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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消费税应税消费品(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8 19:01:01 热度:3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销售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销售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销售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第1篇】销售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不少纳税人在消费品生产过程中都会遇到委托加工的环节,但是你了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这个消费税该怎么交吗?快来跟侠客君一起梳理一下吧!

q:什么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q: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什么环节缴纳消费税?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七条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q: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何计算缴纳消费税?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二)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规定:“上述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第十九条规定:“上述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q:委托方出售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何缴纳消费税?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q: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凭证是什么?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q:对未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受托人,该如何处理?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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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化妆品销售环节消费税吗

知识点: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依据

计税公式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白酒、卷烟

销售额、销售数量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定率

其他应税消费品

销售额

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例题1·计算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3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正确答案』

高档化妆品应税销售额=30+4.68÷(1+17%)=34(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34×15%=5.1(万元)

【例题2·计算题】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销售粮食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50万元。计算白酒企业3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正确答案』

应纳税额=50×2000×0.5+1500000×20%=350000(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

(2)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3)提供劳务;

(4)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特别注意:用于必要的生产经营过程,不征收消费税。

【例题1·多选题】某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汽车应按自产自用缴纳消费税的有( )。

a.用于本厂研究所作碰撞试验

b.赠送给贫困地区

c.移送改装分厂改装加长型豪华小轿车

d.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转为自用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将小轿车用于碰撞试验既不缴纳消费税,也不缴纳增值税;选项c,属于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在改装后的加长型豪华小汽车卖出时,缴纳消费税。

【例题2·单选题】(2008年,修订)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是( )。

a.化妆品厂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普通化妆品

b.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耗费的高尔夫球杆

c.白酒生产企业向百货公司销售的试制药酒

d.轮胎厂移送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待销售的汽车轮胎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高档化妆品需要缴纳消费税,而普通化妆品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选项b,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耗费的高尔夫球杆属于必要的生产经营过程,不征收消费税;选项d,从2023年12月1日起,取消汽车轮胎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2)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征税方式

消费税

增值税

成本利润率

从价定率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按销售数量征消费税

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10%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推导过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题1·计算题】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其生产成本为8500元。

(1)如果同类产品售价为15000元,计算该批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该高档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计算该批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消费税税率为15%。

『正确答案』

(1)同类产品售价15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15%=225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0×17%=2550(元)

(2)无同类产品售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8500×(1+5%)÷(1-15%)

=105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0500×15%=1575(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500×17%=1785(元)

【例题2·综合题】(2008年修改)某市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4)16日销售a牌卷烟300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35万元,款项收讫;将10标准箱a牌卷烟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职工。计算该业务应纳消费税。

『正确答案』

a卷烟单价=13500÷250=54(元/条),适用比例税率36%。

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1.35×36%+(300+10)×0.015

=155.31(万元)(单位一定要一致)

【例题3·单选题】(2023年)某地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自产地板两批:第一批8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60万元,第二批5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13万元;另将同型号地板200箱赠送福利院,300箱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16.8

b.18.9

c.18.98

d.19.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1)将自产地板赠送给福利院和发给职工作福利,均属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要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不属于四项用途,不用最高售价,而是平均价

应纳消费税=[(160+113)÷(800+500)×(200+300)+160+113]×5%=1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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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生产销售电子烟要不要交消费税

10月25日,据财政部官网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四、关于计税价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来源:财政部官网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4篇】销售化妆品消费税吗

【明起,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财政部、国税总局通知,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指价格在10元/毫升或15元/片及以上)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人民日报)

【第5篇】销售小汽车缴纳消费税

在了解二手小汽车账务处理之前,要明确三件事:

第一,销售的是小汽车(不仅仅指的是小轿车,而是消费税中的小汽车征收范围),还是货车、大客车之类的;第二,要知道自己的身份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第三,知道这个小汽车是哪年购买的。

为什么要明确这三件事呢?因为这直接影响到我们销售小汽车的账务处理,继续来说,小汽车卖给谁给做账有关系吗?似有非有的关系!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无论小汽车是卖给其他公司、老板、老板的亲戚、员工、其他自然人,都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卖给自然人,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卖小汽车如果是不合理的低价,那么交增值税的时候税局会让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方面也需要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计算收入。

账务处理方面:

第一种情况: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202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小汽车。(如果是厢式货车,不交消费税,按2009.1.1的时间节点处理增值税问题)

