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怎么操作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
税总函〔2019〕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有关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9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实习编辑:司壹闻
变化一
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施行前
应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施行后
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变化二
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施行前
应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
施行后
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变化一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施行前需要同时报送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施行后仅需报送
●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变化二
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
施行前需要同时报送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施行后仅需报送
●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变化
纳税人可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
施行前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或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无法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
施行后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或所属期)申报数据。
申请撤回时,外贸企业按申报批次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按所属期申请撤回退(免)税申报。
变化
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根据纳税人诉求和海关监管实际,将该证明的使用范围,由原先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的单一用途,拓展为现在的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用于修改或撤销出口报关单的多种用途。
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
01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02
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03
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04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05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
今后
纳税人办理
出口退税业务更方便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审核:邢盟政
一、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
对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都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这里的离境是指货物离开海关管辖境内,货物运往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也应视为离境。
未出口的货物、走私出口的货物以及不能提供出口证明的货物不能退税。
二、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
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没有直接出口,但最终为境外所消费的货物,如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耗用的货物;二是虽在境内消费,但出于公平或对等原则的考虑视同出口的货物。
如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由于境外中标产品进口时免征进口税收,为维护公平竞争,视同出口产品。
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主要包括: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4.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物品;
5.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这一政策随着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而逐步取消);
6.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
7.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和蒸汽;
8.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9.利用中国zf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10.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zf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11.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货物;
1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
13.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1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15.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出口的货物;
16.进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
17.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货物;
18.经保税区仓储的出口货物;
19.保税区(不包括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在区内出口的货物;
20.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21.出口企业出口的自用旧设备。
三、免税但不退税的出口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计算机软件;
6.含金产品;
7.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
8.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
四、不予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1、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柴油;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zf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外的卷烟;
6.从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8.国家规定的其他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
随着网络的发达,大小企业都有机会把货物卖出口,加上国家的鼓励出口退(免)税政策,降低了出口货物的价格,同时也提高了国货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那么问题来了:您公司是可以享受免税、免退税、免抵退税中的哪一种呢?
1. 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产品,都是没有进项的情况,适用只免不退。
2. 免退税:适用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型企业,既有销项,又有进项,销项免,进项退,又免又退。
3. 免抵退:适用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外销项免,进项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未抵完的进项给予退税。
另外举一些例子:如出口货样广告品,如果收汇了,可以确认收入申请退税,也可以直接免税处理;如非报关快件,不论是否收汇都视同内销征税;最常见的一般贸易出口,小规模企业只能享受免税,无需备案,直接在季报增值税时候填写出口免税销售额。
所以想要退税还是得成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备案成为外贸企业或者是生产企业。今天,我们来重点介绍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全流程,有知识点有案例有实操还有疑难解答!
一:出口退税基础政策知识及实务
1. 出口退税业务流程:
2.出口退税基础知识:
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视同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 增值税免抵退计算:
【举个例子】: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23年7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5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3%,退税率9%,假设不考虑其他问题
【账务处理】(计算我取了整数) :
① 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
借:原材料等科目 1153846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00000
贷:银行存款 13038461
② 产品外销产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③ 内销产品产生纳税义务时:
借:银行存款 33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000
b.【退税相关处理】:
④ 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3%-9%)=96(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9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60000
⑤ 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3%-150-5+96=-20(万元)
⑥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9%=216(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16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16-20=196(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960000
贷:应交税费——出口退税 2160000
⑦ 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应收补贴款 200000
二:出口退税需要准备的事项。
1.退税前准备资料
(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备案(商务部)
(2)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海关)
(3)开通电子口岸,领法人卡、操作员卡 (电子口岸)
(4)登记名录,开通外汇收支申报、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外管局)
(5)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当地所属税局)
(6)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
2.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安装要求:一台电脑安装一套报税系统,电脑硬件配置不宜老旧。
3.出口退税软件及退税文库的下载: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当地电子税务局官网都可以下载。
4.最新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及事项:做到及时升级更新。
三:出口退税实操及需注意事项。
1.出口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a.出口的发票应该开具怎样的发票?
2023年12月1日起,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
出口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一律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出口发票,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代替原有的出口发票,今后原出口发票不再使用,如有未缴销的尽快缴销。
b. 出口的发票开具时,税率和金额如何确定?
①税率为0(选择免税);
②需以本位币(人民币)开具;
③汇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处理。
c.购方企业的信息为外文,应如何处理?
购方企业可以使用外文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可不填写,在地址电话处可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如有购方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则需填写。
d. 票面金额能都以cif价开具?
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
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等可在备注中填写。
e.发票开票限额不够怎么办?
