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率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日本消费税税率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于上班族来说,每天都会面临一个重大的问题:今天午饭吃什么?而如今,可能就要问:今天是在外面吃还是在家里吃?
一到10月,日本的上班族中会出现大批的“便当党”或者“外卖党”了,究竟是为什么呢?
因为在今年的10月1日起
日本的消费税将从8%上调至10%
no.1 吃饭方式不同,税率不同
消费税率从现在的8%上调至10%,同时也引进减轻税率的制度,这是目前日本政府对于税收方面的一项政策。那么这种政策上的变动会对每位居住在日本,或者即将赴日的人带来什么福利或者是压力呢?
简单回顾一下日本消费税变革历史:日本消费税于1989年诞生,曾经历过三次较大的变动:1989年的3%涨到1997年的5%,到了2023年,又上调至8%,时隔五年终于又迎来了一次上调:政府明确了将消费税再次上调至10%。
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考虑到低收入人群,又设置了一个“消費税の軽減税率制度”(即消费税率减轻制度),目的是不给低收入国民在生活上增加太多负担。
简单的来说,就是2023年10月以后,在店内饮食需要交税10%,要是点外卖或外带,只需按照现行的8%税率来付就行了,这就是轻减税率。不过这项原本看上去是便民的举措却也引来了不少争议。比方说如果是在便利店买完直接吃,是付8%的税还是10%的?
市场上销售的便当是“除酒类、在外就餐以外的饮食用品”,税率依旧保持8%。于是可想而知,便当族可能会增加。问题是吃便当的地方究竟该如何选择?并不是所有能吃便当的地方都按8% 的税率来收费的哦~视情况被定为“在外就餐”的话,则不适用于减轻税率的制度。
据官方解释,在外就餐是指“供餐”。具体来说,就是由提供餐饮的企业单位将餐桌、椅子等餐饮设备放置在某处,提供可享用餐饮品的服务。但其实这种解释也很含糊其辞,到底什么情况下是“在外就餐”呢?界线非常模糊。
举个例子,在街边店铺买的烤串、寿司、章鱼小丸子,如果是买回家、或者打包回公司或者去公园等地方吃的话,消费税率肯定毫无疑问是8%。但是,如果店铺自行准备了简易的餐桌和椅子,你坐在那儿吃的话,可能就会满足“供餐”的方式,那么你买的这份食品的消费税就将变成10%。
还有一种容易出现分歧的地方,大家都知道,在乘列车的时候,列车官方也会在三餐时刻推着小车出来兜售便当,此时计算税率的情况就又不一样了。
你在观光列车等的专用餐车车厢上用餐的话,肯定是满足“供餐”方式,那么税率是10%。但你要是去列车上买便当,然后带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吃,这个时候税率就为8%了。因为车内销售的便当仅被认为是“饮食品的买卖与所有权发生转让”,不作为在外就餐处理。
no.2奢侈品、旅游消费价格上涨已是定局
从旅游方面来看,旅游消费上涨也肯定在所难免。日本国税局明确表示,对于在东京迪士尼、大阪环球影城等这些热门景区内的餐饮消费,只要消费者坐在园区内的餐厅用餐,即按“供餐”的标准对食品收取10%的消费税。
和上面举的例子一样如果对打包带走的食物,那么只收取8%的消费税。同样这种“供餐”与“外卖”的税率差异适用于在日本的所有连锁快餐企业,包括日本本土的餐饮以及国际餐饮。
此外,新细则还规定,对于便利店这类店内自带休息区的商店,并且店家表明了“休息区内禁止饮食”,那么如果在店内吃就是8%消费税率。如果店内可以直接饮食,在店内吃就是10%的消费税。
从普通生活用品购物方面来看,由于从2023年5月1日起,日本观光厅将消耗品和一般商品的免税额下调至5000日元(约合人民币330元)后,只要外国游客购满指定限额,即可享受免税优惠,总体来说不受消费税上调影响。
但是如果购买奢侈品的话,可能略有影响,举点生动的例子你就有感觉了,假设买了一瓶230ml的sk2神仙水,原价22000日元,以前只需要付费23760日元,10月1日以后就要花费24200日元,一下子上涨了440日元(约合人民币30元),其实想来也就一顿午餐的钱。如果是一块百万日元的名表就要多付约2万日元,这样一来也就千把块人民币,对于能买得起奢侈品的人来说,这点钱也不算点什么。
对于留学生而言,此次税率上调影响也很大,因为学费基本上也同时上调2%。这之前有过先例,在以往消费税从5%涨到8%时,多数大学的学费都随之上调了。然后再加上日常必要开销的水电费、煤气费等,这些的2%也是直接被追加的,肯定逃不掉。就算去那种常见的“百元店”,每样商品价格是110日元了,比现在108日元多出2日元来。这2日元单看不多,但是累积下来也是一笔可观的数目。
对海淘客的影响也很大,据统计,在每年从日本海淘的商品中,绝大部分是化妆品、药品、电器等,这部分商品是不会享受任何优惠的,因此2%妥妥肯定逃不掉,这样成本一涨,进关之后的进口税肯定也会水涨船高,所以最近一段时间内一定是海淘客们最疯狂的时刻,当然肯定也会引发店家的限购措施,所以大家如果要海淘的话,可要抓紧时间了哦。
no.3海外资产配置保持平稳or大波动?
