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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费税最新规定(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白酒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白酒消费税最新规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白酒消费税最新规定

【第1篇】白酒消费税最新规定

10月16日出版的第20期《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文章在谈到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六大要点工作中,其中之一是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而具体举措中不少跟税收制度改革相关,涉及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消费税等。

文章指出,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相关人士指出,目前消费税征收环节主要在生产端,而目前国务院明确的改革重点之一,正是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端,因此即便税率不变,由于征收环节后移就能起到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

文章明确要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未来更多的奢侈品、高档会所等服务消费、高污染产品有望被纳入。另外,可以考虑对新增奢侈品(如私人飞机)和高消费行为(如高级会所消费等)、高碳产品征收消费税。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的研究表明,消费税扩围可以将高标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比如私人飞机、高档皮草产品、高档箱包、红木家具、不可降解包装物等。一些高档生活性服务、高耗能、高污染服务类产品也可以考虑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比如高尔夫、高档演出等文化娱乐产品、高档医疗保健服务类产品、高档桑拿洗浴、赛车等高档体育等。

中信证券最新研报称:消费税所有相关内容中市场最为关注对白酒的影响,主要担忧在于税率的调整和征收从生产端后移至零售端。消费税改是否进一步推进尚不明确,但考虑到白酒渠道的复杂性,以及规模影响,认为税收调节的紧迫性在烟、油之后。若白酒税改施行,对不同企业影响差异较大,主要看新增税负在厂商、渠道、消费者之间的分配,核心看品牌厂商的定价能力。

【第2篇】白酒消费税核定征收

今日,一则关于白酒消费税从量计征折度计算的建议引起市场的关注。

广东省财政厅在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6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中表示,目前,国家正在加紧推进消费税法立法,在前期征求意见阶段已反馈了有关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建议按白酒不同度数设定不同比例税率或取消从量定额等。

该消息发布后,茅台、五粮液、山西汾酒、泸州老窖、洋河股份等一线白酒股均有不同程度拉升,而st舍得、口子窖、顺鑫农业、老白干酒等二三线白酒股午后回落比较明显。

前海开源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白酒消费税,对于白酒行业短期是一个利空,这个可能会有一点扰动,但对白酒长期投资价值其实没有多大影响,因为白酒的盈利能力强,特别是高端白酒的毛利是非常高的,即使收点税,也不太影响它的盈利能力,长期仍看好一二线白酒投资机会。

广东财政厅答复人大代表

“白酒消费税从量计征折度计算的建议”

据广东省财政厅网站6月23日消息,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6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显示,有人大代表提出的白酒消费税从量计征折度计算的建议,广东省财政厅回应称,“目前,国家正在加紧推进消费税法立法,在前期征求意见阶段我们已反馈了有关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建议按白酒不同度数设定不同比例税率或取消从量定额等”。

日前,有人大代表提出,“一瓶3000元零售价的茅台和一瓶10元的广东米酒,同样征0.5元从量消费税,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按国家统计口径统一以65度计算白酒产量来折算计征从量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健康消费,促进节能环保,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消费税,从价定率的比例税率为20%,从量定额为每500克(毫升)0.5元,统一采取20%+0.5/500克(毫升)的复合计征办法,现行政策并未区分白酒度数大小及每瓶白酒单价高低来计缴消费税。

关于上述建议,广东省财政厅表示,目前,国家正在加紧推进消费税法立法,在前期征求意见阶段已反馈了有关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建议按白酒不同度数设定不同比例税率或取消从量定额等。

实际上,关于白酒消费税从量定额征收的讨论由来已久。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就曾提出,白酒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调节粮食消费、优化白酒产业结构、增加税收收入等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应该税种征税政策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白酒消费市场形势已发生根本改变,有必要对该政策进行调整改善。

全国工商联当时提出了三点理由:

1、现行政策不利于商品粮主产区粮食深加工。高端白酒市场已被几大名优厂家占领,中端市场也基本定型,在两大市场几无空间的情况下,低价位白酒市场便成为东北白酒企业的重点发展方向。由于从量定额征税消费税,无论白酒价格高低均按每斤征收0.5元的税费征收,使得低价位白酒企业税负奇高,低价位白酒企业发展困难重重。

2、现行政策导致行业内税负不平等,影响市场供给。市场有品牌和生产规模优势的大中型白酒企业,大多不愿意生产利润极其微薄的低价白酒,大量高价成本用于投入广告宣传,品牌包装。原生产低价位的白酒企业更是举步维艰,设备难以更新,工艺难以改进,规模无力扩大,难以形成名优品牌,低价位白酒产业生产受到抑制,白酒行业产品结构性失衡问题凸显。

3、现行政策低收入群体消费负担重,不利于促进改善民生。低价位白酒的消费者基本上是广大农民、农民工和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每斤0.5元的从量定额消费税最直接的是加重了这部分人的负担。同时,由于生产低价位白酒企业的税负过高,据测算综合税负达40%以上,利润空间过小,大量的低端市场落入不太正规的小酒厂,甚至经营手续不健全的小作坊手中,“扶大限小,扶优限劣”的政策预期难以实现。

消费税改革压制二三线白酒股走势

近期,消费税的担忧,再次引起白酒股的调整,其中舍得酒业等前期涨幅较大的白酒股跌幅更为明显。可以说,消费税改革成为长期始终压在白酒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值得一提的是,今日,广东财政厅发布关于答复人大代表“白酒消费税从量计征折度计算的建议”后,市值高达数万亿的a股白酒板块走势分化,贵州茅台、五粮液、山西汾酒、泸州老窖、洋河股份等一线白酒股均有不同程度拉升,而舍得酒业、口子窖、顺鑫农业、老白干酒等二三线白酒股午后回落比较明显。

此前,消费税征收后移的消息也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白酒股也因此接连调整。

2023年9月,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首次明确提出“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简称“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以期拓宽地方政府收入来源,缓解地方财政运行困难,建立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创造条件。

2023年5月1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要“研究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以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

可以看出,目前,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改革已进行到研究具体品目范围的政策落实阶段。中泰证券李迅雷认为,未来消费税改革试点,有望在保证总体税负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稳步推进征收环节后移。未来关键看点,在于征收环节后移完成后,对于行业内部结构的税负分配,更加强势的品牌,将税负向下游转嫁的可能性越高。

李迅雷认为,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的转移,或将引发行业的巨大变化:1、若完全由消费者承担,则消费者购买高档酒,会带来税负增加明显。2、若保持终端消费价格不变,而生产端出厂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经销商收入将被挤压明显,尤其是中高档白酒经销商压力更大。3、若保持终端消费价格不变,酒厂通过取消经销商的方式,将带来生产端收入的增加,尤其是高档酒生产端的收入增加明显。

【第3篇】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共享会计师每周一篇的纳税筹划系列专题时间又到了,今天给大家分享基于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方案4,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4. 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这一规定就为纳税人在纳税环节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此,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分别生产某项最终消费品的不同环节产品时,可以考虑组成一个企业,这样就可以运用这里所规定的连续生产不纳税的政策,减轻自己的消费税负担。

但是企业合并牵扯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稍不注意可能产生更大的成本负担,所以要慎行。而且企业使用外购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一般情况下可以扣除外购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因此,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起到延缓纳税的作用。

可是,纳税人利用外购酒精生产白酒时,外购酒精已纳消费税不能扣除, 此时,纳税人外购酒精生产白酒的消费税负担就会高于自己直接生产白酒的消费税负担,此情形将酒精生产环节并入比较划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 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纳税筹划图4-4

(未完待续)

本文由共享会计师收集整理,带你一起长知识!

【第4篇】白酒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我们作为纳税人,需要对于税收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很多税来说,我们消费者才是最终的承担者。只不过由于纳税人不需要亲自缴税,没有直观的感受罢了!

一瓶一千五的白酒需要交多少税款?

