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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税款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

【第1篇】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动火作业级别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动火人

特种作业工种

特种作业证件号

动火人

特种作业工种

特种作业证件号

动火人

特种作业工种

特种作业证件号

动火分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分析点名称

分析数据

分析人

涉及的其它特殊作业

安全教育人

危害辨识

序号

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或断开管线( )。

3

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可燃液体的作业。

4

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5

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已清除。

6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储罐不同时进行脱水作业,排凝等作业。

7

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8

电焊回路线已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接。

9

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10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m,二者间距不应小于5m。

11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 )根,灭火器( )台,铁锹( )把,石棉布( )块,其他个体防护设施。

12

其它安全措施: 编制人:

监护人:

工种:

生产单位负责人

相关单位

监护人:

工种:

申请单位意见

相关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生产(技术)部门、设备(工程)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企业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单位

签字:

动火单位:

签字:

动火安全作业证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作业单位

车间项目负责人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作业人员:

基 本 要 求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内容包括作业许可范围及作业环境、作业风险、防范措施(工艺、设备、个体防护等)、应急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应按照风险告知内容,逐条对接确认,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内容

作业许可范围及作业环境:

作业风险:

防范措施(工艺、设备、个体防护等):

应急措施:

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负责人签字:

我方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已明确该项目的风险并清楚了危害、防范措施和其它注意事项。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级别

作业证编号

受限空间所在单位

受限空间名称

原有介质名称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监护人员姓名

工 种

作业人员姓名

涉及的其它特殊作业

安全教育人

分析

分析项目

有毒介质

可燃气体

氧含量

时间

部位

分析人

分析数据

危害辨识

序号

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对进入受限空间危险性进行分析

2

所有与受限空间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落实了盲板抽堵负责人

3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4

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隔离正压防护面具,不得用通氧气或富氧空气的方法补充氧

5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已切断电源,电源开关处加锁或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6

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已具备作业条件,作业是(无需要/已采用)防爆工具

7

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无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8

分析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内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9

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明确作业风险,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

10

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 )、救生绳( )、救生三脚架( )、气防装备( )

11

其它安全措施: 编制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设备(工程)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生产(技术)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所在单位

签字:

动火单位

签字: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作业单位

车间项目负责人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作业人员:

基 本 要 求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内容包括作业许可范围及作业环境、作业风险、防范措施(工艺、设备、个体防护等)、应急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应按照风险告知内容,逐条对接确认,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内容

作业许可范围及作业环境:

作业风险:

防范措施(工艺、设备、个体防护等):

应急措施:

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负责人签字: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设备管道

名称

介质

温度

压力

盲板

实施时间

作业人

监护人

材质

规格

编号

生产单位作业指挥

作业单位负责人

涉及的其它特殊作业

盲板位置图及编号:

编制人: 年 月 日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尽可能降低系统压力,作业点应为常压

2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作业人员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3

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作业时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

4

易燃易爆场所,距作业地点30 m内无其他动火作业

5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已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6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已采取防烫措施

7

同一管道上不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8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生产车间(分厂)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作业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确认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生产车间(分厂)确认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高处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作业地点

作业内容

作业高度

作业类别

作业单位

监护人

作业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2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3

作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安全帽

4

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5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及安全绳

6

作业人员佩戴:a.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 b.空气呼吸器

7

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围栏符合安全规定

8

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9

梯子、绳子符合安全规定

10

石棉瓦等轻型棚的承重梁、柱能承重负荷的要求

11

作业人员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作业所搭设的承重板稳定牢固

12

采光、夜间作业照明符合作业要求,(需采用并已采用/无需采用)防爆灯

13

30米以上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14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生产单位作业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核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地点

吊装工具名称

作业证编号

吊装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证号

监护人

吊装指挥及特殊工种作业证号

起吊重物质量(t)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吊装内容

危害辨识

序号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

1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已编制吊装作业方案,且经作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

2

指派专人监护,并监守岗位,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3

作业人员已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

4

已与分厂(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

5

已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许进入作业现场

6

夜间作业采用足够的照明

7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已停止作业

8

检查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保证安全可靠

9

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10

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需经工程处审查核算并批准

11

吊装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2

人员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3

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不准吊装

14

悬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准吊装

15

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不准吊装

16

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坚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准吊装

