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成品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成品油消费税的计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消费税是个价内税,是对特定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也就是售价)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应税消费品共有15类,但计税很灵活,既有从价定率计征,也有从量定额计征,更有两者结合的复合计征方法。
在征税环节上,虽然大部分都是生产销售、委托加工收回、进口(都是流通进市场的源头),但仍有部分特殊的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
因此,在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上,也要抽丝剥茧,且听我细细道来。
一、生产销售环节
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要发挥其价值,要么直接卖了,要么用于其他方面,如: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对外捐赠、自用、奖励职工等,那么这些行为都是要交税的!就在销售或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除非你不卖而是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允许你先不交,在最终应税消费品出售或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特殊情况:金银铂钻,使用从价定率计征,在零售环节缴纳。但是计算公式是一样的。
怎么计算呢?
1,从量定额计征,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后面涉及复合计征的,把这部分从量定额计征的应纳税额叫做定额税)
2,复合计税,适用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定率税+定额税)
3,从价定率计征,适用于除以上五种外的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要是没有销售额怎么办?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等方面,简而言之,就是视同销售。要按以下方法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一般情况按平均售价,投资入股、换取生产生活资料、抵偿债务三项用途按最高售价计税,简称投换抵)
②无同类消费税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价内税的本质)
如果不好理解的话,就列个方程式。以最广泛的从价定率计征方式示范,假设某个消费品,比如高档化妆品吧,成本为a,利润为b,消费税比例税率为c,求消费税应纳税额为x,则x=(a+b+x)*c
那么x-x*c=(a+b)*c
所以x=(a+b)/(1-c)*c
组成计税价格就是(a+b)/(1-c)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按销售数量×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不需要组价。
如果是复合计税,那么要先以从量定额计征方式计算出定额税,将定额税计入组价公式的分子中。假设计算出的白酒的定额税为d,则组成计税价格=(a+b+d)/(1-c)。
二、委托加工后收回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部分辅助材料费用,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也就是对销售企业来说不是自产,而是他产。
那么,为了把控税源,要求委托加工完成时,受托方要代收代缴消费税,以堵塞委托方收回后出售不缴纳消费税的情况。除非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那么不需要代收代缴,而是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申报缴纳。
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也是有先后顺序的:
①先以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投换抵最高,一般情况平均)
②没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仍然是(a+b)/(1-c),a是材料成本,b是加工费,c是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税率。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不需要组价。如果是复合计税,则组价=(a+b+d)/(1-c)
委托加工收回后,如果直接出售,是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的。但如果价高了,即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了,那么是要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同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最终交的是差额部分)
三、进口
进口环节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直接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仍然是(a+b)/(1-c),a是关税完税价格,b是关税,c是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税率。
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不需要组价。如果是复合计税,则组价=(a+b+d)/(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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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自3月起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等问题。
公告称,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发布有关问题公告。
公告明确,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发布本公告。
二、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三、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23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四、对纳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五、关于具体衔接问题有何规定?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消费税申报”办理指引,快一起来看看吧!
消费税申报办税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申请材料
消费税申报(不含成品油)应提供: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应提供:
三、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2)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推荐!):
1.进入网站后,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选择【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
3.进入填写表单界面,按实际情况及页面要求填写表单。
4.点击申报按钮,可进行申报或下载凭证(下载申请表单)。
5.点击申报后,查看提交的回执说明。
6.返回主页,点击【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可按条件查询申报信息。
如需要更详细的操作步骤请进入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查看,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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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号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今年3月1日起,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这一新规执行情况如何,对相关行业有什么影响?