白酒需要缴纳的税款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以及城建税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默认1500是最终消费者的购买价,而不是酒厂的出厂价。毕竟,数据不同,计算的结果也会相差很多。

另外,假设一瓶一千五的白酒是500毫升,出厂价是800。这些数据在计算消费税时,需要用到。

01增值税=1500/(1+13%)*13%=172.57。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于企业来说,真正的销售额=1500/(1+13%)=1327.43,而不是1500。

02消费税=0.5*1+800*20%=160.50。

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所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酒厂的出厂价,而不是最终的消费价。

由于消费税需要复合征税,所以既要有0.5的从量税,也要有20%的从价税。

03城建税=(172.57+160.5)*7%=23.31。

城建税有不同的税率,为了计算方便统一假设为7%。当然企业实际缴纳时,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04企业所得税=1327.43*50%*25%=165.93。

这里假设白酒的利润率是5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当然,这里的企业所得税,不是一个企业缴纳的,而是白酒从生产到最终销售,整个过程中需要缴纳的总额。

所以,一瓶一千五的白酒需要缴纳的税款=172.57+160.5+23.31+165.93=522.31。

税款占最终销售额的比例=522.31/1500*100%=34.82%。

也就是说,我们在买酒时,支付的总金额当中税款占据的比例要高于三分之一。对于其他商品而言,白酒的税负还是比较重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仅没有考虑印花税,而且也没有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算在内。虽然这些税费的金额较小,但是同样也是企业的成本。只不过为了方便计算,把它们省略了。企业实际缴纳税金,这些也是要准确计算的。

白酒消费税后移,可行吗?

白酒在经历低谷之后,销售的价格也是越来越高。在这样的情况下,白酒消费税后移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毕竟,白酒的利润非常可观。白酒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与在消费环节征收,会有具体的差异。

我们还是以一瓶1500的白酒为例,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是160.5,上面有具体的计算过程这里不再赘述。

而在消费环节征收时,应纳消费税=1500/(1+13%)*20%+0.5*1=265.99。

缴纳的消费税增长的比例=(265.99-160.5)/160.5*100%=65.72%。

可以说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之后,对于税收很有利。

但是,我们都知道白酒的销售终端基本都是个体户。这些个体户,并没有完善的财税系统,如果消费税的征收工作由他们来完成,实际的征税情况并不乐观。

所以说,白酒消费税后移的想法很好,但是实施起来困难很多。白酒消费税的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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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

随着中高档白酒的奢侈品化,参照卷烟行业中高档卷烟消费税税率持续上升的趋势,提高中高档白酒消费税率,符合消费税的特征,也与消费税下划地方、增加地方收入的目标一致。

本刊特约作者 陈绍霞/文

近日,有人大代表建言,零售价3000元的白酒与10元米酒同征0.5元/斤消费税不妥,引发市场热议。广东省财政厅发函回应称,已反馈了有关意见,其中包括建议按白酒不同度数设定不同比例税率或取消从量定额等,将继续跟进消费税法立法情况,积极向中央建言献策。

现行的消费税法规对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 即按生产环节销售收入的20%和销售量每公斤 1元计算缴纳。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计征,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分别按25%和15%的税率从价计征消费税。

2001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白酒由以前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按出厂价格以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再对每公斤白酒按1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

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对低档白酒影响较大,以上文广东米酒为例,10元每瓶的广东米酒,加征0.5元/斤消费税后,加征的税费相当于销售收入的5%,低档白酒本来毛利率就不高,税费增加5%,对于低档白酒的收益影响很大。对于中高档白酒而言,由于销售价格较高,加征0.5元/斤消费税,影响较小。

对于开征0.5元/斤的从量消费税,贵州茅台在其2002年的年报中表示:“执行上述政策后(开征0.5元/斤的消费税),本公司由于产销总量较小,而且主要是高档产品,给公司收益造成的影响很小。”可见,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对中高档白酒收益影响甚微。

2006年3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当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或0.5元/500毫升。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主要是为了打击部分白酒企业以粮食白酒冒充薯类白酒的避税行为。由于中高档白酒企业的产品基本上都是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由25%调降至20%,实际税负因此下降了。但对于低价位薯类白酒企业而言可谓雪上加霜。

这两次消费税政策重大调整,加大了低档白酒的税费负担,但中高档白酒的税费负担下降,进一步加剧了白酒行业的强弱分化。以贵州茅台为例,税费政策调整显著提升了其盈利能力。

税费政策调整对贵州茅台的业绩影响

2023年四季度和2023年一季度,贵州茅台净利润同比增速分别为-19.7%和4%,远低于市场预期,其二级市场股价走势也持续低迷。为此,我曾于2023年4月撰文《贵州茅台业绩能否恢复高增长》,分析了贵州茅台2001年-2023年间影响其业绩增长的主要因素。

分析发现,税负降低对贵州茅台2001-2023年间业绩增长具有重大影响。

计算表明,贵州茅台2001年至2023年消费税负率(实际计缴的消费税与营业收入之比)呈明显下降趋势,2023年消费税负率为7.12%,大大低于2001年16.76%的消费税负率;在此期间,所得税费用率(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之比)也大幅下降,2023年所得税费用率为25.12%、远低于2001年43.62%的所得税费用率。

2023年,贵州茅台归母净利润43.12亿元,较其2001年3.28亿元的净利润增长了39.84亿元;假设消费税负率和所得税费用率保持2001年的水平不变,则2023年贵州茅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6.04亿元,税负降低影响净利润17.08亿元,对净利润增长的贡献率为42.9%。

2001-2023年间,贵州茅台消费税负率一直低于20%,消费税从价计征税率由25%下调至20%之前的2005年贵州茅台的消费税负率仅为10.62%,显著低于25%的消费税法定税率,2023年消费税负率仅为7.12%,显著低于20%的消费税法定税率,这表明,消费税率下调,并不是贵州茅台消费税负率大幅下降的唯一原因。

消费税的从价计征部分按生产企业出厂价计缴,贵州茅台通过其控股95%的子公司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对外销售,虽然其实际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但只要其向茅台酒销售公司的销售价格不上调,那么计缴的消费税就不会随对外销售价格的上涨而上升,因此,2001年至2023年间,贵州茅台消费税负率由16.76%下降至7.12%(详见表1)。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推出大规模财政刺激计划以应对危机冲击,为了有效组织税源,2023年8月,国税总局发布《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对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根据该规定,当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对外销售价格的60%、70%时,计缴消费税金额为销售收入的12%、14%(不考虑从量计征部分),而贵州茅台2023年四季度和2023年一季度的营业税金率(营业税金及附加与营业收入之比,季报未披露消费税的金额)分别为14.2%和17.8%,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约为营业收入的3 %,由此测算,2023年四季度和2023年一季度的消费税负率分别约为11.2%、14.8%;实际计缴的消费税大幅上升,这是贵州茅台2023年四季度和2023年一季度业绩增速远低于市场预期的重要原因。

贵州茅台所得税费用率的下降则是受益于所得税改革,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将所得税率由33%下调为25%,同时对工资等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重大调整,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超出计税工资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由此导致贵州茅台实际所得税负率大幅下降。

白酒生产企业以低价向其控股的销售子公司销售白酒,合法避税,是白酒行业通行的做法。贵州茅台等高档白酒企业由于能够持续上调对外销售价格、但对销售子公司的销售价格并未同步上调,因此,实际承担的消费税负率在2001-2023年间持续下降,而低档白酒没有议价能力,难以通过提价方式降低消费税金率,低档白酒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消费税改革或抑制白酒渠道商囤货炒作行为

消费税改革已经纳入“十四五”规划,规划明确:“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2023年4月,国新办就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将完善地方税税制,合理配置地方税权,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

在现有的消费税税目中,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卷烟在生产环节征税、并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环节征税、并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即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自2023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到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自2023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对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消费税改革的一大方向是,征收环节后移,由生产(进口)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2023年,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中,明确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目前,多个消费税税目已在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是大趋势。笔者认为,未来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参照卷烟模式,保留生产环节消费税,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二是参照金银首饰模式,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生产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无论是采取哪种模式,随着白酒消费税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近年来,白酒经销商囤货炒作行为都将受到抑制。

