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减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减免税政策代码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表(20170510)
说明:
.“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收入种类、政策优惠领域类别细分政策条款编制代码,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性质代码”栏目的填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应代码可以采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政策相应减免性质代码。
未列明“优惠条款”的,表示政策对当前行对应税种全文适用同一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是减免税政策条款的简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项目”等栏目的填报。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政策大类
减免政策小类
减免性质代码
政策名称
优惠条款
减免项目名称
关联政策条款
1
增值税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2
增值税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3
增值税
改善民生
救灾及重建
010116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第二条第(二)项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4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十五)款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5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四)款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6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五条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7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款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8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6项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9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10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2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企业提问】
目前,企业面临改制重组,请问企业改制重组是否有政策支持?如何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图源 视觉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惠企政策指南》,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受惠对象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改制重组企业
二、办理流程
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 符合条件享受契税优惠的申报即可享受;涉及土地增值税可予免征的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收期后的其他 规定期限内提交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税备 案,在符合减免税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资料】契税减免需提供: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改制前后 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土地增值税减免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办理网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
三、咨询方式
纳税咨询电话:12366
注:贵阳融媒问政主页已开通留言反映功能,网友可点击贵阳融媒问政头像进入主页,点击主页下方菜单栏“我要问政-反映问题”即可。如图所示:
来源:贵阳融媒问政平台
记者:杜立
责任编辑:冉雨生
统筹:杜立
编审:刘昶 陈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第二条规定,《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国家税务总局传送门:http://www.chinatax.gov.cn/
这个月写了几篇小规模纳税申报的文章。
从思路的分享到具体实操填表,我可以自信的说,就是依葫芦画瓢,你也都学会了。
不信你再看看文章
1、3%减按1%,2023年1季度小规模申报表这样填
2、2023年小规模开了免税、3%普票怎么申报?
3、3%减按1%,做账先按3%价税分离,然后2%转营业外收入?
4、3%减按1%,小规模开3%专票怎么申报?开3%普票怎么申报?
在和大家交流的过程中,我发现了这个月有个普遍的问题出现,很多人都遇到,也不知道怎么办?
那就是减免税明细表比对异常的问题。
而且这个减免税明细表比对异常是多个朋友遇到的共同问题。
有个朋友把自己销售额信息,开票情况和申报表填写都发给我,说按照方法填写后减免税明细表始终比对出问题,不知道怎么办。
按照我的先总后分的原则来申报一下,大家先看看。
首先,我先把她的数据整理一下。
总销售额10万,未超过季度30万,能享受小微减免增值税政策。
接下来我们分项来具体看,普通发票部分能享受减免税优惠,但是专票的部分不能享受减免税。
分项搞清楚了,接下来就是填表了。
不能享受优惠的专票自然是填写在征税栏次,也就是第1栏,当然开具的专票,也要填其中项,享受小微免税的普通发票就是填写在小微减免栏次了。
专票征税但是能享受3%减按1%优惠,所以,就其销售额的2%的部分,我们还需要填写到减征栏次,享受减征。
小微减免自动生成减免税到相应栏次
所以,最后结果就出来了,应纳税额4.92。
因为享受了减征,所以我们还需要填写一个减免税明细表。
这就完事了。
这位朋友发过来的申报表,我看了一下,也是这样填写的。
填写方法是一模一样,按理说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当她提交申报的时候,减免税明细表始终无法通过比对。
系统提示是,减免税明细表本期发生额小于开票的不含税金额的2%。
开票的不含税金额的2%等于2018.54
我们填写的是9.84
就是类似的问题,这个月突然很多人都是这种情况。
本身小微减免的部分就是不需要填写减征发生额的,现在申报系统自动按开票的不含税销售额自动比对,这自然是比对不通过的。
看看其他朋友给我发的相关信息,都是类似情况。
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直接填写小微减免栏次了,申报时候系统提示减免税明细表不对。
类似的还有很多,这应该是本月大家普遍申报存在的共性问题。
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其实就是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就行了。
如图:
这个应该是申报系统的比对设置导致的。
如果你确认填写没有问题,就忽略继续申报即可,申报后也不会锁盘,清卡都能正常清的
如果你自己无法在网上提交,始终提示你修改,那么首先再检查一下自己是否填对,如果确认填对的,无法修改,那就去大厅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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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目录
序号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减免性质代码
1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芦山)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8号
04011610
2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鲁甸)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27号
04011613
3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04011802
4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12704
5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16〕111号
04012705
6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04013609
7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就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04013610
8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21201
9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04021203
10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07
11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3
12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4
13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5
14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6
15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7
16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8
17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9
18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20
19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04021921
20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04021922
21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04021923
2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59号
04023003
23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24401
24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
04024404
2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24501
26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24508
27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
04024509
28
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4号
04032101
29
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63号
04032102
30
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1号
04032103
31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04033302
32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2号
04033303
33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3号
04033304
3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33305
35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
04039901
36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49904
37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万元及以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04049909
38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万元至3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04049910
