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税务知识
栏目

化妆品生产消费税税率(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率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化妆品生产消费税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化妆品生产消费税税率

【第1篇】化妆品生产消费税税率

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消费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3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第十七条 消费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及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 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选择烟、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费品开征消费税。2008年11月,根据消费税历次政策调整和改革情况,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至2023年,累计征收国内消费税105,176亿元,其中2023年征收10,632亿元。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从2023年启动了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消费税相关改革要求已经落实,立法条件成熟。

制定消费税法,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 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延续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稳定。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23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也基本平稳,因此,《征求意见稿》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二)将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在法律草案中。为了充分体现改革成果,结合现行政策和征管实践,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将《条例》上升为法律。主要根据征收环节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述;结合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目税率表。

(三)根据消费税调控特点,授权国务院调整税率。消费税是调节税种,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进行相机调整。因此,《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对消费税税率的授权条款。

(四)根据消费税改革需要,在消费税法中设置衔接性条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后移消费税部分消费品征收环节等消费税改革工作一直在推进中。考虑到这些工作在消费税立法后仍将持续,需要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又增加了批发、零售,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并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第三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和税率。《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做法,采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方式确定消费税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率,明确了国务院调整税率的授权条款。(第二条)

(三)关于应纳税额计算。《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避免专业名词产生歧义,《条例》中“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调整表述为“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第四条)

(四)关于计税价格。《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规定。(第五条)

参照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即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计税价格的规定,并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保持前后概念统一,将《条例》中“自产自用”和“生产”的表述调整为“自用”和“销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关于抵扣政策。《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同时按照现行政策,对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十项抵扣政策进行明确,涉及卷烟、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对于抵扣凭证管理也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关于税收减免。结合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的政策。同时,根据消费税政策调控的特点和税收政策实践,明确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七)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进行了细化规定,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补充和完善了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自用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第十六条)

(八)关于税收征管。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中补充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明显偏低时的核定权限,增加海关作为核定部门,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第十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消费税征收主体的表述,同时明确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税共治条款,明确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消费税管理活动,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利于维护健康公平的消费税法制环境,也有利于后续消费税改革的顺利实施。与增值税法草案保持基本一致。(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消费税改革试点。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表述,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即“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

【第2篇】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在我国的税种里面,消费税是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种,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消费税法,那就是消费税是对某些高消费产品或污染环境的商品额外征收的一道税,这样做的目地就是为了调节消费和保护环境。

从这里看,消费税也可以称为奢侈品税。下面虎虎就和大家好好地分析一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及具体的15个税目。对具体的详细内容,有兴趣的也可以直接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和增值税不同,增值税可以形成抵扣的链条,而消费税主要是单环节征税。具体来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如下:

生产环节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一般而已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以后,在零售环节都不会再征税了。当然,在生产环节也会有很多具体的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消费税的视同销售问题。同时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缴税依据,并不是生产数量,而是按实际的销售数量来计算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时候,也是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这里面需要注意的就是,在符合规定的情况的,收回委托加工后再继续生产的时候,也会存在抵扣消费税的问题。这里基本和增值税就差不多了。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时候,消费税也是不能少的。这里面,也是导致进口高档消费品价格比国外高企的主要原因。毕竟,高档消费品生产的关税本身就不低,再加上增值税、消费税,它的价格能不高吗?

而在批发环节,需要加征消费税的就是烟了。这也是为了控制烟草的消费。在批发环节卷烟的消费税税率统一为11%加0.005元/支(250元/标准箱、1元/标准条)。

消费税也是存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情况。在零售环节,比较特殊的就是金银首饰了。由于金银首饰流通性比较强,所以在生产环节不征收消费税,而是在零售环节征收5%的消费税。

消费税的15个税目及税率

烟的下面还有三个子项,即卷烟、雪茄烟和烟丝。需要注意的是,烟叶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说实话现在烟的消费税税率还是很高的,再加上增值税,烟售价里面有一大半都是为国家税收为贡献了。

甲类卷烟的从价税率是56%,另外还有0.003元每支的从量税;乙类卷烟的从价税率是36%,也有0.003元每支的从量税。另外卷烟在批发环节还加征了11%+0.005元/支的消费税。

雪茄烟消费税的税率是36%,烟丝消费税的税率是36%。

酒的下面可以分为,白酒、黄酒、啤酒以及其他酒。

其实酒和烟的情况也是差不多的,你喝酒就需要为国家的税收事业做贡献。另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啤酒里面,也按照价格分为了甲乙两类。