分析:202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小汽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个时候,2023年4月1日以后销售就要按照13%缴纳销项税。如果当时没有取得专票没抵扣进项,能不能简易征收呢?答案是否定的,属于是纳税人自己的原因未能抵扣进项的,不得简易征收。

相关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进项税额。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一: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售一辆小汽车,小汽车是2023年10月份购买的,购买的时候价格为15万,累计折旧为10万,2023年7月出售,售价为4.52万元

(1)先转入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10=5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产 15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时,

借:银行存款 4.52

贷:固定资产清理 4= 4.52/(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52

(3)结转损失或者收益

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1=5-4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4

如果有净收益的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第二种情况: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小汽车。

分析:这是由于政策原因,没能抵扣进项,因此可以按3%的征收率减按2%纳税,因为是按简易计税计算,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3%的征收率按3%计算缴税的话,购买方不是自然人,则可以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二: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售一辆小汽车,此车是2023年5月份购买的,购买的时候价格为15万,累计折旧为10万,2023年7月出售,售价为3.09万元。

由于本案例是2023年8月1日以前购进的小汽车,政策当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再销售的时候可以简易计税。

(1)先转入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10=5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产 15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时,

借:银行存款 3.09

贷:固定资产清理 3=3.09/(1+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 0.09

注意:根据财会2016 22号文的规定,“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3)结转损失或者收益

如有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如有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2=5-3

贷:固定资产清理 2=5-3

(4)减免的1%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 0.03

贷:营业外收入 0.03

(5)缴纳: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 0.06

贷:银行存款 0.06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小汽车呢?就不用区分是什么时候购买的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案例部分见案例二,账务处理:

(1)先转入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10=5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产 15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时,

借:银行存款 3.09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 0.09

(3)结转损失或者收益

如果为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为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2=5-3

贷:固定资产清理 2=5-3

(4)减免的1%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 0.03

贷:营业外收入 0.03

(5)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 0.06

贷:银行存款 0.06

再假设: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出售的不是小汽车而是货车呢?

分析:根据政策,2023年1月1日后购买的货车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甲公司2023年4月1日以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货车,不管当时有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均需按照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同案例一;如果甲公司销售的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货车,根据财税(2014)57号规定可以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同案例二。

【第6篇】外购已税产品直接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么

“企业外购消费品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这一问题想必对于会计人员而言,一定不会陌生,实行消费税能够起到正确引导消费的作用。下面一文就针对企业外购消费品是否需要交纳消费税做相关介绍,一起了解下吧!

企业外购消费品需要交纳消费税吗?

答:外购环节的应税消费品,购买方不需要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由销售方在销售环节缴纳。(除了珠宝玉石之外)

外购已税商品是否要交消费税?

答:消费税属于“隐形税”,实际上是由消费者承担的。流通环节逐步转嫁之后,外购环节已经承担了消费税,连续生产后销售环节需要全额交纳消费税。这样一来,部分计税价格就重复交税了,所以可以抵扣外购消费税。

消费税会计分录涉及哪些?

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长期投资等其他方面,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3.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知识拓展:消费税是否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消费税抵扣范围包括什么?

答:消费税抵扣范围包括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另外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也在消费税的抵扣范围内。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7篇】一般纳税人确定消费税的销售额

销售额确定的基本规则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1.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题目给出的金额含增值税,应当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如何换算?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征收率)

(2)如何判断题目给出的金额是否含税?

①题目通常会明确交代是否含税,请考生认真阅读题干;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③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商业企业零售价通常属于含税价,需要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属于含税收入。

【例题1•单选题】甲快递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甲公司购进小货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发票上注明价款111万元、税额17.76万元;开具普通发票收取派送收入823.62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6%)、陆路运输收入116.6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0%)。甲公司当月上述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万元。

a.85.47

b.39.46

c.43.32

d.53.22

【答案】b

【解析】(1)“823.62万元”“116.6万元”题目明确交代为含增值税金额,应当价税分离。(2)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823.62÷(1+6%)×6%+116.6÷(1+10%)×10%-17.76=39.46(万元)。

2.价外费用的识别

(1)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除另有规定外,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3)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③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提示】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包括在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内。

