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税务知识
栏目

税法和税收征管法(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25 21:09:02 热度:9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法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法和税收征管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法和税收征管法

【第1篇】税法和税收征管法

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税收实体法体系

商品和劳务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定目的税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我国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收程序法

税务机关的征管适用《税收征管法》,海关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2篇】一文读懂税收与税法

税收与税法是注册会计师税法学习最基础的概念,是开启税法学习的第一扇门,掌握这两个基本概念,将为后续税法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你就更容易理解税法的许多概念及税收制度的设计。

税收,就是收税,收税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收税依据是政治权力,收税是分配关系的一种(可以把国家看成天然的股东就更好理解了)。

税法,就是对收税进行法律性的规范,对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进行法律规范。

下图为税收和税法的关系:

你可在脑中形成下列一幅图,并时时回想这幅图,就快速掌握税收与税法了:

国家为了维持庞大的国家机器运转,如政府部门、军队等公共服务部门运转,需要花钱,钱从哪里来?收税。收税是一种过程性行为,如何进行收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通过形成税法来对收税行为进行规范。

后记:我正在学习和研究注会税法相关知识,如果你对上述讲解还有疑问和其他需要,可以关注我、私信我、@我或给我留言,我将在最短时间、尽最大努力、力求最准确地将相关问题总结,及时给你汇报。有了与你的互动,我的总结、思考将更加精进。后续我将在头条号推出更多的注会税法备考的相关知识,助力你备考成功。

【第3篇】企业所得税法免税收入

核心内容: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是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公布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额和税收优惠等内容。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page]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page]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page]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page]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第4篇】税收和税法的关系

8点课堂,掌握灵活用工新知识,今天是2023年10月8日星期五,您好,我是善赚小助手。今天咱们聊的话题是《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

(3)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的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今天就先聊到这,8点课堂,咱们明天见擅用远程用工解决方案赚钱,就找善赚

【第5篇】税收与国家税法的关系

浅谈税法与会计的关系

“税法”是“税收法律制度”的简称,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时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

“会计”有两种基本含意,一是指会计工作,即以货币为计量尺度,运用一系列程序和方法,连续记录经济业务,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中价值运动过程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二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习惯上,人们对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也简称为“会计”。本文所指的“会计”是第一种含义。

税法与会计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关系。有时税法是以会计为基础的,但同时又影响着会计。

《税收征管法》明确: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会计法》规定: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给出会计准则的定义则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由此可见税法的作用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是一项征纳双方都应该执行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按规定征税、纳税人按规定纳税)。而会计的作用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完整”,是一项在财务核算时执行的标准(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核算)。由于作用的不同,因此,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要遵守各项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而在会计核算时则应当以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各项会计法规为标准。有财务人员提出,当会计法与税法相抵触时,会计法必须服从于税法。这种理解认识是错误的,在处理涉税事项时,如果会计规定与税法相抵触的话,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来执行(因为这是征税的事,税法说了算)。

例如,为了解决企业所得税中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在年度申报表内专门设计了用于纳税调整的相关附表,需要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税法的规定逐一填报。

同样,在处理会计事项时,如果会计规定与税法相抵触的话,那么就需要按照会计的规定来执行(因为这是会计的事,会计法规说了算)。

例如,2023年2月20日,包河区a公司(采取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向上海b公司销售货物一批,已开具出注明售价10万元,增值税税额1.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货物成本为9万元。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之内付清货款,2月28日,b公司确认已收到货物。后因上海疫情爆发封城,b公司被迫关闭,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仍未能收到,预计今后已无法收回。

在此笔销售业务中,由于a公司不具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在会计处理时不应该确认为收入。但由于a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该批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因此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发出商品 90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以上的账务处理反映出:

(一)、在处理涉税事项时,会计规定与税法发生了抵触,那么就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来执行。在此笔业务中,a公司并没有取得收入,但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那么就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虽然没收到钱,但该交税的还得交)。

(二)、在处理会计事项时,会计规定与税法发生了抵触,那么就应该按照会计的规定来执行。在此笔业务中,a公司虽然申报缴纳了税款,但按会计规定不需要确认收入(虽然缴纳了税款,但没有取得收入)。

(三)、体现了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即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分离。现在消费者(b公司)倒闭了,a公司实现的税款未能随着货物的销售向下一环节发生转移,最终自己成为了税款的承担者。

但在实务中,往往有人把a公司的会计处理作成了: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发出商品 90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

这是典型的按照税法来进行会计核算,所以是不正确的。

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对于此笔业务,按照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标准,a公司在2023年5月31日前,办理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10万元(即调增收入10万元),同时结转成本9万元(即调增成本9万元)。如果最终确认该笔货款确实已无法收回,则根据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确定和认定的条件,确认为坏账损失并在税前扣除。

