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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公式
计税公式及税率形式
计税公式
从价计征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从量计征
(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单位税率
复合计征
(比例和定额税率并用)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适用项目
计税形式
适用项目
从价计征
除了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应税项目
从量计征
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
3.特殊细节归纳
(1)从量征税的仅3类:黄酒、啤酒和成品油;
(2)复合征税的仅2类:卷烟和白酒;
(3)批发环节征税的仅1类:卷烟;
(4)零售环节征税的仅2类:金银铂钻饰品和超豪华小汽车。
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消费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3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第十七条 消费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及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 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选择烟、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费品开征消费税。2008年11月,根据消费税历次政策调整和改革情况,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至2023年,累计征收国内消费税105,176亿元,其中2023年征收10,632亿元。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从2023年启动了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消费税相关改革要求已经落实,立法条件成熟。
制定消费税法,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 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延续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稳定。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23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也基本平稳,因此,《征求意见稿》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二)将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在法律草案中。为了充分体现改革成果,结合现行政策和征管实践,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将《条例》上升为法律。主要根据征收环节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述;结合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目税率表。
(三)根据消费税调控特点,授权国务院调整税率。消费税是调节税种,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进行相机调整。因此,《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对消费税税率的授权条款。
(四)根据消费税改革需要,在消费税法中设置衔接性条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后移消费税部分消费品征收环节等消费税改革工作一直在推进中。考虑到这些工作在消费税立法后仍将持续,需要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又增加了批发、零售,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并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第三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和税率。《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做法,采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方式确定消费税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率,明确了国务院调整税率的授权条款。(第二条)
(三)关于应纳税额计算。《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避免专业名词产生歧义,《条例》中“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调整表述为“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第四条)
(四)关于计税价格。《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规定。(第五条)
参照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即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计税价格的规定,并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保持前后概念统一,将《条例》中“自产自用”和“生产”的表述调整为“自用”和“销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关于抵扣政策。《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同时按照现行政策,对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十项抵扣政策进行明确,涉及卷烟、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对于抵扣凭证管理也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关于税收减免。结合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的政策。同时,根据消费税政策调控的特点和税收政策实践,明确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七)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进行了细化规定,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补充和完善了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自用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第十六条)
(八)关于税收征管。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中补充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明显偏低时的核定权限,增加海关作为核定部门,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第十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消费税征收主体的表述,同时明确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税共治条款,明确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消费税管理活动,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利于维护健康公平的消费税法制环境,也有利于后续消费税改革的顺利实施。与增值税法草案保持基本一致。(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消费税改革试点。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表述,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即“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
车辆购置税是被定义为燃油车的车型必须缴纳的义务费用,现阶段绝大多数新能源汽车则免征收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所征收费用往往与购买车辆的价格成正比例关系,车子越昂贵所要缴纳购置税越多。下面详细看看车辆购置税税率。
车辆购置税税率是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10%。要是按照发票上“价税总计”金额计算的话:购置税=价税总计÷1.13×10%。要是按照发票上“不含税价”金额计算的话:购置税=不含税价×10%。用不同的计税金额计算有不同的计算公式,千万不要混乱。
上述就是购车税费怎样计算的公式,将具体信息代入即可计算得到税额。例如,如果汽车发票上的裸车价为15万元,那么车主应该缴纳的汽车购置税为:15万÷1.13×10%=13275元;如果发票上不含税价为15万元,那么车主应该缴纳的汽车购置税为:15万×10%=15000元。
注意,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5月31日最新公告: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若裸车价为15万元车辆排量小于等于2.0l,购置税需缴纳6637.5元即可。
购置税缴纳常见三种方式:
1、纳税人前往当地办税服务大厅,到窗口申请缴纳车辆购置税,必须携带购车发票原件、购车发票报税联原件、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及复印件、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登录当地税务应用程序线上处理,节省时间和精力;
3、由4s店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但是要给4s店缴纳一定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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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以及销售规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其应纳消费税由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范围和税目,以及征收和不征收的项目。
