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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的消费税怎么申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8 20:21:09 热度:2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成品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成品油的消费税怎么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成品油的消费税怎么申报

【第1篇】成品油的消费税怎么申报

3月1日起,成品油消费税新政施行。新政加强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将有利于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对行业整体有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4月份的申报期就要到来,作为成品油企业,新政对于你有哪些影响?还有哪些问题是你需要知道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1、问:成品油的范围有哪些?

答: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

2、问: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答:目前,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2元/升,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3、问:成品油发票该如何开具?

答:所有成品油发票(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特别提醒: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备注:成品油开票操作指南

4、问:哪些凭证可以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答: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5、问:2023年4月1日起,申报成品油消费税需要填写哪些表格?

答:自4月份申报期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6、问: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

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第2篇】成品油消费税进项发票

今天内容是关于成品油发票合集,从成品油发票是什么到成品油发票的意义均有小述,为了大家在有限时间尽量读到多的干货,圈圈会尽量把内容控制在千字左右,食用愉快!

大家尽量看完,不要直接加入收藏不看系列哦。

成品油有哪些。成品油共有7种类别,分别是汽油类、煤油、柴油类、燃料油类、石脑油类、溶剂油类、润滑油类。其中免征消费税的有乙醇汽油、汽油(废矿物油)、纯生物柴油、柴油(废矿物油)、燃料油定点直供、燃料油(废矿物油)、石脑油定点直供、石脑油(废矿物油)、润滑油基础油(废润滑油)。

成品油的发票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增值税卷式发票。

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成品油专用发票不可作废,只能冲红;成品油普通发票可作废或冲红。

成品油盘点。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成品油的监控。对于生产企业实行“票表比对”,征扣一致。生产企业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成品油专用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发票上传“税控系统”,与“金三”中的消费税申报表进行“票表比对”。同时“税控系统”将成品油发票信息推送“电子底账”,根据各个购进企业分别生成经销企业购销台账,为经销企业提供开出发票的“成品油品类”和“可销售数量”。

而对于经销企业来说,则是“以进控销”。电子底账”将“经销企业购销台账”中成品油库存信息推送给“税控系统”,成品油经销企业(通过勾选进项发票)在线获取成品油库存,使用成品油专用模块并依据库存量开具相应数量的成品油发票。同时成品油发票上传“税控系统”,“税控系统”推送发票信息,更新“电子底账”中经销企业购销台账。

通过成品油生产企业“票表比对”与成品油经销企业“以进控销”的实现了销项、进项、进销项、征抵比对全流程监控,防范了“变名销售”和“账外经营”。

小结:成品油发票以进定销只是一个开始,随着营改增,未来的增值税发票都会由新系统开具,而新系统在成品油经销企业对货物流实施监控成功后,势必会推向更多行业,对更多税种进行同样的管理。随着电子底账购销台账更加完备,采集的数据更加详尽,未来税局可能会达到自动生成企业的套账的能力。基于这样的套账,就能自动算出企业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甚至应纳所得税。

想一想,圈圈不由得哆嗦了一下。今天关于成品油发票的内容欢迎大家畅所欲言,加入讨论,关注圈圈,企业财务人员聚集地,就差你啦~

【第3篇】成品油消费税税目解释

开始之前做一下准备☞站直

从上往下

指一指☞脸(它需要美美哒������)~高档化妆品

指一指☞嘴(它需要喝点东西������)~酒+烟(酒后一支烟,赛过活神仙)+鞭炮烟火(这不能放嘴里,但烟可以点燃它������

指一指☞脖子(它需要美美哒������帮它带上吧)~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指一指☞衣服(它是什么颜色的?用什么染的)~涂料

指一指☞手腕(给它戴个什么呢?)~高档手表+电池(手表里面是电池)

指一指☞手(手里可以拿什么)~高尔夫球及球具+木质一次性筷子

指一指☞脚底下(踩着什么������)~实木地板

另外,特别记忆(交通工具)摩托车+小汽车+游艇+(这些交通工具需要油才能跑)成品油

【第4篇】新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1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14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自2023年6月12日起执行。

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是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混合芳烃”。

二是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轻循环油”。

三是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三部门指出,“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

