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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主要分两种情况:
1、 根据财税[2005]11号文件规定,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按照“股权转让书据”交纳印花税。2007年5月30日,该税率已经由1‰调整为3‰.
2、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即除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以外的股权转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企业股权转让的其他税务
外商投资者境内企业股权境外交易也应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1988】255号、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时,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并且外商投资者境外交易股权只是在境外付款,必须在境内办理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该在带入境内时按规定的税率贴花。
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
152000投资收益
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举例
分析相关资料:2008年9月,a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242?370 元,出资比例为 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印花税作为一个小税种,实务中许多企业不是十分关注这个问题,往往会出现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的问题。今天特意谈关于印花税的预警指标。实际上涉及印花税的预警指标税务机关会通过分析企业取得或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情况、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情况等数据信息进行综合预警分析,及时发现印花税申报疑点问题。下面从财务分析和涉税预警分析两个角度解读这一预警指标。
一、财务分析
企业将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对外转让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投资方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处理并按比例结转。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按比例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二、涉税风险疑点分析
为什么税务机关要提出这一税收风险预警指标呢?因为既然你公司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投资收益纳税明细表》反映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处置损益,说明企业有股权转让行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股权转让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申报缴纳印花税。如果企业有股权处置事项,当年印花税申报表没有股权转让印花税申报记录,说明存在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涉税风险疑点问题。
不仅仅只是股权转让印花税有的企业会忽视,实际上诸如房屋租赁、货物运输、财产保险等印花税的申报财务人员可能会遗漏。这种情况税务机关通过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信息,比如你有对外房屋租赁开具或者取得的发票,没有印花税申报缴纳信息就存在未申报印花税的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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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本部分讨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股权收购中现金等非股权支付工具问题。收购方以股权作为支付工具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后在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中讨论。
1、股权转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转让股权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体系
第一类:上市公司原始股东转让其上市之前持有的限售股,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开户的券商履行扣缴义务。
第二类: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对个人投资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类:除上述两类股权(票)之外的其他的股权转让,按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3、股权转让行为的具体情形
67号公告明确了七类情形的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个人股东出售股权是最常见的股权转让行为。
(2)公司回购股权:回购股权主要用于股权激励、再转让等情况。如果发生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减少,应该按照撤资和减资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适用政策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非上市公司发生的向个人股东回购股权,应该按67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上市公司中大量发生的股票回购业务不适用67号公告,因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未来新的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原有的老股东把股份转让给未来的新股东的行为,就属于拟上市主体股份权属的变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7号公告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根据67号公告,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6、需要核定收入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7、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六种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9、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①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10、股权原值的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6)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7)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8)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11、合理费用的确定
67号公告规定为:“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也就是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税金及支付的费用。
股权转让中缴纳是税金主要是印花税且有完税证明。
关于合理费用具体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12、外币结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67号公告规定:“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宜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确认:
67号公告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申报入库方式
《个人所得税法》和67号公告的基本规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原则上由扣缴义务人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将税款申报入库,这是首选的处理方式。但实务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操作性困难。因此现行政策也允许受让方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前提下采用转让方自行申报的方式将税款缴纳入库。
(3)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地点的确认
67号公告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
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①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②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③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④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⑥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来说,分次支付转让款的也需要一次性将全部税款缴纳完毕。
14、个人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现实中存在个人通过设立境外控股公司来投资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人以转让境外控股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转让中国境内的企业,对于这种形式转让中国境内企业公司股权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政策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为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二、参考法规条文及书籍
1、《资本交易税收实务》(2019版) 徐贺编著
2、《个人所得税法》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
有的企业股东不想保存自己的股权,期望转让出去取得相应的本钱.这种操作也能的,不过需求征得别的的股东的赞同,按公司的规章来处理才能够.那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什么税?一般景象,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印花税,具体阐明如下.
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什么税?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需求交印花税.印花税是对合同、凭据、收据、账簿及权力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股权转让需求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所以说两边都需求交纳印花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别的的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别的的股东寻求赞同,别的的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别的的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别的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
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股权转让首要要交印花税、个税和企业所得税.
1、印花税:股权转让要签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而法规规则买卖合同是需求贴花交纳印花税的;印花税是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的两边征收的,两边都需求缴印花税;
2、增值税: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权转让是个人或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自己持有的未上市企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权,而这几种状况都不归于增值税征收规模;
3、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的税收中,增值税针对上市公司,印花税是小头.
