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成品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公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号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今年3月1日起,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这一新规执行情况如何,对相关行业有什么影响?
各地开出首票
3月1日,江苏省首张成品油增值税发票由金陵石化开票人员顺利开出。
“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借助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将成品油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全流程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监控,是《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江苏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夏敏介绍说。
为确保新政的顺利实施,江苏省国税局完成了培训辅导、设备调试、系统升级等工作。2月28日,江苏省15962户成品油企业的开票工作已全部准备到位。截至3月1日,江苏省已开具成品油发票1.76万份。江苏省国税局还将进一步跟踪指导,企业规范开具成品油发票,研究消费税申报表的新变化。
湖南省的首张成品油增值税发票则在3月1日凌晨,由在中石油长沙销售分公司加油的刘姓车主收到。
据悉,为确保湖南省成品油企业3月1日起能正常开具成品油发票,湖南省国税局倒排工期,做好系统升级、宣传培训等工作。截至3月1日,湖南省4380户成品油企业已全部实现系统升级,其中206户企业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顺利开出成品油发票7672张。
近期,安徽省国税系统也陆续完成了培训辅导、设备调试、系统升级等工作,确保安徽省6326户成品油生产和经销纳税人知政策、能开票、懂申报。截至目前,安徽省16个市全部开出了成品油增值税发票。该省国税局于3月5日至3月16日在全省范围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变化有哪些
据了解,一直以来,成品油行业内存在一些不法的生产商、经销商,他们通过变票、换票、改票等手段偷逃消费税的现象。比如,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的范围比较窄,列举的征收品目只有七个,其他可以用于调油的化工品不征收。而像mtbe等化学品经过简单调和后就可以成为汽油或者柴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税收漏洞,明目张胆地逃税漏税。
业内人士指出,《公告》要求在线上使用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商品编码不得随意更改,杜绝过去手动开票事后追验,造成消费税逃漏现象。同时,新的发票系统可通过追踪产品代码和数量来跟踪每笔燃料交易,以此确定是否已经支付消费税, 旨在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教授白彦锋指出,在过去,巨大利益促使一部分不法生产企业铤而走险,通过建立空壳贸易公司勾结炼油企业等方式进行非法操作,最后实现变换发票名称,从而偷逃税款。此次《公告》,要求线上使用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商品编码不得随意更改,这对于那些偷税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劫”。
不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郭焦锋提醒说,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针对的是需要成品油发票的企业,如果生产方和需求方都不要发票,是监管不住的。不可否认有这样的企业存在。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加大对这类企业的打击力度。
凸显改革方向
在郭焦锋看来,《公告》有更深层次的意义。
“《公告》反映了两个重要方面的改革:一是财税体制改革,一是油气体制改革。”郭焦锋说。
郭焦锋指出,从财税体制改革角度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十九大更是确定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财税体制改革目标。《公告》事实上主要是配合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成品油消费税作为消费税中的一个重要品种,是消费税改革重要的领域。《公告》预示着我国消费税改革在不断深入推进。从油气体制改革角度来看,2023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部署了八个方面的重点改革任务。成品油市场改革势在必行,而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是成品油市场改革很重要的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预示着石油天然气改革正加快推进。(本报记者 刘雅文)
(更多内容请订阅《中国化工报》,邮发代号1-44,或下载中国化工报客户端)
油价暴跌使现代煤化工面临巨大挑战
近期国际油价大幅下跌,再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代煤化工尤其是煤制油企业正遭遇前所未有的巨大困难。目前煤制油企业生产经营受阻,效益下滑,业内对于减免煤制油企业消费税的呼声日益高涨。这是3月16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的情况。
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1~2月份受春节假期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煤价上涨,但油品售价却降低了1000多元/吨,企业两头受挤、亏损严重。目前煤价虽回落至400~430元/吨,但对煤制油企业而言,对应油价55美元/桶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然而国际油价近期却上演暴跌行情,截至13日收盘,5月交货的伦敦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收于每桶33.85美元,油价暴跌令煤制油企业未来难以为继。
