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不含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不含税收入个税计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在实务中,有些雇主跟雇员协商后确定为雇员负担全部或部分税款等,也有影视演员出席某些商业活动时,要求主办单位或邀请单位支付的报酬必须是税后金额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当月的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还是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都不能直接以不含税收入来直接计算。
目前,涉及到这方面的规定,没有新的规定,只有时间比较久远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该条规定,虽然目前还未失效,但是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计算,读者需要特别注意,只是原则还可以借鉴。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额税款
(一)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规定: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依法可税前扣除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虽然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依然有效,但是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的税率表在目前都是属于已经失效的,但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暂时没有颁布类似不含税税率表,所以文件中所列公式中的税率必须换成现在有效的税率。
(二)不含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税款计算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税前扣除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后,如果雇主还是为雇员承担全额税款的话,其计算过程就比较复杂了,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的计算公式的前,国税发﹝1994﹞89号公式也可以借鉴适用,只是需要在其中的“费用扣除标准”上加上当月可以税前扣除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同时,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方程式或者在excel表格中利用函数公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了。
【案例-1】雇主为雇员全额承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税款计算
李某与乙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税后工资20000.00元。假定李某2023年1月可税前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可依法扣除额总计4000元。
问:乙公司2023年1月应该为李某申报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析】按照国税发﹝1994﹞89号的所附税率表的办法,我们也可以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稍微处理一下,把“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不含税的,如下:表-1
案例中李某税后工资为20000.00元,可税前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可依法扣除额总计4000元,那么李某不含税所得额=20000.00-4000.00-5000.00=11000.00元。
因此,按照我们处理后不含税月税率表可以找到应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按照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给出的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金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20000.00-4000.00-5000.00-0.00)/(1-3%)=11340.21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1340.21×3%=340.21元
检验计算结果:
含税的工资薪金所得=20000+340.21=20340.21元;
应纳税所得额=20340.21-5000-4000=11340.21元;
应纳税额=11340.21×3%-0=340.21元。
建议各位读者,在计算时一定要检验一下您自己计算的结果,确保不出错误。
我们也可以利用解方程来计算,计算结果也会一样的。
为了简洁,此处案例计算的是1月份预扣预缴税额,2月至12月如果同样是雇主承担雇员“工资薪金所得”的全额税款,则需要先计算累计数,然后再倒挤本月的应预扣预缴金额,与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步骤是一样的,此处不再赘述。
至于利用excel表格适用函数公式来计算,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试试,也是非常的方便,此处就不再深入。
(三)不含税的劳务报酬所得预缴税款的计算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是税后金额,也需要把收入换算成含个税收入计算税额,不能直接以不含个税金额直接计算。因此,为了计算不含个税的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税额,我们同样的先需要对含税的税率表处理成不含个税的税率表,见表-2。
【案例-2】支付报酬方承担全额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款计算
2023年5月,丙公司邀请影视明星范某某出现该公司举行的招商会,与明星经纪人谈妥的出场费是税后金额100万元。
假定出场费的增值税按照3%代扣代缴,附加税费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10%代扣代缴。
问:丙公司应为范某某申报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是多少?
【解析】除财税[2018]164号明确“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可以预缴税款时扣除“附加税费”外,其余的劳务报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还未见到类似规定,因此此处不能擅自扣除“附加税费”(年度汇算时可扣除)。
由于税后金额高达100万,适用税率为最高档的40%,速算扣除数为7000。
我们范某某包含增值税的含税收入为a,则有:
不含增值税收入:a/1.0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a×3%×1.1/1.03
a- a×3%×1.1/1.03 -((a/1.03)×(1-20%)×40%-7000.00)=1000000
解方程式得出:a= 1,510,768.09元
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510,768.09×3%/(1+3%)= 44,002.95元;
应代扣代缴的附加税费= 44,002.95 ×10%= 4,400.30元
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510,768.09/(1+3%))×(1-20%)×40%-7000.00= 462,364.84元
上述计算过程,可以通过结果按照税法规定进行验算其正确性。
说明:
1. 由于案例中支付方不但承担了个人所得税,还承担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就不能简单的直接套用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给出的公式,而只能通过解方程式等方法计算。
2.由于范某某仅此丙公司一笔的收入已经满足必须进行汇算清缴的情形,那么范某某在汇算清缴时也必须将“劳务报酬所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
(四)不含税年终奖税款的计算
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时,也可以不并入,如果选择并入的话,请参看前述的“不含的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税款计算”,此处分析不并入综合所得时的税款计算。