各地开出首票
3月1日,江苏省首张成品油增值税发票由金陵石化开票人员顺利开出。
“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借助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将成品油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全流程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监控,是《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江苏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夏敏介绍说。
为确保新政的顺利实施,江苏省国税局完成了培训辅导、设备调试、系统升级等工作。2月28日,江苏省15962户成品油企业的开票工作已全部准备到位。截至3月1日,江苏省已开具成品油发票1.76万份。江苏省国税局还将进一步跟踪指导,企业规范开具成品油发票,研究消费税申报表的新变化。
湖南省的首张成品油增值税发票则在3月1日凌晨,由在中石油长沙销售分公司加油的刘姓车主收到。
据悉,为确保湖南省成品油企业3月1日起能正常开具成品油发票,湖南省国税局倒排工期,做好系统升级、宣传培训等工作。截至3月1日,湖南省4380户成品油企业已全部实现系统升级,其中206户企业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顺利开出成品油发票7672张。
近期,安徽省国税系统也陆续完成了培训辅导、设备调试、系统升级等工作,确保安徽省6326户成品油生产和经销纳税人知政策、能开票、懂申报。截至目前,安徽省16个市全部开出了成品油增值税发票。该省国税局于3月5日至3月16日在全省范围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变化有哪些
据了解,一直以来,成品油行业内存在一些不法的生产商、经销商,他们通过变票、换票、改票等手段偷逃消费税的现象。比如,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的范围比较窄,列举的征收品目只有七个,其他可以用于调油的化工品不征收。而像mtbe等化学品经过简单调和后就可以成为汽油或者柴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税收漏洞,明目张胆地逃税漏税。
业内人士指出,《公告》要求在线上使用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商品编码不得随意更改,杜绝过去手动开票事后追验,造成消费税逃漏现象。同时,新的发票系统可通过追踪产品代码和数量来跟踪每笔燃料交易,以此确定是否已经支付消费税, 旨在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教授白彦锋指出,在过去,巨大利益促使一部分不法生产企业铤而走险,通过建立空壳贸易公司勾结炼油企业等方式进行非法操作,最后实现变换发票名称,从而偷逃税款。此次《公告》,要求线上使用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商品编码不得随意更改,这对于那些偷税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劫”。
不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郭焦锋提醒说,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针对的是需要成品油发票的企业,如果生产方和需求方都不要发票,是监管不住的。不可否认有这样的企业存在。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加大对这类企业的打击力度。
凸显改革方向
在郭焦锋看来,《公告》有更深层次的意义。
“《公告》反映了两个重要方面的改革:一是财税体制改革,一是油气体制改革。”郭焦锋说。
郭焦锋指出,从财税体制改革角度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十九大更是确定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财税体制改革目标。《公告》事实上主要是配合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成品油消费税作为消费税中的一个重要品种,是消费税改革重要的领域。《公告》预示着我国消费税改革在不断深入推进。从油气体制改革角度来看,2023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部署了八个方面的重点改革任务。成品油市场改革势在必行,而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是成品油市场改革很重要的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预示着石油天然气改革正加快推进。(本报记者 刘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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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在实务中,常因为委托加工业务合同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对于价款中是否包含消费税税款约定不明,或者因被委托方未履行代缴义务,导致委托方承担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本期文章通过一则案例,分析委托加工业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以及责任主体的明确。
一、基本案情
榆林葳蕤和谐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公司)主要从事煤炭、兰炭、焦粉、针状焦、沥青焦、煤炭深加工产品的采购、销售、委托生产加工业务。
2023年9月5日,榆林市高新区税务局作出榆高国税通[2017]3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高新区税务局于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8月17日对甲公司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7月2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风险核查发现:甲公司2023年至2023年委托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加工应征消费税产品轻质化煤焦油1某(应属柴油)和轻质化煤焦油2某(应属石脑油),由于乙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经高新区税务局多次通知甲公司申报而逾期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核定甲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应向高新区税务局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的消费税款共计人民币89296369.88元。
2023年2月11日,高新区税务局作出榆高国税扣通(2018)1号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又于2023年2月12日作出榆高国税强扣[2018]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决定从2023年2月11日起从甲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明珠大道支行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89288269.22元,滞纳金13517333.50元,合计102805602.72元。甲公司收到该强制执行决定后,因不服向榆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予以维持。甲公司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各方观点
(一)甲公司认为其与乙公司属于合作关系,不应缴纳消费税
