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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计不计入收入总额中(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不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不征税收入计不计入收入总额中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不征税收入计不计入收入总额中

【第1篇】不征税收入计不计入收入总额中

在实务中接到过许多政府补助涉税问题的咨询,这些问题的答案网上有很多,但大多数给的只是问题的处理方法,究竟为何要这么处理基本上都没有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笔者把背后的原理和判断思路给大家说一下,以便于理解和掌握。

1、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通常由企业常规经营之外的原因所产生,有偶发性的特征。

2、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对于政府补助的处理,税法上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同时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额;

3、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3、政府补助的案例分析

依据上述税收政策规定,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呢?

【案例】2023年12月5日,政府拨付品税阁公司45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要求用于购买大型科研设备1台。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购入大型设备(假设不需要安装)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实际成本为480万元,其中30万元为自有资金支付,使用寿命10年,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

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400万元。企业采取总额法核算政府补助,假定不考虑设备购进及转让过程中的其他税费等因素,现区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形,分别做纳税调整如下:

第1步:2023年12月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4500000

贷:递延收益 4500000

应税收入处理:企业应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次性调增所得额450万

不征税收入处理:政府补助不影响损益,故不作调整

第2步:2023年12月31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0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00

第3步:自2023年1月起每个资产负债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1)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37500(45000000/120)

贷:其他收益 37500(45000000/120)

应税收入处理:应政府补助在收到时已做纳税调增,为避免重复征税,后期财务上确定的其他收益3.75万元做调减。(全年45万)

不征税收入处理:因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财务上分期确认的其他收益3.75万元(全年45万),做纳税调减处理。

(2)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 40000(4800000/120)

贷:累计折旧 40000(4800000/120)

应税收入处理:设备折旧允许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处理:设备折旧不允许扣除,各月研发支出中3.75万元(注:只能是补助收入450万对应的折旧3.75万,不是4万!)在申报时须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表》做纳税调增处理。

4、2023年12月30日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假设不考虑增值税)

(1)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3600000

贷:其他收益 3600000

应税收入处理:由于政府补助已于实际收到时做纳税调增,为避免重复征税,本期其他收益360万元+45万做纳税调减处理。

不征税收入处理:因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本期其他收益360万+45万做纳税调减处理。

(2)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3840000

累计折旧 96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0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840000

资产处置损益 160000

应税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值384万元允许扣除,不做调整 。

不征税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值中384万元中的360万元(450/480*384)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所得额360万元。当期折旧中有45万不得扣除。

16是会计处置收益,376是税法口径处置收益(400-24)

两种方式下,从财政拨款到账日至资产出售日所得税数据的比较如下图:

参照上图,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三个基本结论:一是无论做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从资产购置到处置整个生命周期来看,纳税调整累计数均等于0,即累计纳税调增额=累计纳税调减额;二是无论做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从资产购置到处置整个生命周期来看,两种情况下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完全相等(均等于会计损益),唯一的区别就是前者提前纳税,后者递延纳税;三是,如果做应税收入,总体处理思路是先调增后调减;如果做不征税收入,总体处理思路是先调减后调增。

为什么会有上述三个结论?究其核心原理是因为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不会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它也不属于税收优惠,故不能给纳税人带来所得税税负的变化,累计纳税调整额等于0。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无论做应税收入还是做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完全相同。因为会计处理是遵循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跟补助是否为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半毛钱关系没有。

有人或许有疑问,说这个案例是按照总额法进行核算的,如果按照净额法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吗?如果不是与资产相关而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吗?答案是肯定的,不信自己可以推导一下。

4、模拟案例的处理思路

说清楚了三个结论,我们再模拟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a公司2023年7月份收到技改项目申请的政府拨款260万元,公司于8月份购置了专用设备一台,买价340万元,用自有资金支付80万元。对于此笔政府拨款,会计上直接冲减设备的账面价值,也就是说用净额法进行核算。

请问:后期计算资产折旧时,税收上是用80万还是用340万作为计税基础?

