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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的管理环节(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征管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征管的管理环节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征管的管理环节

【第1篇】税收征管的管理环节

「尴尬」是热闹的时光一步迈出来,满世界的静……

有一次去设计院处理完事情的间隙,和一个朋友小小的碰了个面,聊了聊。

她任职公司的情况大概是目前大部分房企所面临的共性问题:

公司许久不拿地了,也有些项目在做,但是其实利润率大概并不高,而工作量相比于扩张期而言,必然是减少的;

自然也是不断地有人在离职,或主动或被动;

而她自己呢,虽然还在做着设计管理的工作,但大概无奈多于热爱。

所谓设计管理的工作,如何去定位?

论专业,设计院才是真正耕耘在一线的纯技术流。

论管理,大部分人的背景是设计学科,管理纯靠自学与悟性。

说是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

大概也不贴切,有还是有一点的,

不然也不会年年新入职公司的大学生从来没有人主动到设计部轮岗(地产新入职的大学生,都有去各职能口熟悉工作的轮岗计划),美其名曰太专业了,不敢去。

但地产毕竟不是高科技高精尖,设计职能在重要或不重要之间徘徊,全在公司一念。

记得十多年前的时候,公司项目隔壁的项目,就没有设计部。

房子反正是建起来了,现在都入住好多年了。

前期拿地花钱的是投资,后面回款入账靠营销,

所以,同事朋友偶尔也会自嘲“设计部不需要这么多人……”

没有设计管理,房子一样能造起来,缺少了一些分工的人,过程大概曲折一点。

有设计管理,建设的过程也未必简单。通往成品的路上,过程管理多了一个环节,理想情况,结果会更好一点点。

每一项都差一点点,差异在每一项的一点点。但并不是有与无的区别。

可能少不了但好像不重要,这是一种有点难言的处境。

可能这也是为何这一轮裁员,波及范围如此之广的部分原因。

2023年4月

美好的希望总还是要有的。

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

家有二宝,地产搬砖十余年。

喜欢阅读与记录,面对不确定的未来,步履不停~

【第2篇】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税壹点》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社会经济在快速发展,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能否控制好成本便成了立足市场的关键,对于部分中小企业来说,能否控制成本甚至决定了企业能否生存!

那么,企业如何控制好成本呢?又该控制那些成本呢?

产品和服务肯定是不能打折扣的,这是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所以从税收方面入手,便成了企业最好的选择,某种程度上来说,能否控制好税收,决定了企业能走多远!

首先,偷税漏税肯定不可取,这属于违法行为,也是被重点打击的!

所以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寻求税收优惠政策是目前企业把控税收支出最好的方式!

在当下这个以票控税的环境下,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在发生费用支出时尽可能索取发票,尽可能选择能提供发票的供货商,在公司人员需要报销时需做到凭票报销,通过这些方式尽可能获取发票,用来抵扣利润,从而节省部分税收!

加强内部管理对于税收的把控始终是有限的,因此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需要走得另一条路!好多老板可能会问了,那个地方有政策呢?都有些什么政策呢?小编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在一些经济开发区或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地方为了招商,给到了外地企业非常好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企业可在地方园区新注册有限公司,分流部分业务,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园区会奖励企业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园区会奖励企业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当月纳税,园区次月奖励金到账!

二. 企业也可在园区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个税核定征收政策,税率0.5%~1%,综合税率不超过2.5%,且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无需企业更换办公地点,对于企业来说非常方便,节省了税收的同时非常的安全,企业无需担忧涉嫌偷税漏税的问题!是不是轻松解决了企业的税收问题呢?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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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国税对新征管模式税收执法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不仅与大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也与税收工作紧密关联,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尚未颁布之际,笔者建议基层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过程中注意防范以下几方面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中注意保护纳税人的人格权

