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合同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同印花税缴纳比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导读: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那么各合同印花税都有哪些规定,又是如何计算?其征税范围又有哪些呢?
问:对技术开发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第四条规定:“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对于技术转让合同印花税的适用税目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第一条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问:购销合同印花税如何计算?
答:购销合同是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的经济合同,签订了购销合同就需要考虑印花税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完成纳税义务。对于购销合同,是按照购销金额乘以印花税率万分之三计算,按月申报缴纳。
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一般是按照当月(采购金额+销售金额)*比例*0.03%计算的,但是这个比例各地不同。具体还要咨询当地的税务局。
问:技术服务合同的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第三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问:技术咨询合同的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第二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问:对融资租赁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1. 纳税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只注明增值税税率和含税金额,不注明增值税税额。免税额是否可以折算为印花税的计算依据?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的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
(1)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金额,不含所列增值税。
因此,未注明增值税税额的,以合同规定的含税税额作为计算印花税的依据。
2.纳税人在签订应税合同时未明确增值税额,后签订补充协议,列明不含税额的,不含税额能否作为计算印花税和申请退税的依据?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印花税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现就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纳税及退税的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2) 应税合同或者应税产权转让文书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且未改变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应税凭证所列金额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加的金额缴纳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扣减少的金额的印花税。。
(3) 果纳税人对应纳税凭证所列增值税额计算错误,致使应纳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发生增减变化的,应按规定调整应纳税凭证所列增值税额,重新核定应纳税额。纳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调整后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加的金额缴纳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扣减少的数额的印花税。。
此,只有当应税合同或应税产权转让凭证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或应税凭证所列增值税税额计算错误时,才能按补充协议计算。税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依法申请退税。
3.游戏厅签订游戏币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发行应税凭证和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具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因此,在游戏大厅销售游戏币实际上是提供娱乐服务,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销售农产品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为收购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签订的书立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号)第四条规定,具体免税情形为:。
(1) 应纳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政策的,书写应纳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但明确适用印花税减免政策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二)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营业务,并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列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因此,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为销售农产品而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免征印花税。
5.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合同时,是否应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的印花税?
回答:根据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关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个人可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或境内单证签发方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案例:我们公司与非金融企业签订了贷款协议,请问我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图1
回答:不需要。
根据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其中,借款合同包含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贷款协议是和非金融企业签订的,而并不是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来源:《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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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遍buff...
图3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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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如流,春天很快就走过了三月,小编贴心的为您送上2023年4月征期日历,请您合理安排时间,并注意月底重点事项!
4月1日-15日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征期内5至7日为节假日,顺延至15日
4月3日-11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4月1日-15日彩票公益金代收、彩票业务费代收
4月1日-18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代收
征期内5至7日为节假日,顺延至18日
