【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股权转让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股权转让税收筹划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近年来,随着并购重组等交易的增加,股权转让越来越多,特别是包括vc、pe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公司实现成功上市(挂牌)后,也大都通过股权转让套现一跃成为亿万富翁的。在此背景下,税务机关加大了对限售股等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力度,股权转让中的涉税事项再也不能像以前那么“任性”了。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基本正确操作方式
对于个人而言,税法上又区分自然人和其他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股权转让是按次征收,因此相比较而言,个人股权转让的筹划空间会小一些。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税务筹划方案”。
典型“税筹方案”
1.阴阳合同。顾名思义,就是真实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两份不一样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平价转让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
2.虚假评估。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3.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这也是一种“税务筹划”么?没错,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和工商等信息不通畅的情况下,在涉及个人股权转让中,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机构或个人没有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也不纳税申报,蒙混过关。
4.制造虚假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上述“税务筹划”不仅涉嫌违反公司法、会计法、评估法等,也都是有违税法的,是典型的违法筹划,这些方法之所以能够得逞,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二是金融机构资金监管有漏洞。
而目前这两个空间都被大大压缩,一是金三上线以及税务局与相关职能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化,税务机关信息收集能力大大提升。二是国家正在强化资金的监管力度,大额资金境内外转账需要面临包括税收等方面的层层审查。在此背景下,传统“税务筹划”正走向寿终正寝,需要寻求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
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
1.正当理由低价转让个人股权。何为“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给出的四个情形,典型的如: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股权低价转让,本质上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适合特定的企业,同时提交的材料应符合实际。
2.恰当运用“核定”法。67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区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23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4.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对于间接持股的股东,应该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而不是就个税论个税,可以积极争取行业性、区域性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实现个人整体税负的降低。
那么股权转让我们到底怎么样才能进行合理降低税负呢?我们用下面这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例
假定a公司投资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占m公司股份的60%,b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m公司的40%股份, a公司准备将其持有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自然人c持有n公司股权。截止股权转让前,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2023年a公司将其股份作价13000万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
a公司股权转让方案有以下九种:
第一种方案:直接转让股权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3000-6000=7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000万×25%=1750(万元),a公司在m公司享有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份额不能直接扣减。
第二种方案:先分红后转让
m公司先分红,a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60%=3000(万元),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是13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a公司分得股息红利3000万元免税,股权转让所得=10000-6000=4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750万元。
第三种方案:先分红,然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
m公司先分红,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是10000万元,由于盈余公积无法分红,可以采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从而降低税负。《公司法》167条规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m公司的盈余公积5000万元,恰恰是注册资本1亿元的50%。《公司法》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m公司可以250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25亿元,其中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6000+2500×60%=75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0-7500=2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500×25%=625(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1075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少缴税375万元。
第四种方案:先撤资,后增资
a公司和b公司达成协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先从m公司撤出60%的出资,获得13000万的补偿,然后再由自然人c和m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c出资13000元,占m公司60%的股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公告,a公司获得的13000万元补偿,其中6000万元算投资资本的收回,不交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60%应享有的m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份额(5000+5000)*60%=6000万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13000-6000-6000=1000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而c的出资行为除了增资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种。
第五种方案:清算性股利(第三种方案的极端化)
如果a是b公司的关联方,b公司同意不参加分红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清算性股利来进行避税。根据《公司法》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即,一般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分红,但是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分红。