民法典以保护民事主体权利为主线,规定了大量民事主体权利,突显了对民事主体人格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此外,民法典专门制定了人格权编,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给予保密的条款,但对纳税人人格权方面的保护尚待完善,对纳税人个人隐私的内涵也不够明晰。随着民法典施行,税务机关不仅要保护纳税人的个人隐私,而且要保护纳税人的人格权。比如税务机关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程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从多角度记录税收执法行为,记录内容不仅与纳税人的个人隐私相关,且涉及纳税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又如税务机关开展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仅反映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而且将影响纳税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纳税人的人格权,这是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需要。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有了新变化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而自2023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实施,合同法同时废止。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撤销权,已由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所替代。民法典不仅完善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保全制度,而且增加了代位权、撤销权行使的情形和实施规则。税务机关依据民法典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债权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从2023年1月1日起,基层税务机关在申请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时,不能再引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遗产继承优先清偿税款需要注意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分别对遗产继承人、遗赠人以所得遗产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顺序、限额和优先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不仅填补了现行税收征管法对未缴清税款的纳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或者被继承的,其欠税得不到追缴的法律空白问题,而且为基层税务机关向遗产继承人、遗赠人用被继承人遗产清偿其应缴纳税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税务人员在具体执行有关规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意味着,税收在优先于遗产继承权的同时,首先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其生活所必需的遗产,然后再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缴的税款。而对受遗赠人用遗赠人遗产清偿其所欠缴的税款时,不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受遗赠人保留其必需的遗产。也就是说,受遗赠人应当以受遗赠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遗赠人所欠缴的税款。这也是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清偿被继承人(遗赠人)所欠税款的区别。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

【第4篇】新的税收征管规范解读

2023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755号颁发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较旧条例发生了哪些变化,敲白板划重点:

一.个体户性质新变化

1. 法律阶位部门规章上升到行政法规 【规章-法规-法律-宪法】

① 旧条例是部门规章(工商总局发布):2023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2023年进行一次修订,2023年进行二次修订,

② 新条例是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2023年10月由国务院第755号令发布

2. 登记变更方式变了

①旧条例:只有走注销的方式

②新条例:个体户可以自由转让,和一般的企业一样,投资人转让方式来(变更经营者)完成个体户登记方式变更,继任经营者应当详细了解个体工商户当前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审慎作出选择。变更经营者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

3.保留了无限责任无法直接转有限责任

目前个体工商户还不能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直接转变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申请设立企业;

二、个体户税收扶持分类区别对待

1.新条例将个体户分为三大类型:

①有小本经营养家糊口的小商户-生存型(活下来):通过困难救助、费用减免等方式尽量维持其正常经营,为家庭提供基本收入来源

② 颇具规模实力较强的大个体-成长型(持续经营):注重金融支持、技能培训等,引导其规范经营、逐步扩大规模,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③特色经营积极开拓新兴领域的网店微商-发展型(发展壮大):积极引导他们在自愿基础上转型升级为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更好发展

2.税收政策分三类区别对待:

①对生成活下来的的小个体户:按现行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或实行双核定征收方式

② 对成长型的大个体户:要求建账实行查账征收

③ 对网店微商直播新媒体等发展壮大的超大个体户:要求查账征收导致高税负倒逼转型为法人企业

④ 同一投资人通过a表b表c表汇总判断其类型:导致用不同身份证开多个个体户,如果不熟的人不会同意(个体户要负无限连带责任),如果用家庭成员身份证开多个个体户,可能近几年有一定空间,个税进一步按家庭计征个税,这一漏洞又将会被堵上

三、 多地突然要求个体户建账说明税务局已经开始行动了

1、黑龙江大庆税务局:《规范个体户-从建账开始》

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规范个体工商户管理——从建账开始》的消息,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目前采取核定征收的月销售额超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范围的,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2、 海南定安税务局《多措并举推进个体户查账征收管理工作》

针对存量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达到建账标准且月均收入超过10万元以上的16户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其按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3、国家税务总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取消4847户+3138户共7985户个体户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4、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第5篇】税收征管中的法律问题

在招投标过程中,很多人分不清《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不知道具体该适用哪种法律。

下面把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和联系归纳一下

两者区别: (1)规范的主体不同: ①“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②“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①“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 ②“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3)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 (4)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 两者联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有次表明两个法是有密切联系的。

【第6篇】税收征管质量要素

在现代社会,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何谓税收?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税收有哪些特性?税收的基本要素有哪些?税收是如何产生与发展的?政府征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一、税收概念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财政范畴。早在 18 世纪,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就曾指 出,税收是“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的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以后的 经济学者虽然对税收的定义都有论及,但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 3 位学者的定义:德国财政学家劳认为,“税收并不是市民对政府的回报,而是政府根据一般市民的义务,按着一般的 标准,向市民的课征”;英国财政学家巴斯特布尔指出:“税收是人民或私人团体为供应公共 机关的事务费用而被强制征收的财富”;美国财政学家塞里格曼曾说:“赋税是政府对于人民 的一种强制征收,用以支付谋取公共利益的费用,其中并不包含是否给予特种利益的关系”。

