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消费税退税案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编者按: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鼓励外贸经济发展和出口创汇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但由于出口退税的利益巨大,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骗取,将会给国家税款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长期以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外汇管理等多部门联合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进行联合查办,以高压态势打击骗税犯罪。然而,也应注意到的是,由于商品出口的环节众多,从货物的生产、采购、运输、报关出口到申请退税,涉及主体众多,如未能严格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认定犯罪,限制罪责范围,则可能导致该罪被不当扩张。本文通过对骗税犯罪的典型无罪案例和不起诉案例予以汇总观察,以期准确界分罪与非罪,就部分不构成骗税犯罪的抗辩要点予以解读。
一、骗取出口退税五类无罪案例汇总观察
(一)鄂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z86号不起诉决定书: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具有可责性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2023年以来,随州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并购买外汇回流制造创汇的假象。为降低出口成本,该公司又将出口至香港的茶叶等货物通过走私团伙回流至公司。戴某某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敖某某负责公司财务会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聘从事财务工作,根据敖某某的安排,使用公司控制的人头账户向他人的人头账户转账。检察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李某某非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且实施的行为(从事的工作)不具有刑罚可责性,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二)(2016)粤01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书(德览公司案):“四自三不见”允许他人挂靠出口属行政违法,但不能推断具有骗税的主观故意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其基本案情是: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德览公司)为外贸企业,徐占伟是德览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23年,徐占伟同意林某坤、张某萌挂靠德览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林某坤、张某萌自行组织货源、自行报关出口,德览公司申请退税后按比例扣除手续费。后查明,林某坤、张某萌并未实际出口,而是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手段,虚报出口,将出口资料传递给德览公司申请出口退税。
法院认为,“四自三不见”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德览公司应当接受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违规不能推断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他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德览公司参与了骗税的环节或与相关人员有过共谋,且德览公司履行了一定的审核义务,因此,不能排除被告单位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判决徐占伟和德览公司无罪。
(三)凌检公诉刑不诉[2021]z50号不起诉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公安移送审查起诉认为,2023年,徐某某在北京卖货,王某某(已起诉)联系徐某某为自己经营的公司找不需要退税的货物。徐某某通过潘某某(未到案)联系到某货运代理公司进行虚假报关。报关前,王某某会向徐某某提供企业名、货物品名、单价、数量还有盖着企业公章的空白a4纸,报关完成后,徐某某将报关单寄送给王某某,由王某某申请退税。公安认定王某某开展了两次虚假报关行为,骗取出口退税312839.20元人民币,徐某某供述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元左右。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公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不起诉。
(四)(2021)湘0981刑初406、482号刑事判决书: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部分应予排除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注册、控制11家企业,取得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184张,票面总金额170,784,863元。公诉机关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乘以10%的退税率计算出了理论上的退税金额,遂认定被告人利用虚开的发票骗取退税总金额为17,896,0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控制的企业同时具有真实的业务和虚假的业务,应当准确区分,剔除企业的真实、合法的业务。目前的在案证据境证明,被告人以虚假的出口单证申报的出口退税,共计1,358,387.14元。公诉人指控的其余出口货物均系虚假出口且成功申报退税的意见,不能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不予认定,该部分不构成犯罪。
(五)铜检刑不诉〔2022〕71号不起诉决定书: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张某某控制的江西铜鼓某公司具有进出口资质。2023年3月,一南非客户因在国内采购的音箱生产厂家不具备货物出口资质,遂联系张某某,张某某联系某报关业务员,套用公司名义出口,并申请退税。2023年4月,张某某从深圳一自称邱姓报关员处以3000元左右的价格取得不具备进出口资质的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批鼠标的出口申报,伪造合同,申报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共退税526284.19元,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2023年8月24日,张某某经铜鼓县公安局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不起诉。
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三大辩护要点分析
(一)客观方面抗辩:不具有骗税行为、证据不足或者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后果
首先,骗取出口退税罪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并予以证实。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只是存在行政违法违规,不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责任。
其次,根据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刑法》第204条强调“骗取出口退税款”,则本罪应当以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款损失为结果要件。法释[2002]30号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际上有失妥当。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结果犯,也就是实际骗取了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只有当行为人骗取了国家出口退税款时,才能认定为发生了构成要件结果,进而认定为犯罪既遂。”(参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罪名成立条件分析》)同样的,在骗取出口退税环节中以取得“好处费”为目的的行为人,也要以最终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损失为构成要件,而不能以其取得的好处费为构成要件。