【分析】根据结论一,无论做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累计纳税调增额=累计纳税调减额,故:

1、假如该企业做应税收入,根据政策规定收到拨款时收入应调增260万元(即累计纳税调增额)。根据上面的公式,累计纳税调减额也应等于260,如何实现?必须将资产的计税基础从扣减补助后的账面价值80万元调整到原账面价值340万元,后期通过多提折旧260万达到纳税调减260万元的目的。

2、假如该企业做不征税税收入,根据规定收入纳税调增额(即累计纳税调增额)=0。根据上面公式,累计纳税调减额也应等于0。如何实现?保持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80万元一致即可,这样后期会计折旧与税收折旧相同,就不会产生税会差异,纳税调减也就等于0。

最后,笔者整理汇总了各种情况下的政府补助税会处理差异分享给大家,以后遇到这事就直接对号入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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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020年初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各位准备报考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们,大家准备的怎么样了?各位小伙伴是不是有过这样的烦恼,前边刚学过的东西,转眼就把它全部还给书本了呢?面对复杂的考试科目不知该如何学起,哪些是重点等等问题困扰着大家,没关系,接下来山西会计考试网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考点,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l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例题3:判断题】不征税收人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证税范围,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例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理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国债利息收入

b.违约金收入

c.股息收入

d.财政拨软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不征税收入有: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3篇】营改增不征税收入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0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02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03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4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05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06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0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2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3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1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7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8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至(3)所称“经批准”,系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包括经该部门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9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0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22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3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4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5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6

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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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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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不征税收入可以开票吗

未开票收入,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开发票的收入。在实务中,有的销售金额很小,或是对自然人销售的,很多交易都不开具发票。

【情景案例】

税务局:你们的销售收入都做了纳税申报了吗?

会计:当然报了,我按照开具的发票申报的,一张都没少。

税务局:那么不开票的那些收入呢,你申报了吗?

会计:我们的收入都开具发票申报了!(心里活动:不开票、我不说,谁知道?我干嘛多申报,老板还不得开了我!)

不开票收入,你不说,真的就没人知道了吗?错!金税三期纳税申报系统的数据比对全都知道。

一、未开票收入不交税有什么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不开票收入,也是销售收入,产生了纳税义务,就应该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不要想着不开票就不交税,一旦税局发现,就需要补缴税款,同时还很可能被加收滞纳金。还将会引起这些后果:

1、未按期开票的风险: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延期纳税的风险:即纳税义务发生后,没开票也没纳税的情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偷逃税款的风险:即收入不入账,隐匿收入的情形。纳税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

二、未开票收入应当如何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

发生未开票收入时候通过未开具发票栏申报,后期开票再通过未开票发票栏负数申报。

【例一】一般纳税人a公司,2023年8月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税率13%,另外开具专用发票收入50万元,税额6.5万元。当期填报如下:

【例二】续例一,a公司,2023年9月开具专票收入80万元,税额10.4万元,其中10万元为补开上月已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当期填报如下:

注意:增值税申报比对规则: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我们在申报时候会提示无法通过申报,强行申报的话,会无法解锁金税盘,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因此,出现这种情况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解除异常。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附表一有“未开具发票”一栏,小规模纳税人就没有单独的未开具发票申报栏次了,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对简单,很多栏次是共用的。

应根据征收率的不同,直接填写申报表相应栏次,如: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三、如何规避未开票收入的风险?

未开票收入不仅要做好申报,还应做好管理工作。想要规避风险,下面3点是关键:

1、 我们是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申报增值税,开票并不是唯一标准,如果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要申报,这就是我们说的未开票收入申报。

2、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后,纳税人需要做好未开票申报的明细台账,这个是非常必要的,后期补开了多少发票直接从台账中减除,这样未开票的收入申报就非常清晰,不至于自己把自己搞混,在应对税务检查时候也能说的清楚。

3、未开票收入申报后,补开发票其实就是个时间差,不管怎么操作,税只申报一次,绝对不可能重复申报。当期如果申报了,后期开票了就不能再申报一次。当然,如果确认后期不开票了,那就不需要做任何处理了!

【第5篇】不征税收入进项税转出

在会计实务中,如果财务人员定期认真核对往来类会计科目,会发现有些明细科目只有余额但是长期没有发生额!有些财务人员会忽略这部分会计科目,主要原因在于:

1)认为都是历史遗留问题,不知道该不该处理或者如何处理;

2)认为都是总经理或者其他经办人经手的业务,不方便过问;

3)认为都是死账呆账,税务稽查也不会关注,所以不处理;

财税小队长要提醒财务朋友们,千万不要忽略隐藏在往来类会计科目中的纳税风险,我们今天先重点讲解,隐藏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中长期应付未付款的纳税风险!