申报后三日内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本篇文章主要讲解2023年7月1日《印花税法》实施后,相较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的几项变化,包括对印花税纳税人的重新定义、新增境外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印花税计税依据重新明确、并特别强调税基中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印花税税目和税率的增减、调整变化,印花税纳税期限的调整、以及纳税人如何选择印花税纳税申报时间,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政策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6月16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同时明确新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1988年8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相较已经实施35年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法总体上维持印花税原有的税收征管机制,但同时也对印花税纳税义务人重新定义并分为两类,对税目、税率及企业申报纳税时间做出相应调整。印花税法明确了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新增两项税目(融资租赁合同和证券交易)、简并原两项税务为一项、降低四项税目的适用税率、缩减了征收范围,明确了纳税期限、以及减、免征收印花税的范围。
为配套印花税法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底发布了以下公告:《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税(2022)22号公告、《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税(2022)23号公告、以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以上公告针对企业经济业务发生频繁、交易众多、合同众多,导致合同归类、纳税义务判断、合同涉税事项分类及印花税合规遵从等真实业务场景中企业面临的工作难度、痛点给出了征管范畴的解答,解决了过往税收征管中一些争议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也于2023年6月30日颁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明确了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在《印花税法》实施后,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义务人的重新定义
《印花税法》清晰定义了纳税义务人,并明确境外单位或个人也具有印花税纳税义务: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因为印花税是对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注意①: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无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注意②:企业财务在审阅合同或交易事项时,应参考印花税法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并重点关注合同涉及的交付商品或服务、结合企业自身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来具体判断该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范畴,以及在合同书立时是否触发了企业的印花税纳税义务。
计税依据
《印花税法》明确规定:
1. 印花税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合同或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如果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综上,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此顺序确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公允市场价格。
2.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3.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税目及税率变动
《印花税法》实施后,对税目、税率做出相应调整,新增两项税目、简并原有两项税目为一项、降低四项税目的适用税率、免除2项税目缩减了印花税征收范围,提升1项税目的适用税率。具体情况如下:
1. 新增了2项税目:
① 新增融资租赁合同税目,以租金作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是0.005%;
② 新增证券交易税目,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是0.1%。
2. 拆分了2项税目:
① 将仓储合同1个税目拆分成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2个税目,适用税率保持0.01%不变;
② 将产权转移书据1个税目拆分成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3个税目。
3. 简并了1项税目:
简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个税目为建设工程合同1个税目。
4. 调整降低了6项税目的适用税率:
① 建设工程合同的适用税率从0.05%降低到0.03%;
② 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从0.05%降低到0.03%;
③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的适用税率从0.05%降低到0.03%;
④ 资金账簿(实缴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的适用税率从0.05%降低到0.025%;
⑤ 免征其他营业账簿(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其他账簿)的印花税;
⑥ 免税权利、许可证书的印花税。
5. 调整提升了1项目税额的税率:
将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适用税率从0.003%。
印花税税目、税率的变动调整可以查阅参考下图:
印花税税目及税率新旧对比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期限调整
1.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2. 印花税按季、按次、按年申报、缴税。
3.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4. 相较《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法》实施后,调整了印花税纳税期限:
① 取消按月申报。《印花税法》实施后,之前按月申报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按季、按次或按年缴纳印花税;
② 无印花税核定信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可以按次申报,且纳税人在申报前无需做税种核定,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或etax申报即可;
③ 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可申请调整为按季申报(为避免按次申报可能出现遗漏申报的情况,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
④ 营业账簿实缴注册资本金增加、资本公积增加,纳税人可以按年申报、纳税;
⑤ 纳税人如何选择按季申报还是按年申报?可以参考下图:
印花税按季申报和按次申报的区别
优惠范畴
印花税法明确了以下八种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2. 依法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总结
综上,《印花税法》的颁布和实施,明确了关于“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公允市场价格,纳税期限”的征管口径,解决了纳税人对于税法口径上的理解歧义和在以往办税执行过程中的困惑,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但是,此次出台的《印花税法》及一系列配套公告仍未能找到部分办税实践中需要指导和解决的少数问题。比如:征管口径要求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提前进行印花税核定,但却没有明确给出印花税核定的具体操作办法。那么有意愿选择按季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何进行税种核定并确定相应的税目可以按季申报?纳税人是否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印花税核定?还是纳税人去到属地税务服务大厅申请核定?又或者某些地区选择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无需核定,直接在某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在电子税务局或etax选择按次申报即可默认是按季申报?如果需要核定印花税,一旦选择按季申报,那么印花税对应的十多个不同的税目是否都需要进行核定?
