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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业务实务(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际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际税收业务实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际税收业务实务

【第1篇】国际税收业务实务

习题 1·计算问答题

我国境内某生产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在甲国设立一全资子公司,2021 年境内产品销售收入6000万元,销售成本3000万元,缴纳税金及附加105万元,销售费用1000万元(其中广告费940万元),管理费用700万元,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境外子公司股息所得120万元,子公司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该子公司享受了该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本题不考虑预提所得税和税收饶让的影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3000-105-1000-700-200=995(万元)

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限额=6000×15%=900(万元)<实际发生额940万元,需纳税调增40万元。

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995+40=1035(万元)。

(2)计算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子公司享受了该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则实际按照10%在境外缴纳了所得税。

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120÷(1-10%)=133.33(万元)。

(3)计算该企业2023年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

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133.33×25%=33.33(万元)。

(4)计算该企业2023年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境外子公司在境外的实际缴纳税额=133.33×10%=13.33(万元)

由于题目交代不考虑预提所得税和税收饶让的影响,所以境外所得的实际抵免税额为13.33万元。

该企业2023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35×25%+(33.33-13.33)=278.75(万元)。

习题 2·计算问答题

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发生如下业务:

(1)2023年3月1日对我国境内b公司投资4000万元,持有b公司20%的股权,2023年12月1日又追加投资1500万元,增加5%股权。2023年3月1日a公司与我国境内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b公司15%的股权作价3500万元转让给c公司,协议约定c公司分别于7月30日和11月1日支付价款175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生效,转让时b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00万元。

c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实际于2023年12月1日一次性支付3500万元。12月15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2)2023年12月与居民企业d签订一项新型设备销售合同并提供安装、培训劳务,该设备净值为9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含税价款合计1200万元,未单独列明安装、培训劳务的金额。a公司派遣员工在境内负责该项业务并对其工作成果承全部责任和风险,但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证明其在境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对其劳务部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为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本题不考虑其他税费)

(1)如何确认a公司转让股权收入实现的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12月15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计算a公司转让股权所对应的成本。

首先应求出全部股权的成本,然后再计算转让部分的股权成本,

a公司转让股权的成本=(4000+1500)÷25%×15%=3300(万元)。

(3)计算a公司就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另外a公司适用10%的税率。

a公司就股权转让应纳的企业所得税=(3500-3300)×10%=20(万元)。

(4)税务机关对于未准确列明的安装、培训劳务收入,应如何进行核定?按最低标准核定的劳务收入是多少?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未单独列明上述劳务的金额并且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认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所以税务机关应该核定的劳务收入=1200×10%=120(万元)。

(5)计算安装、培训劳务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派遣员工提供劳务并且该员工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的,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税率适用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的利润率=120×20%=2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4×25%=6(万元)。

习题 3·计算问答题

a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a公司通过其在维尔京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b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

a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均为100%。

b公司于2023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1)3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香港a公司分配股息1500万元。

(2)6月20日,向香港a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2000万元、咨询费600万元,7月30日向a公司支付设计费50万元。a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3)10月20日,a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c公司,c公司向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85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1美元折合68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b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500×10%=150(万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计算b公司向香港a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2000+600+50)÷(1+6%)×6%=150(万元)。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公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计算b公司向a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2000÷(1+6%)×10%=188.68(万元)。

提供劳务所得,所得来源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母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所以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4)指出b公司上述对外支付的款项中,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b公司对外支付的股息、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均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理由: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5万美元=5×6.8=34(万元人民币) b公司对外支付的股息、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均高于34万元人民币,所以应当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5)判断a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习题 4·计算问答题

2023年境外a公司出资8500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b公司。a公司、b公司部分业务如下: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b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400万元。2023年1月20日,b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向a公司分配股利260万元。

(2)2023年2月10日a公司决议将b公司应分回股利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c,同日相关款项直接从b公司转入c公司账户。

(3)2023年3月20日,b公司支付1600万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新产品研发。

(4)2023年4月15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83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c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a公司分得利润是否征收预提所得税?简要说明理由。

a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理由: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①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②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人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2)如果a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话,其享受的金额是多少?

a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分配股利的金额为260万元。

(3)回答b公司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限额的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计算b公司业务(4)应代扣代缴的税额。

b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830÷(1+6%)×6%=46.98(万元)。

b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830÷(1+6%)×10%=78.3(万元)。

(5)说明b公司解缴代扣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第2篇】国际税收风险管控

一、法律风险管控要点

第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及承揽工程。

第二,由于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将按照废标处理,所以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联合体对外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联合投标协议。

二、税收风险管控要点

为避免税收风险,采用以下管控要点。

(1)联合体与业主签订联合体合同时,应在联合合同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额。施工过程中涉及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界面和金额的变动时,建议补签联合体协议,以保证各自开具发票的金额、收到的款项和合同内容一致,进而符合增值税征管要求。

(2)为保证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必须采用以下策略:

①资金流向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

②发票流向方面: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开具发票给联合体业主;

③计价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对联合体各方计价

(观点来源 我的恩师肖太寿博士《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控》)

【第3篇】国际税收制度西班牙

西班牙的税收体系有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方级三种,税收主要用于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等,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所得税、资产税、增值税等,税收由国家统一征收,再以财政划拨的方式转移给自治区政府和地方政府,西班牙的巴斯克自治区和纳瓦拉自治区拥有自己独特的税收体制。了解了西班牙的税收体系,我们再来看一下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被称为西班牙的纳税居民!

简单来说,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即为西班牙纳税居民:

1、一个自然年内在西班牙停留超过183天;

2、“经济利益中心”在西班牙(主要经济来源和资产在西班牙,例如生意、经济活动等);

3、“重要利益中心”在西班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生活在西班牙,即使你在西班牙停留少于183天,西班牙政府也将假定你为西班牙居民)。

佰利诺金移民专家点评:通过购房移民到西班牙的新移民不用担心成为纳税居民,因为西班牙购房移民没有移民监,只要居住不满183天,就不会被视为纳税居民。说完了西班牙的税收体系,我们再来聊一聊具体的税种。

一、个人所得税

西班牙的收入可以分为两种,即普通收入和储蓄收入,其中,储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资本收益、资产出售、寿险合同等几个方面,每一类的收入按照计算规则计算后,列为总计税基数,在扣除津贴和所有的扣减后,即为净征税基数。

西班牙的税率从19%起,最高税率为45%,个人所得税在每年的4-6月申报,以下情况对退税比较有利:

1. 有子女、父母、配偶没有收入,经济上依附申报人

2. 有房屋贷款

3. 该年度个人所得税金额较高

二、增值税(iva)

根据西班牙增值税法规定,所有商品和服务都要缴纳增值税,各类商品的增值税,可以分为三个级别:

4. 21%税率:包括日常用品、服装、生活用品、家具等;

5. 10%税率:包括食品、部分服务业,比如餐饮等行业;

6. 4%税率:基本生活用品,如水、牛奶、饮料等。

西班牙的增值税3个自然月计算一次,如果是负值,积累到下个季度,如果年度内均是负值,可以申请退回,或者积累到下一年度。

三、房租税

房租税实际上是由房东的个人所得税来支付,根据西班牙税务局的规定,每个房东,需在房屋租金内扣除19%作为房租税支付,每个季度缴纳一次。

四、公司盈利税

2023年7月5日,西班牙财政大臣maría jesús montero宣布:启动西班牙税改制度,将公司盈利税自25%将为15%。

五、中国公司的基本征税框架

由于中西两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在西班牙,对于直接从西班牙公司支付给中国母公司的红利和利息,应征10%的预提税。一般情况下,对因转让西班牙子公司的股权而获得的价金免于征收增值税、财产转让税和印花税。

2023年9月28日,西班牙正式公布购房移民法案:购买50万欧元的不动产可获得居留许可。2023年7月底颁布法规修正:放宽父母和子女的条件并延长居留许可的期限。

西班牙房产从 2008 年经济危机时到 2013 年房价跌倒了最低价,2015 年- 2018 年西班牙当地的 gdp 每年都在以 3.2%的经济增长,这样的增势在整个欧洲都是最快速的,经济已经全面复苏,目前房产较 08年的房价已经增长了 20%,但仍然有 30%的增长空间,目前仍然处于一个低价的段位,有很大的升值空间,非常值得投资。

【第4篇】2023年国际税收

当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行业结构、收入资产等的特征在逐渐发生变化,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学习借鉴国外关于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先进经验,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有利于实现税源精细化管理,提升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在激励高质量发展中“做大蛋糕”“分好蛋糕”,从而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税收征管的国际经验

01 明确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界定标准

发达国家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界定一般都具有明确标准,主要可以分为四种界定口径。

第一种是仅以净资产作为认定依据,如英国将净资产超过2000万英镑的自然人认定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加拿大将净资产超过5000万加元的自然人认定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

第二种是以净资产或收入作为认定依据,如美国将净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或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自然人认定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

第三种是同时将净资产和收入作为认定依据,如葡萄牙将净资产超过2500万欧元且收入超过500万欧元的自然人认定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

第四种是综合考虑资产、收入、与大企业相关联等因素认定,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主要有西班牙、新西兰等。

02 打造完善的税号使用制度

许多发达国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实现信息管税,有效提升了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征管质效。

这其中,主要是得益于针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身份采用了完善的税号制度

在英国,纳税人的税号与保险号码同时与工商登记、银行信用、社保缴纳等紧密连接,凭借税号就可以找到纳税人的银行信用记录、社保缴纳等情况,税务部门可以利用税号查询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涉税信息。

在美国,个人身份证号、社会安全号和纳税人识别号三者统一,纳税人除了零星交易和小额交易外,所有交易都需要经过银行转账,个人所有经济活动都可以通过纳税人识别号查询。这些制度保证了美国国内收入局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经济交易的有效监控,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征管。

瑞典的税号使用制度也很完善,瑞典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所有经济活动都需要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向银行了解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财产信息,及时掌握其涉税状况。

03 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

尽管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群体的规模不大,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庞大,征管难度也比较大,因此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征管。

如部分发达国家设置了专职管理机构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采取专业化管理。

在oecd成员国中,美国、日本、英国等超过半数的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这些机构主要负责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登记注册、税收审计、纳税服务等业务,工作重点是开展税务审计和纳税服务

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还成立不同的调查组加强税收征管,其中一般调查组主要针对年收入大于100万英镑并有多种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特别调查组主要处理年收入高于500万英镑的企业和个人的税务欺诈行为。

一些未专门设立专职管理机构的国家将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入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比如,加拿大推动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与企业使用同一个数据库,便于税务部门将高收入高净值个人与其控股、参股的企业关联管理,从而更为准确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财产等信息。

04 建立高质量的涉税信息管理制度

由于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流动性强,税务部门需要通过建立高质量的信息化管理制度和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了解其财产收入情况,尽早发现其税收筹划行为。

发达国家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和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有共同之处,其中瑞典、韩国等国家较为突出。