近期,笔者撰文《白酒股:警惕高增长幻觉下的虚假繁荣》认为,2023年以来,一些白酒业上市公司在新冠疫情冲击下业绩却出现高增长,或与销售渠道商囤积炒作有关,也不排除一些上市公司虚增业绩、配合二级市场股价炒作的可能性。

由于白酒没有保质期,且陈年酒随时间增值,容易诱导渠道商囤积库存、投机性炒作。2023年,茅台酒终端零售价曾上涨至2000多元,但随着其后塑化剂危机的爆发,茅台酒零售价迅速跌破千元。2023年1月,贵州茅台出台新规,要求经销商每个月拿出计划的80%做“拆箱”销售,厂家到店验收、检查,回收包装纸箱,这显然是为了抑制渠道商的囤货炒作行为。

白酒消费税后移,如果参照卷烟模式,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为了规避加征的消费税,渠道商有可能在政策实施前抛售囤积的存货,白酒渠道进入新一轮去库存周期;如果参照金银首饰模式,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在新政实施前已经在生产环节征税、销售至渠道经销商的白酒存货,在零售环节是否再征税呢?1995年,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财税字[1994]95号文规定: “对改变征税环节后,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如果参照金银首饰模式,消费税后移至零售环节,渠道经销商囤积的存货虽然已经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进入零售环节后仍会继续征收消费税。为了规避零售环节消费税,渠道商也会在新政实施前抛售存货,进入去库存周期。因此,白酒消费税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无论采取哪种模式,都将会抑制白酒经销商囤货炒作行为。

消费税改革对白酒行业的业绩影响分析

笔者认为,消费税改革将对白酒行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渠道商囤货炒作、拉动业绩高增长的二线白酒企业,业绩会受到冲击。

如上文所分析,白酒消费税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将会抑制白酒经销商囤货炒作行为,白酒渠道进入去库存周期。近年来,一些二线白酒企业在新冠疫情冲击下销售业绩逆势高增长,或与销售渠道商囤积炒作有关。白酒消费税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或推动白酒行业进入渠道去库存周期,一些依靠渠道商囤货炒作、拉动业绩高增长的二线白酒企业,业绩将会受到冲击。

其次,白酒厂家避税行为或难以为继,未来或将依法定税率缴纳消费税。目前,白酒从价定率消费税法定税率为20%,白酒行业上市公司实际缴纳消费税的税负率显著低于法定税率。不考虑白酒从量计征的消费税,以白酒上市公司2023年消费税费用除以当年营业收入,由此计算出主要白酒上市公司2023年消费税负率在10.74%-14.91%之间,显著低于20%的法定税率。由此可见,白酒生产企业以低价向其控股的销售子公司销售白酒,合法避税,是白酒行业通行的做法。

白酒消费税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白酒厂家避税行为或难以为继。白酒消费税后移,如果参照金银首饰模式,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那么,白酒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将是终端零售价格,白酒生产企业以低价向其控股的销售子公司销售白酒来避税的方法将彻底失效。

如果参照卷烟模式,保留生产环节消费税,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那么,理论上来说,白酒生产企业仍然可以继续以低价向其控股的销售子公司销售白酒来避税。但是,消费税改革的方向是,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完善地方税税制,合理配置地方税权。消费税作为第三大税种,由中央划至地方,承担着增加地方收入来源的重任。白酒行业作为a股市场盈利能力最强的行业,长期以来,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负率远低于20%的法定税率,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显然也没有承担起其应有的社会责任。

2023年5月,受铁矿石等大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推动,钢材价格出现较大涨幅,为了抑制通胀,发改委连续出台多项举措平抑钢价,钢材价格大幅下跌,部分钢材品种6月份销售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毛利降为负数,钢铁行业销售利润率远低于其下游的汽车、家电等行业,可见钢铁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行业,承担了重大的社会责任。以7月23日收盘价计,a股市场钢铁行业上市公司(共30家)总市值合计数为10723亿元,贵州茅台总市值23868亿元,是钢铁行业总市值的2.2倍,五粮液总市值10527亿元,接近钢铁行业总市值。白酒行业作为a股市场盈利能力最强的行业,显然也应该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

笔者认为,消费税改革后,不太可能允许白酒企业延续此前的避税行为,而且,消费税划为地方税后,地方政府征缴税款的积极性也会提高,白酒生产企业未来或将被迫放弃长期以来延用的避税举措,依法定税率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改革后,如果白酒生产环节实际征缴的消费税负率提高至20%的法定税率,那么,白酒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将会大幅增加,相应减少企业利润。以贵州茅台为例,2010-2023年间,贵州茅台的消费税负率在6.09%-13.11%之间,2010-2023年,消费税负率平均值为10.4%,即使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贵州茅台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负率也远低于20%的法定税率。2010-2023年,贵州茅台累计营业收入5027.10亿元,不考虑从量计征部分,以20%的从价税率计算,贵州茅台应缴消费税1005.42亿元,在此期间,贵州茅台实际计缴消费税522.71亿元,二者相差482.71亿元。

最后,中高档白酒消费税率是否会提高?

2006年3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取消了白酒25%和15%的两档税率,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中高档白酒企业的消费税税率由25%调降至20%。消费税改革承担着拓展地方税源、增加地方收入的重任,消费税改革是否会恢复白酒两档税率、提高中高档白酒的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目、税率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小汽车”税目下2023年12月1日增设了“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在零售环节加征了10%的消费税;卷烟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经历过多轮调整,1994年各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统一为40%,1998年卷烟消费税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2023年6月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两档:甲类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从历次卷烟消费税税率的调整情况可以看出,卷烟行业消费税率的总体变化趋势是,中高档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呈现持续上升之势。

近年来,中高档白酒的市场价格大幅上涨,高档白酒日渐脱离大众消费品属性,奢侈品特征日益显现;随着其价格的不断上涨,其消费群体也日渐集中于少数高收入人群。消费税征税的商品主要是影响人类健康(卷烟、白酒等)及生态环境的商品,奢侈品,不可再生资源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产品等。随着中高档白酒的奢侈品化,参照卷烟行业中高档卷烟消费税税率持续上升的趋势,提高中高档白酒消费税率,符合消费税的特征,也与消费税下划地方、增加地方收入的目标一致。

目前,中高档白酒消费税从价税率20%,低于2006年3月白酒消费税调整前25%的比例税率,中高档白酒消费税税率有上调的空间。与开征消费税的1994年时的税率比较,中高档卷烟的消费税率由1994年的40%上升至目前的56%,中高档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却由1994年的25%下降至目前的20%。笔者认为,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中高档白酒消费税税率有上调的可能性。如果上调中高档白酒消费税税率,那么,相关企业的消费税费用将上升,利润也会相应受到影响。

【第6篇】出口白酒消费税退税

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第7篇】白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

★★消费税计税依据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从价计征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基本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提示】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相同。

计税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例题·单选题】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计算增值税时所依据的销售额中含应纳消费税本身,但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b.适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各自依据的销售额不同

c.适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中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本身

d.适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中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不含应纳消费税本身

【答案】a

【解析】(1)选项b:适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2)选项c、d:适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中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包含应纳消费税税额。

★(2)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①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中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②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或未超过12个月的,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和已收取押金1年以上仍未退还包装物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

③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总结:

押金种类

收取时

逾期或已收取1年以上时

酒类产品以外的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款)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款)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但计算出厂价时应考虑)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销售粮食白酒3吨,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0元,包装物押金23400元,该酒厂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货物已经发出。该酒厂本月应缴纳消费税( )元。

a.64000

b.64680

c.67000

d.67680

【答案】c

【解析】该酒厂本月应缴纳消费税=[300000+23400/(1+17%)]×20%+3×1000×2×0.5=67000(元)。

2.从量计征

消费税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收回的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答案】acd