因此,m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约定a公司可以优先分红,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可以优先分红,直至5000万元为止,以后公司取得利润,b公司再进行分红。因为公司有股息红利5000万元,因此约定a公司可以全部分走,a公司分红5000万元后,股权转让价格变为13000-5000=8000(万元),再将2500万元盈余公积再转增资本,转增后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6000+2500×60%=75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8000-7500=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节税1625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节税875万元,比较起第三种方案节税250万元,比较起第四种方案节税125万元。
第六种方案:延迟纳税义务时间。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看,对于股权转让,税法注重转让的法律形式,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才发生纳税义务。所以在股权转让款分期收取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约定收到全部或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这样可以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总纳税额并不减少,但是资金的使用价值是个不得不考虑的方面,尤其对于现金流紧张的企业。
第七种方案:以股权进行投资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如果a公司转让股权后本就打算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那么可以采取以持有的m公司的股权入股n公司。虽然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分5年平均缴纳。
第八种方案:股权收购/股权置换
如果a公司转让股权后本就打算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那么a公司和自然人c之间可以采取“企业重组-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避税。即a公司以持有的m公司的股权换取自然人c持有的n公司的股权。财税[2009]59号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所以只要自然人c以持有的n公司的股权为对价收购a公司持有的m公司60%的股权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a公司对于出售的m公司的股权免交企业所得税。这样既达到从事计划从事的行业又避免了现金流出,同时还避免了纳税。当然,税务机关在审核该项策划商业交易实质的时候,对于这种策划也可能会不予审核通过,因此该项策划是否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审查的严格程度。
第九种方案: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分配利润
采用此方法下,第一步,对m公司进行分立,a持有x公司,b持有y公司。第二步,n公司吸收合并x公司,x公司注销,a公司持有n公司股权。第三步,n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只对a公司进行股利分配,a公司一次性获得现金流。按照财税[2009]59号n公司吸收合并x公司后,只要a公司取得的n公司的股权占n公司总支付对价比例达到85%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免企业所得税。当然,税务机关在审核该项策划商业交易实质的时候,对于这种策划也可能会不予审核通过,因此该项策划是否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审查的严格程度。
提示
税务筹划必须要合法,这是开展税务筹划的法律底线。可以看出,“阴阳合同”的做法弊大于利,股权转让中当事人可能为了一时的利益,将自己置于巨大的风险中,事后追悔莫及。有时遵守法律的规定看似“费时费钱”,但从长久和风险控制来看会让当事人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风险!
在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化、税收执法规范化的背景下,税务筹划越来越需要专业背景人士来完成,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充分将涉税法律风险考量进去,使得税务筹划的方案真正合法合规无隐患的实现落地!
新三板上市企业摘牌之前将原始股变为非原始股 频繁转让股权,税收收益与风险并存
2023年09月1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郭波浪
相对于主板而言,新三板因其挂牌条件相对较低而成为众多中小企业融资的首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6000余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同时,由于新三板流动性相对不足,部分企业在挂牌一段时间后选择摘牌。今年以来,已经有超过100家企业退出新三板。笔者注意到,一些新三板上市企业摘牌之前将原始股变为非原始股,以此来降低税负。这种频繁转让股权的操作,税收收益将与风险并存,应该引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
案 例
a科技公司于2023年10月在新三板挂牌。在挂牌前,自然人陈某、翁某、伍某、赖某和梁某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持有a公司1162.5万股股份,该部分股份系b合伙企业在2023年11月以1元/股的价格增资取得。
2023年7月,b合伙企业将200万股a公司股份转让给翁某的配偶刘某,把962.5万股转让给伍某(其中部分股份由伍某代陈某、赖某、梁某持有),转让价格为1.01元/股。
2023年7月—11月,伍某将300万股和20万股分别转让给陈某指定的第三方唐某和翁某的配偶刘某,转让价格为5元/股。
2023年11月,伍某将100万股a公司股票转让给其配偶梁某,转让价格为13.93元/股。1个月后,a公司从新三板摘牌。
分 析
在第一次股权转让过程中,b合伙企业作为转出方,股份转让收益计入合伙企业当年所得,并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接近其取得成本,b合伙企业当年应税所得较少,5名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忽略不计。
股份平移后,根据陈某要求,伍某将代陈某持有的300万股转让给唐某,转让价格为5元/股。因伍某对外转让的股份属于新三板挂牌后取得的非原始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23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显名股东伍某的非原始股转让所得,可享受暂不征税的优惠。显名股东伍某将税后所得支付给隐名股东陈某时,因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陈某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陈某本轮交易的实际税负几乎为零。
如陈某未进行股份平移,而是通过b合伙企业直接将股份转让给唐某,则陈某需要按照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300×5×0.1%=1.5(万元),并确认应税所得(5-1)×300-1.5=1198.5(万元),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198.5×35%-6.55=412.93(万元)。
伍某转让给其配偶的股份,同样属于新三板挂牌后取得的非原始股,根据财税〔2018〕137号文件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伍某及其配偶在本次“左手倒右手”的股份转让中,预计应缴纳印花税13.93×100×0.1%=1.393(万元),可享受暂不征税的收益为13.93×100-1.01×100-1.393=1290.61(万元),对应个人所得税1290.61×20%=258.12(万元)。换句话说,如果未进行本次转让,伍某及其配偶在公司摘牌后再转让股份,一旦转让价格高于13.93元/股,将多缴个人所得税258.12万元以上。
伍某通过本轮操作,一方面将高收益锁定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享受新三板非原始股转让所得暂不征税政策;另一方面,增加了其配偶持有股份的计税基础,可以减少将来公司退市后转让股份带来的高额个人所得税。
提 醒
