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成品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成品油消费税如何征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导读:很多会计新手在刚接触财务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这种问题:成品油生产企业对成品油是否征收消费税?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更加熟练的掌握这个层面的财务知识,会计学堂的小编已经在下文中整理出了一些相关内容,希望你们能够有所启发.
成品油生产企业对成品油是否征收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第一条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第二条规定,从2023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销售成品油是否要计提交纳消费税?
销售成品油是要计提交纳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为'从量定额'.
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征收消费税.其中: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2006年4月1日新开征的.
注意征收环节是在生产环节,在成品油零售环节是不征消费税的.
税率分别为:
汽油单位税额:含铅0.28元/升,无铅0.20元/升;
柴油单位税额:0.1元/升;
石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溶剂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润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燃料油单位税额:0.1元/升;
航空煤油单位税额:0.1元/升.
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十年前,2008年3月20日,国际原油每桶147美元,国内油价6.3(元);十年后的2023年5月26日,国际原油每桶75.56美元,国内油价7.4(元)。可能是桶贵了。” 油价最近,上述调侃国内成品油的图片在朋友圈广为流传,很多人也因此吐槽为何国内油价在下跌时跟不上国际油价,但在上涨时却是跟得紧紧。
其实,自2023年下半年国际油价暴跌以来,类似的段子就层出不穷。单纯从数值上看,今天的国际油价确实比十年之前低,国内的成品油价也确实比十年之前高。但中国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并不是许多人想象的那么简单,特别是在成品油消费税已经涨了近7倍的情况下,简单地进行数字对比并不合理。讨论2008年与今天的油价对比,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油品升级2008年,私家车喝的还是国三标准车用汽油,十年后的今天则是国五标准车用汽油,包括京津冀在内的“2+26”城市更是提前升级到国六标准。油品升级,价格自然上升。根据市场机构卓创资讯的统计数据,车用汽、柴油国三升级至国四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和370元;从国四升级至国五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也即:汽油共加价460元/吨,折合92号升价为0.36元。成品油消费税涨了近7倍 税收成品油消费税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成品油时交纳的税费,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等起始环节由炼厂等主营单位缴纳,征收对象包括汽油、柴油、燃料油等7个子目,归属中央税种。中国从1994年开始对汽油征收消费税,2008年,国内汽油消费税仅在0.2元/升。2023年末至2023年初,国内成品油消费税在45天内迎来三次上调。彼时,财政部表示,中国的消费税不是普遍征收的,仅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费等特点的消费品征收”,“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抑制对能源的过度消费,是国际上比较普遍采用的做法。”对于选择的上调税率的时机,财政部解释称“选择油价下行时实施,不仅没有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还实现了提税与降价同步,兼顾了宏观调控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三次上调后,汽油消费税为1.52元/升,维持至今。除了消费税外,中国消费者在购买成品油时还需要支付增值税、城建税等。粗略估计,流通环节的税负成本在整个成品油价格中占四成左右。“目前,国内成品油包含1.52元/升的消费税、16%的增值税以及12%的其他税费。由于国内不同地区油价不同,税费占比也有所差异。”卓创资讯成品油分析师徐娜对澎湃新闻介绍称,以广州为例,目前广州92号汽油价格为7.44元/升,其中包含1.52元/升的消费税,1.03元/升的增值税,以及0.31元/升的其他税费。因此,综合来看,广州92号汽油升价中包含2.86元的税费,税费占比为38.4%。此外,世界各国成品油中税负水平不同,并不具备横向可比性,因为税负与各国的政策、产油能力和人均收入水平及社会福利等都有关联。
据国家发改委,新一轮成品油调价窗口将于8月20日24时开启。汽油每吨下调210元、柴油每吨下调205元。92号汽油每升下调0.16元;95号汽油每升下调0.17元;0号柴油每升下调0.18元。按一般家用汽车油箱50l容量估测,加满一箱92号汽油节省约8元。
2023年国内成品油价格历次调整回顾
2023年8月20日24时起 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10元和205元
2023年8月6日24时起 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80元和70元
2023年7月23日24时起 国内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
2023年7月9日24时起 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50元和140元
2023年6月25日24时起 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20元和115元
2023年6月11日24时起 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465元和445元
2023年5月27日24时起 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50元
2023年5月13日24时起 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均降低75元
2023年4月26日24时起 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95元和185元
2023年4月12日24时起 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55元和150元
2023年3月31日24时起 因成品油增值税税率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25元和200元
2023年3月28日24时起 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80元
2023年3月14日24时起 国内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
2023年2月28日24时起 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70元和260元
2023年2月14日24时起 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50元
2023年1月28日24时起 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45元和230元
2023年1月14日24时起 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105元