《印花税法》实施后,首个印花税税款所属期是2023年7月至9月,选择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也将在10月完成首次申报,在此期间我们会持续跟进税务机关后续的政策、公告,一旦获取到最新的关于印花税核定的政策、要求或操作指南也将于第一时间按属地税务局要求操作、执行,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分享。
导读:关于签订包装物设计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的问题,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包装物设计合同不属于应纳税凭证,所以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汇总整理出来了,欢迎阅读。
签订包装物设计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包装物设计合同不属于应纳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此次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哪些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有以下10种合同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一、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
税率:按购销金额0.03%贴花
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税率:按承包金额0.03%贴花
三、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税率:按所载金额0.03%贴花
四、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
税率:按借款金额0.005%贴花
五、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税率:按租赁金额1‰(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六、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税率:按仓储保管费用0.1%贴花
七、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税率:按保险费收入0.1%贴花
八、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税率:按运输费用0.05%贴花
九、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税率: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05%贴花
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税率:按收取费用0.05%贴花
本文就签订包装物设计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的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解答,具体的答案相信通过对本文的阅读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包装物设计合同不属于应纳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希望在会计学堂能让你有所收获。
一、与业主接洽,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让业主提供招标工程的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意见书、资信证明及对本工程的招标要求等材料。
二、填写招标申请表、交易申请表,报业主盖章。
三、根据业主要求,编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报业主审查。
四、准备招标申请表、代理合同书、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意见书及资信证明等材料到招标办备案,招标公告报招标办审查,待招标办领导签字、盖章后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审查后由招标办发至报社。
五、准备交易申请表、代理合同书、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意见书及资信证明等材料到交易中心备案,等交易中心领导同意后发至网上。
六、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间内(报名不但要填写报名表,还要在网上报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业主审查,业主审查修改后,报招标办审查,待报名结束后、及时将报名情况汇总并报招标办、交易中心和业主。
七、招标文件招标办审查后,到交易中心备案,并确定开标时间。
八、发放招标文件(提前通知交易中心财务,并提交一份招标文件和报名名单),并在网上上抟招标文件。
九、招标文件发放情况报招标办及交易中心和业主。
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答疑及现场勘察。
十一、待业主及设计单位解答完毕后,整理招标答疑记录,报业主审阅后,将答疑盖章,并发放至各投标单位。
十二、若为资格后审,提前与交易中心联系,提前一天或更早的时间将所有投票单位的证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证件扫描。
十三、开标前一天,与业主碰面,交待一下开标时应注意的事项(开标会由谁代表讲话?谁参与评委?)及业主交纳交易服务费及印花税等事项。
十四、开标前准备:先到招标办及交易中心分管主任处联系,由分管主任安排开标参与人员,然后组织代理人员接收投标书,验证时,须在招标办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业主到之后,先到招标办及交易中心与分管主任见面,到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然后在招标办等部门监督下,由业主参与在交易中心抽评室随机抽取评委。
十五、开标:确定业主、招标办、交易中心参与人员待人员到齐后,按时组织并主持开标会。
十六、开标后,在招标办等部门的监督下,在交易中心评标室,组织评委评审投标书,填写评标记分表,编制评标报告,最后由评委、招标办、交易中心人员及监督部门人员签字。
十七、编写中标公示,报业主审查并盖章,待招标办审查后,在泰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大屏幕及泰安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三天(期间通知中标单位与业主洽谈签订合同,如业主需要,应当协助业主一同办理)。
十八、填写中标通知书、回访信息卡,同时提供给业主廉政合同书,由业主盖章,招标办审查后,及时通知业主及中标单位办理有关中标手续。
十九、通知未中标单位中标结果,退还图纸并到交易中心退投标保证金。
二十、待资料整理完后,给业主、招待办、交易中心存档。
各个地区具体备案流程也许不一样,部分地区已经实现纯电子化报名及备案,所以要因地区而视。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借款合同税目征收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省级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此,他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不需要缴印花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按照深圳税务局上述答复,意味着深圳税务局认定“省级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这涉及到“借款利息支出如何从税前扣除问题”。