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

三部门表示,企业购进并使用上述产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中新经纬app)

【第5篇】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如何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①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②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③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④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⑤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⑦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⑦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⑧以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⑧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⑨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⑩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

(1)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及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基本相同,只是委托加工收回允许扣除的范围不含“葡萄酒”及“啤酒”。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已纳消费税“不限制扣除范围”,均可以按销售比例进行扣除。

(3)购入应税消费品的扣除政策仅限于生产环节,不可以跨环节扣除。例如,批发、零售环节不可以抵扣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

举例: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再销售,其征税环节变为零售环节,委托加工收回环节已纳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计算时不允许跨环节扣除

【第6篇】2023年3月成品油消费税

长江云报道 今天(3月1日),来自武汉、十堰的纳税人分别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出湖北省首份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标志成品油消费税征管新规在我省平稳落地。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宣布以增值税发票为核心,打造包括规范成品油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消费税风险管理等环节的全流程监控体系。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成品油消费税新规不改变现行消费税政策,在征税范围、征收环节、税目税率、抵扣和退税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变化,不增加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办税负担和经营成本。

新规出台后,全省国税系统克服时间紧、任务重、户数多等困难,早动手、早安排,如期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了成品油发票系统顺利上线。据透露,目前全省17个市州的成品油生产和经销企业都可够顺利通过新系统开具成品油发票。下一步,国税部门将继续针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加强申报培训,确保成品油消费税征管政策圆满落地。

【第7篇】成品油消费税2023年公告

国际原油价格一直在高位震荡,成品油价在本周五将迎来今年首次上调。

同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这将推动成品油价持续上涨。

业内人士表示,成品油消费税的消息不断发酵,将支撑汽油价格上行,而目前柴油价格本就处于相对低位,因此,有望推动油价迎来新一轮触底反弹。

成品油价 本周五迎来上调

受美国原油库存持续降低及地缘政治不稳定等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整体震荡上涨,本轮发改委涨价预期不断增强。

截至1月9号,原油期货收盘价格已刷新2023年12月份以来高位。受此影响,成品油价有望迎来2023年首次上调。

根据中宇资讯的测算,本轮第8个工作日,原油变化率为4.96%,原油估价64.497美元/桶,较基准价涨3.047美元/桶,暂预计1月12日24时成品油零限价上调150元/吨左右。

以目前原油现货均价估测,最终调价上调幅度约在160元/吨左右,折合升价89#0.12元,92#0.12元,0#柴油0.14元。若按此幅度上调落实,消费者用油成本将增加,预计私家车主加满一箱(50l)汽油,成本将增加6元。

中宇资讯分析师马建彩向记者表示,opec目前减产规模已经超过了协议承诺数量,令全球原油库存大幅下降,其中包括美国原油库存,同时美国石油活跃钻井数减少油价带来有效支撑。目前国际市场消息面利好连连,受此影响,原油变化率正向范围不断上涨,国内本轮油价上调预期随之拉宽。

“国际原油暴跌概率不大,因此本周五成品油零售价将兑现上调,消息面仍有一定支撑。”金联创分析师邹雪莲也告诉记者。

成品油消费税 征收管理公告出炉

需要一提的是,《证券日报》记者还了解到,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后期或将对调和油市场有较大影响,部分地区汽油价格大幅推涨。

根据金联创的数据统计,汽油行情保持上行态势,零售利润空间开始收窄。截至1月9日,汽油批零价差至2082元/吨,较去年12月28日跌90元/吨。虽然汽油批零价差开始走跌,但依然维持高位。

柴油方面,自去年11月中下旬起,随着柴油行情不断走跌,批零价差开始触底反弹。近期,油价上调预期持续增强,但国内多数地区受雨雪降温影响,户外基建、工矿等终端用油单位开工负荷再度降低,柴油需求进一步收窄。另外,主营及地方炼厂开工率仍维持较高水平,国内柴油资源供应充足。柴油批零价差继续拉涨,截至1月9日,柴油批零价差至1166元/吨,较去年12月28日涨317元/吨,加油站柴油利润大幅提升。