20 世纪 30 年代以来,西方财税学界把研究的重点转向了税收的作用以及税制结构的完 善问题,对什么是税收这个问题涉及不多,但是,仍有学者在讨论税收的各种问题之前,给 出了税收的定义,而且显然比前人的定义更加简明、准确。如英国财政学家詹姆斯和诺布斯 指出: “税收是由政权机构实行不直接偿还的强制性征收”;日本财政学家井手文雄认为: “所 谓租税,就是国家依据其主权(财政权),无代价地、强制性地获得的收入”。

现代经济学家一般这样定义税收:税收是个人和企业不能等价交换商品和服务而向政 府的非自愿支付。进一步说,税收概念可作如下界定:第一,税收是与国家的存在直接联系 的,是政府机器赖以存在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或者说是为政府提供共用品筹措资金的 一个手段;第二,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政府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工具,更具 体地说是一种再分配工具。

二、纳税人

纳税人(taxpayer)又称为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 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所谓自然人,一般是指公民或居民个人;所谓法人,是指 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社会组织,主要是各类企业。需要指出, 税法上规定具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不一定就是实际负担税收的负税人。负税人( taxbearer)是指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税负不转嫁的情况下,负税人与纳税人是一致的;在税负转 嫁的情况下,负税人与纳税人不一致。 与纳税人有联系的一些概念还有扣缴义务人和税务代理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代理人是指依法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为办 理各项纳税事项的人。

三、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objects of taxation)又称税收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每一种税 首先要明确对什么征税,每种税的课税对象都不会完全一致。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 种税的主要标志。比如,以所得为对象征税,就称为所得税;而在所得税系中,对个人所得 课征的税就叫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所得课征的税就叫企业所得税。 与课税对象密切相关的概念是税源、税基和税目。

税源(sourceoftaxation)是指税收的经 济来源。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经济来源。有的税种的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 课税对象和税源都是纳税人的所得。有的税种课税对象与税源不同,如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 纳税人的应税财产,但税源往往是纳税人的财产收益。特别是各种商品课税,课税对象是各 种应税商品和服务,税源则是这些商品和服务的销售收入。由于税源是否丰裕直接制约着税 收收入规模,因而积极培育税源始终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税基(taxbase)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被征税的项目或经济 活动,是税收的经济基础,通常分为三大类,即收入(所得)、消费和财富。这是在税收经济 分析时经常使用的一般性解释,与上述课税对象几乎没有差异。另一方面是指计算税额的基 础或依据,简称计税依据(taxbasis),通常是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使用。 税目(items oftax)是指税法对课税对象的细化所形成的具体征税品种和项目。税目规定 了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反映了征税的广度。一般来说,一个课税对象往往包括多个税目, 如关税就有近百个税目,当然也有不再划分税目的税种。税目的划分,可以使纳税人更透彻 地了解税收制度,也可以使国家灵活地运用税收调节经济,如对各个税目规定不同的税率, 就是调节经济的方式之一。

四、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tax threshold)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免征额(tax exemption) 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相同点,即当课税 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 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求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而免征额制度则要求仅对课税对象 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二者照顾的 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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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大数据时代下的税收征管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已经成为了一种极其重要的资源。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与利用,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现象、开发商业应用和优化服务等。然而,在数据价值的背后却隐藏着隐私泄露的风险。因此,如何平衡数据价值与隐私安全成为了当前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在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是非常珍贵的,这些信息包括了我们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信息等等。如果这些信息遭到泄露,就会给我们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和身份盗窃等问题。另外,一旦个人信息被泄露,还将面临着各种形式的骚扰和侵犯,这都将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精神健康。

接下来,我们需要探讨如何平衡数据价值与隐私安全。一方面,我们应该加强对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对于企业或组织来说,应该建立严格的数据保护机制,并且要确保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使用,不能擅自泄露或出售用户数据。此外,对于个人来说,也应该更加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要随意填写个人信息,并且在网络上使用安全密码和账号,以避免被黑客攻击。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利用技术手段来实现数据价值与隐私安全的平衡。例如,可以采用数据脱敏和加密等技术来保护隐私。同时,还可以利用匿名化技术和分布式存储技术来保障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不被泄露。