当标的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增值较多时,股东在公司挂牌期间进行股份转让,将原始股变为非原始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节省税费的目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转让价格应基于股份的公允价格确定,否则,可能因涉嫌恶意筹划而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本案例中,在第一次股权转让过程中,b合伙企业将股份转让给刘某和伍某的转让价格1.01元/股,明显低于同期a公司股份的公平交易价格(已知a公司同期对外发行股份的价格为4.8元/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与此同时,伍某与其配偶之间的高价股权转让,也可能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伍某与其配偶间的高价股权转让,存在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2023年以前,“一分钱交易”频现新三板,股价动辄暴跌99%,被业内质疑交易系出于避税需要或利益输送。对于低价违规买卖的自然人账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曾实施限制交易数月的监管措施。2023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制度改革后,对股票转让价格作出限定,1分钱极端价格被完全杜绝。对于希望通过低价将新三板股票转让给“自己人”来避税的行为,实际操作空间其实有限。
(作者单位:横琴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今天之所以选这样专业的一个题目,是因为贾锐博士注意到有些投资人在股权转让项目中,没有咨询专业税务师的习惯,而自己又不懂,导致交易结构不合理,不必要地多交税。因此,贾锐博士认为,投资人、投资顾问、律师等项目参与人,学习一点股权转让税收常识,还是有必要的。
为了提高本文的可读性,贾锐博士写了一点粗浅的学习体会,请专业税务师点评指正。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为了给一些投资者更好的操作股权转让,消除投资者心中的“税困惑”,笔者就股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怎样进行税收处理等问题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如下:
■ 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贾锐博士学习体会:
两个概念要理清: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溢价转让,转让方“赚”的钱;股息性质所得,是股东以分红等方式分得的钱。一般来讲,股息性质所得总体税负较低,还可以享受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
如果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溢价部分过多,使得本应享受免税或需补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
为此,税务师提出了“先分后转”的避税方法。就是先把利润分配了,再转让股权。只是利润分配在年底,股权转让则不一定在年底。二者不能完全协调。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贾锐博士学习体会:
全部(或基本全部)转掉的,未分配利润虽然没有实际分红,但仍然可以按照股息性质所得确认。就不需要“先分后转”的操作。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贾锐博士学习体会:
大概意思是说,对某资产提了坏账准备,但该资产实际又可以卖钱,在转让标的公司全部股权时,公司应当冲销该自残对应的坏账准备,相当于利润增加了,而这部分增加的利润依据上述第(二)条,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四)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贾锐博士学习体会:
如果转让方是企业,其转让股权的溢价所得,属于该转让方企业的收入,由该企业统筹纳税。这里的关键在于:如果该转让方企业本来是亏损的,那么这次转让的溢价所得就可能用于弥补亏损,实际上可以不交或者少交企业所得税。换句话说,亏损企业转让股权,赚了钱也可能不交所得税。
(五)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贾锐博士学习体会:
卖股权也可能亏本,这个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上限是股权投资赚的钱。也就是说,转让方企业还得有其他的股权投资,赚了钱,可以拿这个亏的钱来冲抵。如果一家企业没有多项股权投资,这个规定就没意义了。还好可以无限期推后,股权投资亏损的企业只要敢于继续投,还是有冲抵机会的。
(未完待续)
权转让vs股权撤资,企业所得税处理大不同
一、股权转让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即: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股权成本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小景提醒:
实务中,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但迟迟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该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三条
二、股权撤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为了便于理解上述政策,小景为您做如下归纳:
投资收回: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股息所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减去投资收回与股息所得部分即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即: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投资收回-股息所得。
小景提醒: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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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印花税的金额不大,所以没有什么筹划空间。关于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主要有两个方法,第一种是企业股东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来实现递延纳税,不过需要企业重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企业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者股权比例,是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的;
企业重组后的12个月内,不得改变企业重组之前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在重组交易中涉及到的股权支付金额,需要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在企业重组中,原主要股东在取得股权支付后,在企业重组后的12个月内,不得将取得的股权转让出去。
另一种方法,是企业股东通过划转来实现的。依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在进行股权或者资产划转时,如果该划转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凡是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并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的股权或者资产划转,需要满足股权或者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不得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自产原本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在会计方面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没有确认损益,可以通过下述两个方式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包括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在内,都不可以确认所得;
在取得划转股权或资产后划入方的计税基础,应该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来确定;
在取得被划转资产后,划入方企业应该按照其原账面值对其金额进行折旧扣除。
上述规定中的前提条件,如果股权转让的双方都能满足,那么就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划转股权,暂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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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业务也是会涉及到税费缴纳的,其中涉及的印花税和所得税是需要我们财务人员清楚的。如果是个人股东转让的话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股东转让的话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但是我们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呢?看下文!
