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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消费税政策(12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2篇优质的政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消费税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消费税政策

【第1篇】2023消费税政策

2023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该通知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该减税政策从两个方面让利于民:

1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

从2023年10月1日起,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以下(不含)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不属于高档化妆品,不再需要缴纳消费税。

2)税率调整为15%

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从30%降低至15%,让减税更加到位。

川哥讲会计 解读:此次化妆品消费税减税,使得符合条件的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针对高档化妆品也大力减税,联想到2023年官方对电池、涂料开征消费税,再联想到2023年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每支烟0.005元加征从量税,充分表明,我国进一步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去引导消费、保护环境、保护身体健康,使得我国消费税向着绿色消费税前进。

【第2篇】出口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收政策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的3个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范围: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应退消费税=购进应税消费品不含增值税价格×退税率。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范围: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适用范围: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二、出口业务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比较

【第3篇】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

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 分别核算销售额。

2、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 税率征收消费税;

3、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 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 应并人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 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増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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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免征成品油消费税的政策

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1月10日消息称,该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根据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哪些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减征、退还消费税?

除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退(免)消费税以外,消费税的主要免税、减税和退税规定如下:

一、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一)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主要指省、部级单位所属的专门科研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进口物资;

(三)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部分.

二、下列项目可以免征消费税:

(一)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和原料消耗的自产成品油,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

乙醇汽油,利用废弃动植物油脂生产的纯生物柴油;(二)子午线轮胎;

(三)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有关人员购买的列名的中国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三、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四、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由于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的时候,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退还已经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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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 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8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发布本公告。

二、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三、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23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四、对纳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五、关于具体衔接问题有何规定?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第6篇】废矿物油消费税政策

中国网12月12日讯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23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第7篇】酒消费税政策执行的问题

税的问题在企业的处理账务的问题上,是很重要的。

那我们日产会遇到那些关于消费税的问题呐?

1.【问题】

我厂将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搭配成套对外销售,这部分收入如何计算消费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五条有关“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全部收入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2.问: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税?葡萄酒属于哪个税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因此,企业进口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税,其属于“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料酒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日常餐饮的调制,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所以,上述企业如果生产的料酒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味料酒,就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4.问:我公司专售调味用品,请问调味料酒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5.问:公司本月取得一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已按规定填开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现该负数发票开具有误,应如何处理?

问:公司是刚成立的红酒商行,进口葡萄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葡萄酒购货证明单》是如何使用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因此,企业进口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税,其属于“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需要注意的是,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单位在购货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售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的消费税退税。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答:销货方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后,发现负数发票填开有误的,应在当月收齐该发票所有联次并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作废发票处理。一份《通知单》对应的号码只能填开1次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纳税人必须在原负数发票作废成功后,才可凭原《通知单》号码重新开具一份正确的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重新到税务机关申请新的《通知单》。

6.问:我单位为制药厂,生产医用酒精进行自用及销售,最近听说出台了新政取消了酒精消费税,是否是这样?

答:是的,自2023年12月1日起酒精消费税取消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但需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因此,自2023年12月1日起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而自2023年2月1日起,贵单位需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酒精的《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7.

酒精是否征收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8.

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8篇】对白酒征收消费税的政策是

下午正在辛勤地搬砖,突然一个股民朋友炸了过来,说问“白酒消费税征收这事你怎么看?”

(图片来源于网络)

哈哈哈,我说实在的,没什么成文的想法,只是觉得,我的意见突然有了分量很开心。

还是简单复盘一下:目前,酒类的消费税有两项,第一项是不管什么酒,统一先收五毛钱一斤;第二项是计税价(与出厂价有关)的20%,两项是叠加的。

日前,有人大代表提出,“一瓶3000元零售价的茅台和一瓶10元的广东米酒,同样征0.5元从量消费税,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按国家统计口径统一以65度计算白酒产量来折算计征从量消费税”。

图片来源于广东省财政厅

据广东省财政厅网站6月23日消息,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6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显示,有人大代表提出的白酒消费税从量计征折度计算的建议,广东省财政厅回应称,“目前,国家正在加紧推进消费税法立法,在前期征求意见阶段我们已反馈了有关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建议按白酒不同度数设定不同比例税率或取消从量定额等”。

从这个答复来看,白酒的消费税后续主要有两个可能:第一个可能是根据度数的不同,修改20%这个税率,度数越高,税率越高;第二个可能是直接取消上面的说的第一项五毛钱一斤。

中泰证券李迅雷认为,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的转移,或将引发行业的巨大变化:1、若完全由消费者承担,则消费者购买高档酒,会带来税负增加明显。2、若保持终端消费价格不变,而生产端出厂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经销商收入将被挤压明显,尤其是中高档白酒经销商压力更大。3、若保持终端消费价格不变,酒厂通过取消经销商的方式,将带来生产端收入的增加,尤其是高档酒生产端的收入增加明显。

