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3篇优质的核定征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核定征收印花税是多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笔者常年从事财税工作,并非财税专家,对财税理论输出并不擅长,每每分享的原创作品突出的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路径,是财税工作的践行者。
关于核定征收,需要重点说明仅仅针对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其他税费种的征收办法通常不因采用核定征收而发生改变。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核定征收时,核准的概率大于一般纳税人,且小规模纳税人群体基数大等因素,本文重点介绍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人们比较关心的是:如果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后,公司的总体税负是多少?自己的公司适不适合采取核定征收?不同的行业,采取核定征收后企业所得税税负分别是多少?根据纳税人比较关心的问题汇总,笔者归类逐一给于分析。个体工商户采取核定征收的总体税负,区别在于所得税,将另文介绍。
要将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税负汇总,需要先将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常见的税费种:增值税、增值税附加费、企业所得税、购销合同印花税(略)等分别计算(同时充分考虑同期税优政策),再归集汇总。
一、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最直接的影响因素是当期不含税销售额,不考虑特殊应税项目,其征收率为3%(阶段性1%不做考虑),增值税税负率也就是3%。考虑到大家习惯用含税销售额做分母,这个增值税税负是小于3%的。
小规模纳税人涉增值税业务,首先应考虑2023年初实施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优政策。在同时满足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票不免)诸条件时,增值税暂免,增值税税负即为0.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增值税税负不会发生根本变化,其税负处于0%-3%之间。
二、增值税附加费
增值税附加费顾名思义,其税基为增值税。当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其税负亦或者为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额有区别)。反之,税负紧盯增值税实际税负。
增值税附加费,按照城镇区域征收率为例,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汇总为12%,增值税附加费享受减半征收后,其实际征收率为6%。
用增值税负的上限3%乘于6%,等于0.18%;下限是0,增值税附加的下限亦为0。增值税附加费整体占当期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为0到0.18%之间。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司,其应纳税额主要受到应税收入和税率(征收率)的影响。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和记忆,本文介绍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均为综合了税优政策后,实际计算得出的是征收率,而非税率。
1、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包含:开票收入(不含增值税)、未(不)开票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等企业收入总和。
2、征收率
1)基础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基础税率为25%。享受行业扶持和特殊群体照顾的,其税率从10%到20%不等。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于广大中小微企业来说,简单了解即可。下面详细听我介绍实际征收率和税负。
2)、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绝大部分都可以享受普惠性税收,从企业所得税税率表中可查,其税率为20%。根据小微企业享受普惠性税优政策的相关规定计算可得,年应纳税额所得额(查证征收为税前利润、核定征收为全年收入和):
a、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为5%;
b、不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为100万元*5%+200万元*10%;
c、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即等于基础税率25%。
3)、应税所得率
查账征收的应税所得额,简单描述就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的差。那么,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就等于收入总额乘于应税所得率的积。
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是根据行业的不同,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公布,且在一定时期相对固定。应税所得率明细表如图:
4)、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
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税负)=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根据应税所得率明细表可知,不同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不一;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本文选择小微企业实际征收率5%、5%+10%两档。结合2种不同的情况,列表计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率。
农林牧渔税负=3%*5%=0.15%——3%*10%=0.3%;
制造业税负=5%*5%=0.25%——5%*10%=0.5%;
批发零售贸易业税负=4%*5%=0.20%——4%*10%=0.4%;
交通运输业=7%*5%=0.35%——7%*10%=0.7%;
建筑业=8%*5%=0.40%——8%*10%=0.8%;
饮食业=8%*5%=0.40%——8%*10%=0.8%;
娱乐业==15%*5%=0.75%——15%*10%=1.5%;
其他未载明的行业==10%*5%=0.50%——10%*10%=1%;
5)、例题分析
a企业是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增值税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不含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万元(不含税),没有其他未开票收入。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核准采用核定征收,计算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收入合计=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因为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且应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为5%;
应税所得率,查询应税所得率明细表,该公司属于“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等于10%;
企业所得税税负=5%*10%=0.5%;
企业所得税应补(退)金额=30万元*0.5%=1500元。
当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1500元。
四、主要税费种汇总税负
增值税0%-3%,增值税附加0%-0.18%,企业所得税0.15%-1.5%。汇总后可知,大部分小企业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后,企业综合税率在0.15%到4.68%之间。阶段性增值税税率1%,没有持续性本文不再赘述。
上述例题中的a企业的税负计算:
增值税=10万元*3%+0=3000元,3000元/30万元=1%;
增值税附加费=3000元*0.18%=5.4元;5.4元/30万元忽略不计;
企业所得税=30万元*应税所得率10%*企业所得税征收率5%=1500元,即0.5%;
综合税负=1%+0.5%约等于1.5%。要是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负0.5%;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约等于3.68%。同时,小企业考虑个人所得税、取得发票的隐形成本等因素,加之财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成本费用核算不够准确)的现实,可以考虑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
当然,即使是小企业,其涉税事项和税费种不尽相同,本文有限的篇幅介绍的是小企业涉税事项的重点和普遍性问题,有涉及其他税费种的读者朋友,可私信作者共同探讨。
最近,很多小伙伴向小编咨询印花税相关问题,尤其是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相关政策。今天,小编整理出一些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01、什么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印花税核定?