发票开票限额不够,申请提高开票限额。提高限额后仍旧不能满足的,可以每条报关单项目对应开一张发票。
①如果出口报关单金额大于开票限额,将总金额拆分,并开具多张连续号码的出口发票。
②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申报时,金额填写多张发票的汇总金额,发票号码填写第一张发票的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的截止号码。
2.出口退税需要注意的时间点:
a.退(免)税申报期限。公司在2023年的出口业务,未在2023年4月申报期限结束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可以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申报办理。
简言之,退(免)税申报和代理证明开具,只要凭证信息齐全就可以办理,不再因逾期改为免税或征税。
b.收汇期限。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0号公告和2023年16号公告收汇有关规定仍然有效,因此2023年的出口业务,仍需在2023年4月申报期结束以前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避免出现逾期后冲减、符合条件又重新申报退(免)税的复杂处理。
c.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和退(免)税延期申报。由于相关规定调整,无相关信息备案和退(免)税延期申报在实际上已失去原有的重要意义,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办理。
d.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来料加工业务的免税核销期限在5月15日之前,但取消了逾期申报由免税改为征税的规定。简言之,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无论在5月15日前后,均可享受免税。
e.其他事项。《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每年3月15日前)、进料加工年度核销(每年4月20日前)、单证备案期限(申报后15日内)、免税申报期限(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但逾期不再改为征税)。
四: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1. 根据报关单信息采集出口明细;
注:
a. 如上表编号为1234567栏次需要录入数据;
b. 出口报关单号录入规则:18位海关编号+0+两位项号。
2. 数据一致性检查、确认明细申报数据;
注:
a. 确认数据时一定看好条数,汇总表根据确认的明细数据自动生成不是录入的明细;
b. 确认后明细数据会从二免退税明细数据采集转到三确认免退税明细数据里;
c. 如果发现数据需要修改,必须进行撤销确认明细数据,让数据回到二退税明细数据采集里修改。
3.汇总表数据录入;
注:上述三个重要数据是简化以前纳税表录入内容,具体填写规则如下:
a.如果是连续月份申报退税,例如201803所属期出口退税已申报完,本次申报201804出口退税所属期则:
纳税表出口销售额累加:为201804当月出口销售额
纳税表不得抵扣税额累加:为201804当月不得抵扣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为201804申报当月期末留抵税额
b.如果是不连续月份申报退税,例如201801所属期出口退税已申报完,本次申报201804出口退税所属期则:
纳税表出口销售额累加:为201802当月出口销售额+201803当月出口销售额+201804当月出口销售额
纳税表不得抵扣税额累加:为201802当月不得抵扣税额+201803当月不得抵扣税额+201804当月不得抵扣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为201804申报当月期末留抵税额
4. 申报资料录入:点击“增加”然后保存即可;
5. 数据一致性检查、生成汇总免抵退申报数据:需要记得保存路径;
6.数据在线申报(国家税务官网有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入口):上传生成的汇总数据压缩包;数据自检没有疑点点击确认申报;
7.反馈读入,退税进度已发放后,生产企业需要将正式申报反馈更新到系统中,反馈下载可以按年也可以按月下载。
以上实操总结:
a. 只有在采集的位置才可以:录入,修改;
b. 单机版汇总表是根据确认的明细数据生成的,跟采集的明细数据没关系;
c. 单机版汇总相关表单要手动增加录入:汇总表和汇总资料情况表,自动生成两个汇总附表;
d. 无纸化企业生成申报数据时要插入无纸化设备、安装设备驱动、配置正确的无纸化密码,在线版企业还得安装客户端工具、加签方式选择工具加签;
e. 生成申报数据包后,要进行自检;
f. 没有疑点或者没有不可跳过疑点后务必进行“确认申报”;
g.建议先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退税预审,然后再到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最后再回到本平台进行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
最后发福利,我们列举一些大家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
一、 问:免税申报应如果操作?
答:第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以及电子数据。出口/p>;
第二,一般纳税人免税申报涉及的报表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
具体填报规则如下:
1.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8栏:填写本期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第18栏:填写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第19栏:填写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第14栏:填写免征增值税项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8栏:填写本期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第9栏:填写本期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第10栏:填写本期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 问:进入申报系统时提示“系统出现异常,如影响正常操作或操作受限,请与客服人员联系”,怎么办呢?
答:有以下两种情况会引发此类报错。
情况一:申报系统没有安装在默认的c盘路径下。申报系统安装时更改了申报系统安装路径,有可能会导致此类报错。
解决办法:虽然提示系统异常,倒数10秒后仍可进去系统,建议做好数据备份,卸载系统,重新安装在默认c盘的路径下。如果无法进入系统,可以寻找申报系统的初始备份。操作方法为:右/p>;
情况二:杀毒软件不兼容。部分杀毒软件会阻拦申报系统运行环境导致软件运行时报错。
解决办法:建议先查看杀毒软件“隔离区”是否有被查杀的运行组件,如存在被查杀的组件,先将申报系统组件恢复,再将申报系统在杀毒软件中设置为白名单,重新运行系统即可。
三、 问:怎么变更公司的类型,把生产企业改为外贸企业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要求,《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生产企业变更为外贸企业,涉及到企业类型和退税计算方法的变更。企业应将票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注意!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应提前准备好《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他相关办理资料,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采集备案变更信息生成退(免)税备案变更的电子申报数据。
具体操作:登录申报系统后,选择备案向导-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点击“增加”,其中“变更事项”选择要变更的内容,点击保存。
然后在备案变更向导的第二步打印申报表,第三步生产电子申报数据。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四、 问: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为非fob时,退税申报怎么换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可以填报的形式为“fob”、“c&f”和“cif”。其他的国际贸易术语比如exw 、fca和dap等,根据是否包含“运费”和/或“保费”,分别归并到“fob”、“c&f”和“cif”,也就是成交方式、运费和保费这三栏是互相联系的。
贸易术语的换算方式如下:
c&f=fob+运费
cif=fob+运费+保费
运费在报关单的体现为三种模式:
502/3/1(币种、运费率、运费按运费率计算)
502/30/2(币种/单价/运费按吨数计算)
502/3000/3(币种/总价/运费按总价计算)
保费在报关单的体现为两种模式:
502/0.3/1(币种/保费率/保费按保费率计算)
502/3000/3(币种/总保费/保费按总价计算)
下面来举个例子:
计算如下:
1. 运费+保费=3000+2000=5000
2. 计算分摊百分比:(30000+20000+50000-5000)/(30000+20000+50000)=0.95
3. 项号1fob价格=30000*0.95=28500
项号2fob价格=20000*0.95=19000
项号3fob价格=50000*0.95=47500
注:计算fob时需考虑运保费不同币值的关单,运保费应换算为与成交币值相同再计算。
五、 问:货物发生退运了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生产型企业发生退运时,如果此笔货物退运之前已申报完出口退税,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将其做负数冲减掉,申报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录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输入申报的所属期。