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没有做过明确答复,但从相关文件中,可以看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依据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本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所以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
梁红星 税海之星今天
印花税(stamp duty)是一个古老的税,也称“政府盖章税”或“邮票税”,其起源于荷兰。1624年,当时荷兰发生经济危机,政府财政困难,执政者(maurs)想增加新税,解救政府财政困难,但是又怕百姓造反,波及政权。于是想出一个在社会广征方案的“妙方”。印花税产生是的初衷是:“轻税广收”,即“取微用宏”。其征税范围是针对人们日常生活经常使用的契约、合同以及相关经济权属的凭证,如借贷文书,单据之类。其税负较轻,但是税源广泛、持久不断。另外,当时荷兰商人与百姓也希望其正常的经济交易相关的合同、凭证若有政府背书,确认,即由政府盖一个印,(完税的印花证明),表示合法有保障,心里比较也比较踏实。一手交钱,一手盖戳,相关缴税手续简单,成本低廉。因此,荷兰当时社会各阶层愿意积极响应,支持缴纳“印花税”。荷兰创建的“印花税”也一时成为一个西方国家敛财增收的“良税”。欧美各国竞相效仿,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1665年、部分北美地区在1671年、奥地利在1686年、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印花税的盛行多达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一个世界税史的传奇。随后,随后经过几个世纪,特别是“二战”后,很多亚非拉国家,从原欧洲列强下独立自主,但是其印花税还是延续了其原“宗主国”(如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和英国等曾经的西方列强)的深刻烙印。
如安哥拉曾经是葡萄牙的殖民地,其延续了其原“宗主国”葡萄牙的合同印花税,相关合同需交纳合同金额1%的合同印花税。还有如在土耳其;企业的各类文件,包括合同、应付票据、资本认购、信用证、担保函、财务报表和工资单。印花税按文件价值的百分比征收,税率在 0.189% 至 0.948% 之间。如在澳大利亚;在维多利亚州的合同印花税合同金额的6%。如在肯尼亚,有 国家建设收费(national construction levy),肯尼亚国家建设委员会对所有自 2014 年6 月6 日起开工的建筑工程征收国家建设税。对于价值超过 500万肯尼亚先令的建设合同最高按合同价格的 0.5%征税。此税种征税范围涵盖建筑、道路、水利、电力等其他要求承包 商建设工作的工程项目
我国自202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走出去”企业大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实施了越来越多的基础建设。其中国际工程的建筑合同往往金额较大,涉及的利益相关方较多,如何缴纳和筹划与境外建筑合同相关的印花税就显的非常重要和敏感,笔者尝试从以往个别境外国家应对相关合同印花税的经验,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希望能给与相关者一些借鉴和参考。
安哥拉有合同印花税,该税属于地方税,按当地法规规定:建造合同需交纳合同金额1%的合同印花税,该合同印花税应向当地法院备案并由法院征收,而不是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走出去”企业的当地公司只有交纳了合同印花税,才能建立合同有效性的前提,若不交纳该项合同印花税,日后产生合同纠纷,东道国当地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因此“走出去”企业为了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否需要立即交纳与建筑合同金额相符的足额印花税?随着笔者在安哥拉实地调研和与前期进入的“走出去”企业沟通后,笔者了解到:当地的实际操作是:“走出去”企业可以向安哥拉当地法院协商申请,按建筑合同的工程进度甚至是按业主付款进度来交纳该项合同印花税。这样就可以即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也避免因种种原因合同金额变更,甚至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而先期多交纳了合同全额的印花税,进而节省了现金流。还有其他很多国家也有类似的合同印花税,。如上所述,境外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合同印花税,尤其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其税法规定和实操都有很大的差异,需要“走出去”企业做实地调研和与相关当地征税机关协商解决。
我国从清朝末年开始引入西方的“印花税”,据记载,1889年(光绪15年)清政府开始用某种图案表示完税的税收制度,但是随后西方列强侵入中国,国内动乱,清政府并未能真正实施“印花税”的征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于1950年1月30日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于12月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并于1951年1月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58年,全国施行税改,中央取消了印花税并将其并入工商统一税。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1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重新在全国统一开征印花税。1988年10月1日,正式恢复征收印花税。2023年6月10日,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见,印花税由西方传入中国,在新中国成立后,也历经很多次的修改和完善。其具体实施和进展和演化也见证了我国在不同阶段的政治、经济发展。
在新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第〔1988〕25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对于签订人在中国境外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将合同带入境内使用时则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从上述历年印花税相关解释的具体规定来看,在境外签订的合同,只要带入中国境内使用,就要缴纳相关合同的印花税。从实际税收征管来看,一般中国税务机关也大多是从签约合同的是否在中国的物理或实物的角度来判断,就此在中国境内征收相应的合同印花税。
但是历次印花税的相关规定都有:“在中国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在中国境内不使用的,无需缴纳印花税。”但是如何从实操角度理解和具体界定“在中国境内使用?”。笔者在此想从新的印花税立法意图;即进一步降低税负和简化征管,以及从法的效力,即“突破形式看实质”来看探讨这个问题。希望与相关者讨论和商榷,也供相关规定制定部门参考,以便今后在相关印花税细则中尽快明确和界定。
