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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贯彻落实报告(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成品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成品油消费税贯彻落实报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成品油消费税贯彻落实报告

【第1篇】成品油消费税贯彻落实报告

1、“两桶油”上半年扭亏为盈

7月1日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双双发布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盈公告,均表示今年上半年将实现扭亏为盈。根据预盈数据,上半年“两桶油”的净利润合计达到815.14亿元至985.14亿元。(北京日报)

点评:“两桶油”扭转为亏既然得益于油价的上涨,又源于自身经营策略的调整。若油价不断上涨,你还无法扭转亏损局面,那就要内求于自身,好好反省经营策略了。

2、壳牌计划退出与埃克森美孚的加州合资企业

据路透社7月2日消息称,四名知情人士告诉路透社,荷兰皇家壳牌公司计划离开其与埃克森美孚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合资企业 aera。(路透社)

点评:疫情,加大了油企的经营难度,加速了油企之间的并购、重组。

3、易捷便利店加码餐饮

7月6日起到8月10日,中石化易捷开始面向社会公开招商,寻找餐饮合作伙伴,加码快餐轻饮。以后去加油站加油,有望吃到更丰富的中西式快餐,如包子、馄饨、汉堡、炸鸡、小吃、甜点等。(北京日报)

点评:易捷便利店加码餐饮的经营行为,既体现了中石化看好餐饮方向,又体现了中石化对非油业务的重视。这可以启迪经营者,除了在服务车的方向上下功夫之外,还可以在服务人的方向上多下力气。

4、成品油消费税监管重拳频出

近日,记者从多方获悉,自7月1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航空煤油(下称“航煤”)类目中新增“经销企业库存勾选控制”功能,以此达到管控航煤销售途径,加强贸易端消费税收监管的目的。这是继今年5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将进口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等相关调油组分纳入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后,相关部门在成品油消费税整治上采取的又一有力行动。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国家对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管控不断升级,相应的征收漏洞逐步填补,成品油市场管理将进一步得到规范。(中国能源报)

点评:近几个月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成品油消费税的管控政策,力度可谓前所未有,堵住了大量征收漏洞。此外,一些主管部门也开始在山东等地针对成品油消费税问题进行调查,整治决心非常大。

5、“十条禁令”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

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预警防范,向全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发布提醒告诫书,提醒成品油经营企业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评:随着油价的上涨,导致一些利益熏心的人铤而走险的非经营牟利,这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加大了对成品油市场的不法经营行为的规范力度。

6、布伦特油价突破77美元

据世界石油网站7月5日消息 布伦特油价自2023年以来首次升至每桶77美元以上,此前欧佩克+未能就恢复削减的产量达成协议,导致市场供应比预期更为紧张。(世界石油网站)

点评:油价节节高升,不断突破前高。这让人喜,也令人忧。惊喜的油企可以赚更多利润。忧虑的是油价的上涨加大了市场的风险,这令人想起2023年感恩节opec谈判破裂导致原油价格断崖式下跌的历史阴影。这次会重蹈覆辙么,油价的顶在哪?不预测未来,看清当下,做好各种准备,时刻敬畏风险。

【第2篇】成品油消费税模板

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报告

为贯彻落实《xxx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维护成品油市场公平有序经营秩序、维护税收公平正义,我局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成品油经销企业消费税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清理,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我局辖区内只有x户成品油企业——xxxxx,该纳税人地处xxx,于xxx年x月开设登记;经营范围为销售汽油(含乙醇)、柴油、石油气(液化的)、天然气(含甲烷的、液化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石脑油、沥青,石油化工、化纤、化肥及其他化工产品等。

二、调研情况

(一)核查收入

1、销售收入

2023年

2023年

2023年

销售收入

申报税款

实缴税款

xxxxxx的下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及附税依据分税制分配后在属地缴纳,分税制按照xxx销售在全省当期销售占比进行分配,每月按照省公司在省局做好分税后再按照分配的数据进行申报缴纳。

2、已开票情况

2023年

2023年

2023年

普票金额

专票金额

卷票金额

其他票金额

2023年为1-10月份数据

根据销售收入及开票情况,xxxxxx2023年未开票收入占比68.44%,2023年未开票收入占比53.24%,2023年未开票收入占比61.14%,主要原因为大量的私家车等非经营主体采购成品油不需要取得发票等,暂未发现利用此部分富余票的销售额进行虚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销售行为。