【例题•单选题】甲航空公司当月取得的下列款项中,应计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的是( )。

a.特价机票改签、变更费499.5万元

b.代收转付其他航空公司客票款199.8万元

c.代收转付航空意外保险费200万元

d.代收机场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266.4万元

【答案】a

【解析】(1)选项a:机票改签、变更行为的本质是乘机人违约,改签、变更费的本质是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2)选项bcd:均属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包括在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内。

考点:核定销售额

1.需要核定销售额的情形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

2.核定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时,按以下顺序进行: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在题目中可以体现为市场价);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提示】核定销售额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顺序(自己的同类平均价——市场价——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而非直接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3.组成计税价格

(1)不涉及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属于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提示】不涉及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涉及应税消费品时,题目已知条件应当告知成本利润率。

【案例1】甲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赠送给儿童福利院自产瓶装乳制品(增值税税率16%),该批乳制品生产成本2320元,同类乳制品含税价款3480元。

【评析】

(1)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2)该项业务无销售额,应核定销售额;

(3)该批乳制品有同类乳制品价格,应按同类乳制品价格核定销售额,而非直接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4)给定的同类乳制品价格为含税价,应价税分离处理;

(5)销项税额=3480÷(1+16%)×16%=480(元)。

【案例2】甲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将10箱自产的新型降压药(增值税税率16%)赠送给某医院临床使用,成本4.68万元/箱,无同类药品销售价格。

【评析】

(1)将自产的货物(新型降压药)用于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2)该项业务无销售额,应核定销售额;

(3)该新型降压药并无同类药品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销售额;

(4)药品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5)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0×4.68×(1+10%)×16%=8.24(万元)。

【案例3】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销售3批同一规格、质量的货物(增值税税率16%),每批各2000件,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分别为每件200元、180元和60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第3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评析】

(1)第3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需要对第3批货物核定销售额;

(2)按甲厂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该平均价格=(200×2000+180×2000)÷(2000+2000)=190(元);

(3)甲厂2月份销售的3批货物,共计应确认的销项税额=(200+180+190)×2000×16%=182400(元)。

考点:特殊销售方式下的货物销售额

1.商业折扣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1)以“不含税的折后价”为计税销售额。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以“不含税的原价”为计税销售额。

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者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2.“以旧换新”

(1)一般货物:以不含税的新货价为计税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以实际收取的不含税差价为计税销售额。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例题•单选题】某金店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10条纯金项链(增值税税率16%),每条新项链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000元,收购的旧项链每条不含税作价2000元,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为( )元。(2023年)

a.6400

b.5200

c.3200

d.2600

【答案】c

【解析】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差价”为计税销售额,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4000-2000)×10×16%=3200(元)。

3.包装物押金

(1)请区分包装物押金和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均不存在返还的问题,销售货物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货物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

【案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黄酒,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10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6万元并单独记账核算。已知,甲企业规定包装物应当于提货之日起3个月内返还,逾期未归还者没收押金;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评析】

(1)产品为黄酒;

(2)包装物押金已单独记账核算;

(3)时间为收取时。

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6%=16(万元)。

【案例2】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销售黄酒,取得不含增值税售价1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6万元,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2.32万元。已知,甲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并规定包装物应当于提货之日起3个月内返还,逾期未归还者没收押金;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评析】

(1)产品为黄酒;

(2)包装物押金已单独记账核算;

(3)“16万元”的时间点为收取时,不作销售处理;

(4)“2.32万元”的时间点为逾期没收时,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作销售处理。

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2.32÷(1+16%)]×16%=16.32(万元)。

【案例3】甲白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6月销售白酒,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万元,没收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押金0.5万元。已知,甲白酒厂规定包装物应当于提货之日起3个月内返还,逾期未归还者没收押金;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评析】

(1)产品为白酒(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2)“1万元”的时间点为收取时,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作销售处理;

(3)“0.5万元”的时间点为逾期时,不作销售处理。

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1+16%)]×16%=1.74(万元)。

4.以物易物: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

(1)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2)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考点:营改增业务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例题•单选题】甲商业银行w分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第3季度取得含增值税贷款利息收入6360万元,支付存款利息1590万元;取得含增值税转贷利息收入530万元,支付转贷利息477万元。已知,金融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甲商业银行w分行第3季度贷款及转贷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是( )万元。

a.273

b.300

c.390

d.363

【答案】c

【解析】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即“全额计税”,并无可以减除的支出项目,题目提及的“存款利息”支出、“转贷利息”支出,均不得从收入中减除。因此,甲商业银行w分行第3季度贷款及转贷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6360+530)÷(1+6%)×6%=390(万元)。