白酒的消费税是20%加0.5元/500克;甲类啤酒的消费税税率是250元/吨,而乙类啤酒的消费税税率是220元/吨;黄酒的消费税是240元/吨;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是10%。

鞭炮和焰火

这个项目里面,需要我们注意的就是,体育上用的发令纸和鞭炮药引线,免征收消费税。而鞭炮和烟火消费税的税率是15%。

化妆品

这里面所说的化妆品,主要是指高档化妆品。而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和油彩。

只有化妆品的价格超过相关规定金额的时候,才需要缴纳消费税。税率为15%。

成品油

成品油主要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等。需要注意的是航空煤油,暂缓征收。什么意思呢?就是航空煤油本来属于征收范围之内,为了支持航空行业的发展,现在先不收了。

具体税率为:汽油1.52元/升、柴油1.20元/升、航空煤油1.20元/升、石脑油1.52元/升、溶剂油1.52元/升、润滑油1.52元/升、燃料油1.20元/升。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这里面主要包括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如黄金项链、钻戒)等。

在这里面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消费税的征收分为两类。黄金项链、钻戒等是在零售环节征收5%的消费税,而珍珠、琥珀、珊瑚等是在生产环节征收10%的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

这里面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的杆头、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杆身和

握把。高尔夫球及球具的消费税税率是10%。

高档手表

这里面就是对过规定售价的高档手表,征收20%的增值税。

这也是告诉我们,你既然选择奢华的生活,就需要为此额外支付成本。我们没有钱,千万不要打肿脸充胖子。

游艇

对于游艇而言,判断标准就是它的长度。这里规定,对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的游艇征收10%的消费税。

当然,这里的游艇肯定是私人游艇。说实话买起游艇的,这个钱还是出得起的。

木制一次性筷子

这里面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经倒角、打磨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是5%。

说实话为了保护环境,我们还是少用木质的一次性筷子为好。

实木地板

需要注意未涂饰的白坯板、素板以及漆饰地板,都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是5%。

实木地板还是很消耗木材的,所以对于实木地板征税也是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

摩托车

对于摩托车而言只有气缸容量大于等于250毫升的时候,才需要征收消费税。而具体的税率也是气缸容量有直接的关系。

具体税率为:气缸容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3%,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10%。

小汽车

对于小汽车而言,座位数量不同征收的消费税也是有很大的差别的。这里面需特别注意的就是,电动汽车、沙滩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并不征收消费税。

具体税率为:

气缸容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1%;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乘用车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乘用车5%;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乘用车9%;

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乘用车12%;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25%;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40%;中轻型商

同时对于售价大于一定金额的超豪华小汽车,还需要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电池

这里面主要包括原电池、燃料电池和其他电池。消费税的税率是4%。

需要注意的是,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才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而在2023年之前,对铅蓄电池并不征收消费税。

涂料

对于涂料而言,也不是全征收消费税。只是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于420克/升(含)的涂料才征消费税。涂料的消费税税率是4%。而涂料,也是从2023年2月1日才开始征收消费税的。

【第3篇】最新小汽车消费税税率

01

消费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按价格征收;另一种是定额税率,按单位量来征收。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

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好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02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1、直接用于销售的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包括全部收取的费用(增值税除外),包括:商品本身的费用及商品附带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价外吸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补费用。

2、 零售金银首饰计算公式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3、 进口应税消费品

①、比例税

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消费税比例

② 定额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③ 符合计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4、委托加工

① 比例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税率

② 定额税

应纳税额=数量× 税率

③ 复合计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应税品数量×税率)÷ (1-比例税)×比例税+应税品数量×税率

②、定额税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单位数量×税率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①、用于非消费税项目或计提福利

应税额= 公允价值÷(1+税率)×税率(公允价值以市场同类商品价格定价)无同类商品可参考的应税额=(成本+成本×相同行业利润率)÷(1+税率)× 税率

②、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

自产的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不计消费税,不纳税。

03

消费税的分录

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与进口环节纳税的最多,另烟草会在批发环节再征税,金银首饰、超豪华汽车会在零售环节征税。各环节征税分录如下:

1、生产环节征收-用于直接销售的

借:生产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生产环节征收-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生成过程中产生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不计提消费税。

3、委托加工-只用用于销售、自用或连续加工非应税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直接计入委托加工成本)

贷:银行存款

4、委托加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单独分录可抵扣)