3、各类油销售数据

品种

2023年

2023年

2023年

汽油(销量)

汽油(收入)

322

4

柴油(销量)

4

38

柴油(收入)

252

57

天然气(销量)

2

3

天然气(收入)

22

1

8

非油品(收入)

48

7

29

成品油毛利

.9

1

1

(二)核查成本

xxxxxx进项成本主要是销售商品(油品、天然气和非油品)和费用的进项税组成,因购进的业务统一由省公司来操作,xxxx公司无法掌控进货数据。

(三)核查库存

xxxxxx在xxxx无油库,均从周边油库运油到站,公司无运输油品车辆,由原改制的车队成立公司进行配送油品,该公司有7辆运输车车辆;所有站点的加油数据通过省公司开发系统实时上传,各个加油站点每一个加油枪数据,都能通过后台监控实时读取加油数据,能够对成品油进销存进行动态管理与监督,同时将增值税发票系统和油品管理系统相连,作为唯一出口进行发票输出打印,保证了开出的每张发票都有相应的消费记录,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四)核查发票

专票选取金额较大,异地开具的物流或者其他运输企业,通过实地核查,各个加油站站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填写“开写增值税发票申请表”,申请表附有开具人“ic卡额度帐综合信息表”和“xxxx加油卡预收凭证”,附表能够反映每次充值相关记录,专票由市公司财务科统一开具,经抽查,所开具的发票信息与实际结算的商品名称、油款金额一致,暂未发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普票选取个人开具金额较大,或加油卡充值开具,纳税人通过“xxxx销售企业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当天收到的销售款,不论是微信、支付宝、银联、现金、石化钱包等付款方式,均由“中石化销售企业营业资金监管系统”当日入库,当日统一上缴。

三、发现的问题

在核查开具增值税普通电子普通发票过程中,消费者可以通过支付宝小程序进行开具,但发票抬头可以自行填写,存在可能个人替其他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四、意见及建议

(一)加强新宣传引导。一方面提升企业法律意识,杜绝企业层面的违法行为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成品油进销存明细台账,并制定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核查台账数据,避免利用富余发票进行虚开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发挥大数据的强大功能。通过查询电子底帐系统发现,企业开具发票数量较多,给案头分析工作带来不便,建议加强系统数据维护,针对性的建立监控成品油开具发票风险预警模块,减少税收征管风险,让偷逃税纳税人无所遁形;税源管理部门加强发票控管,做好跟踪管理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第3篇】贯彻落实成品油消费税

三部委: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5月12日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第4篇】成品油消费税如何征收

导读:很多会计新手在刚接触财务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这种问题:成品油生产企业对成品油是否征收消费税?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更加熟练的掌握这个层面的财务知识,会计学堂的小编已经在下文中整理出了一些相关内容,希望你们能够有所启发.

成品油生产企业对成品油是否征收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第一条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第二条规定,从2023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销售成品油是否要计提交纳消费税?

销售成品油是要计提交纳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为'从量定额'.

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征收消费税.其中: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2006年4月1日新开征的.

注意征收环节是在生产环节,在成品油零售环节是不征消费税的.

税率分别为:

汽油单位税额:含铅0.28元/升,无铅0.20元/升;

柴油单位税额:0.1元/升;

石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溶剂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润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燃料油单位税额:0.1元/升;

航空煤油单位税额:0.1元/升.

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第5篇】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总结

一、消费税的含义

消费税(excise tax或consumption tax)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消费税是在转让或交易环节以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通常又称为选择性消费税或特定消费税。

广义上的消费税是指在转让或交易环节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各种间接税,通常又称普通消费税或一般消费税,它不仅包括征收范围较广的增值税、货物劳务税、销售税等间接税,也包括狭义上的消费税。

我国的消费税是作为在增值税普遍征收基础上对特种货物和劳务有选择性征收的税种,属于狭义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特征

1、征税税目的选择性,主要体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

2、实行差别税率。

三、消费税的作用

1、消费税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之一。目前消费税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一般都占10%以上,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也都在3%以上。