根据《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自2023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国内已将“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等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征收消费税商品范围
一是归入税号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混合芳烃”。
需要注意的是,归入税号2707.5000的产品,馏程必须首先满足“根据iso3405方法(等同于astm d 86方法),温度在250℃时的馏出量以体积计(包括损耗)在65%及以上”,同时满足“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才是此次征收消费税的进口产品
二是归入税号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轻循环油”。
三是归入税号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符合相关消费税退还政策的商品可申请退还相应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次公告明确,相关商品“视同”石脑油、燃料油政策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因此,企业购进公告涉及的成品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符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23年第29号)规定,可适用石脑油、燃料油现行进口环节消费税退税政策,不会增加有关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的税负。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向纳税地海关办理已缴进口环节消费税退还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为了方便企业申报,此次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涉及的十位海关商品编号及新增第二计量单位见下表,供申报参考。
供稿:关税征管司、税管局(广州)、杭州海关、深圳海关、重庆海关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关发布”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
美术编辑/ 卫昊
消费税是个价内税,是对特定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也就是售价)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应税消费品共有15类,但计税很灵活,既有从价定率计征,也有从量定额计征,更有两者结合的复合计征方法。
在征税环节上,虽然大部分都是生产销售、委托加工收回、进口(都是流通进市场的源头),但仍有部分特殊的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
因此,在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上,也要抽丝剥茧,且听我细细道来。
一、生产销售环节
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要发挥其价值,要么直接卖了,要么用于其他方面,如: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对外捐赠、自用、奖励职工等,那么这些行为都是要交税的!就在销售或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除非你不卖而是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允许你先不交,在最终应税消费品出售或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特殊情况:金银铂钻,使用从价定率计征,在零售环节缴纳。但是计算公式是一样的。
怎么计算呢?
1,从量定额计征,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后面涉及复合计征的,把这部分从量定额计征的应纳税额叫做定额税)
2,复合计税,适用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定率税+定额税)
3,从价定率计征,适用于除以上五种外的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要是没有销售额怎么办?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等方面,简而言之,就是视同销售。要按以下方法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一般情况按平均售价,投资入股、换取生产生活资料、抵偿债务三项用途按最高售价计税,简称投换抵)
②无同类消费税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价内税的本质)
如果不好理解的话,就列个方程式。以最广泛的从价定率计征方式示范,假设某个消费品,比如高档化妆品吧,成本为a,利润为b,消费税比例税率为c,求消费税应纳税额为x,则x=(a+b+x)*c
那么x-x*c=(a+b)*c
所以x=(a+b)/(1-c)*c
组成计税价格就是(a+b)/(1-c)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按销售数量×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不需要组价。
如果是复合计税,那么要先以从量定额计征方式计算出定额税,将定额税计入组价公式的分子中。假设计算出的白酒的定额税为d,则组成计税价格=(a+b+d)/(1-c)。
二、委托加工后收回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部分辅助材料费用,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也就是对销售企业来说不是自产,而是他产。
那么,为了把控税源,要求委托加工完成时,受托方要代收代缴消费税,以堵塞委托方收回后出售不缴纳消费税的情况。除非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那么不需要代收代缴,而是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申报缴纳。
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也是有先后顺序的:
①先以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投换抵最高,一般情况平均)
②没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仍然是(a+b)/(1-c),a是材料成本,b是加工费,c是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税率。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不需要组价。如果是复合计税,则组价=(a+b+d)/(1-c)
委托加工收回后,如果直接出售,是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的。但如果价高了,即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了,那么是要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同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最终交的是差额部分)
三、进口
进口环节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直接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仍然是(a+b)/(1-c),a是关税完税价格,b是关税,c是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税率。
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不需要组价。如果是复合计税,则组价=(a+b+d)/(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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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路上的同行者,一起加油吧!
