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征期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印花税征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政策】:《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止代征代缴印花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17号)
【关键点】:停止代征代缴印花税
一、新增印花税内容
新增自行申报印花税税目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止代征代缴印花税业务的公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税务部门关于印花税征缴业务的调整,将于2023年8月25日起停止代征代缴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花税业务,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23年8月24日(含)之前的印花税,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自2023年8月25日起,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专利印花税纳税时间
专利证书上的“授权公告日”与企业实际取得专利证书时间不一致,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即专利印花税纳税时间按实际拿到专利证书的时间贴花。(依据: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回复意见)
小编提示:税务局不会主动通知专利权人缴纳税费,但被税务局查到未缴纳则需补缴税款及对应滞纳金。
专利印花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涉及两家公司,即有第一专利权人和第二专利权人,若正本证书只有一份,由领受人缴纳。以副本或者手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规定,应另贴印花。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文件依据:厦门12366意见回复)
专利印花税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专利印花税申报方式
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23年8月24日(含)之前的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各种专利证书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时统一代征印花税。 在2023年8月25日后,可登入【xx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印花税申报】进行自行申报。
二、日常涉及到的印花税类目
三、印花税税收优惠
四、逾期缴纳或者不缴纳印花税影响
超出应税日期未交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未按时申报缴纳税款还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及企业征信等。所以即使是小小税种,也切莫因漏报而发生偷漏税重大后果。
五、常见印花税问答
问题1:企业更换营业执照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13号)
问题2:印花税合同应纳税额依据?
解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问题3:我公司2023年成立,认缴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但截至目前注册资本金一直未进行实缴,现要进行公司注销,请问我公司关于注册资本金的印花税是按1000万计算进行缴纳还是无需缴纳?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纳税人应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
问题4: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可以纳税人自行申请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注:以上问答来自12366平台
专利证书缴纳印花税方式可能各地有所区别,纳税人需咨询当地税局口径,以免漏缴相关税款。本期新政解读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啦!
国庆假期已经结束,又到了第三季度预缴的时候了,这些优惠政策及申报纳税方式的改变,小伙伴们务必要引起关注:
1、定了!10月征期延长!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2、印花税取消按月申报,首个征期来了!
3、恭喜了!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4、国家明确!这些企业免征残保金!
5、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6、两项新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1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开始执行!
7、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预缴申报了!
01
定了!10月征期延长!
税务局刚刚通知!
税局明确: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5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一、征期1-25日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按季)、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季)、烟叶税(按月)、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期1-31日
房产税(从价计征,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车船税(按年)、广州市税务局所管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按季预征、印花税按季申报
02
印花税取消按月申报!
首个征期来了!
按照新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不再有按月的计征方式啦!
现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系统自动统一调整按季申报,营业账簿将自动转换为按年申报,无需另行申请。
调整为按季申报后,纳税人第一次按季申报所属期是7-9月,申报期是2023年10月。
印花税按次申报不需要做税种认定,直接登录申报即可。
大家可以登录进电子税务局自行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路径为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
具体申报操作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搜索“财产和行为税”,点击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就可以看到“印花税”申报选项啦。
若纳税人没有进行印花税核定,就需要“按次申报”了,但是“按次申报”可能会遗漏忘记申报,那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纳税人可以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期限变更,将“按次申报”调整为“按季申报”。当然啦,各地税务机关要求可能存在一定差别,具体需要小伙伴们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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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恭喜了!
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划重点!!
1、小微企业2023年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顺延至2023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2、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此处小微企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如下表所示。
3、全额返还≠不缴纳
小微企业享受2023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依据2023年认定数据。
4、申请流程:
备齐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一般来说,申请材料包括:
(1)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报表
(2) 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上一年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
(4) 上一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5) 最近一次申报工会经费银行回单复印件
注意: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可能不一致,具体事宜应当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但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
04
国家明确!
这些企业免征残保金!
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明确:
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注:即使符合减免条件,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应进行申报(当地不需要申报的除外)。
此外,国家和各地政府也出台了优惠政策,政策如下:
1、实行分档征收
2、申请缓缴、减缴、免缴的情形
3. 密切关注本地优惠政策
在国家优惠政策以外,部分地区还实行了地方性优惠政策,比如常州市税局公布:
05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继续缓缴!