2、消费税能够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引导和限制消费,通过对不鼓励消费的产品和行为征税,发挥“寓禁于征”的作用,如对烟、酒征税,以限制这类损害人们健康的产品的消费需求;二是调节收入分配,通过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征税,提高高收入阶层的税负水平;三是调节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经济外部性,将其外部成本内在化,如对污染产品征税,使产品的污染成本内在化,有利于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四、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范围偏窄,税基偏小

通过多次改革,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逐步扩大,消费税收入也稳步增长。但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调节的需要看,消费税征收范围仍然偏窄,税基偏小。

1、未能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纳入征收范围。目前还没有对数量很大的大型机动车、电池、洗涤用品、农药、塑料袋、一次性包装物、破坏臭氧层化学品和电子产品等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进行征收。

2、未能将部分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还未能将购买(租赁)私人飞机、高档服装、高档食品(如冬虫夏草等)、高档木材家具(如红木家具),以及属于娱乐的部分高档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部分产品税率水平偏低

作为具有调节作用的税种,消费税的税率结构需要根据调控目标的需要合理设置,但现行消费税的税率结构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商品税率存在着偏高或偏低的情况。

1、部分产品的税率偏高。

一是普通化妆品等商品。

二是小汽车。我国目前小汽车在购置环节、保有环节和使用环节上都承担一定的税负,如在购置环节上有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在保有环节上有车船税,在使用环节上有成品油消费税,比较来看,还是购置环节的税负最重。从完善小汽车税负结构的角度看,应适度降低购置环节的税负,增加保有环节和使用环节的税负,也就是说,在小汽车的发展上,应采取“不过多限制购买,但限制过多使用”的策略,这样才能符合我国既发展汽车产业,又保证节能减排的要求。

2、部分商品的税率偏低。

一是烟的税率偏低。

二是成品油的税率偏低。

三是资源性产品的税率偏低。现行消费税制度中征税的资源性产品主要是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但其现行税率为5%,税率水平偏低,不利于其起到节约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征税环节单一,计征方式有待调整

五、改革和完善我国消费税的政策建议

针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消费税。

(一)建立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优化消费税税率结构,合理调整税率水平

1、合理降低部分消费品的税率水平

对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逐步转变为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在仍然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应逐步降低其消费税税率水平,并最终将其排除在消费税征收范围之外。

2、适度提高部分消费品的税率水平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除了扩大征税范围外,对于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也应该根据需要适度提高其税率水平。

(1)是调整成品油的税率水平

(2)是提高烟草产品的税率水平

(3)是提高实木地板等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水平

(三)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

根据不同的消费品特点,结合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将消费税征收环节逐步由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主要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同时,如果可行的话,应该将消费税由价内征收改为价外征收。值得注意的是,价外征收的问题在于,现行消费税作为价内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基都是包含消费税的,因而,如果与增值税一样实行价外税,将会导致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的下降。因此,收入损失是调整计征方式上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第6篇】成品油消费税计算

我国于1993年1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4年开始施行。其初衷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对一些消费品的特殊调节,促进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调整,维护外汇的收支平衡。《条例》规定对烟、酒及酒精等11种商品征收,采用单环节课征制度,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进口)征收,并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计征方式,初步构建了我国消费税制度的基本框架。汽油、柴油位列其中。2006年4月,取消了汽油、柴油等税目,增列了成品油等税目,并相应作出税率调整。2014—2023年,国家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目前的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柴油消费税税率为1.2元/升。

一、成品油生产环节课税,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1. 生产企业税负偏重。我国对汽油、柴油等实施零售价格管控机制,其出厂价格缺乏弹性,从量计征的成品油,除非国家同步进行价格调整,否则生产企业难以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把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客观上造成生产企业的消费税负担偏重。生产企业单环节较高的税负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占用了企业大量的生产经营资金,增加资金周转的压力;二是增加了企业的避税动机。

2. 消费者无法直接感知税负。相对于生产企业,消费者无法直接感知消费税的税负。成品油生产企业承担的消费税难以直接反映到最终消费品的价格上,消费者也无法明确感知消费税的变动;由于消费税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征收,其税负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导致消费者不清楚自己承担了多少消费税,制约了消费税调节职能的充分发挥。