第二步,点击左侧向导,选择单证申报向导—单证明细数据采集,选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
第三步,进去数据录入界面。点击“增加”按钮,开始录入报关单数据。退运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注意退货计税金额是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如果这笔货物已经申报过出口退税了,则还需要进行明细数据的冲减,对应的需要录入“已冲减免抵退”和“冲减所属期”,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录入完成后,保存。最后别忘了点击“设置标志”。
第四步,回到向导模块,点击“打印单证申请表”,选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进行申请表的打印。
第五步,在单证向导中点击“生产单证申报数据”,然后选中“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点击确定,进行数据申报。
最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税务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即可。
六、 问:发现进料核销数据有误怎么办?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6号第九条,第四款“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因此,企业可以在发现申报有误及时跟所在地税务机关联系,重新办理核销手续。下面给大家总结下核销流程及常见问题。
第一,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第二, 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进项核对。核对无误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
第三,如果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并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中不一致的情形包括a存在确实的现象,调整时需要采集缺失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b存在多余的现象,调整时进行红冲;c数据错误的现象,调整时负数红冲数据,再按正确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进行采集调整。
第四,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第五, 企业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第六, 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席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月免抵退税额。
注意!如果获取了最终审核通过的进料反馈数据,单机版用户在将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后,需要在税务机关反馈信息中进行处理。然后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进料向导—进料加工反馈查询—免抵退核销申报查询中查看一下已审核通过的核销申报数据,核对一下数据是否正确。
好了!关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的流程就介绍到这里,准备工作以及实际操作其实并不难,都有章可循;我们最重要是理解生产免抵退税其实是退采购原料的进项税额,在同时有内销有外销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进项,实现退税金额的最优!
【案情】
湖南甲公司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为获取出口退税,甲公司与李某等人商定,由李某等人充当中间人,用广东商家的香肠等农产品为甲公司“配货”,冒用甲公司的名义出口至香港,货物出口后,甲公司持报检、报关等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甲公司申报出口退税报关单688份,金额共4.02亿元,获取出口退税款51962395.49元,甲公司与李某等人按约定比例分配退税款。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伙同他人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将他人生产的农产品假冒成自产货物出口,虽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其有真实的货物出口,香肠等农产品在国内虽未实际缴税,但应当视为已税货物,已税货物出口后国家依法应当退税,甲公司没有假报出口,国家税收没有损失,甲公司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刑法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据此,所谓“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包含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实质要件就是刑法所称的“假报出口”以及司法解释所指的“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两者表述不同而含义相同,司法解释的表述更为明确,形式要件则是司法解释所指的四种情形。所谓“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又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虚构货物出口事实;二是虚构货物已税事实。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出口退税的两个实质条件对应,一是货物实际出口,二是出口货物在国内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税款。本案中,甲公司有真实货物出口,根据相关规定,出口食用农产品视同其在国内已经交了税,所以甲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这一实质要件。虽然本案存在真实货主与名义货主不一致等情形,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形式要件类似,但因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实质要件不符,不能认定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此外,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本质是诈骗犯罪,诈骗犯罪的客观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包括:犯罪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处分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诈骗犯罪的主观不法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诈骗故意。本案中,甲公司不具备诈骗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首先,甲公司在客观上不存在诈骗行为。甲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证实货物已经出口,税务机关根据货物已经出口的事实办理退税,货物已经出口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税务机关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并非因为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甲公司在本案中确实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并未使国家机关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属于诈骗犯罪所规定的行为。其次,甲公司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出口退税制度是一项国际惯例,除少数特殊产品外,产品出口后,其在国内已交的增值税国家予以退还,而农产品在国内是免交增值税的,国家将出口农产品视为已税货物予以退税。至于该税款是退还给真实的货主还是名义的货主,对于国家来说并没有区别,甲公司按照其与真实货主的约定,从真实货主那里获取一部分退税款,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没有损害真实货主的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小平 曾仁平
首先,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跨境电商与传统出口企业的区别,简单来说:传统外贸的特点就是频次低,订单量大,资料齐全,目前可以便捷的办理退税。而快速发展的b2c跨境电商,在退税问题上一直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使得出口产品不能享受退税优惠。
b2c跨境电商使得贸易碎片化,很多使用亚马逊、速卖通、ebay、wish等的跨境b2c平台的卖家都是小邮包出口,具有批次多、频率高、货值低、品种杂,无报关单的特点,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办理退税非常麻烦。为了支持跨境电商卖家退税,国家出台了9610政策,针对的就是b2c跨境电商直邮发货方式的出口退税。
跨境电商哪些情况可以做出口退税?