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2023年第17号公告,宣布自2023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注意!!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3年10月和2023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3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具体延长申报图示:
(1)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
(2)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
06
又能省钱了!
两项新政策开始实施!
2023年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和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两项新规: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07
10月份预缴申报可享受
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2、政策要点
3、申报要求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依据前三季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此外,还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4、注意事项
(1)请关注税务登记的行业,对行业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实际主营业务是否为负面清单行业进行确认。如税务登记的行业登记信息有误,请及时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行业后,再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行业。
(2)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应当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企业研发活动的界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3)企业应及时整理研发过程记录留存备查,作为研发活动真实开展、符合研发活动界定条件以及实际开展研发期间的佐证资料。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印花税首季征期来了!这些问题请关注
厦门税务2022-10-09 22:00发表于福建
2023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施行,
印花税按月征收改为按季征收,
10月即将迎来印花税首个季度征期,
这些问题你可能需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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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取消按月申报,印花税按季怎么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通告》相关规定,印花税法正式实施后,纳税人按期申报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只需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只需按年申报缴纳,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具体申报路径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按期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纳税期限选择按季申报,税款所属期起止期限为2022-07-01至2022-09-30,选择印花税,如未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可直接点击提示界面进行税源采集,或者点击右上角【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印花税税源采集。
采集信息保存完成后系统自动跳转至申报界面。也可以通过【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选择已采集的税源信息进行申报。
02
企业合同量较大,是否有简易方法录入税源?
答:若合同数量较多,可在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税源采集界面【下载模板】批量导入合同信息。注意需要将已认定按期申报的税目全部通过导入模板一次性录入,如导入时显示部分税目未录入,请关闭页面,重新修改模板中数据,税目补充完成后再重新导入,以免数据重复或有误。
03
办理按期申报印花税,为什么税源采集时只能采集买卖合同,别的税目增加不了?
答:印花税按期申报认定具体到税目,所以在按期采集税源时,未做认定的税目无法在申报期限类型按期申报中选择,只能增加按次申报。如果想要在按期申报中增加税目,需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进行相关税目认定。
04
认定按期申报,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进行印花税申报?
答:认定按季、按年申报印花税的企业,若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也应进行印花税零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认定按期申报的企业,如发生应税行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次申报印花税,未发生应税行为的无需申报印花税。
05
应税凭证书立时未明确金额,需要申报印花税吗?
答: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个栗子:甲企业(一般纳税人,非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9月26日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约定按照实际交付时市场价格结算,2023年10月17日结算钢材价格100,000元。那么甲企业应分别在合同书立时和实际结算的下一申报期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申报,即2023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时,计税金额填0,当期应缴纳印花税0元。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时填写实际结算日期10月17日和实际结算金额100,000元,计税金额自动带出100,000元,当期应缴纳印花税30元。
10月申报期税源采集如下:
2023年1月申报期税源采集如下:
注意【应税凭证编号】和【应税凭证名称】在书立时和实际结算时应保持一致。
06
应税凭证如果列明是含税价,那么是否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如果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明确列明增值税税额,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含列明的增值税。如果只是列明含税或者税率等,则仍以合同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进行申报,而不是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07
没有书立买卖合同,但有销售订单的单据,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08
如果应税凭证涉及多个当事人,怎么征收印花税?
答: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应税凭证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09
应税凭证签订后未履行,可以办理退税吗?
答: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财产和行为税处、同安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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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如流,春天很快就走过了三月,小编贴心的为您送上2023年4月征期日历,请您合理安排时间,并注意月底重点事项!
4月1日-15日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征期内5至7日为节假日,顺延至15日
4月3日-11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4月1日-15日彩票公益金代收、彩票业务费代收
4月1日-18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代收
征期内5至7日为节假日,顺延至18日
申报后三日内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印花税取消按月申报后,首个大征期来了!还不知道怎么操作?保姆级教程及申报注意事项来了!赶快收藏学习吧!
01
印花税取消按月申报
首个大征期来了!
新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按照新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不再有按月的计征方式啦!并且,不需要重新进行税种认定!
