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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收入和免税收入(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计税收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计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计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第1篇】计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第2篇】企业所得税应计税收入

企业只要实现了盈利,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说,在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时,必然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企业在没有实现盈利之前,虽然也需要缴纳税款,但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当企业实现盈利之后,就需要贡献自己的力量了。

对于企业来说,获得盈利是终极目标。投资者开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当然,对于企业来说在最初阶段,肯定会赔钱的。对于处在这个阶段的公司来说,赚钱才是第一要务。

但是,当企业开始盈利以后,涉税问题就会上升到不得不重视的方面。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的税后利润,有较大的影响。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只要实现了盈利,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在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时,必然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社会公共资源虽然看似是免费的,但是一样会消耗国家的费用支出。社会当中存在的企业越多,国家为了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就需要花费更多的公共支出。

企业在没有实现盈利之前,虽然也需要缴纳税款,但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当企业实现盈利之后,就需要贡献自己的力量了。

毕竟,税收是国家收入来源的主要部分。而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当中,也是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季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不等于年度汇缴清算时也需要缴纳税款!

对于企业来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基本的缴纳方式是季度预缴,年度汇缴清算。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白企业即使季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也不意味着企业必然需要在年度汇缴清算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季度预缴时,只是说明在这个季度,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方式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缴清算时,并不是按照会计核算的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出现企业在季度预缴时需要缴纳税款,但是到了年度汇缴清算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对于这一点,我们还是需要做到心中有数的。预缴只是粗略计算,而汇算清缴才是精密计算!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计算方式。即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1、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一些财务处理不规范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他们核算的成本或收入不严谨。为了更好地征税,才不得不依靠核定征收来征税。

核定征收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即定期定额征收、查验征收以及查定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对于个体户来说,在定期定额征收的情况下,每月需要缴纳的税款是固定。当然,税务机关也会定期对个体户的情况进行核定的。

查验征收和查定征收的规定基本差不多。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他们也有账本,但是可以准确计算的金额只有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如果企业的收入可以准确核算,就通过查验征收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的成本可以准确计算,就通过查定征收的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

2、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就是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根据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准确的计算会计期间内发生的各项收入和费用。这样企业根据自己计算的结果,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年度汇缴清算。毕竟,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则计算出来的。

【第3篇】加油站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加油站

乙方 系 加油站投资人、所有权人,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转让协议:

一、合同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县✘✘✘镇✘✘ ✘的 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该加油站的各项经营资质与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加油站已有的全部资质、证照、文件批复等《证照清单》。

2、本合同标的项下的“ 集用 第 号”土地使用权 平方米及租赁土地 平方米,共计约 平方米;房产编号为“ 房权证 字第 号”的 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协议、土地平面图、《房屋所有权证》。

3、加油站其他资产清单<资产清单>。

二、声明和保证

1、乙方保证对合同所涉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合法的独立权益和权利,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也不存在任何争议及诉讼。

2、乙方确保受让合同转让标的后,甲方能够完全合法拥有所有资产、资质和权利等。

3、乙方保证附件中所列的加油站资产详情在各方面均真实、完整、准确。所交付给甲方的所有文件及证照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 ✘万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甲方预付✘ 万元作定金;余款 ✘万元在乙方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甲方依法经营所必需的证件变更至甲方名下后✘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完全搬迁完成后)。

四、资产交付、证照变更

1、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一条1、2、3款所列财产及证照。

2、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交付甲方加油站所有工程资料(加油站设计图纸、建筑施工图纸、竣工验收图纸、资料等),加油站设施、设备等的合同,发票和保修证明等相关原件及资料移交给甲方。

3、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负责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协议等甲方依法经营所必需的证件变更至甲方名下,费用由乙方承担。

4、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债权、债务

乙方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对加油站原有人员另行安排或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接管加油站后,自主安排用工,乙方原加油站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干涉,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声明和保证,乙方需支付甲方违约金 ✘万

元,如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1、2、3、4项约定,未能按约交付约定财产、变更相关证照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3、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每延期一日支付乙方转让费总额千分之三违约金。但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已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加油站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4篇】营改增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自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越来越重要了。

1.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2.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十二、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规定:“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什么条件,可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清算,预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土地闲置费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闲置费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5.企业自建房产先租后售,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我单位2023年自建房产,建成的一部分房屋与某单位签订协议用于出租,租赁合同到期后,又进行改造装修后销售,如果进行土增清算,开发成本如何计算扣除?销售前的改造装修费能否加计扣除?