3.生产环节征税削弱了节能减排的作用

消费税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加征的一道特别调节税,体现国家节能减排、“寓禁于征”的意图。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和组织收入,选择在生产环节征收。但生产环节征税,消费者难以直观感受到消费税的税收成本,税收的显著性较弱,不利于向消费者传达消费税的政策意图,在调节居民消费行为方面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消费税为价内征收,“污染抑制”导向模糊,难以培育消费者的低碳消费习惯与低碳消费理念,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节能减排的作用难以发挥。

4、因加工原料不同,造成企业税负差异过大。

具有一次和二次加工能力的生产企业,如加工原油或凝析油,因原料不含消费税,不存在生产领用抵扣消费税,按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计算全额缴纳消费税;而以燃料油等消费税应税原料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因存在消费税抵扣,可能产生消费税留抵,目前尚没有消费税留抵退税政策,严重占压企业资金,更有个别税务机关对企业采取在计算当期生产领用消费税原料可抵扣消费税时,还要再乘以当期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量占当期生产的全部产品的比例,降低了消费税抵扣,增加了应缴消费税,使企业生产难以为继。

二、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偏低,节能效果不突出。

目前,我国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柴油消费税税率为1.2元/升,无论从税率本身还是税额占价格之比与oecd成员国相比都是偏低的。其一,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偏低。2023年,oecd成员国的汽油消费税税率、柴油消费税税率的均值分别达到了4.05元/升与3.16元/升。这些均高于我国现行税率标准1倍以上。其二,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占价格比偏低。以2023年12月31日国内成品油零售价格为例,汽油消费税税额占价格比例为21.02%,柴油消费税税额占价格比例为18.63%。而2023年,oecd成员国汽油消费税税额与柴油消费税税额占价格比均值分别达到了38.79%和31.85%,过低的税率,导致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所发挥的节能减排效果受到约束,成品油消费税的税率设计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消费税为中央税,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

成品油消费税归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不分成,地方没有积极性,对企业偷漏消费税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还鼓励偷逃消费税,并且认为只有偷逃了消费税,企业利润才会更大,缴的企业所得税更多,才有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分成。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18全国成品油消费税收入3651.67亿元。按当年加工量5.88亿吨、成品油消费量3.25亿吨测算,全年有1600多亿元成品油消费税未征收入库。

四、加快消费税立法步伐

自我国开征消费税以来,消费税的历次调整都是在《条例》框架下进行的,其改革完善主要通过财税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实现。基于依法治税的考虑,要进一步加快消费税的立法进程。在202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消费税法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要以消费税立法为契机,系统总结前期消费税改革发展的历史经验,全面梳理现有的消费税政策法规,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消费税制度安排要尽量充实吸纳到消费税法草案中,对不合理的政策规定要及时清理修订,通过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为消费税立法做好充分准备。

五、后移征收环节,合理地方财政分成。

后移汽油、柴油消费税,既可以彻底解决消费税的抵扣问题,也使消费税回归调节消费的初衷,更有利于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职能作用。成品油消费现实地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如果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并分配给地方,可以平衡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支出,符合地方税收的受益原则,也能避免现行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引发的恶性税收竞争,避免各地纷纷向国家申请建设炼厂。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计全国标准一致的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统一组织实施,实现全国数据联网;与全国炼厂数据、海关数据联通,实现成品油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监管,使成品油消费税实现应收尽收,增加国家税收。

尽快制订合理的“定基数,调增量”收入分享方案,完善地方税体系。加快消费税收入对地方财政的补充,短期内应尽快进行科学测算,以提高地方财力为重要原则,制订合理方案。譬如以各地方上一年度消费税收入的60%为基数,将超过基数的增量部分划为地方消费税收入,通过进一步拓宽地方政府收入来源,增强地方对消费税的监管,增加地方财力,完善地方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促进节能减排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与税额占成品油价格之比都明显低于oecd成员国,为此,应逐步提高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当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水平的提升还需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成本、物流成本,应循序渐进,稳字当头,在税率设计上做好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协调工作。当前,国内经济运行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减弱等的压力,经济的不确定性增强,我国提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率应分步实施。第一步到“十五五”中期的2027年,我国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税率达到oecd成员国2023年平均税率的一半,即汽油消费税税率为2元/升、柴油消费税税率为1.6元/升。第二步到“十六五”结束的2035年,税率接近oecd成员国2023年的平均税率水平,即汽油消费税税率为4元/升、柴油消费税税率为3.2元/升。提高税率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双碳”目标。