以上收拾的材料内容,便是咱们关于'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什么税?'这一问题的具体答复.现在也大致理解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印花税的原因了吧!已然现已说到了股权转让缴税的问题,小编还概括了一下股权转让需求交纳的一些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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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如果股权转让方将其应缴纳的税费转嫁给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价款与应税收入存在不一致,应将股权转让价款转换为应税收入并计算其应纳税费。
2023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持有的丙公司(非上市公司)1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随后于2023年8月办妥股权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甲公司应向受让方乙公司收取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甲公司应缴纳的税费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丙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该股权转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10%股权的取得成本为400万元,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甲公司2023年度未包含该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且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0,适用25%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乙公司购买该股权后,对该股权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税收处理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过程
从案例可知,转让方甲公司转让股权应缴纳的税费由受让方乙公司承担,假设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为a万元。
1.印花税
甲公司转让股权应缴纳的印花税,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则:
印花税应纳税额=a×0.05%=0.0005a(万元)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因此: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a—0.0005a—400=(0.9995a—400)(万元)
甲公司2023年度未包含该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且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0,上述股权转让所得没有2023年度经营亏损和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予以抵减,应按照适用税率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0.9995a—400)×25%=(0.249875a—100)(万元)
3.应税收入
股权转让价格600万元是转让方甲公司实收金额,其转让股权应缴纳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均由受让方承担,因此:
股权转让应税收入—印花税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价款a—0.0005a-(0.249875a—100)=600
a=500÷0.749625=667.0002万元
综上,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为667.0002万元。
(二)转让方甲公司的税收处理
甲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在计算应缴纳的税费时,不能以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应计算出应税收入667.0002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其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乙公司承担这些税费。
(三)受让方乙公司的税收处理
1.购买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因此乙公司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600万元。乙公司承担转让方甲公司应缴纳的税费,其纳税人为甲公司,不是乙公司,不能计入该投资的计税基础,形成了税会差异。
2.转让或者处置该股权投资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因此乙公司以后在转让或者处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税前扣除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与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税会差异”;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成本为处置收益,因此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对处置收益进行纳税调整。
二、股权转让双方的会计处理
(一)转让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对持有的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转让该股权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款600万元扣除股权取得成本400万元后的余额200万元,计算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二)受让方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购买该股权的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因此,乙公司购买该股权的入账价值包括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关税费、承担转让方甲公司的税费等。
①乙公司签订转让股权协议应缴纳的印花税,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则:
印花税应纳税额=
667.0002×0.05%=0.3335(万元)
②乙公司承担转让方甲公司的税费
乙公司承担转让方甲公司的税费=印花税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0.0005a+(0.249875a—100)=67.0002(万元)
③乙公司购买该股权的入账价值
该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股权转让价款+印花税应纳税额+乙公司承担转让方甲公司的税费=600+0.3335+67.0002=667.3337(万元)
2.转让或者处置该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乙公司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其账面价值为667.3337万元;以后在转让或者处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为667.3337万元。
三、股权转让需注意的财税事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涉税条款
本案例中,《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应缴纳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条款。
(二)股权转让的应税收入
本案例中,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为转让方税后转让收入,应转换为税前转让收入即应税收入,作为计算纳税依据。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23年7月生效,而办妥股权变更手续时间为2023年8月,甲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应于哪个时点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甲公司应于2023年8月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四)未收到股权转让款,是否可以推迟纳税
假定本案例中,甲方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于2023年2月收到,甲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能否于2023年2月确认收入呢?答案是否定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转让款项实际收到时点无关,不能因为2023年8月尚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为由,推迟到2023年2月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五)股权转让价格应公允
本案例中,甲公司股权转让应税收入667.0002万元,应为公允的转让价格,若存在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等情形,则面临被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涉税风险。
(六)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
本案例中,甲公司转让该股权收入高于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产生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当年度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权转让方转让股权收入低于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则形成股权转让损失,该损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转让财产损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股权转让与土地增值税
如果本案例中的被投资单位丙公司有土地房产,乙公司购买该股权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则该股权转让可能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八)股权转让与增值税
本案例中的被投资单位丙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甲公司转让该股权,无须缴纳增值税。如果丙公司为上市公司,则甲公司转让该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因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若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适用3%征收率。
作者:林溪发;单位:厦门欣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来源:现代营销(经营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个人转让已经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在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如果个人转让的是认缴的股权,税务机关如何界定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如何计算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和乙两个自然人分别认缴60万元(已实缴45万)和40万元(已实缴25万)。甲和乙拟将未实际出资的30万股以0元价格全部转让。股权转让上月a公司净资产140万元,a公司账面不存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不考虑股权转让过程发生的印花税及其他费用,甲和乙转让认缴股权的公允价如何界定?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该案例所描述的情形,在实务中比较常见。这个案例涉及几个实务问题需要大家引起重视。
一、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并存的情况下,优先转让哪项股权
如果转让方个人的股权都是实缴股权,或者都是认缴股权,不存在这个问题。在既存在实缴股权,又存在认缴股权的情况下,个人转让股权是否要优先转让实缴股权,然后才能转让认缴股权?