国家对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目前跨境电商卖家适合的情形可包括:
1. 海外仓头程(海运/空运/快递)发货;
2. fba头程(海运/空运/快递)发货;
3. 国际快递发货。
出口退税基本流程:
1. 办理备案:数据对接海关,口岸的系统;
2.信息上传系统进行三单比对(订单、支付、物流),清单核放;
3.报关,跨境电商企业定期汇总清单生成报关单申报,海关出具报关单退税证明;
4.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口岸系统申领的核销单到外管局办理结汇手续;
5.通过纳税申报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退税申报并带相关资料税务批复后,去税务办理退税申请手续,从而退税。
出口报关的核心:
(1)清单核放:即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将“三单信息”(商品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推送到单一窗口,海关对“清单”进行审核并办理货物放行手续,通关效率更快,通关成本更低。
(2)汇总申报:指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定期汇总清单形成报关单进行申报,海关为企业出具报关单退税证明,解决企业出口退税难题。
q1
退税能退几个点?
产品的退税率由国家规定,将产品按照海关编码(hscode)进行合规的归类,退税率与之对应。卖家可在www.hsbianma.com查询参考,但最终的产品归类,以有关监管部门认定为准。
q2
退税什么时候给我?打到我的个人账户吗?
满足所需条件和单据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的结算,由平台提前垫付并向供应工厂结算相应的货款。对于能否打到个人账户,则不需要也是无法另行支付到个人账户的。
q3
我之前没做过传统外贸,怎样计算跨境退税
是否划算或者能降低成本?
需要咨询您的供应商工厂,确认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额外加钱?加几个点?之后查询并确定您主要产品的hs编码,根据上述hs编码,查询产品退税率。如果退税率比额外加点高,即具有初步的可行性,卖家可以进一步咨询。
q4
我的生意规模还比较小,可以做跨境退税吗?
从商业可行性角度,有几个因素是需要卖家考虑的:首先是获得增值税发票的成本;其次是小批量货物单独报关和退税可能会有额外的每票200-300的成本;再者跨境退税需要提现外币,提现外币金额有一定的门槛;正规报关的货物,也应在一定时间内收汇并结算,否则不但无法退税,还会产生额外的销项税。基于以上几点,建议卖家在业务和资金稳定流转后,再考虑退税,并且一定要考虑通过退税来降低成本。
q5
我一次性采购,分批出货能退税吗?
根据税务部门规定,目前一般不支持多张报关单对应一张发票。如果卖家需要将多次出口报关货物一次性开票,请开成多张发票,使得其中每一张的各项内容都可以和报关单相对应。为保证发票和报关单的一致性,一般建议出货后(取得海关审结报关单信息),再开相应发票。
最近很多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数据自检时被提示“海关数据中无此出口报关单号”。
出现此提示该如何处理呢?今天我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出现“海关数据中无此出口报关单号”这类疑点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现“海关数据中无此出口报关单号”这种疑点,表示报关单的电子信息没有比对通过。那么,遇到这种疑点该如何处理呢?大家看到这个疑点不用着急,按以下顺序进行排查处理即可。
1、 查检出口明细中的报关单号录入是否正确。出口明细申报录入中的报关单号是21位的,录入规则为:报关单上18位海关编号+0+两位项号,该项号要根据报关单上商品编号和商品序号对应录入,不要对应错误。
2、 通过电子口岸查询报关单状态。出口货物离境结关后2天左右会把结关信息传输到海关总署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会通过电子口岸向国税总局传输。在电子口岸中查询结关报关单一般会出现如下几种状态: “国税总局接收成功”、 “发送国税总局成功”、“国税总局接收失败”等状态,企业可根据相应状态进行处理。
下面我们给大家分享,如何在电子口岸查询报关单状态,及不同状态的处理方式。
第一步,打开中国电子口岸(网址:www.chinaport.gov.cn),点击“点击进入”按钮,即可进入登录页面,如图:
第二步,将电子口岸ic卡插入读卡器并与电脑连接,输入ic卡密码,点击“确认”即可登录,如图:
第三步,点击“出口退税”子系统,进入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如图:
第四步,点击“报关单查询下载”按钮,即可进入报关单查询页面,如图:
第五步,输入查询条件,即可查询到报关单状态,如图:
以下为电子口岸常见状态及其处理方式。
状态一:“国税总局接收成功”。 出现“国税总局接收成功”这个状态,说明电子口岸已将您的退税数据成功发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如果此时您进行数据自检提示“海关数据中无此出口报关单号”,说明该报关单信息还未传给您当地国税局的审核系统中,此时您可以联系当地国税局协查解决(也就是进行出口无信息查询)。
状态二:“发送国税总局成功”。出现“发送国税总局成功”的, 说明电子口岸已经把数据发往国税总局,若此状态超过24小时,此状态需要联系电子口岸热线010-95198咨询!