贷:银行存款

5、进口环节征收(同委托加工)

6、销售环节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购买消费税应税品

借:库存商品(含消费税价格)

贷:银行存款

8、【举例】某4s店进口进口一辆豪华汽车离港价格70万,运费8万,该汽车属于豪华汽车,排量大于4l。不考虑其他成本,编制分录。

① 原始够车价格

借:库存商品 70万

贷:银行存款 70万

② 关税

借:库存商品 18.75 - 计算(70+5)× 25%

贷:银行存款18.75

③ 进口环节 消费税

借:库存商品 37.5

贷:银行存款 37.5

④ 进口环节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6 (93.75+37.5)× 13%

贷:银行存款 17.06

注:该车目前成本为 131.25,符合超豪华车标准,在销售环节再缴纳10%消费税。

⑤ 假如该车销售不含税价格 150万。

借:银行存款 169.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

同时

借:银行存款 15(为客户代缴消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

税猫:税前测、税平安、安心税

【第4篇】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税率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局:

我是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某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现申请查询以下内容,望回复:

1.白酒生产企业自己通过发酵等方式生产的原酒(浓香型,65度左右,半成品,无法直接饮用),现该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在处置该原酒时,如通过网络拍卖成功,税务局是否征税以及怎么征税?(特别是消费税,管理人认为此行为不视为消费)

2.虽然该酒业公司是生产企业,但有大部分从其他酒厂购买的原酒,用于转卖或生产成成品酒进行销售,但在未转卖或生产前就破产了,现就其购买的原酒,通过网络拍卖成交后是否征税以及怎么征税?

3.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无法成交的,采用以物抵债方式抵给担保债权人,此时,税务局是否征税以及怎么征税(管理人认为此种行为不能视为销售行为,特别是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20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联系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6月1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服务平台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039a3d0f34045db8229d04b45c5f238

简析:

破产环节的税收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但涉及个别业务的涉税处理,而且涉及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的整体清偿顺位,以及税收优先权的行使等,所以税务机关通过电话方式了解情况,回复问题到也在情理之中,单就破产管理人提出的以上个别问题来说,涉及的税收政策都是比较具体明确的。

1、我国的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是在单一环节(生产、进口以及零售)对特定的消费品按照特定的方法(从价、从量或者复合)计算缴纳的一种价内税,不是对消费行为的征税。

白酒、酱香型、65°,半成品、不能直接饮用,这些描述还是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白酒”税目,95°以上的才按照“酒精”税目纳税,白酒适用复合计税方法,从价税按照20%税率,从量税按照0.5元/斤,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除缴纳消费税外,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

2、外购原酒生产白酒仍然需要缴纳消费税,但外购原酒已缴纳的消费税不能抵扣,外购原酒转卖则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

3、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因此,以物抵债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行为,

4、处置上述白酒以及其他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等,还有所得的,按照清偿顺位,可能还涉及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时仍然要以白酒企业名义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因为在破产程序中,白酒企业的法人资格和纳税人身份在注销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前依然是存在的。

【第5篇】2023化妆品消费税税率

原创:中国海关律师网

化妆品,已经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日常用品。从2023年起,国家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全关通信息网给大家收集整理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并结合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跨境电子商务渠道进口化妆品的征税、监管规定进行举例说明。

一、征收范围“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具体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自2023年10月1日起,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5号明确了海关监管和征税的具体要求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渠道进口的化妆品,征税和监管要点

(一)2023年1月1日起,个人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增加为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增加为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不再适用跨境电商政策,应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

(三)举例:1.一套价值3000元的化妆品,以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关税为0,按11.2%的增值税率和10.5%消费税率征税。

2.超过5000元的单件化妆品但不超过该个人年度累计交易限值的,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但是全额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且扣减相应个人年度跨境电商零售交易总额。

3.超过个人年度累计交易限值的,按照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附:

一、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税委会﹝2016﹞2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5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二、调整的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第6篇】2023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表

很多小伙伴想要有关企业所得税免征的优惠政策,今天小编就告诉大家哪些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适合打印出来,可以随时查看。

国家出手

再延长享受减免税优惠

重大利好!国家出手!为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也就是说,对于类似华为、中兴等开展芯片研发的科技企业而言,可以享受到企业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国家大力扶持加油打气!越来越看好中国自产芯片和软件了!一定能造出强大的“中国芯”,让世界刮目相看!