这个问题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实务操作中,当转让方既存在认缴股权,又存在实缴股权的情况下,即便转让合同中约定只转让认缴股权,主管税务机关也可能会要求转让方按实缴股权占比对转让的股权进行拆分,分别按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确定转让价格及应该缴纳的税款。
二、认缴股权的公允价如何确定
如果该0元转让价格低于公允价格,则税务机关会按照公允价格界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以此为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案例,甲和乙转让认缴股权的公允价格该如何界定?
(一)观点1——公允价为60万元
此观点认为,a公司净资产140万元,对应的股数为70万股,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每股公允价就是2元。将转让的股数30万股(无论是实缴还是认缴)与每股价格相乘,即可计算得出公允价格为60万元。
甲和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0×20%
=12(万元)
该观点的致命弱点就在于将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混为一谈,错误地将实缴股权的每股价格生搬硬套到认缴股权。按此观点,如果甲和乙转让全部100%股权,则公允价格就应该为200万元(100×2)。
而a公司的净资产总计才不过140万元!按照67号公告的原则,就a公司的实际情况,所有股东的全部股权公允价值最多也不可能超过140万元!
因此,观点1不可取。
(二)观点2——公允价51万元
该观点认为,如果要套用67号公告的精神,就需要把认缴的股数按1元价格先计入净资产额。这样a公司的净资产就是170万元,而不是140万元;对应的股数是100万股,而不是70万股。则:
转让30万认缴股权的公允价
=30×(140+30)÷(70+30)
=51万元
甲和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1×20%
=10.2(万元)
该观点看似合理,但也存在一个缺陷。就是认缴的股数为什么要按1元价格先计入净资产额,而不是其他价格。在理论上缺乏合理的解释。
(三)观点3——按认缴股权是否参与利润分配确定价格
个人转让注册在北京的公司股权时,被投资方公司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张《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按照该表附件说明的规定,当认缴的股权不参与利润分配时,自然人股东可以0元转让;当认缴的股权参与利润分配时,就需要按被投资方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乘以转让比例确定转让价格。
该观点从认缴股权是否参与利润分配两个角度进行考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对比较合理。
如案例中的情况,甲和乙都同时存在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在认缴的股权参与利润分配和不参与利润分配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如何计算转让价格及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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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指的是由两个以上(包括两个)自然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今天,印心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合伙企业的涉税问题!
合伙人份额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不需要。如果是转让企业股权,就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合伙人份额并不属于企业股权,所以不需要缴纳。
合伙人出资,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依据相关法规,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超过了已贴花的资金,就需要缴纳补贴的印花税。
因为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属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所以也就不需要缴纳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了。
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应按多少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非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属于转让“经营所得”,应按5%到35%之间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创投企业,那么还会被划分为两种情况:
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属于转让“经营所得”,所以仍按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后,获得的利息、红利,应按多少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收益,都不需要并入企业收入,而是作为投资人个人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理解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
很多人错把“先分后税”理解为“获得的利润,只要还没有分配,就不需要纳税,纳税义务是在利润分配后才发生的”。其实,在获得利润后,应该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并且纳税义务在当月就发生了——这才是“先分后税”真正的意思。
总之,合伙企业涉及的税务问题比较多,一篇文章里很难说到全面。如果想了解更多财税资讯,解决财税难题,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我们拥有经验丰富的财税团队,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理清旧账坏账!