不难发现的是,加油站再次回归高利润。

邹雪莲向记者表示,最新发布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公告显示,对后期调和原料开票规范带来的成本上涨将支撑汽油价格上行,加之目前柴油价格处于相对低位,在市场利好消息面主导下,下游逢低补仓将推动油价新一轮的触底反弹。

她还指出,近期关于消费税对市场的担忧或继续发酵,汽油行情将继续走高。同时,冬季工矿基建等行业开工负荷仍将走跌,柴油市场亦进入“寒冬”,整体行情仍有下行空间。总体来看,“汽强柴弱”格局难有改变,因此预计后期柴油零售利润将继续增长,而汽油利润空间继续下降。

同时,中宇资讯分析师杨晓芬也向记者指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消息弥漫,继1月8日华南、西南地区汽油价格领涨之后,昨日山东地炼、华北、华东及沿江地区均出现50元/吨-400元/吨的涨幅,且部分主营单位停止对外销售,年内首次成品油上调窗口开启在即,支撑汽油价格高位坚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第8篇】国税成品油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自3月起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等问题。

公告称,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发布有关问题公告。

公告明确,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发布本公告。

二、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三、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23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四、对纳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五、关于具体衔接问题有何规定?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第9篇】成品油消费税分析

新浪财经1月24日独家获悉,据接近政府部门的消息人士透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委正在研究酝酿再次调整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根据目前情况,此次调整还将继续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油价下调貌似长期搁置后,又冒出再次上调消费税的消息。理由还是“出于结构调整的需要。油价太低会产生很多负面效应,不仅结构调整无法实现,而且也不利于可再生能源、非常规油气的发展。”还言之凿凿说“此举属于通过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一句话油价太低将惹出许多祸端。此前自2023年11月、2023年12月、2023年1月已经三次上调消费税。理由都是为了城市环保,都说为治理城市而提高消费税,专款用于城市污染治理。

去年发改委戛然而止停止下调油价,理由还是环保,当然又加了一个保护油企的理由。

这次理由又来了个“油价过低不利于可再生能源、非常规油气的发展”。

关键环节还在于嫌国内油价过低。那么,油价到底低吗?以最发达、人均纯收入使中国接近10倍的美国比较,中国大陆目前油价高出其50%,也远远高于大多数东南亚国家。从成品油税负看,如果第四次提高消费税的话,那么,汽油税负可能接近50%。这在全球都不算低的。

不可否认,全球油价走低,对于非化石能源的开发带来较大压力。况且,对于投入巨资开发风能、太阳能、核能以及页岩气等企业冲击很大。这一点包括美国都感受非常之大。

同时,油价大幅度下挫主要是对产油国特别是对石油出口大国,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石油的国家冲击太大。而对于进口大国或者说进口依存度较大的国家,不仅不没有多大影响,而且对其经济特别是实体经济是绝对的利好。

道理很简单,石油作为经济中的基础性产品成本大幅度下降了,产品价格竞争力提高了。特别是对于农业大国是大利好。

中国石油进口依存度已经上升到60%,国际油价下挫对中国利大于弊。这种利好只有通过市场机制顺利传递到个人消费者与企业生产者,才能成为推动经济的动力。

如果采取行政权力手段与税收手段将其阻断,破坏价格机制,强行提高消费税,那么,税收增加,也只是保护了油企等少数行业,但损失的是整个宏观经济效率,即个人消费的提振,实体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这绝对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的做法。

打着环保的旗号提高消费税,死扛着不降价,已经让国际社会笑掉大牙了。这轮油价持续下跌,哪个国家说是为了环保就不降价了?对环保的影响主要看油品质量而不是价格。油价大幅度高于其它国家,而油品质量又大幅度低于其它国家。不在于死扛着不降价,而在于提高油品质量。不是通过提高价格让消费者买单,而是督促油企提高油品质量。

对于拥有进口权、开采权、冶炼权以及垄断整个零售的垄断油企,况且是在高来高去、保赚不赔油价机制下,竟然还不满足,还亏空,实在不理解。或是此前大量储备了高价油品所致。这更不能由消费者买单了。做生意、经营企业有赚有赔是市场规律。过去高油价,中国油企曾经是世界最赚钱企业,那时多么风光无限。现在连亏损都谈不上,即使亏损也是正常现象。赚起赔不起,赢起输不起,输了让消费者买单,地球内、地球外都没有这个道理。