大家可以登录进电子税务局自行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路径为【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如果没有自动变更为按季申报,则可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调整为按季申报后,纳税人第一次按季申报所属期是7-9月,首个申报期是2023年10月1日至25日。
02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最全填写指南
我们先看一下最新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税务自检查询——【查税宝app】
填表说明(节选):
1.应税凭证税务编号:纳税人不需填写。
2.应税凭证名称: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
3.申报期限类型: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申报期限类型,填写按期申报或者按次申报。
4.税目:必填。可填写项目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
5.子目:填写对应税目的征收子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应的子目必填,其他应税合同税目对应子目选填,其中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不需要填写子目。
6.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必填。申报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的,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7.计税金额:必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填写应税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8.税率:必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填写税目对应的适用税率。
9.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看完这些填报说明,大家可能更懵了。其实,有很多必填项会根据纳税人的情况,电子税务局自动带出,尤其是纳税人已经进行了税种认定的情况。比如:税率,会根据税目及子目自动带出;减免优惠,会根据纳税人的性质及其他信息自动给出等。
下面,我们再来一个案例帮助大家理解一下:
某公司当年三季度一共书立买卖合同3份,合同金额分别为100万,150万,50万(均不含税),书立产权转移数据1份,合同所列金额500万(含税),属于商标专用权转让。则该纳税人在当年10月份进行申报印花税时,《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填写如下:
因此,该纳税人第三季度总共需要缴纳印花税(100+150+50+500)×0.3‰=2.4万元。
如果说该纳税人第三季度总共书立买卖合同100份,是不是需要把每一项都逐一填写呢?答案是否定的!对于量大重复类的合同,可以在“应税凭证数量”中填写实际数量,并在“计税金额”中写合同总额进行申报。
当然,这里的合同总额是需要纳税人做“登记簿”的,这里的登记簿其实可以直接参考印花税税源采集的“批量导入模板”。
同时,我们注意到,这里的“计税金额”是合同所载金额,也就是说,不管合同书立的金额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申报印花税的计税基础都是合同上记载的金额。
03
新税法下如何申报?
最详细申报流程奉上!
一、印花税申报入口
1、如果纳税人对印花税进行了税种认定,则在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待办】,点击“确认”即可进入印花税申报界面。
2、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税种认定,那也不能忘记申报印花税哦。具体操作为:【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税费申报】→【印花税】,点击“填写”即可进入申报界面。
当然啦,嫌麻烦的小伙伴也可以直接在【首页】搜索“财产和行为税”就能找到印花税申报入口啦!
二、税源采集
1、我们在进行税源采集之前,请一定要将纳税期限选择“按季申报”(如果纳税人按次申报的,则需要选择“按次申报”)
2、其次,我们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入“税源采集”界面。
3、由于我们采集的是2023年7月1日以后的税源信息,所以这里我们选择【新增税源】。(2023年7月1日以前的选择【新增税源(旧)】)
4、如果纳税人进行过税种认定,则我们在税源采集时,只需要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和“计税金额”这两项内容。当然了,如果需要申报的内容较多,则可以采用“导入模板”的功能进行批量导入。
ps:纳税期限一定要选择“按季”!!!
如果纳税人没有提前进行税种认定,或进行“按次申报”的,则需要点击“增加”来自行增加税源明细。即“应税凭证名称”、“税目”、“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和“计税金额”等6项内容需自行填写。
5、全部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点击【是】,立即进行印花税申报。
(更详细的税源采集填写明细见第03部分内容)
三、纳税申报
进入到《财产和行为纳税申报表》界面后,可以看到,如果是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在“减免税额”一栏中,会自动计算减免的税额。
信息确认无误之后,就可以点击【申报】进行纳税啦!
当然,各地电子税务局操作界面可能有所不同,但基本的操作步骤类似。
提醒!!!
对于“按次申报”的纳税人来说,“按次申报”可能会遗漏忘记申报,因此,纳税人可以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期限变更,将“按次申报”调整为“按季申报”。当然啦,各地税务机关要求可能存在一定差别,具体需要小伙伴们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哦!
04
权威!税务总局关于
印花税常见问题答疑汇总
一、应税凭证如果列明是含税价,那么是否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如果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明确列明增值税税额,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含列明的增值税。如果只是列明含税或者税率等,则仍以合同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进行申报,而不是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二、认定按期申报,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进行印花税申报?
答:认定按季、按年申报印花税的企业,若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也应进行印花税零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认定按期申报的企业,如发生应税行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次申报印花税,未发生应税行为的无需申报印花税。
三、我公司签订应税合同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如何确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答: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四、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未列明货款金额,并和对方企业约定实际结算时再确定金额,请问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答: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并配备操作人员的合同按什么税目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包括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因此,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六、如果应税凭证涉及多个当事人,怎么征收印花税?
