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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前税法对暂缓、暂扣出口退税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以疑点未核实为由长时限暂缓、暂扣企业出口退税款。这不仅增加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也对企业的出口退税权益造成实际侵害。本文围绕两则税务机关长期暂缓退税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展开,为出口企业有效维权提供思路。
一、案例引入:长时限暂缓退税,企业起诉成功维权
案例一 暂缓退税影响退税权益,出口企业起诉法院裁定受理((2018)闽01行终321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福建省冠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分12批次向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应退税款合计金额438万余元。但直到2023年初,仍有245万余元未退给冠恒公司。2023年3月29日,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冠恒公司的退税请求予以答复,以冠恒公司上游12家供货商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为由,对冠恒公司245万余元退税款暂缓办理。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6月30日,福建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以福州国税局的答复既非税务处理决定亦非税务处罚决定,对冠恒公司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冠恒公司的起诉。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冠恒公司的案涉供货商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以需予以排除为由作出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因该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处理行为,导致冠恒公司不能如期获得退税利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冠恒公司提起本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指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例二 暂缓退税不应久拖不决,法院判决税局60日内作出决定((2014)鲁行再终字第4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起,济南丰宁食品有限公司向章丘市国税局申报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章丘市国税局先后于2023年1月、2月为丰宁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共计34万余元,剩余42843.84元以丰宁公司提供了虚假发票为由没有退回。丰宁公司不服,于2023年4月19日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丰宁公司自觉配合章丘市国税局对出口退税相关事项的调查、检查;章丘市国税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并将结果向丰宁公司反馈。丰宁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在审查过程中,章丘市国税局认为出售人为杨金兰、张明铨的33份发票存在疑点,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向章丘市公安局进行了通报,并以此为由长期暂缓退税。丰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章丘市国税局立即退还出口货物应退税42843.84元,利息3602元,共计人民币46445.84元。
2、法院裁判:
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章丘市国税局根据自身和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对该33份发票的进项税不予退还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丰宁公司诉讼请求。丰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办理退税系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在暂停办理后,应当按照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积极履行“落实和处理”职责,尽快作出最终处理意见,不应久拖不决或以暂停办理代替实质上的最终处理,否则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特别是本案中,在章丘市公安局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丰宁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丰宁公司申请退税问题实际上仍处于待处理状态,章丘市国税局应尽快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在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丰宁公司申报出口货物退税问题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而章丘市国税局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丰宁公司的诉讼请求,亦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判决章丘市国税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丰宁公司的申请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
二、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的法律规定及常见情形
暂缓、暂扣退税是为了制止税收违法行为、避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对纳税人应得退税款所采取的暂时性的控制措施。根据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因上游供货企业的原因还是因出口企业本身的原因,只要交易真实性存在疑点,出于保护国家税款的目的,对相关业务的退税款都要做暂缓退税处理,或者暂扣其他业务退税款。
当前,关于暂缓、暂扣出口退税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近年来实务中常见的暂缓、暂扣退税款情形,我们做了标记:
三、暂缓暂扣退税遥无期限,出口企业的四个申辩维权要点
(一)暂缓、暂扣出口退税不应超出合理时限
前述税收规范性文件对暂缓、暂扣出口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的时限却未予以明确。暂缓、暂扣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利进行的暂时性限制,是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所采取一种预防性措施,必须有一定的时限规定,否则“暂缓、暂扣”就会变成实质上的永久,将侵害纳税人的权益。
退税款的取得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周转与业务扩展,因税务疑点难以排除就一味限制企业的退税权益,这种做法与***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讲话精神不符,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中提到的“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关系”要求不符。
《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则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的,应当解除税务扣押、税收保全措施。因此,应参照行政强制措施及税务扣押、税收保全的程序规范,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对交易事项进行核查,超出合理期限的,应解除暂缓、暂扣状态,予以退税。
(二)暂缓、暂扣退税久拖不决,税局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法中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税法规定,适用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税务机关应当从真实性、合法性、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方面对出口商提交的申报资料、凭证等进行审核。若税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凭证、资料等不符合规定或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情况等发现疑点的,在疑点核实期间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疑点所涉及退税额暂扣其他已审核通过尚未退税款,差额部分则需提供担保。
税务机关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是一种暂时的限制,不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产生终极性影响,但是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久拖不决,则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该种拖延履行退税职责的不作为行为,法院应确认违法,责令改正
前述案例一中,再审法院即认为,章丘市国税局在公安局对丰宁公司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案决定不予立案后,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最终判决章丘市国税局60日内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
(三)暂缓、暂扣退税对企业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在税务实践中,税务机关普遍认为暂缓、暂扣退税行为是一种中间性、阶段性状态,后续是否退税才是一个决定性的行政行为,故认定暂缓、暂扣退税未对企业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不具可诉性。我们对此并不认同。
首先,因业务真实性存疑而引发暂缓、暂扣退税,出口企业由此无法及时取得退税款,特别是因一项业务存疑而对其他业务应得退税款进行暂扣时,无疑会对企业的财产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第(二)项(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或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税局暂缓、暂扣退税的可诉性,已得到众多司法判决的支持:如常熟市华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苏0582行初54号)、宁波市瑞麟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宁海县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17)浙02行终127号)以及前述福建省冠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2018)闽01行终321号)中,法院均认为暂缓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当依法受到是否合法的审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四)企业能够证明出口业务真实的,应恢复办理退税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实践中,税务机关以出口企业业务存在疑点为由进行核查时,应在合理期限内收集业务真实与否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易是否真实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按照存疑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被调查企业解除暂缓、暂扣退税的限制,恢复办理出口退税。
同时,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出口业务真实,而税局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同样应当及时解除暂缓、暂扣限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总结:暂缓、暂扣退税是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所采取一种暂时性措施,税务机关应在合理期限内核查业务真实性并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面对暂缓、暂扣久拖不决情形,纳税人可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通过提交证据证明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业务虚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按照存疑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纳税人恢复办理出口退税。
北京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贯穿全程的低碳理念,主要体现在冬奥会场馆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维过程中。当然,这离不开一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积极参与。对这些企业来说,其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不断创新业务的背后,也离不开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等政策的有力支持。
根据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这两项政策不能同时适用。那么相关企业如何在这两个“互斥”方案中找到“最优解”?这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和选择,本文通过案例据以说明。
案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a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是一家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筹建期购置生产设备、装修生产车间,前期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同时,a公司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符合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2023年12月,a公司首次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期末留抵税额为430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政策规定:即征即退与留抵退税只能“二选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一条的规定,享受增量留抵退税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换句话说,对a公司这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与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企业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那么,a公司究竟是应该选择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还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呢?
1.方案一:选择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a公司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通过数据测算,由于a公司筹建期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从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产生收入起,至2023年9月,这些留抵税额才被全部消化;2023年10月起,a公司开始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即可申请即征即退。
这种情况下,a公司在2023年12月~2023年12月共需要缴纳增值税602万元,可退还增值税602×70%=421.4(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602-421.4=180.6(万元)。
选择这一方案的优点是,a公司如果在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可申请退还,长期来看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缺点是可能造成企业前期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闲置,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相对较低,资金紧缺时不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2.方案二:选择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a公司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时间分别为2023年12月、2023年6月,可退还的留抵税额分别为258万元、8.4万元。
这种情况下,a公司如果选择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2023年12月~2023年12月共需缴纳增值税868.4万元,可取得留抵退税款266.4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868.4-266.4=602(万元)。
选择这一方案的优点是,a公司能够充分消化前期产生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紧缺时可缓解融资压力,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缺点是,企业一旦选择适用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将无法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产生入库税款,实际税负率可能相对较高。
分析决策:充分考虑对现金流的影响
通过比较,2023年12月~2023年12月,a公司存在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如果选择留抵退税,以贷款月利率0.7%计算,虽可以节约融资成本16.33万元,但比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多缴纳增值税602-180.6=421.4(万元)。综合来看,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2023年~2023年,选择方案一可增加企业税前利润405.07(421.4-16.33)万元,故应选择方案一。
部分生产企业因筹建期购建不动产及生产设备,面临资金的流动性紧缺的问题,同时还会形成金额较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对这些企业来说,申请留抵退税,无疑解了企业燃眉之急,能够在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已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从长期来看,一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销项税额一般会大于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还是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前做好测算,做好方案设计。特别是对退税比例较高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在选择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取得退税款的当期现金流情况,还应综合考量后期的资金流。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林建华、潘平
出口退税退的是什么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国内按税法规定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
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出口退税退的什么税种?怎么计算?