状态三:“国税总局接收失败”。出现“国税总局接收失败”的,说明电子口岸已经把数据发往国税总局,国税总局接收异常,此状态需要联系电子口岸热线010-95198咨询!
重要提示:
如果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仍提示“海关数据中无此出口报关单号”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进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小伙伴们,注意了!根据《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自6月21日起,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指当年出口货物应在次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进行申报退税)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本文图片以外贸企业为例)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如何报送收汇材料吧:
01
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进入“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或:免抵退税申报)-在线申报-明细数据采集”点击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填写相关信息。
02
点击新建。
03
填写收汇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增加。
04
出口退(免)税所有申报信息采集完毕后,点击退税申报,生成申报数据,资料上传。
05
在第11项中上传收汇情况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结汇水单等凭证),上传完成后点击确认提交。
06
资料上传完成以后即可进行数据自检、正式申报。
以上就是超期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该报送收汇材料的全部操作啦,小伙伴们要记住哦~
骗取出口退税作为税务机关打虚打骗的重要内容,一经查实,企业轻则被处以暂停出口退税等行政处罚,重则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
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但自2023年以来,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定罪的案件仍呈逐年递增之势。而企业一旦因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移送起诉,受案件复杂、涉案金额大等因素的影响,获得无罪判决的可能性较低,所以该罪无疑是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在本文中,笔者将带你初步了解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基本内容。(持续更新)
案例展示:
温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某某等犯骗取出口退税罪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2016)浙刑终61号】::
2023年以来,被告单位a服饰公司、b进出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徐某某等人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购买出口货物信息,伪造报关单、销售合同等单证,并由何某办理货物报关手续,进行虚假报关。同时被告单位a服饰公司又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向黑市“黄牛”非法购买美元5000多万元,以公司出口货物销售的收入,汇入公司核查账户,进行外汇核销并办理退税手续。期间,被告单位a服饰公司、b进出口公司分别从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是什么?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出口退税政策可以使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有效避免该相关商品在两个或两个国家以上进行国际重复征税。简单来说就是避免一个商品征两次税,这样就会减弱纳税人的国际竞争能力,影响其从事跨国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国际间人、财、物的合理流动和国际经济分工合作的顺利进行。
总而言之,出口退税政策是一个有利于纳税人的政策。但存在利益的同时,自然存在着违法获取利益的行为,那就是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上述条文中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但其过于笼统,认定标准不一,适用难度大。所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下文称《解释》)对以上行为方式进行了具体明确:
1、假报出口的认定: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 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 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 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 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2、其他欺骗手段的认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一) 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 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 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 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实践中,典型的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无中生有、假报出口。
指企业从来没有货物出口的事实,所有的相关文件都是伪造、变造或其他手法取得的,最终虚构货物出口的假象,从而骗取出口退税。此类是最常见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上文中的案例也是如此,其往往伴随着多个主体,存在多支利益链条,多数伴随着相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偷梁换柱、虚报谎报。
指企业存在部分真实出口货物,但对出口货物进行数量、单价、金额虚增,或者是假报名称,再或者是重复退税等手段,最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3、借名出口,四自三不见。
《解释》的第六条对该类行为进行了规定: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类行为也就是指外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采取“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使不法分子利用其资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笔者在本系列后续文章中会逐一分析三种行为,请持续关注。
三、立案追诉标椎
2023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条[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实在原有规定上,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是1万元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鼓励企业贸易流动,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新规定将其立案标准由1万元提升至5万元,升了5倍。也从侧面印证了,打击此类犯罪的程度要轻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共有三档法定刑: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
1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 、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 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该系列后续更新三种典型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分析,请持续关注
• end •
随着网络的发达,大小企业都有机会把货物卖出口,加上国家的鼓励出口退(免)税政策,降低了出口货物的价格,同时也提高了国货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那么问题来了:您公司是可以享受免税、免退税、免抵退税中的哪一种呢?
1. 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产品,都是没有进项的情况,适用只免不退。
2. 免退税:适用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型企业,既有销项,又有进项,销项免,进项退,又免又退。
3. 免抵退:适用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外销项免,进项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未抵完的进项给予退税。
另外举一些例子:如出口货样广告品,如果收汇了,可以确认收入申请退税,也可以直接免税处理;如非报关快件,不论是否收汇都视同内销征税;最常见的一般贸易出口,小规模企业只能享受免税,无需备案,直接在季报增值税时候填写出口免税销售额。
所以想要退税还是得成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备案成为外贸企业或者是生产企业。今天,我们来重点介绍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全流程,有知识点有案例有实操还有疑难解答!
一:出口退税基础政策知识及实务
1. 出口退税业务流程:
2.出口退税基础知识:
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视同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 增值税免抵退计算:
【举个例子】: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23年7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5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3%,退税率9%,假设不考虑其他问题
【账务处理】(计算我取了整数) :
① 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
借:原材料等科目 1153846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00000
贷:银行存款 13038461
② 产品外销产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③ 内销产品产生纳税义务时:
借:银行存款 33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000
b.【退税相关处理】:
④ 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3%-9%)=96(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9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60000
⑤ 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3%-150-5+96=-20(万元)
⑥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9%=216(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16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16-20=196(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960000
贷:应交税费——出口退税 2160000
⑦ 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应收补贴款 200000
二:出口退税需要准备的事项。
1.退税前准备资料
(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备案(商务部)
(2)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海关)
(3)开通电子口岸,领法人卡、操作员卡 (电子口岸)
(4)登记名录,开通外汇收支申报、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外管局)
(5)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当地所属税局)
(6)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
2.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安装要求:一台电脑安装一套报税系统,电脑硬件配置不宜老旧。
3.出口退税软件及退税文库的下载: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当地电子税务局官网都可以下载。
4.最新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及事项:做到及时升级更新。
三:出口退税实操及需注意事项。
1.出口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a.出口的发票应该开具怎样的发票?