一、企业股东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
二、企业股东股权划转实现递延纳税
三、企业股东可先转增股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
四、企业股东可以先减资,受让方再增资
五、利用股权过户时间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将持股平台注册至“税收洼地”
七、个人股东利用“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股权转让
八、个人股东恰当运用“核定”法
股权转让常见的八种税务筹划方法,就到这里了,供大家作个简单的参考!
《梅梅谈税》专注于园区招商,利用地方性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理合规节税避税!
股权转让业务涉及主要的税种有两类、主要是印花税 、所得税,如果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或者个人在股权转让操作中,印花税金额不大,也没有办法进行税收筹划,所以股权转让的操作中、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重中之重!常见的股权转让税收筹划也是以所得税为主。小编分享几种股权转让的筹划方法,希望企业能从中受益、找到适合自己股转操作的合规节税之道!
一、利用递延纳税政策进行合规的税收筹划。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合理利用递延纳税政策进行合规的税收筹划。
财税[2014]年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要求规定:
1、关于企业或者个人股权、资产的转让。对于100%控制的企业之间、以及多数企业的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帐面净值转让股权或资产。 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的
2、分立企业取得的分权或资产的计税标准由分权或资产的原帐面净值决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转让资产,应按净值计算折旧扣除额。
股权转让双方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的,股权转让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政策处理,可以暂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可以先增资,合理分配企业利润,再进行股权的转让、
1、企业的股份持有人在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前,可以先将持股企业的盈余转换为股份,这一种转换行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再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合理合规的分配,同样也不需要交税。
2、 上述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26条规定:“企业的下一笔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入。”
3、上述操作后在进行股权的转让以及变更,可以合规合法的节约股转税的支出。
三、企业股东可以先转增股份,分配利润后、在进行股权的转让操作、同样可以合规节税、
依据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
1、投资企业撤销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在投资企业撤销或减少投资的资产中,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于减少缴纳资本比率的部分,应被视为股息收入。
2、剩余部分被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转让方削减资金收回投资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盈余公积、期末分配利润的部分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但是这个股转税收筹划的方案的缺点是公司法对相关的操作有严格的要求,而且操作的程序也非常复杂。
四、股权转让操作是,利用股份转让时间、延迟、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
1、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操作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转让协议生效,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收入如果得到实现。”转让股权所得扣除是扣除取得该股权的费用后的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不得向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根据该股权可以分配的金额。
2、转让方必须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如果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格,则在清算大部分价格后,可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实现所得税缴纳延期。
五、在有高额税收奖励返还的税收优惠园区、通过设立持股平台、享受税收奖励返还的方式来合规税收筹划
一些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去,为了地方经济的增长,为了招商引资、出台了一系列的招商引资政策、比如小编平台对接的某税收洼地税收优惠园区、当地对于在当地注册的持股平台、会给予高额的税收奖励返还。
奖励入驻到当地的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70%-80%、需要进行股权转让操作的企业、可以预先设置持股平台、在有高额税收奖励返还的税收优惠园区注册持股平台、转让股权缴纳税金的时候可以享受税金的奖励与返还,此种方法可以实现合规的节税,有效减轻企业的综合税负。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税务筹划请移步《梅梅谈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曝光了一起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的典型案例[1],引发较大关注。这是一起比较少见的案例,个人转让股权却因偷税被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判刑4年。在强调“共同富裕”,强化税收调节收入职能的当下,总局曝光这起高收入个人的案例不是偶然的,相关税收风险应予以高度重视。
基本案情
安徽破获利用“阴阳合同”隐瞒股权转让收入逃税案。安徽省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安徽某药业公司股东鲍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实际持有的该药业公司51.09%的股权转让给殷某,实际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后鲍某为偷逃相关税款另行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合计1175.48万元。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法作出对鲍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后,鲍某未按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部门随即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鲍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司法程序后,鲍某补缴全部税款。2023年3月,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鲍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且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律分析