而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1~2月已亏损3000万元,3月份油价大幅下跌后,企业运营更将雪上加霜。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煤化工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秀江告诉记者,根据对现代煤化工行业的评估,煤制油的盈亏平衡点是油价在每桶60美元左右。现在5月交货的伦敦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从每桶60美元跌到33.85美元,几乎跌了一半,这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现代煤化工的可持续发展。
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能源化工处处长王钰表示,随着疫情在全球的蔓延,尤其是欧洲、北美等几大经济体受疫情影响将较大,对国际原油价格近期的支撑作用不够,预计低油价会持续至少一年。
近年来,业内虽然对煤制油企业减免消费税的呼声日益强烈,但政策一直都未“松绑”。目前国际油价暴跌且还要维持一段时间,因此,业内人士认为已到了该认真研究减免煤制油消费税的时候了。
“由于煤制油产品和石油基产品的工艺技术路线截然不同,基于现行煤价,煤基柴油、石脑油吨产品完全成本中,综合税负占比分别超过39%和58%,高税负严重制约了煤制油创新发展和示范项目的意义。”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呼吁,应充分考虑煤制油作为新兴产业的特殊性,立足设立油品消费税的初衷,暂时实行差别化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比如对煤制油产品可根据油价波动适时调整消费税,采用阶梯模式征收。在低油价区间免征消费税,在中油价区间按阶梯征收消费税,在高油价区间提高征收比例。或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征收消费税,在项目运营初期采取免征或低税政策,适时逐年调高税收水平,直至与石油基产品税率一致。
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雷霆建议国家应加大对世界首套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税收和环保政策支持力度。该公司轻油加工综合利用(aco)装置属世界首套,在生产和调试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产品没有国标与之对应,在销售和纳税环节存在许多盲点,此外该项目还具有鲜明的循环经济特色,建议给予一定税收返还和减征所得税,鼓励其优先发展。同时建议国家对其生产的油品进行“从量计征”或不再征收消费税。
王秀江建议,从国家战略和行业长远发展考虑,应适时给予现代煤化工积极的政策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比如考虑煤制油产业的特殊性,改变煤制油企业税收参照石油企业税收的做法,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内容主要变化图解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内容主要变化图解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消费税纳税申报内容主要变化图解
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适用于所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是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主表。
(1)将原有七类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进行统一,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了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表内勾稽关系及附加税费相关栏次,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确保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2)删除不参与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三个栏次,即“期初未缴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和“期末未缴税额”,增加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3个项目。
2.《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适用于有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情形的纳税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除外)填报,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通用附表。
由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保留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现行纳税申报使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作为附表1中的附1—2。其他应税税目另行设计《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即附表1中的附1—1,该表为通用表。
(1)通用表分为两部分,即“本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本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分别计算准予扣除税额,并进行汇总计算。
(2)增加“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三个栏次。对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额进行抵减。
3.《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适用于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该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