税法与会计法规二者制定的目的、意义、作用都不相同,因此两者之间必然会存在着差异。以上例为例,会计核算遵循的是谨慎性原则,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所以a公司在预计货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不应确认为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的是实际发生原则,不承认循谨慎性原则,所以需要调增应税收入和成本。同时税法不会延迟收入的确认,所以先开具了发票不管收不收到款都要缴纳增值税。

【第6篇】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是注册会计师税法学习最基础的概念,是开启税法学习的第一扇门,掌握这两个基本概念,将为后续税法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你就更容易理解税法的许多概念及税收制度的设计。

税收,就是收税,收税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收税依据是政治权力,收税是分配关系的一种(可以把国家看成天然的股东就更好理解了)。

税法,就是对收税进行法律性的规范,对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进行法律规范。

下图为税收和税法的关系:

你可在脑中形成下列一幅图,并时时回想这幅图,就快速掌握税收与税法了:

国家为了维持庞大的国家机器运转,如政府部门、军队等公共服务部门运转,需要花钱,钱从哪里来?收税。收税是一种过程性行为,如何进行收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通过形成税法来对收税行为进行规范。

后记:我正在学习和研究注会税法相关知识,如果你对上述讲解还有疑问和其他需要,可以关注我、私信我、@我或给我留言,我将在最短时间、尽最大努力、力求最准确地将相关问题总结,及时给你汇报。有了与你的互动,我的总结、思考将更加精进。后续我将在头条号推出更多的注会税法备考的相关知识,助力你备考成功。

【第7篇】税收与税法的区别

税收是税法吗?

从性质上来看: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则是法学概念。

从定义上来看: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法,是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从以上内容可知:税收和税法是两个不同的事物,那他们是否是完全没有关系呢?

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之所以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第一,从税收的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国家向纳税人征税,是将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从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然而,在这种经济利益的转移过程中,其总量与结构都是不能随意改变的,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由国家与纳税人双方共同遵守,违反这种约定要受到一定的惩罚,出现争议要有公平的解决方式。所以,不能将征税仅视为一种经济利益的转移而借助法律,通过规定税收权利义务的方式可以提供一种行为模式。如果作为法律主体的国家或纳税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适当地行使法定权利,法律将以强制手段予以追究责任,出现纠纷或争议也可以用诉讼这种规范的法律形式予以解决,从而保证法律调整机制的实现。严格地讲,只有法才是真正以规定人们权利与义务为其调整机制的。因此,税收所反映的分配关系要通过法的形式才能得以实现。

第二,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基本保障。原因在于税收的无偿性要求有很高的强制权力作征税保障,这种权力只能是国家政治权力,法使这种政治权力得以体现和落实。①法依据的是国家强制力,与税收凭借的国家政治权力是一致的,这是最高的权力,其他权力必须服从;②构成法的一系列原则、规则、概念为人们提供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行为模式,借助法可以使税收强制性的目标更为明确;③法有一整套完备、有效的实施保障系统,可以使税收的强制性落到实处,得到长期、稳定的保证;④税收凭借的是政治权力,但是税收权力并非是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意行使的,能够对税收权力起到规范、制约作用的,只有法;5法所提供的行为规则必须具备规范、统一、稳定的特征,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这些都为实现税收的稳定性提供了必要条件

第三,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这种调节不是盲目的,一方面调节目标必须明确;另一方面也需要纳税人对税收调节有切实的感受,适当调整自身的经济行为这样才能使税收调节达到预期目的。税收采用法的形式,就可以借助法律的评价作用,按照法律提供的行为标准,判定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税收调节经济的要求,对违法者强制地改变其经济行为,使之符合税收调节的需要。借助法律的预测、指引作用,纳税人能预知自己在各种情况下的纳税义务、法律责任以及经济后果,从而对自己的经营活动作出最有利的选择,主动适应税收调节的要求。总之,税收采用法的形式,才能增加其调节的灵敏度,收到实效。监督管理是税收的另一个重要职能。保证监督管理的公正性是税收得以顺利实现的基本前提,这就要有一套事先确定的标准作为税收监督管理的规则。法以其权威性、公正性、规范性成为体现纳税规则的最佳方式。

【第8篇】正确认识税收与税法

在我看来,税法其实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意思呢?其实这就是我们的国家,为了去管理,拉低这个贫富差距,制定的法律。企业挣到了钱,就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国家赋予的监督权利。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这其实就是税法侧重解决的。

与税法仅仅一字之差的税收侧重解决的是分配关系。这句话理解起来就是国家收取的税收,应该怎样分配,军事应分配多少,经济应分配多少,民生应分配多少等等,这其实是税收侧重解决的。

上面所说的其实就是税法与税收的区别,那它们之间又有什么联系呢?