2023年12月1日起,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
出口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一律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出口发票,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代替原有的出口发票,今后原出口发票不再使用,如有未缴销的尽快缴销。
b. 出口的发票开具时,税率和金额如何确定?
①税率为0(选择免税);
②需以本位币(人民币)开具;
③汇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处理。
c.购方企业的信息为外文,应如何处理?
购方企业可以使用外文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可不填写,在地址电话处可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如有购方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则需填写。
d. 票面金额能都以cif价开具?
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
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等可在备注中填写。
e.发票开票限额不够怎么办?
发票开票限额不够,申请提高开票限额。提高限额后仍旧不能满足的,可以每条报关单项目对应开一张发票。
①如果出口报关单金额大于开票限额,将总金额拆分,并开具多张连续号码的出口发票。
②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申报时,金额填写多张发票的汇总金额,发票号码填写第一张发票的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的截止号码。
2.出口退税需要注意的时间点:
a.退(免)税申报期限。公司在2023年的出口业务,未在2023年4月申报期限结束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可以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申报办理。
简言之,退(免)税申报和代理证明开具,只要凭证信息齐全就可以办理,不再因逾期改为免税或征税。
b.收汇期限。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0号公告和2023年16号公告收汇有关规定仍然有效,因此2023年的出口业务,仍需在2023年4月申报期结束以前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避免出现逾期后冲减、符合条件又重新申报退(免)税的复杂处理。
c.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和退(免)税延期申报。由于相关规定调整,无相关信息备案和退(免)税延期申报在实际上已失去原有的重要意义,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办理。
d.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来料加工业务的免税核销期限在5月15日之前,但取消了逾期申报由免税改为征税的规定。简言之,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无论在5月15日前后,均可享受免税。
e.其他事项。《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每年3月15日前)、进料加工年度核销(每年4月20日前)、单证备案期限(申报后15日内)、免税申报期限(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但逾期不再改为征税)。
四: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1. 根据报关单信息采集出口明细;
注:
a. 如上表编号为1234567栏次需要录入数据;
b. 出口报关单号录入规则:18位海关编号+0+两位项号。
2. 数据一致性检查、确认明细申报数据;
注:
a. 确认数据时一定看好条数,汇总表根据确认的明细数据自动生成不是录入的明细;
b. 确认后明细数据会从二免退税明细数据采集转到三确认免退税明细数据里;
c. 如果发现数据需要修改,必须进行撤销确认明细数据,让数据回到二退税明细数据采集里修改。
3.汇总表数据录入;
注:上述三个重要数据是简化以前纳税表录入内容,具体填写规则如下:
a.如果是连续月份申报退税,例如201803所属期出口退税已申报完,本次申报201804出口退税所属期则:
纳税表出口销售额累加:为201804当月出口销售额
纳税表不得抵扣税额累加:为201804当月不得抵扣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为201804申报当月期末留抵税额
b.如果是不连续月份申报退税,例如201801所属期出口退税已申报完,本次申报201804出口退税所属期则:
纳税表出口销售额累加:为201802当月出口销售额+201803当月出口销售额+201804当月出口销售额
纳税表不得抵扣税额累加:为201802当月不得抵扣税额+201803当月不得抵扣税额+201804当月不得抵扣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为201804申报当月期末留抵税额
4. 申报资料录入:点击“增加”然后保存即可;
5. 数据一致性检查、生成汇总免抵退申报数据:需要记得保存路径;
6.数据在线申报(国家税务官网有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入口):上传生成的汇总数据压缩包;数据自检没有疑点点击确认申报;
7.反馈读入,退税进度已发放后,生产企业需要将正式申报反馈更新到系统中,反馈下载可以按年也可以按月下载。
以上实操总结:
a. 只有在采集的位置才可以:录入,修改;
b. 单机版汇总表是根据确认的明细数据生成的,跟采集的明细数据没关系;
c. 单机版汇总相关表单要手动增加录入:汇总表和汇总资料情况表,自动生成两个汇总附表;
d. 无纸化企业生成申报数据时要插入无纸化设备、安装设备驱动、配置正确的无纸化密码,在线版企业还得安装客户端工具、加签方式选择工具加签;
e. 生成申报数据包后,要进行自检;
f. 没有疑点或者没有不可跳过疑点后务必进行“确认申报”;
g.建议先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退税预审,然后再到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最后再回到本平台进行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
最后发福利,我们列举一些大家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
一、 问:免税申报应如果操作?
答:第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以及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订成册。“因此,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不再需要进行免税的录入申报。
第二,一般纳税人免税申报涉及的报表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
具体填报规则如下:
1.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8栏:填写本期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第18栏:填写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第19栏:填写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第14栏:填写免征增值税项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8栏:填写本期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第9栏:填写本期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第10栏:填写本期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 问:进入申报系统时提示“系统出现异常,如影响正常操作或操作受限,请与客服人员联系”,怎么办呢?
