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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2023年6月1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本文结合《印花税法》和现行印花税有关文件,介绍如何理解有关规定,如何处理有关问题。鉴于《印花税法》基本平移现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现行印花税的规定,被平移到2023年7月1日之后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本文基于现行规定介绍的有关问题,不仅适用于2023年7月1日之前的业务,适用之后的业务,可能性也很大。本文包括以下问题:
一、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及税率
(一)法与条例征税对象的区别
(二)法与条例关于税率的区别
(三)应税合同的三个问题
(四)应税合同具体税目及税率
(五)产权转移书据及税率
(六)营业账簿及税率
(七)证券交易及税率
三、计税依据与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三)税额计算
四、免税凭证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
对纳税人的规定,是任何一个税种最重要、最基础的规定。
(一)税法的基本规定
根据《印花税法》第1条,在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同时规定,在境外书立但在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纳税人。
(二)如何理解纳税人的规定
对纳税人规定的掌握,包括以下几点:
1、如何理解境内书立?
现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第2条,将在“境内书立”解释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
2、如何理解境外书立境内使用?
按照上述对境内书立的解释,一般是指基于合同等应税凭证,在境内主张权力或依法办理手续。如境外的甲公司拥有境内某栋大厦的产权,在境外签署转让合同,将大厦产权转让给境外的乙公司,双方凭借转让合同,到境内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大厦产权变更,就属于境外书立应税凭证但在境内使用。
3、合同签字方不一定是纳税人
一般情况下,应税合同的当事方都是纳税人。应税合同至少包括两个当事方,甚至包括多个当事方,如买卖合同,可能是一个卖方和一个买方,双方都是纳税人,也可能是一个卖方,多个买方,各方都有纳税义务。
但是,根据《印花税细则》第15条,纳税人限于“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也就是说,在应税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保人、证人、鉴定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人。
4、证券交易单方征收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尽管每一笔证券交易都涉及买卖两方,但现在只对单方征税。
二、征税对象及税率
印花税对列举的应税凭证和证券交易征收。
(一)法与条例征税对象的区别
尽管《印花税法》基本平移《印花税条例》,征税对象的规定大体一致,但还是有值得注意的差别。
1、《印花税法》征税对象
根据《印花税法》附的《税目税率表》,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合同(书面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2、应税合同的细微差别
《印花税条例》列举10类合同:1、购销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5、财产租赁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7、仓储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9、财产保险合同;10、技术合同。
《印花税法》列举11类合同:1、借款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3、买卖合同;4、承揽合同;5、建设工程合同;6、运输合同;7、技术合同;8、租赁合同;9、保管合同;10、仓储合同;11、财产保险合同。
《印花税法》与《印花税条例》相比,应税合同由10类增加到11类,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并为建设工程合同,原仓储保管合同,拆分为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增加了一项融资租赁合同。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就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依照“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所以,融资租赁合同也不是新增的应税合同。
3、产权转移书据实际没有变化
如果仅仅比较《印花税法》和《印花税条例》,《印花税法》新增两项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而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以下简称155号文)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在印花税征税范围。但155号文的该项规定,被《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以下简称162号文)废止,该文明确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产权转移书据实际没有变化。
4、删除权利、许可证照
《印花税法》将《印花税条例》中的权利、许可证照,自应税凭证中删除。这可以说是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最大变化。
5、证券交易没有变化
尽管《印花税条例》中没有证券交易,但多年来一直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虽然《印花税法》将证券交易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但与现在比,实际没有变化。
(二)法与条例关于税率的区别
法与条例在税率上的区别,就是降低某些应税凭证的税率。
1、税率降低的应税凭证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包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低到万分之三。
营业账簿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低到万分之二点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的规定被吸收至《印花税法》中。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低至万分之三。
2、税率不变的凭证
其他应税凭证的税率不变。
权利、许可证照因自征税范围移除,自然也不再设置税率。
(三)应税合同的三个问题
列举的应税合同是主要的征税对象,关于应税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如何理解“合同”?
不管凭证具体叫啥名字,只要具有合同性质,都属应税凭证。
根据《印花税细则》第4条,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都属于应税凭证。
155号文第1条也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也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合同副本或抄本的免税与纳税
《印花税法》第12条规定,应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条例》第4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如何理解副本或抄本?