笔者理解:上述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不在中国境内使用,不应该机械地,物理地及形式地理解为不将上述凭证带入中国境内或在中国境内出示。而是应该看印花税的标的在不在中国境内?上述凭证在中国法律的有效性和与中国相关经济利益的联结度,或是否受到中国相关法律的保护,简言之,境外签订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在中国境内来判断。具体识别与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以下四点:一是:看相关凭据是否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如中国民商法,合同法)书立?还是是依据中国境外的第三国(地区)的相关法律书立?若相关凭证在中国使用没有法律依据,可视同为不在中国境内使用。二是:看相关凭证是否还需要在中国相关政府或专业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甚至批准。若需要,则该程序是相关凭证有效性的前置条件,也就可以视同在中国境内使用。例如甲乙双方在中国境外签署了财产转让协议,转让坐落地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书立相关凭据后,还需要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房地产的产权变更书据,由此判断相关应税凭据是在中国境内使用。三是:看相关凭据发生争议时,其争议解决的途径和地点是否选择在中国境内。如相关凭证发生争议或纠纷,选择的诉讼法院或仲裁地不在中国境内,而是在中国境外的第三国(地区),也就是说,因相关凭证的争议判决或裁决地不为中国境内管辖,可视同为不在中国境内使用。四是:看相关凭证使用的文字效力是否是中文。若是相关凭证同时使用除中文以外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若在文字的理解和使用上出现矛盾或冲突时,其最终依据的文字不是中文,而是其他国家(地区)的文字,中文不具有最终解读效力,则可视同不在中国境内使用。基于中国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对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鼓励和支持,减税降费仍是中国“走出去”相关税收政策的导向,尤其是对“一带一路”倡议下,企业和个人签订相关合同,书立凭证有着特殊的支持意义。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参考上述四点,尽快细化和界定“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相关规定,简化和明确相关免税程序和征管。以便新的印花税法在实操中,避免“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因与税务机关理解不同,产生征免差异,甚至遭受重罚。更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能尽早和切实地享受到相关新印花税法的免税优惠待遇。
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新的印花税法中,其中的施工合同税率保持不变,仍然是万分之三。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笔者在此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属于委托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施工企业经常遇到的加工合同、测绘合同、测验合同、检测合同、修理合同等属于应税合同中的“承揽合同”税目,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以前万分之五)。合同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承包合同下,其直接衍生的分包合同形式下,总承包方与分包方都分别是印花税的纳税人,若是以联合体方式投标及承包总合同,其各个联营方都分别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在新的印花税法中,规定了相关印花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由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因此“走出去”建筑企业要关注和清楚相关境外建筑合同相关的印花税征税范围(税目)、税基、税率、纳税人及其中国境内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
作者:梁红星
单位: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注意点一
不仅仅是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机械设备、车辆等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印花税都是按照千分之一缴纳。
注意点二
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印花税即要缴纳,比如我签订了20年的房租合同,每年租金500万元,合同总金额1亿元,则应一次性缴纳印花税=10万元。
注意点三
印花税一旦缴纳不得因为合同中止而退税,因此印花税属于一次性的,不存在反悔的情况。
注意点四
物业管理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签订房租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区分开来,比如:房租500万元,物业费100万元,合计600万元,这样就只是针对500万元的房租合同缴纳千分之一的印花税。
注意点五
对于个人出租房屋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需要区分住房还是商铺?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个人出租商铺写字楼等,是要征印花税的。
注意点六
对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只是规定了日租金是多少的,这类合同不需要按照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注意点七
合同印花税属于双向税、行为税,一经签订,双方都要缴纳印花税。
注意点八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有减半征收的优惠,一般纳税人不存在减半优惠。
参考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缴纳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只有在税目税率表范围之内的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否则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4、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时贴花。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法规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从7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开始施行,随着相关的22号公告的发布,印花税的一些常见问题也有了清晰的答案。
问题一:减免规定有什么执行规定?
应税合同征税需要缴纳的印花税,因为合同本身涉及两方或者多方,所以在减免印花税时,应该只减免一方的印花税还是双方的印花税都减免,在实务中是存在着不小争议的。