【第7篇】成品油消费税税务风险

以下整理八大类63个税务风险点,其中企业所得税风险点42个、增值税风险点10个、消费税风险点5个、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风险点1个、印花税风险点1个、个人所得税风险点3个、房产税风险点1个和土地使用税风险点1个。具体风险点按税种归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0.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扣除类

1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1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1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1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1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

17.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18.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

19.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

20.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特批费和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21.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22.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消防警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和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

23.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4.赞助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问金和补助。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对赞助性质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25.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6.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相关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将应资本化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

27.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

28.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资产类

29.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0.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五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3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32.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33.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34.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优惠类

3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整。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其他类

37.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38.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

39.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40.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41.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核查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42.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

销项类

43.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

44.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

45.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注意2023年前后相关政策的变化。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7%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6.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47.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

进项类

48.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49.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

50.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5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审核erp系统的“pm模块”(维修工单)核算用于福利设施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不得抵扣。

其他

52.适用税率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列举了适用低税率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货物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如:企业销售自产水蒸汽、加工水(例如:冷凝水、循环水、除氧水、化学水、盐水等)。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凭证,有无按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

三、消费税

对个别企业存在的下述税收风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等消费税文件的规定作纳税调整。

53.个别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等专项报表,查看是否有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的情况。

54.石脑油对外销售,未取得《石脑油免税证明单》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石脑油证明单”核销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外售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5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作为燃料耗用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其他方面,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 ”专项报表及装置投入产出报表,结合生产物料移送情况,对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56.部分产品改变名称后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未征消费税产品合格证、化验单与应税消费品的合格证、化验单进行比较,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争议产品与应税产品的价格、归集物料组、货物流向等信息,进一步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报表管理人员,对产品特征属成品油范畴的产品征收消费税。

57.消费税成品油子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化验单,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产品价格,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对应税产品应属成品油种类进行界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五、印花税

58.企业以订单、要货单等确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业务凭证,未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核查建议】逐项翻阅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纳印花税,与已缴纳印花税比对,查看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

59.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核查建议】逐项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属各明细账,查看有无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在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时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0.发放给个人的过节费、高温费(或购物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管理费用等明细账,查看有无发放过节费、高温费等费用,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发给个人的上述福利费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1.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部分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每月为职工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来计算的,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七、房产税

62.企业自建(购置)房屋、建筑物,未依法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账户中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税资产的原值,计算是否足额缴纳房产税。

八、土地使用税

63.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证明,根据权属资料所载时间,查看相应应税面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8篇】成品油消费税分析

新浪财经1月24日独家获悉,据接近政府部门的消息人士透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委正在研究酝酿再次调整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根据目前情况,此次调整还将继续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油价下调貌似长期搁置后,又冒出再次上调消费税的消息。理由还是“出于结构调整的需要。油价太低会产生很多负面效应,不仅结构调整无法实现,而且也不利于可再生能源、非常规油气的发展。”还言之凿凿说“此举属于通过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一句话油价太低将惹出许多祸端。此前自2023年11月、2023年12月、2023年1月已经三次上调消费税。理由都是为了城市环保,都说为治理城市而提高消费税,专款用于城市污染治理。

去年发改委戛然而止停止下调油价,理由还是环保,当然又加了一个保护油企的理由。

这次理由又来了个“油价过低不利于可再生能源、非常规油气的发展”。

关键环节还在于嫌国内油价过低。那么,油价到底低吗?以最发达、人均纯收入使中国接近10倍的美国比较,中国大陆目前油价高出其50%,也远远高于大多数东南亚国家。从成品油税负看,如果第四次提高消费税的话,那么,汽油税负可能接近50%。这在全球都不算低的。

不可否认,全球油价走低,对于非化石能源的开发带来较大压力。况且,对于投入巨资开发风能、太阳能、核能以及页岩气等企业冲击很大。这一点包括美国都感受非常之大。

同时,油价大幅度下挫主要是对产油国特别是对石油出口大国,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石油的国家冲击太大。而对于进口大国或者说进口依存度较大的国家,不仅不没有多大影响,而且对其经济特别是实体经济是绝对的利好。