瑞典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十分发达,不仅在税务部门内部实现联网,还与海关、银行等许多部门实现联网,税务部门可以随时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机构和金融机构等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及时掌握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涉税信息。韩国重视“电子税收”理念,依靠信息化系统的支撑,注重第三方信息的采集与获取。

韩国国税厅利用电子税收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韩国还颁布《课税资料提交法》,以立法的形式对社会第三方机构向税务部门提供资料的义务进行了强制性要求,明确税务部门可以从政府部门、公共机关和国家下属团体获取资料,从而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收入和资产的监控。

05 提供较为成熟的纳税申报服务

由于一些发达国家的税制较为复杂,因此税务代理服务被广泛推行。税务代理服务可以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纳税申报提供第三方帮助。

在德国,《税收咨询法》明确规定税务代理的资质、程序和监管,只有法律授权的专业税务代理人和公司才有权提供代理服务。德国的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广泛使用税务代理服务,税务代理公司通过信息数据库系统为纳税人代理纳税申报。

美国国内收入局对税务代理中介组织十分重视,通过立法、管理、合作等方式规范税务代理工作,提高税务代理人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质量。美国税务代理机构形式多样,包括专业代理人、专业税务代理公司等,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通常寻求专业代理人为其办理业务,进行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等高层次的税务代理。

06 重视税收风险识别和应对

各国十分重视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风险识别和应对,采取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税务审计等方法加强税务风险的应对

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建立了一套风险评估系统,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每一项收入和支出进行风险识别,通过开发数据统计模型、归类整理数据,对纳税人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划分不同风险等级。

部分国家采取税务审计的方式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进行风险应对。从审计范围看,大部分国家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审计不是抽样审计,而是全部审计。如爱尔兰将审计范围覆盖到全体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从审计方法看,一些国家的审计不只局限于纳税申报资料,如美国更加重视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全面税务审计,采用“企业法”对自然人和关联企业实施全面审计。

07 实施严厉的税收处罚制度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在偷逃税时通常会考虑违法成本,而发达国家的税收处罚都非常严厉,纳税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往往会承担巨额的罚款甚至受到监禁

因此,发达国家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法遵从度非常高。具体而言,各国的税务处罚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法院判决的刑事处罚,主要针对逃税等行为;另一种是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主要针对错误的纳税申报行为。

如瑞典对纳税人错误的申报行为按照申报收入的40%征收税收附加税。对于逃税的行为,各国主要采取罚金和监禁的形式。

法国的税收刑事处罚区分初犯和累犯,对于初犯处以37500欧元的罚金和5年的监禁,对于累犯最高可处以10万欧元的罚金和10年的监禁。

为了打击税务犯罪,韩国国税厅还开设了“隐匿资产举报中心”,对于主动提供纳税人隐匿资产有效线索的举报人,根据所欠税款金额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08 设置紧密的国际协同管理机制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来源不仅具有复杂性,有时还具有跨国性,其财富分布、家族成员多具有国际化特点。因此,许多发达国家都非常注重加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国际协同管理。

德国十分重视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换与协同管理,签署一系列双边协议,并且致力于在欧盟内部实现所有成员国的多边信息交换。

美国联邦政府于2023年3月通过《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该法案主要针对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开设银行账户或拥有金融资产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规定此类人员必须将金融资产和取得的收入依法向美国国内收入局申报纳税,防止这部分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将资产转移到海外。

韩国将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作为中长期战略之一,强化国际合作,预防境外逃税。海外金融账户报告制度是韩国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该制度于2023年通过立法并被写入《国际税收事务协作法》。韩国居民纳税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报告其在境外开设的账户情况,不准确报告或报告不完整的纳税人将被按照未报或少报账户金额的10%给予处罚。

09 实行信息披露政策

根据披露的强制程度,披露政策可以分为自愿披露政策强制披露政策大多数国家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采用自愿披露政策。

oecd成员国中有18个国家制定了自愿披露政策,鼓励税法遵从。

如加拿大税务局鼓励纳税人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主动发现并改正错误,对于以前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不准确或不完整信息的行为,只要纳税人主动披露并补充涉税资料,税务机关就可以免除其税收滞纳金等处罚,纳税人只需支付所欠税款和利息。

瑞典也推行自愿披露政策,纳税人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修改错误的申报信息,自愿披露信息可涉及前6个纳税年度信息。

在少数实行强制披露政策的国家中,英国要求所有纳税人主动披露财务信息,税务机关对主动披露信息的纳税人处罚力度轻于其他未披露信息的纳税人。美国、韩国等国家也实行强制披露政策,对未及时披露准确信息的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给予严厉的处罚。

我国高收入高净值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01 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

高收入高净值是一个相对概念,其界定标准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

在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判断标准上,我国尚未确立统一的判断标准。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税总发〔2016〕99号)中提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

然而,该办法并未划定“超过一定额度”的具体数值。2023年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告2023年第14号)对高净值账户作了“截至2023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的相关定义,但该办法依旧没有对我国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界定标准进行确定。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定位重点监控人群。

02 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源监控不到位

收入根据不同来源可分为劳动性收入资本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三种类型。

劳动性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和稿酬所得;资本性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性收入包括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

在现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以及代扣代缴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下,许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可通过分解所得项目、变通收入类型等途径隐匿收入来逃避税收,导致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中国税务年鉴(2021)》的数据显示,2023年劳动性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为62.16%,而作为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的资本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所占的比重仅为35.89%。

03 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与数字经济不匹配

数字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动力的同时,也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与传统的交易模式不同,数字经济下交易形式从线下转移到线上,交易双方通过数字化平台达成交易

数字经济将不同行业结合在一起,将产品与服务融入互联网市场,打破了传统的交易方式,给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带来更广泛的收入来源,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判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性质。

同时,数字经济也突破传统的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多元化、雇佣关系的灵活化也模糊了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下对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判定。同时由于数字经济涉税业务复杂,加之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收入的来源地与交易的发生地通常不同,税务机关难以判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来源地,因此也难以划分税收管辖权。

04 税务部门和其他非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不足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的特点,除了工资薪金所得外,往往还涉及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且交易方式也不仅局限于现金和银行转账,还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税源分散且具有隐蔽性。目前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之间,缺乏与金融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信息共享,导致税源监控存在漏洞。

05 国际协同机制不完善

自然人的流动性比法人的流动性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更是如此。税务部门在面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跨境业务收入确认以及资产分布的问题上,需要与国际紧密协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除了通过直接移民转移资产的手段避税外,也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利润、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空壳公司长期不作利润分配等方式避税。

虽然我国在2023年12月正式加入oecd主导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但目前还有部分国家未加入crs,这些未加入crs的国家就成为我国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监管的灰色区域,纳税人可以利用财产转移等方式逃避税负。

完善我国高收入高净值税收征管的建议

01 完善税收制度,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分级分类管理

一、明确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界定标准

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综合考虑全国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高收入自然人的收入来源以及纳税人从事的行业等因素,制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具体界定标准

在明确界定标准的基础上,税务部门成立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及时监控重点人群的纳税申报信息,有效减少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源流失问题。

二、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分级分类税收管理

明确重点管理人群和行业,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集中的行业设立专项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源监控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一是对纳税人合理分类,依据纳税人的行业、收入规模、风险特征等标准划分类别,并针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差异化管理。

二是对同类纳税人实行分级管理,依据其涉税的复杂程度划分等级进行差异化管理。如将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划分为重点管理对象,将数量众多的中低收入中低净值自然人划分为非重点管理对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02 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模式

一、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税收数据库

首先,全面推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是以数治税的重要保障,应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与身份证号、社保账号等相关联,要求自然人在从事大规模金融活动、合同签订、不动产转让等经济活动时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其次,建立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收集和完善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财产信息,并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实时监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经济活动与收入来源,避免税源流失。

二、制定符合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征管政策

数字经济的发展给传统的商业模式带来了冲击,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规律,需要利用大数据信息平台,将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从“依靠经验或外部举报”转向“依托税收大数据进行监管”,形成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下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规范和调节。

在建立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数据库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可与平台企业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确保从源头上掌握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信息。平台企业将涉税信息分享给收入来源地与交易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确保各地税务机关掌握涉税信息,从而准确划分税收管辖权。

三、结合大数据加强税务稽查力度

税务部门应结合大数据识别与评估,建立针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专项稽查制度,制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常规化稽查和高风险移送稽查标准程序,定期开展专项稽查,增强税收执法刚性,并加强涉税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惩治力度和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

03 健全加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的配套制度

一、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加大涉税信息共享力度

由于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自行申报的纳税信息不一定准确,而税务机关受管理资源的限制,往往不能获取完全的信息。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必须依靠第三方来获取涉税信息。目前我国金税四期工程正在建设中,应在金税四期工程的建设中加强第三方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和比对功能,明确政府部门、金融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等的信息交换义务,为税务机关及时获取第三方信息提供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持。

二、完善并加强国际税收协同管理

首先,可以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签订等方式,增强国际间的涉税信息共享,追踪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资产变化情况,特别是财产转让、遗产获赠、股息所得等,及时更新和同步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境外信息,解决国际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其次,堵塞国际税收征管漏洞,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避税的税收征管,如加强对纳税人利用避税地间接转让境内资产的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oecd. tax administration 2019:comparative information on oecd and other advanced and emerging economies[r].paris:oecd,2019.

[2]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征管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7.

[3]方东霖,杨沛民.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21(7):137-140.

[4]杜小娟.大数据视域下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21(9):135-140.

[5]马念谊.高收入高净值个人税收征管:国际经验与启示[j].税务研究,2017(8):78-81.

[6]方佳雄.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现状、问题与对策[j].税务研究,2019(2):105-108.

[7]李菁.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思考[j].甘肃金融,2020(9):30-32.

[8]梁季.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分析、借鉴与思考[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40-49.

[9]黄燕飞.美国个人所得税主要特征及对中国的启示[j].财政科学,2018(12):138-146.

[10]蒋震.以共同富裕为导向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研究[j].国际税收,2022(1):13-22.

[11]冯俏彬,宋恒,白雪苑,等.共同富裕视角下加强税收对高收入调节作用的研究[j].社会治理,2022(2):43-51.

[12]李文,王佳.我国财产性收入的税收调节:对公平的偏离及优化取向[j].税务研究,2020(3):22-28.