总之,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难以立脚,弄不好闹个国际大笑话。

【第10篇】成品油的消费税哪里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内容主要变化图解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内容主要变化图解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消费税纳税申报内容主要变化图解

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适用于所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是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主表。

(1)将原有七类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进行统一,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了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表内勾稽关系及附加税费相关栏次,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确保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2)删除不参与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三个栏次,即“期初未缴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和“期末未缴税额”,增加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3个项目。

2.《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适用于有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情形的纳税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除外)填报,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通用附表。

由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保留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现行纳税申报使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作为附表1中的附1—2。其他应税税目另行设计《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即附表1中的附1—1,该表为通用表。

(1)通用表分为两部分,即“本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本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分别计算准予扣除税额,并进行汇总计算。

(2)增加“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三个栏次。对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额进行抵减。

3.《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适用于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该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

4.《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适用于符合消费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填报,本表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不填入本表。该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通用附表。

5.《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适用于委托加工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第一部分填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第二部分填报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领用存情况。

6.《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适用于卷烟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于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

7.《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适用于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未发生合作生产卷烟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

8.《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本表由消费税纳税人填报。

来源:辽宁税务

【第11篇】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表

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再以销售额全额征税,就会出现重复征税,为平衡税负,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特定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已纳消费税。

一、允许扣除范围

记忆方法:

1.没有的:没有酒(有烟);没有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没有涂料,电池带些化学成分,高档手表(价值主要在品质和精细做工)。

2.可以扣的

(1)五种成品油,除了(天上飞的)航空煤油和(水里的)溶剂油不可扣以外,都可以扣除。

(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贵重,如不可扣成本太高。

(3)以上都记住了,庆祝下:放鞭炮,打高尔夫,做个spa(无形高档化妆品),坐在实木地板上用木制一次性筷子就餐。(可扣)

二、扣税计算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必须是同一税目,即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商品,可以抵扣。如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用于生产另一税目的商品,则不能扣税。(烟丝和卷烟都属“烟”这个税目。注意上述允许扣除范围中没有“购进酒精生产酒”)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外购从价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消费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价

注意: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2.外购从量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当期购进-期末库存

3.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

4.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回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例:某鞭炮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的焰火继续加工高档焰火。10月销售高档焰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0万元;本月外购焰火4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库存外购焰火6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焰火50万元,相关发票当月已认证,计算当月该鞭炮厂应纳消费税()。(焰火消费税税率15%,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解析:该鞭炮厂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按照本月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已纳的消费税。

当月该鞭炮厂应纳消费税=1000×15%-(60+400-50)×15%=88.5(万元)

(二)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财法〔2012〕8号文件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的,自2023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用委托加工收回上图八项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注:纳税人用委托加工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烟丝,甲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20万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3万元,乙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烟丝价格36万元代收代缴甲企业消费税10.8万元,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10%按照3.6万元平价销售给职工;25%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卷烟厂。计算该企业收回烟丝后的上述行为应缴纳的消费税。(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解:10%按照3.6万元平价销售给职工,没有超过受托方的计税价格,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25%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卷烟厂,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12×30%-36×25%×30%=3.6-2.7=0.9(万元)。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第12篇】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总结

一、消费税的含义

消费税(excise tax或consumption tax)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消费税是在转让或交易环节以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通常又称为选择性消费税或特定消费税。

广义上的消费税是指在转让或交易环节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各种间接税,通常又称普通消费税或一般消费税,它不仅包括征收范围较广的增值税、货物劳务税、销售税等间接税,也包括狭义上的消费税。

我国的消费税是作为在增值税普遍征收基础上对特种货物和劳务有选择性征收的税种,属于狭义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特征

1、征税税目的选择性,主要体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

2、实行差别税率。

三、消费税的作用

1、消费税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之一。目前消费税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一般都占10%以上,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也都在3%以上。

2、消费税能够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引导和限制消费,通过对不鼓励消费的产品和行为征税,发挥“寓禁于征”的作用,如对烟、酒征税,以限制这类损害人们健康的产品的消费需求;二是调节收入分配,通过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征税,提高高收入阶层的税负水平;三是调节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经济外部性,将其外部成本内在化,如对污染产品征税,使产品的污染成本内在化,有利于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四、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范围偏窄,税基偏小