答: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02、目前我市印花税是如何核定征收的?
答: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市局确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核定征收比例。
03、厦税公告2023年第27号文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的范围有哪些?
答:主要调整了批发业务、零售业务和外贸业务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
(1)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60%-80%调整为25%-70%;
(2)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30%-70%调整为25%-70%;
(3)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80%-100%调整为15%-70%。
04、纳税人的经营行为若包含多种业务的,应如何判断适用范围?
答: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包含上述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范围。
05、根据厦府[2019]10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我市外贸业务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统一暂按下限15%执行,是指对所有外贸业务的购销合同都按15%的核定比例征收吗?
答:当然不是。首先,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了问题1中列举的情形,并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征收管理;其次必须是以外贸为主营业务纳税人,才能适用15%的核定征收比例。不是所有的外贸企业哦。
06、是否以外贸为主营业务应如何判定?
答:是否以外贸为主营业务的标准,可以其外贸业务(含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是否占50%以上为判断依据:
(1)进出口总额占购销总额50%以上;
(2)出口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
(3)进口额占总购入额50%以上。
以上三个条件达到其中一个即可。
07、对购销合同核定后,纳税人是按照收入计算计税依据吗?
答:不对,购销合同核定后,其计税依据为购销总额,也就是应该按购入和销售金额的合计数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核定比例计算计税依据。
08、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有异议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印花税又有新变化,以后不能“打折”交了!多地税务局发文明确:7月起,废止印花税原有的地方性核定征收文件。很多人来问,印花税核定征收是不是取消了?
一、注意!7月起,印花税核定征收变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实施,有关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文件如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77 号被公布废止。
青海、青岛、厦门等多地税务机关也相继发布公告,废止原先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地方性文件。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下面我们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根据新实施的《印花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我们将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和之前的国税函〔2004〕150号(废止文件)做了一个多方位的对比。
1、核定征收情形方面:
2、核定办法制定上:
3、核定方法及其他规定上: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得出结论:
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废止后,并不代表着彻底取消了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只是7月起,各地市不再根据自行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进行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全部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7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仍有权核定其印花税应纳税额,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提醒大家!印花税,或许再也不能打折交了!
根据最新的《印花税法》及相关征管文件和解读文件,现在印花税是按照应税凭证类型和相应的税率计税,在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产生纳税义务。
用大家好理解的话来讲就是:印花税计税需要按应税凭证列明的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税申报的。也就是没有“打折”的说法了。
而之前,在核定征收情况下,印花税是可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交税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折”。
具体打折标准由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每个地方的标准也不大一样,大概在50%-100%之间。下图是青海的一个核定标准,大家可以参考看看:
正常情况下,核定是可以由企业进行申请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批准。
可以看到,“打折”交印花税,是核定征收之下的一个产物。但是现在,随着一系列的核定征收文件废止,以后交税就没有打折核定的依据了。
那是不是以后就再也不能打折交税了呢?有些人已经收到了税务局的明确通知了: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之前是核定征收(打折)交印花税的,要密切关注当地有没有作废核定征收的文件,并注意申报风险,别因此少交了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个体户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形式,那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呢?