1、烟
(1)缴纳:白包、手工和“计划外”卷烟、烟丝、雪茄烟
(2)不缴纳:烟叶
2、酒
(1)缴纳:啤酒屋自酿(自产)啤酒、果啤;配制酒、葡萄酒
(2)不缴纳:料酒、酒精
3、高档化妆品
不缴纳: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洗发液、沐浴液等(“不属于”)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纯金银、镶嵌首饰;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1)不缴纳:体育用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属于”)
6、成品油
(1)缴纳:
① 汽油(包括甲醇、乙醇汽油);
② 柴油;
③ 石脑油;
④ 溶剂油(包括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
⑤ 润滑油(包括矿物、植物、动物性润滑油、合成和混合型润滑油、润滑脂);
⑥ 燃料油
(2)不缴纳:
① 变压器油、导热油、绝缘油类(“不属于”);
② 航空煤油暂不征收;
③ 符合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税;
④ 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7、小汽车
(1)缴纳: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
(2)不缴纳: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
8、摩托车:气缸容量250毫升及以上的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缴纳:高尔夫球、球杆(包括杆头、杆身、握把)、球包(袋)
(2)不缴纳:高尔夫球帽、高尔夫车(“不属于”)
10、高档手表:不含税价每只1万元及以上
11、游艇
(1)缴纳:机动艇
(2)不缴纳:无动力艇和帆艇(“不属于”)
12、木质一次性筷子
(1)缴纳:未经打磨、倒角的木质一次性筷子
(2)不缴纳:反复利用的木质筷子;竹制一次性筷子(“不属于”)
13、实木地板:实木、实木指接、实木复合地板;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实木素板
14、电池
(1)缴纳:原电池
(2)不缴纳: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税
15、涂料
(1)不缴纳:施工状态voc含量低于420g/l的涂料免税
三、征税环节总结如下
1、卷烟:双环节征收,
(1)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2)批发环节。
2、超豪华小汽车:双环节征收,
(1)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2)零售环节。
3、金、银、铂金、钻石首饰:零售环节征收。
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均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lisms.mof.gov.cn);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消费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第十七条 消费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及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选择烟、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费品开征消费税。2008年11月,根据消费税历次政策调整和改革情况,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至2023年,累计征收国内消费税105,176亿元,其中2023年征收10,632亿元。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从2023年启动了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消费税相关改革要求已经落实,立法条件成熟。
制定消费税法,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延续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稳定。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23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也基本平稳,因此,《征求意见稿》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二)将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在法律草案中。为了充分体现改革成果,结合现行政策和征管实践,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将《条例》上升为法律。主要根据征收环节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述;结合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目税率表。
(三)根据消费税调控特点,授权国务院调整税率。消费税是调节税种,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进行相机调整。因此,《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对消费税税率的授权条款。
(四)根据消费税改革需要,在消费税法中设置衔接性条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后移消费税部分消费品征收环节等消费税改革工作一直在推进中。考虑到这些工作在消费税立法后仍将持续,需要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又增加了批发、零售,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并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第三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和税率。《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做法,采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方式确定消费税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率,明确了国务院调整税率的授权条款。(第二条)
(三)关于应纳税额计算。《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避免专业名词产生歧义,《条例》中“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调整表述为“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第四条)
(四)关于计税价格。《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规定。(第五条)
参照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即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计税价格的规定,并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保持前后概念统一,将《条例》中“自产自用”和“生产”的表述调整为“自用”和“销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关于抵扣政策。《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同时按照现行政策,对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十项抵扣政策进行明确,涉及卷烟、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对于抵扣凭证管理也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关于税收减免。结合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的政策。同时,根据消费税政策调控的特点和税收政策实践,明确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七)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进行了细化规定,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补充和完善了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自用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第十六条)
(八)关于税收征管。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中补充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明显偏低时的核定权限,增加海关作为核定部门,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第十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消费税征收主体的表述,同时明确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税共治条款,明确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消费税管理活动,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利于维护健康公平的消费税法制环境,也有利于后续消费税改革的顺利实施。与增值税法草案保持基本一致。(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消费税改革试点。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表述,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即“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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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自10月1日起正式将消费税提高至10%,这是自1997年来,日本第三次上调消费税,前两次分别是1997年4月从3%上调到5%,2023年4月从5%上调到8%。那么,对于赴日旅游的游客而言,消费税上调将会给他们带来多大的影响呢?