(一)未缴或少缴税款与偷税的区别与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偷税行为的客观表现是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多列不列少列等欺骗、隐瞒手段,主观要件是故意。如果主观并无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但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不构成偷税,构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根据《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上述规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被限定于“计算错误等失误”“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于主观上不具有偷税故意,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但又具有未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均认定为未缴或少缴税款,并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追征税款和滞纳金,但不予行政处罚。
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是税务工作实践中十分常见的违法行为类型。由于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更无构成犯罪之虞,其法律后果相比偷税要轻微得多。而且根据前文所述《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三年,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再追征。税款数额超过十万的,追征期为五年。
综上,未缴或少缴税款与偷税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欺骗或隐瞒等手段,税务处理上的区别在于认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仅在追征期内追征税款和滞纳金,认定偷税的,会无限期追征税款、滞纳金,并对纳税人予以0.5倍到5倍的罚款。
具体到本案,鲍某编造虚假合同进行纳税申报可以确定其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采取了欺骗手段,因此稽查局在追缴税款和滞纳金以外,对其按照偷税进行了认定和处罚。
(二)偷税与逃税罪的区别与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纳税人有偷税的主观故意,而且偷税数额达到应纳税额10%以上的,就构成逃税罪。
但2023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第二百零一条增加了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纳税人虽然偷税达到逃税罪数额标准,但只要不是五年内受过逃税罪刑事处罚,或者五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处罚,只要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缴纳了罚款,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一般来说,纳税人只要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不必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三次被税务机关认定偷税的情形,实践中十分罕见。
因此,偷税与逃税罪一个是税收违法行为,另一个是犯罪行为;从主观方面来说,都是以偷(逃)税故意为前提,行为表现也相似,仅有以下二点区别:一是偷税违法行为的构成不考量偷税数额和比例,而逃税罪的构成要求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和所占比例达到法定标准;二是偷税违法行为的构成不考量行为次数,而逃税罪的构成考量偷税次数和被查处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缴纳罚款的情况。
具体到本案,鲍某被稽查局查处偷税后,如能及时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全面承担偷税的行政责任后,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了。但从判决书来看[2],2023年9月4日,稽查局依法向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鲍某并没有在决定书告知的15日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稽查局因此在缴纳期限届满之日的9月20日向其催告。催告后,鲍某仅补缴了部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全部未缴。
近2年后,稽查局将拖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鲍某移送司法机关。2023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对鲍某涉嫌逃税立案侦查。到2023年2月26日,鲍某终于将税款缴清,并缴纳了部分罚款,但滞纳金和剩余罚款仍未缴纳。根据相关法律,公安机关立案后,即使鲍某再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也不影响逃税罪的构成,仅影响量刑。
(三)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份),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前往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合同等相关材料,证明股东取得股权(份)的原值和转让股权(份)的收入。个人股东转让所持股权(份),应按照股权(份)转让收入减去股权(份)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核算股权(份)转让损益并按照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防止纳税人低报股权(份)交易价格,文件规定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予以核定。所谓明显偏低,是指股权(份)交易价格低于公开市场价格,或者低于被转让股权(份)所对应的被投资企业最近期的净资产价值(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20%的企业,按照资产评估价值)。
具体到本案,鲍某原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移时隐瞒了真实的股权交易合同,伪造了假合同,使股权交易价款从7000万元急剧缩水到300+万元。而300+万元能够对应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部分,故而被主管税务机关所接受。如果不是被知情人举报,阴阳合同的问题未被发现。
也正是由于阴阳合同的查实,鲍某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事实昭然若揭,否则根据《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机关还应依法对鲍某少缴税款的主观状态另行调查和取证。
(四)股权代持的税法后果