作者单位: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温彩霞)

作者:

高明华(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余雅娴(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石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投稿及合作:xiaoyao@caifuguanl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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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国际货运代理税收政策

货运代理基本概念

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的定义是 :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代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货代的服务对象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

一、为发货人服务

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得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货物的拼装。

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9、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二、为海关服务

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他得到了这些当局的许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负责早发定的单证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

三、为承运人服务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四、为航空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上,它被指定为国际航空协会的代理。在这种关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作为一个货运代理,它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程度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

五、为班轮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近几年来由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他们与班轮公司及其它承运人(如铁路)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然而一些国家却拒绝给货运代理支付佣金,所以他们世界范围内争取对佣金的要求。

六、提供拼箱服务

随着国际贸易中集装运输的增长,引进集运和拼箱的服务,在提供这种服务中,货代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集运和拼箱的基本含义是:把一个出运地若干发货人发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若干收货人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个整件运输的货物发往目的地的货代,并通过它把单票货物交各个给收货人。货代签发提单,即分提单或其他类似收据交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初始的提单交给收货人。拼箱的收、发货人不直接与承运人联系,对承运人来说,货代是发货人,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货人。因此,承运人给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或货运单。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话,货代也可以在出运地和目的地从事提货和交付的服务,提供门到门的服务。

七、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在货代作用上,集装箱化的一个更深远的影响是他介入了多式联运这是他充当了主要承运人并承担了组织一个单一合同下,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门到门的货物运输。它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分别谈判并签约。但是,这些分拨合同不会影响多时联运合同的执行,也就是说,不会影响发货人的义务和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他对货损及灭失所承担的责任。在货代作为多时联运经营人时,通常需要提供包括所有运输和分拨过程的一个全面的“一揽子”服务,并对它的客户承担一个更高水平的责任。

货运代理的责任

1、基本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2、责任期限

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示的地点业已作为完成并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3、对合同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自己因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4、对仓储的责任

货代在接受货物准备仓储时,应在收到货后给委托方收据或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5、权利

委托方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保关、签证、办理单据等,以及为其提供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因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它费用。如货物灭失或损坏系属于保险人承包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6、除外责任

① 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② 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③ 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④ 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⑤ 由于货物送达地质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⑥ 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 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或带队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付赔偿责任。

船代、货代含义区别特点

(1)船务代理:船务企业接受海运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有关业务。办理在港船舶有关业务,提供服务、进行在港船舶有关的法律行为。

(2)货运代理:接受货主的委托,代理货主办理有关货物业务。办理有关货物的报关、检验、交接、分拔、仓储、包装、转运、订舱业务。

1) 可以安全、迅速、经济地组织货物。

2) 能控制货物的全程运输。

3) 能够提供咨询。

4) 对国内、外市场销售的可能性提出建议。

5) 把小批量的货物集中成成组货物。

6) 影响到新的运输方式的创造。

(3)租船代理租船人委托的经纪人代表承租人在租船市场上为其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

船东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进行船舶租赁业务。

(4)船东经纪人船东委托的经纪人,代表船东寻找货源或需要长期租用船舶的租船人。他是船东的代理。

2.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1)代表发货人

依照发货人的指示,选择航线、运输方式、合适的承运人、订舱。

审查信用证条款,研究各国的货物运输的政策和法规,准备必要的单据,收货并签发有关单据。

有必要时,安排货物的仓储、称重、检尺、短途运输。

运输货物到港,进行报检验、通关,发货人有要求,代办运输保险。

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支付各项费用,必要是安排转船。

索要已签发的提单交发货人,以便及早结汇。

监管货物运输直到交给收货人。

发生货损、灭失,要注明情况,协助委托人索赔。

(2)代表收货人

l依照委托人指示,代表收货人监管货物运输、收取并检查有关的单证。

l从承运人处接受接受货物,有必要时支付运费。

l安排通关,并向海关、有关当局支付关税和其他费用。

l必要是安排货物过境仓储、运输。

l向收货人交付已清关的货物、协助收货人进行仓储、代运、分拨货物。

l发生货损和灭失,应协助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

(3)其他服务

(4)特殊货物

l运输工程货物,需要按计划以确保及时交货。

l服装挂箱。

l海外展品运输。

3.委托协议与运输单证的当事人

(1)委托协议:委托人与代理人

(2)运输单证:托运人与承运人

注意:不能把两组关系混淆

4.货运提单转让的规定

(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5.代理报关出示的文件

(1)授权办理报关纳税事宜的责任授权书。

(2)承揽、承运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

(3)委托人的委托书。

(4)其它有关文件。

6.我国对代理企业的业务的规定?

企业概念业务范围管理规定其他

货物运输代理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义务,收取报酬的行业。(1)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2)货物的监装卸、拆箱、分拔、中转(3)报关、报检验、保险(4)缮制签发有关单据。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受船舶所有人委托,负责照管和代理属于委托人所有的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在港业务的行业。(1)联系安排船舶进出港。(2)办理船舶、货物、集装箱的报关。(3)受船长、委托人的委托,代签提单。(4)代理货物的托运、转运、多式联运。(5)组织货载,为货主订舱位。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接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1)空运销售委托代理合同报备(2)销售代理的手续费标准是:平等互利原则。(3)对空运销售代理签订合同有严格的规定。分为:(1)一类空运销售代理(国内)、(2)二类空运销售代理(国际)。

代理报关企业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事宜,依照规定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1)为委托企业办理承揽、承运的报关纳税事宜。(2)异地报关

【第6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融合,“一带一路”战略的持续推进,对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克州税务局将国际税收专项情报交换工作列为2023年国际税收管理工作重点项目,采取多项措施为开展国际税收工作做准备、打基础。2023年12月成功发起了第一起对外专项情报交换,有效加强跨境税源管理。

2023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吐尔尕特税务局在对企业检查中发现新疆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以总价款976531欧元购买德国豪顿透平公司二氧化硫鼓风机sf9.0一套,由德国豪顿透平公司负责将设备销售运输至中国天津新港并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未详细规定技术服务的价款。因此认为德国豪顿透平公司对于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紫金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需要获取豪顿透平公司销售给紫金公司二氧化硫鼓风机sf9.0设备价款及相关费用,和豪顿透平公司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相关全部收入信息。为取得相关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克州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申请对德国发起专项情报交换,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通过成功发起了第一起对外情报交换。

通过此次专项情报交换,打破了信息壁垒,拓宽了信息来源范围,夯实了境外税收服务与管理基础,进一步强化了克州税务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律师点评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第七条:

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

专项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就国内某一税务案件提出具体问题,并依据税收协定请求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提供相关情报,协助查证的行为。包括:获取、查证或核实公司或个人居民身份,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转让财产或提供财产的使用等与纳税有关的情况、资料、凭证等。

因此,税务机关对于涉及管辖范围之外的境外主体掌握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情报交换的方式,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两国之间关于情报交换的税收协定条款发起情报交换需求,由对方国家据此收集并回复相关信息。

实践中我国发起专项情报交换情形的并不少,例如,仅2023年我国已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专项情报交换450份,开展专项反避税调查立案250件,预计补缴税款600多亿元。

【第7篇】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现状

作者 | taxdao

加密货币的征税问题在理论和实务领域成为了热点话题,税务机关能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行业主体如何处理合规性以及能否获取监管确定性;个人在加密货币活动中取得的收益能否被征税以及如何申报纳税等诸多问题正面临较多挑战,这也是我国税务机关和企业以及行业相关者都在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系列三 洞察建议

(一)增强风险意识,杜绝侥幸心理

虽然现阶段税务机关对能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相关的税收法规仍处于空白阶段。但在税收的经济层面,加密货币价值链上仍有较大环节存在经济性的可税。同时,结合国际征管经验,大部分发达经济体正逐步完善税收立法,填补行业征管缺失。长远看,我国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大概率会对行业进行立法完善,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征税权,逐步征税的趋势不可避免。

加密货币行业从业者以及相关方切要增强风险意识,杜绝税务机关现在不找我,也不清楚行业运营等侥幸心理存在。根据征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力和依据对纳税人进行历史回溯调整,短期的侥幸不代表未来的合规。

(二)增强合规意识,提前谋划布局

加密货币行业相关者需要增强合规意识,及时在当前监管体系尚未明确之际,仍要尽可能增强税务处理合规性,对加密货币每个环节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和数据进行梳理留存,以备未来不时之需。主管不纳税和客观不可纳税对应的税务处理结果会有较大差异,做好数据备份,在未来和税务机关就具体事项沟通时掌握数据主动权,在配合税务机关稽查或者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纳税成本。

(三)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当前部分地区出现针对加密货币行业相关者的调查个案,虽不代表官方姿态和声音,但对行业相关者而言是个警示,及时遇到类似案件不要恐慌,要增强法律意识,在当前税法的框架下同税务机关理性沟通,介绍业务模式,配合纳税义务的判定,同时也运用法律工具,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与税务机关对具体涉税事项产生较大分歧时,可以充分运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尽可能消除执法层面主观性和过激性,实现基于税法理解,以税论税,以法收税,切实保障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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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小编是国贸的学生,为大家整理了国际经济学的名词解释。

是李坤望版本的《国际经济学》哦

《国际经济学》-李坤望

可以初步了解一下国际经济学,也可以当做考试的复习材料哦

重商主义重商主义认为,货币是财富的惟一形式,在一国范围内这种财富不会增加,因为在一国范围内,一些人的所得就是一些人的所失,所以一国要使财富的绝对量增加必须进行国际贸易,并且在这种对外贸易中保持出口大于进口。重商主义在15—18世纪中叶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收支理论中占有主导地位,但它混淆了手段和目的。积蓄黄金和其他货币并不能提高一国的生活水平,货币的价值不在于它本身而在于它能从其他国家买到些什么。

自由贸易论自由贸易论的基本出发点是:国际贸易对所有的参加国都是有利的,贸易的利益是“非零和”的,因此,政府应该采取支持自由贸易的政策,或不干预的对外贸易政策。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主张都包含了这样一个基本命题。

绝对优势论绝对优势论认为,国际贸易产生于各国之间生产商品的技术水平的绝对差别;贸易是建立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之上的;参加贸易的国家都可以从国际贸易中获得利益。

比较优势论比较优势论是指在两国都能生产同样两种产品的条件下,其中一国在两种产品的生产上劳动生产率均高于另一国。该国可以专门生产优势较大的产品,处于劣势地位的另一国可以专门生产劣势较小的商品。通过国际分工和贸易,双方仍然可以从国际贸易中获得利益。简而言之,“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

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在生产两种产品时,增加一单位某种产品的生 产所放弃的另外一种产品的价值或数量。放弃一种产品一定数量的生产的目的是为了释放出一定的生产要素或经济资源,以生产另外一种产品。

机会成本递增机会成本递增是指在生产两种产品的条件下,为增加其中一种产品的生产量而不得不放弃另外一种产品的产量,它不是不变而是不断增加的。这种机会成本的递增是由资源的稀缺性造成的

生产可能性边界生产可能性边界是经济学用来描述在生产资源被充分使用的条件下,一个经济社会所能生产的两种产品的最大可能组合点的连线。在机会成本递增条件下,生产两种产品的各种组合点的连线即生产可能性边界是向原点凹的

斯托珀-萨缪尔森定理:某一种商品价格的上升,将导致该商品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名义和实际价格或报酬提高;而另一种的生产要素名义和实际价格或报酬下降.