消费税提高后,日本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将上涨,包括水电煤在内的公共服务价格也将相应上涨。有业内人士认为,日本经济在全球经济不景气、自由贸易体系受到破坏的现状之下,民众对未来的经济非常不安,消费税上调自然会对日本经济造成雪上加霜的影响。
鉴于提高消费税会给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居民生活造成负担,日本政府决定,生鲜蔬菜、大米、肉类、鱼类、无醇啤酒等饮料食品,以及订阅的纸质版报纸等依然维持8%的税率。此外,日本政府还推出总规模达2.3万亿日元的临时政策措施,以减小增税对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直以来,日本都是海外游客热衷的旅游目的地。尽管此次消费税上调2个百分点,但鉴于涉及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因此,势必会抬高游客的旅游成本。
购物,对于外国游客而言,或许是此次消费税上调中,对游客影响最微不足道的一个方面。自2023年5月1日起,日本观光厅将消耗品和一般商品的免税额下调至5000日元(约合人民币330元)后,只要外国游客购满指定限额,即可享受免税优惠。因此,有日本代购表示,只要买到免税的额度,总体来说游客的采购不受消费税上调影响。
而餐饮、住宿与出行方面,则明显会受到消费税上调的影响。当然,游客仅是在日本住一晚或者食一餐,那么影响可能并不明显。但是,这一结论的前提是,商家没有提价。遗憾的是,自年初以来,从乳制品、酒水饮料到日用品,都早已在消费税上调前悄悄涨价。
目前,价格已经上调的食品包括鱼类罐头食品(涨幅7%-10%)、鱼肉加工食品(涨幅5%-15%)、冰淇凌(涨幅6%-12%)、方便面(涨幅3%-8%)等。比如,明治公司、森永公司等旗下的冰激凌产品均有8-10日元不等的提价。此外,明治公司还从4月1日起上调了牛奶、酸奶等111种乳制品的价格。这是自2023年4月以来,时隔四年日本乳制品价格再次大幅度上涨。三得利公司也在4月宣布上调旗下瓶装饮料的价格,该公司上一次上调产品价格还要追溯到25年前。
在东京迪士尼餐厅就餐将按“堂食”标准收取10%的消费税,打包则仍为8%。在东京迪士尼餐厅就餐将按“堂食”标准收取10%的消费税,打包则仍为8%。
尽管在消费税上调细则中,日本的食品、非酒精饮料、报纸等日用消费品依旧维持在8%的消费税税率,但“堂食”与“外卖”的税率将有所区别,前者将上调至10%,后者保持在8%。比如,坐在诸如东京迪士尼、大阪环球影城主题公园内的餐厅中就餐,就按“堂食”的标准收取10%的消费税,而打包带走的话,消费税仍为8%。食其家、麦当劳等快餐厅在内的餐饮机构均为如此。
据日本旅游观光厅发布的数据,去年到访日本的中国游客突破900万人次,在日本消费了1.5万亿日元,相当于人民币956亿元,成为在日本消费额最高的外国游客。不过,如今日本旅游观光厅分析认为,签证措施放宽后中国游客往返日本更为便捷,单次消费额不一定会维持在高位。因此,日本旅游观光厅正致力于加强中国游客的旅游体验,更多展示日本特色的风俗。
(综合自:第一财经日报、新华社、北京商报)
很多消费者买车都会关注这几个问题:汽车消费税税率、收费标准是什么?豪车消费税如何计算?豪车税多少起征收?豪车税是谁交?哪些品牌与车型会受到豪车税影响?