其三,“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等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直接推定、推导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要按照骗税犯罪的构成要件予以独立判断。
(二)主观方面:不具有骗税故意不构成犯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按照其规定,必须是故意犯罪。《刑法》第204条的规定为:“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则其中明确需要以欺骗手段为构成要件。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是诈骗罪的特别犯罪。按照法释[2002]30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主观故意。其中:
1、实施“假报出口”及“其他欺骗手段”的行为人,需要具有骗税的主观故意,此类情形一般而言,由于相关手段例如伪造合同、伪造虚假的报关单、虚开发票等行为,一般易于认定故意。
2、在挂靠、代理报关、“假自营真代理”退税的情况下,也需要认定出口企业对骗税行为明知。如果未能查明代理报关、被挂靠企业是否明知行为人具有骗税行为,即未能证明企业具有骗税的故意,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不必然构成骗税罪
“四自三不见”,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但是“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形。此种情形显属违规违法,不得退税。所谓“四自三不见”,本质上是挂靠或者代理出口,但是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请退税,退税后分享退税款。除了“四自三不见”外,一些其他违规行为也被认定为“假自营真代理”,不得申请退税。
但是,依据法释[2002]30号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只有出口企业在明知行为人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下,才构成骗税罪,不能仅根据企业具有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具备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
三、防范和应对骗取出口退税风险应关注的时间节点
(一)充分利用税务稽查阶段,在行政程序中化解争议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属于行政犯,一般以税务机关首先立案稽查,并移送公安。如果属于税务首先立案稽查,公安并未介入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稽查的程序,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提出自身不够成骗税的理由和意见,或者通过自查补税等行为,争取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定性,避免移送公安。
(二)公安侦查阶段积极提出辩护意见,避免被羁押
在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中,被调查乃至羁押的当事人,多为涉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一旦被羁押,则企业缺乏领导,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开展。因此,在公安立案侦查后,应当积极主张适用非羁押性的刑事强制措施,例如取保候审等,一方面可以收拢资金退缴税款,另一方面可以考虑申请适用刑事合规。2023年9月5日,两高两部修订印发了新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取保候审规定》),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更有利于有利于申请适用取保候审。根据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在羁押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及时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这个期限最长可达37日。因此,律师可以在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提出关于不构成骗税、实体企业运营良好等意见,争取取保候审,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三)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沟通,或可适用合规政策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检察机关主导的一项刑事政策,通过合规可以挽救实体企业,同时负责人和企业取得不起诉决定。随着最高检负责人明确表示法定刑三年以上案件可以适用合规,这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这类刑责较重的罪名释放了利好信号。但是,也应注意到的是,如果骗税税款金额在250万元以上,则实践中没有对负责人予以不起诉的,最多是通过分案处理,对企业开展合规,负责人取得缓刑的结果。因此,在检察院阶段,依然要从证据入手,提出证据不足的意见,将刑期降低,才有机会适用合规。
四、小结
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责任极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5条之规定,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法释[2002]30号司法解释,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巨大,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250元以上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的员工,如果因牵连陷入到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之中,将面临极高的风险和刑事责任,因此,企业首先应当加强税务合规建设,保证企业的出口业务合规。如果风险爆发,则应当聘请专业人士,积极予以应对。
日本公司的退税,主要是指针对日本消费税的退税。一般分为出口消费税退税和境内消费税退税。日本税务部门是鼓励企业做出口贸易行为的,因此在出口退税政策下,很多日本公司都会做消费税的退税申报流程。日本出口消费税退税首先需要满足课税事业单位等条件,其次准备出口相关材料,最后向公司管辖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申报。
日本公司的退税,是指针对日本消费税税种的退税。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出口消费税退税,二是境内商品产生交易后的消费税退税。日本税务部门是鼓励企业做出口贸易行为的,因此在出口退税政策下,很多日本公司都会做消费税的退税申报流程。
一、日本出口消费税的退税流程
首先,需要满足条件:
公司主动申请为课税事业单位(类似中国一般纳税人)。
公司的消费税纳税计算方法选择原则课税方式。
消费税税务申报时间提前设定。
其次,需要准备材料:
采购货单清单及费用请求单材料。
出口许可证材料(海关部门提供)。
出口货物清单材料。
出口相关费用凭证等(清关公司提供)。
最后,需要向公司管辖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申报:
消费税退税申报相关的明细材料。
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的申报材料。
课税标准额等的明细材料。
二、日本境内消费税的退税流程
日本境内消费税退税,类似于中国的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当企业的进项消费税大于销项消费税的情况下,可以向日本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退还进项部分的消费税税金。日本当地税务机关以现金的方式将退税退还给各个公司。
总结一下,日本的消费税无论是出口,还是境内,当产生消费税退税业务时,都需要日本会计事务所或日本税理士事务所的专业人员进行测算后,向相关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
一、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到底什么时候进行增值税申报呢?