出口退税怎么计算?
准确地计算出口退税,必须掌握正确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说,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等于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当期(次)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次)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总和。但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由于进口料件给予了免税,因此应计算抵减部分退税额。有关出口退税计算公式如下:
1、一般贸易、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适用退税率
2、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应退税额=原材料金额×退税率+工缴费金额×14%
3、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
销售进口料应抵减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
出口退税计算的关键是,正确确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和退税率。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由于加工后的货物是分次出口的,核销期很长,很难具体确定哪一次出口货物该抵减多少退税额。因此,一般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在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后,从企业应退税款中扣除。
出口退税骗税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意:文中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以北京中算老师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将于本月对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整合升级,期间将暂停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安排
自2023年5月22日0时起,全市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单机版申报系统等办税渠道将暂停受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
二、恢复办理业务的安排
自2023年5月31日8时起,上述办税渠道恢复受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
三、特别提醒
(一)请相关纳税人妥善安排5月征期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办理时间,避免因系统升级而影响业务办理。
(二)为帮助纳税人快速熟悉新版系统、充分了解和享受政策红利、更便捷更准确地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我局将向相关纳税人开放电子税务局测试环境,以便办税人员提前在新版系统进行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操作演练和验证测试。
此事项纳入我局网格化服务范围,届时将有专人负责联络并告知登录网址、账号密码和注意事项。
(三)系统升级期间,纳税人如有疑问,请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税小夏”智能咨询平台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也可关注厦门市税务局网站、税企互动平台、微信公众号和办税服务厅发布的相关通知内容。
温馨提醒办税人员:警惕来源不明的虚假涉税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因系统升级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5月6日
a公司主营业务为出口研发服务,适用出口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同时a公司的业务再外包给境内b公司,取得b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a公司出口研发服务,如何计算退税金额?
确认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免)税计税依据,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确认退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确认计算公式
文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文件二: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综上可知,a公司出口研发服务,申请的增值税应退税额=收到b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一/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史上最详细
很多朋友不太清楚具体的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为了让大家对出口退税的具体操作流程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小编搜集整理了大家公认的最详细的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具体如下:
归纳: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核销单 certificate of verification 共有三联,企业存根联,银行签注联和出口退税专用联.由于我国出口政策的不断改变,目前核销单在实际操作中就只有出口退税联还在发挥其功效。
空白核销单在报关以前所需要做的准备:
1、 核销单三联的出口单位和单位代码需要填写,盖章或手写均可
2、 联与联之间骑缝盖出口单位公章
按出口收汇核销细则第十四条
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下面讲讲电子口岸关于核销单方面的操作
一、 登录电子口岸
www.chinaport.gov.cn/pub 插入操作员ic卡,输入密码
图1、
图1中如果系统登录有问题,可以选择“一键恢复”,页面上方有电子口岸的电话,如有问题,可以向电子口岸咨询
二、 进入操作页面
图2
a、 修改密码可以在左侧页面进行
b、 一般常用的是图中所示“出口收汇”、“出口退税”、“95199卡注册”三个子操作系统
现在点击进入“出口收汇”页面,进行核销单相关的操作
三、“出口收汇”子系统相关操作
(一)、核销单申领
企业到外管局去申领核销单之前,应先在电子口岸上进入核销单申请
图3
进入“出口收汇”页面后,页面左侧点击“核销单申请”,申请份数中输入企业所需核销单数量、点击“申请”,弹出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
图4
弹出“核销单申请成功”的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
网上申请成功后,企业核销员带身份证复印件、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等相关资料到主管外管局领取纸质核销单。首次申领还需附外销合同。外管局根据企业出口规 模、核销状况等因素向企业发放核销单,如发放核销单数量未达到企业申请数量,且企业有实际需要时,可以向外管局提交核销单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对核销单实际 需要状况,申请特批
(二)、口岸备案
图5
步骤1在值中输入核销单号
步骤2 点击“条件设定”
步骤3 点击“开始查找“
图6
出现核销单页面,点击红圈所示的,蓝色核销单号码的链接
进入图7
步骤1、在“使用口岸“中填入需备案口岸(代码、文字都可以,也可以按页面左下角提示”使用口岸输入口岸代码,或输入0,按回车键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步骤2、点击确认
步骤3、弹出对话窗口后确认
图8
弹出“设置成功”的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备案成功。一般电子口岸操作成功后,海关会在半小时内收到电子信息。
提示:核销单必须在电子口岸备案后方可使用。企业交单
核销单报关后,海关会出报关单的核销联和退税联,并在核销单的退税联上盖海关验讫章,并退回报关单位。收到从海关退回的核销单和报关单,应在电子口岸上提交数据,现在先介绍提交核销单
操作页面左侧选择企业交单
图16 以核销单043119173为例
步骤1 “值”中输入核销单号043119173
步骤2 点击“条件设定”,核销单号出现在红圈3位置
步骤3 点击红圈4所示“开始查找”
图17
点击核销单号的蓝色链接
图18
弹出“设置成功”的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备案成功。一般电子口岸操作成功后,海关会在半小时内收到电子信息。
提示:核销单必须在电子口岸备案后方可使用。企业交单
核销单报关后,海关会出报关单的核销联和退税联,并在核销单的退税联上盖海关验讫章,并退回报关单位。收到从海关退回的核销单和报关单,应在电子口岸上提交数据,现在先介绍提交核销单
操作页面左侧选择企业交单
图16 以核销单043119173为例
步骤1 “值”中输入核销单号043119173
步骤2 点击“条件设定”,核销单号出现在红圈3位置
步骤3 点击红圈4所示“开始查找”
图17
点击核销单号的蓝色链接
图18
右上红圈所示“出口报关单”可以点击,并查看此核销单对应报关单数据,如果有误,应要求海关更改数据
步骤1 ,点击“交单”
步骤2 弹出对话窗口后选择“确定”
图19
弹出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
四、“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操作
出口退税子系统比较简单,主要用来提交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因此用黄色纸张,所以俗称黄联)
本文重点提下报关单数据报送
报关单样本
数据报送
(一)、查询报送
从前面图2页面进入出口退税操作子系统,点击左侧的“数据报送”子菜单的“查询报送”
图26 以前面提到的核销单043119173对应的报关单号(后九位):537517822举例