“除了上面这个税局前段时间最新发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税政策,还有其他的吗?”放心,都在下面了。

这些企业

也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而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适应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虽然企业所得税不交,但是个税还是要交滴。

2023年企业所得税

最新最全税率表

收藏这张表,让你企业所得税不再发愁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应缴纳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15%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5%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15%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0%

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从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5%

非居民企业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

一、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概述: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23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概述: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二条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四条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短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因此,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按时备案,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第7篇】第三章消费税——背记之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税务师考试##税1背记知识点#

一、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以及销售规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其应纳消费税由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范围和税目,以及征收和不征收的项目。

1、烟

(1)缴纳:白包、手工和“计划外”卷烟、烟丝、雪茄烟

(2)不缴纳:烟叶

2、酒

(1)缴纳:啤酒屋自酿(自产)啤酒、果啤;配制酒、葡萄酒

(2)不缴纳:料酒、酒精

3、高档化妆品

不缴纳: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洗发液、沐浴液等(“不属于”)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纯金银、镶嵌首饰;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1)不缴纳:体育用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属于”)

6、成品油

(1)缴纳:

① 汽油(包括甲醇、乙醇汽油);

② 柴油;

③ 石脑油;

④ 溶剂油(包括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

⑤ 润滑油(包括矿物、植物、动物性润滑油、合成和混合型润滑油、润滑脂);

⑥ 燃料油

(2)不缴纳:

① 变压器油、导热油、绝缘油类(“不属于”);

② 航空煤油暂不征收;

③ 符合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税;

④ 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7、小汽车

(1)缴纳: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

(2)不缴纳: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

8、摩托车:气缸容量250毫升及以上的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缴纳:高尔夫球、球杆(包括杆头、杆身、握把)、球包(袋)

(2)不缴纳:高尔夫球帽、高尔夫车(“不属于”)

10、高档手表:不含税价每只1万元及以上

11、游艇

(1)缴纳:机动艇

(2)不缴纳:无动力艇和帆艇(“不属于”)

12、木质一次性筷子

(1)缴纳:未经打磨、倒角的木质一次性筷子

(2)不缴纳:反复利用的木质筷子;竹制一次性筷子(“不属于”)

13、实木地板:实木、实木指接、实木复合地板;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实木素板

14、电池

(1)缴纳:原电池

(2)不缴纳: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税

15、涂料

(1)不缴纳:施工状态voc含量低于420g/l的涂料免税

三、征税环节总结如下

1、卷烟:双环节征收,

(1)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2)批发环节。

2、超豪华小汽车:双环节征收,

(1)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2)零售环节。

3、金、银、铂金、钻石首饰:零售环节征收。

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均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第8篇】烟叶税和消费税税率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建税的概念和特点

⑴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⑵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二、城建税的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两税”的其他地区

(二)纳税人

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三)税率:7%、5%、1%三档

1.一般规定

⑴市区 7%

⑵县城、镇 5%

⑶不在市、县城、镇 1%

⑷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 1%

⑸中国铁路总公司 5%

2.特殊规定

(1)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外其他的,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

(3)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预缴地城建税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两税”的,按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率计算代收、代扣城建税;

(5)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按纳税人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四)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特殊规定

①经税务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免抵要交)

②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2023年新增)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计税依据中扣除

(五)减免税

⑴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⑵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不退)

⑶由于“两税”减免而发生的退税

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⑷“两税”补罚

城建税也要补罚

⑸“两税”的滞纳金和罚款

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⑹“两税”减免

城建税也减免

⑺“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

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⑻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城建税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七)征收管理

1.同“两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两税”的,同时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3.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

一、概念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三、计算

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3%

四、减免规定——同城建税

第三节 烟叶税法

概述

烟叶税是对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行为、以实际支付价款总额为征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体现国家对烟草实行“寓禁于征”政策

纳税人

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无个人)

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税率

比例税率,20%

计税依据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2023年调整)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

纳税地点

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申报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2023年调整)

【第9篇】润滑油的消费税税率

导读:我们都知道润滑油作为需要征税的成品油是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税的税目税率有很多种,计征方式也不同,那么,大家知道润滑油消费税怎么核算的吗?下面就由会计学堂的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学习吧。

润滑油消费税怎么核算?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燃料油和润滑油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计征。具体规定如下:

1、征税范围: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2、消费税率:润滑油:1.00元/升(1吨=1126升)

3、润滑油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你知道我国消费税的计征方式有哪些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1、从价计征公式: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公式: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消费