相信一定有企业对货物出口后,何时进行增值税申报有疑问,这还真是值得说一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增值税申报到底怎么填呢?
(一)我们先来仔细看看填报说明吧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填报
第16栏“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第17栏“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适用免抵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报
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主表填报
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注意:本月的主表第15栏的“免抵退应退税额”是上月的审核系统核准通过的退税额。举个例子:2023年5月核准通过所属期202104的退税额100万,则在2023年6月申报所属期202105的增值税申报表时,15栏会自动跳出100万。
(二)我们举个例子
厦门某企业为生产型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2023年5月出口货物fob价为100万美元,退税率为13%,当月内销不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率13%,当期进项税额610万元,发票通过认证。出口业务当期收齐单证,5月美元换人民币记账汇率6.50,上期无留抵,2023年6月申报增值税和免抵退税。
五步法:
(1)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税率-退税率)*fob*汇率=0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上期留底税额
=2600000+0+0-6100000-0=-3500000
即:本期期末留抵=3500000
(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fob*汇率*退税率=1000000*6.50*13%=845000
(4)确定当期应退税额
比较(2)和(3)即本期期末留底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比较,孰小按孰退
本期期末留底>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845000
(5)确定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845000-845000=0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报
《增 值 税 及 附 加 税 费 申 报 表》主表填报
出口退税新系统免退税申报常见疑点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21-04-16 08: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上期为您介绍了新系统上线后免抵退税和进料核销常见疑点处理方法,本期继续为您介绍办理免退税申报时常见疑点处理方法。
一、申报表存在空项错误
(一)疑点内容:
1.申报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以下称《出口明细表》)中(xxx)项为空。
2.申报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以下称《进货明细表》)中(xxx)项为空。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出口明细表》、《进货明细表》中某些必录项为空。
(三)处理方法:根据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在对应项目录入正确数据后重新申报。
二、申报表存在数据错误
(一)疑点内容:
1.申报的《出口明细表》中(xxx)项小于等于零。
2.申报的《进货明细表》中(xxx)项小于等于零。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出口明细表》、《进货明细表》中某些项目小于等于零。
(三)处理方法:根据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在对应项目录入正确数据后重新申报。
三、《进货明细表》税种错误
(一)疑点内容:
1.申报税种增值税与进货凭证种类不符。
2.申报税种消费税与进货凭证种类不符。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的《进货明细表》中第3栏“税种”和第4栏“凭证种类”不匹配。
(三)处理方法:增值税一般对应的凭证种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票缴款书”;消费税一般对应的凭证种类是“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您需要根据以上对应关系匹配“税种”和“凭证种类”,调整数据后重新申报。
四、申报出口商品码错误
(一)疑点内容:申报的商品代码(xxx)不是有效商品码。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出口明细表》中录入的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无效。
(三)处理方法:先检查您申报的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是否存在;如存在,确认是否是基本商品代码(基本商品标志有“*”是基本商品代码);如是基本商品代码,确认申报的“出口日期”是否在退税率文库有效期内。一般来说,您通过以上方法就能够找出错误,调整为正确商品代码后重新申报。