罗伯津斯基定理:在商品相对价格不变的前提下,某一要素的增加会导致密集使用该要素部门的生产增加,而另一部门的生产则下降。

要素禀赋论生产要素禀赋论是用各国生产要素丰裕度的差别进而是成本的差别说明国际贸易原因的理论。在各国生产要素存量一定的情况下,一国将生产和出口较密集地使用其较丰裕的生产要素的产品,进口较密集地使用其稀缺的生产要素的产品。

要素密集度在生产一定产量的某种产品时,两种生产要素投入的比例就是生产某种产品的要素密集度。在生产不同产品时,依据使用的或投入的比例最大的那种生产要素来描述该产品的要素密集度。如果生产某种产品数量一定时,劳动投入量在两种生产要素中的投入比例较大,我们就称之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果资本投入的比例较大,我们就称其为资本密集型产品。

里昂剔夫之谜根据赫克歇尔一俄林模型,美国应该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然而美国经济学家里昂剔夫用投入一产出法计算了美国出口品和本国与进口相竞争的产品(代替进口产品本身)的要素含量,进而对进出口产品的要素含量进行比较。他发现,美国实际上出口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的是资本密集型产品,这显然有悖于生产要素禀赋论。这一由里昂剔夫通过实证发现,并有悖于直觉的现象被称为“里昂剔夫之谜”。

ho定理由于各国要素禀赋的不同,导致了要素供给能力的差异,进而引起商品相对价格的不同。根据比较优势原理,一国应出口密集使用其丰裕要素的产品,进口密集使用其稀缺要素的产品。

悲惨性增长当一国的经济积累偏向出口部门,导致出口的产量激增,这时如果国际市场需求不变,会导致贸易条件恶化,当贸易条件恶化带来的损失超过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利益时,该国的福利水平降低,即为悲惨性增长

要素价格均等化在贸易之前两国丰裕要素的价格均低,稀缺要素的价格均高。随着贸易的开展,两国丰裕要素密集的商品价格不断上涨,两国稀缺要素密集的商品价格不断下降,则导致两国丰裕要素的价格则不断提高,稀缺要素的价格则不断下降。当商品价格达到均等时要素的价格亦达到均等

特定要素是指一种要素的用途通常仅限于某一个部门,而不适用于其他部门的需要

重叠需求论两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密切程度是由两国的需求结构与收入水平决定的。两国之间收入水平越接近,消费结构就越相似,则两国之间进行贸易的基础就越雄厚,贸易量就越大。

产品生命周期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在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各种投入要素在成本中的相对重要性也将发生变化。由于各国在各种投入上的相对优势不同,因此各国在该产品不同阶段是否拥有比较优势取决于各种投入在成本中的相对重要性。根据该理论,工业最发达国家出口那些包含新的更高级技术的非标准化产品,同时进口那些包含旧的和已普遍应用技术的标准化产品。

规模经济投入增加一定的比例,产出增加超过这个比例;即平均成本随着产出的增加而递减

外部规模经济外部规模经济:产品的平均成本随着行业中厂商数目的增加而减少。即单位产品的成本取决于行业规模而非单个厂商的规模。

内部规模经济产品的平均成本随着厂商生产规模的增加而减少。即单位产品的成本取决于单个厂商的规模而非行业规模。

有效保护率有效保护率也称实际保护率,是指关税对某一个特定工业生产的保护程度。它是该行业生产或加工中增加的那部分产品价值(增加值)受保护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关税的有效保护率高于名义关税率。

进口配额所谓进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工业,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进口配额的分配方法主要有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两种。全球配额规定该国对某种商品在一定时间内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它适用于来自任何一国的商品进口。国别配额是进口国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规定不同的进口配额。

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为鼓励某种商品的出口,对该商品的出口所给予的直接补助或间接补助。直接补助是政府直接向出口商提供现金补助或津贴。间接补助是政府对选定商品的出口给予财政税收上的优惠。

倾销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行为,它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国内价格或成本向国外销售商品的行为。倾销行为主要分为持续性倾销和掠夺性倾销两种。持续性倾销是指出口商以占领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本国市场的价格持续地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掠夺性倾销是指为打败竞争对手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市场的价格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在消除竞争者以后,重新提高价格,控制市场。

自愿的出口限制自愿的出口限制是指商品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之下,自愿地限制某些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出口数量或出口金额。一般情况下,自愿的出口限制的数量是进口国和出口国通过谈判确定的。

最佳关税最佳关税是指使本国福利达到最大的关税水平。确定最佳关税的条件是进口国由征收关税所引起的额外损失与额外收益相等。

幼稚产业指处于成长阶段尚未成熟,但具有潜在优势的产业

穆勒标准当某一产业规模较小、其生产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时候,如果任由自由竞争,该产业必然亏损。如果政府给予一段时间的保护,使该产业能够发展壮大,以充分实现规模经济,降低陈根,以致最终该产业能够完全面对自由竞争,并且获得利润,那么该产业就可以作为幼稚产业来加以扶植。

巴斯坦布尔标准判断一种产业是否属于幼稚产业,不仅要看将来是否具有竞争优势,还要看该产业未来所获得的预期利润的贴现值能否弥补保护成本。

坎普标准如果某一产业能够产生外部规模经济效应,即使该产业在保护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大于该产业预期的贴现值,但只要其在保护之后,能够产生显著的外部经济效应,则仍然有保护的必要。

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获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行政上独立的经济体之间通过达成协议,相互取消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而形成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

关税同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通过达成某种协议,相互取消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并建立共同对外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共同市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通过达成某种协议,不仅实现了自由贸易,建立了共同对外关税,还实现了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

经济联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实现商品、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基础上,在进一步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

完全经济一体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通过达成某种协议,在实现了经济联盟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协调,乃至统一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

贸易创造指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所带来的贸易规模的扩大和福利水平的提高。

贸易转移指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并建立共同对外关税所带来的相互贸易代替了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从而形成贸易方面的转移。

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是经济尚比较落后,面临经济发展的艰巨任务,处在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和地区。根据世界银行1996年的标准,发展中国家是指那些在1994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8956美元的国家和独立行政区。按人均收入的不同,发展中国家又可进一步分为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

进口替代进口替代是指通过发展本国的工业,实现用本国生产的产品逐步代替进口以满足国内需求,以期节约外汇,积累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战略。

二元经济指在一个发展中国家内,比较先进的、资本密集型且工资水平相对较高的工业部门和传统的落后农业并存的经济结构。

出口导向战略指发展中国家通过促进本国产品的出口,积累发展资金并发展经济的战略。发展中国家利用本国的自然资源优势发展产品的出口,带动经济增长的战略被称为初级产品出口导向战略或初级导向战略。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调整各国关税与贸易关系的多边国际协定。它以推进贸易自由化为原则,是一个带有组织性的多边贸易协定。

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个缔约国的一切贸易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应同样五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

国民待遇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及产品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产品的同等待遇

乌拉圭回合乌拉圭回合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是关贸总协定的第八轮谈判,是一揽子解决多边贸易体制问题阶段的多边贸易谈判。参加谈判的各国部长们达成了总体的政治承诺,它共有两大部分,即:(1)货物贸易的谈判;(2)概述了服务贸易规则新框架的目标。这次谈判致力于将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都包括在一个贸易组织的约束之下,进而成立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机构设在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是调节国际贸易,特别是成员国之间贸易关系、约束各成员国之间贸易规范和贸易政策使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原则相一致的国际贸易组织。由于它是组织形式和职能的统体,因此可以说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国际贸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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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今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一期国际税收线上课程,主题是“防止税收协定滥用”。oecd秘书处的四位专家,通过案例向学员讲授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前沿理论,为我国税务人员应对税收协定滥用的风险提供实践指导。作者参加了这期课程的学习,并梳理了课程要点和思考。

什么是协定滥用?

协定滥用,可以说是非居民利用双边税收协定,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做出一些税收安排,这些税收安排的主要目的仅是为了获得一个更为有利的税收结果,而这种安排违背了双边税收协定的宗旨。双边税收协定的宗旨主要是为了促进国家之间货物、劳务、服务、人员、资金的交易,避免出现双重征税。

举个例子,我国与a国和b国都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与a国为10%,而与b国为5%,若一个a国公司在我国投资了一个酒厂,酒厂今年利润很大,要向a国公司分红,但a国公司觉得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太高,于是a国公司在b国成立了一个壳公司,酒厂向b国的壳公司支付股息,只缴纳了5%的预提所得税,b国向a国支付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为零,这种安排就使得a国公司避税5%。这种安排利用了我国与b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然而我国和b国的壳公司之间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贸易往来,不符合双边税收协定的宗旨。以上例子中的b国壳公司被税务机关称为导管公司,这些导管公司常用以下方式来滥用税收协定:双边协定预提得税差异、常设机构标准差异、所得来源地征税权差异、信息交换盲区等。

为防止非居民纳税人利用双边税收协定不当获取协定给予的税收利益,二十国集团和联合国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oecd,希望联合各国共同合作应对滥用税收协定,进而应对全球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问题。oecd建议各国参考税收协定范本,签署《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mli)》(简称《多边公约》),“融合”各国的税收协定,使各国之间谈签的税收协定在应对滥用协定方面趋于一致,形成一张疏而不漏的网,共同应对全球的beps问题,减少国家之间的税收争议。为落实《多边公约》,oecd设立了一个类似质量控制体系的制度,要求每个愿意加入的国家达到一个最低标准——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并且会每年开展一次“同业检查”,督促各国尽快采取行动。

那么,这些协定范本和《多边公约》采用什么措施帮助各国防止税收协定滥用呢?专家谈道,为应对非居民企业采用诸如导管公司这样的安排来滥用协定,oecd建议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参照协定范本和《多边公约》的工具,着手双边税收协定的修订和本国反避税法规的制定,专家介绍了一些法规中常用的反避税措施。近年来,我国已经在这方面取得成效,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规定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包含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等,这些主要是一些特定的反避税安排,同时还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规定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另外,专家详细介绍了“受益所有人”这种反避税工具,各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争议点集中在四个方面,即占用权、使用权、风险和控制,而我国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中已经作了详尽的指导,在我国的反避税实践中也经常被应用,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

专家介绍,《多边公约》的工具主要是“主要目的测试(ppt)”和“利益限制条款(lob)”。我国于2023年签订《多边公约》,开始逐步修订部分双边税收协定,在与印度和新西兰的协定中加入了ppt条款。

什么是ppt条款?

ppt条款是应对税收协定滥用的核心工具之一,指基于事实,如果税务机关认为非居民某项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协定优惠,而这种安排又与税收协定的目的和宗旨相违背,那么税务机关就不应该授予协定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中也提到了ppt,然而利用ppt来应对税收协定滥用的案例在我国还较为罕见。“受益所有人”规则目前只针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的滥用问题,ppt的优点在于普遍适用,缺点在于极具主观性,对纳税人而言增加了其在税收结果上的不确定性。

专家表示,ppt的适用需要非常谨慎,要考虑各种事实和情况,对税务人员分析能力的要求较高。课程中,oecd专家通过近十个ppt案例说明了在oecd的模型里,哪些情况下应该适用ppt条款,哪些情况下应该考虑事实和情况而不应该适用ppt。其中的原理令人印象深刻。税收协定的签订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共同发展,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如果纳税人的行为本身不违背税收协定的宗旨和目的,例如这种行为产生了真正的固定资产投资,真实的就业,提供了真正的服务,那么就应该考虑授予协定优惠。ppt的适用不能结果导向,也就是不能因为纳税人采取了某种行为来获得税收协定的利益,就适用ppt来否认这种利益。然而,如果发现这种安排没有任何实质经营,仅是为了套取协定优惠,不符合协定目的,就可以利用ppt条款防止协定滥用。专家还介绍,正是由于ppt具有主观臆断的风险,所以建议各国成立有资质的一般反避税审核委员会来处理ppt的相关案件,现有审核委员会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法国、印度等。

什么是lob条款?