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在选择不并入的情况下,应先将奖金除以12,然后以得到的商数去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然后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同样,我们也可以对月度税率表经过处理变形为不含税的,如表-3:
有了这张不含税的税率表,无论是我们采用公式法还是解方程来计算,都会变得非常的方便。
【案例-3】不含税年终奖不并入综合所得的税款计算
假如钱某由于在2023年度给公司拉来一个大单,为公司立下了重大功勋,老板特批年终时给予20万元的现金奖励,而且由公司承担个人所得税。钱某综合考虑,觉得还是不并入综合所得比较划算,因此选择不并入的计税方式。
问题:对于钱某的奖励,该公司应该为其申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通过在表2-6-3中找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可以找到不含税20万元时,对应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
因此,我们可以假设钱某年终奖含税金额为b,则有方程式:
b-(b×20%-1410)=200000.00
解方程,可以得出:b=248237.50元。
应纳税额=248237.50×20%-1410=48237.50元。
同样,也可以利用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依法可税前扣除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只是,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就没有“依法可税前扣除额”了。
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410)/(1-20%)=248237.50元
两种计算结果一样,同样也可以在excel表格中使用函数公式计算。
二、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国税发﹝1996﹞199号)规定: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税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说明:根据新个税法,“费用扣除标准”应改为“可以依法税前扣除额”。
【案例-4】雇主为雇员承担定额税款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a公司为员工刘某每月定额负担200元的个人所得税。2023年1月刘某工资为18000元。
假定刘某在该月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可依法扣除合计为5000元。
问:2 019年1月a公司为刘某申报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18000.00+200.00-(5000.00+5000.00)=8200.00
应预扣预缴税额=8200.00×3%=246.00元
刘某还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246-200=46.00元
因此,a公司应该为刘某申报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246.00元,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为18200.00元。
同样的原因,如果雇主承担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定额税款涉及多个月份的,也需要先计算累计数。
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支付报酬方也是定额承担部分税款,也可以比照上面的方式进行计算。
三、雇主为雇员按比例负担部分税款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法规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
即: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依法可税前扣除额-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案例-4】雇主为雇员按比例承担部分税款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b公司与员工王某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为其承担30%的个人所得税。2023年1月王某取得工资收入18000.00元,其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合计假定为4000.00元。
问:b公司应为王某申报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析】根据王某的收入以及可扣除项金额,可以判定应适用的税率为3%,适用税率为0.
应纳税所得额=﹝18000.00-(5000.00+4000.00)-0×30%﹞÷(1-3%×30%)=9081.74元
预扣预缴税额=9081.74×3%-0=272.45元
其中,单位承担30%税款为81.74元,个人承担70%税款为190.71元。
同样的,对于负担部分比例的税款计算,也可以采用解方程或在excel中使用函数公式进行。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 彭怀文
对于企业来说,只要可以获得收入,一切皆有可能。毕竟,企业有收入还能带来现金流。这样的企业还有机会,可以让企业实现盈利。但是,企业的收入也是有很多形式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具备各种收入之间相互转换的能力。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相互转换的方法。
知道含税价格,怎么计算不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
我们实际购买商品的时候,实际支付的就是含税价格。只要知道了税率,计算不含税价格很简单。
对于企业来说同样如此,只要知道了含税收入,以及企业相关事务适用的税率,就可以通过这个公式,进行上面两种收入之间的转换。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一般情况下指的就是增值税。毕竟,在营改增完成以后,企业的经济业务,基本上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也需要企业从消费者手里收取之后,上交国家。当然,纳税人对于了解得不多。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普通人作为纳税人,反而没有直接接纳过税收的原因。
不含税收入,才是企业的真收入
企业对外销售的金额就是含税收入,对于企业来说,含税收入并不是企业的真实收入。毕竟企业需要把相关税款上交国家才可以。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只是承担了一个搬运工的作用。当然,企业也能通过现金流获得一定的收益。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件“乐事”。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的不含税收入对于企业来说才是真正意义上面的收入。也才是企业可以随意支配的“真金白银”。
对于企业来说,不含税收入才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依此作为发展的方向,一般企业也能早日实现“财富自由”。
税款也可以当作钱花
对于企业来说,不含税收入固然重要,但是税款有的时候也可以当作企业的现金花。
我们知道企业要是一般纳税人,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要远低于从消费者那里获得的税款。
当然,出现这样的情况不是说企业偷税漏税了,而是增值税本身就是价外税。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不是企业本身,而是终端的消费者。
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采购时也会支付一部分税款。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可以使用自己已经支付的税款来抵消需要缴纳的税款。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实际的税负其实远要比税款低得多。
比如,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3%,在使用进项抵消以后,最终企业的实际税负大概在2%左右。这也意味着一般纳税人实际的税负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还低。
毕竟,企业自己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当作“钱”来花!企业只要可以获得足够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降低自己的税负。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二: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应当怎样来确定?