五、申报计量单位错误
(一)疑点内容:申报的计量单位(xxx)不是退税率文库中的第一计量单位。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出口明细表》中录入的“计量单位”与退库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不符。
(三)处理方法:检查您使用的退税率文库是否是最新的,如不是,进行更新。更新后,调整为正确计量单位后重新申报。
六、申报数量错误
(一)疑点内容:申报的数量不一致,其中出口明细为(aaa);进货明细为(bbb)。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出口明细表》和《进货明细表》,同一关联号下出口数量合计和进货数量合计不一致。
(三)处理方法:根据您的实际业务情况,将同一关联号下出口数量合计和进货数量合计调整为一致后重新申报。
重点提示:申报数量按照退税率文库中第一计量单位对应的数量填写,一般进货凭证上计量单位和退税率文库第一计量单位不一致,需要您根据退税率文库第一计量单位对应的数量折算《进货明细表》上的数量。比如您申报的某商品退税率文库第一计量单位为“个”,对应的出口数量是5,那么您申报的《出口明细表》上该关联号项下出口数量合计是5;对应的进货凭证计量单位是“千克”,数量是100,那么您申报的《进货明细表》该关联号项下数量也应是5,需要您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将100折算为5,确保同一关联号项下出口数量合计和进货数量合计一致。
七、申报出口年月错误
(一)疑点内容:申报的出口日期与所属期不在同一年度。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出口明细表》中录入的“申报年月”与出口日期不在同一年度。
(三)处理方法:录入“申报年月”时,如果是本年度出口的,按不大于当前申报期年月填写;以前年度出口的,按当年的12月份填写。比如您2023年3月5日申报的某商品,如果出口日期是2023年1月5日,那么申报年月可以录入202201、202202、202203;如果出口日期是2023年3月5日,那么申报年月应录入202112;如果出口日期是2023年3月5日,那么申报年月应录入202012。您根据以上规则调整为正确申报年月后重新申报。
八、申报关联号错误
(一)疑点内容:
1.申报的《出口明细表》中,(xxx)关联号下存在不相同的报关单号。
2.申报的关联号(xxx)不符合编制要求。
(二)产生原因:关联号未按规定编制。
(三)处理方法:按规定编制关联号,具体编制要求见前期发布的《出口退税新系统变化——外贸企业关联号编写规则》,本期不再详述。
九、申报商品代码错误
(一)疑点内容:申报的商品代码(xxx)不是财税【2014】98号文中所列商品代码。
(二)产生原因:企业《出口明细表》第12栏填写的“申报商品代码”与财税【2014】98号文附件所列商品代码不一致。
(三)处理方法:您需确认是否需要填写“申报商品代码”,该栏次需要填写的情形极为特殊,绝大多数情况下您都不需要填写。如您确认不需要填写,调整后重新申报;如您确认需要填写,按照财税【2014】98号文要求调整数据后重新申报。
十、可退税额错误
(一)疑点内容:申报的《进货明细表》中“计税金额(xxx)”乘以“退税率(xxx)”不等于“可退税额(xxx)”。
(二)产生原因:《进货明细表》申报的税种为增值税的,申报的可退税额不等于第12栏“计税金额”乘以第14栏“退税率”。
(三)处理方法:您需按照“计税金额”乘以“退税率”调整“可退税额”后重新申报。
以上为新系统上线后您在办理免退税时可能遇到的申报疑点,实际业务中还会存在其他申报疑点,如您无法处理,可与主管退税机关联系,获取业务支持。相关内容如有变化,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我们很多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或多或少都是会遇到出口退税的问题,有的小伙伴可能还不知道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也不了解出口退税申报流程操作是什么,如果你还不知道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也不清楚出口退税怎么操作,本文就给大家来详细说说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介绍。
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
大家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出口退税这个词,可能有的小伙伴还不知道出口退税是什么意思,也不了解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还有出口退税申报流程操作是什么,那么出口退税怎么操作?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吧。
一、出口退税是什么意思?出口退税概念介绍!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最高可以退销售额的16%。
二、出口退税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出口退税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合理利用出口退税,可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毛利,还可促进财务规范。一般跨境电商的热销品的退税率都在11%-16%之间,利润可以提高2-16%的利润。
三、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需要什么资质?