答: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应税凭证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七、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八、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筹学堂整理发布
转眼就到金秋十月
国庆节小长假即将来临
一直勤勤恳恳的财务小伙伴们
终于可以好好放松一下了
为了防止大家节后上班犯'节后综合症'
而忘记申报
提前给大家送上征期哟~
01日-19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征期内1至7日为节假日,申报日期顺延)
01日-20日
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01日-24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核定征收印花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
(征期内1至7日为节假日,申报日期顺延)
01日-24日
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征期内1至7日为节假日,申报日期顺延)
01日-31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2023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施行,10月纳税申报期,按季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迎来印花税法实施后首期申报。这些问题您可能需要关注!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1、认定按季申报,当期没有书立应税凭证,是否需要进行印花税申报?
答:需要!认定按季申报印花税的企业,若当期没有书立应税凭证,也应进行印花税零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认定按期申报的企业,如书立应税凭证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次申报印花税,未书立应税凭证的无需申报印花税。
2、办理按期申报印花税,为什么税源采集时只能采集一个税目,别的税目增加不了?
答:印花税按期申报认定具体到税目,所以在按期采集税源时,未做认定的税目无法在申报期限类型按期申报中选择,这个时候可以选择按次申报。如果想要在按期申报中增加税目,需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进行相关税目认定。
3、应税凭证书立时未明确金额,需要申报印花税吗?
答:需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说明】
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3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3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丙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0元×0.3‰=0元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0元×0.3‰=300元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3000000元×0.3‰=900元
4、应税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可以办理退税吗?
答:不能!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5、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吗?
答:可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举例说明】
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乙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万元×1‰=100万元
6、如果应税凭证涉及多个当事人,怎么征收印花税?
答: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应税凭证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7、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办理方式,与现行规定一致,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保障纳税人及时享受印花税政策红利。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明确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01
定了,9月征期延长!
税务局刚刚通知!
税务局明确: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一、征期:1日-20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印花税、水资源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代收
二、征期:1日-30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三、税控盘版、税务ukey版以及金税盘版抄报方法
每月要先打开开票软件,再申报增值税,否则会导致清卡失败!
● 抄报税流程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 税务ukey抄报税操作
1)上报汇总
开票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
若未抄报成功,可手工抄报。点击:【数据管理】-【数据管理首页】-【汇总上传】
【上报汇总】
2)电子税务局报税
登录到各地的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
3)反写监控
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
4)验证:核实开票截止时间、数据报送起始日期/终止日期是否跳至下月,开票截止时间为10月,数据报送起止时间为9月。
● 金税盘(航信)抄报税操作
1)上报汇总
开票软件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一般在征期范围内初次进入开票系统,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
如果系统提示“汇总报送已成功!”点击“确认”,说明抄税成功,如下图所示:
如未提示“汇总报送已成功!”,需点击【汇总处理】-【汇总上传】进行抄税。
抄税成功后退出开票软件会提示“系统检测到金税设备中有报税资料,请您及时进行报税”,直接点“确认”即可。
2)电子税务局报税
登录到各地的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
3)远程清卡
需在征期范围内操作,一般为15号之前。登录开票软件,系统自动提示“金税设备已经完成清卡操作”。
如未提示“金税设备已经完成清卡操作”界面,需点击【汇总处理】-【远程清卡】。
4)验证
远程清卡成功后,点击【汇总处理】-【金税设备状态查询】,选择开具的票种依次查看。
如果锁死日期变为下一月 ,汇总报税资料为“无”证明清卡成功。
● 税控盘(百旺、中润四方)抄报税操作
1)上报汇总
开票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
若未抄报成功,可手工抄报。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
点击【上报汇总】。
2)电子税务局报税
登录到各地的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
3)反写监控
申报完成后,再次打开开票软件,会自动反写。如果没有自动反写,需手动操作。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
4)验证
反写成功后,开票截止时间、数据报送起始日期/终止日期跳至下月。
02
印花税纳税期限重大调整!