【第8篇】销售汽车的其他消费税

【考点速记】自产用于其他方面的(消费税视同销售)

用于其它方面(消费税视同销售),指的是: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对比】增值税视同销售。

计算公式:

从量:应纳税额=移送使用数量×定额税率

从价: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应纳税额=移送使用数量×定额税率+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从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2)复合: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怎么样,还挺简单好记的吧,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9篇】销售红酒消费税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销售额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销售数量

列举 3 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销售额、销售数量

列举 2 种: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1:甲卷烟厂按 60 元/条的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销售 600 标准箱 m 牌号卷烟给

某卷烟批发公司。(1 箱=250 条,比例消费税为 56%、36%,定额消费税为 150 元/箱)

应纳消费税=600×250×60×36%÷10000+600×150÷10000=324+9=333(万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缴消费税

2、用于 其它方面:于 移送使用时缴消费税

a、本企业 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b、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c、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例2:乙纳税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应征收消费税的有(abcd )。

a.白酒厂将自产的白酒赠送给客户

b.葡萄酒厂将自产的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酒心巧克力

c.化妆品厂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d.汽车制造厂将自产的小汽车用于工厂内部的行政部门

例3:丙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小汽车,小汽车不含税出厂价为 12.5万元。本月发生如下业务:本月销售小汽车 8600 辆,将 2 辆小汽车移送本厂研究所作破坏性碰撞实验,3辆作为广告样品,2 辆移送加工豪华小轿车。(假定小汽车税率为 9%)。

解:应纳消费税=(8600+3)×12.5×9%= 9678.38(万元)(小汽车移送本厂研究所作破坏性碰撞实验不需要视同销售交消费税;移送加工豪华小轿车在移送环节不交消费税)

三、消费税计税依据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 加权平均计算。

3、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 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例4:丁地板生产企业 8 月将生产的实木地板的 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 36 万元,8 月 28 日收取货款的 80%,9 月 28 日收取货款的 20%;8 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 20%赠送给客户。

解:8月消费税计税依据=36×80%+36÷80%×20%=37.8(万元)

例5:戊汽车制造厂 2021 年 8 月份业务:

(1)将生产的 800 辆小汽车分两批出售,其中 300 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4500 万元,税额为 585万元;500 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6500 万元,税额 845 万元。

(2)将生产的同类型号小汽车 10 辆奖励给业绩优异的经销商。(消费税税率 5%)

解:奖励给业绩优异的经销商,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同类平均售价=(4500+6500)/800=13.75(万元)

应纳消费税=13.75×10×5%=6.88(万元)

应纳增值税=13.75×10×13%=17.88(万元)

4、无同类售价,组成计税价格(组价): 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a、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利润率适用消费税规定 5 档(5%、6%、8%、10%、20%)。

例6:己化妆品公司(一般纳税人) 2021 年 10 月将一批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高档化妆品的成本 8000 元,该高档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 5%,消费税税率为 15%。

解:组价=8000×(1+5%)÷(1-15%)=9882.35(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9882.35×15%=1482.35(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9882.35×13%=1284.71(元)

b、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 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

增值税: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 按增值税法中规定的 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例7:庚啤酒厂(一般纳税人) 8 月份自产啤酒 10 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

每吨成本 1000 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消费税单位税额为 220 元/吨)

解:应纳消费税=10×220=2200(元)

应纳增值税=[10×1000×(1+10%)+2200]×13% =1716(元)

c、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价中包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例8:辛酒厂(一般纳税人) 2021 年 9 月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 2000 斤节日前夕发放

职工,每斤白酒成本 12 元,无同类产品售价。(白酒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为 10%)

解:

①应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2000×0.5=1000(元)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12×2000×(1+10%)+1000]÷(1-20%)×20%

=34250 ×20% =6850(元)

应纳消费税=1000+6850=7850(元)

②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2×2000×(1+10%)+1000] ÷(1-20%)×13%

=44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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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销售汽车缴纳消费税吗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1192d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稽罚〔2021〕22号

违法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2023年3月销售小轿车给叶*,该车辆销售金额2905982.91元,税额494017.09元,价税合计34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上述违法事实少缴消费税290598.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341.8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186,564.1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8.66

处罚决定日期 2021/5/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第11篇】企业销售实现时计提消费税的会计分录为

消费税的设立目的主要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对消费方向形成引导、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生活常常见的烟、酒都需要征收消费税。那么视同销售的消费税会计分录怎么做?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视同销售的消费税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如下: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消费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

'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

'应付工资'、'营业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案例分析

b公司生产一批白酒用于出售,采取从价计税的方法计算消费税,获得了800万的销售额,假设应纳消费税为80万的情况下,请问相关账务处理怎么做?