总之,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需要更加注重数据价值和隐私安全的平衡。只有在保障用户隐私的前提下,才能够更好地利用数据资源。让我们共同努力,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和保护,为建设一个更加安全、更加智能的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8篇】现代税收征管体系

借鉴4个国际组织、26个国家(地区)的320多条先进做法,完成金税四期建设的顶层设计,形成推动我国税收征管方式从“收税”到“报税”再到“算税”、征管流程从“上机”到“上网”再到“上云”、征管效能从“经验管税”到“以票管税”再到“以数治税”的智慧税务蓝图。

摘自:中国税务报

一步步改革,印刻时代特征。“我们过去是税务干部带着税票下户‘收税’,到后来纳税人送申报表到税务所、办税厅或网上‘报税’,再到2023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税务总局打造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中探索实现数据智能归集、税款自动计算、推送确认申报的自动‘算税’,这就是税收征管现代化发展的历程。

【第9篇】做好改革期间税收征管工作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29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荣发表示,《意见》对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十四五”时期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确立了总体规划。

任荣发表示,概括地说,《意见》将推动税收工作实现四方面突破,即税收征管从合作、合并到合成的突破,税收服务、执法和监管深度融合的突破,税收治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的突破,税收改革创新从渐进式到体系性集成的突破。

——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

《意见》指出,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费服务新体系。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说,这一新体系有四方面特点:一是需求响应更加及时。健全需求收集、分析、响应、反馈机制,切实满足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诉求。二是服务更加智能化个性化。全面提升12366税费服务平台功能,2023年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同时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提供个性化服务。三是税收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继续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逐步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四是自然人税费服务体系更加完善。适应自然人纳税人缴费人越来越多的形势,构建新型自然人税费服务体系,2023年基本实现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

今年税务部门连续第八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这是落实《意见》关于“精细服务”的重要体现。“春风行动”实施以来,100条措施中已有超过1/5如期落地。4月份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将再推出12条便利化改革措施,计划在7月1日前使80%便民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年底前100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让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满。

——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意见》要求,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近日税务总局将公布第一批包括十项内容在内的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道树说。

对违法犯罪者的严厉打击就是对守法者的最好保护。《意见》提出深入推进精准监管。一方面,要突出精准分类施策,切实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另一方面,突出精准依法施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加强对数据资源的深挖细掘、智能分析和融合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特别是依托信息技术和税收大数据,大力推行并不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目前“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清单已达214项,其中203项可全程网上办,基本实现了“服务不见面,时刻都在线”。

“税收大数据是智慧税务的重要基础。”税务总局总审计师饶立新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按照《意见》要求,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云征管服务平台和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确保税收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同时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加强各方协作,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任荣发说,《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拓展税收共治格局的措施:一是部门协作推进改革。如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二是社会协同相向发力。如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三是司法支持保驾护航。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四是国际合作互惠共赢,助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10篇】利用大数据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

江湖传闻:国家成立高净值人士管理局?

有传言国家针对高净值人群(银行存款在1000万以上的人群)成立了高净值人士管理局,展开了高净值人群专项稽查行动,未来金税四期会采取智慧税务的手段去采集每个纳税人的信息。

以上信息真假参半,似是而非:成立高净值人士管理局是假,加强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是真。

但国家为什么要加强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

1、“十四五”规划:

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建立完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

2、“二十大”报告:

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

3、《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

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厚植内需发展潜力;逐步健全再分配机制——加大财税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

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实:加强高收入群体税收征管是强化调节的关键

1)个税是排行第三的“小税种”:202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3993亿;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8.1%,占gdp比重1.22%,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2)工薪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占比超过7成,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占比连年超过6成,大家会发现高收入人群在努力避税,而工薪阶层却在老实交税!

