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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消费税的纳税期限(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简述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简述消费税的纳税期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简述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第1篇】简述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第2篇】消费税减税免税的简述

税收实体法的减税、免税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征是免征全部税款。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税基式减免

起征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不到不征、达到全征

免征额,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不到不征,超出才征

项目扣除,在课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

跨期结转,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也等于直接缩小了税基。

税率式减免,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

税收附加与加成

税收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教育费附加。

税收加成,加征一成相当于纳税额的10%。

纳税环节

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生产环节,资源税;流通环节,增值税;分配环节,所得税。

一次课征制,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车辆购置税。

多次课征制,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消费税的卷烟。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期限长短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

三种形式:按期纳税(增值税),按次纳税(车辆购置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也称税收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步骤、方式、时限、顺序)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只要是与税收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不论其存在于哪个法律文件中,都属于税收程序法的范畴。

【第3篇】简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一.消费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对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一)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环节有哪些

1、生产环节纳税: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它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的除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进口环节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纳税:

(1)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含以旧换新)零售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

(2)纳税人将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四、批发环节纳税: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三.各种税种的纳税期限是多少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4篇】简述消费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

一、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

二、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八条

契税法

三、企业所得税

1.取得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取得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3.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国债转让收入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第二条

四、契税法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

六、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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