专家介绍,lob条款实际是一种“白名单”制度,目的是将税收协定优惠只授予那些合格的主体,而不是一些为了套取税收利益的“纸”公司。《多边公约》建议的白名单主要包括:个人;政府及其附属;上市公司;非营利组织和养老基金;总部公司;收入来源于积极经营活动的主体;拥有以上白名单主体50%控制权的主体;持有以上白名单主体75%权益的同等受益人;税务机关认为合格的其他情况。lob条款认为这些白名单主体属于滥用协定风险较小的值得信赖的主体,白名单没有包含一些非居民常用的控股公司、融资公司等税收安排,排除了这些主体滥用协定的风险。我国在与智利等国的协定里引入了lob条款。

课程还介绍了一些其他应对税收协定滥用的条款,例如,“第三国常设机构条款”主要应对的是收入来源地征税权的问题,“延长不动产占比测试期”主要应对的是不动产占比超过50%的情况下稀释不动产占比的问题,“拆分合同、拆分经营”主要是应对是否形成常设机构、是否按经营所得缴税的问题。这些条款在我国签署的《多边公约》中暂时还是保留条款,尚未被采纳。

应对税收协定滥用,分为事前预防和事后管理两个环节。事前预防主要涉及税收协定的谈签,明确反滥用的条款和制定国内反避税规则,事后管理主要是应用好反避税的国内法规和协定条款。ppt和lob这两项《多边公约》的工具在我国暂时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可多借鉴国际前沿的税收经验,摸索学习使用ppt和lob,达到更大范围更加灵活地应对滥用协定风险的目的。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10篇】国际税收经营所得来源地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是个人所得税制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就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均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境内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临时来华不足90天的非居民个人,境内所得的境外支付且不由境内雇主负担的部分,以及对来华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根据《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还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因此,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是我国政策征税权的基本规定,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划分问题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对各个所得项目的境内、境外划分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政策的基本规定,《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有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两种规则,《实施条例》第三条主要从地域管辖权的规则出发明确了以下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所得来源地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划分,我们可以理解为按人的物理位置进行判断,即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人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了境外支付的所得,这部分所得应该称之为境内所得的境外支付部分。我们举例说明。

例:无住所个人mr.lee任职于德国一家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度因中国子公司的引擎盖事件派驻到中国履职4个月,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共计100万元,其中70万元境外母公司支付,30万元境内子公司支付。在中国履职的4个月期间,由于mr.lee劳务发生地为中国境内,则其在此期间取得的70万元工资薪金所得均为境内所得,其中70万元境外母公司支付的部分为境内所得境外支付,30万元境内子公司支付部分为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我们再举一个劳务报酬的例子。例:我国境内一家房地产公司碧柳园聘请意大利的一位设计师奥利奥先生为其重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设计方案,合同约定碧柳园公司支付给奥利奥先生折合280万元人民币的报酬。如果奥利奥先生没有来到中国境内,只是在意大利履约为我国的碧柳园公司提供设计方案。那么奥利奥先生所取得的报酬为境外所得;如果奥利奥先生是来我国境内履约,为碧柳园公司提供设计服务,那么其取得的劳务报酬为境内所得。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不需要考虑其是为境内单位还是境外单位提供劳务,也不需要考虑所得的支付地,而是直接按劳务发生地,即物理位置进行判断即可。

2、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的使用地原则进行划分,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是在我国境内使用,那么出租人所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我们举例说明。

例:比如一个韩国人李先生2023年度从未来过中国,属于在我国无住所又不居住的无住所个人,租了一个游艇给a公司在我国黄海海域使用,取得了1000万韩元的租金,无论李先生是否来过中国,无论合同在哪里签订,只要游艇是在我国境内使用,那这部分所得就属于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非居民个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李先生取得的1000万韩元的租金就属于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源地的划分原则同财产租赁所得一样,其按照使用地原则进行划分。我们举例说明。

例:日本人小林拥有一项特许权,其允许我国境内的一家物流企业北方速递使用该特许权,同时取得的一定金额的特许权使用费。同财产租赁所得的判定原则相同,只要该特许权是在我国境内使用,那么小林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就应当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反之,如果该特许权是在中国境外使用,则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则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4、财产转让所得可分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不动产按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也就是说转让境内的不动产则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其他财产按转让行为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我们举例说明。

例:新加坡人吴女士2023年度一共转让了两套房产,分别位于新加坡境内和我国境内。由于不动产所得来源地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原则进行确定,我们不用考虑吴女士的房产是转让给境内企业(或个人)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仅需要考虑不动产的所在地。因此吴女士转让新加坡境内的房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转让我国境内的房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支付及负担机构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

《实施条例》明确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6项所得的境内所得确认原则,《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一条第四款进一步明确了稿酬所得的境内所得确认规则,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我们可以看出以上文件对经营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境内、外所得划分规则没有进行明确,因此《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进行了补充规定,一是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也就是说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地为原则进行划分;二是明确偶然所得来源地规则为支付地原则,该规定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采取了一致的原则,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我们举例说明。

例:如果一个自然人在境内购买了国外某网站的彩票,中奖金额为2万美元,奖金由境外公司汇入该自然人的存款账户。那么这笔2万的奖金就为境外所得。我们需要考虑的只是支付或者负担该笔所得的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并不用考虑自然人是哪里中奖的。

另外3号公告明确了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原则进行确定,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此外,增加了股权等权益性资产的特殊条款规定,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里,我们可以参考另外两个文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的相关规定。

国税发〔2010〕75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时,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征税。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持有某公司的股份,不论该公司是缔约一方的公司还是缔约对方的公司,只要该公司的股份价值的50%以上(不含50%)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对方的不动产所构成,则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该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无论其持股比例是多少,不动产所在国对股份转让收益都有权征税。

例如,新加坡居民拥有中国公司的股份(或购买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股份),如果该中国公司股份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那么,不论该新加坡居民持有中国公司股份比例如何,中国对该新加坡居民转让该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都可以征税;再如,如果新加坡居民拥有某中国境外公司的股份,如果该公司股份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构成,则上述新加坡居民转让该中国境外公司股份(股票)取得的收益,中国作为不动产所在国根据本款规定拥有征税权(但一般情况下如果不动产所在国国内法对此类情形下的转让收益不征税,即使协定规定有征税权,也并不意味着不动产所在国一定要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文件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规定,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一段时间(目前该协定对具体时间未作规定,执行中可暂按三年处理)内任一时间,被转让股份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率在50%以上。该规定所述及的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三年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不含转让当月)的连续36个公历月份。

以上可以看出,3号公告关于股权等权益性资产的特殊规定,与国税发〔2010〕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表述思路一致,相当于是一个反避税条款。

所得的支付地点并不是判定所得来源地主要判断条件。这里需要注意,《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里的“另有规定外”,主要是指高管人员的报酬。因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就是劳务发生地原则,而高管人员的报酬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支付地原则。这一特殊规定,我们将在后续进行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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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慕容晓说税

【第11篇】国际税收工作亮点

王道树: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欢迎大家参加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新闻发布会。今天是正月初十,还没过十五,我谨代表税务总局党委、代表王军局长给大家拜个晚年!感谢大家过去一年、过去多年对税收工作的关心、支持!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荣海楼先生,纳税服务司司长沈新国先生,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练奇峰先生,稽查局局长江武峰先生,北京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有乾先生,浙江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劳晓峰先生,他们将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我首先介绍一下总体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

2023年,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围绕落实系列税费支持政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拓展国际税收交流合作等方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扎实推动税收现代化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一是快准稳好落实落细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2023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多重超预期因素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强化宏观政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及时果断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税务部门不折不扣深入落实,全年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过4.2万亿元,为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是大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2023年,税务部门连续第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接续推出121条便民服务举措,将“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拓展至233项,覆盖全部主要办税缴费事项。2023年第三方调查的纳税人满意度由2023年的79.7分提高到89.2分。全国工商联组织的2023年度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调查结论显示,企业对税费支持政策落实的满意度位居前列,税费缴纳便利度连续3年成为政务环境评价中满意度最高的事项。

三是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筑牢国家发展财力基础。2023年,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进一步健全完善税费收入质量监控分析机制,坚决守住不收“过头税费”的底线,在落实落细大规模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政策的同时,克服经济运行受疫情冲击影响、ppi逐季回落等多重不利因素,全年组织税费收入31.7万亿元,其中,税收收入16.1万亿元(未扣除出口退税),社保费收入7.4万亿元,圆满完成了收入任务,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四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升服务国家治理能力。2023年,税务部门深入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坚持为民便民和问题导向,以系统观念集成推动《意见》落实落地,全年推出支持区域协调发展、智能化税费服务等72项改革创新举措,推动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取得重要进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

五是切实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维护公平经济税收秩序。2023年,税务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持严打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作用,查处了一批虚开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案件,有效维护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六是加强国际税收交流合作,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2023年,中国税务部门成功主办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协助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深度参与g20/oecd包容性框架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国际谈判,有力维护了我国税收利益,积极推动了国际共识达成。推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增加至36个,合作机制入选《国际税收评论》2023年度全球税收前50最具影响力名单,中国税务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增强。

2023年,全国税务系统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部署,着力“抓好党务”建强政治机关,着力“干好税务”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着力“带好队伍”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更好发挥和拓展提升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税务力量。

我先介绍这些,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

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刚才王道树副局长讲到,2023年全年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过4.2万亿元,请介绍下具体情况。

王道树:感谢您的提问。2023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4.2万亿元,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累计退到纳税人账户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2.46万亿元,超过2023年全年办理留抵退税规模的3.8倍;二是新增减税降费超1万亿元,其中新增减税超8000亿元,新增降费超2000亿元;三是办理缓税缓费超7500亿元。

分行业看,制造业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近1.5万亿元,占比35%左右,是受益最明显的行业。同时,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8700亿元,有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

分企业规模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受益主体,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1.7万亿元,占总规模的比重约四成;另外,近八成的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无需缴纳税款。谢谢大家!