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第10篇】汽车车消费税税率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国家在2008年调整了消费税的税率,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消费税调整公报,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如下:

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下(含1.0升)1%

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

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

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

关税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一条: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降低小轿车等42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中,31个税目为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整车,税率由28%降至25%。

增值税

根据2023年财务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第一条: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以上三个税项相加再加上杂税,就是一辆进口车进入国内所要交的所有税费。

【第11篇】进口商品消费税率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5日电 25日,海关总署举行每月例行记者通报会,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司长姜峰、副司长邸杰介绍了海关落实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参与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政策制定实施、rcep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实施准备等有关情况。“十三五”时期我国大幅降低了关税税率和增值税税率,进口商品综合税率由21.8%降到了15.8%,降幅达到27.5%。

一是加强综合治税,圆满完成税收预算目标。

2023年受疫情影响,世界主要经济体普遍陷入经济衰退,我国进出口面临国际市场需求萎缩、产业链供应链循环受阻等严峻挑战,海关税源缩减。面对复杂的进出口形势,全国海关认真落实各项纾困惠企减税降费政策,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深化综合治税,坚持科学征管、依法征管。

二是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退)税近2700亿。

海关坚决贯彻中央稳外贸稳外资部署,发挥税收征管职能,推动进口环节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全年执行减税、自贸协定关税减让及进口税收优惠等政策减(退)税2687.7亿元。

主要包括:执行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等降税政策减税1042.5亿元;落实18项自贸协定等优惠贸易安排(包括15项自贸协定和3项其他优惠贸易安排)减让税款832.6亿元;对天然气、石脑油和燃料油等政策性退税293亿元;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减税129.4亿元。

三是实施助企纾困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会同政策主管部门及时研究出台防疫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压缩审核时限与环节,加快减免税办理速度,通过海关“关税聚焦”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各界提供政策解读与咨询服务,全力保障捐赠防疫物资迅速通关并减免税6.1亿元,助力打赢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结合企业延期复工实际,延长缴税期限,为全国1500余家企业减免税款滞纳金3亿元;加大对加工贸易内销支持力度,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为加工贸易企业减免税负1.25亿元,落实年内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政策,为1.8万家内销企业减免缓税利息6387万元;

四是持续推进征管改革,提升征管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

坚持创新驱动,统筹通关纳税便利和防范税收风险,全面深化海关税收征管改革。超过3500家企业参与关税保证保险试点,担保税款3776亿元,占同期税收的10%。持续优化通关纳税便利措施,汇总征税和企业自报自缴税款分别占同期海关税收的35.9%和57.9%,较2023年分别提升7个和9.3个百分点。

五是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相关税收政策落地见效。

认真落实中央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部署,积极参与离岛免税购物新政和全岛封关运作前“零关税”政策的制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同步研究海关监管制度和实施方案,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见效,吸引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向海南聚集。2023年7月1日,离岛免税购物新政正式实施,旅客年度免税购物额度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取消了单件商品的免税限额,免税商品种类由38类增至45类。新政实施仅半年,离岛旅客累计购物约300万人次,增长六成,购物金额约200亿元,增长近2倍,吸引海外消费回流作用明显,带动海南旅游及相关产业发展。2023年12月,原辅料和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落地实施,截至今年1月底,已为企业减免税款4700余万元。

六是深化原产地管理改革,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海关认真履行原产地管理职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改革原产地签证模式,开发上线原产地证书智能审核系统,大幅压缩签证时间;进一步推进原产地电子联网,联网自贸伙伴增至10个;持续扩大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范围,促成印度、新加坡和印尼接受自助打印证书,实现中国-东盟项下互认自助打印证书的新突破。全年18项优惠贸易安排项下享惠进口10340.7亿元,增长7.1%,比同期一般贸易进口增速高出8个百分点。出口企业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货值13759.7亿元。

七是推动rcep原产地规则落地生效,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3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商签的参与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贸协定,是我国对外开放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里程碑。海关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推进rcep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的全面实施。(中新经纬app)

【第12篇】适用消费税税率是什么

作为一名合格的财务工作者,除了要了解做账的内容外,还要清楚税务缴纳的内容。目前财务日常工作中比较常接触到的税种是增值税,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税种,特别是一些小税种容易被忽略,小税种包括哪些?税率分别是多少?下面让之了君给大家介绍一下。