如果您单位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十二、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如果您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 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具体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的金额请携带相关业务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以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为准。

【第5篇】视同销售计税收入

每年的5月31日是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而企业每年的汇算清缴都会涉及到或多或少的纳税调整,其中就包括会计上因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未确认收入而税法需要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事项,即视同销售。总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基本确立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认定规则,即以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为判定标准。

然而实务工作中,很多企业只关注了一旦触发视同销售的要求就要确认资产的隐含增值(即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并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却往往忽略了在视同销售的同时也要考虑新的资产或费用的计税基础以及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所以这也导致了很多企业错误地认为视同销售规则所产生的税会差异是永久性差异,进而可能出现多交税的情况。

本文旨在对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确认以及其对资产、费用的计税基础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综合考量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帮助纳税人正确认识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规则和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01固定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处理分析

deemed sales processing analysis

案例说明:2023年a公司以持有的生产设备投资设立b公司,已知生产设备的账面原值5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万元(与税法折旧一致),市场公允价值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投资而转出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a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原值-累计折旧)400万元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因此会计上不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的隐含增值600万元(即市场公允价值-固定资产计税净值)。

但是根据828号文的规定,对外投资属于资产外部处置,所以2023年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在税法上确认生产设备的隐含增值600万元。a公司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10表格第8行次“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1000万元,在第18行次“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400万元,最终在申报表中通过纳税调增600万元来反映该项资产的处置所得。

很多纳税人此时就认为视同销售的处理和影响就结束了,却忽略了投资的视同销售处理后所带来的新的资产计税基础确认问题。事实上,我们需要分解来看待视同销售的问题,a公司以作为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进行投资本质上可以分解为将固定资产处置获得了1000万元,然后再以1000万元的对价投资了b公司。所以,a公司在税法上确认了固定资产的隐含增值600万元后,其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就调整成了1000万元,但此时其会计账面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仍为初始确认的400万元。假定2023年a公司把b公司的股权以1000万元的对价对外转让,a公司会计账面需要确认600万元的投资收益,但是因此税法上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所以需要通过申报表附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格来纳税调减600万元的所得。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通过对外投资进行视同销售处理所纳税调增的所得在资产所有权转移当年确认,而在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年度实现所得的转回,形成的其实是税收的暂时性差异而非永久性差异。

02不具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视同销售处理分析

deemed sales processing analysis

案例说明:2023年a公司以持有的甲设备与b公司所持有的乙设备进行等值交换,已知甲设备的账面原值5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万元(与税法折旧一致),市场公允价值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且该交换会计上不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具备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所以对于a公司而言,其会计账面仍然按照甲设备原先的账面价值400万元确认乙设备的入账价值,因此会计上不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的隐含增值600万元。

但是根据828号文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样属于资产外部处置, 2023年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在税法上确认甲设备的隐含增值600万元。对此,a公司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10表格第2行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1000万元,在第12行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400万元,最终在申报表中通过纳税调增600万元来反映该项资产的处置所得。

同样地,很多纳税人作完视同销售的处理后就忽略了后续新的资产计税基础所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影响。在本案例中,a公司在2023年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纳税调增600万元所得后,其所取得乙设备在税法上的计税基础就调整为1000万元,而非会计上所确认的400万元。这意味着其在资产的后续处理上会计仍然按照400万元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上可以按照1000万元计提折旧。a公司在后续的汇算清缴时需要在申报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表格通过折旧金额的调整逐年进行纳税调减,最终实现这600万元所得的全部转回。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视同销售处理所纳税调增的所得在资产所有权转移当年确认,而在形成固定资产的后续年度通过折旧来实现转回(转让时可以一次转回),形成的仍是税收的暂时性差异而非永久性差异。