【解析】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提示】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总结: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适用范围

从价计税

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除采用从量、复合计税办法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从量计税

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种液体消费品: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税

不含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种:白酒、卷烟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征消费税。

【提示1】移送时不缴纳消费税,门市部销售时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税,而不是按照移送时出厂价或出厂数量计税。

【提示2】若与门市部位于同一县(市),移送时不缴纳增值税,若与门市部位于非同一县(市),移送时缴纳增值税;待门市部对外销售时还需再次缴纳增值税。

【例题·单选题】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23年4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为7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其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已知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为10%。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项业务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a.5.13

b.6

c.6.60

d.7.72

【答案】c

【解析】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该门市部的“对外销售额”(而非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应纳消费税=77.22÷(1+17%)×10%=6.60(万元)。

★2.纳税人用于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资入股和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提示】

(1)仅限于这三种情况下,按最高销售价计算消费税

(2)在同样的三种情况下,按平均销售价计算增值税

【例题1·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有( )。

a.用于抵债的应税消费品

b.用于馈赠的应税消费品

c.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应税消费品

d.用于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例题2•单选题】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8日销售高档化妆品400箱,每箱不含税价600元;15日销售同类高档化妆品500箱,每箱不含税价650元。当月以200箱同类高档化妆品与某公司换取香水精。已知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元。

a.84750

b.102750

c.103500

d.104250

【答案】d

【解析】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应纳消费税=(600×400+650×500+650×200)×15%=104250(元)。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无论以何种名义收取,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温馨提示】“品牌使用费”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时,应当剔除增值税。

4.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提示】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委托加工计征消费税。

5.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提示】计税依据和计征增值税相同。

【例题•单选题】某金店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 )。

a.同类新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

b.实际收取的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c.新金银首饰的组成计税价格

d.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答案】d

【解析】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6.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的消费税。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8篇】白酒注册如何规避消费税

10月18日,白酒板块全线重挫。当天,贵州茅台大跌6.1%,报收1800元/股,总市值2.26万亿,舍得酒业、山西汾酒、酒鬼酒、海南椰岛、迎驾贡酒跌停,洋河股份跌幅近7%、五粮液收跌8.11%。

白酒股遭受重挫,显然是被周末一则有关提高白酒消费税的市场传闻给吓坏了。10月16日出版的第20期《求是》杂志发表了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重点指出了促进共同富裕的数个要点。其中提到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于是,这就有了“白酒可能会加征消费税”的市场传闻的出现。

实际上,目前白酒本身就是在征收消费税的。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当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一直延续到现在。

而在此之前,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计征,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分别按25%和15%的税率从价计征消费税;2001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白酒由以前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按出厂价格以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再对每公斤白酒按1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

由此可见,消费税对于白酒来说并不是一个新鲜的税种,近30余年来,消费税其实一直都是陪伴着白酒行业的发展的。当然,此次白酒股之所以被吓得趴下,并非是对白酒征收消费税的缘故,而是基于对提高消费税征收比例的担心。实际上,基于白酒所面临的市场形势和社会发展环境,提高白酒消费税,尤其是大幅提高高端白酒的消费税,这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提高白酒消费税是对2006年税收政策的一次修正。2001年5月颁布的酒类消费税政策是,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按出厂价格以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再对每公斤白酒按1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但2006年3月调整后的酒类消费税政策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然而,目前市场上的白酒尤其是中高档白酒都以粮食白酒为主。因此,这实际上是降低了酒类消费税的征收,这与开征酒类消费税的宗旨是相背离的,故而有必要予以修正。

其次,提高白酒消费税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求是》杂志的文章标题就是《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而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要点之一,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毕竟只有国家创收了,才能更好地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进而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因此,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白酒显然是首当其冲的。这其中尤其是要提高高端白酒的消费税税率。

此外,提高白酒消费税尤其是大幅提高高端白酒的消费税,这有利于调节市场对白酒的需求,让中国的消费者减少对白酒的需求,少喝白酒。这是有利于国人健康,有利于《“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的。毕竟白酒中都含有酒精,而酒精是重要的致癌物,根据科技部官网今年8月4日刊发的《加拿大一项研究表明部分癌症和饮酒有关》显示,研究表明,2023年加拿大有7000例新癌症病例和较重的饮酒模式有关,其中包括24%的乳腺癌病例、20%的结肠癌病例、15%的直肠癌病例和13%的口腔癌和肝癌病例。因此,为了国人的身体健康,为了健康中国的建设,国家有必要引导国人少喝酒,甚至是不喝酒。而大幅提高白酒消费税,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这种引导作用的。

也正因如此,大幅提高白酒消费税是很有必要的。至于如何提高白酒消费税,本人建议采取分档提高的模式。比如,白酒消费税的起点为50%,高端白酒或售价在1000元以上的白酒,消费税率提高到200%;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消费税提高到100%;200元到500元之间的,消费税率提高到80%。通过这种大幅提高消费税的方式,来抑制国人对白酒的需求,以此来维护国人的身体健康,推动健康中国的建设与发展。

【第9篇】白酒消费税管理办法

市场对白酒的消费税关注度这么高,是因为消费税是白酒缴纳的重要税种。以茅台为例,飞天茅台的出厂价格在969元,其中增值税为126元,消费税为98元,所得税147元。增值税和所得税不会针对白酒公司进行单独调整,消费税成为调节白酒公司利润的重要手段。

由于白酒的消费税较高,因此,白酒公司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占收入的比重在15%左右。白酒企业的消费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列示,营业税金及附加中80%以上都是消费税。

目前白酒的消费税按照从价和从量两种方式一起收,包括20%从价税率和0.5元/斤从量税。地方政府为了保护白酒企业,消费税对本地的白酒企业消费税都是尽量少征。而且消费税只对生产环节征收,白酒企业一般是成立销售公司,生产环节低价将酒出售给销售公司,达到尽量降低税基的目的。

为了应对白酒公司的避税行为,按照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政策,如果白酒公司的销售单位出厂价的70%高于生产单位出厂价,则销售单位出厂价的60%是税基,如果销售单位出厂价的70%低于生产单位的出厂价,则生产单位的出厂价是税基。白酒的销售单位出厂价对于白酒公司而言是真实的价格,这个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白酒公司能够控制的是生产单位的出厂价。在这个规则下,白酒公司最优的策略是把生产单位的出厂价定到销售单位出厂价的70%以下,这样就可以按照销售单位出厂价的60%交消费税。

例如白酒销售单位的出厂价都是100元,生产单位的出厂价是70元,则消费税的税基100×60%=60元,如果白酒生产单位的出厂价是60元,则消费税的税基是100×60%=60元,如果白酒生产单位的出厂价是80元,则消费税的税基是80元。60元是最低的税基,实际的税率是60×20%/100=12%。

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环节主要为生产环节,2023年国务院提出消费税后移至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202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指出“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19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中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按照财政部计划,将在2023年力争完成消费税法的起草工作。此次意见稿中并未调整白酒征税办法及税率,也没有纳入后移征收改革试点。

未来白酒消费税可能的改革方向:

1)取消从量税,从量税意味着白酒的价格越高,税率越低,事实上我国低端白酒的消费税率高于高端白酒,这会鼓励企业不断推出价格更高的白酒,不是政府所愿意看到的。当然取消从量税,并不意味着对白酒行业减税,取消从量税的估计会从税负不变的角度提高从价税的税率。

2)实行累进税率,目前白酒的税率统一是20%,而啤酒、卷烟和汽车的税率都是累进的,累进税率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效果更好。目前我国白酒的消费税率是20%,如果改成累计税率,累进的上限可参考烟草的税率。我国消费税征收品类中,烟类产品的消费税较高,甲类卷烟从价税达到56%。

3)对零售端征税,这是2023年国务院提出的税改方向。目前我国的消费税都是在生产环节征税,海外发达国家很多是从零售端征税,对零售端针对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是针对白酒,所有的商品都会改成零售端征税,这说不定会催生税控行业的投资机会。

