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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为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8张图读懂政策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现将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附件7〕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中新增“电子烟”子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
三、符合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应当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五、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33号公告和本公告的规定,对相关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及时为其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特此公告。
附件: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点击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25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对电子烟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为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现发布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二、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其中,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三、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四、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包括哪些?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中,电子烟有关定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确定。
五、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电子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1%。
六、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的,按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价格。其中,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以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含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的计税价格。
例如:某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2023年12月生产持有商标的电子烟产品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如果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理商)销售同一电子烟产品,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9.6万元(110万元×36%)。
七、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核算销售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例如:某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a生产电子烟产品。2023年12月,该纳税人生产销售a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同时,当月该纳税人(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销售b电子烟给b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该纳税人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需要说明的是,b电子烟生产企业将b电子烟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时,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54万元〔(100万元+50万元)×36%〕。
八、本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考虑到电子烟为新增消费税子目,为顺利开展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二)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要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九、本公告规定的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则需要使用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因此,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暂定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
十、本公告何时施行?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由于消费税税源较为集中,税负相对较重,计税价格的核定成为确定计税依据的重要环节。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如下: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 1-适用批发毛利率)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征税。
(二)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白酒消费税实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 (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 一70% 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 一7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国家税务总局选择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核定比例消费税计税价格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技资人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五)关于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己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部分的处理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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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是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知道的,其实只要掌握了相关知识点,计算起来是很容易的,下面小编就跟大家普及一下关于白酒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组成计税价格的使用环境的相关知识,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继续往下看。
白酒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答: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则计算公式为:
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不存在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的问题
当该项应税消费品为委托加工方式的,则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也须按一定的计算公式所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cif)+关税+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使用环境
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销售额
1、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a、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 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b、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c、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d、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的计税依据 均不含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的计税依据 均含消费税。
例1:甲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2 月生产实木复合地板 70万平方米,销售给甲企业 22 万平方米,取得含税销售额 154 万元、送货收入 6 万元(运输业务不单独核算)。消费税税率 5%
解:销售实木复合地板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54+6)÷(1+13%)×5%=7.08(万元)
2、包装物
a、 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包装物纳消费税。
b、 只是收取押金(酒类产品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逾期的,此项押金则 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 已收取 1 年以上的押金,应 并入销售额,按照 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c、包装物 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不予退还的,应 并入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d、对 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总结: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例2:消费税纳税人销售货物一并收取的下列款项中,应计入消费税计税依据的有(cd)。
a.增值税税款
b.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而收回的代垫运费
c.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d.价外收取的返还利润
二、销售数量规定
1、 从量定额计税的应税消费品有 啤酒、黄酒、成品油。
2、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 销售数量 。
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 移送使用数量。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三、复合计税方法
1、适用范围: 复合计税只适用于白酒、卷烟:
2、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3:乙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白酒 20%及 0.5 元、斤;啤酒单位税额 220 元/吨)。2021 年 2 月:
(1)销售粮食白酒 60000 斤,取得不含销售额 105000 元;另外,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 4520 元;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 9040 元。
解: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60000×0.5+105000×20%+(4520+9040)÷1.13×20%=53400(元)
(2)销售啤酒 150 吨,每吨不含税售价 2400 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 1160 元。
解:啤酒应纳消费税=150×220=33000(元)
(3)计算该酒厂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105000×13%+(4520+9040)÷1.13×13%+150×2400×13%=62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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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白酒的消费税计税方法:
白酒的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缴纳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即“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一般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 ~ 70%范围内自行核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卷烟的消费税计税方式:
(1)甲类卷烟的税率为45%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的税率为30%加0.003元/支
卷烟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款的复合计税办法,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中销售额分别为: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为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第七、八、九条规定)。计税依据中销售数量具体如下: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1.自产自用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提示】一般情况按“平均”销售价格;“换、抵、投”按最高销售价格。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2.委托加工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进口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 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考点看过了 做下练习吧
【例题•单选题】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加工一批烟丝,委托方提供的烟叶成本49140元,甲卷烟厂收取含增值税加工费2457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6%,消费税税率为30%,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计算甲卷烟厂该笔业务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49140+2457÷(1+16%)]÷(1-30%)×30%=21967.76(元)
b.(49140+2457)÷(1-30%)×30%=22113(元)
c.49140÷(1-30%)×30%=21060(元)
d.(49140+2457)÷(1+16%)÷(1-30%)×30%=19062.93(元)
【答案】a
【解析】(1)甲卷烟厂收取的“2457元”是含增值税加工费,应作价税分离处理,选项bc错误;(2)“49140元”是成本,不含增值税,不需价税分离处理,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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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侬据国家在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时,主要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呆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其中,从量定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
1.从量定额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 从量定额的换算标准
在实际销售过程中, 一些纳税人往往将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了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黄酒1 吨=962 升石脑油1 吨=1385 升啤酒1 吨=988 升榕剂油1 吨=1282 升汽油1 吨=1388 升润滑油1 吨=1126 升柴油1 吨=1176 升燃料油1 吨=10 15 升航空煤油1 吨=1246 升
二、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要正确核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首先应正确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均应作销售或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也包括销售数量),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1. 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具体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2.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
3.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财法〔20 12 〕8 号文件,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销售额的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在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品牌使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曼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除此之外,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人,均应并人销售额计算纳税,即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收费。“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合并收取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根据财税〔2006 〕20 号文件的规定,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另外,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人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丁和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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