小税种包括哪些?税率分别是多少

小税种包括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防洪费等。其中比较常见的小税种有四个,分别是:

1、车船使用税。车船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各地定额税率不同,各地确定的定额税率,需要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车船税是指对中国所有车船所有者征收的一种税。自2023年8月起,购买新能源汽车或船舶的个人可免征或减征车船税。

2、土地使用税。同样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纳税,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3、房产税。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是指房屋所有人收取的一种税,包括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4、印花税。印花税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定额税率,是指每件应税凭证的固定税额。比例税率有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万分之零点三等五档。印花税是指经济交易中必须提供的凭证收取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名称来源于凭证上粘贴的印花税票标志。

【第13篇】重芳烃消费税税率

对于一般性企业来说,其运营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随着2023年5月1日多项新政策的颁布,整个政策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下面,我们就企业四大税种的最新税率、计算方法和最新优惠政策(重点)给大家做一个梳理,以支持到广大财税人的日常工作。本文主要梳理消费税。

最新税率、征收率和扣除率表

计算方法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

行为

纳税环节

计税依据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出厂

出厂销售环节

从价定率:销售额

在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复合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不涉及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从量定额:移送数量

复合计税:同类产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数量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从价定率)

第二种情况,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

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要看作受托方销售自制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受托方。

【重点归纳】委托加工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关系见下表: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收加工费和代垫辅料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①购买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③委托加工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

①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个体户的除外)

②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①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税款

②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新增)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2.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3.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委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交: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一)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二)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允许扣税的项目

对扣税规则的理解:

1.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可用排他的方法记忆允许抵扣的项目。

2.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3.需自行计算抵扣。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4.一般是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5.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2003年5月1日起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6.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买价是指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关于珠宝首饰抵扣消费税与不得抵扣消费税的案例:

某首饰厂外购1000颗经过其他首饰厂加工的珊瑚珠之后的业务如下: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1.可抵税的项目有11项,与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范围相同。

2.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最新优惠政策(主要是2023年以来一些重大的政策变化)

2023年

从2023年4月1日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从4月份申报期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2023年

序号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减免性质代码

1

横琴、平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1号

02039901

2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

02061003

3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

02061004

4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118号

02064001

5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3〕105号

02064003

6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2102901

7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2102902

8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2102903

9

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2102904

10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2102905

11

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2102906

12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98号

02125204

13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7号

02125205

14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

02125207

15

其他

其他

02129999

end

免责声明:本头条号平台未注明原创文章均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因转载众多,无法确认原始作者的,仅标明转载来源。如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文中观点仅代表原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第14篇】消费税税目税率

今天开始更新消费税相关篇章,一起来看看吧!

一、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

共15个税目,本篇介绍前6个税目

1、

2、

3、高档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第15篇】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率

增值税与消费税——两者的区别

一 、增值税:价外税(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消费税:价内税(含消费税的价格);

二 、增值税:多环节征税(生产、批发、零售、进口);

消费税:单一环节征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提示】卷烟、超豪华小汽车除外。

【提示】根据财税〔2016〕129号文件,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2023年教材暂未收录)

三 、增值税:从价计征;

消费税: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因人而异

(1)一般纳税人——抵扣方法+简易方法

抵扣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①销项税额——数额+时间的确认(交多少、何时交)

②进项税额(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

第一、可以抵扣的:

凭票抵扣;

计算抵扣;

不动产分期抵扣。

第二、不可以抵扣的:

范围;

进项税额转出;

【知识点】凭票抵扣与计算抵扣转出额计算的不同。

简易计税方法:

①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②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③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知识点1】销售额的核定(不含税)

【知识点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结合关税

①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②进口应税消费品(如小汽车)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

(4)出口退税

既免又退

(1)适用的范围

(2)退税额的计算

①生产企业——免抵退

②外贸企业——免退税

【知识点】购进应税原材料与购进免税原材料生产货物出口,在计算退税额上的区别:

一是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计算;

二是名义退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三个纳税环节+三种计税方法

(1)纳税环节—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

(2)三种计税方法——(因物而异)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易错点】

当应税消费品采用从价计征时,计算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基是相同的,即一价两税(烟丝、雪茄烟、高档化妆品、小汽车、实木地板、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当应税消费品采用复合计征时,两税的税基是不同的,计算增值税时只是从价计征,计算消费税时则是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3)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税额抵扣

a、适用的范围——8类消费品(临考前记忆)

b、计算

《化妆品生产消费税税率(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