最首要的,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其次,企业具有进出口权限并已经做好退税备案;第三,供应商可以给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出口退税申报流程操作是什么?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
1、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办理进出口经营备案
3、 开立外币账户
4、出口退免税备案
5、报关物流(取得报关单及运输单据)
6、找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收取外汇
8、退税申报(首次申报退税要核验经营场地及财务核算情况)
9、税局审批通过(中途可能会对供应商进行函调)
10、等待税款到账
对于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的问题我们就说到这里,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有国内出口运输需要的话,可以使用迪沅集运的中国出口全球的国际物流运输服务。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人造板和地板的生产销售业务。人造板业务主要产品有“大亚”中高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地板业务主要产品有“圣象”强化木地板、三层实木地板、多层实木地板。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地板和人造板行业龙头企业。圣象”品牌已成为公司最核心,最具价值的无形资产,2023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显示“圣象”品牌价值已达415.62亿元,位居中国家居行业榜首。同时,大亚人造板以125.86亿元的品牌价值荣登2023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人造板行业榜首。
2023年3月,大亚圣象外购500箱实木地板,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300万,
销售给国外公司300箱实木地板。开具增长税专用发票240万,
装修办公楼使用自产的实木地板200箱,本月生产领了80%
应交消费税=240/300*(200+300)*5%-300*5%*80%=8万
2023年度大亚圣象交了936.9万消费税。有55个子公司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两者都是对货物征收,都属于流转税
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个经营行为而言,如果既征增值税,又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则两者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不含增值税、含消费税的销售额。注意委托加工的问题:委托方纳消费税;受托方纳增值税。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征税范围不同
增值税普遍征收
消费税:14个应税项目
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
消费税是价内税
两者的纳税环节不同
除卷烟外,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
增值税是在货物所有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两种的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是按照两类纳税人来计算的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应税消费品来划分
扣税范围、方法不同
增值税普遍扣税;购进扣税法
消费税12种情形下扣税,按生产领用数量扣税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情形
税务处理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出口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例题·多选题】企业出口的下列应税消费品中,属于消费税出口免税并退税范围的有( )。
a.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b.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c.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d.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b属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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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应税消费品的3个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范围: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应退消费税=购进应税消费品不含增值税价格×退税率。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范围: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适用范围: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二、出口业务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比较
资料图 中新经纬 摄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29日电 财政部29日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指出,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明确,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财政部明确,《通知》内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通知》内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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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2.外贸企业在应退消费税货物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为了区分应收出口退税款是增值税还是消费税,需在“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下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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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一、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及适用范围
政策
适用范围
1.出口免税并退税
(1)有出口经营权的 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2)外贸企业受其他 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1)有出口经营权的 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
(2)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
二、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
计税依据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应退消费税=购进出口货物 金额×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
应退消费税=购进出口货物 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消费税:
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应退消费税=购进出口货物 金额×消费税税率+购进出口货物 数量×单位税额
三、出口业务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1)出口增值税:免退税政策-免抵退
(2)出口消费税:只免不退
2.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1)出口增值税:免退政策-免退税
(2)出口消费税:免税并退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行为中,适用消费税免税不退税政策的是( )。
a.有出口经营权的酒厂出口自产白酒
b. 商业批发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卷烟
c. 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实木地板
d.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高档化妆品直接出口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 cd,出口免税并退税;选项 b,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的有()。
a.出口免税并退税
b.出口不免税但退税
c.出口免税不退税
d.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包括: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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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相信大家都知道现在是有出口退税的,但是只是部分商品,不是全部,而且商品不同,退税率也不同,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呐?今天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答疑解惑哦。
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
答: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5%等五档退税率。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
答: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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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中国的跨境电商市场规模正在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中国电商企业开始向海外市场出口商品。为了鼓励出口,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出口退税。本文将介绍中国跨境电商为什么要做出口退税,并探讨出口退税对中国跨境电商的影响。
一、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中国,出口退税是为了支持出口型经济和跨境电商的发展而设立的。
二、出口退税对跨境电商的意义
1.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出口退税可以让企业在出口商品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的税费优惠,从而减少企业的负担,降低生产成本。这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尤其重要,因为跨境电商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价格是重要的竞争手段之一。如果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退税降低生产成本,就可以以更具竞争力的价格销售商品,提高市场占有率。
2.扩大市场,拓展出口
跨境电商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是如何进入海外市场。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减少企业的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扩大出口业务。
3.促进国际贸易平衡
跨境电商企业的发展需要依托全球化的贸易环境。出口退税可以减少企业的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平衡。通过出口退税政策,中国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出口退税的条件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是否符合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③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一律以fob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入账。
④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财务支持和税收优惠,有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扩大出口规模,增加出口收入,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但同时,跨境企业也需要注意政策的具体要求和变化,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要求,确保自己的出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避免因为违规操作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本文参考书目:《深化增值税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服务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相关规定
下列出口货物服务,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范围如下,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 生产企业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及转让技术等。
第二章 适用增值税免税和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3.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4.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5.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6.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7.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8.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9. 财税〔2018〕103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
二、相关规定
除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外,目前,部分出口货物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
1.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征税政策的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16)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8)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9)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
(20)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①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③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21)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劳务。
(22)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劳务。
(23)其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2.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①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②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③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⑤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⑥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8)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9)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以及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10)其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3. 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下列出口服务,除适用增值税零税的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 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