道理很简单,石油作为经济中的基础性产品成本大幅度下降了,产品价格竞争力提高了。特别是对于农业大国是大利好。

中国石油进口依存度已经上升到60%,国际油价下挫对中国利大于弊。这种利好只有通过市场机制顺利传递到个人消费者与企业生产者,才能成为推动经济的动力。

如果采取行政权力手段与税收手段将其阻断,破坏价格机制,强行提高消费税,那么,税收增加,也只是保护了油企等少数行业,但损失的是整个宏观经济效率,即个人消费的提振,实体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这绝对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的做法。

打着环保的旗号提高消费税,死扛着不降价,已经让国际社会笑掉大牙了。这轮油价持续下跌,哪个国家说是为了环保就不降价了?对环保的影响主要看油品质量而不是价格。油价大幅度高于其它国家,而油品质量又大幅度低于其它国家。不在于死扛着不降价,而在于提高油品质量。不是通过提高价格让消费者买单,而是督促油企提高油品质量。

对于拥有进口权、开采权、冶炼权以及垄断整个零售的垄断油企,况且是在高来高去、保赚不赔油价机制下,竟然还不满足,还亏空,实在不理解。或是此前大量储备了高价油品所致。这更不能由消费者买单了。做生意、经营企业有赚有赔是市场规律。过去高油价,中国油企曾经是世界最赚钱企业,那时多么风光无限。现在连亏损都谈不上,即使亏损也是正常现象。赚起赔不起,赢起输不起,输了让消费者买单,地球内、地球外都没有这个道理。

总之,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难以立脚,弄不好闹个国际大笑话。

【第9篇】国税成品油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自3月起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等问题。

公告称,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发布有关问题公告。

公告明确,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发布本公告。

二、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三、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23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四、对纳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五、关于具体衔接问题有何规定?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第10篇】成品油消费税2023年公告

国际原油价格一直在高位震荡,成品油价在本周五将迎来今年首次上调。

同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这将推动成品油价持续上涨。

业内人士表示,成品油消费税的消息不断发酵,将支撑汽油价格上行,而目前柴油价格本就处于相对低位,因此,有望推动油价迎来新一轮触底反弹。

成品油价 本周五迎来上调

受美国原油库存持续降低及地缘政治不稳定等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整体震荡上涨,本轮发改委涨价预期不断增强。

截至1月9号,原油期货收盘价格已刷新2023年12月份以来高位。受此影响,成品油价有望迎来2023年首次上调。

根据中宇资讯的测算,本轮第8个工作日,原油变化率为4.96%,原油估价64.497美元/桶,较基准价涨3.047美元/桶,暂预计1月12日24时成品油零限价上调150元/吨左右。

以目前原油现货均价估测,最终调价上调幅度约在160元/吨左右,折合升价89#0.12元,92#0.12元,0#柴油0.14元。若按此幅度上调落实,消费者用油成本将增加,预计私家车主加满一箱(50l)汽油,成本将增加6元。

中宇资讯分析师马建彩向记者表示,opec目前减产规模已经超过了协议承诺数量,令全球原油库存大幅下降,其中包括美国原油库存,同时美国石油活跃钻井数减少油价带来有效支撑。目前国际市场消息面利好连连,受此影响,原油变化率正向范围不断上涨,国内本轮油价上调预期随之拉宽。

“国际原油暴跌概率不大,因此本周五成品油零售价将兑现上调,消息面仍有一定支撑。”金联创分析师邹雪莲也告诉记者。

成品油消费税 征收管理公告出炉

需要一提的是,《证券日报》记者还了解到,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后期或将对调和油市场有较大影响,部分地区汽油价格大幅推涨。

根据金联创的数据统计,汽油行情保持上行态势,零售利润空间开始收窄。截至1月9日,汽油批零价差至2082元/吨,较去年12月28日跌90元/吨。虽然汽油批零价差开始走跌,但依然维持高位。

柴油方面,自去年11月中下旬起,随着柴油行情不断走跌,批零价差开始触底反弹。近期,油价上调预期持续增强,但国内多数地区受雨雪降温影响,户外基建、工矿等终端用油单位开工负荷再度降低,柴油需求进一步收窄。另外,主营及地方炼厂开工率仍维持较高水平,国内柴油资源供应充足。柴油批零价差继续拉涨,截至1月9日,柴油批零价差至1166元/吨,较去年12月28日涨317元/吨,加油站柴油利润大幅提升。