股权代持在实践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本案中,鲍某大部分股权由l代持。l是公开登记的股东,也是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变更登记的主体,因此,稽查局按照登记公示的股权持有和转让信息,分别以鲍某和l为纳税人,区分二人的法定纳税义务,同时做出了两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l仅是代持人,相关股权转让收益均由鲍某取得,因此l作为法律上的纳税人,并未自行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而是等待鲍某提供资金。在鲍某未提供资金的情况下,相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处于欠缴状态。稽查局将案件移送司法后,司法机关穿透了股权登记的外衣,直接以隐名股东鲍某作为犯罪嫌疑人,放弃了对l追诉。
从本案可以看出,股权代持在民法上是受到尊重和认可的,但是在税法上,由于纳税义务法定,税务机关只能以登记的股东作为纳税人,一般来说不会穿透股权登记,直接对隐名股东征税。这给代持股权的显名股东带来了税收风险。例如本案,l在税务系统中仍将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人和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纳税人,影响到其纳税信用状况和其他涉税事项办理。同时,本案代持关系具备充分证据证实,因此司法机关才会在立案后,就全部偷税金额对鲍某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为了防范股权代持的税收风险,固定、搜集、保存相关证据资料关系重大。
结语
个人股权转让和股权代持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非常普遍的经济行为。近年来,由于税务机关加大了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管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问题还进行了专门规定,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日益受到关注。随之而来的,是各类泥沙俱下的税收筹划培训和服务。为了减少税收负担,出现了不少铤而走险的中介机构和股东个人,以及不少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案例。很多案例被查办都是起源于交易对象、员工和其他知情人的举报。虽然类似本案这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见,但被大额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却不鲜见。这类高收入个人偷逃税款的案件,在“共同富裕”背景下,将更多地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
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由于缺乏税法知识和资深专业人士的协助,因股权原值相关证据资料不齐全、股权转让协议价款约定不清等,被税务机关多征税款的个人所得税争议也频频发生,大部分案件争议金额巨大,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
我们建议个人股东,包括代持股权的显名股东,应高度重视税法合规和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风险,注重向资深的税法专业人士了解税法规定和流程,合理安排个人经济事项,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文中备注:
[1]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169398/content.html
[2](2021)皖0402刑初5号和(2021)皖04刑终102号
本文作者:
易明,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善于解决涉税争议和其他复杂疑难的税法问题。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企业发展过程中,种种原因会导致股权转让和收购,而在股权转让收购过程中,由于老板和投资人认识错误,常常关注的是公司前景、法律风险,往往忽视蕴含其中的财税陷阱。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纳税义务无法避免,恰恰是财税陷阱成为决定股权转让和收购的关键性要素。那股权转让过程中具体会遇到哪些财税陷阱呢?
1、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在实践中总是存在一种现象:转让方和受让方私自签订平价或折价的股权转让协议,不通过当地的税务部门,而直接通过社会关系在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合同也是无效的,有受到税务部门的稽查和处罚的风险。
2、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股东或者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缴税
4、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5、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6、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8、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属于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时涉及二次纳税义务。
股权转让还涉及到很多财税陷阱,总之,公司股权收购事关重大,作为双方决策人一定要把握好以上说的股权转让的风险,提早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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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是当下经济活动中很常见的一种经济行为,尤其是上市公司,最直接且最简单的方法是将股权直接出售,将取得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所持股权的企业长期亏损,这样的处理没什问题.但如果该企业经营还不错,有红利未分配,有盈余公积,那么仍然直接出售就不是什么好的办法了,明智的做法是先分红再转让。
案例说明
那么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这部分收入原本就是税后收益,因此,利润分红对于张总与王总的公司而言是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然而,直接并购,股权溢价部分就是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
先分不分红,对王总公司来讲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对于张总公司来讲,先分红的420万元是免税的,先分红后再收购,张总公司可少缴纳税金105万元。
在转让的过程中同时也需要注意转让方是什么性质,是自然人还是公司,原因在于,对于公司性质的分红有税收优惠,而对于自然人没有此优惠。
由于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税务、工商、财务等各个方面,故实务操作时极易出现各种无法预料的状况,建议找专业的人员指导办理。您可以在私信或者评论中联系我们,可以给您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
原创发布,禁止抄袭!
作者:会计网老师
1、为什么第二季度150w不属于小微企业呢?没有超过300w?
答:小微企业的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肯定有一个条件没有达到,如不清楚可以询问所管税务再次确认。
2、不使用备抵法,采用直接转法收不回的坏账计入哪个科目合适?
答:直接法,借 信用减值损失 贷 应收账款。
3、购进的汽车,税款已经全额抵扣,现在要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按多少缴纳税款?
答: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前期已抵扣税款的。适用税率13%。
4、银行转账支付时有一笔手续费,今年手续费需要到银行开票么,我想问一下,这个票开专票和普票有什么区别?
答:已银行手续费回单入账。
5、请问,法人变更,股权转让要交那些税?是直亲属间转让?