(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8)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的。
(9)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服务。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4. 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下列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2)逾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服务,改按免税申报但仍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计算方法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二、免抵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 免)税政策的货物;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计算方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四)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 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 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 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 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 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 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 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 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6)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7)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8)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9)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三、免退税办法
(一)免退税办法的概念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适用范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三)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服务: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第四章 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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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税〔2018〕93号 (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4. 财税〔2018〕123号(调整部分产口出口退税率)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二、基本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方面,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产品科技水平、对外贸易发展形势等情况,我国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基本形成了对高科技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及劳动密集型产品按适用税率确定退税率、对低技术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按低于适用税率确定退税率、对“两高一资”等产品取消出口退(免)税的整体格局。目前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包括13%、10%、9%、6%、0五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这些产品的征税率适用税率分别是9%、13%。这样,除“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外,所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均与征税率一样,实现了出口产品零税率。出口退税率的提高,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在当下也有力提振了出口企业的信心。
二、特殊规定
除上述一般规定外,退税率还包括以下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
二、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5.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1.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出口服务退(免)税计税依据
1.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 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 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 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 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 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 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 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2.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实行免退税办法,其计税依据为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
第六章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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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外贸综合服务退免税)
2. 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外贸综服退税)
二、相关规定
为促进外贸新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可以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1. 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 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1)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3.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4. 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七章 放弃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2.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3.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二、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出口服务放弃退(免)税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企业出口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四、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八章 暂不予退税、暂缓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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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2.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8 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3. 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二、相关规定
1.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2.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4. 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5.自2023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5.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有关办结出口退(免)手续时限的限制:
(1)不符合《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
(2)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
6.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出口服务退(免)税申报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按有关规定处理;存在终点的,对应的退(免)税暂缓办理,待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
第九章 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第十章 实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的部分,是指拿它和国内销售的销项税金相冲,也是构成一个少交税的事实: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格(fob)。实际离岸价格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
三、一般贸易
例1: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内销和外销,征税率16%,出口退税率为13%,2023年2月上期期末留抵税额20万,国内采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6万元;内销货物不含税价80万元,外销货物销售额120万元(不考虑汇兑损益)。计算应退税额。
解析: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6%-13%)=3.6(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6000
2、当期应纳税额=12.8-(16 -3.6)-20=-19.6(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额=120×13%=15.6(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9.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5.6万元
4、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5.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56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6000
5、当期免抵税额=0
6、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19.6-15.6=4(万元)
四、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类似于国内业务的委托加工,它是由国外的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由国内的加工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者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商往往是成品承受人。来料加工实行的是增值税的免税不退税政策,进口的原材料免税;国内加工方收取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 ;由于加工费免征增值税的,加工过程中所耗的国内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因此免税加工费对应的进项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联想: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包括: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2.软件产品。3.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4.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5.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7.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例2: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l0%。2023年9月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60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l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9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
解析:计算过程:
1、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所耗进项税额转出=60×90÷(200+100)=18(万元) ;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90)×(13%-l0%)=3.3(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000
3、当期免抵退税额=110×10%=11(万元);
4、当期应纳税额=13-(60-18-3.3)-3=-28.7(万元);
5、当期应退税额=11(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8.7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1万元)
6、结转下期留抵税额=28.7-11=17.7(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为=0。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10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0000
五、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通俗地说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实质是将买的原料、辅料、能源、动力含的税都退掉,由于进料加工进口时免税,所以出口时也不用退,但加工完的离岸价中包含这些成本,要将不退的减去,所以要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
进料加工实行的是免税并退税政策,加工耗用的国内料件的进项税,要退给出口企业的,不用作进项税转出。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分“实耗法”和“购进法”两种:(1)“实耗法”: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2)“购进法”: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3:某化工生产企业,系一般纳税人,兼营内销与外销,2023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国内采购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