不难发现的是,加油站再次回归高利润。

邹雪莲向记者表示,最新发布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公告显示,对后期调和原料开票规范带来的成本上涨将支撑汽油价格上行,加之目前柴油价格处于相对低位,在市场利好消息面主导下,下游逢低补仓将推动油价新一轮的触底反弹。

她还指出,近期关于消费税对市场的担忧或继续发酵,汽油行情将继续走高。同时,冬季工矿基建等行业开工负荷仍将走跌,柴油市场亦进入“寒冬”,整体行情仍有下行空间。总体来看,“汽强柴弱”格局难有改变,因此预计后期柴油零售利润将继续增长,而汽油利润空间继续下降。

同时,中宇资讯分析师杨晓芬也向记者指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消息弥漫,继1月8日华南、西南地区汽油价格领涨之后,昨日山东地炼、华北、华东及沿江地区均出现50元/吨-400元/吨的涨幅,且部分主营单位停止对外销售,年内首次成品油上调窗口开启在即,支撑汽油价格高位坚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第11篇】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是对特殊的消费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税费。小编整理了消费税15个税目对应的税率表,今天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烟

其中,雪茄烟和烟丝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

需要注意甲类、乙类卷烟的分类标准和税率换算,具体如下:

二、酒

其中,白酒和啤酒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三、高档化妆品

税率为15%,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五、鞭炮焰火

税率为15%,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七、摩托车

八、小汽车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税率为10%,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高档手表

税率为20%,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高档的标准为:销售价格≥10000元/只(不含增值税)。

十一、游艇

税率为10%,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艇身长度在8-90米之间(包含8米和90米),是指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税率为5%,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竹制一次性筷子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十三、实木地板

税率为5%,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也包括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

税率为4%,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铅蓄电池和其他电池。

十五、涂料

税率为4%,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

以上就是消费税15个税目的税率表和需要注意的要点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

【第12篇】成品油消费税海关编码

答:107010199 其他石油制品*非成品油石油制品

征收消费税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除此之外的,为非成品油.

非成品油可以直接在开票系统里面开具发票,然后按正常一般的流程申报纳税就可以了.现在成品油销售都需要在成品油模块开具'成品油'字样的发票,否则不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处理建议:开具红字发票冲回,重新取得并开具带有'成品油'字样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以后开具油费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注意事项.自己查一下文件,了解一下,这是今年新政策.也是因为金税三期系统对企业库存管理而制定的.加油站都是一般纳税人,肯定需要进项发票.至于进线发票的要求,在这个文件也有规定.

非成品油是指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的替代燃料的油类.

关于成品油税率降低

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决定自4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率.根据公告,成品油增值税率由16%降低至13%.据此,国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25元和200元,自2023年3月31日24时起执行.

购进成品油取得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上述公司购进的成品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第13篇】成品油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是个价内税,是对特定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也就是售价)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应税消费品共有15类,但计税很灵活,既有从价定率计征,也有从量定额计征,更有两者结合的复合计征方法。

在征税环节上,虽然大部分都是生产销售、委托加工收回、进口(都是流通进市场的源头),但仍有部分特殊的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

因此,在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上,也要抽丝剥茧,且听我细细道来。

一、生产销售环节

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要发挥其价值,要么直接卖了,要么用于其他方面,如: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对外捐赠、自用、奖励职工等,那么这些行为都是要交税的!就在销售或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除非你不卖而是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允许你先不交,在最终应税消费品出售或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特殊情况:金银铂钻,使用从价定率计征,在零售环节缴纳。但是计算公式是一样的。

怎么计算呢?

1,从量定额计征,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后面涉及复合计征的,把这部分从量定额计征的应纳税额叫做定额税)

2,复合计税,适用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定率税+定额税)

3,从价定率计征,适用于除以上五种外的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要是没有销售额怎么办?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等方面,简而言之,就是视同销售。要按以下方法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一般情况按平均售价,投资入股、换取生产生活资料、抵偿债务三项用途按最高售价计税,简称投换抵)

②无同类消费税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价内税的本质)

如果不好理解的话,就列个方程式。以最广泛的从价定率计征方式示范,假设某个消费品,比如高档化妆品吧,成本为a,利润为b,消费税比例税率为c,求消费税应纳税额为x,则x=(a+b+x)*c

那么x-x*c=(a+b)*c

所以x=(a+b)/(1-c)*c

组成计税价格就是(a+b)/(1-c)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按销售数量×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不需要组价。