这些潜在的改革方向对高端白酒都是利空。

【第10篇】委托加工白酒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处理是消费税学习中的一个难点,本文我们将一起来把它给弄明白。

一、理解“价内税”

学习之前,我们先要理解消费税的“价内税”属性。

例如,你在商场购买了一条零售价是5650元的金项链,那么商场开发票给你的时候,你会看到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是5000元,增值税是650元。这里的650元是根据不含增值税售价5000元乘以增值税税率13%(假定商场为一般纳税人)得出来的,你支付的5650元实际上是由“价”5000元“税”650元构成的,因此,这650 元的增值税称为“价外税”

由于金银首饰属于应税消费品,所以,你在这过程中还负担了5000×5%=250元的消费税(金银首饰的税率是5%)。但是你在发票上并不能看到250元这个税额。实际上,这个250元是包含在了5000元的售价里面的,商家在进行定价的时候已经考虑了消费税的因素。由于消费税是包含在5000元这个价格之内,所以我们说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二、如何理解受托方的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有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和复合计税三种计税方式,其中最复杂的是复合计税。我们只要把复合计税商品的受托方组成计税价格弄明白,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商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就不难理解了。

1.复合计税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

我们以白酒为例进行讲解。

首先考虑不是委托加工的情形,即纳税人自己生产白酒。比如一瓶500毫升的白酒出厂价2000元,那么它需要缴纳的消费税是2000×20%+0.5元=400.5元。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这400.5元其实是包括在出厂价2000元里头的。

消费税是价内税

而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现在的问题是,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只有加工费,而委托方把货物拿回去之后可能要进一步加工或者以一个更高的价格卖出去,后续发生的这些事情受托方是不知情的,因此受托方不能够按照委托方自产应税消费品那样根据最终产品的对外售价来计算消费税。

假如委托方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为800元,受托方收取200元的加工费,受托方该代收多少的消费税呢?计算的关键是要确定计税价格,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有点复杂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我们先把例子中的数字代入上述计算公式(假设只是委托加工了一瓶500毫升的白酒):

组成计税价格=(800+200+1×0.5)/(1-20%)=1250.625(元)

有了计税价格,应代收的消费税就好办了,即:1250.625×20%+0.5=250.625(元)

为了理解上述公式,我们把视角切换到受托方:

组成计税价格的构成

受托方的“组成计税价格”由三部分构成:

(1)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成本。这个成本的金额税法规定双方签合同的时候就要明确写出来。

(2)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加工费包含了受托方自身的辅料成本、人工、利润等,不过我们不用细分,只需要统称为加工费即可。

(3)消费税。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所以组成计税价格当中自然包含了消费税。其中:

①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②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0.5

即:组成计税价格当中有20%是“从价计征的消费税”,也就是,剩下的80%就是由原材料成本、加工费以及从量计征的消费税构成。注意不要漏掉最后的“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这部分消费税其实就跟加工费一样,也是构成组成计税价格的一部分。我们把上述文字转换成数学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80%=(原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由于原材料成本、加工费对于受托方来说都是已知的,而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可以通过委托加工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得出,所以等号右边的都是已知的,因此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只要将右边部分除以80%就可以得出来了。从而也就得到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从价计税应税消费品受托方的组成计税价格

相对于复合计税,从价计税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只要把从量计算的消费税抹掉即可,所以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3.从量计税应税消费品受托方的组成计税价格

从量计税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跟商品本身的价格无关,所以直接计算出来就可以了。

组成计税价格=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三、受托方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否包含运费

这需要区分这个运费是什么时候发生的。

如果是委托方采购原材料以及将原材料运往受托方过程中发生的运费,要计入材料成本中,自然构成组成计税价格的一部分。

如果是委托方取回货物过程中发生的运费,由于已经跟受托方无关,自然就不再影响组成计税价格。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取回后的税收处理

委托方将应税消费品取回之后,可能会发生以下情况:

①取回后按等于或低于组成计税价格直接出售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如果真的这样,由于该商品已经按组成计税价格缴纳过消费税,所以委托方出售的时候就不用再缴纳消费税了。对于已经缴纳的消费税,会计上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而不是作为“税金及附加”,其处理就如同支付给受托方的加工费一样。

②取回后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

由于最终的产品仍然是应征消费税的商品,这时候委托加工是整个生产环节的一部分,因此,在商品最终销售的时候要再算一次消费税,而受托方代收的消费税委托方则可以抵扣(会计上是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这样,两个环节加起来的消费税跟委托方自己加工然后出售计算出来的消费税是一样的。

③取回后按高于组成计税价格直接出售

这种情况跟①的区别就是售价高于组成计税价格,因此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理应大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因此,税法上的处理其实是跟②一样的。(如果是从量计征的商品则不用考虑这个问题)

④取回后继续加工成非应税消费品

这种情况跟②的区别在于,取回后继续加工出来的不是应税消费品,也就是出售的时候不需要征收消费税。因此,委托方在移送商品的时候其实就相当于把应税消费品给“卖了”(卖给自己,所以它属于消费税的“视同销售”情形之一),这时候“卖多少钱”就会影响该商品要缴纳的消费税。很明显,这个“卖多少钱”应该按同类商品的售价来算,如果高于委托加工时的组成计税价格,就按③来处理,否则就按①来处理。

如果委托方没有同类商品的售价呢?这时候委托方则要用另一个“组成计税价格”来代替。注意这个组成计税价格跟受托方那个不同,因为它是站在委托方的角度考虑的,还要包含委托方的利润。对于复合计税的商品,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移送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这个跟受托方的计算公式很像。公式中的“利润”怎么确定?企业把东西卖给自己可不好算利润呀?别担心,税法早帮你想好了,直接用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来计算就可以了,而这个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是由总局来确定的。

⑤取回后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奖励、赞助等

税法上这种情况跟④的处理一样,也是视同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抵偿债务、投资入股(俗称“换、抵、投”),需要按照同类商品的最高价格计税。而对于其他视同销售的情形( 包括④)则按照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税。

【第11篇】白酒的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

【提示】税率总结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3)复合计税:只适用于白酒、卷烟。

消费税税率一般适用

(一)烟

(二)酒

【提示1】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提示2】啤酒消费税按出厂价格(含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不包括塑料周转箱押金。

(三)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金、银、铂金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零售环节纳税5%

2.其他:生产环节纳税10%

总结税率:

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从价计征:其他

消费税税率适用的特殊规定

经营形式1: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计税原则: 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

经营形式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消费税计税原则:从高计税(分别核算也从高适用税率)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2篇】白酒征收几道消费税

对于白酒消费税,对于白酒企业而言,是一项影响企业盈利的“负面消息”。但是长期来说,白酒消费税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为优势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范围。

白酒行业什么环节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售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白酒行业如何征税消费税?