新《印花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在这个文件中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但是,大家对于22号公告中写的“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究竟指的是什么含义?什么样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认缴但未实际出资的部分不缴纳印花税,合同究竟是怎么写的?或者,对于纳税人股权转让合同中“认缴但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的转让”究竟应该如何写才属于22号公告不缴纳印花税的情况?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终于看到“上海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的一个针对印花税问题的答疑中给出了一个案例:
案例
甲某持有a公司100%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1000万,已实缴金额为500万。
甲某与乙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100%股权的转让价为6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毕后,转让方不再承担对目标公司的任何出资义务,受让方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500万的出资义务。其中已实缴出资500万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为550万;未实缴出资500万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为50万。
根据上述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列明的已实缴出资部分的转让价款550万。
解读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对于股东认缴出资的股权(如果未实缴),这部分股权是否就可以零对价转让?实际上,从这个案例也可以看出,实务中认为已认缴、但未实缴的股权就可以零价转让的观点是不对的。因为,股权的出资权(投资权)也是有价值的。比如,宁德时代这家公司大家非常看好,但不是你想投资就可以投资的。如果某个股东当初认缴了宁德时代的股权,但没有实缴,对这部分未实缴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要求第三方履行实缴义务,这种未实缴股权的转让肯定也是有价值的,不可能为零。
其次,鉴于目前我国对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所以,股东认缴的股权在转让时,部分是已经实缴的,部分是未实缴的。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说的意思是,对于股权转让协议中,如果部分股权已经实缴,部分股权未实缴,那对于未实缴的股权的转让,应该是认定为一种权力的转让,而不是“产权转移书据”,这部分可以不缴纳印花税。
但是,正如案例中所列明的,如果你要对这部分未实缴的股权转让不缴纳印花税,你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必须要区别清楚,已实缴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多少,未实缴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多少,合计总价是多少。
当然正常情况下,未实缴的股权的转让价格=同比例已实缴股权的转让价格-待认缴的出资金额(这个是基于虽然未实缴,但这部分未实缴股权在实缴前和已经实缴股权在分配权利上是一样的)。比如,上海税务这个案例就反映的类似这种情况,100%的股权(1000万注册资金),只实缴了500万(50%),但是现在100%股权的转让价格是600万。那对应50%实缴的股权转让价格是550万,未实缴的50%股权转让价格是50万,也就是同比例实缴股权的转让价格(550万)-未实缴资本金(500万)=50万。
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认缴股权未实缴,在实缴前不享受分红权或有其他权利限制,这些因素也要反映在未实缴的股权的转让价格的调整中,这个调整就不是这么简单。
所以,我们说了,正如上海税务这个案例中说的,如果要避免印花税金额划分争议,你最好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将实缴部分股权转让价格和未实缴部分股权转让价格都分别写清楚,别只标一个总价,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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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总有个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注册资金100万元,全部属于认缴,也就是实收资本0元。
经过2年经营,截止目前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也就是净资产1000万元。
现在要股权转让给刘总,股东决议中标明的转让价格0元。
提醒
自然人股权0元转让,并不代表0元个税!
分析:股权转让价格0元是否明显偏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万元*100%=1000万元
3、因此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000万元
股权转让个税?
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20%=(1000-0)*20%=200万元
股权转让印花税?
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缴纳股权转让的印花税=1000*0.05%=5000元
注册资本从实缴制到认缴制,很多人叫好,资金压力小了很多,认缴年限随便20年起步,最高不超过60年即可,但是也有一类人觉得此举带来了交易弊端,你知道指的是什么吗?
01、瑕疵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公司在这么长的认缴期限内,很容易发生股权变动!这就是一大风险点,为什么这么说呢?
举个例子
假设宋江和林冲、李逵一起创业成立了梁山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设为300万,三人各认缴100万,约定20年之内交齐认缴资金。
但是发展到第8年的时候,尚未交齐认缴资金的宋江觉得这个公司前景有限,想退出出资,但是林冲和李逵都表示自己目前没有钱购买他的股权,宋江只好另谋出路。
后来宋江找到了自己的朋友武松,对方表示愿意购买他的股权。基于信任交易流程十分迅速,武松并未对其出资进行调查。就这样武松和林冲、李逵一起成为了梁山有限责任公司的三大股东。
提问,这里的转让合法吗?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等,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可以是对内转让,也可以是对外转让。
其次,没有出资完成的股权也可以转让吗?
当然可以,没有出资完成的股权属于瑕疵股权,这也是可以转让的,只要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受让人就可以取得股权。
但是没过多久,武松听到林冲提醒自己还有30万出资额没有交齐,傻眼了!当初宋江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并没有明确告诉自己尚未完成出资,也就是说宋江转让给自己的股权是瑕疵出资的股权!