4.《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适用于符合消费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填报,本表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不填入本表。该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通用附表。
5.《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适用于委托加工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第一部分填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第二部分填报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领用存情况。
6.《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适用于卷烟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于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
7.《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适用于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未发生合作生产卷烟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
8.《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本表由消费税纳税人填报。
来源:辽宁税务
1、“两桶油”上半年扭亏为盈
7月1日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双双发布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盈公告,均表示今年上半年将实现扭亏为盈。根据预盈数据,上半年“两桶油”的净利润合计达到815.14亿元至985.14亿元。(北京日报)
点评:“两桶油”扭转为亏既然得益于油价的上涨,又源于自身经营策略的调整。若油价不断上涨,你还无法扭转亏损局面,那就要内求于自身,好好反省经营策略了。
2、壳牌计划退出与埃克森美孚的加州合资企业
据路透社7月2日消息称,四名知情人士告诉路透社,荷兰皇家壳牌公司计划离开其与埃克森美孚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合资企业 aera。(路透社)
点评:疫情,加大了油企的经营难度,加速了油企之间的并购、重组。
3、易捷便利店加码餐饮
7月6日起到8月10日,中石化易捷开始面向社会公开招商,寻找餐饮合作伙伴,加码快餐轻饮。以后去加油站加油,有望吃到更丰富的中西式快餐,如包子、馄饨、汉堡、炸鸡、小吃、甜点等。(北京日报)
点评:易捷便利店加码餐饮的经营行为,既体现了中石化看好餐饮方向,又体现了中石化对非油业务的重视。这可以启迪经营者,除了在服务车的方向上下功夫之外,还可以在服务人的方向上多下力气。
4、成品油消费税监管重拳频出
近日,记者从多方获悉,自7月1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航空煤油(下称“航煤”)类目中新增“经销企业库存勾选控制”功能,以此达到管控航煤销售途径,加强贸易端消费税收监管的目的。这是继今年5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将进口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等相关调油组分纳入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后,相关部门在成品油消费税整治上采取的又一有力行动。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国家对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管控不断升级,相应的征收漏洞逐步填补,成品油市场管理将进一步得到规范。(中国能源报)
点评:近几个月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成品油消费税的管控政策,力度可谓前所未有,堵住了大量征收漏洞。此外,一些主管部门也开始在山东等地针对成品油消费税问题进行调查,整治决心非常大。
5、“十条禁令”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
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预警防范,向全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发布提醒告诫书,提醒成品油经营企业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评:随着油价的上涨,导致一些利益熏心的人铤而走险的非经营牟利,这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加大了对成品油市场的不法经营行为的规范力度。
6、布伦特油价突破77美元
据世界石油网站7月5日消息 布伦特油价自2023年以来首次升至每桶77美元以上,此前欧佩克+未能就恢复削减的产量达成协议,导致市场供应比预期更为紧张。(世界石油网站)
点评:油价节节高升,不断突破前高。这让人喜,也令人忧。惊喜的油企可以赚更多利润。忧虑的是油价的上涨加大了市场的风险,这令人想起2023年感恩节opec谈判破裂导致原油价格断崖式下跌的历史阴影。这次会重蹈覆辙么,油价的顶在哪?不预测未来,看清当下,做好各种准备,时刻敬畏风险。
根据《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自2023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国内已将“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等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征收消费税商品范围
一是归入税号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混合芳烃”。
需要注意的是,归入税号2707.5000的产品,馏程必须首先满足“根据iso3405方法(等同于astm d 86方法),温度在250℃时的馏出量以体积计(包括损耗)在65%及以上”,同时满足“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才是此次征收消费税的进口产品