国家收取白酒消费税,实际上是向生产厂家征收,但是眼下一些白酒企业却把这部分税收转嫁到了消费者的身上,有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与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背离。

采访中不少消费者对于白酒涨价并没有太多意见,反映比较平静。消费者:按一定比例幅度调整应该能接受吧,日常无论应酬还是生活,都要消费都要用。

但也有消费者认为,这样的涨价不合理。消费者:国家出台这个政策应该是合理的,但是企业把消费税转嫁到我们消费者身上应该是不合理的,国家应该出台一些政策规范一下。

中国目前对白酒行业征收的税目主要是消费税,此项政策必然会使白酒企业利润降低,所以企业涨价也是势在必行了。

【第13篇】白酒消费税的纳税主体

白酒消费税是属于复合计征的。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

举例: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2吨,收取价款30万,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2*2*0.5+300000*20%=62000(元)

实际中遇到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可能涉及需要核定计税价格、成套销售、视同销售等情况。此时以上公式仍然适用,但对于具体销售额、税率等可能需要具体定

【第14篇】白酒消费税研究

(报告出品方/作者:东北证券,李强、丁敏明)

1. 白酒消费税历次变革梳理

1.1. 白酒消费税在税收总额中比重增加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目 前我国选择高耗能、高污染。高档次消费品作为主要征税对象,烟、酒、成品油在 所有消费税中占比最高。 总体来看,伴随我国消费结构性升级及消费税税率大幅加码,消费税所占比重有所 增加,2001 年-2005 年消费税在财政税收中的比重约为 6%,2006 年-2008 年消费税 所占比重约为 5%,2008 年开始消费税所占比重大幅提高至 8%,较前值上升 3%。

消费税主要是通过影响消费者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影响消费行为,课征高额消费 税率可以起到抑制高档消费,引导合理消费结构及收入分配的作用,白酒消费税税 负越重,越能反向推升白酒产品价格,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白酒消费的作用。在 我国消费品征收品类中,除香烟产品之外,白酒消费税率相对其他产品更高。纵观 全行业,白酒行业消费税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约为 12.3%,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总收 入比重约为 14.4%。在全行业比较中,白酒整体税负水平相对其他行业高居榜首。

1.2. 白酒消费税历经多次改革,呈趋严趋高趋势

根据征税对象不同,白酒消费税选择在不同渠道环节征收,征收比例和计税价格也 不同。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单一,目前在生产环节缴纳,采用从量从价的复合计税 方法。历史上白酒消费税共经历过五轮的改革: (1)1994 年消费税首次提出从价征税,对粮食/薯类白酒分别征收 25%/15%从价税; (2)2001 年形成从价从量的复合税征收制度,增加每公斤 1 元的从量税; (3)2006 年调整从价税率,统一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从价税率为 20%; (4)2009 年规定最低计税价格,将计税价格由出厂价提高至 50-70%的销售价格, 税率大幅提升; (5)2017 年调整最低计税价格等,将计税价格统一为销售价格的 60%,从价税率 达到 12%(60%*20%),从量税不变。

从变革历史来看,白酒消费税呈现趋严趋高的特征,计税方式上,2001 年的改革增 加了 0.5/500ml 的从量税开启复合征税;计税规范上,2006 年统一粮食白酒与薯类 白酒的计价税率,2009 年及 2017 年进一步规范计税价格,减少各类避税行为,从 当前白酒上市公司的消费税率来看,各厂商税率基本在12%左右,税改调整已到位。

2. 探讨现行征收方式的合理性

2.1. 白酒行业税负趋严趋高,结构性税率不一致

行业税率受消费税调整影响明显,高端酒整体税率略低。我们测算了部分上市公司 消费税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上市酒企消费税率经历了 2013-2016 年间快速上涨 后趋于稳定。同时,相对于中低端酒消费税率变化,高端酒整体消费税率/p>;

对于高端酒企而言,消费税占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比重普遍低于次高端和中低端酒企。 2013-2021 年,次高端和中高端酒企分别比高端酒企的消费税/营业收入平均值高 2.51%和 3.73%。中低端酒企中,顺鑫农业和金种子酒营业收入中含非白酒类业务 收入,降低了低端酒企消费税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值。白酒行业上市公司整体消 费税/营业收入平均值从 2016 年的 10.07%增加至 2021 年的 12.50%。随着年份推 移,各价格带酒企消费税占净利润比重变化趋势并不相同。高端酒企在 2017 年之 前上升明显,后基本保持稳定。各次高端酒企由明显分化差异逐渐向中间值趋近, 呈现集中趋势,近年来基本保持稳定。中低端酒变化差异较大,主要是净利润变化 幅度大所致。高端酒企消费税占净利润比重在行业内明显偏低,2013-2021 年平均 值仅 25.65%,次高端、中高端、低端酒企平均值分别为 110.53%、99.71%、273.93%。

目前,各价格段白酒企业消费税率平均值由高到低依次是次高端、中高端、高端、 低端,分别为 13.41%/12.88%/11.34%/10.92%。2013 年-2021 年,高端白酒(贵州茅 台、五粮液、泸州老窖)的平均税率上涨幅度明显,从 2013 年 4.62%的平均水平持 续增加至 2021 年的 11.34%,但仍然低于行业平均值。次高端白酒(洋河股份、舍 得酒业、水井坊、酒鬼酒、今世缘、山西汾酒、古井贡酒)近几年保持白酒行业最 高消费税率水平,2021 年平均税率为 13.41%。中高端白酒(口子窖、伊力特、金 徽酒、迎驾贡酒、老白干酒)消费税率变化波动较小。低端白酒(顺鑫农业、*st 皇台、金种子酒)波动幅度较大,其中皇台酒业消费税率为白酒行业最高值,2021 年达到 15.75%。 从量税有失收入分配公平性,低端酒税负较重。我们选择不同价格带产品分类计算 从量税与从价税,得到结论:高端白酒与中低端白酒消费税率平均值存在一定差异, 从量税为中低端白酒消费税率明显高于高端白酒的主要原因。

从五家酒企的量价税计算来看,高端白酒(贵州茅台、五粮液)自 2013 年以来从量 税税率均低于 1%,且五粮液的从量税税率存在明显降低趋势。两家酒企的从价税 税率增长显著,主要是近 10 年来白酒提价导致。酒鬼酒从量税税率同样存在下降情 况,并且税率保持在 2%以下。相反,低端白酒(老白干酒、顺鑫农业)从量税税率 对比较高,均存在突破 2%的情况。其中顺鑫农业从量税税率在 2018 年突破 5%, 2020 年为 4.45%。从自身对比趋势来看,顺鑫农业从量税税率居高不下,且呈现波 动上升,主要原因来自营业收入的波动。

我们选择2023年贵州茅台和老白干酒财务数据为样本拆分营业总成本各科目构成, 2020 年茅台营业总成本为 314 亿元,其中税金及附加占总成本比例约为 44%,老 白干酒营业总成本为 32 亿元,其中税金及附加占比约为 18%。可见目前消费税率 12%的水平在总量上已经对行业整体均衡发展有较好的调控作用。

低端酒消费税中从量税占比较大。进一步拆分贵州茅台和老白干消费税整体结构, 可以发现二者消费税税率近两年均约为 12%,但老白干酒从量税率平均约为 2%, 明显占比较高,相较贵州茅台 0.1%左右的从量税率负担较重。

2.2. 减税降费大环境下,从价税率提升可能性小

消费税已经发挥了调整消费结构的作用。与其他行业对比,白酒行业整体消费税平 均值在税金及附加总额中占比最高,平均占比达到 82%。可见消费税已经在调结构 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白酒行业整体消费税负较重。

另一方面,近两年宏观经济周期性下行,税基受需求萎靡拖累有所收缩,根据 2021 年财政部发布的数据,可以清晰看到 2021 年全国税收总额几乎与前值持平,侧面反 映经济中总需求已经放缓。为此政府提出多项减税政策予以应对,2021 年政府预期 减税降费让利约 25000 亿元,较 2016 年 5000 亿元额度上涨 400%。此外,目前从 价税税率为 12%已经较高,已经发挥了引导消费结构和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收入公 平的作用。

白酒产量迅速放缓,从量税不利于行业放量。白酒产量也经历了显著的下降,从 2017 年的 1158.6 万吨下降到 2021 年的 617.6 万吨,减少了 47%。白酒行业受宏观经济 波动影响较大,近几年经济下行压力使白酒企业产能扩张速度放缓。白酒其酿造特 点决定了产能难以在短期内迅速提升,现有基酒和成品酒来自于过去数年储备窖藏, 因从 2017 年开始表现出的白酒产量下滑有一定时间延迟。我们推测,经济周期景气 下行叠加 2009 年大幅加码的消费税税率对白酒行业有深远影响,此外消费结构升 级及政务消费需求减少也对其有显著的影响。