如果是复合计税,那么要先以从量定额计征方式计算出定额税,将定额税计入组价公式的分子中。假设计算出的白酒的定额税为d,则组成计税价格=(a+b+d)/(1-c)。

二、委托加工后收回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部分辅助材料费用,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也就是对销售企业来说不是自产,而是他产。

那么,为了把控税源,要求委托加工完成时,受托方要代收代缴消费税,以堵塞委托方收回后出售不缴纳消费税的情况。除非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那么不需要代收代缴,而是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申报缴纳。

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也是有先后顺序的:

①先以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投换抵最高,一般情况平均)

②没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仍然是(a+b)/(1-c),a是材料成本,b是加工费,c是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税率。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不需要组价。如果是复合计税,则组价=(a+b+d)/(1-c)

委托加工收回后,如果直接出售,是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的。但如果价高了,即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了,那么是要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同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最终交的是差额部分)

三、进口

进口环节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直接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仍然是(a+b)/(1-c),a是关税完税价格,b是关税,c是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税率。

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不需要组价。如果是复合计税,则组价=(a+b+d)/(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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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为自己总结,难免有疏漏之处,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我会及时改正哦!

税会路上的同行者,一起加油吧!

【第14篇】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

进入2023年以来,成品油价格连续上涨,92号汽油已经涨到了8.7元左右!对广大车主和运输业主的影响更是明显!家用车以前每月油费5.6百,现在每月油费得七八百!家庭消费支出明显增加!疫情发生以来,对经济的冲击更是有目共睹。政府为提振经济,减轻广发中小微企业负担,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成品油消费税从2023年以来一直未有变化。成品油消费税从2023年年末到2023年年初。每升1元的成品油消费税暴涨至1.52元每升。2023年年末的国际原油价格在40美元左右!截止今年五月份,国际原油价格翻了一番还多!无论是刺激经济发展还是减轻广大群众经济负担,消费税税率都到了该下调的时刻!

【第15篇】消费税成品油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要比增值税小很多,而且消费税的计算也要比增值税简单很多。毕竟,增值税可以抵扣,而消费税不能抵扣。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消费税的计算方式。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及公式是什么?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分为三种情况,即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计算消费品的消费税时,大部分情况适用的就是从价税率。比方说,高档手表的消费税就是从价定律。

例如,“虎说财税”牌手表的不含税销售价是15000,表厂在2023年1月份一共销售了300块“虎说财税”牌手表。由于15000大于10000,所以“虎说财税”牌手表属于高档手表,需要缴纳消费税。根据高档手表的消费税税率是20%。

应纳消费税=15000*300*20%=900000。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际计算消费税时,啤酒、黄酒和成品油适用的就是从量计征方式。

例如,“虎说财税”啤酒厂在2023年1月份,对外销售了啤酒300吨,每吨出厂价格2850元(不含增值税),另外还收取了包装物押金339元/吨。

判断啤酒的定额税率:

每吨出厂价格=2850+339/(1+13%)=3150。

3150>3000。即“虎说财税”啤酒厂出售的啤酒属于甲类啤酒,适用的定额税率是250/吨。

应缴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300*250=75000。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征其实就是上面两种情况的综合,即计算消费税时既有从价计征部分,又有从量计征部分。比方说,白酒在计算消费税时,就是使用复合计征的计税方式。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可知,白酒消费税的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白酒的消费税属于复合计税的情况,即白酒的消费税既有定额税率,也有比例税率。

举例说明:

“虎说财税”牌白酒每瓶的出厂价是904。由于白酒的增值税率为13%。即“虎说财税”牌白酒的不含增值税出厂价=904/(1+13%)=800。

另外已知,“虎说财税”牌白酒一瓶的重量是一斤。计算一下每瓶“虎说财税”牌白酒,需要缴纳的消费税是多少?

需要注意的是,白酒的消费税要在出厂时缴纳。即按照白酒的出厂不含税价计算消费税。

每瓶“虎说财税”牌需要缴纳的消费税=800×20%+0.5*1=800*20%+0.5*1=160.5。

当然由于白酒在计算消费时可以核定计税依据,实际需要缴纳的消费税要比上面计算得少很多的。

《成品油消费税贯彻落实报告(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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