汽车消费税税率,豪车消费税怎么算?
【豪车消费税税率】
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豪车税怎么计算】
豪车汽车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购车总额(含增值税金额)÷1.17×税率(10%) = 应缴豪车消费税。
【豪车税是谁交】
目前,我国进口汽车的消费税主要从经销商处征收,因此进口汽车的车价种往往包含了一部分税金。
【多少钱的汽车要交消费税】
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汽车车消费税的征收标准】
我国的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次征收的税种,一般针对特定的消费品,主要目的为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
以往的汽车消费税从生产环节征收,小汽车按不同车种排气量的大小设置了三档税率:汽车排气量小于1.0升的轿车税率为3%,排气量大于或等于1.0升、小于2.2升的轿车税率为5%,排气量大于或等于2.2升的轿车税率为8%,轻型越野车排气量小于2.4升的税率为5%。
汽车车消费税的征收标准
从2008年9月1日起,汽车消费税进行了调整,将轿车和越野车子目合并成乘用车。同时,在各个排量的消费税税率上也做出了调整,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通知表示,排气量在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新增的消费税不再只针对厂家生产环节来征收,零售环节也将被征收。在零售环节被征收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乘用车,还需缴纳按照排量划分的生产环节汽车消费税。
【哪些在售品牌车型会受到影响】
新增的豪车汽车消费税将主要影响高端进口汽车,目前我国进口汽车需要交纳的税金有: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售价高于130万元的进口车而言,所应缴的消费税有显著增长。
目前来看,130万元以上的车型基本都是超豪华品牌,例如:宾利、兰博基尼、法拉利、玛莎拉蒂、劳斯莱斯等等,不过一些豪华品牌的旗舰型车型如宝马x6、宝马7系、奔驰 gl系、奥迪a8等也有一些高配型号的价格达到了这一水平。因此,新的消费税政策的影响面相对来说较小,且很固定,并不会对这一市场的销量产生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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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附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本文来源:小颖言税,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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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消费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按价格征收;另一种是定额税率,按单位量来征收。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
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好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02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1、直接用于销售的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包括全部收取的费用(增值税除外),包括:商品本身的费用及商品附带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价外吸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补费用。
2、 零售金银首饰计算公式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3、 进口应税消费品
①、比例税
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消费税比例
② 定额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③ 符合计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4、委托加工
① 比例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税率
② 定额税
应纳税额=数量× 税率
③ 复合计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应税品数量×税率)÷ (1-比例税)×比例税+应税品数量×税率
②、定额税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单位数量×税率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①、用于非消费税项目或计提福利
应税额= 公允价值÷(1+税率)×税率(公允价值以市场同类商品价格定价)无同类商品可参考的应税额=(成本+成本×相同行业利润率)÷(1+税率)× 税率
②、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
自产的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不计消费税,不纳税。
03
消费税的分录
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与进口环节纳税的最多,另烟草会在批发环节再征税,金银首饰、超豪华汽车会在零售环节征税。各环节征税分录如下:
1、生产环节征收-用于直接销售的
借:生产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生产环节征收-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生成过程中产生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不计提消费税。
3、委托加工-只用用于销售、自用或连续加工非应税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直接计入委托加工成本)
贷:银行存款
4、委托加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单独分录可抵扣)
贷:银行存款
5、进口环节征收(同委托加工)
6、销售环节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购买消费税应税品
借:库存商品(含消费税价格)
贷:银行存款
8、【举例】某4s店进口进口一辆豪华汽车离港价格70万,运费8万,该汽车属于豪华汽车,排量大于4l。不考虑其他成本,编制分录。
① 原始够车价格
借:库存商品 70万
贷:银行存款 70万
② 关税
借:库存商品 18.75 - 计算(70+5)× 25%
贷:银行存款18.75
③ 进口环节 消费税
借:库存商品 37.5
贷:银行存款 37.5
④ 进口环节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6 (93.75+37.5)× 13%
贷:银行存款 17.06
注:该车目前成本为 131.25,符合超豪华车标准,在销售环节再缴纳10%消费税。
⑤ 假如该车销售不含税价格 150万。
借:银行存款 169.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
同时
借:银行存款 15(为客户代缴消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
税猫:税前测、税平安、安心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
1.钻石:钻石是完全由单一元素碳元素所结晶而成的晶体矿物,也是宝石中唯一由单元素组成的宝石。钻石为八面体解理,即平面八面体晶面的四个方向,一般呈阶梯状。钻石的化学性质很稳定,不易溶于酸和碱。但在纯氧中,加热到1770度左右时,就会发生分解。在真空中,加热到1700度时,就会把它分解为石墨。钻石有透明的、半透明的,也有不透明的。宝石级的钻石,应该是无色透明的,无瑕疵或极少瑕疵,也可以略有淡黄色或极浅的褐色,最珍贵的颜色是天然粉色,其次是蓝色和绿色。”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规定:“……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中国百分之八十的会计工作者主要工作地点为城市,很大一部分会计,在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时候理所当然的以为只有7%一个税率,其实是错误。事实上,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分为三档:
一般规定:
特殊规定:
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通常情况下,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但也有几点需要注意,详见如下表: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举个案例:
某位于市区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生产和销售。2023年1月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100万,同时补缴上年增值税10万元和滞纳金1.68万元,罚款30万,改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00+7)*7%=7.7万元。
月末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7.7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7
实际缴纳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7
贷:银行存款 7.7
是不是很简单,在案例中,不仅是本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需要缴纳城市维护税,上年补缴的也是需要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收优惠
1、城建税随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出口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
2、对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3、对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从2023年5月25日起免征;
4、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其财产偿债时,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免征;
今天开始更新消费税相关篇章,一起来看看吧!
一、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
共15个税目,本篇介绍前6个税目
1、烟
2、酒
3、高档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税目(15个)
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
11%加0.005元/支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解释1】每标准箱150元,每条0.6元,每支0.003元。
(每箱=250条,每标准条200支)
【解释2】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税目(15个)
税率
二、酒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解释1】酒精不再征收消费税。
【解释2】甲类啤酒,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乙类啤酒是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
【解释3】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一个包括,一个不包括)
【解释4】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解释5】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解释6】葡萄酒,属于“其他酒”子目。
【解释7】配制酒的子类目和税率适用: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38度的配制酒;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20度的配制酒;
前两类,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20%税率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征收消费税。
【例题1·单选题】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50元,其中包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5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取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
a.5000元
b.6600元
c.7200元
d.7500元
【答案】c
【解析】a型啤酒:[58000+(3050-50)÷1.17]÷20=3028.21(元)>3000元,单位税额为250元/吨;b型啤酒:(32760+150)÷1.17÷10=2812.82(元)<3000元,单位税额为220元/吨;应纳消费税=20×250+10×220=7200(元)。
【例题2·计算问答题】某市一娱乐公司2023年1月1日开业,经营范围包括娱乐,餐饮及其他服务,当年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餐饮收入6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自制的180吨啤酒所取得的收入),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该娱乐公司销售自制啤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80×250÷10000=4.5(万元);餐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600×6%=36(万元)。
税目
税率
三、高档化妆品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零售环节纳税)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纳税)
五、鞭炮、焰火
15%
【新增】高档化妆品的范围:
自2023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即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解释1】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解释2】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解释3】鞭炮焰火中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税目
税率
六、成品油
1.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0元/升
3.航空煤油
1.20元/升
4.石脑油
1.52元/升
5.溶剂油
1.52元/升
6.润滑油
1.52元/升
7.燃料油
1.20元/升
【解释1】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
【解释2】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解释3】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解释4】取消汽车轮胎的消费税。
税目
税率
七、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在1.0(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以上至1.5(含1.5)升
3%
(3)气缸容量在1.5以上至2.0(含2.0)升
5%
(4)气缸容量在2.0以上至2.5(含2.5)升
9%
(5)气缸容量在2.5以上至3.0(含1.5)升
12%
(6)气缸容量在3.0以上至4.0(含4.0)升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23座)
5%
【解释1】排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属于乘用车;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