在22公告中,第四条规定明确了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应税凭证,只要是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除非有特殊规定,只要是签订了合同的机构双方,都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
问题二:如果应税合同涉及多方,应该如何为应税产权转移数据缴税?
22公告在之前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如果同一应税合同的应税产权转移数据中涉及了两方以上的纳税人,并且没有将不同纳税人各自涉及的金额列明,那么在确定计税时,应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来确定。
问题三:印花税作为行为税,可以退、抵吗?
22号公告中,明确了印花税可退税和抵税的两种情形:
当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上所列的金额不能和实际结算金额对应上时,不用改变应税凭证所列的金额,只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如果改变了应税凭证所列金额,那么就以变更后所列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因为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了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对应税凭证进行重新确定。
问题四:委托贷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22号公告认为,基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特点,委托贷款合同的委托人是没有提供贷款业务的资格的,只能借用银行的名义提供贷款。因此委托贷款业务的合同是由银行和借款人签订的,委托人不属于印花税征税的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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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7月1日起,新的印花税法就要正式执行了。那么没签合同,需不需要交印花税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这个问题吧!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就是看新的印花税法里面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那么我们先来看看暂行条例中的征税范围和应税凭证。
一、《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1.征税范围:
2.应税凭证:
二、《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
1.征税范围:
2.应税凭证: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在下方:
虽然我们在新的印花税法中看不到“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字眼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签订合同就不用交税了。实质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本身就具有合同的属性,它们本身就是一种合同的表现形式。
因此,只要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中表现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管是合同书,还是什么确认单,协议单据,它们其实就是印花税法里面所称的合同,都应该缴纳印花税。
以上就是小编对这一问题的解读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印花税小知识你知道多少?99%的会计,印花税都没交完整!
一、计税依据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小贴士:
1.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2.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3.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4.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6.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特别提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二、税收优惠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免征规定: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其他免征: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3.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4.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减征:
1.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部分地方税费的通知》(沪府规〔2019〕10号)
未做标明的文件来源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三、总局等官方回答最常见30个印花税问题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是否可以与其他政策叠加?
国家税务总局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可以与其他政策叠加。
2.个人转让股权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地方税费附加减征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答: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不在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征范围。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号)规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4.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不含增值税还是含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5.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印花税。
6.你好,我想咨询关于股权的印花税。例如:甲方是a的股东,认缴2000万实际未缴纳注册资本,在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金就转让了股权给丙方,对价款是20元。丙方支付了20元股权对价款给甲方,并且缴纳了注册资金2000万元。甲方和丙方分别应该缴纳的印花税怎么计算?