3)“发达地区税”:上海、北京、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超过6成。其中,上海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贡献占全国1/6;上海、北京和深圳三大一线城市合计贡献约40%。

4)小众税:个税纳税人数量在人口总数中占比地,有较大的开发空间。

5)高收入群体避税方式多样且隐秘,个税流失严重,严重弱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效应。

5、国外都在加强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

1)明确收入与净值界定标准

仅以资产作为标准:英国(资产超过2000 万英镑)、爱尔兰、加拿大、新西兰;

综合资产和收入:美国(资产或者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西班牙、葡萄牙

2)专业的征管模式保障

一是设置专职管理机构:美国成立'全球财富行业团队”;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成立了高净值个人管理部门;澳大利亚成立高净值人群调查机构;日本国税厅专门设立个人课税部

二是纳入大企业税收管理体系:西班牙将高收入高净值个人税收征管职能纳入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三是配备了强大的专业管理团队:税务部门配备全职管理高收入高净值个人的工作人员。

3)严密的税收管控措施

双向申报:澳大利亚自主申报与源泉扣缴申报相结合,第三方信息比对;

自愿披露: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自纠轻罚;

强制披露:美国、英国、葡萄牙、南非和韩国;

大部分打发国家针对退籍征收退籍税。

4)有力的风险管理机制

常态化税收审计、纳税评估、风险应对;

拜登加税:拨款800亿美元给irs,其中456亿美元用于增加税务审计稽查力度,预算增加近70%,预期增加2000亿美元税收。

5)高效的信息管税机制:完善的税号制度(数字税务账户);高质量的数据交换和处理平台;建立自然人税收数据库。

6)严厉的违法惩处机制

美国设立了专门的税务法庭,并在国内收入局内部设立了独立的刑事侦查部门,可根据规定传唤、调查、逮捕调查对象。

7)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纳税信用惩戒

8)紧密的协同管理机制—国际协作

6、未来加强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的方向

1)明确高净值人士标准:

双高——高收入、高资产

2)完善个人所得税:扩大综合所得征收范围,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完善资本所得税收制度,缩小劳动、资本税收差异提升税收确定性。

3)以房地产税立法推动房地产税系重构,提高持有环节税负,降低交易环节税负。

4)借力金税四期,建立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实现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针对高净值人士设立专业管理机构,提供精细纳税服务和精准税务监管,强化'信用+风险'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涉税行为。

5)完善反避税制度机制,强化国际协作。

【第11篇】税收征管行政执法程序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4号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2023年2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23年3月18日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信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依法建立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第五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在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网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八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网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人相关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登记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第九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网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网信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网信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网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网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办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网信部门管辖的,上级网信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管辖。

下级网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网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设区的市级以下网信部门发现其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网信部门,必要时报请上一级网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网信部门。

受移送的网信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网信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自行移送。

第十三条 上级网信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网信部门。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网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网信部门应当及时办结移交手续。

网信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送原许可、批准的部门,由其依法作出是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决定。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十七条 网信部门对下列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网信部门交办或者下级网信部门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

(三)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网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和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予保存的网络运营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条 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确需有关机关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网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应当载明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期限等内容。

收到协助调查函的网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提出协助请求的网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存在于计算机设备、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服务器、移动存储设备、云存储系统等电子设备或者存储介质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立案前调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二十三条 网信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检测、检验、鉴定、调取相关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网信部门立案后,可以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实、经过等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询问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核对确认,并由执法人员和询问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签名。询问对象和其他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网信部门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场所、物品、网络应当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二十六条 网信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或者有条件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网信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并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有关单位、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无异”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调取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涉案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卡等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网信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第二十九条 网信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鉴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与违法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收集、保全电子数据,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和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现场取证、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和其他相关材料上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其他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 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六)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三十四条 网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处罚案件,网信部门应当快速办理案件。

第三节 听证

第三十六条 网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网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网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结束后,网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第三十八条 网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四十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网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

网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照本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网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法制审核由网信部门确定的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实施。网信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网信部门负责人审查。网信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三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网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 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五条 网信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国家网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延期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行政协助等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网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五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信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网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网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可以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完毕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作出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决定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结案的情形。

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第五十三条 网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五十四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网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本级。

第五十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制定行政执法相关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2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同时废止。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第12篇】市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是什么意思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通讯员李辉)今年以来,兰州高新区税务局多措并举,加强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精细化、科学化,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落实。