通过多次改革,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逐步扩大,消费税收入也稳步增长。但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调节的需要看,消费税征收范围仍然偏窄,税基偏小。

1、未能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纳入征收范围。目前还没有对数量很大的大型机动车、电池、洗涤用品、农药、塑料袋、一次性包装物、破坏臭氧层化学品和电子产品等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进行征收。

2、未能将部分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还未能将购买(租赁)私人飞机、高档服装、高档食品(如冬虫夏草等)、高档木材家具(如红木家具),以及属于娱乐的部分高档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部分产品税率水平偏低

作为具有调节作用的税种,消费税的税率结构需要根据调控目标的需要合理设置,但现行消费税的税率结构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商品税率存在着偏高或偏低的情况。

1、部分产品的税率偏高。

一是普通化妆品等商品。

二是小汽车。我国目前小汽车在购置环节、保有环节和使用环节上都承担一定的税负,如在购置环节上有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在保有环节上有车船税,在使用环节上有成品油消费税,比较来看,还是购置环节的税负最重。从完善小汽车税负结构的角度看,应适度降低购置环节的税负,增加保有环节和使用环节的税负,也就是说,在小汽车的发展上,应采取“不过多限制购买,但限制过多使用”的策略,这样才能符合我国既发展汽车产业,又保证节能减排的要求。

2、部分商品的税率偏低。

一是烟的税率偏低。

二是成品油的税率偏低。

三是资源性产品的税率偏低。现行消费税制度中征税的资源性产品主要是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但其现行税率为5%,税率水平偏低,不利于其起到节约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征税环节单一,计征方式有待调整

五、改革和完善我国消费税的政策建议

针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消费税。

(一)建立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优化消费税税率结构,合理调整税率水平

1、合理降低部分消费品的税率水平

对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逐步转变为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在仍然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应逐步降低其消费税税率水平,并最终将其排除在消费税征收范围之外。

2、适度提高部分消费品的税率水平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除了扩大征税范围外,对于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也应该根据需要适度提高其税率水平。

(1)是调整成品油的税率水平

(2)是提高烟草产品的税率水平

(3)是提高实木地板等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水平

(三)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

根据不同的消费品特点,结合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将消费税征收环节逐步由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主要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同时,如果可行的话,应该将消费税由价内征收改为价外征收。值得注意的是,价外征收的问题在于,现行消费税作为价内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基都是包含消费税的,因而,如果与增值税一样实行价外税,将会导致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的下降。因此,收入损失是调整计征方式上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第13篇】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

进入2023年以来,成品油价格连续上涨,92号汽油已经涨到了8.7元左右!对广大车主和运输业主的影响更是明显!家用车以前每月油费5.6百,现在每月油费得七八百!家庭消费支出明显增加!疫情发生以来,对经济的冲击更是有目共睹。政府为提振经济,减轻广发中小微企业负担,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成品油消费税从2023年以来一直未有变化。成品油消费税从2023年年末到2023年年初。每升1元的成品油消费税暴涨至1.52元每升。2023年年末的国际原油价格在40美元左右!截止今年五月份,国际原油价格翻了一番还多!无论是刺激经济发展还是减轻广大群众经济负担,消费税税率都到了该下调的时刻!

【第14篇】成品油消费税申报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最新一期“税务讲堂”课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介绍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相关内容。今天我们学习:申报表整合后,消费税申报表的两个变化。

相关问答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消费税申报表也进行了简并优化,实现业务场景全覆盖,与原申报表相比,变化较大。其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主表的变化。优化后的消费税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适用15个税目,表格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表中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表内勾稽关系以及3个附加税费应缴税额栏次,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栏次,方便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二是附表的变化。优化后的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具体如下:

1.4张通用附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2.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适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

3.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适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适用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第15篇】成品油消费税委托加工

编者按: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在实务中,常因为委托加工业务合同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对于价款中是否包含消费税税款约定不明,或者因被委托方未履行代缴义务,导致委托方承担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本期文章通过一则案例,分析委托加工业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以及责任主体的明确。