【解释2】不包括:
(1)电动汽车;
(2)车身长度≥7米、并且座位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税目
税率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只这一个容量)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的以上的
10%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解释1】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解释2】高尔夫球具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解释3】高档手表,每只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10000元。
【解释4】游艇,8米≤长度≤90米,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税目
税率
十四、电池
4%
十五、涂料
4%
【解释1】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解释2】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例题1·单选题】企业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2023年)
a.电动汽车
b.体育用鞭炮药引线
c.销售价格为9000元的手表
d.铅蓄电池
【答案】d
【解析】电动汽车、体育用鞭炮药引线和价格低于10000元的手表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例题2·单选题】下列行为涉及的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
a.批发商批发销售的雪茄烟
b.首饰厂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
c.鞭炮加工厂销售田径比赛用发令纸
d.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
【答案】d
【解析】卷烟在批发环节征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发令纸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3·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是( )。(2023年)
a.电动汽车
b.卡丁车
c.高尔夫车
d.小轿车
【答案】d
【解析】电动汽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进口小汽车
【答案】ab
【解析】选项c征收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项目,因此选项d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例题5·多选题】下列经营业务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有( )。
a.涂料厂生产销售的涂料
b.烟草公司批发的卷烟
c.汽车加油站销售的汽油
d.汽车制造厂生产销售的卡车
【答案】ab
税率形式
应税消费品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卷烟(除批发):
定额税率:每标准箱收取150元
比例税率:调拨价为每条70元以上的,适用56%;调拨价为每条70元以下的,适用36%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定额税率:每斤定额税率0.5元;
比例税率:白酒20%
定额税率
啤酒:250元/吨(出厂价3000元/吨以上)
220元/吨(出厂价3000元/吨以下)
黄酒:240元/吨
成品油
比例税率
除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包装物押金需要交消费税吗?如果要交的话应该什么时候交呢?
我们先用个表格来总结归纳一下吧,下文再详细介绍下对应的税法规定:
包装物
消费税的计税规定
收取押金时
逾期或超过1年时
一般货物
不交
要交(换成不含增值税税基)
酒类(不含啤酒、黄酒)
要交(换成不含增值税税基)
不重复计算消费税
啤酒、黄酒
都不交
【小呀提示】
啤酒的包装物押金虽然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但是,在区分是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的税率时,要把包装物押金加进来去计算(因为啤酒、黄酒、成品油是从量计征消费税,所以包装物押金只影响啤酒类别和税率的适用情况,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算)。
那如何区分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呢,详情如下
1.税率判断
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是甲类啤酒,消费税税率250元/吨 ;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以下的是乙类啤酒,消费税税率220元/吨。
2.题目练习
【单选题】某啤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8 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50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发票取得价税合计收入32 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40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元
a. 5 000 b.6 600 c.7 200 d.7 500
【答案】c
【解析】a型啤酒每吨出厂单价(含包装物和包装物押金)=58 000÷20+2500÷(1+13%)÷20=3010.62(元)>3 000元,a型啤酒为甲类啤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50元/吨;b型啤酒每吨出厂单价(含包装物和包装物押金)=(32 000+1400)÷(1+13%)÷10=2955.75(元)<3000元,b型啤酒属于乙类啤酒,消费税适用220元/吨的定额税率;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20×250+10×220=7 200(元)。
3.包装物计税规则
计税方式
包装物状态
收取时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对酒类产品、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到期且收取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国家在2008年调整了消费税的税率,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消费税调整公报,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如下:
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下(含1.0升)1%
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
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
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
关税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一条: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降低小轿车等42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中,31个税目为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整车,税率由28%降至25%。
增值税
根据2023年财务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第一条: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以上三个税项相加再加上杂税,就是一辆进口车进入国内所要交的所有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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