兰州高新区税务局拓展申报方式渠道,进行线上线下联动申报,联合电子税务局、银行app等,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线上办理多险种和非税申报缴纳服务。通过税企微信平台、qq联络群、手机短信平台等“非接触式”方式,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阶段性减免、缓缴政策等优惠措施,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享,全面提升政策落实水平。针对老年人缴纳社保、医保,在人数多、难度大、操作困难的情况下,办税大厅采用“绿色通道+专窗”的模式,线上服务和线下“绿色专窗”渠道并行,方便了老年人办税缴费。同时在疫情期间主动帮助老年人完成身份验证、体温测量等环节,引导老年人在休息区隔位就座等待办理业务。对工作中发现的疑点和难点问题,业务骨干在缴费现场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快速落实解决,为持续提升社会保险费和非税缴费服务工作做到了有力的保障,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贴心、便利、高效的服务中获得了更多的幸福感。

【第13篇】税收征管审计方案

【作者】

许荣利 主编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的案例和文件,是莱芜市审计局深入一线调研获得的第一手资料,通俗易懂,实践性较强。核心部分——地税征管质量非现场审计的方法、步骤及措施,具有一定的借鉴应用价值,对地方审计机关开展税收审计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目录】

序言

绪论

第1章联系观的原理和方法论是非现场审计模式研究的哲学基础

非现场审计模式是联系观系统优化的审计方法

联系观的启示

识别审计事项的主要联系形式

非现场审计的内涵

研究非现场审计模式的意义

第2章地税征管质量非现场审计重点审计事项

地税征管质量非现场审计重点审计事项

税收政策制定执行情况

税收征管质量情况

重点行业和税种征管情况

上年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地税征管质量非现场审计模式操作步骤

获取整理信息系统数据

建立地税数据分析模块

第3章地税征管质量非现场审计模式的方法

利用内部信息联系点集中分析地税数据

利用纳税人基本信息表检查疑点

利用纳税期限分析疑点

利用申报记录分析疑点

利用税额数据分析疑点

利用税种间的逻辑关系分析疑点

利用发票数据分析疑点

利用国地税两部门信息查找征管漏洞

利用外部信息开展第三方信息比对

与国土部门供地信息进行比对

与房管国土部门房地产过户信息进行比对

与房管部门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比对

与房管局房地产网签合同数据比对

与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数据比对

与政府采购中标公告数据比对

与政府投资审计中供料信息比对

与企业用电信息比对

与各级编制管理办公室网站的实名公示信息比对

与现场观察的涉税主体所处环境现状联系分析比对

落实非现场审计发现的异常数据

开发地税信息数据的升值空间

突破对国税部门监督的制度约束

配合其他专业审计提供涉税资料

加大数据综合分析的力度

深度融合职能优势,搭建管理监督共同体

地税征管质量非现场审计的成效

扩大了审计面

提高了工作效率

实现了“精准打击”

提升了审计效果

推动完善了制度

第4章地税征管质量非现场审计模式保障

法规政策保障

计算机系统保障

数据集中保障

人才技术保障

第5章非现场审计模式实践成果

推动完善政策制度情况

2023年市政府根据审计专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莱政办发〔2017〕9号)

2023年根据审计整改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加强地方财源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莱政办字〔2017〕9号)

根据地税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国地税涉税信息共享渠道不通畅问题,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工作的意见》(莱政发〔2016〕3号)

2023年至2023年市政府根据税收审计发现的征管漏洞,连续两年发文开展税收联合检查

《莱芜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莱政办发〔2012〕18号)

《关于开展土地使用税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莱地税发〔2012〕40号)

《关于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通知》(莱地税发〔2017〕55号)

新闻媒体网站以及审计信息采用情况摘要

《中国审计》2023年第22期报道

省审计厅网站“审计要闻”栏目多次宣传莱芜市地税审计做法

省审计厅《审计情况》工作通讯多次采用莱芜市上报的税收审计经验

莱芜市市委办公室《莱芜信息》

《莱芜日报》2023年12月5日报道

各级领导批示转发情况摘要

2023年7月24日,时任莱芜市市长梅建华同志对审计报告《关于2023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做出批示

2023年8月22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孟令兴对两篇审计专报做出批示

2023年5月2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孟令兴对审计专报做出批示

2023年2月12日,原市长杨宜新同志对《关于对2023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做出批示

时任山东省审计厅副厅长王修岐同志对莱芜市审计局上报的《创新地税审计力促聚财有道》经验材料做出批示

时任山东省审计厅副厅长王修岐同志对《莱芜市审计局地税征管质量非现场审计操作规程》做出批示

省审计厅财政处对非现场审计模式予以推广,印发《关于印发莱芜市审计局经验材料的通知》

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建良同志对审计专报《土地使用税征管存在薄弱环节尚有征收潜力》做出批示