01税率不同
税率不同,是最大的区别。
✅️个体户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很低,从0.8%到1.5%,现在还有减半征收的政策,可以说综合税率在0.4%-0.75%之间。
✅️个体户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为5%-35%之间,同样也有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注意:个体户开具增值税专票要交增值税3%!
02计税依据不同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个体户,以不含税开票额为计税依据,来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
✅️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以利润为计税依据,来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在这点上看,同公司有相似处。
❤️注意:个体户经营者的工资不能作为成本,因为申报个人经营所得税时,经营者已经有每个月5000的减免额度存在!
03是否建立账本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没有要求建立账本,经营者根据企业发展需求来看,达到建立账本要求的可建账。
✅️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必须按要求建立账本,以开票收入减去成本作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优惠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企业在经营中主要有三大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自全面营改增以来,增值税就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主要有3%,6%,9%,11%,13%几档,对于交易增值部分进行征税,不管在哪都是需要足额实缴的,那么企业所得税是怎么征税的呢?
企业所得税主要有两种征税方式,一是查账征收,是最为普遍的,通常就是查账,二是核定征收,两者之间有何区别呢?
查账征收;企业有完善的财务体系,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需要 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账册和资料。
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照25%,但是有很多优惠扶持,即应税所得额在100万内按照2.5%,100万-300万按照5%进行征收,300万以上按照25%征收。
核定征收;最开始是由于很多企业不交税,或者是少缴税,那么税局就给企业核定一个税率或税费来纳税,就是让企业多多少少都得交点税,这样核定下来综合税负太低了,所有很多公司都想申请核定征收,监管就严格了,很难申请了。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乍一看好像没有什么区别,那么我们再来细看一下,目前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洼地园区内还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的是个人经营所得税,目前主要是定期定额核定,税率在0.5%-2%,一般在1%左右,一年可以开取500万,那么这个比照查账征收最低2.5%还要更低,这就是核定征收的优势。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今年可申请核定,目前重庆园区个税核定税率是0.5%,综合的税负1.6%就完税了,可以有效解决公司许多问题。
问: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征收?哪种情况下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纳税人一定要注意,需要取得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注明有印花税核定征收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否则,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再重复一次,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取得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注明有印花税核定征收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方符合规定。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应重视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相关必备程序的遵循,特别是纳税人在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注明有印花税核定征收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前,不应自行认定本企业可按照或比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以免因惯性思维和惯性操作而招致涉税风险。
什么情况下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该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依法缴纳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从印花税的征收原则来讲,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同时,鉴于税收征管的实际,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纳税人存在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小编都在本文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了有关内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条件和必备程序及风险了。看到这里,小伙伴们对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条件和必备程序及风险都了解清楚了吗?学习财务知识需要良好的环境和专业的指导,会计学堂为每一位学员量身定制学习计划,帮助大家高效学习,快来会计学堂官网咨询了解吧!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结合税务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9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2023年6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3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7月1日施行,为确保税收政策衔接一致,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对有关印花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要求,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清理结果,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税务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宣布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9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修改)。
2023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发布,该文件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全文或部分废止53个印花税文件。
在上述废止的文件中,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公告比较引人注目。因为这两个文件都提及了印花税的核定征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2023年7月1日废止)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2023年7月1日废止)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第十四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发布的公告,比如: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的公告2023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2-07-0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结合税务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9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的通告》的通告2023年第6号
发布时间: 2022-06-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的通告》(2023年第8号)已不再适用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有效期截止2023年6月30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厦门税务
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7号)。
这么看,印花税是取消了核定征收。
但如果看印花税法和征管法,却可以看到如下相关规定:
《印花税法》第十八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以上规定,又明确表明印花税还是有可能核定征收的。这究竟该怎样理解呢?
核定征收在实务中分为两类:一是事前核定,二是事后核定。
很多年来,主管税务机关对印花税的管理,大部分直接采用了事前核定的方式,也就是可以主动申请核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被废止后,意味着,今后印花税不能首选核定征收的管理方式,而是应该由纳税人根据相关合同凭证,据实申报印花税。如果纳税人没有据实申报,存在征管法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才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大概意思就是以后你得按正常操作计税,如果你们没有,税务局检查到了发现你计税不合理,然后可以给你核定征收。
来源:小陈税务08、东方税语、晶晶亮的税月、二哥税税念
很多会计人可能都没接触过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申请表,如果你还不了解这部分内容,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为什么要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表?