基于此,我们认为在当前需求端短期承压下,财政部短期内再度提升消费税从价税 率可能性小。但我们认为从量税仍有调整空间,从量税对价格带分化较重的白酒行 业而言有失公平性,统一的从量税率有明显弊端:1)不利于地方酒等低价位大众酒 的发展,低价位地产酒企税负接近名优酒;2)不利于带动地产酒所在地区的上游(粮 食深加工)产业链发展。此外,基于调整央地财政分配格局的考虑,我们认为也存 在对征收环节进行调整的可能性(见后续讨论)。(报告来源:未来智库)

2.3. 白酒市场高端化趋势明显,加重税收负担不利于地产酒发展

白酒的主要品牌一般按照价格带划分为四个级别:800 元以上为高端,300-800 元为 次高端,100-300 元为中高端,100 元/p>;

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减少说明白酒结构不断向高端靠拢,提价已经成为了策略主流。 从 2016 到 2020 年,高端白酒的市场份额从 600 亿元上升至 1500 亿元,增长幅度 为 150%,市场占有率从 9.92%增至 25.87%;次高端白酒的市场份额从 250 亿元上 升至 662 亿元,增长幅度为 165%,市场占有率从 4.13%增至 10.66%。而低端白酒则略显乏力,市场份额逐渐被高端与次高端白酒蚕食:2016-2020 年,其市场占有率 从 46.28%降至 26.64%,市场占比下降明显。

2.4. 对标海外,税率设置仍有调整空间

对比美日等国家,我国从量税相对较低。消费税作为一种辅助税种,目前联邦消费 税收入占美国 gdp 比重不超过 0.5%、占联邦总税收维持在 3%,且呈现稳中有降 态势。从征收从量税的角度来看,美国联邦+地方对一瓶 500ml 的烈酒征收 2.28 美 元从量税,美国 2019 年人均 gdp 为 65240 美元,每瓶烈酒税收/人均 gdp 为 0.0035%;日本对 500ml 的 37 度威士忌征收 185 日元(1.72 美元),2019 年日本 人均 gdp 为 40247 美元,每瓶烈酒税收/人均 gdp 为 0.0043%;而我国按照目前 从量税来计算则是 0.0006%,相对较低。但我国从价税征收标准较高,以白酒企业 最终一级销售单位的 60%为计税基础征收 20%的从价税,进一步控制了流通环节利 润。 美国酒水税属于联邦征收的主要消费税,从量计征的方式有利于高端产品。美国酒 水税是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而征收的限制性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的课税对象 之一,是联邦和州政府的共享税,征税范围包括烈性酒、葡萄酒和啤酒。

日本针对不同种类、不同度数酒类在生产环节征收从量税。日本《酒税法》中将酒 精饮料分为起泡酒、酿造酒、蒸馏酒和混合酒四类,细分为 17 小类。从 2021 年的 数据来看,起泡酒、蒸馏酒和混合酒的基本税率均高于酿造酒。而在细分类别中根 据不同度数,税率也有着较大差异。日本烈酒 37 度以下按照 370000 日元每千升征 收,37 度及以上每超过 1 度增加 10000 日元。而发泡酒作为应日本酒税法规定而衍 生出的一类酒,税率较为独特。其酒以麦芽含量和酒精含量作为双重标准以区分不 同类型发泡酒的税率。日本因度数定税的政策同时影响了其酒类度数的制定。各个 商家因避免税率带来的影响从而开发更低度数的酒,使得低麦芽浓度发泡酒市场份 额显著上升。

英国和俄罗斯同样以不同酒类度数征收酒类消费税。2016 年英国在财政法案中规 定,对酒精含量在 1.2%-4%的酒类按照 85.6 英镑/百升课征消费税;酒精含量在 4%- 5.5%的酒按照 117.72 英镑/百升课征消费税;酒精含量在 5.5%-15%的酒类按照 277.84 英镑/百升课征消费税;酒精含量在 15%-22%的酒类按照 370.41 英镑/百升课 征消费税。2016 年俄罗斯税法规定,酒精含量高于 9%的酒产品(不包括啤酒、葡萄酒)适用 500 卢布/升纯酒精的消费税税率;酒精含量小于等于 9%的酒产品(不 包括啤酒、葡萄酒)适用 400 卢布/升纯酒精的消费税税率。 在我国,白酒度数设置复杂且普遍较高,40-50 度左右产品极其丰富,能够完全覆盖 50-2000 元整个价位带,因此若按发达国家高度多缴,低度少

3. 探讨征收环节后移的合理性

2019 年 10 月,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 革推进方案》,表示为使地方政府开拓税源,将消费税后移至批零环节征收,先对高 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 他品目试点。2020 年 5 月,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以加快建立现代 财税制度。 该改革意见的提出主要是出于目前国家税收层级较低和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的考 虑。由于 2019 年经济转型使得税源减幅较大,地方财政收支出现不匹配的现象。该 改革意见可以给地方政府提供新的征税途径,解决地方财政困难和财政收入下滑难 题,促进税收收入分配公平。

3.1. 对标烟草,白酒销售渠道体系复杂

白酒销售体系复杂,消费税后移短期推进难度大。对照目前已经在批零环节征收消 费税的品类来看,能够在批零环节征税的品类其流通领域都具有以下特征:(1)存 在严格的管控制度:如烟草专卖制度;(2)批零端消费场景相对固定,征收对象明 确:如玉器、钻石等。在我国,烟草行业已率先实现了在流通环节征收消费税,但 烟草行业与白酒行业渠道结构差异较大,决定了白酒消费税改革很难以烟草为模板 简单推行。

烟草行业从生产到批发零售都由国家统一管理,渠道结构简单且销售手续严格,这 与白酒行业有很大的不同。白酒行业渠道体系复杂,销售渠道包括销售公司、经销 商、终端、消费者等多个环节。对于白酒来说,一般的销售模式是酒厂通过自己销 售公司向县级代理商进行批发,而县级代理商又向自己的乡镇级代理商进行批发。 最后,才会进去商店进行销售。 高端酒主要由经销商和烟酒店代理,销售渠道相对可控,而低档白酒销售则可能发 生于从经销商到终端的各个流程节点。此外各个酒企的经销体系各有不同,且酒企 渠道的各类经销商数量众多、体量相差大、各省经销商之间库存存在相互流通的现 象。由于经销商无需经过相关部门的注册手续即可获得厂家授权进行销售,导致可 控性较差。且终端中个体户较多,经销商和终端分布都比较零散。所以若要考虑是 否将白酒进行消费税后移,需要市场更加完善的监管结构做支撑。另一方面,白酒 产销分离,白酒企业为所在省份主要税收支柱。如果白酒的消费税后移,那么必然 会减少这些省份的收入。所以,征收后移推行难度大。

3.2. 对标海外发达经济体,酒类多在生产环节征收从量税

美国:在生产环节征收从量税。目前美国联邦酒税主要在生产环节面向生产商征收, 少数情况下将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联邦政府层面:征收仅限于生产环节, 按照 13.5 美元/加仑实施从量税征收。在州、地方政府层面:在生产环节征收从量 税,各州税率征收范围从最低 0 美元/加仑到最高 14.27 美元/加仑。联邦+地方中位 数为 17.27 美元/加

日本:生产环节征收从量税。日本的消费税在本质上与欧洲、我国等的增值税相似, 它是一种基于销售的税收,一般是按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净额计算。根据日本国税 局,日本在生产环节对酒征税,其中威士忌、白兰地等烈性酒,每千升 37 万日元 酒税,酒精度数每超过 37%vol 度,每千升多征收 1 万日元,即一瓶 50 度的 500ml 烈酒需要征收 315 日元(20.63 元),高于中国(0.5 元/500ml)。 发达国家酒类消费税多在生产环节征收。出于管理的需要,包括英国、韩国、日本 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在生产环节征税。美国联邦酒税在生产环节对生产商征收, 只有少数情况下将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货零售环节。在特别监管体系内才允许征收 环节部分后移,只有少数国家(如美国、挪威、以色列和澳大利亚)在批发零售环 节征收。相比之下我国白酒行业渠道体系较为混乱,难以形成统一的销售模式。因 此我们认为,短期内实现征收后移的可能性较小。