答:通常涉及产权转让书据的订立缴纳印花税,存在转让所得的涉及个税的计算。
6、你们 我想问一下在自己公司找来的施工团队,产生的施工费用要怎么支付?
答:协商支付方式。
7、红字发票信息表是否需要盖章?
答:这个没有规定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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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的消费观就是上万块的包可以买,但是八块钱的邮费是不可能出的。一件商品四十五,邮费五块跟一件商品五十,包邮,大部分人都会选择五十块钱且包邮的商品吧。在股权转让当中也是这样的,股权转让之后钱到手了,几万块钱的税不想交,如果股权转让价格上亿的话,那要缴纳的税费更是高达几千万,这个大家就更不想交了。于是很多人在签合同之前除了协商股权转让的价格之外,税收由谁负责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磋商条款。
罗先生手里有一家公司的股权,杨先生想买他手里的股权,他们在股权转让合同当中就约定了个人所得税由杨先生也就是买股权的人承担。那这样的条款到底有没有效力呢?这个可能是很多老板关心的问题。
这里大家要明确一点啊,税和费不一样。股权交易当中的费用,比如资料打印费,双方磋商差旅费等等这些费用,因为股权转让这个行为产生的一些费用,是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在这个案件中,比如约定这些费用由杨先生也就是股权的受让方支付,这些都是可以的。
但是罗先生的个人所得税,这个可是不能约定的事项。税种是法律规定的,而纳税主体也是法律规定的,不能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予以更改。
这个案件当中罗先生是股权转让方应该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杨先生是以公司的名义卖罗先生的股权,杨先生的公司就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杨先生公司在赚钱给罗先生的时候要把他的个税给扣了,就跟公司给我们发工资,我们是纳税的主体,公司是扣缴义务人,在公司那一道门的时候,个税就已经交了。
而如果在合同当中约定个人所得税由杨先生的公司承担,实际上是一种降低交易额的行为,是为了规避纳税义务,这就违反了实质课税原则,因此条款是无效的,但是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
这种情况,即使是合同约定情况下,也不能排除法律的规定,纳税主体是不可能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改变的。这点各位老板股东在股权转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如果认为这样约定有效而逃避了纳税义务,就有可能构成偷税漏税。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27号提案的函
发布时间 : 2020-10-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股权转让中对赌协议税收确认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重组频繁,助推了对赌协议的广泛应用,而对赌协议的广泛应用又推动了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一直是税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难题,即便在欧美等所得税制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因其交易的复杂性,对价方式的多样性,也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中。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关于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并无直接明确的文件规范;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依据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该办法从原则上明确了基本政策,具体操作仍需要进一步细化。
2023年,我局已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探讨,形成了处理该问题的观点和建议,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作了专题报告。接到您的提案建议后,因省税务局没有政策解释权,我局专题研究了该问题,再次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研究出台政策文件。
下一步,我局将坚持税不重征也不漏征、税会处理一致的处理原则,继续跟进落实提案相关工作要求,推动早日解决对赌协议涉及的税收难题。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7日
一、案例背景
a公司2023年度股权发生了变更,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a公司原股东甲将持有的20%的股权(200万元)于 2023年8月全部“平价转让”给了乙,股权转让金额为200万元。由于双方认为是“平价转让”股权,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实现增值,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税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按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企业 价值评估报告,嘉诚公司的净资产为25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甲转让给乙20%的股权(2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2500×20%-200)×20%=60(万元)。
那该部分“平价转让”的股权,税务稽查应补缴的税款,由谁来承担,我们得分步骤来解:
二、业务分析
第一步:股权转让所得怎么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步: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第十四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 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 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 类比法
(1)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 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步:股权转让所得谁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 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步: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步: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纳税人税款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 号)第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分析总结
通过对以上案例结合相关法规的分析可知,企业在发生股权收购时,如果股权转让价格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或采用阴阳合同形式收购股权),原股东股权转让所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很有可能会全部转嫁给股权受让股东,并且会产生相应的罚款。
截止目前,这是最新的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总了,思维导图清晰明了
一、股权转让的类型
1、转让上市公式股权
2、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政策
1、股权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2、股权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3、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4、股权转让涉及的印花税政策
来源:思维导图学税法
上述就是股权转让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的政策汇总了。特别是公司会计人员,对于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处理问题,一定要清楚,其中的涉税风险也要及时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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