但站在一个投资者的角度看,这则利空消息无疑让业绩空窗期的白酒走势更加分化,短期可能会给白酒带来较大波动。但是长期来讲,还是当红炸子基之前说过的那样,白酒是一个有定价权的行业,它跟靠啤酒驱动的完全不一样,它有着深深的护城河。

假设最后这个人大代表的提议被采纳,到政策落地,这也是个很漫长的过程。可白酒扛过淡季,确实没几个月了。同时随着高考成绩出来,升学月或将催化一波小行情。

况且这目前还只是一个提议,作为投资者,我们只需要知道一点。高端白酒的产地,比如贵州、泸州等,当地的经济支柱就是酒企。如果向高端白酒加收消费税,相当于向贫困地区加税,最后还得财政转移回去,没啥意义。用常识评估一下,白酒消费税是个小概率事件。

但不得不承认,淡季白酒真的远离了概念炒作,开始持续回调前期过热的估值了。有条件的朋友止盈后再定投,许是不错的选择,最近当红炸子基也是趁机加了一点招商中证白酒,主要是因为个人还是比较看好白酒的未来吧。

不过在行业集中度持续提升情况下,白酒长期配置价值还是杠杠滴,但在五穷六绝这个尴尬的时间点,投资的日历效应是很明显的,何必跟市场先生置气呢!

风险提示:以上内容不构成对阅读者的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投资需谨慎。请认真阅读相关法律文件和风险揭示书,基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理性投资。

【第9篇】消费税政策及管理问题

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1994年到2023年底,消费税税率已发生很大变化,本文对相关税收政策作出归集。(政策截止2023年7月1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0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2号公告)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

1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3号公告)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6号公告)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7号公告)

19.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的通知(财关税[2013]79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

2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政策总结: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1)生产销售环节

(2)委托加工环节

(3)进口环节

(4)零售环节(1995年1月1日起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超豪华小汽车,2023年12月1日起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5)批发环节(2023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6)自2023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三、税率与税目

政策截止2023年底,共15个税目,详见《消费税税率表》

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四、征收方式

从量计征:黄酒、啤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征: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从价计征:其他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2)从量计征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 特殊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二)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申报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七、与减免及征税范围相关的政策

1.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3.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延续至202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5.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6.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7.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8.从2023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9.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0.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11.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12.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13.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14.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15.自2023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6.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横琴、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17.自2023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酒精消费税。

18.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19.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20.2023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

21.自2023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22.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还有: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国税发[1997]84号)

23.财税[2006]33号: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第10篇】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工作部署,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今天带你了解: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适用条件】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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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我们很多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或多或少都是会遇到出口退税的问题,有的小伙伴可能还不知道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也不了解出口退税申报流程操作是什么,如果你还不知道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也不清楚出口退税怎么操作,本文就给大家来详细说说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介绍。

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

大家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出口退税这个词,可能有的小伙伴还不知道出口退税是什么意思,也不了解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还有出口退税申报流程操作是什么,那么出口退税怎么操作?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吧。

一、出口退税是什么意思?出口退税概念介绍!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最高可以退销售额的16%。

二、出口退税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出口退税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合理利用出口退税,可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毛利,还可促进财务规范。一般跨境电商的热销品的退税率都在11%-16%之间,利润可以提高2-16%的利润。

三、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需要什么资质?

最首要的,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其次,企业具有进出口权限并已经做好退税备案;第三,供应商可以给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出口退税申报流程操作是什么?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

1、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办理进出口经营备案

3、 开立外币账户

4、出口退免税备案

5、报关物流(取得报关单及运输单据)

6、找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收取外汇

8、退税申报(首次申报退税要核验经营场地及财务核算情况)

9、税局审批通过(中途可能会对供应商进行函调)

10、等待税款到账

对于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的问题我们就说到这里,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有国内出口运输需要的话,可以使用迪沅集运的中国出口全球的国际物流运输服务。

【第12篇】化妆品消费税政策通知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通知,将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消费税的征收对象调整为“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新政将导致普通化妆品的成本进一步下降,也给高档化妆品以更多降价理由。专家认为,对于同层次上的产品来说,进口化妆品关税下调了甚至是减免了,价格优势的存在无疑会对国产化妆品造成冲击,国产化妆品牌会遭遇严重威胁。但可喜的是,在过去的一两年间,包括佰草集、相宜本草等本土化妆品牌抓住了亚洲人独有的肌肤特性推出一系列体现东方美学的产品,对我国化妆品市场贡献了极大一部分的经济增长。

《2023消费税政策(12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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