答:有以下两种情况会引发此类报错。
情况一:申报系统没有安装在默认的c盘路径下。申报系统安装时更改了申报系统安装路径,有可能会导致此类报错。
解决办法:虽然提示系统异常,倒数10秒后仍可进去系统,建议做好数据备份,卸载系统,重新安装在默认c盘的路径下。如果无法进入系统,可以寻找申报系统的初始备份。操作方法为:右击申报系统的快捷方式,选择“打开文件位置”可进入到安装路径下,在安装路径中找到jsdotnet文件,此文件为申报系统的默认备份,重新安装系统后将备份导入即可还原数据。
情况二:杀毒软件不兼容。部分杀毒软件会阻拦申报系统运行环境导致软件运行时报错。
解决办法:建议先查看杀毒软件“隔离区”是否有被查杀的运行组件,如存在被查杀的组件,先将申报系统组件恢复,再将申报系统在杀毒软件中设置为白名单,重新运行系统即可。
三、 问:怎么变更公司的类型,把生产企业改为外贸企业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要求,《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生产企业变更为外贸企业,涉及到企业类型和退税计算方法的变更。企业应将票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注意!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应提前准备好《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他相关办理资料,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采集备案变更信息生成退(免)税备案变更的电子申报数据。
具体操作:登录申报系统后,选择备案向导-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点击“增加”,其中“变更事项”选择要变更的内容,点击保存。
然后在备案变更向导的第二步打印申报表,第三步生产电子申报数据。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四、 问: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为非fob时,退税申报怎么换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可以填报的形式为“fob”、“c&f”和“cif”。其他的国际贸易术语比如exw 、fca和dap等,根据是否包含“运费”和/或“保费”,分别归并到“fob”、“c&f”和“cif”,也就是成交方式、运费和保费这三栏是互相联系的。
贸易术语的换算方式如下:
c&f=fob+运费
cif=fob+运费+保费
运费在报关单的体现为三种模式:
502/3/1(币种、运费率、运费按运费率计算)
502/30/2(币种/单价/运费按吨数计算)
502/3000/3(币种/总价/运费按总价计算)
保费在报关单的体现为两种模式:
502/0.3/1(币种/保费率/保费按保费率计算)
502/3000/3(币种/总保费/保费按总价计算)
下面来举个例子:
计算如下:
1. 运费+保费=3000+2000=5000
2. 计算分摊百分比:(30000+20000+50000-5000)/(30000+20000+50000)=0.95
3. 项号1fob价格=30000*0.95=28500
项号2fob价格=20000*0.95=19000
项号3fob价格=50000*0.95=47500
注:计算fob时需考虑运保费不同币值的关单,运保费应换算为与成交币值相同再计算。
五、 问:货物发生退运了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生产型企业发生退运时,如果此笔货物退运之前已申报完出口退税,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将其做负数冲减掉,申报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录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输入申报的所属期。
第二步,点击左侧向导,选择单证申报向导—单证明细数据采集,选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
第三步,进去数据录入界面。点击“增加”按钮,开始录入报关单数据。退运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注意退货计税金额是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如果这笔货物已经申报过出口退税了,则还需要进行明细数据的冲减,对应的需要录入“已冲减免抵退”和“冲减所属期”,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录入完成后,保存。最后别忘了点击“设置标志”。
第四步,回到向导模块,点击“打印单证申请表”,选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进行申请表的打印。
第五步,在单证向导中点击“生产单证申报数据”,然后选中“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点击确定,进行数据申报。
最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税务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即可。
六、 问:发现进料核销数据有误怎么办?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6号第九条,第四款“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因此,企业可以在发现申报有误及时跟所在地税务机关联系,重新办理核销手续。下面给大家总结下核销流程及常见问题。
第一,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第二, 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进项核对。核对无误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
第三,如果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并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中不一致的情形包括a存在确实的现象,调整时需要采集缺失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b存在多余的现象,调整时进行红冲;c数据错误的现象,调整时负数红冲数据,再按正确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进行采集调整。
第四,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第五, 企业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第六, 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席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月免抵退税额。
注意!如果获取了最终审核通过的进料反馈数据,单机版用户在将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后,需要在税务机关反馈信息中进行处理。然后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进料向导—进料加工反馈查询—免抵退核销申报查询中查看一下已审核通过的核销申报数据,核对一下数据是否正确。
好了!关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的流程就介绍到这里,准备工作以及实际操作其实并不难,都有章可循;我们最重要是理解生产免抵退税其实是退采购原料的进项税额,在同时有内销有外销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进项,实现退税金额的最优!
2023年上半年即将过去,可以说这半年对于财务人来说太难了,相比以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工商年报,还有一件事情就是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
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内容很多,理解起来比较难,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今天之了君把2023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进行了简化,让你3分钟读懂什么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可分为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
(一)存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数值小的为存量留抵税额。
(二)增量留底税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为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底退税后,增量留底税额为当期期末留底税额。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留抵退税?
(一)符合条件的全行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制造业等6个行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6个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从事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等6大业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纳税信用条件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如果已经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可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全部缴回退税款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四、何时可以申请享受?