二是归入税号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轻循环油”。
三是归入税号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符合相关消费税退还政策的商品可申请退还相应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次公告明确,相关商品“视同”石脑油、燃料油政策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因此,企业购进公告涉及的成品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符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23年第29号)规定,可适用石脑油、燃料油现行进口环节消费税退税政策,不会增加有关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的税负。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向纳税地海关办理已缴进口环节消费税退还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为了方便企业申报,此次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涉及的十位海关商品编号及新增第二计量单位见下表,供申报参考。
供稿:关税征管司、税管局(广州)、杭州海关、深圳海关、重庆海关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关发布”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
美术编辑/ 卫昊
国际原油价格一直在高位震荡,成品油价在本周五将迎来今年首次上调。
同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这将推动成品油价持续上涨。
业内人士表示,成品油消费税的消息不断发酵,将支撑汽油价格上行,而目前柴油价格本就处于相对低位,因此,有望推动油价迎来新一轮触底反弹。
成品油价 本周五迎来上调
受美国原油库存持续降低及地缘政治不稳定等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整体震荡上涨,本轮发改委涨价预期不断增强。
截至1月9号,原油期货收盘价格已刷新2023年12月份以来高位。受此影响,成品油价有望迎来2023年首次上调。
根据中宇资讯的测算,本轮第8个工作日,原油变化率为4.96%,原油估价64.497美元/桶,较基准价涨3.047美元/桶,暂预计1月12日24时成品油零限价上调150元/吨左右。
以目前原油现货均价估测,最终调价上调幅度约在160元/吨左右,折合升价89#0.12元,92#0.12元,0#柴油0.14元。若按此幅度上调落实,消费者用油成本将增加,预计私家车主加满一箱(50l)汽油,成本将增加6元。
中宇资讯分析师马建彩向记者表示,opec目前减产规模已经超过了协议承诺数量,令全球原油库存大幅下降,其中包括美国原油库存,同时美国石油活跃钻井数减少油价带来有效支撑。目前国际市场消息面利好连连,受此影响,原油变化率正向范围不断上涨,国内本轮油价上调预期随之拉宽。
“国际原油暴跌概率不大,因此本周五成品油零售价将兑现上调,消息面仍有一定支撑。”金联创分析师邹雪莲也告诉记者。
成品油消费税 征收管理公告出炉
需要一提的是,《证券日报》记者还了解到,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后期或将对调和油市场有较大影响,部分地区汽油价格大幅推涨。
根据金联创的数据统计,汽油行情保持上行态势,零售利润空间开始收窄。截至1月9日,汽油批零价差至2082元/吨,较去年12月28日跌90元/吨。虽然汽油批零价差开始走跌,但依然维持高位。
柴油方面,自去年11月中下旬起,随着柴油行情不断走跌,批零价差开始触底反弹。近期,油价上调预期持续增强,但国内多数地区受雨雪降温影响,户外基建、工矿等终端用油单位开工负荷再度降低,柴油需求进一步收窄。另外,主营及地方炼厂开工率仍维持较高水平,国内柴油资源供应充足。柴油批零价差继续拉涨,截至1月9日,柴油批零价差至1166元/吨,较去年12月28日涨317元/吨,加油站柴油利润大幅提升。
不难发现的是,加油站再次回归高利润。
邹雪莲向记者表示,最新发布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公告显示,对后期调和原料开票规范带来的成本上涨将支撑汽油价格上行,加之目前柴油价格处于相对低位,在市场利好消息面主导下,下游逢低补仓将推动油价新一轮的触底反弹。
她还指出,近期关于消费税对市场的担忧或继续发酵,汽油行情将继续走高。同时,冬季工矿基建等行业开工负荷仍将走跌,柴油市场亦进入“寒冬”,整体行情仍有下行空间。总体来看,“汽强柴弱”格局难有改变,因此预计后期柴油零售利润将继续增长,而汽油利润空间继续下降。
同时,中宇资讯分析师杨晓芬也向记者指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消息弥漫,继1月8日华南、西南地区汽油价格领涨之后,昨日山东地炼、华北、华东及沿江地区均出现50元/吨-400元/吨的涨幅,且部分主营单位停止对外销售,年内首次成品油上调窗口开启在即,支撑汽油价格高位坚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5月12日
导读: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时刻都在消费,也就是说只要消费就会有消费税,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却不是消费者本身,而是生产销售的企业。下面,请大家和会计学堂小编我一起来看一下哪些外购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消费税?
哪些外购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以上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应税消费品基本内容
应税消费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摩托车(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已于2023年12月1日停止征收)。
哪些外购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消费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有明确说明,那就是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大家记住了吗?