为了系统了解变名虚开是怎么回事,以及虚开可抵扣税款类发票在消费税领域的适用,我们应该对消费税有个大致的认识,从而清晰的了解成品油变名虚开是否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文也为了正在学习消费税的朋友能够迅速记忆和掌握消费税的相关知识,能够让读者朋友迅速记住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
读者朋友在这里可以看到,成品油的消费税征收在炼油厂的销售,如果炼油厂在这个环节开具的不是成品油发票,而是其他类比如化工类发票,这个环节的消费税将予以逃避。但是能因此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3月1日起,成品油消费税新政施行。新政加强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将有利于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对行业整体有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4月份的申报期就要到来,作为成品油企业,新政对于你有哪些影响?还有哪些问题是你需要知道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1、问:成品油的范围有哪些?
答: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
2、问: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答:目前,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2元/升,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3、问:成品油发票该如何开具?
答:所有成品油发票(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特别提醒: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备注:成品油开票操作指南
4、问:哪些凭证可以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答: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5、问:2023年4月1日起,申报成品油消费税需要填写哪些表格?
答:自4月份申报期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6、问: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
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成品油消费税贯穿着中国成品油行业的发展,消费税率是怎么调整的?与成品油相关产品是否受影响?本文将为您解析从1994年到2023年,这二十年间中国成品油消费税发展的历程。
1994年分税体制改革,成品油消费税确立
1993年底,国务院及国税总局发布消费税相关的通知,其中规定消费税、海关代征消费税等归属于中央固定收入。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单位需要交纳消费税,其中汽油交纳0.2元/升,柴油交纳0.1元/升;出口汽柴油免征消费税。
1998年鼓励无铅汽油,确立汽柴油征收范围
1998年底,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从2000年1月1日全国所有汽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改为生产无铅汽油,并要求国家质监局等制定了无铅汽油的标准。更多油品资讯油品信息调油技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品圈。为减少生产无铅汽油,加大对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征收税率。
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标准在政策引导下制定出来,en590-1998《车用柴油》,gb17930-1999《车用汽油》。
另外对汽柴油征收范围有调整,规定“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等属于汽油范围;“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等属于柴油范围。
2006年油品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
2006年3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文调整和完善消费税,其中涉及油品的是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另石脑油针对用途消费税征收有额外规定。
2008年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率,完善定价机制
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成品油进行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等,与此同时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并调整各税目涉及范围,对乙醇汽油、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等规定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汽柴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根据国际原油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2023年-2023年消费税征收对象扩大
2023年国税总局出台2023年第47号公告,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可征收消费税;(2)非应税产品以应税产品销售;低税率产品以高税率产品销售均需要交纳消费税。
2023年国税总局出台2023年第50号公告,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通过引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等等来区分产品是否需要交纳消费税;(2)对已缴纳消费税的产品,根据公告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可申请退款或抵减后期应纳消费税。
2023年消费税使用二维码发票,征收税额提高