新华社记者提问

二、新华社记者:请介绍一下,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确保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荣海楼

荣海楼:感谢您的提问。2023年,税务部门自觉提升站位,将落实好系列税费支持政策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决扛牢政治责任,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协调下,在财政、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克服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等困难,采取“快退税款、狠打骗退、严查内错、欢迎外督、持续宣传”五措并举工作策略,将政策红利精准快捷送到纳税人缴费人手中,确保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地见效。

一是建立一体化落实机制,协力保障政策落地。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大规模留抵退税涉及资金保障、退税审核、退库办理等多部门业务。税务部门按要求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税务主责”工作机制,各地逐级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的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政策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逐级建立会商机制并多次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库款调度、政策口径、大额退税等难题,保障退税资金及时到位。提速税务和国库间电子退库,税务部门线上完成纳税人退税申请受理、审核和电子退还书发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即来、即审、即退”,最大限度延时服务、提高退库效率。

二是推出集成性落实举措,高效确保红利直达快享。比如,为实现政策应知尽知,第一时间联合有关部门发布政策及配套解读,编制13项重点政策操作指南,利用大数据建立全国统一的宣传辅导标签体系,精准推送优惠政策44批次共4.75亿户次,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再如,为推动留抵退税款应退尽退,建立符合条件纳税人清册,提前摸清退税底数,逐户帮助纳税人算清退税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动预填85%以上申请数据,及时完成退税审核办理退付,企业退税资金从申请到入账平均用时同比压缩40%,其中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平均用时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又如,为助力政策应享尽享,大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主动走访困难行业企业并开展精准辅导,建立政策问题快速响应直联机制,打通了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三是完善全链条打防体系,精准护航国家税收安全。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努力把留抵退税好事办好,坚决不让政策“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一方面依托税收大数据构建“事前风险研判提醒、事中信息审核校验、事后抽查复核应对”一体化风险防控机制,及时精准发现风险,分类快速应对处置。另一方面,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六部门将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纳入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加大对团伙式、跨区域和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打击震慑力度,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挽回税款损失155亿元。

四是构建全方位监督格局,切实强化作风纪律保障。一方面,正风肃纪强化自我监督。细化14类45项督察要点,开展政策落实进度质效督察等。深入开展“一案双查”,严肃查处税务人员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留抵退税等违纪违法行为,主动公布一批税务人员失职失责案例,以及内外勾结骗税典型案件。另一方面,汇聚众智接受社会监督。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特约监督员、税费服务体验师等开展“走流程、听建议”活动,开通税务官网“退税减税意见箱”和12366税费服务热线“退税减税意见专线”,听取并响应意见建议9000余条。

五是加强多维度宣传解读,有效引导社会各方预期。通过13场新闻发布会、16轮立体式宣传以及开展“加长版”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发布和解读政策,展示政策落实成效,向纳税人“点对点”推送退税减税红利账单1177万份,引导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完善和落实落细税费支持政策,为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税费政策环境。

谢谢大家!

上海证券报记者提问

三、上海证券报记者:请问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实施效果如何?

王道树:感谢您的提问。2023年实施的系列税费支持政策,直接为广大市场主体“输血”“活血”,在支持企业纾难解困、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国家统计局2023年对工业企业进行三次留抵退税政策成效调查,结果显示,已享受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的企业普遍反映减负效果十分明显。

一是以“真金白银”有效缓解了企业经营压力。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留抵退税政策直接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和资金压力,有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税务总局对10万户重点税源企业调查显示,2023年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税费负担下降2.7%,其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分别下降15.4%和14.2%,负担显著减轻。

二是增强了市场主体活力。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有力增强市场主体活力。2023年,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1315万户。截至2023年末,全国涉税市场主体总量达到8407万户,较2023年末增长6.9%。

三是助力了制造业平稳运行。在系列税费支持政策作用下,2023年,全国制造业重点税源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税费负担同比下降3.4%,帮助企业轻装上阵。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制造业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1%,比全部企业高1.9个百分点。特别是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的制造业企业购进金额同比增长8.2%,比没有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的制造业企业高4.5个百分点。

四是促进了新动能加速成长。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9.9%。特别是享受留抵退税的高技术产业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1.5%,比没有享受留抵退税的高技术产业企业高2.1个百分点。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提问

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据了解,税务部门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很多创新举措,请问这些措施推进情况如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已经启动,并推出第一批措施,后续还有哪些打算?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沈新国

沈新国:感谢您的提问。2023年,税务部门分三批推出5大类20项121条“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并已全部落地,助力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细,推动税收营商环境再优化,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再提升。主要成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优化服务降低办税成本。税务部门通过优化办理程序,提升办理体验,压缩办理时长,持续降低市场主体办税缴费成本。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办理程序,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与海关部门数据共享,持续提高出口退税便利程度,通过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不断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受到广大出口企业欢迎。加强与人社、医保等部门协作配合,2660个县区实现社保缴费和经办业务线下“一厅联办”,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服务,让缴费更便捷。

二是分类施策服务市场主体。税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服务对象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量体裁衣”持续提升服务精细度。针对大型企业,健全税收服务和管理机制,提供大企业税收确定性服务,不断完善集团遵从评价指标体系,帮助企业完善税务内部控制体系,降低大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针对中小微企业,紧扣服务需求,联合全国工商联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服务措施落实;深化“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2023年全国小微企业通过“银税互动”获得银行贷款988万笔,贷款金额2.25万亿元,同比增长33.9%。针对困难企业,在尊重企业意愿前提下,税务部门利用税收大数据,为产业链供应链不畅的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供需对接,支持复工复产,2023年共帮助7481户企业自主有效实现购销金额192亿元。

三是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在提升服务质效的同时,税务部门还在优化执法、保障权益上出实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一方面,优化执法方式,以统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规范税费政策执行口径、统一规范税费征管服务标准等重点事项为切入点,进一步推进统一区域税务执法标准,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另一方面,加强权益保护,建立纳税缴费服务投诉分析改进闭环机制,加快投诉响应速度,推动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指导各地税务部门建立1500多个“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4400多名公职律师参与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推动争议化解,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2023年,税务部门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围绕“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六个方面,先行推出首批六方面17条措施。首批措施推出后,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确保“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落实见效。这里需要向大家报告的是,今年1月份以来,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对延续优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等多项涉及市场主体面广量大的税费支持政策,及时明确执行口径,加大政策精准推送和辅导力度,确保政策落准落细,确保纳税人更好享受政策红利和办税便利。

在抓好首批措施落实的同时,我们还紧扣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正积极研究推出第二批接续措施,持续提升税费服务水平,努力营造更加优质便捷的税收营商环境。

谢谢大家!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财经记者提问

五、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财经记者:刚才沈司长介绍了近年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整体情况。能不能介绍一下各地税务机关落实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王道树:感谢您的提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是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各地税务机关一体联动实施的。2023年,各地税务机关在认真落实税务总局确定的各项便民办税措施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推出许多适应当地实际、具有各自特色的务实创新举措,共同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深入取得实效。今天,我们邀请了两位来自省税务局的同志,他们是北京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有乾同志,浙江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劳晓峰同志。我想请他们分别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有乾

张有乾:2023年,北京市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各项服务措施,不断提升首都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是量质并举,精细服务再升级。北京市税务局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载体,在高标准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围绕首都特色,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推出一批改革力度大、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强的纳税服务产品。打造线上服务。推出“定制e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专属税讯服务,从无差别服务转变为“精准滴灌”;实现在线导办、问办协同,为纳税人提供量身定制解决方案,2023年在线导办累计服务96万户次,服务时长超12万小时。加强政策服务。2023年,在试点区局分行业分业务征集纳税人需求,为企业量身定制9大类71项政策推送信息,帮助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今年开年以来,我们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对延续优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等多项税费支持政策,第一时间精准开展政策推送,促进应享尽享。这些延续优化的政策涉及市场主体面广量大,纳税人既对党和国家的好政策表示欢迎感谢,又对我们的政策推送服务给予点赞好评。优化提醒服务。电子税务局上线年度评价提醒、复核提醒、信用修复提醒等多种情况的提醒预警服务,增强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2023年全年提醒76.8万户次。

二是速效同增,智慧服务促提速。北京市税务局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抓手,将税收实践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科技手段相融合,助推北京税务“智慧办税”不断升级,便捷办税实现“加速度”。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协作上线不动产交易“一网通办”,实现“居家拿证”;与45家商业银行合作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实现跨省经营纳税人税款实时缴入经营地国库,减轻跨省经营纳税人多地往返缴税负担。12366热线推出智能客服“小慧”,实现热线端、网页端、微信端等渠道24小时咨询服务不打烊,智能准确率达80%。着力打造个体工商户开办、申报、注销全生命周期便利化办税套餐,实现精简流程再提级。

三是协同联动,深化合作助共治。北京市税务局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动能,不断提升协调联动能力。加强与天津、河北税务部门协作沟通,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便利企业跨省迁移,实现了“一键接收”迁入地税务机关纳税人涉税信息。发布首批京津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202项、京津冀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清单129项,实现150个涉税事项京津冀“同事同标”,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已经连续两年与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携手,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累计开展“滴灌式”政策培训辅导56次,覆盖人数共计44795人次;开展“云体验”“走流程,听建议”等体验活动84场;为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合作牵线搭桥348次,成交金额6.4亿元。

下一步,北京市税务局将按照税务总局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立足首善标准,迅速落实新推出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实现春风品牌迭代优化,全力推动办税缴费服务再升级、再提速,持续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高地。

谢谢大家!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劳晓峰

劳晓峰:接下来,我介绍一下浙江的情况。2023年,浙江省税务局认真落实总局部署,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地见效,概括起来就是“请进来体验,走出去沟通,非接触办税,有质感服务”请进来体验,就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税务体验师“三员一师”走流程,帮助税务部门找“视觉盲区”,发现并解决问题600多个。走出去沟通,就是主动去企业走访座谈,对企业关心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举办多个国别专场活动和“中非境外税收论坛”,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当地税收情况。非接触办税,就是在涉税事项大部分能网上办、掌上办的前提下,推行“办问协同”新模式,让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的时候能“随时问”,问的同时能“直接办”。有质感服务,就是对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减税降费政策实现精准匹配推送;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可实现数据预填、提醒办理;对已经享受的政策红利,自己随时可查明细。在2023年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浙江省涉及政策落实的7个指标,纳税人均表示“非常满意”。

2023年,浙江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围绕“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主题,落实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首批六方面17条措施。结合浙江实际,我们将在以下四个方面细化落实举措。

一是落实好浙江省新出台的两个法规。浙江省委把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最近陆续出台了《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其中包含了很多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举措,我们将把这些制度成果贯彻落实好。

二是增加触点实现服务下沉。探索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靠前布点网格化税收服务点,组织税收志愿者实现简单业务自助办理,复杂问题“屏对屏”远程辅导办税,让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税、方便办税。