对于购房的投资者来说,影响会有一点,但总体来说依旧保持平稳不会有太大波动。有计划在日本置产的投资者如果想减少消费税支出,购买中古屋就需在今年10月1日前交屋,才能适用旧有8%消费税税率,不然超过时限就得按照10%来交税。有很多投资者可能会认为,这样一来不就白白多交2%的钱了吗?
其实不然
首先,在日本的房产交易中,房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土地价格,另一部分是建筑物的价格。而土地部分的价格不算在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内,因此实际算来,就算消费税上涨2%,对于房价整体的提升却不到1%,因此在购买房产方面确实影响不大。
其次,海外投资者如果在日本买房是为了运营民宿和用作出租,消费税的上涨会引起租房市场的水平跟着一起上涨,而房租的上涨部分是肯定超过房价的涨幅,所以从这点来看,房租收益很有可能会因为增税政策的出台而使投资者的收益得到稳定增长。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已经临近新政策正式施行,所以对那些仍在犹豫的购房者来说,肯定是在消费税正式上调前签订买卖合同才能享受8%的税率。刚才说了取得建筑物时会交消费税,因此预计在增税前,购房的投资者必定会增加,越临近期限竞争则就越激烈。
另外,消费税的费用取决于房屋的总价,购买公寓的购房者可能由于其总价不是太高而感受不到这2%的差异,但是如果您选择了一户建或者是整栋这类中总价比较高的房屋,那么这2%的税率差异可能就会产生数十万甚至百万日元的巨大差额了。不过其实换算成人民币也就几万块,相比于持有阶段的房价涨幅和房租收益而言根本算不了什么,因此对整体收益率的影响并不大。
今天开始更新消费税相关篇章,一起来看看吧!
一、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
共15个税目,本篇介绍前6个税目
1、烟
2、酒
3、高档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消费税的税率
【提示】税率总结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3)复合计税:只适用于白酒、卷烟。
消费税税率一般适用
(一)烟
(二)酒
【提示1】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提示2】啤酒消费税按出厂价格(含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不包括塑料周转箱押金。
(三)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金、银、铂金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零售环节纳税5%
2.其他:生产环节纳税10%
总结税率:
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从价计征:其他
消费税税率适用的特殊规定
经营形式1: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计税原则: 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
经营形式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消费税计税原则:从高计税(分别核算也从高适用税率)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消费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3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第十七条 消费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及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 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选择烟、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费品开征消费税。2008年11月,根据消费税历次政策调整和改革情况,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至2023年,累计征收国内消费税105,176亿元,其中2023年征收10,632亿元。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从2023年启动了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消费税相关改革要求已经落实,立法条件成熟。
制定消费税法,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 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延续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稳定。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23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也基本平稳,因此,《征求意见稿》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二)将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在法律草案中。为了充分体现改革成果,结合现行政策和征管实践,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将《条例》上升为法律。主要根据征收环节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述;结合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目税率表。
(三)根据消费税调控特点,授权国务院调整税率。消费税是调节税种,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进行相机调整。因此,《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对消费税税率的授权条款。
(四)根据消费税改革需要,在消费税法中设置衔接性条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后移消费税部分消费品征收环节等消费税改革工作一直在推进中。考虑到这些工作在消费税立法后仍将持续,需要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又增加了批发、零售,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并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第三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和税率。《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做法,采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方式确定消费税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率,明确了国务院调整税率的授权条款。(第二条)
(三)关于应纳税额计算。《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避免专业名词产生歧义,《条例》中“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调整表述为“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第四条)
(四)关于计税价格。《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规定。(第五条)