《印花税细则》第11条规定,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但是,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如何理解副本或抄本当正本使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12条明确,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3、不兑现合同是否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7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四)应税合同具体税目及税率
根据《印花税法》,应税合同包括11类,特别强调应税合同是指书面合同,具体包括:
1、借款合同
仅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不包括同业拆借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都是或都不是金融机构,则其签署的借款合同,不用贴花。
根据155号文第7条,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税率没变。
2、融资租赁合同
应包括直租与回租合同。税率为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税率没变。
根据144号文第2条:“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这样规定非常合理,出售与回购只是融资租赁业务的某个环节,既然已经根据业务实质,按照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不应再对其中的某个环节征税。
3、买卖合同及电力合同的特殊规定
现行印花税条例中与“买卖合同”基本对应的是“购销合同”,但两者的具体范围有差别。买卖合同,限于动产买卖合同,但又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买卖合同的税率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税率没变。
162号文第2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但是,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交易标的都是电力,怎么电网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就不在征税范围。关于电力合同的规定,逻辑难以自洽。
4、承揽合同及其特殊规定
税率为合同报酬的万分之三,现在是万分之五。
现行印花税条例与之对应的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针对加工承揽合同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现行印花税法规,购销合同税率是万分之三,加工承揽合同税率是万分之五。新税法两类合同的税率一致,是否按照不同税目计税,没有本质区别了。
5、建设工程合同
税率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现在是万分之五。
6、运输合同
包括货运合同与多试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按照上述规定,客运合同不贴花。
税率为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现在是万分之五。
7、技术合同
《印花税法》规定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但是没有进一步解释技术合同具体包括什么。现行《印花税条例》规定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明确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税率为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万分之三,税率没变。
8、租赁合同
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税率没变。
9、保管合同
税率为保管费的千分之一,税率没变。
10、仓储合同
税率为仓储费的千分之一,税率没变。
11、财产保险合同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寿险合同一直不在征税范围。
税率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税率也没有变化。
12、电子合同是否征税
根据新通过的《印花税法》,合同是指书面合同,电子合同不应贴花。
但是162号文第1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在2023年7月1日新法实施前,电子合同还是应继续贴花。
(五)产权转移书据及税率
包括以下4类: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税率没变。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税率没变。
3、股权转让书据
限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税率没变。
4、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现在是万分之五。
5、转让的方式
根据《印花税法》,转让的形式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6、现行印花税对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根据155号文,产权转移书据中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其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如果是动产转移书据,应按买卖合同贴花。
(六)营业账簿及税率
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是万分之五,根据50号文的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减半征收。
(七)证券交易及税率
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税率没变。
三、计税依据与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根据《印花税法》,计税依据如下:
1、应税合同计税依据
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合同金额是含税价,没有列明增值税,则包含增值税的金额,都是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
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
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
为成交金额。
5、没有价格,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没有金额的,按照实际结算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如不能确定结算价格,按照书立时的市场价格,由政府定价或实行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没有转让价格的,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计税依据,没有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确定计税依据。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针对某些特殊情况,现行印花税规定了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1、以货换货合同的计税依据
155号文第3条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假定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同,a公司用价值100万元的成品,换取b公司生产的同等价值的原材料,则这份买卖合同的计税依据是200万元。
2、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是否调整计税依据?
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三)税额计算
1、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2、一份凭证,多个事项
一份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如未分别列明金额,从高适用税率。
3、一份凭证,多个当事人
如果一份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按照各自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4、营业账簿
已经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四、免税凭证
《印花税法》规定了8类可以免税的凭证,《印花税条例》的免税凭证,只有《印花税法》的第1项和第6项。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解放军、武警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为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免税的当事人,仅仅限于规定的一方,如与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签署药品买卖合同的药厂或医药公司,不能免税。
五、征收管理
(一)主管税务局
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局申报印花税。
个人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局申报。
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局申报。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应税凭证或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在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或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但是,如何确定是按季还是按年,现行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完税方式
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由税局开具完税凭证。
(四)多缴不退
根据《印花税细则》第24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五)设置登记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第1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六)核定征收
根据150号文,如果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等情况,税务局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总之,印花税看似简单,但是规定并不简单,纳税人还是应该重视,做到既不少缴税,也不多缴税。
来源:冬生谈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6月10日通过并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正式实施一个月了,近日进行再次仔细研读,和大家一起分享我对印花税纳税人相关规定的学习笔记。
《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一、从《印花税法》第一条中明确了,印花税的纳税人是两类,一是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在境外书立但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书立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又有三类:1.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2.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3.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印花税法》规定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因此进行证券交易的纳税人,仅指证券交易的出让方。
二、纳税人确定的原则
从《印花税法》第一条中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两类印花税应税行为。
书立凭证及证券交易的地点在境内的,不管该行为实施主体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均应计税贴花。
书立凭证的地点即使在境外,只要该凭证在境内使用,不管书立主体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均应计税贴花。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②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③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简称动产及知识产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及知识产权。④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个人理解印花税判定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属地原则,书立凭证及证券交易的地点在境内的,书立凭证的地点即使在境外,只要该凭证在境内使用,不论实施主体是否是境内的,都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行为。
三、扣缴义务人
《印花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没有明确规定能否实行源泉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只规定了,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四、与原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印花税法》及财政部税总相关执行口径,相对于立法之前的印花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印花税纳税人的规定更加清晰,也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对书立凭证的地点即使在境外但该凭证在境内使用应征印花税的情形,按照应税凭证标的的不同,参考增值税、所得税相关规定,以便利征纳为原则,分四类情形进行了明确,更加具有实操性。
印花税是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常见的征税范围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除此之外,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也是需要征收印花税的。
股票印花税
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的相关规定其实在2023年并无新变化,只是在新颁布的印花税法中明确写出来了。
2023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该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前印花税在用的法律法规为《印花税暂行条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计税依据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证券交易的成交金额。