步骤1 “值“中输入537517822
步骤2 点击条件设定,报关单编号条件设定在红圈3处
步骤3 点击红圈4所示“开始查找“
图27
点击报关单号的蓝色链接
图28
a处“表体“可以查询到报关单的报关状况,提交数据前建议核对电子数据和真实数据、纸面数据是否有误,如有,应要求海关修改。如正确可以报送
步骤1 点击“报送“
步骤2 弹出对话窗口后确定
图29
弹出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
上面电子口岸的备案,交单是摘自双鱼a的,假设发生外销,货物已加工完成,9月12日的船期,那我们肯定要在9月10日以前在电子口岸出口收汇里备案,你 备案好了,可以把相关的单证(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核销单)送交货代了,中间的几天可以让货代有时间去报关。。。船开后的一周内你可以向货 代索取提单(要正式提单的时候货代一般是要你把中间所发生的费用结算的),预录入单;有了提单,你可以传给客户了,凭着预录入单你也可以先开外销发票了。
大概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也就是10月15号左右吧,你就可以拿到报关单,可以凭借报关单在出口收汇和出口退税里做交单了;顺便写下流程吧,前面的图示很清 楚的。1:核销单的交单:点击出口收汇—企业交单—输入核销单号码—条件设定—开始查找—点击核销单号码—核对一下—点击交单—点击确定—完成交单。2: 退税的报送:点击出口退税—输入报关单号,出口日期—点击条件设定—点击报关单号—核对—点击报送—点击确定—完成交单。理论上是拿到正式的报关单才可以 交单,其实做起来我们只要拿到预录入单能确保和报关单一致的情况下我们是可以做交单的,为了预防万一,还是等到报关单下来在做。
9月12日-10月15日之间 ,你可以催客户汇款,t/t的话比较快的,款到账后,你可以去银行结汇,结汇的同时可以付掉佣金,有海运费的也把海运费付了。
上面的讲完了,中间插一个在9月份出口的我们可以做免税申报的(申报期限自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报时间每月1-10号,也就是10月的1-10号)在出 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里, 今天打不开那个系统,就说一下怎么操作吧,
发票部分 1:所属期,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写,共6位,前四位为年份,后2位薇月份,注意申报填写时向前递减一个(本月填报上月);2:申报序号:系统自动生 成;3:出口发票号:即出口外销发票代码后四位+no:发票流水号(格式0670+12345678);4:出口日期:根据报关单上实际出口日期填写,考 虑到第一次免税申报时有可能报关单还没有下来,可以依据预录入单填写;5:贸易性质:根据报关单上填写;6:发票金额:出口发票的外币总额*当期汇率换成 人民币;7:记账凭证号:根据记账的凭证号码填写;报关单部分 1:序号:系统自动生成;2:报关单号:报关单上18位海关编码后9位+三位项号(格式123456789 001)因为打不开系统那只能记住这些了,报关单部分应该还有些的,但都是很好填的。
发票和报关单部分都填好之后,要做免税申报数据处理了。
1:打印免税明晰申报表 申报数据处理—打印申报数据—免税申报(输入所属期)—打印免税申报明细表;
2:生成免税数据 免税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免税申报数据—输入所属期—村委软盘或者电脑上;
3:上传免税数据文件 将生成的免税数据文件导入国税综合电子申报系统和增值税同期申报。
在你货款已结汇,报关单已收到的情况下,你可以去外管局核销了(报关单,核销单,银行水单,说明表2张)。核销之后,进入出口收汇核销单系统,
1:点击核销单信息—核销单录入—报送所属期自动生成—核销单号码——核销单金额—点击确定;
2:数据报送—上传核销单信息—所属期自动生成—选择所属期内所有—确定传输—打印上报数据。
核销单信息输入好以后,经过这个系统上传国税。
现在可以做退税申报了(申报期限自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报时间每月1-10号,也就是10月的1-15号) 退税申报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
1:退税申报数据录入——第四栏录入报关单号(格式同免税)输入回车键,系统自动带入相关的信息,第8栏录入相对应的核销单号,核对保存。
2:纳税汇总表录入 根据当期增值税申报表录入;
3:预申报数据处理—生成上报数据—预申报数据(输入所属期)—存为软盘或者电脑,讲生成的数据导入这个系统,上传退税处;等待退税 审核无误,打印反馈表中的5张表格;
4:打印退税数据申报表 申报数据处理—打印申报数据—退税申报—选择下一步,打印报表;3张表格,纳税汇总表,退税明细申报表,退税汇总表;
5:生成退税数据文件 申报数据处理—生成上报数据—正式申报数据—存为软盘或者电脑,将生成的数据导入这个系统,上传退税处,同时打印上传凭证。
到现在为止,系统里的操作已经完成了,最后只剩下把在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正式申报打印出来的张申报记录+5张反馈表+3张退税明细表+增值税申报表+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外销发票送交退税处,这样所以的就完成了,记得把这些东西备案一份。
二 /浅谈退税的计算方法
举例说明: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根据max的提醒补充:
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
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5%的话,结果就不同,
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5%)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实际得到45-17=28(<30),结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5%)=2。
所以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
在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一则关于税率的报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简化税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税率调整了,很多人就有疑问了,出口退税率要怎么适用呢?从4月1日起就要适用13%、9%的退税率吗?别急,一张表让你一目了然!
对于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业内人士表示,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将对部分大宗商品出口贸易产生利好影响。
一、有利于促进传统大宗出口商品的产业结构优化
二、有利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减少贸易摩擦
三、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和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四、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纳税人请注意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③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目 录
1 免抵退申报系统升级背景及安装 4
1.1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版本升级背景4
1.2 申报系统安装4
1.3 免抵退申报系统的进入11
2 免抵退申报系统的基本配置 13
2.1 系统初始化13
2.2 系统配置相关信息查询14
2.3 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15
2.4 系统数据备份15
2.4.1 云备份数据15
2.4.2 本地数据备份17
2.5 系统备份数据导入23
2.5.1 云备份数据导入23
2.5.2 本地数据备份导入26
3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28
3.1 企业退(免)税备案向导流程28
3.1.1 退(免)税备案数据采集29
3.1.2 打印退(免)税备案报表29
3.1.3 生成退(免)税备案相关数据30
3.1.4 撤销退(免)税备案申报31
3.1.5 退(免)税备案数据查询33
3.2 一般贸易流程33
3.2.1 一般贸易基础数据采集34
3.2.2 免抵退税申报数据检查35
3.2.3 确认免抵退税明细数据36
3.2.4 汇总数据采集38
3.2.5 生成免抵退申报数据39
3.2.6 申报反馈41
3.2.7 一般贸易其他常见操作43
3.3 其他业务申报操作流程45
3.3.1 申报数据采集46
3.3.2 生成其他业务申报47
3.3.3 打印其他申报报表49
3.3.4 审核反馈信息处理50
3.3.5 其他申报数据查询52
3.4 单证向导流程53
3.4.1 单证明细数据采集55
3.4.2 打印单证申报报表55
3.4.3 生成单证申报数据56
3.4.4 撤销单证申报数据58
3.5 进料加工业务流程59
3.5.1 计划分配率备案61
3.5.2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61
4 系统主页面功能点详细描述 62
4.1 多选项卡的操作界面62
4.2 向导63
4.3 索引区64
4.4 数据编辑区域66
4.5 数据项说明66
4.6 报表打印及导出功能描述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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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免抵退申报系统升级背景及安装1.1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版本升级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及相应业务需求,税务总局对现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升级调整。
本次升级涉及到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1.2 申报系统安装