39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0万元至5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04049911
40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号
04061002
41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61004
42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号
04061008
43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61009
44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04064001
45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64005
46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04081507
47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04081508
48
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04081511
49
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04081512
50
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9号
04081513
51
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04081514
52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04081516
53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04081518
54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号
04081519
55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83904
56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83906
57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83907
58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04091507
59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小额贷款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
04091508
60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99905
61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5
62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6
63
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7
64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8
65
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9
66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5号
04103206
6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 (税海涛声公众号)
04103214
68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120601
69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121101
70
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23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号
04121302
71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129910
72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129920
7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23年新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04129921
74
分配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04129922
75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23年新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04129923
76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04129924
77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0号
04129925
7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04129999
其他
其他
79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4135401
80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4135501
81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4135601
82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4135701
83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国际运输协定等其他类协定、免税协议、换函等
04139901
段文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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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扎实推进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各项减负纾困政策措施直达市场主体,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政策,编制了《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具体清单详细内容如下
↓↓↓
2023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31项)
1、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9、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23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23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23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52号)
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23年第76号)
19、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等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冀财税〔2019〕22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1〕40号)
2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2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2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 年第17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21号)
2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2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7号)
2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7、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30、取消港口建设费
【享受主体】
港口建设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3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享受主体】
民航发展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赵会计:我们单位是小规纳税人,听说4.1开始免征增值税了是么?
我们单位是小规纳税人,听说4.1开始免征增值税了是么?
小编: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赵会计:如果购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吗?
小编:可以的,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赵会计:好的,那本期申报二季度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该如何填报呢?
想必有不少会计朋友也有相应的疑问,本期和小编一起来学习了解一下关于该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申报表填报的相关内容吧!
一、政策介绍:
1、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二、案例解析:
情形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且只开具了免税发票
例:甲企业2023年二季度销售货物销售额35万元,均开具了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
不考虑其他因素,填报如下图:
情形二、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同时开具了免税发票和3%的专票
例:乙企业2023年二季度销售货物销售额35万元,其中20万开具了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另外15万(不含增值税)因购买方需求开具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考虑其他因素,填报如下图:
情形三、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且只开具了免税发票
例:丙企业2023年二季度销售货物销售额50万元,均开具了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
不考虑其他因素,填报如下图:
减免税申报表:
情形四、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同时开具了免税发票和3%的专票
例:丁企业2023年二季度销售货物销售额50万元,其中40万开具了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另外10万(不含增值税)因购买方需求开具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考虑其他因素,填报如下图:
小编总结:
1、季度销售额≤45万,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主表 10栏次“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户应填写11栏次“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季度销售额>45万,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填写主表 12栏次“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需要缴纳增值税,正常填写报表中征税栏次即可。
更多问题可在评论区留言噢!
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已经实施一段时间,4月开始还计入营业外收入?六税两费减免部分需要计提吗?到底如何做账?
以前的做法是:
其实,大可不必计提,将减免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会计司早就明确了,“减免的税费,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优惠政策后,可以这样处理:
六税两费的享受主体有:
三者享受六税两费政策的同时,须得注意企业涉税风险,不可为了税收优惠而虚开、虚列成本费用,放任重复费用、虚假费用进入公司账目。
财务需要做的就是把好发票这关,员工提交的每一张发票都需要经过《发票小工具》的查重和真伪查验,确认无误后,再生成台账。
这样尽可能地避免发票带来的税务风险,为享受各项税务优惠开辟绿色通道。
六税两费的优惠内容:
申报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1日
关注“税律笔谈”公众号,可获取更多实务观点!