甲公司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未形成委托加工合作关系,双方属于一般的贸易合作关系,不应当缴纳委托加工消费税。而且,即使税局经核查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合作关系,甲公司也已经在加工费中将消费税一并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代收税款的义务,至于乙公司是否代缴是乙公司的义务,甲公司无法控制,因此不应当追究甲公司的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为强制执行决定未设定新义务,对甲公司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强制执行决定与复议决定依据是涉案税务事项通知书。但是,甲公司对乙公司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申请复议,税局是依据该生效通知书所确定事项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该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并未对甲公司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甲公司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即在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被否定的情况下,税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与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甲公司现起诉该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的条件尚不成熟,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三)榆林市税务局称甲乙公司之间属于合同关系,不能排除甲公司纳税义务
甲公司承认其为纳税主体,只是认为应由乙公司代扣、代缴。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记账凭证及资金审批单委托乙公司只是委托加工费,可以证明甲公司是纳税主体。甲公司也知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纳税主体缴税。甲公司认为税款已向乙公司支付,应由乙公司代扣、代缴。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合同关系,不能排除其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也不能否定其为纳税主体。
(四)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观点,裁定驳回上诉
甲公司诉讼请求撤销二决定,依据的是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榆高国税通[2017]3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该税务事项通知书中确定了甲公司的法定义务,且已生效,二决定是对上述通知内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为及行政复议行为,二行为并未对甲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三、华税观点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本案中委托加工业务中消费税纳税义务主体的确定问题,另外一个就是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对甲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纳税人是否可以就强制执行决定单独提起诉讼的问题。本次分析的重点在第一个问题上,关于第二个问题日后再做分析。
(一)勿混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委托代征的概念
实践中,部分实务人员常将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的概念混为一谈,在本案的判决书中也多次将代收代缴错称为代扣代缴,对于税法初学者容易产生概念上的混淆和误导,在此对“三代”概念做简要介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2019)》(财行[2019]11号)第一条就对“三代”的概念进行了说明,具体如下: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代扣代缴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就是个人所得税。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代收代缴主要涉及“委托加工”业务中的消费税,代收代缴车辆购置税等。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目前,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等。
(二)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中规定,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该条款中的直接出售是指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此种情形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根据以上条款可知,成品油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义务各有不同,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受托方为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纳税环节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三)受托方解缴税款后委托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报告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中明确,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也就是说,委托方在纳税申报时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说明所属期内委托加工成品油的情况。
(四)受托方未解缴时由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受托方未按照相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不仅受托方要受到处罚还要追究委托方的责任,令其补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中,如果发现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由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受托方不再另行补税。
(五)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时不宜在加工费中约定含消费税税款
本案中,甲公司称其已经在加工费中将消费税一并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代收税款的义务。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加工费中包含消费税税款,因此导致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中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第九条明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的方式进行征收,只有在确定了加工成品的数量后才能具体确定消费税的税额,因此,委托加工合同中不宜将消费税税款混同在加工费之中,而应当予以区分明确或者约定消费税税款按照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另行结算。