(一)存量留抵税额:
(1)微型企业申请存量留抵税额时间:2023年4月;
(2)小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5月;
(3)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5月;
(4)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6月;
以上时间为申请存量留底税额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申请。
(二)增量留抵税额:
(1)小微企业和六个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五、怎么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即可申请办理,为确保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将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化工领域资料,供大家下载学习,大家按自己的需要,可选择一些对自己适合的进行学习。
免费领取6重福利!!资料包括以下部分!
14大化工产业链图+49张化工装置流程图+526个化工行业标准+1000多个pid图例+1800多家全国化工企业名录+48张资源分布图
下载6重福利资料包步骤
1、关注【小黄人工业互联】头条号
2、私信回复【6】即可获取下载地址
3月1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本公告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从清单中可以看到,化工行业涉及到的产品包含:乙烯、丙烯、1-丁烯、2-丁烯、异戊二烯、乙炔、环己烷、环氧树脂、聚酯、丁苯橡胶、聚苯乙烯、abs等,都调整了出口退税,并且出口退税率设置为13%。
其中,乙烯首次由10%上调至13%,丙烯由9%上调至13%,苯乙烯由10%上调至13%。并且,多个化工品出现了3个点的上行幅度。
700多种化工类产品清单 ∇
国家对出口企业的关注和呵护力度不断加大。
在当前贸易环境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国家积极的出口退税政策这将大大提高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并降低外贸企业的税费负担,从而适当提振产品的出口活动,降低外贸企业经营成本,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促进稳外贸。
来源:流程工业
作者:詹卫军,来源:长沙税务律师网 http://www.shuiwulawyer.com/
税务机关暂缓办理出口退税会给出口企业造成资金周转压力,严重侵害企业的出口退税权益。笔者结合一则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2023年9月,甲地a公司与乙市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b公司购买一批有色金属初级产品,总价1200多万元,a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并办理了入库手续,同时,b公司开具了2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b公司付清了款项。2023年1月,甲税务局就a公司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市税务局发起委托异地核查函,乙市税务局回复说明有三张发票为虚开,并附加说明“该企业已被稽查局立案检查,定性为虚开”,甲税务局据此对a公司决定对暂缓办理出口退税。
【律师观点】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真实交易,并非虚开;即便b公司被认定为虚开,a公司也是善意取得,甲税务局仅凭回复函就作出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决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一、a、b公司之间是真实交易,四流也一致,仅凭乙市税务局的回复函就认定a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显属不当。
异地税务机关协查案件的函件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文书,虽然乙市税务局对上游企业b公司以涉嫌虚开立案检查,但仍在核查中,还未作出正式结论并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不能仅凭回复函就推定a公司存在虚开行为,应在进一步查证a、b公司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基础上再作出认定。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合同流、发票流、物流、资金流四流一致,也没有资金回流情况,双方交易是真实的。
二、即使b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应属于善意取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存在真实交易,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a公司事实上也不知道b公司的发票中有部分是虚开的,并且税务局也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知道b公司的发票是虚开,因此,应认定a公司是善意取得,不能以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也不能停止办理其出口退税。
三、a公司没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于法无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只有经税务机关检查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才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如果尚未认定,则不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本案中,a公司没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甲税务局也未认定其骗取出口退税,故暂缓办理出口退税于法无据。
四、应只暂停办理三张存疑发票所对应的出口业务的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五、其他补充规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1点第(1)点:对已移送稽查或已立案出口企业所涉及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
也就是说,即使上游供货企业b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时,也只应针对上述三张发票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税,不能对a公司所有出口业务全部暂停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搞不定?送你超全账务处理+核算要点,赶紧瞅瞅
对于出口退税的问题其实并不是一个人对此有疑问,好多的小伙伴对此都有疑问,不用担心,这是一个很多人都“头痛”的问题,小编今天带来了外贸企业超全账务处理+核算要点,希望能对你的工作带来帮助!
出口退税搞不定?送你超全账务处理+核算要点,赶紧瞅瞅
(文末可领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核算完整资料哦)
外贸企业账务处理
出口退税搞不定?送你超全账务处理+核算要点,赶紧瞅瞅
出口退税搞不定?送你超全账务处理+核算要点,赶紧瞅瞅
出口退税搞不定?送你超全账务处理+核算要点,赶紧瞅瞅
出口退税搞不定?送你超全账务处理+核算要点,赶紧瞅瞅
.....
篇幅有限,想要领取完整版出口退税账务核算处理的,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进行领取!
出口退税搞不定?送你超全账务处理+核算要点,赶紧瞅瞅
领取方式
1、关注我,下面评论区留言:学习,并转发+收藏
2、点击小编头像,私我:资料,即可领取!
出口退税业务的处理需要会计人员掌握方方面面的知识,比如出口退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出口退税的基本原理,出口退税的基本会计核算方法,最后还要清楚出口退税的详细操作流程。今天在这儿了,就汇总整理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务及详细操作流程,感兴趣的可以瞅瞅!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务及详细操作流程
一、出口退税基础知识
1、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基本原理
2、出口退税流程
出口退税工作的前期准备
3、财务人员前期需要具备出口退税相关知识
二、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凭证管理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收入确认和退税申报
四、生产性企业出口退税会计核算
……
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务及具体的操作流程就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对大家处理出口退税业务有帮助。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