作者:王泉/律师、桂亦威/律师|注会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终于就有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到期政策的继续实施政策进行了公布,但令人遗憾的是,有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延续2023年度的优惠力度,优惠力度相比2023年,有一定程度的收紧。此次政策文件的公布有哪些改变?我们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分享。
先看一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文件:
其中,为了方便读者对比,我们就政策文件收紧的优惠内容进行了黄色底纹标记处理。
通过与2023年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比,2023年政策的收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及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在处理业务时一定要注意!有变化!!
(1)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起征点为15万。
2023年免税起征点降低至10万。
(2)2023年,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适用3%预征率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及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3年,取消免征增值税优惠,延续2023年政策,即: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适用3%预征率的纳税人,减按1%征收以及预缴增值税。
(3)2023年,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发票可以加价抵扣10%。
2023年,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发票加计抵扣比例降低至5%。
其中,生产性服务业包括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如维修保养服务)等。
举例说明:2023年,某律师事务所有符合抵扣的进项税发票为500万,当年可抵扣进项税500*(1+10%)=550万元。新政实施后,该律师事务所只能抵扣500*(1+5%)=525万。相比2023年,该律所少抵扣了25万元,增加税负25万元,并同时增加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税负。
(4)2023年,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发票可以加计抵扣15%。
2023年,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发票抵扣比例降低至10%。
其中,生活性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其中,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护理、救助救济、足疗、沐浴、洗染、按摩、桑拿、摄影扩印等服务。
以上可见,国家针对增值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逐步收紧,部分政策并恢复至疫情前状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最新一期“税务讲堂”课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详细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今天我们学习: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营改增以来,相关政策文件均明确,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相应的月收入不超过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此次免税月销售额标准提高至15万元,为使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红利,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中延续了此前的规定。
举例说明:一个市民出租商铺,2023年7月初一次性收取半年租金84万元,分摊到每月未超过15万元(84/6=14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会计方面的工作繁琐复杂,而增值税的相关账务处理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本文在以下进行了减免增值税全套会计分录的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纳税人
(一)关于销项税额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也可以先计提销项税额,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二)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若原本没有抵扣,则不用抵扣即可;
借:原材料等(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等
2、若已经认证抵扣,则须做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原材料等(即:票面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原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只须处理应纳税额即可。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若取得收入时尚未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可以先计提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期末符合免税条件,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增值税额,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7月16日,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江苏全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的企业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享受减免的规上工业企业数达7036家,比上年增长38.9%;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的企业占有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数的比例为37.1%,比上年提高了9.9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单位占比明显高于小微型企业。2023年全省大中型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重是48.2%;其中,大型企业比重最高,达到61.1%。小微型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重是33.7%;其中,微型企业仅为14.7%。
从区域看,苏南地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单位占比明显高于苏中、苏北地区。2023年苏南地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重是47.1%;苏中地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重是29.8%,苏北地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重是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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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西部等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地方政府都会出台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来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常见的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自然人代开以及税收返还等。
国家一直以来都有对小规模企业都有相关的扶持性政策。同时,地方性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有的地方园区,不仅可以核定个税还可以免征个税,一年可开具120万。结合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增值税免征。小规模企业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此一来,就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了。
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为0.3%—0.75%。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为1.2%。专票普票都可开具,一年可开具500万。
在税收洼地内,申请自然人代开,综合税率为1.73%—2.65%。一年可开具1000万,不需注册企业,保证好业务真实,三流合一就可申请代开。也不需自然人到场,1—3天就可代开出发票。发票也是由税务正规代开。出完票就有完税证明。
税收返还,在税收洼地内的有限公司,就可享受税收返还政策,返还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根据企业在园区里缴纳的实际税收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返还30%—80%,缴纳得越多,返还得越多。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公众号《税虾虾》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以下21种情形的办理流程为您梳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税收减免备案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备案
【申请条件】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 1 份。
1.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1、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 9 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2.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1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5.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6.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7.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08〕5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8.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9.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4、01103235,政策依据:财税〔2018〕3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0.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11.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12.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8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后退回)。
13.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 号),应报送: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 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相关合同。
(4)支付凭证。
(5)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委托材料。
14.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6. 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18.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19.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 号、财税〔2011〕116 号、财税〔2013〕3 号、财税〔2011〕13 号、财税〔2001〕10 号、财税〔2003〕212 号、财税〔2013〕56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20.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21.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 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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