2023年国税总局出台2023年第33号公告,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成品油经销企业从2023年8月1日起使用带有二维码的增值税发票。
2023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93号“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及从2023年12月1日起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2023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96号“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023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局总局发布“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2023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106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油品知识
一、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三、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四、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五、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七、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开始之前做一下准备☞站直
从上往下
指一指☞脸(它需要美美哒������)~高档化妆品
指一指☞嘴(它需要喝点东西������)~酒+烟(酒后一支烟,赛过活神仙)+鞭炮烟火(这不能放嘴里,但烟可以点燃它������
指一指☞脖子(它需要美美哒������帮它带上吧)~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指一指☞衣服(它是什么颜色的?用什么染的)~涂料
指一指☞手腕(给它戴个什么呢?)~高档手表+电池(手表里面是电池)
指一指☞手(手里可以拿什么)~高尔夫球及球具+木质一次性筷子
指一指☞脚底下(踩着什么������)~实木地板
另外,特别记忆(交通工具)摩托车+小汽车+游艇+(这些交通工具需要油才能跑)成品油
今日下午(5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混合芳烃),27079990、27101299(轻循环油)、27150000(稀释沥青)且符合特定指标的进口产品分别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随着混合芳烃、轻循环油、稀释沥青等进口原料征收消费税,其将分别按1.52元/升、1.52元/升、1.2元/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成本将增加1850-1900元/吨附近、1652-1767元/吨附近、1224-1263元/吨附近。这将会增加这些进口原料的成本,与国内成品的汽柴油价格差距将会缩小,进而,会导致进口量缩减。
据隆众资讯了解,自今日下午(5月14日)消息公布,国内部分省份主营单位汽柴油有上涨,但部分单位小幅涨后停售,到下周一再定夺。据隆众资讯与相关市场人士了解,这一消息确实让市场哗然,部分中间商捂盘待涨,部分直接大幅上调汽柴价格,但目前的成品油市场能否大涨呢?下面小编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进口原料征消费税
刺激市场炒涨情绪
混合芳烃、轻循环油、稀释沥青等进口原料将在6月12日征收消费税,而目前尚有一个月左右时间缓冲。凡是能在6月12日前清关的进口原料,基本是能有比较丰厚的利润,国内成品油市场也会借势涨价。截止稿前,隆众资讯收到部分消息,各地主营汽柴油上涨100-200元/吨不等,甚至部分停售;社会单位价格有上涨200-400元/吨不等;部分山东独立炼厂也经过二调、三调……
近期市场沉寂已久,随着进口原料征收消费税的消息一出,而华东、华南地区进口混合芳烃和轻循环油的量相对较大,当地主营单位预期会顺势涨价。
近期国内成品油市场涨跌两难
批零价差缩小
进入5月,随着五一假期结束,中下游经过集中补货后,多消库观望为主,国内成品油市场呈现稳中僵持整理现象。主要是近期汽柴油批零价差较前期缩小,尤其是汽油批零价差相对前期缩窄,主营单位集采、外采汽油积极性不高,压价现象频现。柴油因近期国标需求有所增加,并且完税资源偏紧,主营采购成本仍居高不下。
中国加油站汽油零售理论利润
由图看出,今年近日5月,中国加油站汽油零售理论利润呈下降趋势,并且理论利润空间处于往年之下。隆众资讯测算,截至5月13日当周,主营92#汽油零售利润为797元/吨,环比下跌6元/吨;周内汽油批发价格小幅上涨,且周内发改委零售限价未作调整,故整体利润小幅下降。
据隆众资讯了解,近期终端加油站对汽油囤货积极性并不高,主要是因近期汽油批零价差较前期收窄迅速,导致加油站利润空间大大缩小。汽油零售价将于今日24时(5月14日24时)兑现上调100元/吨,但随着下周主营批发端汽油价格上涨,批零价差仍难拉开差距。
中国加油站柴油零售理论利润
由图看出,今年中国加油站柴油零售理论利润基本较去年高,但多数时间低于2018和2023年的利润空间。隆众资讯测算,截至5月13日当周,主营0#柴油零售利润944元/吨,环比下跌1元/吨;周内柴油批发价格窄幅震荡,同时零售限价未有调整,故整体利润稳定为主。
据隆众资讯了解,随着沿海休渔期、南方雨季到来,柴油需求有转淡迹象。中下游对柴油囤货积极性也不高。即便柴油零售价将于今晚24时(5月14日24时)兑现上调,而后续柴油价格有上涨之势,批零价差亦难以拉开差距。
综合来看,进入今年5月,中国加油站汽油零售理论利润空间较柴油小,这打破了以往加油站基本靠汽油盈利的现象。
国内各地严查仍将继续
利好国标成品油市场
自“两会”后,对于轻循、混芳等进口原料征收消费税的消息愈演愈烈,并且国内各地陆续对油库开展检查,对非标市场打压较大。尤其4月中旬左右,对华南部分省市的检查,打击程度较大,后来在华东、西南等地也陆续开展检查。国标市场出货相对顺畅,而非标市场生存空间缩小,部分中间商陆续有转型趋势。近期为了“金税四期”上线,部分省市开展一些检查,也一定程度支撑完税资源价格处于高位。
后市展望
据隆众资讯了解,今年属于国内炼厂大检年,并且二季度国内仍有炼厂集中检修,叠加进口原料征税的消息,以及后续“金税四期”上线,国内成品油市场将走向更为正规化的发展道路。短线来看,隆众资讯预计,下周国内成品油价格预期上涨为主,柴油涨势降较汽油大。但长线来看,待这些消息逐渐消化,并且汽油批零价差难以拉开的话,终端采购积极性不高,汽油上涨空间亦有限;并且据了解,今年上半年终端户外工程开工并不理想,若柴油价格上涨,并且今年大宗商品均有不同程度上扬,户外工程施工成本居高不下,不排除一定程度抑制柴油需求。