参照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即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计税价格的规定,并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保持前后概念统一,将《条例》中“自产自用”和“生产”的表述调整为“自用”和“销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关于抵扣政策。《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同时按照现行政策,对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十项抵扣政策进行明确,涉及卷烟、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对于抵扣凭证管理也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关于税收减免。结合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的政策。同时,根据消费税政策调控的特点和税收政策实践,明确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七)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进行了细化规定,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补充和完善了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自用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第十六条)
(八)关于税收征管。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中补充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明显偏低时的核定权限,增加海关作为核定部门,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第十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消费税征收主体的表述,同时明确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税共治条款,明确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消费税管理活动,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利于维护健康公平的消费税法制环境,也有利于后续消费税改革的顺利实施。与增值税法草案保持基本一致。(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消费税改革试点。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表述,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即“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
一、烟
1.卷烟
(1)工业
①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56% 30元/万支
②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6% 30元/万支
(2)商业批发 11% 50元/万支
2.雪茄烟 36% —— 支
3.烟丝 30% —— 千克
4.电子烟
(1)工业 36% ——盒
(2)商业批发 11% ——盒
其他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
消费税是对特殊的消费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税费。小编整理了消费税15个税目对应的税率表,今天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烟
其中,雪茄烟和烟丝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
需要注意甲类、乙类卷烟的分类标准和税率换算,具体如下:
二、酒
其中,白酒和啤酒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三、高档化妆品
税率为15%,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五、鞭炮焰火
税率为15%,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七、摩托车
八、小汽车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税率为10%,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高档手表
税率为20%,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高档的标准为:销售价格≥10000元/只(不含增值税)。
十一、游艇
税率为10%,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艇身长度在8-90米之间(包含8米和90米),是指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税率为5%,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竹制一次性筷子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十三、实木地板
税率为5%,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也包括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
税率为4%,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铅蓄电池和其他电池。
十五、涂料
税率为4%,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
以上就是消费税15个税目的税率表和需要注意的要点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
听说,听说……税务师延期了,那么紧张备考税务师的小伙伴,又多了一些空闲时间可以来加强巩固一下基础知识了。
前面小编整理过了一版增值税税率表,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头条小伙伴们。今天又又又来整理一版最近的消费税税率表,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打开手机的时候,只用短短的几分钟,来加强一下记忆啦!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高档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小编在这里一一为大家整理出来了一份完整的税率表,正在头疼苦恼的小伙伴,可以利用好自己的碎片时间,随时打开来看一看,这样每天进步一点点哟!这里分享给大家,欢迎大家点赞收藏呀!
下一期,小编准备整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欢迎大家关注哟~~
最新消费税税率表
导读:消费税是特定的某些商品需要缴纳的,至于说是哪些,像我们生活中的烟,化妆品,手表等等,其中一次性筷子也是需要缴纳消费税的,那么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率是多少呢?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欢迎阅读!
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率是多少?