成品油消费税指消费者在消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种成品油时交纳的消费税。消费税征收主要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及防止过度消费,目前的消费税政策是根据我国“贫油”的资源特点,基于石油炼化企业制定的,主要针对原油进行征收。
基于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成品油消费税也会适当调整,高油价时国家稳定成品油价格,稳定国家经济,防止经济下滑,下调消费税;低油价时国家为防止过度消费、污染环境,适当上调消费税。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联动,因此在任何情况下石油炼制企业都能保证一定的利润空间,消费税的调整对其利润不构成较大影响。但当成品油市场发生结构性变化时,成品油消费税是不适用原油以外来源的其他油品,如煤制油企业利润完全与国内成品油的价格定价机制、国家消费税的调整思路逆向,国际油价高时,煤制油企业利润高而消费税低,国际油价低时,煤制油企业利润薄还要承担高额消费税,导致企业生存困难。国家消费税政策不适用煤制油行业的正常发展。
自 2023年 下半年国际原油价格下跌以来,我国已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 1元/l提高到1.25元/l,累计上涨 0.52元/l,涨幅高达52。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8元/l提高到1.2元/l,累计上涨0.4元/l,涨幅为50 。在低油价时期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以抑制石油过度消费,促进环境治理、节能减排和能源替代,可以理解。但是,煤制油作为煤炭清洁利用的新兴产业,作为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重要责任的示范产业,受到高税收的“伤害”则说不过去。近两年,国际油价处在60美元/桶之下,而且将持续保持,但业界较为认可的盈亏平衡点在 6o美元/桶左右,煤制油财税方面的改革迫在眉睫。
宁夏自治区政协牵头向国家有关部委提交了《关于出台煤制油品相关税收政策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提案》,建议对煤制油品行业制定专门的消费税。《提案》建议当原油价格低于一定程度时免征消费税,原油价格回升时可根据煤制油行业整体盈利水平制定阶梯税收政策,以提高煤制油行业的市场适应性。
辽宁梵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采购、仓储、运输、销售为一体的全供应链贸易服务商。
主要经营:煤基型原料油,加氢煤基柴油;轻质化煤焦油;重质液体石蜡;稳定轻烃;兰炭;精酚;沥青焦等各类新能源煤化工产品。
查询最新煤制油产品报价请登陆梵星石化官网。
长江云报道 今天(3月1日),来自武汉、十堰的纳税人分别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出湖北省首份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标志成品油消费税征管新规在我省平稳落地。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宣布以增值税发票为核心,打造包括规范成品油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消费税风险管理等环节的全流程监控体系。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成品油消费税新规不改变现行消费税政策,在征税范围、征收环节、税目税率、抵扣和退税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变化,不增加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办税负担和经营成本。
新规出台后,全省国税系统克服时间紧、任务重、户数多等困难,早动手、早安排,如期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了成品油发票系统顺利上线。据透露,目前全省17个市州的成品油生产和经销企业都可够顺利通过新系统开具成品油发票。下一步,国税部门将继续针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加强申报培训,确保成品油消费税征管政策圆满落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新规明确了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新规再一次让成品油消费税纳入公众眼帘。本期小编将带大家回顾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演变历程,文末附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新规之解读文件。
一、立税开征
现行的消费税从1994年开征,关键性文件为1993年12月13日下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该条例确定了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以及征收方式。作为消费品的汽柴油位列其中,当时规定汽柴油税率分别为0.20元/升和0.10元/升,该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税目补充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该文件明确了成品油消费税的7大子目,在征收过程中,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
三、全额征收
2008年2月2日,《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该文件取消了成品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暂时规定。明确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四、“费改税”后税率提高
2008年我国实施了燃油税费改革,以成品油消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在这样的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8]167号文件《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并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明确了:
(1)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2)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3)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此次改革,俗称成品油费改税。简单地概括,就是把车主一次性缴纳的养路费加入对成品油征收的消费税之中,多用油、多缴税,不用油、不缴税。但也正是此次改革导致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大幅提升,成品油生产企业的消费税税收负担骤然提高,以致日后钻政策漏洞和以不合法手段偷逃消费税的情况越演越烈。