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1月10日消息称,该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根据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哪些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减征、退还消费税?
除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退(免)消费税以外,消费税的主要免税、减税和退税规定如下:
一、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一)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主要指省、部级单位所属的专门科研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进口物资;
(三)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部分.
二、下列项目可以免征消费税:
(一)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和原料消耗的自产成品油,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
乙醇汽油,利用废弃动植物油脂生产的纯生物柴油;(二)子午线轮胎;
(三)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有关人员购买的列名的中国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三、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四、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由于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的时候,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退还已经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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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打击勾兑非标柴油的新闻层出不穷,尽管各省各地区加大打击力度,但效果却并不如人意。之所以会这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成本低、获益多。毕竟,这种勾兑油每吨成本比正规油便宜一两千元,谁不想一直享受这中间的“差价”?
根据相关报道,有不少企业钻着政策漏洞,大量进口具有关税优惠政策的轻质循环油。轻质循环油是一种轻质油类,英文简称lco,是原油生产的中间循环物料,可以经过加氢脱硫等工艺可加工成国标柴油。据悉,很多调油商将轻质循环油调和加工后形成非法柴油,在市场上以低价卖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正规的市场秩序,也会造成国家财政的大量损失。不仅如此,这种非标柴油的销售和使用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购买、使用者往往索赔无门,相关机器设备也会被不同程度损害。【加油站商会,加油站问题找商会】
在2023年7月,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有关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决定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废除以上法规之后,替代法迟迟未面世,这也给很多调油商很多可趁之机,觉得如此一来,就等于市场无管控,他们胆子越来越大,非法勾兑油的行为也就越来越猖狂。由此可见,勾兑成品油行为已成“火候”,打击力度必须加强。
5月14日,《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出现在众人面前,我们也由此可知,轻质循环油将不再享受“零关税”的优惠税率,这狠狠的打了那些想要利用非法勾兑油牟取暴利的调油商的脸。相关权威政策的出台,势必会重整市场秩序,让市场更加规范。希望有朝一日,能够看到可以公平竞争的市场景象。
据悉,2023年5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2023年6月 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涉及进口混烃、轻质循环油、稀释沥青等进口原料油或组分油产品。
对进口混烃、轻质循环油、稀释沥青征收消费税的原因
根据相关的《2023年国内外油气行业发展报告》显示,中国隐形汽柴油市场约1亿吨,税额巨大,隐性资源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2023年地方炼厂调低汽柴油收率,通过沥青、粗白油、轻循环油等化工品口径流出的汽柴油品;二是汽柴油调和油部分,主要是混芳、轻循环油等调和组分的净进口量。【加油站商会,加油站问题找商会】
而上述所提到的混芳、轻循环油等调和组分,简单点向大家介绍,就是轻循环油可以调柴油,混合芳烃可以调汽油,稀释沥青可以加工燃料油。
这些年来,有一些企业就利用这些组分油产品加工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对此,国家炼厂早就对此心生不满,深知此做法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还造成环境污染。
这次,国家为解决这些问题,对部分进口产品征收消费税,国家对成品油税收加大管控力度,调和油市场将面临重新洗牌,这些违规乱纪的调油商的好日子要到头了。
对成品油市场的影响
我们先来看看征收这些产品的使用渠道和现状以及对市场影响
征税产品使用渠道和现状(图一)
征税产品对市场影响(图二)
综合以上两图,我们将2023年进口情况和2023年进口现状做对比,发现在2023年一季度时,稀释沥青总进口量为531万吨,同比大幅增加460万吨;轻循环油在2023年一季度时,进口量为458万吨,同比大幅增加227万吨;而混合芳烃2023年第一季度进口量为173万吨,同比大幅增加125万吨。
总体看来,稀释沥青对成品油市场影响最大,如若断供,炼厂进口配额紧缺现象将会加剧,未来生产经营将会收到更多限制,轻循环油居中,而混合芳烃对汽油影响较小。
该政策一发布后,稀释沥青、轻循环油、混合芳烃这些产品的成本价也就水涨船高,将上涨1200元-1900元/吨,之后这些产品的进口量将会面临下滑,这样一来,市场上对于利用这些产品进行加工而成的油品总量也会随之降低,有效提高国内供需的油品质量安全,完善成品油市场秩序。
长此以往,不符合市场规定的油品将会逐渐退出大众视野,成品油市场将会更加规范,成品油税收环境也将得到净化,进一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打造有秩序的成品油市场。