三是推进数据共享打通跨部门办事堵点。比如,不动产交易涉及银行(公积金)、自然资源、税务等多个部门,我们试点打通部门数据,实现交易、缴税、办证“一网通”,打通办事堵点,“7×24”小时在线服务。

四是实现跨境电子缴纳税费。针对纳税人缴费人跨境结算的需求,集成用好税务、国库、金融机构等部门改革成果,打通境外外币、境外人民币电子缴款以及银联跨境电子缴款等场景,实现“打款、结汇、申报、入库”四步走的全流程线上办理,为跨境缴纳税费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认真落实好税务总局已推出的17项措施和后续推出的措施,确保“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浙江更好落地生根见效。

谢谢大家!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

六、人民日报记者: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对“十四五”时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请问,2023年税务部门贯彻落实《意见》取得了哪些进展和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练奇峰

练奇峰:感谢您的提问。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3年,税务部门紧扣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一体推进“四精”建设,按时圆满完成全年改革任务,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

一是力度与温度同步彰显,税务执法更加精确。逐步推开“五步工作法”,即在税收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先提示提醒、再督促整改、后约谈警示,对仍不配合的纳税人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中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查处后公开曝光,实现提升打击精确度、降低执法成本、形成强力震慑的综合效果。

二是线上与线下同步优化,税费服务更加精细。在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同时,着力从两方面优化税费服务。一方面,积极拓展线上服务范围。新增19个“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目前已实现96%的税费事项、99%的纳税申报网上办理。推广跨省异地电子缴税,目前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2023年办理跨省异地电子缴税575亿元。另一方面,持续提升线下服务水平。将8个事项13项涉税费资料纳入容缺办理范围,制定取消报送和改留存备查两类涉税费资料清单,进一步精简34项报送资料。

三是规范与发展同步抓实,税务监管更加精准。强化重点领域税务监管,促进相关行业在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试点,动态评价纳税人全生命周期信用状况、实时监控全环节待办业务风险状况,根据信用和风险高低,分类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尽力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更努力营造更加优良的税收营商环境。

四是国内与国际同步统筹,税收共治更加精诚。一方面,持续深化部门协作。推动山东等6个省份升级实施新的税费共治保障办法,不断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税收共治新体系。税务总局与浙江省政府签订《共同推进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合作协议》,打造税收服务共同富裕的浙江样本。另一方面,积极拓展国际合作。持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协助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合作机制组织21期线上培训,75个国家(地区)的1000余名财税官员参加。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力度,目前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覆盖112个国家(地区),为跨境投资提供更高层次的税法确定性,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更好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

2023年,税务部门将加快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基本建成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四精体系”,带动税收征管改革实现全面突破,高质量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谢谢大家!

法治日报记者提问

七、法治日报记者:2023年以来,税务部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陆续曝光了一批涉税违法典型案例,社会广泛关注。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和下一步打算?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江武峰

江武峰:感谢您的提问。2023年,税务部门始终保持严查狠打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作用,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发票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有力有效维护了经济税收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

一是狠打骗取留抵退税护航政策落稳落好。自2023年4月1日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税务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惩处违法违规骗税行为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合作,以零容忍的态度、超常规的力度、强有力的调度,严查狠打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政策落稳、落快、落准、落好。截至2023年底,全国税务稽查部门累计查实7813户涉嫌骗取或违规取得留抵退税企业,六部门联合打击虚开骗取留抵退税团伙225个,共计挽回留抵退税及各类税款损失155亿元。

二是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取得新的成效。税务与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密切协作,有力推动常态化打击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工作深入开展,先后召开5次全国六部门推进会,推出22条具体措施,在数据共享、联合研判、联合办案和联合宣传等方面持续深化合作,聚焦“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开展常态化、全链条、一体化联合打击。累计检查涉嫌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企业20余万户,认定虚开发票860余万份,挽回出口退税损失73亿元,一批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持续压缩了涉税违法犯罪空间。

三是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大整治力度。聚焦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涉税违法风险,加强上下联动,强化内外协同,坚持精准施策,实施靶向打击,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偷逃税大要案件,对部分高风险行业开展了专项整治,特别是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组织查处了一批演艺明星和网络主播偷逃税款案件,有力规范了行业税收秩序,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也促进了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四是持续曝光案件加强警示震慑。持续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曝光力度,通过分类分级、不间断曝光典型案件,着力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全年累计曝光716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22起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0起涉税中介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件、6起演艺明星和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有力释放了“偷骗税必严打”“违法者必严惩”的强烈信号。

五是强化以查促管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建机制、强分析、促征管,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作用。一方面,认真分析涉税违法行为特征趋势,总结规律、提炼经验,提升案件查办质效;另一方面,通过检查及时发现税收监管薄弱环节,提出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意见建议,起到了“查处一案、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今天,部分地区税务部门还将曝光7起案件,分别是:北京市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安徽省安庆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涉税中介人员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湖南省益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内蒙古自治区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案件、厦门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2023年,税务部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聚焦高风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依法打击各类偷逃骗税违法行为,并不断深化以案促管、以案促治;进一步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涉税案件查办的整体效能;进一步提高风险发现、精准打击能力,更加有力地发挥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维护税收安全、促进税收治理的职能作用,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税收法治环境。

谢谢大家。

王道树: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国税务系统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踔厉奋发、守正创新,确保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

【第12篇】国际税收如何辟节税

国际避税方法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借用或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分析这其中的差异、漏洞、特殊性或者缺失的地方,避开纳税者的缴税责任,不用纳税或者能够少纳税。

国际避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避税的方式,是指跨国的纳税人,有意降低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出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等业务的收入,或者故意提升海外公司向我国当地关联公司卖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降低关联公司的利润,转到税率较低地区的关联公司去。

国际避税地避税

是指为了招商吸引外资注入,加强发展的力度,补足该国资金缺乏和改善国际盈利情况,或把外国的一些较为先进的技术引进来,允许外国人在一些特定地区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

这就提供了一种极为常见的避税方式: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拟设置某些经营机构或场所来转移收入利润。

乱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就是各国为防止双向收税都要作出某些约束和让步的,从中组成了各缔约国居民都适用的优惠条款。

但国际避税方法是无孔不入的,一些本来没有资格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非缔约国居民,应用某些手段,如直接利用双边关系实现用较低的股权控股着整个公司,却享受着税收协定的优势待遇,从而减少其要交的税。

运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相结合的背景下形成的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书写电子化、信息传递数据化、交易无纸化、支付现代化是得到实现了,也使得审计环境、审计线索、审计方式等都发生了变化。这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没有办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没法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这给世界各国政府提出了國際反避税的新研究课题。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避税方法啦。更多税务相关知识介绍,可咨询小编。

【第13篇】国际税收避免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是指各主权国家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是税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产生的前提条件是由跨国直接投资而引起跨国所得的大量形成,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各相关国家对各类跨国所得的直接征税。国际税收不同于国家税收,前者的核心问题是研究协调国家间税收权益的划分活动,而后者则侧重于研究一国内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2023年11月,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主办的'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国际税收研讨会'在河南郑州举办。2023年7月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称130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支持国际税改框架。

国际税收属于税收范畴,它同样具备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然而,国际税收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现象,又与一国的国家税收有着明显区别。

第一,国际税收作为税收的一个分支,它与国家税收一样,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所进行的一种分配。

然而,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是有区别的,两者不能等同。国家税收是一国的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其所管辖范围之内的纳税人进行的课征。它没有超越一个国家的疆界。国际税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征税的结果。一方面,任何一个主权独立国家,都不会屈从于其他国家政治权力,接收他国的税收管辖;另一方面,世界上不存在一个在各国之上的超国家的政治权力,能在国际范围内课征税收。从两个国家政府来讲,它们都是凭借各自的政治权力对同一跨国纳税人进行征税,两国政府重交叉征税的结果形成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所以,国际税收不能脱台国家政治权力而单独存在,只能在各国政治权力机构的协调下进行课征。

第二,国际税收仍然具有税收的诸要素,但其纳税人应是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征税对象主要是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

其所涉及的跨国所得是指有关国家政府之间重叠交叉征税的所得,范围比较广泛。这不仅明确了国际税收是有特定范围的,而且把国际税收同国家税收区别开来。

第三,国际税收的实质仍然是一种分配关系,但它不能等同于国家税收这种分配关系,而是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是跨国的纳税人,跨国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跨出国界,并负有对有关国家政府的纳税义务,才使相关国家之间发生税收分配方面的国际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所引起的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不可能由一国政府单独来解决,必须由有关国家通过谈判、协商,制定有关国际税收的协定条约来解决。

归纳上述分析,可以将国际税收的概念表述为: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这一概念包括五个方面要点:第一,国际税收是一种税收活动;第二,国际税收是指一系列的税收活动;第三,国际税收是指由于对跨国纳税人征税而引起的一系列税收活动;第四,国际税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地区财权利益的税收活动;第五,国际税收体现的是涉及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惯例是指世界各国在长期的税收交往中所形成的一些习惯和原则,包括无差异原则、优先原则、独占原则、分享原则和独立企业原则等。

1、无差异原则。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实行平等对待,使两者在征收范围、税率和税收负担方面保持基本一致。当然,无差异原则并不意味着绝对平等,由于各国税制不同,有关规定相差很大,所以很难做到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绝对平等。不过,作为一项国际税收准则,无差异原则可以对相关国家起到约束作用。无差异原则在税制结构大体一致的国家之间可以起到促进资本自由流动的作用。但在税制结构差异较大的国家,由于税负水平的悬殊,很难起到促进资本自由流动的作用。所以,发达国家多愿意实行无差异原则,并将其作为本国制定涉外税制的基本原则,而发展中国家需要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确定对本国有利的涉外税收原则。

2、独占征税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项税收客体排他性地划归某一国,由该国单独行使征税权力的一项原则,用以调整由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独占征税原则在国际税收实践中,一般是签订税收协议的双方明确将征税项目归属于收入来源国或纳税人居住国征税,另一国不再行使征税权,以此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如对营业所得的征税,通常规定对缔约国一方境内企业取得的所得只能由缔约国一方独占征税。又如对退休金的征税,通常只能由居住国或支付国征税。

3、优先征税原则。指在国际税收关系中,确定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尽管可以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但是通常都偏重于运用来源地原则,因为对一个国家而言,采取来源地原则更直接、更有效。如果不承认收入来源地的国家优先征税,就无法对跨国纳税人在其他国家取得的收益予以课税,也无法行使优先征税的权力。因此,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通常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的所得和非独立个人的劳务所得、董事费、表演家和运动员的所得,由来源国优先征税。

4、税收分享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些课税客体划归缔约国双方,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它是国际税收协定冲突规范的内容之一。在税收分享原则中规定的所得征税权,如对投资所得的征税权,既可以由居住国行使,也可以由来源国行使,这样各相关国家都有资格行使征税权。为了解决上述矛盾,税收分享原则规定,各行使征税权的国家必须把适用税率降低,以利于共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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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方式