【财税小课堂】【1】应付未付款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

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债务重组利得,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

【财税小课堂】【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

既然会计准则对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那么同样的问题企业所得税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那么企业所得税风险就在于企业认为应该偿付,而税务机关认为你付不出去,让你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债权人仍然保留索取货款的权益。

如果企业无法取得债权方的证明,类似于往来款项询证函或者类似的声明,并且无法向税务机关说明业务款项长期挂账的原因,那么这笔应付未付款就必须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小课堂】【3】增值税的纳税风险

有财税小队朋友纳闷了,怎么还和增值税有关系。试想一下,长期应付未付款项,基本上都是前期取得了发票,所以才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我们先分析一下挂账的原因:

1)产品质量或者服务出现问题所以尾款不支付;

2)货款通过其他方式支付,未通知财务及时处理;

3)虚开的发票,没法向对方支付货款,只有暂时挂账。

如果被认定为是取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不但要把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还要面临着高额的罚款和滞纳金。

综上所述,财税小队长提示财税小队员们,认真对待每一个会计处理,认真复核每一个会计科目。

【第6篇】营业税不征税收入

一、范围不同

1、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

免税收入属于上述范围,只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在2023年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不征税:不征税收入不在上述应税范围之内,不属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如:收到的保险赔偿款不征收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不同

1、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用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不征税:增值税的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对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做出不得抵扣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三、发票开具不同

1、免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不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规定,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支持16类不征税收入(如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建筑服务预收款等)开具不征税发票,其他不征税收入只需要开具收据即可。

四、申报填写不同

1、免税:免税收入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到报表中免税对应的栏次,如:一般纳税人的免税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第18栏次或19栏次,同时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8行,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9行。

2、不征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

【第7篇】不征税收入不用交税

2006年3月,美国参议员伯尼桑德斯的一篇推特直接炸了锅。在推文中伯尼揭露到,在开曼群岛的一幢平平无奇的五层大楼中,有18857家公司都注册在这里,要么这是一幢十分拥挤的大楼,要么这幢楼就是被超过18000家公司都用来注册避税的假地址。伯尼的这篇推文并不是第一次把避税港这个概念带入我们普通人的视线,却也简明扼要地概括了避税港是如何通过提供挂名地址帮助企业避税。

多少年来,权钱阶级正是利用向开曼群岛这样的避税港来减少甚至逃避自己理应支付的税金,他们把自己的钱存在海外账户上,无论这样做到底是否合法,还是仍处在灰色地带?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能够利用避税港红利的这些人,他们早就已经腰缠万贯,即便无需借用避税港避税,他们手中的钱财也是我们普通的大多数人几辈子都无法企及的。那么,你可能会想要知道,为什么我们作为普通的大多数都无法利用避税港来为自己增收呢?想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避税港到底是如何运作的。

避税港有时也被称为避税天堂。她指那些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一定范围允许境外人士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和服务活动,获取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又不对其征直接税或者实行的直接税税率,或者实行特别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果想要享受避税港的税率优惠政策,其中一个方法就是把自己的商业活动迁移到避税港,从而在法律上只需缴纳税项给免税港政府,避税港的特征往往非常明显,他们大多是较小的沿海国家或者是内陆小国,有些甚至是非常小的岛屿或者群岛国家。这些国家由于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因而只能凭借在税收方面的所谓优越性来吸引外商注资。

因此,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家对避税港持反对意见,但严格来说,避税港的存在并没有触犯到任何法律。说到具体的实际操作,避税港避税可以涉及到他的三个主要特点,第一个特点就是避税港税率极低,甚至是不征税,这点是避税。港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构成避税港定义的重要一部分,但税收方面的激励政策也绝非避税港的唯一优势。毕竟现在国际贸易往来频繁,资本市场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鼓励和刺激经济,都会在本国制定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在本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就没有必要千里迢迢、费尽周折的把自己的公司注册在海外了。