2、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50万元;
3、内销货物不含税价格80万元,外销货物销售额120万元。该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0%,上期留抵税额2万元。
计算该企业免抵退应退税额。
解析: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0×(13%-10%)=1.5(万元);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3%-10%)-1.5=2.1(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80×13%-(13-2.1)-2=-2.5(万元);
4、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0×10%=5(万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20×10%-5=7(万元);
6、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0时,且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5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2.5=4.5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5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0000
例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增值税率13%,退税率10%。2023年9月外购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货已入库。当月进口料件一批,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25万美元,采用实耗法,其计划分配率为60%。当月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格75万美元(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内销商品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该厂上期期末留抵税额5万元。假设美元比人民币的汇率为1︰6.4,该厂进料加工复出口符合相关规定。计算该厂当期应退税额。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计算过程: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60%;
2、耗用进口料件金额=75×60%=45(万美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一出口货物离岸价×计划分配率)×汇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75-45)×6.4×(13%-10%)=5.76(万元);
4、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转的留抵进项税额=80×13%-(26-5.76)-5=-14.84(万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一出口货物离岸价×计划分配率)×汇率×出口货物退税率=(75-45)×6.4×10%=19.20(万元);
6、当期应退税额=14.84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4.84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9.20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9.20-14.84=4.3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48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36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2000
六、综合案例
某市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无纸化申报免抵退税,2023年2-5月发生下列业务(该批出口货物的征税率16%,4月1日起征税率为13%,退税率13%未调整),1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5万元。计算各月的免抵退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一)2月份业务
1.本月份购入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90万元,税额14.4万元(增值税税率16%);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40万元,税额6.4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购进原材料
(1)借:原材料一a 9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4 000
贷:银行存款 1 044 000
(2)借:原材料一b 4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 000
贷:银行存款 464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8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12.8万元,货款已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68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928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8 000(16%)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68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680 000
3.本月份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结转出口成本70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8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8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700 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本月出口货物信息不齐,无法申报免抵退税,为了保证增值税申报数据与免抵退申报数据的一致性,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零。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800 000×16%=128 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44 000+64 000=208 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元)(单证信息不齐)
(4)上期留抵税额=50 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128000-(208000-0)-50000
=-13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130000元。
(二)3月份业务
1.本月购人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00万元,税额16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一a 1 0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60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8万元,货款已收到;结转内销成本40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 000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400 000
3.本月出口销售收入(cif到岸价格)计65万元,其中海运费4.5万元,保险费0.5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结转出口成本5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650 000
应付账款一运保费单位 50 0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650 000
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人 50 000(红字)
3.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5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500 000
4.本月收到2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并进行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16%-13%)=2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出口成本 2 4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4000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6%=80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000000×16%=160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4000(元)
(4)上期留抵税额=130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80000-(160000-24000)-130000=-186000(元)
(6)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86000 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800000×13%=104000(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6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 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 (元)
(9)当期免抵税额=0
(10)结转下期留抵税额=186000 -104000=82000(元)
(三)4月份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3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2月应退税额10.4万元,免抵税额为0;3月收到出口退税款。
(1)根据批准的金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4 000
(2)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04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2.本月购入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70万元,税额9.1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调整为13%),已验收人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b 7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 000
贷:银行存款 791 000
3.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后调整为13%),款项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41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65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000 (13%)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41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410 000
4.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50万元,单证收齐信息齐全,结转出口成本4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5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400 000
5.本月收到3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扣除海运费、保险费后的出口销售收入为60万元,并进行申报。
(1) 3月出口收入+4月出口收入=600000+500000=110000
(2)3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000×(16%-13%)=18000 (元)
(3)4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13%-13%)=0 (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18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 000
特别提醒:4月份,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3%,征退之差为零。假如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6%,征退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的计算。
6.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3%=65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91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8000(元)
(4)上期期末留抵税额=82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65000 -(91000-18000)-82000=-9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90000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1100000×13%=143000 (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43000 (元)
(9)当期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
(10)当期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143000-90000=53000(元)
(四)5月份业务
1.5月份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4月份《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90 000元,免抵税额53000元;并在5月份收到退税款。
(1) 根据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3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 000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90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2.根据审批的”免抵税额“计提城建税(7%)、教育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
(1)城市维护建设税=53000x7%=3710(元)
借:税金及附加 3 710
贷:应交税费一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2)教育费附加=53000x3%=159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59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3)地方教育费附加=53000x2%=106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06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五)6月份申报缴纳地方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贷:银行存款 6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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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工作部署,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今天带你了解: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适用条件】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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