1、“两桶油”上半年扭亏为盈
7月1日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双双发布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盈公告,均表示今年上半年将实现扭亏为盈。根据预盈数据,上半年“两桶油”的净利润合计达到815.14亿元至985.14亿元。(北京日报)
点评:“两桶油”扭转为亏既然得益于油价的上涨,又源于自身经营策略的调整。若油价不断上涨,你还无法扭转亏损局面,那就要内求于自身,好好反省经营策略了。
2、壳牌计划退出与埃克森美孚的加州合资企业
据路透社7月2日消息称,四名知情人士告诉路透社,荷兰皇家壳牌公司计划离开其与埃克森美孚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合资企业 aera。(路透社)
点评:疫情,加大了油企的经营难度,加速了油企之间的并购、重组。
3、易捷便利店加码餐饮
7月6日起到8月10日,中石化易捷开始面向社会公开招商,寻找餐饮合作伙伴,加码快餐轻饮。以后去加油站加油,有望吃到更丰富的中西式快餐,如包子、馄饨、汉堡、炸鸡、小吃、甜点等。(北京日报)
点评:易捷便利店加码餐饮的经营行为,既体现了中石化看好餐饮方向,又体现了中石化对非油业务的重视。这可以启迪经营者,除了在服务车的方向上下功夫之外,还可以在服务人的方向上多下力气。
4、成品油消费税监管重拳频出
近日,记者从多方获悉,自7月1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航空煤油(下称“航煤”)类目中新增“经销企业库存勾选控制”功能,以此达到管控航煤销售途径,加强贸易端消费税收监管的目的。这是继今年5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将进口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等相关调油组分纳入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后,相关部门在成品油消费税整治上采取的又一有力行动。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国家对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管控不断升级,相应的征收漏洞逐步填补,成品油市场管理将进一步得到规范。(中国能源报)
点评:近几个月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成品油消费税的管控政策,力度可谓前所未有,堵住了大量征收漏洞。此外,一些主管部门也开始在山东等地针对成品油消费税问题进行调查,整治决心非常大。
5、“十条禁令”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
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预警防范,向全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发布提醒告诫书,提醒成品油经营企业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评:随着油价的上涨,导致一些利益熏心的人铤而走险的非经营牟利,这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加大了对成品油市场的不法经营行为的规范力度。
6、布伦特油价突破77美元
据世界石油网站7月5日消息 布伦特油价自2023年以来首次升至每桶77美元以上,此前欧佩克+未能就恢复削减的产量达成协议,导致市场供应比预期更为紧张。(世界石油网站)
点评:油价节节高升,不断突破前高。这让人喜,也令人忧。惊喜的油企可以赚更多利润。忧虑的是油价的上涨加大了市场的风险,这令人想起2023年感恩节opec谈判破裂导致原油价格断崖式下跌的历史阴影。这次会重蹈覆辙么,油价的顶在哪?不预测未来,看清当下,做好各种准备,时刻敬畏风险。
一.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
1.消费税和增值税特定环节同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2.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相同的。
二.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不同:消费税对15种列举货物征收,而增值税对所有货物征收。
2.征收环节不同:消费税指定环节一次性征收;增值税在各流转环节征收。
3.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根据应税消费品选择计税方法;增值税根据纳税人选择计税方法。
4.与价格的关系不同: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税目有15个:
1.烟 卷烟、雪茄烟、烟丝
2.酒 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翡翠、珍珠、宝石、宝石坯等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等7个子目
7.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两轮、三轮)
8.小汽车 小汽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零售价格130万元以上)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机动艇)
12.木质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和区别,上面是我们的回答。现实中,增值税的计算较为普遍,几乎每家企业都会涉及,而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企业不那么多。但是缴纳消费税的同时,往往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两个税种我们都要熟悉,都要会运用。
开始之前做一下准备☞站直
从上往下
指一指☞脸(它需要美美哒������)~高档化妆品
指一指☞嘴(它需要喝点东西������)~酒+烟(酒后一支烟,赛过活神仙)+鞭炮烟火(这不能放嘴里,但烟可以点燃它������
指一指☞脖子(它需要美美哒������帮它带上吧)~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指一指☞衣服(它是什么颜色的?用什么染的)~涂料
指一指☞手腕(给它戴个什么呢?)~高档手表+电池(手表里面是电池)
指一指☞手(手里可以拿什么)~高尔夫球及球具+木质一次性筷子
指一指☞脚底下(踩着什么������)~实木地板
另外,特别记忆(交通工具)摩托车+小汽车+游艇+(这些交通工具需要油才能跑)成品油
导读:成品油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发票怎么入账?成品油用于不同部门或者不同的途径,相应的账务处理也是不同的。具体的会计分小编会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做出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具体的内容详情请仔细阅读全文。
成品油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发票怎么入账?
1、汽油用于生产经营的
借:制造费用(或营业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则不做)
贷:银行存款
2、汽油用于管理部门的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汽油用于销售部门的
借: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用于职工福利的
借:管理费用(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
成品油发票报销新规!