所以我们就要提到避税港的第二个特点,金融信息不联网。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家原本的国家无法查询企业所在的避税港国家的经济情况,因为避税港不会像原本的国家提供注册企业或个人的任何经济动态,这不仅帮助了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的成功洗白,就连一些光明正大的生意也希望能够从中受益金。动态的互联网就让资产所有者的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被更好地保护了起来。我们普通人的银行账户上可能没有多少钱,但如果轻易地被银行向第三方透露了我们财务状况,我们可能心里也会觉得有些不爽,那就更不要提这些身价过亿的富豪企业家了,世界上不知道有多少人出于这样或那样的目的寄予着他们的资产,因此,就算他们做的是清清白白的生意,如果能够让财产信息更为安全,他们也是非常愿意把自己的公司注册在避税港国家的。

第三个特点,法律法规的不透明。除了金融信息不和其他国家联网,避税港法律法规的不透明也让他们成了富豪们的心头好。这些国家的说法往往十分复杂又晦涩难懂,这就给他们原本的国家的调查带来了困难,当然这些最难懂的法条对于富豪们的私人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来说,自然是小菜一碟不在话下了,而这一点也是为什么普通人很难享受到避税港红利的重要原因,毕竟光是那些复杂的规则就足以让人望而却步了。刚刚我们提到的这三个是公认的避税港的主要特征,也是他们的吸引力所在。除了这三条还有另外两个被富豪们津津乐道的特点。

第一,商务活动并不一定需要在避税港进行,避税港只需要的是大量的资金流入,有时也会通过低廉的税收来补充国库,但避税港并不需要资产所有人在避税港从事实业,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家美国的公司可以选择在避税港开曼群岛注册,但仍然可以把工厂建立在劳动密集的东南亚地区,而他的商业开发和销售团队仍然安排在欧洲和美国等市场发达的国家,再说的直白一点就是只需在避税港挂名,其他环节仍然是资产所有人怎么方便怎么来,完全不受企业注册地的影响。正如伯尼在他的推特中所说,将近2万家公司都同时注册在了一座五层小楼里,可想而知这些公司根本就没有派员工真正地在开曼工作。那么世界上都有哪些著名又或者说是臭名昭著的避税港呢?

比起群岛类避税港,很多老牌欧洲国家自己就是妥妥的避税港。欧洲第一大避税天堂英格兰避税体系,英国被认为是世界避税体系的中心,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表,这个国家的资本利得境外投资税特别吸引外国亿万富豪来英国投资,除叻他本土是广受。明的避税天堂。我们刚刚提到的开曼群岛还有另一个著名的避税港维珍群岛,都是英国的海外领土,个人在维珍群岛不征税,除非个人在岛上就业。维珍群岛还对离岸账户不收取税费,同时他和其他国家之间也没有签署税收协议,所以富豪们的财富隐私被保护得非常好,资金的转入和转出也因此变得格外的容易。在开曼群岛也不征收任何个人所得税,开曼群岛作为世界上最高效的避税天堂,他也不收取企业所得税和利得税。

泽西岛也是英格兰避税体系的重要支柱,泽西岛可以说在对金融信息保密的方面做得非常知道。魏泽西岛政府对在岛上永久设立的外国和国内公司不征收公司税,金融公司统一征收10%的企业税,而大型公司。企业、零售商和公共事业公司也仅仅需要支付20%。除此之外,泽西岛还不对股息或资本利得征税。首府伦敦虽然没有其他英国的海外领土那样拥有那么多让人眼花缭乱的事物利好,但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中心之一,它拥有着非常完备的银行体系,因而受到来自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信任和使用。

欧洲第二大避税天堂瑞士尽管由于美国和欧盟的层层施压,瑞士已经不再是全球富豪肆意藏钱的最佳选择,但作为老牌避税港,瑞士一直都是以世界银行的名头名声在外,由于外国公司和个人的低税率,瑞士仍然高居首选避税港之列。最近的研究表明,瑞士境内有二点五万亿美元的财富,财富五百强企业中约有30%在瑞士开展业务。当地政府向持有其他公司20%股份的公司提供重大税收优惠。再说得具体一点就是瑞士政府会根据所拥有的股份数量减少公司所欠的利润。在瑞士各州对控股公司均不征税。

欧洲第三大避税天堂荷兰。荷兰的营业税很低,利息税和许可证收入税也很低。2023年,荷兰吸引了840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成为欧洲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接受国。由于超过半数的财富五百强企业在荷兰都至少有一家子公司,荷兰几乎成了美国企业最受欢迎的避税天堂。因为超低的税务,nike也在欧洲的众多国家中选择了荷兰。