五、征税范围扩容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两次下达消费税相关公告,2023年下达补充公告,扩大了燃料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作出了具体规定。
2023年9月27日,第46号公告《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明确了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202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达2023年第47号公告《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再次明确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均按照《公告》所示相关原则,以石脑油(1.0元/升)或是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023年9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达2023年第50号公告《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针对2023年第47号公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了征收中的具体规定。
六、税率大幅度调整
两月内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
2023年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12月1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2023年1月12日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经过两月内的三次上调,最终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由2023年的每升1.0元、0.8元,提至每升1.52元、1.2元。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从立税到扩大征税范围,调整征收方式基本经历了以上六个阶段,该过程伴随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上调。随着时间的流逝,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还将继续完善。
*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发布本公告。
二、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三、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23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四、对纳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五、关于具体衔接问题有何规定?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溶剂油等成品油计税方法
一、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征收消费税。其中: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2006年4月1日新开征的。注意征收环节是在生产环节,在成品油零售环节是不征消费税的。
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分别为:
汽油单位税额:含铅0.28元/升,无铅0.20元/升;
柴油单位税额:0.1元/升;
石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溶剂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润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燃料油单位税额:0.1元/升;
航空煤油单位税额:0.1元/升。
二、关于减税免税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 1吨=1385升;
(2)溶剂油 1吨=1282升;
(3)润滑油 1吨=1126升;
(4)燃料油 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6)汽油 1吨=1388升;
(7)柴油 1吨=1176升。
国家税务总局于1月8日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天华南区域的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集体提高汽油价格,山东地炼部分炼厂当天下午立即停接汽柴油订单。消息持续发酵,1月12日广东中石化主流汽油批发价甚至单日暴涨1100元/吨,周末山东地炼汽柴油价格也有500-600元/吨不等的涨幅。
此次消费税改革在2023年3月1日开始施行后,对调油商和炼油企业来说,以往“行之有效”的变票行为将变得寸步难行,税务成本将大幅增加近2000元/吨,因此市场纷纷借机炒涨。
变票,是指经营交易时随意开具发票,变更发票实际信息的行为。在利益驱使下,某些企业通过变票将原油变为已纳消费税而实际未纳的成品油,这样一来,成品油加工成燃料油时无需再缴纳消费税。
虽然由于暴涨后没有实质性的需求,目前汽油价格已经大幅回落,但是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对调油商和地方炼厂的影响却是深远持久的。
(1)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成品油经销企业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对应产出及进口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市场是调和油市场的生存基础,公告实施后将对调和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
因为按照新政,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并对开票数量进行限制,既不能随意更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也不能虚报成品油发票数量,这样每批成品油源头都可追踪溯源。
为什么虚开虚抵的变票现象会大行其道呢?
按照规定,由于需缴纳消费税的燃料油在生产成品油时可以对已缴纳消费税进行抵扣,可以用作燃料的油如汽油、煤油、柴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的调和油等都属于燃料油。
调油商大多没有生产装置,但外售成品油需要成品油发票,因此变票应运而生。
变票所产生的利润成为调油商存在的根本。粗略估计,每吨汽油在征收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前后价差高达1800元左右,巨大的利益驱使调油商铤而走险。对调油商而言,消费税改革也意味着增加了近2000元/吨的税务成本。
变票助长了部分炼油企业偷税漏税行为,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大力治理发票虚开行为,但变票依然有其市场。
经过此次消费税改革,地方炼厂和调油商赖以生存的低成本优势消失,低价调和油资源供应减少,成品油市场竞争将更加公平化。
即可领取5升汽油大礼包