增值税税率16%,消费税税率5%。
一、一次性的木制筷子需要交消费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规定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四、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消费税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
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好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2023年版)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3)批发环节 5%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1.40元/升 (2)无铅汽油 1.00元/升 2.柴油 0.80元/升 3.航空煤油 0.80元/升 4.石脑油 1.00元/升 5.溶剂油 1.00元/升 6.润滑油 1.00元/升 7.燃料油 0.8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率是多少?上文小编介绍了这个内容是多少,这个是5%的税率,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相信不需要小编说大家也知道是怎么计算的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建税的概念和特点
⑴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⑵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二、城建税的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两税”的其他地区
(二)纳税人
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三)税率:7%、5%、1%三档
1.一般规定
⑴市区 7%
⑵县城、镇 5%
⑶不在市、县城、镇 1%
⑷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 1%
⑸中国铁路总公司 5%
2.特殊规定
(1)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外其他镇的,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
(3)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预缴地城建税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两税”的,按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率计算代收、代扣城建税;
(5)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按纳税人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四)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特殊规定
①经税务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免抵要交)
②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2023年新增)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计税依据中扣除
(五)减免税
⑴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⑵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不退)
⑶由于“两税”减免而发生的退税
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⑷“两税”补罚
城建税也要补罚
⑸“两税”的滞纳金和罚款
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⑹“两税”减免
城建税也减免
⑺“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
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⑻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免城建税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七)征收管理
1.同“两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两税”的,同时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3.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
一、概念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三、计算
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3%
四、减免规定——同城建税
第三节 烟叶税法
概述
烟叶税是对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行为、以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为征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体现国家对烟草实行“寓禁于征”政策
纳税人
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无个人)
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税率
比例税率,20%
计税依据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2023年调整)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
纳税地点
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申报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2023年调整)
1.计算公式
计税公式及税率形式
计税公式
从价计征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从量计征
(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单位税率
复合计征
(比例和定额税率并用)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适用项目
计税形式
适用项目
从价计征
除了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应税项目
从量计征
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
3.特殊细节归纳
(1)从量征税的仅3类:黄酒、啤酒和成品油;
(2)复合征税的仅2类:卷烟和白酒;
(3)批发环节征税的仅1类:卷烟;
(4)零售环节征税的仅2类:金银铂钻饰品和超豪华小汽车。
2022最新完整版消费税思维导图,附最新消费税税率,财务别错过
消费税涉及的内容还是比较多的,涉及的税目种类比较多,很多财务人员在工作中是很难区分清楚的。不光是财务人员,作为消费者我们自己也要弄清楚。下面就是清晰全面的消费税思维导图,一起看看吧。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消费费的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价格
2.1烟的税率和计税价格
2.2酒的税率和计税价格
2.3高档化妆品的计税价格
2.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计税价格
2.5鞭炮烟火的计税价格
2.6成品油的计税价格
2.7摩托车的计税价格
2.8摩托车的计税价格
2.9高尔夫的计税价格
2.10高档手表的计税价格
2.11游艇的计税价格
2.12木制一次性筷子的计税价格
2.13实木地板的计税价格
2.14电池的计税价格
2.15涂料的计税价格
2.16兼营
2.17包装物的计税价格
三、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四、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五、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六、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七、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八、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九、消费税纳税地点
十、消费税税收优惠
十一、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来源:思维导图学税法
好了,以上就是消费税的全部内容了,这下大家对消费税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了吧!
近日,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对706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涉及多项涂料及涂料上下游商品品类。
慧聪涂料网记者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为积极扩大进口,削减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国将对700余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包括新增对杂粕和部分药品生产原料实施零关税。
《2023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起对706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取消14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同时缩小1项进口暂定税率适用范围。
其中,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中显示:“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光导纤维用涂料(主要成分为聚胺酯丙烯酸酯类化合物)、光导纤维用涂料(主要成分为聚胺酯丙烯酸酯类化合物)、光导纤维用涂料”最惠国税率为10%,2023年暂定税率为6%。
该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应在该税号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为适应出口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促进能源资源产业的结构调整、提质增效,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化肥、磷灰石、铁矿砂、矿渣、煤焦油、木浆等94项商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
为支持“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区建设,加快推进我国与相关国家的经济贸易合作,营造有利于经济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外部条件,2023年我国对原产于23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
《2023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表示,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除此前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协定税率降税方案继续实施外,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国家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协议》实施之日起,除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外,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
其中,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对“聚酯油漆及清漆,溶于非水介质的;分散或溶于非水介质的丙烯酸聚合物油漆及清漆;分散或溶于非水介质的乙烯聚合物油漆及清漆;分散或溶于非水介质的聚胺酯类油漆及清漆;分散或溶于非水介质其他油漆、清漆溶液;丙烯酸或乙烯聚合物油漆及清漆,溶于水介质;以环氧树脂为基本成分的溶于水介质其他聚合物油漆及清漆;以氟树脂为基本成分的溶于水介质其他聚合物油漆及清漆;溶于水介质其他聚合物油漆及清漆;其他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颜料”等商品的税率进行规定,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等多个国家的多种涂料协定税率为零。
2023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298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四步降税,同时对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暂定税率作相应调整。
上述调整有利于发挥好关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职能,有利于统筹协调国内相关产业均衡发展,有利于推动开放合作,共享发展成果,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稳定增长。
《2023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中,涉及多项涂料及涂料上下游产品,也将对涂料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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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lisms.mof.gov.cn);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消费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第十七条 消费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及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选择烟、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费品开征消费税。2008年11月,根据消费税历次政策调整和改革情况,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至2023年,累计征收国内消费税105,176亿元,其中2023年征收10,632亿元。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从2023年启动了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消费税相关改革要求已经落实,立法条件成熟。