3.3. 若征收环节后移则利于高端酒企,显失公平

高端白酒受征收后移影响程度较小,高端酒受益于渠道力及议价力较强。自 2001 年征收白酒从量税以来,白酒企业纷纷追求高端化,以此提高利润,降低征税带来 的影响。对于高端白酒企业,其具备较强的议价能力,且消费客户对于价格敏感程 度较低,因此消费税主要通过转移至流通环节使经销商或客户承担,可转移税负空 间大。因高端酒出厂价降低的可能性较低,从而间接性使得酒企利润增加。而反观 较低端的酒企,其议价能力与渠道力弱,无法通过提高流通环节价格维持收入,反 而会因终端价格提升而失去部分销量。因此征收环节后移会进一步利好高端酒及渠 道力较强的酒企,而使得部分低端酒企受到限制,进一步提升行业集中度,加剧行 业分化。

假设白酒消费税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白酒企业税收负担降低,而渠道 税收负担增加、利润减少。渠道的应对策略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倾向于销售渠 道利润丰厚的中高端产品,利于提升中高端白酒销量;(2)通过提价来弥补利润的 损失,但提价将导致销量受损,生产企业或将通过下调出厂价、补贴经销商及终端 等方式来稳定渠道利润、调整与渠道分利模式。整体来看,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将 加剧白酒行业分化,渠道力及议价力强的酒企有望受益,而大众酒和地方酒竞争将 加剧。 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有两个选择,一是后移至批发环节;二是后移至零售环节。 后移至不同环节的计税价格有显著差异。假设某白酒出厂价为 500 元,批发价为 700 元,零售价为 1000 元,扣除增值税部分,按照原来的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为 53.10 元,征税后移至批发环节则消费税提升至 74.34 元,提升至零售环节则消费税提升 至 106.19 元。(报告来源:未来智库)

4. 消费税改革复盘及展望

4.1. 消费税历次改革对白酒产量的影响

从 2001 年开征从量税之后,我国白酒产量经历了短期波动下滑。但自 2003 年投资 成为推动国内经

4.2. 消费税历次改革对酒企股价影响并不显著

从政策发布后短期时间段观察,五次改革中,前四次的政策发布对股价都没有明显 的负向影响,仅 2017 年政策发布次日白酒指数下降 1.8%。从长期看,消费税的改 革对于整体白酒指数并无显著影响,白酒指数呈现周期性波动向上的趋势。2006 年、 2009 年及 2017 年均呈现白酒指数大幅度上涨。由此可见,消费税改革的政策对白 酒股价影响较小,其关联度并不高。并且消费税在白酒行业发展的整体趋势中仅作 为短期扰动因素,并不改白酒行业分化成长的大趋势。

由于 1994 年仅有山西汾酒上市,因此仅研究该公司在 1994 年消费税政策公布后的 股价影响情况。政策公布后,山西汾酒股价持续原下降趋势,但在 8 月出现跃升, 年末恢复下降走势,全年股价下跌 43.9%。

4.3. 白酒消费税未来发展推演

4.3.1. 探讨可能落地方式

我国现行白酒消费税按从量+从价复合计税,计税方法为从量税率 0.5 元/500ml,从 价税: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售价的 60%计算计税价格,再按 20%的从价税率计算从价 税。按前文所述,若对白酒消费税作进一步调整,可能会有以下三种方式:

1)调整税率。从量税率维持 0.5 元/500ml 下调为 0.3 元/500ml,从价税计税价格由 出厂价 60%调整为 800 元以上按 70%计算,300-800 元按 50%计算,300 元以下按 40%计算; 2)按度数征收消费税。但鉴于我国白酒品种繁多、度数不一,且低端酒度数往往较 高,若按度数征收消费税将难以起到调节税基、优化税收结构及促进地方中小酒企 发展的作用,因此施行可能不大,故在此不做讨论; 3)消费税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由上述讨论我们认为短期推行该方案可能性不 大。但此方式能够堵塞避税漏洞,压缩白酒生产企业避税空间,企业无法通过设置 关联销售企业手段规避纳税义务,以此起到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同时也符合 主流发达国家经验。因此我们预判未来中长期仍有改革可能。

4.3.2. 从量从价税率分别调整

从量税率由 0.5 元/500ml 下调为 0.3 元/500ml,从价税计税价格由最终一级销售单 位售价的 60%调整为按出厂价计算。其中出厂价在 800 元以上的按 70%计算,300- 800 元的按 50%计算,300 元以下的按 40%计算。我们假设茅台酒、五粮液所有营 业收入均来自 300 元以上白酒,次高端的酒鬼酒、山西汾酒营收均来自 300-800 元 价格带白酒,中低端顺鑫农业及老白干酒营收全部来自 300 元以下白酒(顺鑫农业 营收取其酒类业务核算)。

按以上情形调整该部分增量税对净利润影响后,可以看到中低端酒及次高端酒均受 益于此改革方案,而高端酒净利润均出现下滑。贵州茅台净利润下降 4.95%/5.08%, 五粮液净利润下滑 8.89%/8.01%,山西汾酒净利润增长 31.31%/19.64%,酒鬼酒净利 润增长 11.16%/7.31%,老白干酒净利润增长 37.09%/48.73%,顺鑫农业净利润增长 19.18%/3.23%。

4.3.3. 征收环节后移至批零端

假设增值税税率维持13%不变,消费税从出厂环节征收(白酒销售公司至经销商段) 后移至批发环节征收(后移至零售环节同理)。批价按出厂价的 1.5 倍计算,若出厂 价为 1 元,则批价为 1.5 元,则消费税将多征收 0.053/元。假设消费者对价格极度敏感,则通过提升零售价来回补批发商利润对酒厂和经销商损失较大,我们认为在不 上调终端价格的情形下由经销商或厂家承担该部分增量消费税较为可能,在此情形 下可认为销售收入不变,我们在此基础上提出三种改革方案以供参考: 1) 方案一:消费税由厂家和经销商共同承担:我们认为厂商会通过回补部分增量 税款给批发商的形式熨平渠道收益波动,同时不上调终端价格。按回补比例按 20%/30%/40%/50%分别计算,即可认为厂家每缴纳 1 元消费税将多负担 20%/30%/40%/50%*0.053 元的增量消费税。 2) 方案二:消费税全部由厂家承担:由经销商代缴消费税,厂家最终承担消费税。 3) 方案三:消费税全部由经销商承担:经销商损失渠道利润,厂家不受影响。方 案三因不影响酒企利润表故在此不作讨论。

方案一及方案二情形下,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对厂商净利润和销售净利率均有不同 程度的负面影响,中低端白酒受影响程度最大,而高端酒几乎不受影响。中低端酒 净利润基数小从而对直接调整消费税数额的方式更加敏感。因此消费税征收环节后 移对中低端酒影响最大,不利于调整合理的税负结构,无法达到促进地产酒发展的 目的,不利于扩大地方税基。但鉴于发达国家征收环节后移及我国烟草行业已率先 实现征收环节后移的经验,我们仍对此方式持保留态度。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精选报告来源:【未来智库】。未来智库 - 官方网站

【第15篇】白酒消费税重点税源

周末市场传言,白酒可能会加征消费税。周一白酒类板块大跌,投资者都害怕提高消费税会影响到白酒的业绩。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从消费税的概念看,对白酒企业影响很小,尤其是高端白酒就更没影响了,因为高端白酒有提价权,产品供不应求,市场定位为高消费能力人群。

所以这种大跌根本原因就是杀估值,目前茅台和五粮液的估值都有些贵。茅台深厚的品牌文化,供不应求、生产工艺和配料的独特性、最高端的社交属性,使产量和价格长期增长,确保了利润增速的稳定性。这样来看,茅台如果能到20-25倍市盈率区间,估值就比较合理了。

作为投资者应该专注于所投资的公司的基本面,股价是人性的体现,价格波动对真正的投资者只有一个重要意义:大跌时给投资者买入机会,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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