一、基本案情

榆林葳蕤和谐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公司)主要从事煤炭、兰炭、焦粉、针状焦、沥青焦、煤炭深加工产品的采购、销售、委托生产加工业务。

2023年9月5日,榆林市高新区税务局作出榆高国税通[2017]3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高新区税务局于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8月17日对甲公司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7月2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风险核查发现:甲公司2023年至2023年委托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加工应征消费税产品轻质化煤焦油1某(应属柴油)和轻质化煤焦油2某(应属石脑油),由于乙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经高新区税务局多次通知甲公司申报而逾期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核定甲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应向高新区税务局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的消费税款共计人民币89296369.88元。

2023年2月11日,高新区税务局作出榆高国税扣通(2018)1号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又于2023年2月12日作出榆高国税强扣[2018]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决定从2023年2月11日起从甲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明珠大道支行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89288269.22元,滞纳金13517333.50元,合计102805602.72元。甲公司收到该强制执行决定后,因不服向榆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予以维持。甲公司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各方观点

(一)甲公司认为其与乙公司属于合作关系,不应缴纳消费税

甲公司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未形成委托加工合作关系,双方属于一般的贸易合作关系,不应当缴纳委托加工消费税。而且,即使税局经核查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合作关系,甲公司也已经在加工费中将消费税一并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代收税款的义务,至于乙公司是否代缴是乙公司的义务,甲公司无法控制,因此不应当追究甲公司的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为强制执行决定未设定新义务,对甲公司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强制执行决定与复议决定依据是涉案税务事项通知书。但是,甲公司对乙公司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申请复议,税局是依据该生效通知书所确定事项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该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并未对甲公司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甲公司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即在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被否定的情况下,税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与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甲公司现起诉该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的条件尚不成熟,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三)榆林市税务局称甲乙公司之间属于合同关系,不能排除甲公司纳税义务

甲公司承认其为纳税主体,只是认为应由乙公司代扣、代缴。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记账凭证及资金审批单委托乙公司只是委托加工费,可以证明甲公司是纳税主体。甲公司也知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纳税主体缴税。甲公司认为税款已向乙公司支付,应由乙公司代扣、代缴。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合同关系,不能排除其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也不能否定其为纳税主体。

(四)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观点,裁定驳回上诉

甲公司诉讼请求撤销二决定,依据的是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榆高国税通[2017]3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该税务事项通知书中确定了甲公司的法定义务,且已生效,二决定是对上述通知内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为及行政复议行为,二行为并未对甲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三、华税观点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本案中委托加工业务中消费税纳税义务主体的确定问题,另外一个就是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对甲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纳税人是否可以就强制执行决定单独提起诉讼的问题。本次分析的重点在第一个问题上,关于第二个问题日后再做分析。

(一)勿混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委托代征的概念

实践中,部分实务人员常将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的概念混为一谈,在本案的判决书中也多次将代收代缴错称为代扣代缴,对于税法初学者容易产生概念上的混淆和误导,在此对“三代”概念做简要介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2019)》(财行[2019]11号)第一条就对“三代”的概念进行了说明,具体如下: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代扣代缴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就是个人所得税。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代收代缴主要涉及“委托加工”业务中的消费税,代收代缴车辆购置税等。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目前,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等。

(二)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中规定,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该条款中的直接出售是指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此种情形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根据以上条款可知,成品油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义务各有不同,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受托方为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纳税环节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三)受托方解缴税款后委托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报告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中明确,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也就是说,委托方在纳税申报时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说明所属期内委托加工成品油的情况。

(四)受托方未解缴时由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受托方未按照相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不仅受托方要受到处罚还要追究委托方的责任,令其补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中,如果发现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由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受托方不再另行补税。

(五)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时不宜在加工费中约定含消费税税款

本案中,甲公司称其已经在加工费中将消费税一并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代收税款的义务。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加工费中包含消费税税款,因此导致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中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第九条明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的方式进行征收,只有在确定了加工成品的数量后才能具体确定消费税的税额,因此,委托加工合同中不宜将消费税税款混同在加工费之中,而应当予以区分明确或者约定消费税税款按照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另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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