借:税金及附加 8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0

知识拓展:计提消费税的会计分录

消费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及个人。

消费税征收范围:消费税指的是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进行再征收,是一种间接税。其征税项目具有单一性、征收方法相对灵活、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消费税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了:烟、酒、鞭炮、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实木地板、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涂料、摩托车、小汽车等。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2篇】卷烟销售环节消费税

导读:增值税和消费税都是流通环节涉及到的税金,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消费税是一种价内税,两个税种的计算基数是相同的,只不过税率存在着差别。很多人不是很明白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何计算,本文将介绍一下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方法。

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

答:如何计算增值税

简单地说,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只要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所购销的货物其实都是含税的货款。因此在计算收入时都要把增值税剔除,即:

价税合计/1.17=不含税价款, (就是含税货款中剔除增值税)

不含税价款*17%=增值税 (销项税或进项税) (购入时是进项税,销售时是销项税)

购入:10000/1.17=不含税货款8547.01

8547.01*17%=增值税(进项税)1452.99

销售:15000/1.17=不含税销售额12820.51

12820.51*17%=增值税(销项税)2179.49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179.49-进项税1452.99=726.5

如果按你所说货款减去税金,即不含税价款。比如进货,就是用:

含税价10000-进项税1452.99=不含税价款8547.01.

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价税合计10000/1.17*17%=增值税(进项税)1452.99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

购入时,虽然不分开进项税,但是也是含税的。只是因为规模小,国家规定不让抵扣进项税。

因此要将价税合计全部记入存货。比如上例中购入10000,全部记到存货成本中,不剔除增值税,因为国家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进项税。

销售时,按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即:

价税合计/1.03=不含税销售额,(就是含税货款中剔除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3%=应交增值税。

比如上例中销售15000。即:

15000/1.03=不含税销售额14563.11

不含税销售额14563.11*3%=应交增值税436.89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当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计税方法。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

(二)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6.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7.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

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收费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区别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培值税税额);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第13篇】非消费税企业变名销售

案情简介:

a公司是某省甲市的成品油经销企业,同时兼营销售不应税的芳烃类化工产品。b企业是某省乙市的炼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成品油,同时生产芳烃类化工产品。2023年3月-2023年1月,a公司从b公司购入汽油2100吨,柴油1600吨,芳烃类化工产品1900吨,然后再销售给用油企业。

b公司为了避免缴纳成品油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提出给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把销售给a的成品油的汽油和柴油的品名写为不用缴纳消费税的芳烃,合计每吨汽油和柴油比原价格少收102.9元,a公司同意后,从b公司购入的汽油和柴油都写为芳烃,然后再销售给用油企业,按实际货物汽油柴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用油企业。

2023年3月,国税局对成品油消费税风险防控范围内的企业进行随机分类排查,发现了a企业同名货物的进销存不符合“期初库存+当期购进-当期销售=期末库存”的逻辑关系,涉嫌变名销售。

处理结果:

主管税务机关责令a公司补缴汽油消费税4430496元,柴油消费税2257920元,合计补缴消费税6688416元,并且移交公安机关继续查处。并向乙市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通报了相关情况,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继续依法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

案例欣赏:

会计核算及绿色证据链角度: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21---应交税费规定,“应交税费”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消费税,借记“税金及附加”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交纳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计提需补缴的以前年度消费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88416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688416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68841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88416

绿色证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实际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688416

贷:银行存款 6688416

绿色证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银行付款凭单

税务处理角度:

1.消费税

为了防止销售成品油行业利用贸易企业不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1月6日发布了《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案例中b公司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把销售给a的汽油和柴油的品名均写为不用缴纳消费税的芳烃,a企业按实际销售货物汽油和柴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用油企业,应按47号公告规定补缴消费税,b企业因此少缴了消费税,但a企业却将应该由b企业承担的消费税转嫁到自己头上,多缴了消费税,增加了税收风险。