我理解来看,税法和税收密不可分。税法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表决最终决定出一定的规定,再装订成册形成法律。税法其实是税收法律的表现形式,而税收则是税法确定的具体内容。

若我理解的不对,欢迎批评指正!谢谢!

【第9篇】税法与税收的联系

税收:

概念: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简单说就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形式进行分配。

特点:强制性,无偿性。

本质:分配关系。

目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法:

概念: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的: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特点:义务性和综合性

【第10篇】税法的最高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和六个适用原则你了解多少呢?

四个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核心基本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据客观事实和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税负,不能仅考虑外观和形式

六个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效力高低发生冲突时,低的无效。

2、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3、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作用是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对于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规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一般,其应用为,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实体法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为准,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的区别:1、性质上的区别

税收程序法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主要内容上的区别

税收程序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

税收实体法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

3、特性上的区别

税收程序在运行时,其征纳行为的实质内容和表现形式是统一的;税收程序的运行结果是作出征税决定;税收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主要是征税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时所遵循的程序;是征纳主体实施征纳行为的运行程序;是征纳主体为了实现税收实体债务请求权而实施的征纳行为。

税收实体法的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税种与税收实体法的一一对应,一税一法;税收要素的固定性。)

6、程序优于实体-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目的是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和六个适用原则你了解多少呢?

【第11篇】税收宣传月税法宣传进校园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税法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税收法治观念,3月3日,藁城区司法局联合税务局在廉州路小学开展税法宣传进校园活动,通过税收课堂、趣味问答等形式,为同学们上好税收法治教育“启蒙第一课”。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也是未来法治社会的建设者,税收法治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娃娃抓起。本次活动工作人员以动画ppt的形式为同学们上了一堂精彩纷呈的税法知识课。向同学们发放税收宣传页,运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贴近生活的例子为同学们讲解税收基础知识,帮助他们认识税收、了解税收,通过税务税收知识抢答与同学互动,激发同学们对税法知识学习及应用的兴趣。

活动最后同学们签名合影留念并表示,以前觉得税收离我们很远,现在才知道原来税收离我们很近。今后要努力学好税收知识,争当税法宣传员。下一步,藁城区司法局将以青少年为点、串联家庭成线、辐射社会及面为目标,积极培育打造具有藁城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品牌,让法治意识在青少年的心中生根发芽,真正将青少年法治教育落到实处,实现普法教育润童心。

【第12篇】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税法的解释

按解释权限划分

税法立法解释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税收法律作出解释;

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地方税收法规,由制定相应法规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税法司法解释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

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与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税法行政解释(税法执法解释)

国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等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下达的大量具有行政命令性质的文件、“通知”或“公告”。

在执行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解释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

字面解释

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避免按照字面意思解释可能得出的荒谬或背离税法精神的结论,消除税法条文含义的不确定性。

限制解释

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例:将个人所得税中“习惯性居住”解释为“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其范围明显窄于“习惯性居住”的字面含义。

扩充解释

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例:将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按次征税扩充解释为:“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

税法:税法只是用来调整税收法律关系,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税法依据宪法制定,违反宪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例如,企业、固定资产等概念。

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例如,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对纳税责任同样适用。

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例如,税法的合作信赖原则就有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子,其原理是相近的。

区别

调整的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

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

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

民法,民事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

税法,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民法:民事纠纷应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违法者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处理民事纠纷适用调解原则。

税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仅包括民事性质的责任追究,如补缴所欠税款、追缴滞纳金等,更多的是行政处罚和刑罚手段,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解决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不适用调解原则。

【第13篇】税收筹划与税法的关系

导读:税收筹划跟税务筹划虽然只有一字之隔,但是意义却大不一样,很多财务不了解税收筹划与税务筹划有区别吗,本文来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具体内容请阅读全文。

税收筹划与税务筹划有区别吗?

税务筹划:是指税务部门总结以前的税务工作经验并对以后的工作加以修正和完善,作出周期性的计划。这里的税务工作是全面的包括税收,督察,管理等全面的工作。

税收筹划:是指(1)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义务人;(2)税收筹划具有科学性,合法性,并符合公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3)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获得税收的利益。

税收筹划的概念分析:

“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税收己成为一个重要的环境要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威胁”。从以上的定义中,我们可以总结出:(1)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2)税收筹划的过程或措施必须是科学的,必须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才能达到;(3)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获得节税收益。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说是税收筹划。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税收筹划与税务筹划有区别吗,相信大家看完已经知道了,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务知识,欢迎在窗口与会计学堂老会计们互动答疑。

【第14篇】税法有什么税收优惠

近两年来,受疫情所影响,很多企业税务不堪重负,为了能稳定各区经济发展,各个城市在疫情期间都相对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为其减轻企业负担。