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建良同志对审计专报《我市土地增值税差别预征率有上调空间》做出批示

历年地税审计报告

《2023年度税收征管质量审计报告》摘选

《2023年度税收征管质量审计报告》摘选

《2023年度地税征管质量审计报告》摘选

《2023年度税收征管质量审计报告》摘选

《2023年至2023年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审计调查报告》摘选

《2023年度税收征管情况审计报告》摘选

《2023年度税收征管情况审计报告》摘选

《2023年度税收征管情况审计报告》摘选

《2023年度税收征管情况审计报告》摘选

审计移送书摘选

《关于2023年度地税征管质量审计涉及国税问题的审计建议》摘选

《关于莱芜市××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私刻公章伪造外出经营活动证明问题的移送处理书》摘选

《关于地税征管质量审计发现涉及国税征管问题的移送处理书》摘选

《关于地税征管质量审计发现涉及国税征管问题的移送处理书》摘选

附录1莱芜市地方税务局、莱芜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审计工作协作的意见》

附录2税务部门整改资料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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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http://www.icnao.cn)成立于1988年,系审计署直属单位,“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编辑出版《中国审计》杂志(半月刊)、《审计观察》杂志(双月刊),以及《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中国审计年鉴》等审计、经管、教育、外版图书,形成了完整的编印发网络,培育了广泛的读者群。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审计署关于加强新时代审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围绕党和国家改革发展大局、审计事业发展要求组织宣传出版工作,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发挥审计宣传主阵地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事业的快速发展,文化产业将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将进一步坚定信心,坚持“立足审计,服务经济”的宗旨和专业化出版社方向,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升书刊出版质量,坚持“党建统领、机制重构、塑造精品、做强做优”的发展思路,不断增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发挥署管媒体的方向引领、舆论推动、精神激励和文化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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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

你是不是还在为税收征管复杂的流程和手续苦恼呀?国家税务总局又有大动作了,为切实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简化了税务服务流程,具体什么内容呢?那我们接着往下看吧!

1、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1)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后,不用再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

(2)税务机关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

(3)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时,核心征管系统会在纳税人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4)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涉及需要提醒的事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提醒信息,后续管理事项,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向税务人员推送待办消息提醒。

2、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1)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完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没有任何问题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文件,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同意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把信息推送给迁入地的税务机关。

(2)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部门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下面信息在迁入地办理:纳税人工商登记、财务制度和财务工作人员登记、各种税务登记、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4)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未弥补的税收,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资料。

这些税务优化政策是不是很有用啊?有没有帮你处理到实际中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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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税收征管法限制出境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杜涛 北京地税局正在对上了税务失信“黑名单”的欠税人采取行动。

经济观察报获悉,北京地税局对2023年第一季度欠税人开展阻止出境工作,先后向北京市边防检查总站提供相关材料,对13户存在稽查欠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对25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续控,共有2户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北京被阻止出境;共有6户企业结清全部税款、滞纳金共计2197.7万元。

截至2023年6月末,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对外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4606件,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中,共有900户当事人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合计61.8亿元后撤出“黑名单”。

经济观察报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下一步税收“黑名单”将从扩大评级范围、健全信用修复等角度优化企业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同时探索开展办税人员信用管理,通过建立办税人员终身信用档案,并与企业纳税信用合理关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发挥好纳税信用在税收服务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税务专家王冬生对经济观察报表示,这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必要措施,这也是税收的保全措施。“税务部门对收入情况的掌握越来越详尽,今后欠税被稽查的风险越来越大,而且今后‘黑名单’催缴会成为常用手段。”王冬生说。

经济观察报了解到,今年6月21日,北京市地税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召开联合实施联合惩戒座谈会,从禁止高消费、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等方面与市住建委进行研讨,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将对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通过系统后台在申请环节具体信通操作时给予相关办理人员提示,加强对欠税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在市住建委政府的各项行政审批时予以相关限制。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对经济观察报表示,中国税务机关正在积极推进失信纳税人体系的建设,税务系统在中国可以说是对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掌握最为直接的部门之一,有效的信用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从某种意义上,信用系统的建设本身就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组成。