一、取消按月申报,之前按月申报的统一调整为按季。
按照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印花税按年或者按次计征。不再有按月的计征方式啦!现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系统自动统一调整按季申报,营业账簿将自动转换为按年申报,无需另行申请。调整为按季申报后,纳税人第一次按季申报所属期是7-9月,申报期是2023年10月。
大家可以登录进电子税务局自行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路径为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
二、没有印花税核定信息的,发生应税行为时,可按次认定。
印花税按次申报不需要做税种认定,直接登录申报即可。
具体操作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搜索“财产和行为税”,点击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就可以看到“印花税”申报选项啦。如果按次申报印花税,记得在“税款属期”栏目下选择“按次申报”哦。
三、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可申请调整为按季申报。
按次申报可能会遗漏忘记申报,那我们就可以调整为按季申报。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如果有需要调整的,可以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期限的选择哦!
具体操作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搜索“调整”,点击进入“资格信息报告—我要调整经营内容(税种调整)”界面。
在下方“变更税种的具体事项”中填写需要增加的按季或按年申报的印花税税种信息并提交。等待后台工作人员审核添加完毕就可以啦。
四、按年申报一般适用于营业账簿。
五、按次申报、按季申报如何选择?
按次还是按季申报,大家可以根据上面区别进行选择,如果你目前没有税种认定,你也不想麻烦去认定,那你就按次申报。
如果你合同较多,难以在每次签订后申报的,可以选择去核定税种按季申报缴纳,一旦核定,那每个季度都要申报,没有发生也要做零申报处理,否则就有逾期不申报信息,影响信用分。
03
9月申报期常见税收优惠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需要缴纳2023年11月、2023年2月所属期已缓缴的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三、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四、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04
常见问题
1.在电子税务局中发票结存数量显示有误,如何处理?
答: 在电子税务局主页中,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验(交)旧】进行验旧(验旧日期选择领取月份或开票月份),建议验旧提交完毕24小时之后,再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发票结存数量是否显示正确,如仍然显示有误,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
2.在电子税务局中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表时提示:申报失败,征收品目为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存在减免金额,但税收减免性质为空,请录入税收减免性质代码,如何处理?
答: 纳税人需自行确认是否享受相关减免。
1) 如确认享受减免,打开左侧报表列表中《附加税申报表》,查看第一行次减免代码是否选择,应正常选择后重新申报;
2) 如确认不享受减免,查看《附加税申报表》相关行次是否填写了减免税(费)额,应清空减免额行次数据后重新申报。
3.在电子税务局中以“邮寄配送”方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代开过程突然出现缴款失败情况后立即停止继续开票,而在“欠税信息查询”中却出现了该笔代开业务的欠税信息,如何处理?
答: 如果纳税人确认发票代开未成功而发生了欠税情况,需拨打4006289911联系票务中心核实处理。
4.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作废填报有误的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 如备案后已经付汇,则不允许作废,但允许申请修改;如备案后尚未付汇,允许作废或者修改。
修改备案具体操作如下:
在电子税务局主页中,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页面中点击【修改】,进行修改操作即可;
作废备案具体操作如下:
在电子税务局主页中,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作废】,在页面中点击【作废】即可。
5.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是否可以撤销不抵扣勾选的发票?
答: 通过“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勾选的发票不能用作抵扣用途。如果为当期勾选的发票,在未申报抵扣之前可以先撤销统计,通过【抵扣勾选】-【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查询已勾选的发票,查询到对应结果后取消勾选,然后重新提交,提交成功后通过【抵扣勾选统计】模块进行“申请统计”以及“确认”发票操作即可。
6.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增值税代扣代缴申报,其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明细报告表》第17列对应“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次标黄,且无法带出数据,应如何处理?
答: 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明细报告表》第3列“征收品目”下附加税的征收品目中,点击对应叉号(删除),然后重新选择征收品目即可。
文章仅供参考。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办税总动员、河南税务、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入侵比删
时光匆匆,7天假期就这样结束了,此刻,你是否还沉浸在假日的喜悦中。
是否还沉浸在祖国大(ren)好(shan)河(ren)山(hai)盛世美景中。
小编不得不提醒大家,今天是假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征期日历及时送上,再忙也别忘了申报哦!
10月1日—15日彩票公益金代收、彩票业务费代收;
10月1日—19日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征期内1至7日为节假日,顺延至19日)
10月9日—15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征期内最后一日为节假日,顺延至15日)
10月1日—20日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10月1日—24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核定征收印花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税务代收;
(征期内1至7日为节假日,顺延至24日)
申报后三日内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10月1日—31日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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