2.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a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属于虚开,不能正常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因此会多缴增值税。在查补当月的纳税所属期内通过填写附表二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的应纳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案例中b公司为a公司开具的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b公司也会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依法查处而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

3.附加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要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因此,a、b公司均应就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

税务稽查角度:

1.石化企业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由于石化贸易行业属于大宗商品贸易,交易模式多样且呈现出复杂化特征。在涉及“变名销售”的石化产品贸易活动中,石化贸易企业首当其冲面临税务检查的风险,虚开发票及消费税的涉税法律风险尤为突出。应当看到,对于“变名销售”的行为,由于其自身交易的特殊性,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石化贸易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交易实际情况及早排查潜在的涉税风险,有效应对税务稽查检查,制定和实施化解及防范涉税风险的方案。

2.严格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开具发票。2023年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要求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且需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由此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对成品油发票的管理愈加规范,在管理上杜绝手动开票事后追验造成消费税逃漏的现象。

3.避免不应由自己缴的税替上下游企业缴纳。本案中本来贸易公司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从而造成多缴税款。

管运业财税角度:

本案例中,如果两个企业都能够有规范的业务及运营流程控制,必然会将此类事件的发生率控制到冰点,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企业受到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相应的法律处罚, 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双方业务合作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互惠互利,确保双方的合作基础是合法的。企业应当设立内训专题,提升业务骨干的财税常识,避免因占小便宜而吃大亏。企业一定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各个部门协调配合,才能保障企业的经营正常、高效发展。

【第14篇】金银首饰在生产销售缴纳消费税

第676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这里就要对零售业务进行界定了,我们查阅了有关零售的定义,零售是指批量购进零散销售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商业行为。所以,我们认为典当行的经营范围中如果没有金银首饰零售,就不能视为从事金银首饰零售的单位,不征消费税。同样,个人之间转让使用过的金银首饰也不征消费税。

【第15篇】销售小汽车消费税怎么计算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生产后直接销售

【案例】某小汽车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生产某型号小轿车2000辆,每辆市场不含税售价20万元。本月销售小轿车18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6000万元。由于部分轿车属于新研制的产品,为此,收取优质费452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本月销售电动轿车2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本月购进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3735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60万元。已知该企业生产的小轿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9%。

【案例分析】销售小轿车的同时收取的优质费应作为价外费用,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计税销售额=36000+452/(1+13%)=36400(万元);

应纳消费税=36400×9%=3276(万元)。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3.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视同销售等其他方面,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时。

①从量: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与组价无关)

②从价或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消费税成本利润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注】应税消费品的组价中,一律使用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而非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增值税的组价时,使用的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0%。

【案例】某地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自产地板2批:第一批8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60万元,第二批5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13万元,另将同型号地板200箱赠送给福利院,300箱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率为5%。

【案例分析】将自产地板赠送给福利院和发给职工作福利,要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价格按当期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160+113+(160+113)÷(800+500)×(200+300)]×5%=18.9(万元)。

【案例】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汽车不含税出厂价为12.5万元。本月销售小汽车8600辆,将2辆小汽车移送本厂研究所作破坏性碰撞实验,3辆作为广告样品,2辆移送加工豪华小轿车,向汽车拉力赛赠送2辆特制轿车,无同类轿车销售价格,成本为25万元/辆,特制轿车消费税税率25%,成本利润率8%。(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9%)。

【案例分析】2辆用于破坏性碰撞试验,属于生产经营的一部分,不交消费税和增值税。3辆作为广告样品和向汽车拉力赛赠送2辆特制轿车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移送加工2辆豪华小轿车,属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移送时不交消费税,将来销售豪华小轿车时再交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8600+3)×12.5×9%+2×25×(1+8%)/(1-25%)×25%=9696.38(万元)。

【案例】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典活动,每斤白酒成本12元,无同类产品售价。自产啤酒10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每吨成本1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利润率为10%,假设没有进项税,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案例分析】白酒应纳消费税=[2000×12×(1+10%)+从量消费税2000×0.5]÷(1-20%)×20%+2000×0.5=7850(元);啤酒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10×220=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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