(1)若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2)若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
2.税率
2023年股票印花税收费标准维持不变,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了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1计税。
(1)早在2008年4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从2008年9月19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
印花税
3.纳税人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证券卖出时收取,即对证券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4.扣缴义务时间和扣缴义务人
(1)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3)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关于印花税有什么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第二条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是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增加部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原适用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税率,2023年5月1日起,即可享受减半征收印花税的优惠,即实际税负为万分之二点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条款失效]
国税地字[1988]25号 1988-12-12
提示——依据国税函[2007]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本法规第二十条自2007年6月11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法规,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法规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法规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法规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法规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
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0.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11.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法规贴花。
12.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代替的,即为副本视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13.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的、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14.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帐,如何贴花?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帐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帐,亦应按法规贴花。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薄、统计薄、台帐等,不贴印花。
15.对会计核算采用以表代帐的,应如何贴花?
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帐的,在未形成帐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16.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启用新帐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凡是记载资金的帐簿,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7.对有些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应如何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帐簿,应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法规贴花。
18.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帐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帐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核拨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额贴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19.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受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20.[本条款失效]对微利、亏损企业、可否减免税?
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国税函[2007]629号取消此条规定]
21.对营业帐簿,应在什么位置上贴花?
在营业帐簿上贴印花税票,须在帐簿首页右上角粘贴,不准粘贴在帐夹上。
1、增值税
融资租赁服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或债券利息作为计税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业务,承租人支付的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在销售资产的环节不交增值税。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承租方出售资产环节不交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及出租人出售、购买资产签订的合同不缴印花税。
4、契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资产为不动产的,承受承租方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要交契税,承租方回购时不交契税。
参考政策:
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3、财税【2015】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2】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5、《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
印花税
印花税,是税的一种,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
风险一
个人买卖二手房,印花税怎么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的规定,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风险二
以货换货合同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按“购销金额”征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的规定: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风险三
网上销售货物,电子订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要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风险四
同一凭证多个税率印花税如何计算?
分情况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风险五
同一凭证多人签订持有印花税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第八条的规定: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风险六
应税凭证记载金额变动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八条的规定: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法规贴花。
根据《关于对营业账薄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风险七
印花税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如何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相关规定: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风险八
自然人股权转让印花税如何计算?
自然人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转让双方均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应纳印花税额=转让合同金额×0.05%。
注意: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无正当理由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
自然人股权转让
是指自然人股东将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通过出售、抵债、投资等情形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违规处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5倍的罚款;
2、对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3、纳税人把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花税虽然税额较低,但是国家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还是对印花税进行了减免,今天带您认识一下:
1、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特定情况除外;
2、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农业保险合同免税,这里强调下家庭农场的条件
主体→家庭成员
主业→农场生产经营
主要收入→农场经营
方式→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农业生产
资质→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3、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接受财产所有权人赠予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税;
4、非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和合同免税;
5、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税,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6、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外国驻华使馆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等免税
还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
我们再聊!
营业账簿印花税知识点汇总
日期:2022.7.12 税乎网整理
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注意:这里仅针对增加的部分应该补缴,并且是按年进行比较。但如果发生减少,并无退税的规定。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营业账簿,其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23年7月1日起失效。
也就是说,财税〔2018〕50号的相关优惠政策是平移到印花税法中进行了规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目前各省对符合上述条件纳税人的印花税减免都是50%,也就是说,符合10号公告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账簿印花税减免后税负为万分之一点二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计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等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2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缴纳
目前所见的地方文件针对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时间规定都一样。
下面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科目 4002 资本公积的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债务转为资本等形成的资本公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股本溢价)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二)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为借方差额的,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按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五)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六)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对于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还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在资产负债表日,按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没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在处置该项金融资产时,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七)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
(八)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属于无效套期的,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资本公积。
拍了土地但不实际运营,是否缴纳印花税?