主要还是纳税人因为凭证管理的原因,不能完整的提供应税凭证和计税依据,正确计算和缴纳印花税,所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缴纳印花税,但是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核表,经过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通知书》。
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核表应该怎么填?
1、首先是纳税人的名称和企业类型,联系电话以及税务登记号等一定要据实填写
2、要填写当地的地税局的微机号码(这部分如果不清楚可以咨询税局工作人员)
3、企业按照上半年的纳税办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或者自行贴花
4、企业要按照上年度的汇总缴纳方法,实际缴纳印花税的金额
5、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或者自行贴花纳税购花金额之和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6、合同的种类和凭证项目,按照印花税核定的征收比例幅度表,中的应税凭证、收入凭证项目和支出凭证项目进行填写
7、核定征收方法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经常签订的应税凭证以销售收入业务支出等一定的比例作为计税的依据,对印花税进行征收缴纳的一种方法,纳税人如果没有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比如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等,都是要依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据实纳税的,核定的比例由税务机关填写。
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由纳税人填写并且加盖公章。
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当期应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税率
以上就是有关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核表填写的原因和一些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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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早在今年1月,多地税务局就通知,全面推行查账征收!而在7月,多地税务局已经开始执行废止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可以看出,税务局在逐步堵塞“核定征收”避税的漏洞,全面取消核定征收将是大势所趋。
什么是核定征收?
因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导致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比如参照当地同类、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经营水平相近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进行核定。
什么是查账征收?
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以多退少补。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为什么查账征收将会成为主流?
一是因为核定征收管理风险巨大,可以说是一种粗放的管理方式,原本是惩罚性措施,但在实务中,却逐渐成为了一种“税收优惠”。
二是因为企业在发生大额股权转让或财产转让,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导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行业下限时,都只能按照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会造成税款直接流失。
三是随着税收现代化服务的不断推进,核定征收程序流于形式,核定的税额未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纳税能力,造成国家税源的损失,容易滋生税收腐败等问题。逐步实现取消核定征收,能减少税源损失、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
编辑:廖凯文
赣地税发〔2004〕7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修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印花税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交纳印花税。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都属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而未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责令限期报告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一律按本办法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应税合同计税比例,作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金额,征收印花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印花税额=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应税合同计税比例×适用税率
第五条: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如下:
搜“远见财税”微信公众号2018.10.19日文章
李志远:在增值税制度下,收入是由不含税销售额决定的,所以上表的收入应该为不含税收入。
第六条: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额缴纳期限(《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样式附后)。
第七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对查账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第八条:实行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管理制度,有关应税凭证登记簿式样一、二表附后。纳税人应按要求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并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保存十年。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一:什么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印花税核定?
答: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
(1) 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印花税是如何核定征收的?
答: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市局确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核定征收比例
三: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的范围有哪些?
答:主要调整了批发业务,零售业务和外贸业务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
(1)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60%-80%调整为25%-70%
(2)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30%-70%调整为25%-70%
(3)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80%-100%调整15%-70%
四:纳税人的经营行为若包含多种业务的,应如何判断适用范围?
答: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包含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范围
五: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外贸业务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统一暂按下限15%执行,是指对所有外贸业务的购销合都按15%的核定比例征收吗?
答:当然不是。首先,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了问题1中列举的情形,并由税务机关按机关规定进行核定征收管理:其次必须是以外贸为主营业务纳税人,才能适用15%的核定征收比例。不是所有的外贸企业哦!
六:是否以外贸为主营业务应如何判定?
答:是否以外贸为主营业务的 标准,可以其外贸业务(含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是否占50%以上为判断依据:
(1)进出口总额占购销总额50%以上
(2)出口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
(3)进口额占总购入额50%以上
以上三个条件达到其中一个即可。
七:对购销合同核定后,纳税人是按照收入计算计税依据吗?
答:不对,购销合同核定后,其计税依据为购销总额,也就是应该按购入和销售金额的合计数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核定比例计算计税依据
八: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有异议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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