如果您的机器上是第一次安装本软件,可按照如下的详细步骤进行安装:进入http://www.taxrefund.com.cn/,然后进入网站点击右上角下载专区,下载最新版本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若非首次安装本软件,请预先在旧版申报系统中系统维护下做好数据备份(数据备份请参考2.4章节),将旧版系统完全卸载后方可安装运行新版申报系统。
注意事项:
1. 安装路径中不能含有空格,建议先将杀毒软件等防护系统关闭,以免造成系统无法完整安装;
2. 双击运行安装软件,安装路径建议为系统默认路径“c: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
3. net版本申报系统初次安装之前,要求电脑运行环境包含net.framework.4.0及以上版本;
4. 硬件要求(最低):中央处理器:至少pentium 1 ghz以上,内存:1gb ram 以上;
5. 最小可用系统磁盘空间:x86 – 850 mb以上;x64 – 2 gb以上;
6. 必备组件:
a. 电脑上必须已安装以下组件后才可安装framework4.0
b. windows installer 3.1 或更高版本
c. nternet explorer 5.01 或更高版本
安装流程:
1. 系统自动解压安装,如图:
图 1-1
2. 出现安装画面,点“下一步”按钮,如图:
图 1-2
3. 显示正在进行安装的信息,如图:
图 1-3
图 1-4
4. 系统提示选择安装路径,点击“下一步”按钮,如图:
图 1-5
5. 安装程序提示选择文件夹,建议选用系统默认文件夹,点击“下一步”继续,如图:
图 1-6
6. 此时系统提示选择功能选项,建议选择默认选项,如图:
图 1-7
图 1-8
7. 按照提示点击“下一步”继续安装,提示安装成功,点击“完成”退出,如图:
图 1-9
1.3 免抵退申报系统的进入
申报系统安装好后,在windows桌面上找到快捷方式:“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双击运行,如图:
图 1-10
运行后弹出登录界面,登录默认用户名为小写sa ,密码为空,点击“确认”按钮,如图:
图 1-11
登录后即可进入“登记企业信息”界面,在此界面配置“企业海关代码”、“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企业名称”的信息,或者通过“企业信息导入”按钮,选择备份数据来导入企业信息。然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进入系统。登录所属期应与纳税所属期一致,格式:年+月(例:201801)。如图:
图 1-12
图 1-13
注意事项:
如使用“企业信息导入”按钮导入备份时,需选择备份文件夹中的“jsdotnet.db”文件进行导入,“企业信息导入”只导入备份中的企业相关信息,而不导入备份数据,并且企业信息设置后,便无法进行修改。
2 免抵退申报系统的基本配置2.1 系统初始化
初次进入申报系统,建议进行“系统初始化”操作。
点击“系统维护”菜单选择 “系统初始化”项,在弹出对话框中录入“yes”并按“确定”按钮,即可完成系统初始化操作,并重入系统(仅在系统装入或第一次正式使用该系统时需执行)。如图:
图 2-1
2.2 系统配置相关信息查询
若需进行企业信息的查询,可到“系统维护”菜单下选择“系统配置”项下的“系统配置信息”中查询,如图:
图 2-2
2.3 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
点击“系统维护”菜单,选择 “系统配置”项,打开“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进行系统参数的相关设置与修改,如图:
图 2-3
注意事项:
业务方式中18位报关单执行日期应与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一致。
2.4 系统数据备份
2.4.1 云备份数据
点击“系统维护”菜单,选择 “系统数据备份”项,系统弹出对话框后,选择“立即备份”按钮,进行系统备份数据,如图:
图 2-4
显示备份数据成功,数据备份到云端,如图:
图 2-5
2.4.2 本地数据备份
2.4.2.1 完全数据备份
点击“系统维护”菜单,选择 “系统数据备份”项,系统弹出对话框后,选择“本地备份”,如图:
图 2-6
选择“完全数据备份”,点击“确认”按钮,如图:
图 2-7
确认后,弹出“系统询问”对话框,如图:
图 2-8
点击“确认”按钮,进行备份数据路径选择,系统默认备份数据路径为“ c:退税申报系统备份”,如图:
图 2-9
点击“确定”按钮,系统会自动在已选择的路径下,新建一个以当前时间命名的备份文件夹,此时系统完成完全数据备份,并提示备份数据路径,如图:
图 2-10
完全备份的文件类型为“.db”格式文件,如图:
图 2-11
2.4.2.2 业务数据备份
点击“系统维护”菜单,选择 “系统数据备份”项,系统弹出对话框后,选择“本地备份”,如图:
图 2-12
选择“业务数据备份”,点击“确认”按钮,如图:
图 2-13
确认后,可自行选择备份数据存放路径,如图:
图 2-14
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弹出备份数据存放路径,系统会自动在已选择的路径下,新建一个以当前时间命名的备份文件夹,如图:
图 2-15
业务备份的文件类型为“.zip”格式的压缩文件,如图:
图 2-16
2.5 系统备份数据导入
2.5.1 云备份数据导入
点击“系统维护”菜单,选择 “系统数据备份导入”项,系统弹出对话框后,选择“立即导入”按钮,如图:
图 2-17
图 2-18
选择“确认”按钮,进行系统备份数据导入,如图:
图 2-19
点击“确认”按钮,系统开始导入原备份数据,导入完成后,系统会弹出文本查看器,其中详细显示了用户已导入的对应申报表的数据记录条数,如图:
图 2-20
2.5.2 本地数据备份导入
点击“系统维护”菜单,选择 “系统数据备份导入”项,系统弹出对话框后,选择“本地导入”按钮,如图:
图 2-21
点击“系统维护”菜单,选择 “系统备份数据导入”项,在弹出窗口中点击“选择统备份数据”选择备份文件存放的路径(选择的备份文件应为“.db”格式或者“.zip”格式的数据库文件),点击“导入”按钮,进行系统备份数据导入,如图:
图 2-22
点击“导入”按钮,系统开始导入原备份数据,导入完成后,系统会弹出文本查看器,其中详细显示了用户已导入的对应申报表的数据记录条数,如图:
图 2-23
注意事项:
为防止数据重复,建议企业导入数据时,勾选“导入前清空数据库”选项。
3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3.1 企业退(免)税备案向导流程
(企业退(免)税备案简易流程图)
图 3-1
(备案操作流程向导)
图 3-2
3.1.1 退(免)税备案数据采集
如果为新办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申请。选择申报系统“备案向导”第一步“退(免)税备案数据采集”中的“出口退(免)税备案”,点击“增加”按钮,根据企业真实信息,进行数据录入,如图:
图 3-3
3.1.2 打印退(免)税备案报表
选择申报系统“备案向导”第二步“打印退(免)税备案报表”,选择对应的打印表单进行打印,如图:
图 3-4
3.1.3 生成退(免)税备案相关数据
选择申报系统“备案向导”第三步“生成退(免)税备案申报”中的“生成退(免)税备案相关数据”,选择对应的数据进行生成,如图:
图 3-5
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提示“申报数据列表”,如图:
图 3-6
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会根据选择的申报路径进行数据的生成,如图:
图 3-7
注意事项:
根据各地税局要求选择生成其他申报数据类型,如去税局审核需选择本地申报,如通过远程审核,则选择远程申报。
3.1.4 撤销退(免)税备案申报
若发现申报退(免)税备案报表有误,可将数据撤销,返回到明细数据录入阶段,进行修改,再按照向导流程重新申报。选择申报系统“备案向导”第四步“撤销退(免)税备案申报”中的“撤销退(免)税备案相关数据”,选择对应的数据进行撤销,如图:
图 3-8
点击“确定”按钮之后,系统会弹出询问对话框。如图:
图 3-9
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提示撤销成功,如图:
图 3-10
3.1.5 退(免)税备案数据查询
选择申报系统“备案向导”第五步“退(免)税备案数据查询”,进行相关数据查询,如图:
图 3-29
3.2 一般贸易流程
(一般贸易简易流程图)
图 3-11
(向导流程图)
图 3-12
3.2.1 一般贸易基础数据采集
根据报关单数据录入明细数据,即向导第二步,其中特殊业务可根据企业的相关业务自行选填(若有电子口岸设备及ic卡的企业可以进行第一步操作,从海关下载报关单在此读入,没有可以直接跳过)。
选择申报系统“退税向导”第二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点击“增加”按钮,进行数据录入,如图:
图 3-13
3.2.2 免抵退税申报数据检查
在向导第三步,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无误后则确认免抵退明细数据,如图:
图 3-14
3.2.3 确认免抵退税明细数据
数据检查通过后,通过向导第三步第二项 “确认明细申报数据”,做明细数据的确认,如图:
图 3-15
点击“确定“按钮进行确认操作,如图:
图 3-16
点击“确定”进行下一步,如图:
图 3-17
明细数据确认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提示,此时,明细数据将不再显示在出口明细录入界面中。
3.2.4 汇总数据采集
向导第四步,采集汇总表数据,输入所属期,会带出退税汇总计算的对话框,如图:
图3-18
填写之后就可自动计算出免抵退税汇总表数据,同时汇总附表自动带出。同理,免抵退资料情况表录入,点击“增加”输入所属期敲回车确定,可自动带出情况资料表数据,检查无误后点击保存,如图:
图 3-19
图 3-20
3.2.5 生成免抵退申报数据
向导第五步第一项,进行一致性检查,如图:
图 3-21
向导第五步第二项,生成免抵退申报数据,如图:
图 3-22
向导第五步第三项,打印正式申报数据,如图:
图 3-23
将生成的免抵退申报数据,进行审核,读入反馈信息查看疑点,撤销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再次进行审核直到无疑点撤销申报数据,重新生成免抵退申报数据。
将生成的免抵退申报数据,连同整套报表、原始凭证到退税部门进行正式申报;若退税部门未通过审核,则取回纸质申报资料重新作整个流程。
若有错误,则需要撤销数据重新修改后申报,先撤销免抵退汇总数据,再撤销明细数据(向导第六步第四项)撤销操作如图:
图 3-24
撤销后,数据恢复到明细录入状态,可进行修改,重新申报。
3.2.6 申报反馈
若审核通过,则在向导第六步第一、三项读入反馈信息并进行处理
点击“向导”功能,选择第六步“审核反馈信息处理”,点击“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按钮,选择从税务机关拷贝回来的反馈信息的文件夹;如图:
图 3-25
提示读入成功后,点击“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如图所示:
图 3-26
点击“是”,反馈信息处理成功,完成数据更新。如图所示:
图 3-27
注意事项:
1. 如果生产企业当月没有任何业务发生,可以不申报;