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企业购进并使用上述产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新规明确了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新规再一次让成品油消费税纳入公众眼帘。本期小编将带大家回顾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演变历程,文末附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新规之解读文件。
一、立税开征
现行的消费税从1994年开征,关键性文件为1993年12月13日下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该条例确定了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以及征收方式。作为消费品的汽柴油位列其中,当时规定汽柴油税率分别为0.20元/升和0.10元/升,该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税目补充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该文件明确了成品油消费税的7大子目,在征收过程中,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
三、全额征收
2008年2月2日,《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该文件取消了成品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暂时规定。明确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四、“费改税”后税率提高
2008年我国实施了燃油税费改革,以成品油消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在这样的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8]167号文件《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并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明确了:
(1)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2)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3)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此次改革,俗称成品油费改税。简单地概括,就是把车主一次性缴纳的养路费加入对成品油征收的消费税之中,多用油、多缴税,不用油、不缴税。但也正是此次改革导致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大幅提升,成品油生产企业的消费税税收负担骤然提高,以致日后钻政策漏洞和以不合法手段偷逃消费税的情况越演越烈。
五、征税范围扩容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两次下达消费税相关公告,2023年下达补充公告,扩大了燃料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作出了具体规定。
2023年9月27日,第46号公告《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明确了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202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达2023年第47号公告《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再次明确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均按照《公告》所示相关原则,以石脑油(1.0元/升)或是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023年9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达2023年第50号公告《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针对2023年第47号公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了征收中的具体规定。
六、税率大幅度调整
两月内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
2023年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12月1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2023年1月12日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经过两月内的三次上调,最终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由2023年的每升1.0元、0.8元,提至每升1.52元、1.2元。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从立税到扩大征税范围,调整征收方式基本经历了以上六个阶段,该过程伴随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上调。随着时间的流逝,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还将继续完善。
*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发布本公告。
二、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三、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23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四、对纳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五、关于具体衔接问题有何规定?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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