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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微讯 4月23日上午,省局组织召开税收优惠“不来即享”、“项目管家”纳税服务暨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省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杨勇,省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师学礼、张佩峰和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在省局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级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会上,杨勇指出,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和“项目管家”纳税服务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抓手。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对这两项工作提出要求,全省税务系统要及时跟进,积极响应,做好相关工作。
杨勇强调,一要再提高认识。切实提高对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和“项目管家”纳税服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二要在落实上下功夫。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提升站位,层层做好“不来即享”和“项目管家”工作,强化后续管理,服务当地经济发展;三要积极反映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局积极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和经验,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四要高度重视税收执法资格考试。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是总局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安排部署好各项工作,确保全员通过考试。
会上,师学礼对“项目管家”纳税服务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张佩峰对推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和2023年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政策法规处从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的时代背景、定位和工作要求三方面对税收优惠“不来即享”进行了解读培训,并对2023年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阶段的考试情况进行了通报。
为加强税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税务执法水平,确保2023年执法资格考试实现榆林市税务局下达的“全员达标、成绩优异”既定目标,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定边县税务局召开2023年执法资格考试考前动员会。党委书记、局长刘生华,党委委员、副局长米入缸,法制股负责人及5名参考学员参加会议。
会上,刘生华局长详细了解了每位学员近期的学习状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学习的想法,并就做好备考工作提出五点希望和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执法资格考试,达到省、市局既定目标。二是要有信心,“只要有信心,黄土变成金”,信心是成功的基石。三是建立一对一考前辅导,让上一年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优异人员与参考学员结对帮学。四是有奖惩,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定边县税务局学习教育管理办法》,对考试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对成绩不达标者给予惩罚。五是提醒参考学员注意饮食、冷暖、防暑降温,确保身体健康,劳逸结合,以良好的状态全力投入学习、考试,取得满意的成绩。副局长米入缸传达了省、市局对此次执法资格考试的重视和关心,希望参考学员静下心来学习,有什么困难及时提出,法制股全程督学促学,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参考学员纷纷表示,将调整好心态,积极查漏补缺,全身心投入考前冲刺阶段学习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实现“全员达标、成绩优异”的既定目标。
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根据合法。
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公平、公正和比例原则。
合理性原则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税收执法的特征
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监督
税收执法监督特征
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税收执法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非行政执法行为,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 或者税务机关的人事任免等内容均不是税收执法监督的监督范围。
税收执法监督内容
事前监督: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事中监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事后监督: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工作。
税收司法
广义的税收司法,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
税收司法概念的核心在于:谁能够行使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
税收刑事司法
税收刑事司法是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
税收刑事处罚是税收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对征纳双方的涉税违法行为在刑法层面的规制。
参与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税收民事司法
税收优先权
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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