欧洲第四大避税天堂卢森堡和另外一个欧洲避税天堂奥地利一样,卢森堡也属于德系避税体系。德国银行利用卢森堡的税收环境,帮助许多公司免征股息税。在卢森堡,如果未持有10%以上的多数股权,则股票的长期资本利得免税。通过放置部分股份,在卢森堡的商业实体中,无数外国公司实现了巨额的税单减免。和我们很多人想象中避税就是钻空子、找灰色地带不同,卢森堡作为一大避税天堂,他以完善的税法而闻名。可以说,这个国家的经济就是建立在从税收结构中获得业务的基础之上。虽然卢森堡是个小国,但他却控制了全球离岸金融服务市场份额的12%,卢森堡当地143家银行掌管的资产规模约为八千亿美元。

除了欧洲,亚洲的香港和新加坡也是鼎鼎大名的避税港,其他还有美国。美国在不断打压其他避税港。过去的十年美国也在努力地争夺税收天堂的称号,排名也在逐年上升,在2023年的时候还排在第六位,2023年就上升到了第三位,而2023年已经占据了第二的位置。从2023年到2023年,美国在全球离岸金融服务市场的份额从19.6%上升到22.3%,其中特拉华州、内华达州和怀俄明州是美国著名的避税天堂。fse指出美国现在拥有全球最大的离岸金融市场份额,仅有伦敦金融城能与之抗衡,外国精英正利用美国作为掠夺财富的避风港。然而,尽管避税港遍布七大洲,遗憾的是,对于普通人而言想要使用避税港可能比想象中还要更难。

且不说我们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就没有这么做的资源。在很多情况下,想要合法地享有离岸账户需要达到的一些基本条件,包括对最低资金的要求,也是我们普通人无法做到的。就比如说,如果我们想要在瑞士的银行开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外国人,大多数银行会要求我们至少存入10万到50万瑞士法郎。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穷人不能在瑞士开户,但直接从经济上就断了大多数人的念想,这恐怕就是富的越富,穷的越穷的原因吧。再者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复杂法律法规和金融条例,能够在这些条款中游刃有余地找到财富的密码并实现合法避税,恐怕需要的都不是一个法律顾问或者财务顾问就能搞定的,而是需要一个公司专业的团队力量凝聚。

一份泄露的报告显示,越来越多的富人和有权势的人都通过避税港把钱死死地捂在自己的口袋里,据报道,仅仅在美国每年就损失高达900亿的税收。尽管这些避税在技术上是合法的,但这个世界上的绝大多数人将一辈子都无法享受到同样的待遇,贫富的差距仍然因此在不断地扩大,社会的不平等也在加剧。2%的人都不在同一个赛道公平的竞争。好了希望今天的节目也能一如既往地给予你启发。

【第8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条例

01: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产品发生退货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02:买一赠一组合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03:企业的租金收入如何进行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04: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进行确认?

答:根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05: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06:企业处置资产,如何区分是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还是属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07:企业发生改变资产所有权属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按什么价格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的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08: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款项,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09: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来源:沈阳税务

【第9篇】不征税收入都有什么

作者:会计思 2023年3月29日 北京 晴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都是企业不需要交税的收入,也就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是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减掉的,这是它们的相同点,但是在财务核算上,一定要将二者分得清清楚楚,不然会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最明显的区别就是: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都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

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是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

(背后的逻辑和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如出一辙)

免税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必须同时符合7个条件,条件很苛刻的,可以参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税务特别关注企业账簿里的“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因为这些科目都会和财政性质的拨款的来源、去向有关。如果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比较多,建议建立辅助台账,详细登记不征税收入的收支记录。

说了这么多,举个例子吧:

abc公司2023年税前利润为200万,其中在2023年3月取得了150万的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abc公司在2023年6月支出了其中的100万用于购置了一套专用设备,该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率5%,2023年共计提折旧9.5万元;用其中的10万元用于支付操作该设备的工人工资;该财政补贴2023年年底剩余40万元。abc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下面我们就计算一下abc公司2023年的应交企业所得税。

计算过程如下:

1、税前利润=200万

2、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00-150(财政补贴)+9.5(折旧)+10(工资)=69.5万

3、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9.5*25%=17.375万

如果:该企业还有其他的所得税优惠,同样适用,比如高新技术企业,但是要注意,如果用财政收入购置的设备采用了加计扣除,那么加计扣除的成本费用也是要调增的。

假设2023年abc公司将2023年剩余的40万财政补贴全部用于操作该设备的工人工资;2023年abc公司的税前利润为300万元。那么2023年abc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税前利润=300万

2、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00+40(工资)+19(折旧)=359万

3、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59*25%=89.75万

【第10篇】不征税收入如何计算所得税

按照规定工资收入达到起征点,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根据个人所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计算的,2023年个税免征额依然是5000元,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标准是5000元,按照相应的缴纳程序进行征收计算。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累进税率为3%至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

2023年个人所得税按月起征点为5000元,按月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薪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0%;

薪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

薪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税率为10%;

薪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税率为20%;

薪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25%;

薪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0%;

薪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5%;

薪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税率为45%;

2023年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年度综合所得适用)

1、年度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0

2、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2520

3、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16920

4、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速算扣除数:31920

5、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速算扣除数:52920

6、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181920

最新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公式

2023年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2023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例来说:老张是某企业员工,一职员2023年入职,2023年年收入总额38万元,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万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如果从1月起每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每月1000元(家有1名60岁以上老人),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年缴税额:

380000-(10000+5000+1500+1000+1000)=158000元

(158000-36000-108000)*20%+108000*10%+36000*3%=14680元

除工资、薪金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在计算减除费用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第11篇】政府补助是不征税收入

税收在我们的生活中处处可见,好像什么东西都要交税,那么这时大家就会好奇是否有收入是可以不用交税的呢?这不就有网友疑问:“科研项目补贴收入能否理解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具体定义方法是什么?”

一、政策规范

财税2008151号,不征税收入需满足两个条件:

(1)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

(2)经国务院批准:根据文件描述,涉及国务院批准,行政水平高。企业在收到时需要仔细核实是否符合要求。并非所有科研项目的补贴收入都可以理解为非税收收入。确认为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不能税前扣除所得费用。

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许多科研补贴难以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要求。

二、符合不征税收入时如何处理?

如果企业收到的补贴确实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可能更有利。如前所述,资产购置后形成的成本费用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可以享受额外的成本扣除,如额外的扣除,这样更有利。

当然,具体如何处理,也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资金充裕,作为征税收入有一定的额外好处,如果资金紧张,作为不征税收入更有利。

三、一些常见的错误和规范的会计方法

对于与收入有关的政府补助,一般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因为已计入当期收入并计算所得税,大多数企业没有错误。然而,许多企业在实践中存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问题。许多企业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时,按照递延收入转入其他收入缴纳所得税。

企业实际上在收到补贴时有纳税义务,应缴纳所得税。这将产生税收差异,应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核算。

【第12篇】不征税收入备案申请

大家都知道,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那不征税收入都包括哪些呢?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目前各地处理方式不同,企业应自行留存资料备查,常见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料包括:

(1)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下发的对该资金专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取得资金的原始凭证;

(4)使用和结余情况说明;

(5)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说明材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13篇】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得得部不征税收入。

4.自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期所设机构、场所没有蛇头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财政性资金,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提示,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对企业取得的2023年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自2023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7.对企业投资都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8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14篇】企业的下列哪些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按照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和出口退税款,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

【第15篇】怎样单独核算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企业有部分收入来自于特定部门或者特定业务,符合特定条件,这部分收入企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对此进行规范的文件有两个:

其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其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以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两类收入,如企业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以直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从而直接减轻其企业所得税负担。但,与之相对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将上述两类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就对企业而言,其企业所得税负担减轻只是一个时间性差异。

其实,企业对上述两类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更有利于企业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这就涉及到企业如何选择使用好专项资金,从而更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第一类收入,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超税负即征即退的税款,本身就要求其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选择这部分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并投入软件产品研发,从而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更大程度地减轻其企业所得税负担。

对第二类收入,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也可以量身定制,由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此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并配合以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单独对进行核算,从形式上讲也完全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求。但企业选择作为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费用,从而通过研发费加计扣除得以充分享受企业所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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