那12年以后,认缴出资年限到达时,彼时的宋江和梁山有限责任公司早已无关联,武松则需要自行补齐出资!
注意
这里要给大家提个醒,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就要在合同当中约定,如果转让的股权是出资瑕疵的股权,受让人可以享有单方解除权。
如果受让方不想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可以要求可以让原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对其进行追缴,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对其进行追缴。
由于合同未明确标注,所以武松只能选择让宋江补齐出资额。虽然能追回出资额,但是这番波折也十分闹心。
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财小花再次提醒各位读者朋友,在进行股权交易的时候,一定要在合同上明确瑕疵出资的股权该如何处理。
除此之外,在股权转让之前,尽量安排专业的人员对股权的现状,以及股权是否有共有人等问题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排除因为过失导致的风险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中也要明确出资瑕疵的责任以及后果,发生情况之后要及时地采取补救措施。
02、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1、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
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2、个人股权转让,谁来缴税?
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以上上述案例为例,应该宋江出钱,武松扣缴。倘若武松未履行扣缴义务,宋江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
印花税,双方都需要缴纳。
3、个人股权转让,什么时间缴税?
个人所得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约生效的;
受让方已经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应税凭证(合同签订)当日。
4、个人股权转让,税款怎么计算?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注:合理费用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如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印花税,产权转让书据
印花税=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股权转让书据*0.5‰
5、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 2023年7月成立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缴资本0元。2023年8月,原股东3000万元转让给另外一股东,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涉及印花税问题?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25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 号) 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 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对法人股股权转让所立书据 (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认购书)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适用税率征收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 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023年1月1日至2021 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注: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在50%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2、个人转让股权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地方税费附加减征优惠?
答: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不在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征范围。(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3、问: 我公司于 2020 年 5 月成立,认缴出资 500 万元,至今未实际出资(并且我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现在一个股东不愿意做了将其 50%股权(认缴出资额 250 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人(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该股权转让印花税该如何确定?(政策依据)(现在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认为印花税股权转让应按照股权交易价格即“0 元”为计税基数,我们本地税务局认为应按照认缴金额“250 万元”作为计税基础,请问该次股权转让双方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小编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收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数据。自然人股东之间转让企业股权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因此,企业之间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涉及缴纳印花税。
实务中,对于明显低价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国家牌价、市场公允价格往往较难获取。可根据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
4、个人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合伙企业,双方是否需要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资本金账簿印花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1
答: 1、投资人以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征印花税。
2、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属于合伙份额,不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会计科目的,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5、夫妻关系股权分割是否征收印花税?某公司股东曹某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他妻子,股权转让协议金额为0 元,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01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如果是夫妻存续期间的 0 元转让,可视为正当理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是离婚财产分割不属于正当理由范围。
6、我公司原拥有甲公司的股份,现因甲公司被上市的乙公司吸收合并,我公司对甲公司的股份也随之变成乙公司的股票,请问:上述情况,我公司是否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19-10-23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7、e为c的股东。b和e签订协议,b向e购入c的股权,但c不办理股权变更,仍由e持c股,e委托b全权管理c,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依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只对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b和e签订的协议,c的股权并未发生变更,该协议不属于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该协议不需贴花。
8、通过7中第一步操作,b通过e实质持有c的股权。b与a签订协议,b将委托e持有c的股权,转让给a;c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使得a成为c的股东,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b将代持c的股权转让给a,该协议涉及c的股权由e转让给a,属于股权转让合同。该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万分之五。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财税星空
提示:针对零对价转让股权的印花税问题,近期河南省税务局在一则网上留言答复中作出了如下明确:
1.若合同所载金额为零元且有正当理由,则印花税为0;
2.若合同所载金额为零元但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我们认为这一答复比较中肯,对于实务处理非常有指导意义,但是股权交易中的印花税问题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对于股权的无偿划转行为,是否要征收印花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也对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的答复进行了整理,希望税务机关能够对这一争议问题进行明确。
一、零元转让股权印花税问题
问题内容:股东a转让标的公司b的股权,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未实际到资。实收资本为0,b公司没有产生收入,未分配利润为负,净资产为负。请问:转让b公司股权是否可以按0元转让?如果按0元转让,印花税是否不用缴交?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0-15