17

棱角重物没有衬垫措施,不准吊装

18

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装

19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轮胎、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20

作业过程中应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

21

作业现场出现危险品泄漏,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22

作业完成后现场杂物已清理

23

吊装作业人员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证件

24

地下通讯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排水沟的盖板,承重吊装机械的负重量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25

起吊物的质量( t)经确认,在吊装机械的承重范围

26

在吊装高度的管线、电缆桥架已做好防护措施

27

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28

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内,无架空线路

29

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a.指示牌;b.指示灯

30

在爆炸危险生产区域内作业,机动车排气管已装火星熄灭器

31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36v、24v、12v防水型灯; 36v、24v、12v防爆型灯

32

作业人员已佩戴防护器具

33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生产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

作业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地点

电源接入点

工作电压

用电设备及功率

作业人

电工证号

危害辨识

序号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

1

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元器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3

临时用电的单项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

临时用电线路在装置内不低于2.5 m,道路不低于5 m

5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未在树或脚手架上架设

6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 m

7

现场临时用配电盘、箱有防雨措施

8

临时用电设施装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一机一闸一保护”

9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10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作业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配送电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动土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监护人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作业地点

作业单位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作业范围、内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简图):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危害辨识

序号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

1

作业人员作业前已进行了安全教育

2

作业地点处于易燃易爆场所,需要动火时已办理了动火证

3

地下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4

地下通讯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5

地下供排水、消防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6

已按作业方案图划线和立桩

7

动土地点有电线、管道等地下设施,已向作业单位交待并派人监护;作业时轻挖,未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8

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9

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10

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坡道

11

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应急中心

12

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13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 a.36v、24v、12v防水型灯;b. 36v、24v、12v防爆型灯

14

作业人员已佩戴防护器具

15

动土范围内无障碍物,并已在总图上做标记

16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会签意见:

签字: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断路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作业单位

作业单位负责人

涉及相关单位(部门)

断路原因

断路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断路地段示意图及相关说明: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危害辨识

序号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

1

作业前,制定交通组织方案(附后),并已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

2

作业前,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

夜间作业设置警示红灯

4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第2篇】税收完税证明中税款所属时期

对不起!2023年没有完税证明了!

一、2023年以后的——叫“纳税记录”

从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二、2023年以前的——叫“完税证明”

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三、零申报——也有纳税记录

纳税人2023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四、纳税记录——咋开?

① 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

② 通过手机app申请开具;

③ 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④ 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个人所得税】,支持部分地区的完税证明查询打印。

五、纳税记录——可委托他人代办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六、纳税记录有问题?——可申请核实

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七、纳税记录真实性?——可网上验证

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验证服务,支持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进行验证。具体验证方法见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相关说明。

【第3篇】分期缴纳税款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国家在2023年出台了一个税收优惠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主要的条款摘录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近来看到了几个案例,原来在企业股改的时候,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也适用上述文件规定,个人股东可以五年分期纳税。案例情况介绍如下:

一、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7月24日,海力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海力有限以截至2023年5月31日为止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7,842.09万元将海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本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中,各发起人股东需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超过海力有限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备案在五年内分期缴纳。

二、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12 月 28 日,曼恩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曼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变更以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为审计基准日,以经大信会计师审计的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的账面净资产17,515.79万元为基准,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为8,584.6154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股本总额为8,584.6154 万元,净资产大于股本的部分 8,931.1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合伙企业临沂曼特、临沂承礼、临沂左轮涉及的纳税义务人唐雪姣、刘宗辉、王精华、黄毅、刘铮、陈贵山、彭亚林、李宁、张中春、诸葛挺可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4篇】税收滞纳金超过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因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由此引发了关于税收滞纳金能否超出税款本金的争论。税务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之间,关于该问题的处理意见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意见认为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强制法》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加收税收滞纳金可以超出税款本金;一种意见认为税收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法》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加收的税收滞纳金不能超出税款本金。

笔者认为,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加收税收滞纳金,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不受《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限制。理由如下:

一、依据的法律位阶相同,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税收滞纳金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是2001年4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法律。《行政强制法》是2023年6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法律。两部法律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位阶相同。《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对于《行政强制法》为特别法,按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规定并没有税收滞纳金不能超出税款本金的规定。因此,税收滞纳金可以超出税款本金。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滞纳金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具有以下不同之处:

一是性质不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加收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

所谓补偿性是指对任何迟延履行的金钱债务,都应当对债务人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补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期间所受到的损失,体现公平原则。对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和对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就是这个道理。

所谓惩罚性,是指滞纳金的比例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比例。我国规定税收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年息18.25%。由此可见,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纳税人迟延缴纳税款或扣缴义务人迟延解缴税款,占用国家资金而依法应当支付的利息。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应以占用资金数额和占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应有不能超出本金的限制。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通过减损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促使其尽快履行行政决定的措施,仅仅具有惩罚性特征。对其进行限制,有利于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二是前提不同。税收滞纳金执行的前提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而这个规定的期限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期限,可以说是税收滞纳金执行的期限法定。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决定虽然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但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处罚的数额和期限都是不确定的。

三是基数不同。税收滞纳金的计算基数是纳税人迟延缴纳的税款或扣缴义务人迟延解缴的税款和迟延的天数。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税款的数额和缴纳的期限由各个税收实体法确定,税务机关对税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没有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税收滞纳金的计算基数法定,税额和滞纳天数确定。 这也决定了税收滞纳金的数额也是确定的,税务机关对加收滞纳金也没有自有裁量权,法律无需对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数额进行限制。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计算基数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的数额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都是不确定的,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法》对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进行数额限制,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程序不同。纳税人不按期缴纳税款或扣缴义务人不按期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依法催缴外,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直至履行之日止。由此可见,加收税收滞纳金是法定义务,除《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少缴、未缴税款可以不加收滞纳金外,其余迟延缴纳或解缴税款,必须依法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无需对加收滞纳金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对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决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决定采取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予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对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就是说,加处罚款或滞纳金需要履行法定程序。

五是刚性不同。《税收征收管理法》只对税收滞纳金征收作了明确规定,未对税收滞纳金减免作出规定,也就是说,税收滞纳金不能减免。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该法条明确规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或减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刚性明显弱于税收滞纳金。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角度,还是从税收滞纳金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性质、前提、基数、程序、刚性等方面看,税收滞纳金不是《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受《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约束,税收滞纳金可以超出税款本金。

【第5篇】税收征管法追征税款

日前,金水区税务局运用大数据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加大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征管力度,追征一名网红的662.44万元税款收入国库。

前不久,在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平台对汇缴欠税数据的例行监测中,该局税政二股在系统内查询到,文化路税务分局有一笔2023年汇算清缴的大额欠税有疑团。二股的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与文化路税务分局进行沟通,了解这笔税款的来龙去脉。

接到这一信息后,文化路税务分局税务人员立即着手了解情况。户籍管理员多次与纳税人联系,但纳税人一直不接电话,随后工作人员又联系其任职单位,向企业了解该笔大额申报情况。单位财务人员说该纳税人为一名网络主播,已离职前往北京。

经过税务人员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宣讲,这家企业财务人员表示尽快通知到这名网红,积极配合做好追征工作。

随后,这名纳税人和文化路税务分局取得了联系,当即表态服从税收管理,清缴税款。但是由于本人在北京,受银行限额的规定,税款不能一次性缴纳,需要逐日分批支付。

截至目前,这名纳税人分15笔结清了税款,共补交税款634.66万元,滞纳金27.78万元,合计662.44万元。

追征税款的期限怎么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追征税款的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依法追缴人库的一项征管制度。追缴税款的有效期限为税款的追征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

追征税款可分为有限期追征和无限期追征。

(1)有限期追征:追征期限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10年。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追征期为3年;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为10年。

(2)无限期追征:没有规定追征期限。即追征期限可以为无限长。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追征按税务机关追回漏缴税款后给予处罚的不同可分为不加收滞纳金的追征、加收滞纳金的追征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追征。

(1)不加收滞纳金的追征:是指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追征漏税款时不得加收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追征: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致使税款未能及时缴纳的,税务机关除追其未缴或少缴税款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

(3)追究法律责任的追征:纳税人、扣款义务人以偷税、骗税等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要追缴其应缴未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追征税款和追征期的规定,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它使应缴税款的追征有了较为严密的法律规范,有利于维护税法的尊严,保证税法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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