制定消费税法,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延续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稳定。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23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也基本平稳,因此,《征求意见稿》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二)将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在法律草案中。为了充分体现改革成果,结合现行政策和征管实践,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将《条例》上升为法律。主要根据征收环节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述;结合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目税率表。
(三)根据消费税调控特点,授权国务院调整税率。消费税是调节税种,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进行相机调整。因此,《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对消费税税率的授权条款。
(四)根据消费税改革需要,在消费税法中设置衔接性条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后移消费税部分消费品征收环节等消费税改革工作一直在推进中。考虑到这些工作在消费税立法后仍将持续,需要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又增加了批发、零售,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并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第三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和税率。《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做法,采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方式确定消费税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率,明确了国务院调整税率的授权条款。(第二条)
(三)关于应纳税额计算。《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避免专业名词产生歧义,《条例》中“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调整表述为“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第四条)
(四)关于计税价格。《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规定。(第五条)
参照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即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计税价格的规定,并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保持前后概念统一,将《条例》中“自产自用”和“生产”的表述调整为“自用”和“销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关于抵扣政策。《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同时按照现行政策,对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十项抵扣政策进行明确,涉及卷烟、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对于抵扣凭证管理也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关于税收减免。结合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的政策。同时,根据消费税政策调控的特点和税收政策实践,明确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七)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进行了细化规定,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补充和完善了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自用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第十六条)
(八)关于税收征管。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中补充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明显偏低时的核定权限,增加海关作为核定部门,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第十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消费税征收主体的表述,同时明确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税共治条款,明确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消费税管理活动,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利于维护健康公平的消费税法制环境,也有利于后续消费税改革的顺利实施。与增值税法草案保持基本一致。(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消费税改革试点。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表述,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即“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原创:中国海关律师网
化妆品,已经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日常用品。从2023年起,国家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全关通信息网给大家收集整理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并结合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跨境电子商务渠道进口化妆品的征税、监管规定进行举例说明。
一、征收范围“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具体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自2023年10月1日起,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5号明确了海关监管和征税的具体要求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渠道进口的化妆品,征税和监管要点
(一)2023年1月1日起,个人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增加为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增加为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不再适用跨境电商政策,应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
(三)举例:1.一套价值3000元的化妆品,以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关税为0,按11.2%的增值税率和10.5%消费税率征税。
2.超过5000元的单件化妆品但不超过该个人年度累计交易限值的,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但是全额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且扣减相应个人年度跨境电商零售交易总额。
3.超过个人年度累计交易限值的,按照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附:
一、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税委会﹝2016﹞2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5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二、调整的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对于一般性企业来说,其运营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随着2023年5月1日多项新政策的颁布,整个政策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下面,我们就企业四大税种的最新税率、计算方法和最新优惠政策(重点)给大家做一个梳理,以支持到广大财税人的日常工作。本文主要梳理消费税。
最新税率、征收率和扣除率表
计算方法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
行为
纳税环节
计税依据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出厂
出厂销售环节
从价定率:销售额
在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复合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不涉及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从量定额:移送数量
复合计税:同类产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数量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从价定率)
第二种情况,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
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要看作受托方销售自制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受托方。
【重点归纳】委托加工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关系见下表: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收加工费和代垫辅料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①购买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③委托加工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
①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个体户的除外)
②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①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税款
②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新增)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2.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3.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委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交: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一)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二)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允许扣税的项目
对扣税规则的理解:
1.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可用排他的方法记忆允许抵扣的项目。
2.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3.需自行计算抵扣。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4.一般是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5.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2003年5月1日起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6.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买价是指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关于珠宝首饰抵扣消费税与不得抵扣消费税的案例:
某首饰厂外购1000颗经过其他首饰厂加工的珊瑚珠之后的业务如下: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1.可抵税的项目有11项,与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范围相同。
2.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最新优惠政策(主要是2023年以来一些重大的政策变化)
2023年
从2023年4月1日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从4月份申报期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2023年
序号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减免性质代码
1
横琴、平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1号
02039901
2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
02061003
3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
02061004
4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118号
02064001
5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3〕105号
02064003
6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2102901
7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2102902
8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2102903
9
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2102904
10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2102905
11
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2102906
12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98号
02125204
13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7号
02125205
14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
02125207
15
其他
其他
02129999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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