【加油站商会,加油站问题找商会】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汽柴油消费税占油价比例相对比较高,目前汽油消费税为1.52元/升,柴油、燃料油消费税为1.2元/升。目前市场上92#汽油零售价6.60元/升,消费税所占比例23%;0#汽油零售价6.20元/升,消费税所占比例19%。
在此种局面下,减少征收汽柴油消费税,适时推动征收环节后移,以及成品油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发挥中央与地方积极性的呼声越来越高。另外,当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这不免有一些弊端,如给一些不法分子偷税漏税以可乘之机,影响了国家税收。为此,有人建议,把成品油消费税征收从生产环节调整到终端环节。
目前,中国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这7个税目征收成品油消费税。中国消费税政策和管理存在一些不足,包括征税范围固定、征收环节局限于前端环节、税率结构单一、价内征收造成不透明、属于中央税导致地方政府缺乏监管动力等。成品油税费改革以来,虽有积极作用显现,但仍有不足,或会冲击成品油市场秩序。
成品油税费改革以来,为建立规范的税费体制和完善的价格机制,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给一些行为不规范者偷税漏税以可乘之机,影响了国家税收,冲击了成品油市场秩序。
成品油消费税作为一种调节消费、控制高耗、节约资源、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近年来一直是“两会”代表热议的话题。每逢全国两会期间,就有来自石化行业的代表对中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提出相关建议。
中国成品油消费税制度演变历程及其特点
中国成品油消费税制度最早开始于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其后经历了几次重大改革。2006年,中国对成品油消费税进行扩容,征税范围由2个税目扩展至7个税目;2023年,进行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养路费,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2023年末至2023年,分3次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同时取消了含铅、无铅汽油划分,中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在短时间内过快提升。
中国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存在的不足
征税范围固定,税目有待继续完善;征收环节局限在前端环节,影响效用发挥;税率结构单一,影响消费税功能发挥功能;价内征收造成不透明,不利于消费引导;属于中央税,地方政府缺乏监管动力。
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地方政府无法参与税款分配,造成地方政府在消费引导及养护建设方面缺乏主动性,地方政府监管动力不足。由于消费地政府无税收利益,缺乏监管主动性,一些地方炼厂采用“变票”方式偷逃税,中央税款流失严重,“黑油”“不带票油”流向非法加油车、流动加油黑窝点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中国成品油市场的健康发展,严重扰乱了国家经济秩序。
成品油消费税自2023年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一是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油价基本接轨,解决了成品油与原油价格倒挂、价格偏离价值的问题;二是取消公路养路费,理顺了税费关系,进一步公平社会负担;三是基本理顺成品油价格,保证了炼油企业的加工利润,促进了炼油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扭转炼油行业长期政策性亏损的局面,有效保证成品油市场供应,对国民经济平稳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四是深化了低成本消费理念,促进老百姓节能意识提升。
成绩有目共睹,但不足也很明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调价周期较长等原因,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出现个别滞后现象,容易使百姓产生误解,同时也增加了中间商投机机会;二是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加大了生产企业的资金占用及利息支出,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
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不足带来的影响:其一,成品油消费税是价内税,属于中央税,地方可能缺乏监管的积极性,容易滋生变票、改票行为,为偷逃漏缴税提供空间,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影响炼油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二,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不利于地方的建设和发展。
但成品油消费税从“隐性”征收转为“显性”征收后,短期内可能会使消费者产生抱怨;同时,目前全国民营加油站众多,资质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齐,需加大税收监管力度,且改变征收方式前期需增加相关设施投入,可能会造成征收成本增加。
将成品油消费税征收从生产环节调整到终端环节,能让消费者更清楚自己的钱主要付了哪些费用,在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更有利于百姓节能环保意识的提升。通过零售终端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偷逃消费税的税制基础将不复存在,调和油、走私油等因需缴纳消费税而不再有巨大获利空间,有利于打击走私、规范调和油市场,提升市场的油品质量,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成品油消费税实现国家与地方共享,央企炼油企业上缴中央税费将有所减少,但缴税总额却并不会减少。将有利于提升地方对成品油消费税监管的积极性,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完善成品油消费税体系,为成品油市场的变票、改票问题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途径。同时,也为炼油企业创造了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营商环境,使央企与地炼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促进市场参与者依法规范经营,自觉提升竞争力,有利于我国炼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了解更多加油站行业一手信息,关注以下公众号
三部委: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5月12日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