2023年3月29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邢慧娜在主持发布会时介绍说,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家都非常关注,今天请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荣发先生介绍《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道树先生、总审计师饶立新先生、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先生。

王道树在回答香港中评社记者关于强化国际税收合作和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方面的经验、成果以及未来的考虑等问题时介绍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一带一路”建设和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等重要指示精神,近年来税务总局倡导建立并不断健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这是国际税收领域第一个由中国主导建立的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平台。它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了“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收征管方面的工作交流、经验分享和跨境合作,也有力促进了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了较好成效,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一整套机制。在北京设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设立了“一带一路”税务学院。上线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官方网站,创立了《“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期刊,还在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通了“一带一路”专席。

二是开展了一系列活动。2023年,在浙江举办首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正式建立征管合作机制。2023年,“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不仅没有因为疫情而中断,而且创新形式,组织召开13场线上会议,助力抗疫情、促发展,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疫情特殊背景下创造了一个交流平台。

三是取得了一连串成果。2023年,“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务部门共同签署了税收征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联合发布了《乌镇声明》,并制定了税收征管合作行动计划。同时,还建立了覆盖“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网络。

四是收到了一揽子成效。截至去年底,共举办了20期国际税收征管业务培训,来自71个国家和地区的789名财税官员参加培训,切实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收征管能力的共同提升。有效解决“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涉税争端,为跨境企业消除了重复征税。着力推动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为跨境贸易投资者带来了便利。

王道树强调,目前“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已增加至36个,观察员增加至30个。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合作网络,拓展朋友圈;分享税收征管实践,推动各方税收治理效能不断提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各国企业共同发展,将合作机制打造成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实现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际合作平台典范,更好地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15篇】一年中国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原则和国际税法原则

(一)国际税收原则

受益原则

(1)跨境交易中积极所得(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征税权,归来源国;

(2)跨境交易中消极所得(通过投资活动取得)的征税权,归居住国。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国际税收规则不应对涉外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

注意:按照单一原则和受益原则,所有跨境交易的所得,至少应按照来源国的税率征税,且不应超过居住国的税率。

(二)国际税法原则

优先征税原则

在国际税收关系中,确定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

通常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的所得和非独立个人的劳务所得、董事费、表演家和运动员的所得,由来源国优先征税原则

独占征税原则

由一国独占征税。

如对营业所得的征税,通常规定对缔约国一方境内企业取得的所得只能由缔约国一方独占征税;又如对退休金的征税,通常只能由居住国或支付国征税。

税收分享原则

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

税收分享原则规定,各行使征税权的国家必须把适用税率降低,以利于共同征收。

无差异原则

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实行平等对待,使两者在征收范围、税率和税收负担方面保持基本一致。

例:(多选题)下列关于国际税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可以从来源国和居住国两个角度衡量

b.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单一课税原则、收益原则和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c.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是对同一课税对象由谁征税、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

d.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从来源国角度看,是资本输出中性

e.国际税法原则的税收分享原则规定,各行使征税权的国家必须把适用税率降低,以利于共同征收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选项d,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从来源国角度看,是资本输入中性。

税收管辖权的类别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成因

上述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是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成因。具体成因: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例:(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收管辖权重叠形式的是( )。

a.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b.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c.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d.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税收管辖权重叠的形式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是指一个人永久性或固定的居住场所。

注意:多数国家依据住所标准判定纳税人居民身份时,还会结合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经济利益中心、经济活动中心作为判定住所的标准。

经济利益中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主要投资收益的不动产、专利或特许权等财产的所在地;

经济活动中心:当事人的主要职业或就业活动的所在地。

2.居所标准

其侧重于短期停留、临时居住并达到一定期限的判定标准。

3.停留时间标准。

其侧重于在一国境内居住或停留达到一定时间以上的判定标准。

在停留时间计算上的差别主要有是连续计算还是累计计算,按纳税年度计算还是按任何12个月计算。

例:(多选题)多数国家在判定纳税人居民身份时,会结合以下( )标准。

a.配偶所在地

b.子女所在地

c.经济利益中心

d.经济活动中心

e.居民国籍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多数国家依据住所标准判定纳税人居民身份时,还会结合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经济利益中心、经济活动中心作为判定住所的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

2.实际管理机构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如:董事会的开会地点、公司各种账簿保管的场所、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等。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是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管理机构,如各类总公司、总厂或总店。

4.控股权标准

控制公司表决权的股东是哪一国的居民,就认定该公司是哪一国的法人居民。

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例:(多选题)下列属于法人居民身份的一般判定标准的有( )。

a.注册地标准

b.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c.控股权标准

d.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e.房产税所在地标准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经营所得的判定标准

1.常设机构标准——固定营业场所

常设机构的判定条件:

(1)要有一个营业场所,但没有任何规模上的范围限制,也不论是其自有的还是租赁的。

(2)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

(3)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为本企业从事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

注意:常设机构包括代理性常设机构,但代理人是独立的并能自主从事营业活动,则不能构成一个常设机构。

注意:常设机构的利润确定

利润范围的确定:归属法和引力法

利润计算的确定:分配法和核定法

2.交易地点标准

交易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约地、货物的生产地、交付地、货款的支付地等。

例:(多选题)下列关于经营所得判定标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经营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主要分为常设机构标准和交易地点标准

b.常设机构利润的确定,可以分为利润范围和利润计算两个方面

c.代理人不能构成一个常设机构

d.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通常采用归属和引力法

e.常设机构利润的计算通常采用分配法和核定法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代理人可以构成一个常设机构。

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

(符合一条即可)

1.独立个人劳务

(但不包括工业和商业活动或在雇佣形式下进行的专业性劳务

2.非独立个人劳务

固定基地标准

3.其他劳务所得的判定

(1)一国居民作为另一国居民公司的董事成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管这类人员属于哪国居民、在境内停留的时间长短以及实际劳务活动发生在哪一国,其所取得的董事费或其他类似报酬所得,都应确定为来源于该董事会的公司所在国,并由该所在国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2)对于跨国从事演出、表演或参加比赛的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对此类所得并不按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处理,而是不论该项所得是否归属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个人,均由活动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除经营、劳务以外其他所得的判定标准

1.投资所得

√权利提供地标准

√权利使用地标准

√双方分享征税权力

2.不动产所得

所在地或坐落地

3.遗产继承所得

凡以不动产或有形动产为代表的,以其物质形态的存在国为遗产所在地。

凡以股票或债权为代表的,则以其发行者或债务人的居住国为遗产所在地。

4.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或出售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从事个人独立劳务的固定基地财产,所取得的财产收益由该项财产的存在地国家征税,即由其所属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转让或出售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由于其位置不易确定,故一般由船舶、飞机企业的居住国征税。

注意:我国与新加坡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规定,新加坡居民转让其在中国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征税:

①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

②新加坡居民在转让其中国公司股份行为发生前12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参与该中国公司至少25%资本。

抵免限额的计算

(一)抵免限额的三种算法:

√分国限额法

√综合限额法

√分项限额法

注意: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计算方法。

(二)我国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境外所得负担税额的计算

(一)负担税额分类

直接抵免税额:直接承担的税额

间接抵免的税额:间接承担的税额

(二)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计算

税法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三)每层间接抵免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例:b1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1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1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无符合抵免条件的间接税额;

接上例:b1公司当年在所在国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为210万元;b1公司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当年税后利润为760万元(税前利润1000万-实际缴纳所在国税额210万-缴纳预提税额30万),且全部分配。

『答案解析』a公司就从b1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

=(210+30+0)×(304÷760)=96(万元)

例:(计算题)中国居民企业a在境外进行了投资,控股了甲国b1、乙国b2,持股比例分别为50%、100%;b1持有丙国c1公司50%股份,b2持有丁国c2公司50%股份;c1、c2分别持有戍国d公司40%、25%股份;d公司持有戍国e公司100%股份。

假设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和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250万元,适用税率为20%,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d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符合单一或多层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在( )以上。

a.10% b.15% c.20% d.25%

『正确答案』c

(2)d公司向c1公司分配的股息为( )万元。

a.250 b.312.5 c.400 d.5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d公司向c1公司分配的股息=1000×40%=400万元

(3)d公司已纳税额中由c1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 )万元。

a.100 b.150 c.200 d.25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c1间接负担税额=(250+0+0)×(400/1000)=100(万元)

(4)d公司向c2公司分配的股息为( )万元。

a.250 b.400 c.500 d.75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d公司向c2公司分配的股息=1000×25%=250(万元)

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1.适用对象: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

2.适用条件: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税率50%以上(12.5%)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

例:(单选题)2023年甲居民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实。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该抵免限额为( )万元。

a.12.5 b.15 c.20 d.2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抵免限额=100×12.5%=12.5(万元)

注意:属于上述适用对象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按常规方式适用抵免方法。

我国相关税收协定对税收居民的判定

(一)我国国内法对居民的判定标准如下:

1.我国个人居民: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同胞。

(2)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

2.我国居民企业:

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企业。

(二)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按以下顺序的判定: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处

>>国籍

我国相关税收协定对股息、利息的判定

(一)股息

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上述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1)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2)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例:(单选题)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的b公司在中国成立了一家合营公司c,双方各占50%的股份,c公司将所获股息分配给股东时,对于a公司获得的股息,中国政府在征税时的税率最高位( )。

a.5% b.7% c.8% d.1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二)利息

1.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上述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1)在该项利息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

(2)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方法

(一)国际避税方法

1.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2.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3.利用信托转移财产避税

4.利用避税港中介公司避税

5.利用错配安排进行避税

(二)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措施

2.防止通过纳税客体实现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措施

3.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

4.转让定价调整

5.加强税收多边合作

6.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7.个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转移避税

8.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例:(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避税方法的有( )。

a.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

b.利用资本弱化

c.利用税收协定

d.利用转让定价

e.免税法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国际避税方法包括:

(1)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2)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3)利用信托转移财产避税

(4)利用避税港中介公司避税

(5)利用错配安排进行避税

(6)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7)个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转移避税

(8)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税收情报的保密

(一)确定税收情报密级的原则

1.税收情报一般应确定为秘密级。

2.属以下情形的,应确定为机密级:

(1)税收情报事项涉及偷税、骗税或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2)缔约国主管当局对税收情报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3.税收情报事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应确定为绝密级。

4.税收情报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秘密事项,按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二)保密期限

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30年

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20年

秘密级情报保密期限:10年

(三)税收情报告知

有下列情肜之一的,未经总局批准,税务机关不得告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有重大税收违法犯罪嫌疑,告知后会影响案件调查的。

2.缔约国一方声明不得将情报的来源和内容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的《规程》同时适用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例:(多选题)对税收情报保密的期限表述正确的有( )。

a.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20年

b.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15年

c.秘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10年

d.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30年

e.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20年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保密期限

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30年

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20年

秘密级情报保密期限:10年

《国际税收业务实务(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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