03费用性支出的视同销售处理分析

deemed sales processing analysis

案例说明:2023年a公司以其自产的一批存货对外捐赠用于新冠疫情防控,该批存货账面价值5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存货对外捐赠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应根据所捐赠存货的账面价值确认营业外支出。因此a公司应根据存货的账面价值500万元确认营业外支出,同时转销存货的账面价值,会计上不确认该批存货的隐含增值500万元。

但是根据828号文的规定,存货的对外捐赠属于资产外部处置,2023年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在税法上确认捐赠存货的隐含增值500万元。对此,a公司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10表格第7行次“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1000万元,在第17行次“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500万元,最终在申报表中通过纳税调增500万元来反映该批存货的处置所得。

同样地,如果我们采用分步交易的原理来看待这项业务,相当于是a公司将该批存货对外销售取得对价1000万元,然后再将这1000万元对外捐赠。所以这个时候就产生一个营业务支出,账面价值是500万元,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根据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用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对外捐赠支出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所以a公司在捐赠当年汇算清缴时应在申报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格增加该营业外支出的税收金额来实现纳税调减,最终实现这500万元所得的全部转回。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费用和支出的视同销售处理所纳税调增的所得在资产所有权转移当年确认,但是在确认年度同时通过增加费用和支出的计税基础来实现转回,最终不会影响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然需要注意到的是,如果所产生的费用属于税法上的限额扣除类费用则可能产生永久性差异,如业务招待费。

04总结

summarize

综上分析,对外投资因视同销售所调整的资产处置所得会在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实现转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固定资产因视同销售所调整的资产处置所得会在固定资产后续计提折旧或处置时实现转回,而费用和支出因视同销售所调整的资产处置所得原则上在费用和支出形成当期同时转回。在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法层面的视同销售规则所产生的税收差异原则上属于暂时性差异,并不会增加税收负担。只有在相关视同销售金额涉及限额扣除类支出时才会形成永久性差异,从而增加税收负担。在企业帐上存在即将到期的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由于视同销售造成的暂时性差异还会将相关差异造成的亏损递延到以后年度,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的一定的税收利益。

作者:傅吉俊 王殿会 郑会广

来源:税明大道

【第6篇】房地产计税收入确认

(一)整体计算思路

1.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不含增值税的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x100%

4.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如下:

级数的比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

不超过50%的部分, 税率30 % ,速算扣除系数 0%

超过50%至100%的部分 ,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 5%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 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 15%

超过200%的部分,税率 60%,速算扣除系数 35%

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单选题】 2023年9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一处住宅项目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85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5500万元。已知,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计算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该住宅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8500x40%

b(8500-5500)x(40%-5%)

c(8500-5500)x40%x5%

d(8500-5500)x40%-5500x5%

【第7篇】代表处营改增后计税收入

问题1: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如何分享增值税税收收入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规定: 1. 以2023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2. 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3.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4. 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5. 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6. 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问题2:营改增对劳务派遣服务补充政策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1.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4.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问题3:营改增文件中如何定义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1.基础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2.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4:我企业提供园林绿化服务,请问在营改增中是属于什么类型的服务?

答:园林绿化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其他建筑服务。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问题5:村镇银行可以选用3%的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吗?

答:村镇银行可以按3%的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问题6:我单位在5月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进项抵扣吗?

答:可以计算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2023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问题7:请问我想了解一下“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从哪里有官方资料?

答:根据最新2023年5月12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里的附件三,该文件里面列示了71个应税项目,请下载该文件内容来了解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

问题8:请问销售不动产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同一个税目吗?

答:根据最新2023年5月12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里的附件三:销售不动产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税目中是分明细的。详见下表。在纳税申报时要注意分开选择。

问题9:请问我单位是美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即代表处机构,原来我们以经费支出来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里面有营业税税率,现在营改增了,我们应该怎么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原来公式现在作废: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问题10:我单位是一家婚姻介绍所,请问可以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里的附件三: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天职国际税务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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