根据《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从2023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所谓新系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即升级原来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导语】低油价时代,任何可以影响油价波动的点均成为关注点。近期关于税负过半的议论持续发酵,那么国内的成品油消费税到底是怎么算?卓创资讯梳理出三张表,希望可以揭开国内的成品油消费税的一些神秘面纱。
表1国内成品油现行税种及征收方式
税种
增值税
消费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性教育费附加
税额/税率
17%
汽油1.52元/升;柴油1.2元/升
7%
3%
2%-3%
征收方式
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
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基础
是否价内税
否
是
是
是
是
在现行国内成品油税费中,主要税费品种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还包含一些地方性的教育费附加税(2%-3%不等)。而我国的成品油税费计算是价内税,即油税联动、税上税核算。
表2国内成品油税率明细及核算公式
税种
税率
运算公式
增值税
17%
当地油价/1.17*17%
消费税
汽油1.52元/升;柴油1.2元/升
汽油1.52元/升;柴油1.2元/升
城建税
7%
(消费税+增值税)*7%
教育附加税
3%
(消费税+增值税)*3%
地方性教育费附加税
2%-3%
(消费税+增值税)*2%
从运算公式可以看出,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税额及税负是与当地油价联动的。油价在波动,税费比例未变,则出现了油价不一,税额与税负比例各异的情况。卓创在计算过程中,将地方性教育费附加税按2%计算,实际中或会出现3%的税率。详细见表3。
表3 国内各省市汽柴油价格税额及税负情况明细
92#(93#)汽油
0#柴油
省市
单价
含税额
税负比率
省市
单价
含税额
税负比率
乌鲁木齐市
5.3
2.54
47.76%
乌鲁木齐市
4.86
2.13
43.93%
兰州市
5.33
2.57
47.66%
呼和浩特市
4.9
2.14
43.70%
宁夏
5.35
2.57
47.60%
宁夏
4.91
2.14
43.65%
吉林
5.36
2.58
47.56%
吉林
4.92
2.15
43.59%
河南
5.38
2.58
47.50%
兰州市
4.92
2.14
43.59%
呼和浩特市
5.38
2.58
47.50%
西宁市
4.95
2.15
43.43%
西宁市
5.38
2.58
47.50%
河南
5.02
2.16
43.05%
江西
5.4
2.58
47.43%
安徽
5.03
2.16
42.99%
湖北
5.4
2.58
47.43%
江西
5.04
2.16
42.94%
湖南
5.4
2.58
47.43%
湖北
5.05
2.17
42.89%
山西
5.4
2.58
47.43%
山西
5.05
2.17
42.89%
安徽
5.41
2.58
47.40%
西安市
5.05
2.17
42.89%
成都市
5.48
2.59
47.34%
湖南
5.06
2.17
42.83%
黑龙江
5.46
2.59
47.24%
广西
5.06
2.17
42.83%
西安市
5.47
2.59
47.21%
辽宁
5.06
2.17
42.83%
广西
5.48
2.59
47.18%
北京
5.17
2.19
42.77%
重庆市
5.51
2.60
47.17%
重庆市
5.09
2.17
42.68%
上海
5.53
2.60
47.03%
昆明市
5.09
2.17
42.68%
辽宁
5.53
2.60
47.03%
成都市
5.11
2.18
42.57%
江苏
5.54
2.60
47.00%
贵阳市
5.11
2.18
42.57%
福建
5.54
2.60
47.00%
江苏
5.11
2.18
42.57%
浙江
5.54
2.60
47.00%
上海
5.11
2.18
42.57%
山东
5.54
2.6
47.00%
浙江
5.13
2.18
42.47%
天津
5.55
2.61
46.97%
天津
5.13
2.18
42.47%
河北
5.55
2.61
46.97%
山东
5.13
2.18
42.47%
贵阳市
5.55
2.61
46.95%
河北
5.13
2.18
42.47%
北京
5.56
2.61
46.94%
福建
5.14
2.18
42.42%
广东
5.58
2.61
46.89%
广东
5.15
2.18
42.37%
昆明市
5.57
2.61
46.84%
海南
5.22
2.20
42.02%
海南
6.68
2.79
44.75%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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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3可看出,油价越低税负比例越高。另据卓创数据显示,在当前国际原油低于40美元/桶的现状下,若成品油零售价格不变,消费税每上调0.1元/升,税负占比相应增加2%左右,因此在目前油价的形势下,一旦成品油消费税比例上调,成品油税负比例将再度刷新高位。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1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14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自2023年6月12日起执行。
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是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混合芳烃”。
二是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轻循环油”。
三是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三部门指出,“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
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
三部门表示,企业购进并使用上述产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中新经纬app)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5月12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明确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二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轻循环油”;三是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
企业购进并使用上述产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新规明确了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新规再一次让成品油消费税纳入公众眼帘。本期小编将带大家回顾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演变历程,文末附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新规之解读文件。
一、立税开征
现行的消费税从1994年开征,关键性文件为1993年12月13日下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该条例确定了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以及征收方式。作为消费品的汽柴油位列其中,当时规定汽柴油税率分别为0.20元/升和0.10元/升,该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税目补充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该文件明确了成品油消费税的7大子目,在征收过程中,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
三、全额征收
2008年2月2日,《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该文件取消了成品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暂时规定。明确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四、“费改税”后税率提高
2008年我国实施了燃油税费改革,以成品油消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在这样的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8]167号文件《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并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明确了:
(1)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2)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3)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此次改革,俗称成品油费改税。简单地概括,就是把车主一次性缴纳的养路费加入对成品油征收的消费税之中,多用油、多缴税,不用油、不缴税。但也正是此次改革导致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大幅提升,成品油生产企业的消费税税收负担骤然提高,以致日后钻政策漏洞和以不合法手段偷逃消费税的情况越演越烈。
五、征税范围扩容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两次下达消费税相关公告,2023年下达补充公告,扩大了燃料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作出了具体规定。