答复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第四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涉及股权转让业务,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当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为零时,若您有正当理由,则印花税为零;若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股权零元转让,税收政策未作限制。
二、股权无偿划转印花税问题
1.青海税务——应当核定后纳税
问: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交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因此,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进行核定后纳税。
2.内蒙古税务局——建议参考上市公司规定
留言时间:2020-08-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48bd1977ba14ebab8fc4880cd66193a
问题内容:国资委无偿划转国有股权,股权划出方与划入方是否按产权转移交印花税?是不是可以免征印花税?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规定:“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建议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3.厦门税务——按产权转移数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b04c7d58e454689bba9dd3346a816c2
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需要缴交印花税吗?若需缴交,以何为计税基数?(即b是a的全资子公司,a持有c公司10%的股权,a现将c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除印花税外,还涉及其他税种吗?若涉及,应以何为计税基础、所对应的税率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涉及如下税收: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由此,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摘要:股权转让,一般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按照股权转让书据所载金额的0.5‰计征。我国现行的公司注册制度为认缴制,不是以前的实缴制,对于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如何计征印花税,还是有许多财务人员混淆,今天由我来简单探讨一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公告规定:第三点(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在人们的通常理解下,股权转让应当不分已实缴和已认缴未实缴,都是股权转让的一部分。这与印花税法或是之前的印花税暂行条例的阐述均有冲突。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印花税法下的股权转让仅指已实缴出资的股权,已认缴但尚未出资的股权转让不属于股权转让书据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印花税。究其根本,已认缴但尚未出资的股权转让,其实质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转让,不属于公告中所阐述的印花税征税范围。故不征收印花税。
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是印花税法规定的税目之一,按照0.5‰的税率计征。按照公告的规定理解,已认缴但尚未出资的股权转让不符合产权转移的特征,明确指出在计算印花税时需要予以扣除。所以财务人员在计算的时候不应当将这部分也作为计税依据进行计算。
以下用几个例子来做说明:
例1:a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会约定,a出售持有的50%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认缴金额为2000万元,实缴金额为零元,与b商定的转让价为零元,b需要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2000万元的出资义务。这里应当理解为a与b的股权转让属于已认缴但尚未出资的股权转让,不用计征印花税。
例2:a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会约定,a出售持有的50%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认缴金额为2000万元,实缴金额为零元,与b商定的转让价为2400万元,b需要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2000万元的出资义务。按照公告的规定,在计算计税依据的时候应当用转让价格2400万元减去已认缴但尚未出资的2000万元,即按照400万元计征印花税。
例3:a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会约定,a出售持有的50%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认缴金额为2000万元,实缴金额为800万元,与b商定的转让价为1000万元,b需要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1200万元的出资义务。在计算计税依据的时候应当直接用转让价格1000万元计征印花税。
例4:a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会约定,a出售持有的50%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认缴金额为2000万元,实缴金额为800万元,与b商定的转让价为22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由b支付给a,另外b需要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1200万元的出资义务。在计算计税依据的时候应当依旧为1000万元。与例3相比只是换了一下表述方式而已。
希望大家能够准确理解公告精神,依照股权协议的定价条款进行相关税费的核算,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财税负担。
会计无非柴米油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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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股权交易十分频繁,那么股权交易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如果应该缴纳印花税,该如何缴纳印花税呢?
一、股权转让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
股权转让从本质上来看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所有权转让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范畴,应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二、股权转让印花税纳税人是谁?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此项规定,那么书立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即转让股权的双方是印花税的纳税人,这也就意味着被转让股权的公司没有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印花税。
举例说明:近日,黑石集团拟以5港元/股的价格收购cititrust间接持有(实际受益人为潘石屹夫妇及其子女)soho中国的28.56亿股股份,占soho中国已发行股本的54.93%,目前该交易正在处于市场监管总局审查阶段。此项交易一旦获得批准,并最终完成,那么股权交易双方黑石集团和cititrust应各自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而soho中国无需缴纳印花税。
三、股权转让印花税何时缴纳?
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手续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四、股权转让有何税收优惠?
财税<2019>13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目前所有地区都是按照50%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这意味着,如果转让双方某一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该方便可享受股权转让印花税减半征收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应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人为股权转让双方,税率为万分之五,同时交易方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可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为: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印花税。
股权转让印花税缴纳的三种情况如下:
1、当公司有实际入资的资金根据转让的金额,双方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当公司没有实际入资的资金转让方、受让方都不用缴纳印花税
3、特殊情况,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如果a是企业,其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形成的投资收益,要并入a企业的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还要交印花税
(2)如果a是个人,其转让股权应该按照转让股权的价格与投资款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a和b都还要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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