答: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增值额,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额=应税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规定如下。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不包括增值税,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这样规定比较笼统,因为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分为两类情况:
(1)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对第(1)项所规定的“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当深入理解,说的是扣除土地价款后计算的实际销项税额,这样规定使“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入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衔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例:“营改增”后,甲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通过“招、拍、挂”取得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当地发改委核准为g项目。建设工程开工证上注明开工日期为2023年6月1日,项目如期开工。2023年3月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预售,至2023年6月末房产全部预售完毕,取得预售收入为22200万元。2023年9月,项目竣工验收,甲公司按规定开具了増值税发票,办理交房手续,确认销售收入。该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为6660万元,已取得带省财政章的票据。该项目开工以来进项税额留抵额为800万元,开发总成本18000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案例分析]
(一)应缴增值税
18号公告采用“实耗扣除法”解决土地成本中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应将扣除土地成本抵减的销项税额从与之配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扣除。
(1)2023年3月收到预收款,计算预缴增值税。
销售额=222 000 000÷(1+9%)=203 669 725(元)
预缴增值税额=203 669 725×3%=6 110 092(元)
(2)预售阶段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2 000 000
贷:预收账款 222 000 00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 110 092
贷:银行存款 6 110 092
(3)2023年9月,开具发票并交房确认销售,计算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结转预收账款。
销售额=222 000 000÷(1+9%)=203 669 725(元)
销项税额=203 669 725×9%=18 330 275(元)
借:预收账款 222 000 000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 330 275
主营业务收入 203 669 725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000
贷:开发产品 180 000 000
(4)计算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222 000 000-66 600 000)÷(1+9%)=142 568 807(元)
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项税额=142 568 807×9%=12 831 193 (元)
与增值税发票的销项税额比较=18 330 275-12 831 193=5499082(元)
(5)土地价款中内含的增值税额如何抵扣?
销项税额抵减额=66600000÷(1+9%)x9%=5499082(元)
增值税是连环税,地价中内含进项税额,因为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解决方法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销售时,以销项税额抵减的方式代替土地价款中内含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额”含在土地价款中,其调减额,使土地成本减少,最终传导到“主营业务成本”中。
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5499082
贷:主营业务成本 5499082
实缴销项税额=18 330 275-5499082=12831193(元)
(6)计算“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货差=(18 330 275-5499082)-8000000=12831193-8000000=4831193(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83119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831193
(7)将“预交增值税”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的借方
借: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 6 110 092
贷:应交税费一一预交增值税 6 110 092
至此,该项目增值税纳税事项全部完成。
(二)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増值税的销项税额。以公式表示如下
土增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实际销项税额
应税收入总额=222000000-(18330275-5499082)=222000000-12831193=209168807(元),与主营业务收入差额=209168807-203669275=5499082(元),恰好等于“销项税额抵减额”。
[结论]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税收入总额”是在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的基础上,调增“销项税额抵减额”数额。即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额
g项目土地増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203669725+5499082=209168807(元)
2023年“营改增”之后,广州市对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做出规定,用该文件的计税方法验证上述计算的“应税收入总额”。
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6)188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处理:
1.纳税人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收入均按“含税销售收入÷(1+5%)”确认。
2.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9%)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1+9%)
案例中的“应税收入总额”=(222000000+66600000×9%)÷(1+9%)
=209168807(元)
计算“应税收入总额”的结论与依据穗地税函〔2016)188号计算的结果相符。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怎样按不同类型房产计算应税收入总额”,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导读】:因为每一年都会有相关的一些税务改革,一些税金可能会随着改革发生变化。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确定条例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就来为你们新手们详细介绍一下的,欢迎阅读!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确定条例是什么?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土地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怎么算?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含税销售额扣除11%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销售全价/(1+11%)
税额=销售全价/(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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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来说,只要可以获得收入,一切皆有可能。毕竟,企业有收入还能带来现金流。这样企业还有机会,可以企业实现盈利。但是,企业的收入也是有很多形式。
在这样的情况的下,我们就需要具备各种收入之间相互转换的能力。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相互转换的方法。
知道含税收入,怎么算不含税收入?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税率)。
对于企业来说,只要知道了含税收入,以及企业相关事务适用的税率,就可以通过这个公式,进行上面两种收入之间的转换。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一般情况下指的就是增值税。毕竟,在营改增完成以后,企业的经济业务,基本上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也需要企业从消费者手里收取之后,上交国家。当然,纳税人对于了解的不多。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普通人作为纳税人,反而没有直接接纳过税收的原因。
不含税收入,才是企业的真收入
企业对外销售的金额就是含税收入,对于企业来说,含税收入并不是企业的真实收入。毕竟企业需要把相关税款上交国家才可以。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只是承担了一个搬运工的作用。当然,企业也能通过现金流获得一定的收益。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件“乐事”。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的不含税收入对于企业来说才是真正意义上面的收入。也才是企业可以随意支配的“真金白银”。
对于企业来说,不含税收入才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依此作为发展的方向,一般企业也能早日实现“财富自由”。
税款也可以当作钱花
对于企业来说,不含税收入固然重要,但是税款有的时候也可以当作企业的现金花。
我们知道企业要是一般纳税人,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要远低于从消费者哪里获得的税款。
当然,出现这样的情况不是说企业偷税漏税了,而是增值税本身就是价外税。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不是企业本身,而是终端的消费者。
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采购时也会支付一部分税款。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可以使用自己已经支付的税款来说抵消需要缴纳的税款。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实际的税负其实远要比税款低的多。
比如,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3%,在使用进项抵消以后,最终企业的实际税负大概在2%左右。这也意味着一般纳税人实际的税负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还低。
毕竟,企业自己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当作“钱”来花!企业只要可以获得足够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降低自己的税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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