2. 要做好备份,以防本系统或者微软操作系统出现崩溃;
3. 进料加工企业须在出口明细中录入进料加工登记册号。
3.2.7 一般贸易其他常见操作
3.2.7.1 前期数据的冲减
前期数据冲减,做正常冲减,操作如下:
在向导第二步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选中前期数据点击冲减出口,系统会自动在出口明细中生成序号为z000的负数数据,在出口明细录入界面点击序号重排即可进行申报。
若前期数据中因金额报错或是有其他问题,电子信息不齐或者单证不齐,导致免抵退税年月为空,未参与过汇总计算的数据,需要进行冲减的操作,操作如下:
在向导第二步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选中前期数据点击冲减出口,系统会自动在出口明细中生成序号为z000的负数数据,在出口明细录入界面,修改序号为z000的数据,将“征税率”字段值改为“征退税率之差”,“退税率”字段值改为“0”,保存后进行申报。
3.2.7.2 收汇申报(已认定)
如企业被认定为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根据要求在企业收到收汇凭证后,申报出口明细以及“出口货物收汇(已认定)”的表单,如不能收汇,则需填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已认定)”的表单。未被认定为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可以不用申报收汇表,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自行申报。
(收汇明细简易流程图):
图 3-28
收汇申报流程:
1. 出口货物明细录入;
2. 出口货物收汇/不能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
3. 确认明细申报数据 ;
4. 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
5. 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及打印;
6. 审核反馈读入处理 。
此操作与一般贸易操作流程一致,可参考一般贸易流程进行操作。
注意事项:
1. 分类管理类别为第四类的企业都属于被认定为需要申报收汇资料的企业;
2. 被认定为需要申报收汇资料的企业,可以通过税局的预审反馈得知自己企业申报收汇的起始和截止时间,该数据反应在“企业扩展信息”中;
3. 未被认定为需要申报收汇资料的企业可以不用申报收汇表,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自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同出口货物明细一样,到次年4月30日之前的纳税申报期,按照规定提供收汇资料,如果属于不能收汇的,提供的是“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未认定)的表单;
4. 被认定需要提供收汇的企业收汇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一并生成,未被认定需要提供收汇的企业收汇数据是单独模块生成。
3.3 其他业务申报操作流程
(其他业务简易流程图)
图 3-30
(向导流程图)
图 3-31
3.3.1 申报数据采集
选择申报系统“其他向导”第一步“其他申报数据采集”,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填写对应的表单,如图:
图 3-32
3.3.2 生成其他业务申报
选择申报系统“其他向导”第二步“生成其他业务申报”,根据企业录入的对应表单,选择对应的生成数据的端口进行生成,如图:
图 3-33
图 3-34
图 3-35
注意事项:
1. 生成其他业务申报时需要选择对应的模块进行数据生成;
2. 生成收汇申报数据(未认定)模块所对应的是数据采集中的“出口货物收汇申报/不能收汇(未认定)”表单;
3. 生成信息申报数据模块所对应的是数据采集中的“出口信息查询录入”和“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录入”表单;
4. 生成其他申报数据模块所对应的是数据采集中的“出口非自产货物申报录入”、“购进自用货物申报录入”和“出口已使用设备申报录入”表单;
5. 生成数据时,需注意生成数据的所属期和批次。
3.3.3 打印其他申报报表
选择申报系统“其他向导”第三步“打印其他申报报表”,选择对应的打印表单进行打印,如图:
图 3-36
图 3-37
注意事项:
1. 打印申报表中打印的为“出口货物收汇申报/不能收汇(未认定)”表单,并且打印选项中选择“未认定”;
2. 打印信息及其他申报报表中打印的为剩下其他申报数据。
3.3.4 审核反馈信息处理
选择申报系统“其他向导”第四步“审核反馈信息处理”,进行反馈信息处理。此项中提供了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处理以及撤销在申报系统中已经生成正式申报的相关数据;如对其他申报数据审核通过后税局给予反馈信息,可以通过审核反馈处理中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进行反馈读入,如图:
图 3-38
如对于已经生成申报的数据发现错误,可在此项中进行对应数据的撤销,
图 3-39
注意事项:撤销数据时,需要留意撤销数据的所属期。
3.3.5 其他申报数据查询
选择申报系统“其他向导”第五步“其他申报数据查询”,选择对应的表单进行查询,如图:
图 3-40
3.4 单证向导流程
(企业单证申报简易流程图)
图 3-41
(单证操作流程向导)
图 3-42
3.4.1 单证明细数据采集
选择申报系统“单证向导”第二步“单证明细数据采集”,根据自身业务选择对应表单进行录入,数据保存后,进行设置标志的操作,如图:
图 3-43
3.4.2 打印单证申报报表
选择申报系统“单证向导”第三步“打印单证申请表”中的“打印单证申报报表”,选择对应表单进行打印,如图:
图 3-44
3.4.3 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选择申报系统“单证向导”第四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选择对应表单进行生成,如图:
图 3-45
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弹出生成数据列表,如图:
图 3-46
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会根据选择的申报路径,进行数据的生成,如图:
图 3-47
3.4.4 撤销单证申报数据
若发现单证申报表有误,可将数据撤销,返回到明细数据录入阶段,进行修改,再按照向导流程重新申报。选择申报系统“单证申报向导”第六步“撤销单证申报向导”,选择对应的数据进行撤销,如图:
图 3-48
3.5 进料加工业务流程
(进料加工贸易简易流程图)
图 3-49
申报系统升级后,进料加工业务有了单独的操作流程,也就是在向导中加了一个单独的模块“进料加工向导”,以下所有操作均在此模块中进行。
(进料加工操作流程向导)
图 3-50
3.5.1 计划分配率备案
1. 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向导第一步)
计划分配率备案录入:点增加按钮填写需要做备案的手册号,币种应对于手册备案的进出口币种不同的,折算成同一币种填写。
2. 生成进料加工申报(向导第二步)
生成进料加工数据时按申报的所属期,点击确定,生成数据,再点击浏览选择路径,生成的是文件夹,里面有.zip格式的文件,把文件夹拷贝到优盘到税局进行本地申报。
3. 打印进料加工报表(向导第三步):
打印的所属期与计划分配率备案所属期一致,选择需要打印的进料加工业务报表
4. 进料加工反馈接收(向导第四步):
在“税务机反馈信息读入”模块读入从税局的反馈文件夹
5. 进料加工反馈查询(向导第五步):
确认与申报的是否一致。
注意事项:
1. 企业只备案一次;
2. 计划分配率备案通常都是本地申报,如有不同之处,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3. 反馈文件可以是单独的文件夹,也可以与一般贸易的预审或正审反馈在一起;
4. 计划分配率数据查询:确认与申报的是否一致;
5. 新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按照企业2023年07月01日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册填写。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3.5.2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1. 进料加工反馈接收(向导第四步):
进料加工反馈接收(向导第四步):在“税务机反馈信息读入”模块读入从税局的反馈的海关加贸数据的反馈后,查看企业在税务机关的手册信息;
2. 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向导第一步):
免抵退核销申报录入中“手(账)册号”录入上年度海关核销的全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账册编号;
3. 生成进料加工申报(向导第二步):
同计划分配率备案生成数据一致;
4. 打印进料加工报表(向导第三步):
打印所属期应与申报核销所属期一致,选择需要打印的进料加工业务报表;
5. 进料加工反馈接收(向导第四步):
审核通过,在向导第四步读入反馈信息;
6. 进料加工反馈查询(向导第五步):
查询进料加工相关表数据。
注意事项:
1.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业务建议在每年的1-4月之间进行核销;
2. 系统会根据企业读取的海关加贸数据的反馈及填报的报关单时调整数据,自动计算相应手册、账册的实际分配率、应调免抵退税额、应调不得免抵税额;
3. 对前期已核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规定发起申请,再次进行核销。
4 系统主页面功能点详细描述4.1 多选项卡的操作界面
横向的动态选项卡菜单,在任意操过程中实现不同业务窗口的切换。当户编辑或查询数据时,可随意切换选项卡,不影响界面的操作。当用户不需要当前的选项卡,点击按钮或右侧的图标,甚至在选项卡上单击右键,都会按照用户的选择关闭。如图:
图 4-1
图 4-2
在选项卡上右键,可选择关闭多个选项卡。
4.2 向导
向导栏采用停靠选项卡的方式出现在系统中,便于用户的操作及业务流程的切换。如图:
图4-3
如不需要使用向导,点击图标,向导将隐藏。点击图标,向导将完全消失。当点击右上角图标时,向导会重新出现并收缩到系统左侧。
4.3 索引区
分页显示:索引区的数据以每500条为一页的规则显示,提高大数据量的加载速度。用户可以点击翻页按钮查看数据。
任意排序:在编辑界面索引区增加排序功能,用鼠标单击对应字段项的标题栏,即可实现对数据的排序,再单击一次数据将以相反的顺序进行排序。
字段项显示配置:用户点击“设置”按钮,将弹出配置界面,用户可以将索引区的显示字段项任意设定。
数据纵览:用户可将索引区字段设定后,拖动左侧的黑线,来纵观的查看最多500条的数据,无需将数据导出查看。如图:
图 4-4
图 4-5
图 4-6
4.4 数据编辑区域
系统对于数据有严格录入格式校验,对于用户错误录入的数据,系统在编辑字段项光标离开时将以两种方式提示:编辑字段项的边框颜色改变。当颜色为红色时表明,系统对用户录入的数据不认可,这时将鼠标停留在错误的字段项中悬浮,会出现相应的错误提示,供用户参考。当用户修改通过后,将变回默认的颜色;右上角将以滚动的方式输出错误提示。如图:
图 4-7
4.5 数据项说明
“数据项说明”对于初次使用系统,或对系统不了解的用户是一个使用助手,它对用户录入字段项的含义做一个全方位的解读。当录入的编辑字段项过多(需要拖动滚动条才可完全编辑)或用户不再需要数据项说明时,可点击数据项说明后的小图标,以隐藏“数据项说明”。当再次点击图标,“数据项说明”将显示。如图:
图 4-8
注:系统内每个编辑界面都有一个“记忆”功能,上述的每一个对编辑界面显示结构修改的操作,都会被系统记录,当再次打开界面时,展现在用户屏幕上的界面布局结构与上次关闭时保持一致。
4.6 报表打印及导出功能描述
数据导出
在系统内每个录入、查询界面都有一个相同的功能按钮“导出”。点击此功能按钮,可以将系统内数据以excel的方式输出,并在输出的过程中,用户可以手动选择输出字段项。进行报表打印,如图:
图 4-9
单击工具栏“打印”按钮,用户可选择输出纸张大小。
点击工具栏“导出”按钮,可将系统报表以不同形式存储。
一、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
对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都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这里的离境是指货物离开海关管辖境内,货物运往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也应视为离境。
未出口的货物、走私出口的货物以及不能提供出口证明的货物不能退税。
二、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
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没有直接出口,但最终为境外所消费的货物,如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耗用的货物;二是虽在境内消费,但出于公平或对等原则的考虑视同出口的货物。
如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由于境外中标产品进口时免征进口税收,为维护公平竞争,视同出口产品。
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主要包括: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4.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物品;
5.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这一政策随着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而逐步取消);
6.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
7.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和蒸汽;
8.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9.利用中国zf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10.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zf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11.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货物;
1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
13.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1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15.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出口的货物;
16.进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
17.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货物;
18.经保税区仓储的出口货物;
19.保税区(不包括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在区内出口的货物;
20.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21.出口企业出口的自用旧设备。
三、免税但不退税的出口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计算机软件;
6.含金产品;
7.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
8.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
四、不予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1、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柴油;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zf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外的卷烟;
6.从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8.国家规定的其他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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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变更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域名的通告
2023年第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税务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79号)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域名由http://ckts.gs-n-tax.gov.cn变更为https://ckts.gansu.chinatax.gov.cn,自2023年4月1日启用。原域名可对外提供服务至2023年4月30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一、基 本 案 情
a供应链公司主要从事代理采购、代理进出口、退税业务。2023年,a供应链公司受c公司(即实际出口企业)的委托,向其指定供应商b公司采购一批服饰用于出口,但ab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就出口退税争议问题进行约定。
2023年8月,某保税区国税局根据某市国家税务局的调查函,向市国税局发送《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经查b公司无生产能力、原材料及委托加工环节存在货物流异常,该局对b公司2023年发生的销售业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2023年10月,某市国税局向a供应链公司发出《涉税事项告知书》:“因出口退税预警工作(异常供货企业预警数据),对你公司办理的退税金额共100万元的出口货物进行发函调查后,发现你公司出口货物的供货业务存在疑点(委托加工存在疑点)。”
后b公司及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三向a供应链公司出具保函一份,载明:倘若函调(附编号)未能顺利通过,预计将产生人民币100万元的退税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具体款项由b公司给付a供应链公司,再由a供应链公司上缴到国税;张三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年,某市国税局向a供应链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退缴出口退税款100万元;a供应链公司随即退缴了上述款项。随后a供应链公司诉至法院,诉请b公司赔偿其100万元及利息损失,诉请张三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提交了完税凭证及税局出具的证明文书等证据材料。
二、法 院 判 决
支持a供应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 师 评 议
1.供应链出口退税业务函调
在供应链出口服务中,核心业务环节就是代理出口退税。虽然是由供应链公司直接对接税务机关的专业人员,但退税业务需要考察出口交易的真实性,所以实际出口企业及其下级供货商需要提供完整的交易单证进行配合,供应链公司才能据此向退税机关交代清楚出口交易的流程进而完成出口退税,退税款最终退至实际出口企业。
退税机关在核验出口业务真实性时,如发现有可疑信息,有权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复函机关)发函请求协助调查出口货物加工、生产等环节。函调程序的核心目的是打击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
2.无法退税的责任分配
复函机关作出的调查结果可能是“供货企业地址查无此处”、“生产能力明显不符”、“实际生产数据与单证不符”等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最常见的是:实际出口企业(如本案c公司)及其下级供货商(如本案b公司)对函调程序的不了解、不配合,或者以回函作为提出其他要求的筹码,进而无法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以及相关材料,最终导致无法正常回复函调、无法退税。
针对异常的复函结果,退税机关会做出:不得办理出口退税或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或直接导致供应链公司垫付的税款则无法退回);对于已经退税的,退税机关也会要求供应链公司返纳退税款。此时,各方最核心的矛盾就转向,无法退税的风险到底应由供应链企业、实际出口企业及其下级供货商中的哪一方来承担呢?