2023年08月05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本报记者 阚歆旸
我公司通过招拍挂,获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此后,我公司作为买受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约定,待我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后,由我公司、自然资源部门、项目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公司将变更为新的受让人。在这种情形下,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a公司财税负责人 王先生
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通常会由母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而后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具体的开发事宜。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作为最终受让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权利主体,缴纳印花税毫无争议。a公司的关切点,其实是母公司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李岚表示,印花税法第一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进一步明确,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判定主体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需首先判断其对合同是否具有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李岚说。
判定关键一:
《竞买申请书》具体内容
如何判断a公司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具有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对此,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邹胜表示,a公司向自然资源部门递交的《竞买申请书》,可以作为重要的判定标准。
邹胜表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要求,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项目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拍挂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项目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项目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邹胜认为,招拍挂前,a公司如果在《竞买申请书》中承诺,后续相关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那么a公司对于合同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在《竞买申请书》中未作相应明确,那么a公司对合同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判定关键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
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税务经理张雷,具有丰富的房地产涉税管理经验。张雷认为,从实务角度分析,在判定a公司是否缴纳印花税的过程中,除了需要关注《竞买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外,还需要关注a公司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具体条款。
如果a公司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在相关条款中注明“办理完项目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相关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办理主体变更”,则a公司只是名义上的合同签订方,并不是实际的合同权利义务方。真正需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的是项目公司。此时,a公司不需要就土地合同缴纳印花税。济南市税务局公职律师王维顺进一步解释,当项目公司成立之后,a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与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了主体变更,事实上是对a公司代为签订合同的追认,不违背民法典中对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补充协议可视为一个完整的合同。
未来趋势:
仅由项目公司缴纳受让方印花税
邹胜认为,a公司不需缴纳受让方印花税的前提,是项目公司全面承继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a公司、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二是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是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等相关情况与a公司在《竞买申请书》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约定一致。
也就是说,如果项目公司为a公司依照竞买约定设立的,同时补充协议中明确项目公司为土地受让方,并保证土地用途、规划和土地价款不变,那么,a公司不用缴纳受让方的印花税。
采访中,记者还发现,一些大型房地产企业在拍地后,选择及时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直接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样,只需由项目公司缴纳受让方印花税。
具体来说,招拍挂过程中,先由母公司报名,只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两份协议——《国土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和《土地成交确认书》,初步确定出让宗地的交付义务。母公司同步成立项目公司,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项目公司核名。一般10天—15天左右,项目公司即可成立。最终由项目公司直接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模式下,不存在母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辅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正式施行!来看看如何申报吧!(第三期)
宁波税务2022-07-05
# 前言
为深化简并税费申报改革,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同时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实施,我市自2023年7月1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对按期申报的印花税(除应税营业账簿外)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对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自《印花税法》实施后,按次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时间为7月1日,按季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时间为10月1日,按年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时间为明年1月。下面一起来看看如何申报吧!
►►►按期申报税源采集
step1: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选择印花税——税源采集。
step2:选择税款所属期,点击“新增采集信息”。
step3:已做税种认定的按期税源会自动带出,双击该条税源,进入“税源明细录入界面”。
step4:在税源明细录入界面据实录入应税信息,其中①带*为必填项,②按期申报的税款所属期和应税凭证书立日期自动带出不可更改。
step5:点击保存提交采集的税源明细。
step6:税源采集完毕后,勾选采集税源并申报。
step6:税源采集完毕后,勾选采集税源并申报。
►►►按次申报税源采集
step1: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选择印花税——税源采集。
step2:选择税款所属期,点击“新增采集信息”。
step3:点击“增加”,进入“税源明细录入界面”。
step4:在税源明细录入界面据实录入应税信息,其中①带*为必填项,②申报期限类型选择“按次申报”,③税款所属期起默认第二步所选属期的最后一天,可修改,④税款所属期止和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与税款所属期起相同,不可修改。
step5:如需增加对方书立人信息,可双击“对方书立人一栏”进入对方书立人信息录入界面,增加一行录入对方书立人信息。
注意:若“应税凭证数量”一栏大于1,则对方书立人信息不可填写。
报。
step6:点击保存提交采集的税源明细。
step7:税源采集完毕后,勾选采集税源并申报。
step7:税源采集完毕后,勾选采集税源并申报。
提醒:根据印花税法,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来源:保税税务
编辑:王庙卓
一审:王雨薇 二审:谭超
三审:黄昆峰 四审:周承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0.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11.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12.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13.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的、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账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14.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如何贴花?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15.对会计核算采用以表代账的,应如何贴花?
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16.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7.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应如何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18.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19.对微利、亏损企业,可否减免税?
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20.对营业账簿,应在什么位置上贴花?
在营业账簿上贴印花税票,须在账簿首页右上角粘贴,不准粘贴在账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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