叶永青也建议,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应该更好地发挥信用机制作用,进一步明确税务失信以及名单确认的标准,并提供合理的异议方式,可以考虑采用预先告知程序。

“黑名单”

2023年2月,正准备前往香港洽谈业务的一位企业负责人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拦了下来,工作人员告知其已被广东省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出境,这一遭遇源于该企业因逃避追缴欠税被列入了税收违法“黑名单”。

上述企业负责人遇到的是税务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税务总局通过将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列入纳税信用d级范围,依法采取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更加严厉的税收检查等措施,加快推进对失信者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建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d级属于纳税人信用最差等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税收违法“黑名单”,是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不但会被曝光,就连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也会被一并公布,比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法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等信息,相关的中介机构责任人也会被列入黑名单一并曝光。

2023年7月,税务总局颁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初步建立起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

同年12月,税务总局与20个部门签署《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起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机制,对联合惩戒措施范围予以明确,包括阻止欠税人出境、被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被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被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等。可以说,一旦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失信企业将处处受限。

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多久能撤出“黑名单”?经济观察报了解到,如果当事人能按照处理处罚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税务机关决定,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对于满足撤出条件的已公布案件,经实施检查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通知其他参与实施联合惩戒部门。

2023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就是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两类黑名单当事人,如果能按照处理处罚决定按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可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对于已经公布的案件,满足撤出条件,经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则可以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同时通知其他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2023年1月,税务总局大力推行联合惩戒“双扩围”,加大了惩戒力度与范围,惩戒措施从18项增加到28项,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从21个增加到34个,为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注入更强大的威慑力。

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公布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500万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5000万元以上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省国税局主要负责公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查结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1000万元以上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市国税局主要负责公布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查结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500万元以上,或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

山东大学财政系主任李华告诉经济观察报,加入限制黑名单纳税人的部门越来越多,刚开始是银行,未来整个涉及到纳税人方方面面,不仅仅税务部门会从其他部门得到支持,“黑名单”也是为其他部门提供了服务的共享。

查了哪些人

早在2023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就与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等20个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并首次将2013至2023年度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公布条件的425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推送到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20个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标志着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工作已正式步入实施阶段。

经济观察报了解到,这批税收违法案件涉及企业425户,涉及企业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共计553人。其中,偷税案件27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02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2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9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3件,其他类型案件(复合案件)29件。

李华对经济观察报表示,这是建立信用体系的一部分,税收不是单独靠税务部门去管理,依靠全社会的合力来形成税收遵从程度的网络。不仅仅靠税务部门自身的力量,还依靠金融机构、消费等部门的力量,对涉及到税收违法的纳税人,产生一种约束的作用。

经济观察报获悉,北京地税局在2023年4月8日和9月21日,对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的64家企业公告送达《阻止出境决定书》,督促其尽快到税务机关补缴相关款项;其次还对长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315户纳税人进行通告,旨在督促其尽快到税务机关补缴相关款项。对欠税人阻止出境工作,先后向北京市边防检查总站提供相关材料,共对102户存在征管或稽查欠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自开展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以来,已有26户企业法定代表人欲出境,在北京、上海、广州、长沙等地被成功拦截;有17户企业结清全部税款、滞纳金,1户企业提供纳税担保,北京地税局已为其法定代表人办理了撤控手续;有部分企业补缴了部分款项;还有的欠税人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了解税务机关采取措施的情况,表示缴纳欠税的意愿。截至目前,相关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共计1.7亿元,提供纳税担保2.1亿元。

北京市地税局在2015-2023年11月对非中国大陆居民及外籍人员欠税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阻止出境4人,中国台湾1人、法国、秘鲁、韩国各1人。

其中,韩国籍人员采取阻止出境时进行护照变更,导致布控不成功。之后北京地税局积极通过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及税警联合办公室的情报交换,并掌握该韩国籍人员新办护照出入境信息,及时布控拦截。截止2023年11月14日仅非中国大陆居民及外籍人员共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9690万元,提供纳税担保2.1亿元。“及时的缴清税款,还可以从‘黑名单’中退出来,既可以约束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也给纳税人改正的机会,其次通过对纳税人的了解,是全方位的了解,哪怕不产生任何约束,信用上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未来发布的渠道更应该多元化和动态化,可以滚动式的,比如上个月欠税,下个月还了就从‘黑名单’中移出。”李华说。

《税收征管的管理环节(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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