2023年9月27日,第46号公告《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明确了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202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达2023年第47号公告《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再次明确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均按照《公告》所示相关原则,以石脑油(1.0元/升)或是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023年9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达2023年第50号公告《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针对2023年第47号公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了征收中的具体规定。
六、税率大幅度调整
两月内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
2023年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12月1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2023年1月12日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经过两月内的三次上调,最终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由2023年的每升1.0元、0.8元,提至每升1.52元、1.2元。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从立税到扩大征税范围,调整征收方式基本经历了以上六个阶段,该过程伴随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上调。随着时间的流逝,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还将继续完善。
*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发布本公告。
二、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三、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23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四、对纳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五、关于具体衔接问题有何规定?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哪些成品油需要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成品油作为消费税15个应税消费品大项中的一项,税目项下还包括七个子目,即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那么,哪些成品油需要征收消费税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成品油税目项下七个应税子目有相应的税法解释。
1、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更多油品资讯油品信息调油技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品圈。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3、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4、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哪些成品油需要征收消费税?
5、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6、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7、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
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内容主要变化图解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内容主要变化图解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消费税纳税申报内容主要变化图解
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适用于所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是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主表。
(1)将原有七类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进行统一,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了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表内勾稽关系及附加税费相关栏次,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确保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2)删除不参与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三个栏次,即“期初未缴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和“期末未缴税额”,增加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3个项目。
2.《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适用于有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情形的纳税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除外)填报,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通用附表。
由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保留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现行纳税申报使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作为附表1中的附1—2。其他应税税目另行设计《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即附表1中的附1—1,该表为通用表。
(1)通用表分为两部分,即“本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本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分别计算准予扣除税额,并进行汇总计算。
(2)增加“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三个栏次。对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额进行抵减。
3.《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适用于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该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
4.《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适用于符合消费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填报,本表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不填入本表。该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通用附表。
5.《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适用于委托加工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第一部分填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第二部分填报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领用存情况。
6.《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适用于卷烟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于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
7.《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适用于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未发生合作生产卷烟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
8.《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本表由消费税纳税人填报。
来源:辽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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