重庆市政策包括:依法办理延长征期与缓缴税款,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经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

一、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政策。

二、企业和个人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用于疫情防控与各项捐赠支出,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农产品经销和物流等行业,按规定依法减征。

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规定发票领用数量内,适当增加电子专用发票的核定比例。

五、受疫情影响,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

六、自然人代开与核定征收:业务真实、数量、金额真实的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增值税:免征

附加税:免征

所得税:核定0.5%

自然人代开不需要自然人亲自到税务大厅,只需要提交相应的资料,做一下认证即可,非常方便。

七、免除企业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按照企业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进行返还。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产业、企业、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每段时间分享财务知识,带领大家了解最新动态,更多税筹、招商服务,可以点赞+留言+关注

【第15篇】税收风险税法宣传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利国利民,福泽当代。

经常听到大家在讨论,个税的起征点是5000元,还是1万元,取决于税收总额,当税收总额能够维持相应的支出,起征点自然而然就会上调,当总额不能够维持正常支出的时候,那么,讨论起征点就没有多少意义。所以,我们应该找源头,源头就是还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和个人,正还在琢磨着怎样地偷税、逃税,如果把这个口子卡紧了,将偷逃漏税的金额正常地缴纳起来,那么,我们个人的起征点自然而然也就会随着提高。

一边是这个明星,那个网红,偷税逃税的新闻满天飞;一边仍然是企业和个人找着渠道,在商量着如何的偷税逃税。我曾听到一位执法者说,所辖地域98%的企业都不敢说,自己企业的税收没有问题,一旦被稽查到了,被问询到了,就自认倒霉吧。一位执法者竟然说出这样的话,一边在查,一边继续违法,是立法的问题,还是执法的问题呢?

普法宣传,就是应该让更多的人知道税收的重要性,知法、守法。有些所谓的知法,是大概的,差不多,好像是,知道不;当守法的时候,不了解,没听过,知不道,普法不到位,不知者无罪。扯皮事情一大堆,最终的原因还是因为普法没落地,学法的环境没跟上,大多停留在表面工作。所以,普法宣传,让大家知道它的重要性,我们必须坚持到底。

对于税法普法宣传,我个人有几条建议:

针对企业,一是对于法人,或者是实际控制人,二是财务人员,应当明确他们的义务和责任,权责明确。企业的法人和财务,必须分别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普法讲堂,一年一度,为期两天,自主申报学习。一法人多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地不同,可以自由申报学习地点和时间,费用自理;同类型企业同一法人,可以在某一地参加普法讲堂即可;不同类型企业,宣讲的内容不同,应当另行参加学习。既然承担多家企业法人,应当知晓相应法律法规,要知法、懂法、用法。针对企业财务人员,除了要参加财务知识的学习和考核,还应当告知从业风险,依法从业,一企业一道账,不做假账,一次违规,终身失业,红线当头,明确厉害。

针对个税,一是企业从业者,应当参加定期的个税普法讲堂,获得税务机关认证的企业,可以参加企业内部组织个税普法讲堂,讲师一律由税务机关安排的人员。二是自由工作者,也应该及时地参加普法讲堂,也可以参加线上的普法讲堂,以计时为考核,每人每年度必须参加两天16小时的学习时间。

针对一些代记账财务人员,应当自主申报,对于为不同类型企业代记账的财务人员,仍然要参加不同的普法学习,对于新注册的企业,未开业、未记账,明确时限,未能按时开业记账,以空壳注销,不予留存,对于多空壳,多被注销企业的法人,明确数量,达到数量人,进入黑名单,永久不得作法人,保持工商企业的阳光和公平。对于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和个人没有及时参加学习,以税务机关以短信提醒,如仍然未能完成,将严肃处理,必须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

对于税法,经常也会更新,及时普法非常必要,应该以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线下的讲堂普法,形成常规模式,关于相关的讲师团队,以税务机关人员和高校法学院的教授学者组成庞大的讲师团队,涉及的相关费用,可以适当收费,比如企业的法人、财务人员以及个人,每年度收取100-200元,也能够足以承担讲师团队的薪资和场地租赁费用,涉及讲师团队成员,也积极倡导公益授课,关于场地,周末有大量的空置校园,重新走入校园,营造再学习的环境。

我曾看过一本书,说1944年的美国,14岁的沃伦巴菲特做些小生意,赚了些钱,就懂得自主申报个税,上世纪四十年代的事件,让我深受启发,也值得我们深思。普法宣传,需要普法的环境,需要大家的努力,要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同时,要给有些人扯扯袖子,咬咬耳朵,出出汗,让那些侥幸者知道,依法守法,违者必究,这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税收对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国家,哪有大家。

《税法和税收征管法(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