成 功 律 师 提 示
(1)在司法实务中,这类纠纷的风险承担分配问题非常复杂,但是基本思路是“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则可能存在即便证据充分,法院也很难支持供应链公司向实际出口企业或其下游供应商追索出口退税款的风险”。
本案,法院之所以最终支持了a供应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于函调结果直接载明了无法退税的直接原因是 “b公司无生产能力,原材料及委托加工关节存在货物流异常”,而且b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三事后及时向a供应链企业出具了《保函》。
假设函调结果无法直接证明因果关系或者b公司事后并未出具保函呢?这个案件的走向就存在多种可能性了。
(2)建议广大供应链企业:务必重视各类配套合同中的退税责任的风险分配条款,如 “保证开具的发票合法有效,满足出口退税要求”、“保证及时有效回复函调”、“若因函调无法通过,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等,以其未来若发生争议时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
最近很多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数据自检时被提示“海关数据中无此出口报关单号”。
出现此提示该如何处理呢?今天我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出现“海关数据中无此出口报关单号”这类疑点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现“海关数据中无此出口报关单号”这种疑点,表示报关单的电子信息没有比对通过。那么,遇到这种疑点该如何处理呢?大家看到这个疑点不用着急,按以下顺序进行排查处理即可。
1、 查检出口明细中的报关单号录入是否正确。出口明细申报录入中的报关单号是21位的,录入规则为:报关单上18位海关编号+0+两位项号,该项号要根据报关单上商品编号和商品序号对应录入,不要对应错误。
2、 通过电子口岸查询报关单状态。出口货物离境结关后2天左右会把结关信息传输到海关总署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会通过电子口岸向国税总局传输。在电子口岸中查询结关报关单一般会出现如下几种状态: “国税总局接收成功”、 “发送国税总局成功”、“国税总局接收失败”等状态,企业可根据相应状态进行处理。
下面我们给大家分享,如何在电子口岸查询报关单状态,及不同状态的处理方式。
第一步,打开中国电子口岸(网址:www.chinaport.gov.cn),点击“点击进入”按钮,即可进入登录页面,如图:
第二步,将电子口岸ic卡插入读卡器并与电脑连接,输入ic卡密码,点击“确认”即可登录,如图:
第三步,点击“出口退税”子系统,进入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如图:
第四步,点击“报关单查询下载”按钮,即可进入报关单查询页面,如图:
第五步,输入查询条件,即可查询到报关单状态,如图:
以下为电子口岸常见状态及其处理方式。
状态一:“国税总局接收成功”。 出现“国税总局接收成功”这个状态,说明电子口岸已将您的退税数据成功发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如果此时您进行数据自检提示“海关数据中无此出口报关单号”,说明该报关单信息还未传给您当地国税局的审核系统中,此时您可以联系当地国税局协查解决(也就是进行出口无信息查询)。
状态二:“发送国税总局成功”。出现“发送国税总局成功”的, 说明电子口岸已经把数据发往国税总局,若此状态超过24小时,此状态需要联系电子口岸热线010-95198咨询!
状态三:“国税总局接收失败”。出现“国税总局接收失败”的,说明电子口岸已经把数据发往国税总局,国税总局接收异常,此状态需要联系电子口岸热线010-95198咨询!
重要提示:
如果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仍提示“海关数据中无此出口报关单号”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进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政策原文节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
政策要点梳理
备案时间
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注意不是15个工作日)。
存放要求
按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
存放方式
1、纸质化,2、影像化,3、数字化
目录要求
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选择纸质化方式的,需在目录中注明存放地点。
保存时间
保存期为5年。
查验要求
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各企业类型需要备案的单证资料
备案单证目录表
不同的备案单证管理方式,有哪些不同?
纸质单证备案是传统的单证备案管理方式,即将所有需要备案的单证文件进行纸质订装存储,由于需要备案的单证类型较多,所以纸质单证备案具有整理费时间、存管费空间、查找不方便、易丢失损毁等缺点。
相比于纸质单证备案,无纸化单证备案是以电子数据、影像等方式留存备查出口退税单证的方式,无需装订保存纸质资料,仅存管电子影像资料即可,不但能有效减轻企业单证备案的时间和空间成本,还能防范单证备案风险。
旭诺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系统
# 系统简介 #
为帮助企业更有效的管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旭诺信息推出《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系统》
该系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第2023年第9号公告》中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管理要求,无缝对接旭诺出口退税申报管理系统,对出口退税申报的电子数据和海关报关单数据,通过ocr识别技术,自动匹配企业单证类别,实现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智能完成单证的影像文件备案,打通出口退税流程最后一公里。
适用企业
有出口业务的集团公司,大、中型出口企业,为出口企业服务的财税服务机构。
满足企业需求
旭诺管理系统集多种功能于一体,可实现企业从出口业务发生、报关单状态查询、外销发票开具、智能配单(外贸企业)、退税申报到单证备案无纸化管理的一体化流程。
多种备案方式:对接海关平台自动采集归档备案;扫描仪批处理备案;手动上传备案。
打通四大平台:系统对接海关平台、开票系统、税务发票底账库、电子税务局四大平台。
三大核心亮点
备案单证 自动归集
根据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自动归集、备案单证资料,有效减轻企业单证备案的时间和空间成本,调用方便,在异地办公模式下更能发挥产品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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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考书目:《深化增值税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服务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相关规定
下列出口货物服务,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范围如下,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 生产企业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及转让技术等。
第二章 适用增值税免税和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3.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4.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5.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6.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7.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8.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9. 财税〔2018〕103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
二、相关规定
除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外,目前,部分出口货物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
1.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征税政策的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16)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8)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9)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
(20)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①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③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21)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劳务。
(22)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劳务。
(23)其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2.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①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②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③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⑤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⑥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8)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9)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以及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10)其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3. 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下列出口服务,除适用增值税零税的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 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
(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8)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的。
(9)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服务。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4. 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下列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2)逾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服务,改按免税申报但仍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计算方法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二、免抵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 免)税政策的货物;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计算方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四)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 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 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 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 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 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 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 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 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6)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7)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8)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9)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三、免退税办法
(一)免退税办法的概念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适用范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三)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服务: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第四章 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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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税〔2018〕93号 (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4. 财税〔2018〕123号(调整部分产口出口退税率)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二、基本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方面,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产品科技水平、对外贸易发展形势等情况,我国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基本形成了对高科技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及劳动密集型产品按适用税率确定退税率、对低技术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按低于适用税率确定退税率、对“两高一资”等产品取消出口退(免)税的整体格局。目前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包括13%、10%、9%、6%、0五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这些产品的征税率适用税率分别是9%、13%。这样,除“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外,所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均与征税率一样,实现了出口产品零税率。出口退税率的提高,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在当下也有力提振了出口企业的信心。
二、特殊规定
除上述一般规定外,退税率还包括以下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
二、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5.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1.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出口服务退(免)税计税依据
1.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 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 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 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 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 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 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 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2.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实行免退税办法,其计税依据为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
第六章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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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外贸综合服务退免税)
2. 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外贸综服退税)
二、相关规定
为促进外贸新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可以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1. 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 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1)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3.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4. 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七章 放弃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2.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3.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二、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出口服务放弃退(免)税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企业出口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四、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八章 暂不予退税、暂缓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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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2.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8 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3. 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二、相关规定
1.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2.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4. 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5.自2023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5.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有关办结出口退(免)手续时限的限制:
(1)不符合《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
(2)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
6.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出口服务退(免)税申报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按有关规定处理;存在终点的,对应的退(免)税暂缓办理,待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
第九章 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第十章 实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的部分,是指拿它和国内销售的销项税金相冲,也是构成一个少交税的事实: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格(fob)。实际离岸价格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
三、一般贸易
例1: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内销和外销,征税率16%,出口退税率为13%,2023年2月上期期末留抵税额20万,国内采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6万元;内销货物不含税价80万元,外销货物销售额120万元(不考虑汇兑损益)。计算应退税额。
解析: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6%-13%)=3.6(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6000