四川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 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 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 与‘资本公积 两项的合计金额。对未计入‘实收资本 与‘资本公积 科目的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7.融资租赁业务印花税怎么贴?
上海税务答:直租和售后回租虽然都属于融资租赁业务,但印花税的缴纳方面还是有着小小的不同哦。
(1)根据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因此,对于直租和售后回租中的租赁合同,都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2)根据财税〔2015〕144号第二条,“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但直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采购相应租赁物的采购合同,需按照一般的购销合同,按万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例子】a融资租赁公司根据b企业的需求,从c企业购买设备,如何缴纳印花税?
a、b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按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a、c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若a融资租赁公司从b公司购买设备后,回租给b公司,则a、b公司只需按租赁合同金额按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
8.本公司2023年6月增加了注册资本,会计上已计入实收资本科目,请问需要缴纳印花税吗?按照多少的税率交?
上海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2023年6月会计上已计入实收资本科目的,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9.自然人购买住房要缴纳印花税么?
上海税务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0.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是否要征收印花税?按照什么税目征收?税率是多少?
上海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收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数据。自然人股东之间转让企业股权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印花税。
11.问:同一应税合同中既有签订设计内容,又有签订装饰装修内容等,应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上海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12.营业账簿印花税有什么减免优惠?
上海税务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3.企业注册资金到资,缴纳资金帐薄印花税是否有税收优惠?
厦门税务答:根据财税〔2018〕5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4.购销合同签订后又被取消,实际业务也未发生,是否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签订购销合同后,无论合同取消或者未发生业务,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1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销售额超过30万,是否还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
福建税务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限月/季销售额,均可以享受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
16.转售货物的中间商收取货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因此,转售货物的中间商收取货款利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7.纳税人实际已发生购销业务并开具发票,但未签订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规定:“一、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四、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纳税人实际已发生购销业务并开具发票,但未签订合同,如有相关的要货成交单据,也应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18.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劳务派遣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9.与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电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用户与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0.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立合同人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此,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但凡直接办理承、托运的,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按货物运输合同税目缴纳。
21.签订为车辆提供非广告性质的绘画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非广告性质的绘画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22.签订保洁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保洁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23.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物业管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24.签订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十七、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此,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安装合同,如果有分别记载金额,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上述情况中均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25.签订海域使用权转移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海域使用权转移合同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6.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27.纳税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未载明报酬金额,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如技术开发合同仅载明研究开发经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合同载明按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确定报酬,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待后续金额确定后再补充申报。
2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纳税人,从什么时候起停止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的减征优惠?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因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9.签订预约购房合同,预收1万元,购房时可以抵扣3万元,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预约购房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0.公司与个人签订合同,约定个人为公司担任司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司机提供开车服务的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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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企业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取得资金或者将自有资金对外放贷,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怎么缴纳印花税?委托贷款合同中涉及的三方如何缴纳印花税?听听今天的说税吧。
每日说税,直击财税要闻,紧跟政策法规,结合实务说风险。
企业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取得资金或者将自有资金对外放贷,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委托贷款合同中涉及的三方要如何缴纳印花税呢?
委托贷款合同涉及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其中,委托人是资金提供方,受托方也就是贷款方为金融机构、通常为银行,借款人为借入资金方。
对于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不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不缴纳印花税,受托人为金融机构,它和借款人都应按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具体分析如下:
一、什么是委托贷款
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委托贷款合同签订方式有哪些?
委托贷款合同签订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先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事项、代理人权限,由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再由受托人作为贷款人,依照委托人指定的条件,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另一种是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共同签订一个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也就是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和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并在一个合同中签订。
三、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应由立合同人进行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合同贴花。
四、结论
不论委托贷款合同采用何种方式签订,委托人与受托人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受托人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由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就各自所持的凭证贴花。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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