2、当期应纳税额=12.8-(16 -3.6)-20=-19.6(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额=120×13%=15.6(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9.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5.6万元
4、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5.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56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6000
5、当期免抵税额=0
6、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19.6-15.6=4(万元)
四、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类似于国内业务的委托加工,它是由国外的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由国内的加工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者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商往往是成品承受人。来料加工实行的是增值税的免税不退税政策,进口的原材料免税;国内加工方收取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 ;由于加工费免征增值税的,加工过程中所耗的国内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因此免税加工费对应的进项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联想: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包括: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2.软件产品。3.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4.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5.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7.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例2: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l0%。2023年9月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60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l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9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
解析:计算过程:
1、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所耗进项税额转出=60×90÷(200+100)=18(万元) ;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90)×(13%-l0%)=3.3(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000
3、当期免抵退税额=110×10%=11(万元);
4、当期应纳税额=13-(60-18-3.3)-3=-28.7(万元);
5、当期应退税额=11(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8.7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1万元)
6、结转下期留抵税额=28.7-11=17.7(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为=0。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10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0000
五、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通俗地说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实质是将买的原料、辅料、能源、动力含的税都退掉,由于进料加工进口时免税,所以出口时也不用退,但加工完的离岸价中包含这些成本,要将不退的减去,所以要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
进料加工实行的是免税并退税政策,加工耗用的国内料件的进项税,要退给出口企业的,不用作进项税转出。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分“实耗法”和“购进法”两种:(1)“实耗法”: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2)“购进法”: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3:某化工生产企业,系一般纳税人,兼营内销与外销,2023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国内采购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
2、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50万元;
3、内销货物不含税价格80万元,外销货物销售额120万元。该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0%,上期留抵税额2万元。
计算该企业免抵退应退税额。
解析: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0×(13%-10%)=1.5(万元);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3%-10%)-1.5=2.1(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80×13%-(13-2.1)-2=-2.5(万元);
4、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0×10%=5(万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20×10%-5=7(万元);
6、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0时,且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5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2.5=4.5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5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0000
例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增值税率13%,退税率10%。2023年9月外购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货已入库。当月进口料件一批,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25万美元,采用实耗法,其计划分配率为60%。当月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格75万美元(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内销商品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该厂上期期末留抵税额5万元。假设美元比人民币的汇率为1︰6.4,该厂进料加工复出口符合相关规定。计算该厂当期应退税额。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计算过程: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60%;
2、耗用进口料件金额=75×60%=45(万美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一出口货物离岸价×计划分配率)×汇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75-45)×6.4×(13%-10%)=5.76(万元);
4、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转的留抵进项税额=80×13%-(26-5.76)-5=-14.84(万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一出口货物离岸价×计划分配率)×汇率×出口货物退税率=(75-45)×6.4×10%=19.20(万元);
6、当期应退税额=14.84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4.84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9.20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9.20-14.84=4.3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48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36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2000
六、综合案例
某市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无纸化申报免抵退税,2023年2-5月发生下列业务(该批出口货物的征税率16%,4月1日起征税率为13%,退税率13%未调整),1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5万元。计算各月的免抵退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一)2月份业务
1.本月份购入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90万元,税额14.4万元(增值税税率16%);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40万元,税额6.4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购进原材料
(1)借:原材料一a 9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4 000
贷:银行存款 1 044 000
(2)借:原材料一b 4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 000
贷:银行存款 464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8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12.8万元,货款已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68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928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8 000(16%)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68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680 000
3.本月份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结转出口成本70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8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8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700 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本月出口货物信息不齐,无法申报免抵退税,为了保证增值税申报数据与免抵退申报数据的一致性,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零。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800 000×16%=128 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44 000+64 000=208 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元)(单证信息不齐)
(4)上期留抵税额=50 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128000-(208000-0)-50000
=-13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130000元。
(二)3月份业务
1.本月购人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00万元,税额16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一a 1 0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60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8万元,货款已收到;结转内销成本40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 000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400 000
3.本月出口销售收入(cif到岸价格)计65万元,其中海运费4.5万元,保险费0.5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结转出口成本5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650 000
应付账款一运保费单位 50 0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650 000
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人 50 000(红字)
3.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5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500 000
4.本月收到2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并进行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16%-13%)=2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出口成本 2 4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4000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6%=80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000000×16%=160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4000(元)
(4)上期留抵税额=130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80000-(160000-24000)-130000=-186000(元)
(6)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86000 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800000×13%=104000(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6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 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 (元)
(9)当期免抵税额=0
(10)结转下期留抵税额=186000 -104000=82000(元)
(三)4月份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3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2月应退税额10.4万元,免抵税额为0;3月收到出口退税款。
(1)根据批准的金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4 000
(2)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04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2.本月购入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70万元,税额9.1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调整为13%),已验收人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b 7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 000
贷:银行存款 791 000
3.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后调整为13%),款项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41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65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000 (13%)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41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410 000
4.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50万元,单证收齐信息齐全,结转出口成本4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5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400 000
5.本月收到3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扣除海运费、保险费后的出口销售收入为60万元,并进行申报。
(1) 3月出口收入+4月出口收入=600000+500000=110000
(2)3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000×(16%-13%)=18000 (元)
(3)4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13%-13%)=0 (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18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 000
特别提醒:4月份,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3%,征退之差为零。假如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6%,征退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的计算。
6.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3%=65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91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8000(元)
(4)上期期末留抵税额=82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65000 -(91000-18000)-82000=-9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90000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1100000×13%=143000 (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43000 (元)
(9)当期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
(10)当期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143000-90000=53000(元)
(四)5月份业务
1.5月份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4月份《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90 000元,免抵税额53000元;并在5月份收到退税款。
(1) 根据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3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 000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90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2.根据审批的”免抵税额“计提城建税(7%)、教育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
(1)城市维护建设税=53000x7%=3710(元)
借:税金及附加 3 710
贷:应交税费一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2)教育费附加=53000x3%=159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59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3)地方教育费附加=53000x2%=106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06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五)6月份申报缴纳地方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贷:银行存款 6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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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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