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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人们应当根据他们在良好的公共秩序中获得的收益和利润,也就是根据他们的资产或财富,对公共开支有所贡献。财富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事实上的财富;另一种是潜在的财富。一个人是不是事实上的或者说真正的富有,要依据他在吃、喝、穿以及其他方面的实际享受的情况来判断。有些人自己觉得自己的财产多得惊人,但却几乎不动用或者不使用这些财产,那么这些人的富有就只是潜在的或者想象的。与其说这些人是他们自己财富的所有者,还不如说他们是为别人忙碌的管家和司库。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每个人都应当根据他们自己所得到的和实际享受的多少来缴纳税款。那么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情是,通过计算每个人的消费支出来计算本国的消费支出总额;然后再计算必需的公共开支部分占其中的比例。这两种计算,尤其是前一种,正如大多数人所想象的一样,是非常困难的。
其次,我们必须理解消费税的确切概念,即消费税是对每一种已经成熟到可以消费的特定必需品征收的赋税。换句话说,在谷物没有做成面包之前,在羊毛没有织成毛织品,甚至在没有做成衣服之前,不得征收消费税。只要对最终的制成品如衣服征收消费税,就可以把对羊毛、织布以及裁缝工艺,甚至针和线的消费都包含进去了。但是要区分成熟消费品和未成熟消费品是很困难的,所以我们应当编制一份天然产品和人工制成品的目录,列明那些最容易获得和最经常使用的消费品,并且在它身上或者在装储它的容器上加盖官印。
这样,只要我们再计算一下每件商品在制成之后和消费之前又耗费了多少劳动和费用,把耗费在某件商品上的全部劳动和费用加总,再乘以消费税税率,就可以得到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举例来说,假设有两种布料都价值一百镑,一种条纹的布料用来做窗帘,另一种是衣料用来做高级男装。我认为做高级男装的布料所应承担的国内消费税应该比前面做窗帘用的条纹布料要更多一些。
因为做窗帘用的条纹布料只要把它缝起来就可以最终被人使用,但是衣料要制成衣服还需要裁缝工艺、线、丝、针、顶针、纽扣和其他一些特别的东西,所有这些附加的零星东西的国内消费税都应该加在衣料的国内消费税上一并征收,除非它们的价值大到值得各自分别征税(像纽扣、花边、丝带可能有时候会是这样),并且也值得列入上面我们说/span>
加在衣料上一同缴纳国内消费税的东西,应该尽可能地仅限于用在衣料上的物品,或者说,任何其他的没有用在衣料上的物品都不应该加在衣料上来缴纳国内消费税。比如,有些特殊类型的花边,如果没有直接用在衣料上,就不应同衣料一并缴纳国内消费税。所以对谷物来说,为了把它们烤制成面包而花费的磨制费、筛制费及发酵费等,就都应该加在谷物上面一同缴纳国内消费税,除非有像我们在前面所讲的那样,这其中有些特殊情况值得对它们各自分别征税。
这里就有这样的问题,任何出口的本国商品是否应当缴纳国内消费税?任何作为出口补偿的进口替代品是否不需要缴纳国内消费税?我的回答是:本国出口的商品不必缴纳国内消费税。因为它们并没有实际在本国消费;而为补偿本国出口而从外国进口的并且在本国消费的商品,如果在外国出口时没有缴税,那么在本国进口时就应当缴纳本国的国内消费税。在外国出口时没有缴税这个条件,是为了避免对同一个消费品重复征收两次同样的税。
但是如果运回来的是金条,而我们又把它们铸成了货币的话,那就不需要缴纳国内消费税了。因为货币会为我们带来其他需要缴纳国内消费税的商品。但是,如果这些金条被铸成了餐具或者器皿,或者被炼成金线、金丝花边,或者被打成金箔,那就需要缴纳国内消费税。因为这时候它们就是被消费了,并且会被完全消费掉,打金丝花边和镀金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例子。这也正是为什么我认为我们通常称为“关税”的那种赋税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谬的原因。像金条这种商品,不管它在国内作何用就一概地在消费前对它征税,这是不合理的。
关于累积的国内消费税我们已经提到过几次了,我们的意思是通过这种方式把许多物品结合在一起作为一种商品一次征税。例如,制造特效药或者解毒药需要很多种药材,而这些药材只能用来制造这些药品。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任何一种药品征税,都可以使全部药材的国内消费税被一并征收。因为任何一种药品都使用了全部药材中的一部分,使用的比例是一定的。所以对布料征收国内消费税,也就意味着对制造工艺、制造工具和羊毛都征了税,其他商品也是这样。
但是,有些人扭曲了我们这里“累积”的含义,主张把所有商品的国内消费税累积于某一种单一的特殊商品上进行征收。这种特殊的商品在他们看来是最接近所有消费品的共同标准的。这些人提出这种主张的主要目的是:
第一,为了掩饰“国内消费税”这个名称。对这些人来说这个名称是很让人讨厌的,他们既不知道纳税和吃饭一样是必需的,也不知道按照消费比例征收消费税是符合自然的真义的。
第二,为了避免征税过程中的麻烦和免花征税过程中的费用。
第三,为了保持商业的稳定发展。我们以后讨论某些赞成或反对征收国内消费税的理由时再来谈这个问题,现在我们先来谈几种世人议及的累积的国内消费税。
有些人提议把啤酒作为征收国内消费税的唯一商品,因为他们认为一个人如果喝酒的话,那么他一定进行了其他消费。这种提法肯定是站不住脚的,尤其是如果浓啤酒所要缴纳的国内消费税比淡啤酒所要缴纳的多五倍(就像现在这样)或者多更多的时候。因为贫苦的木匠、铁匠、毛毡工等所喝的浓啤酒要比绅士们所喝的淡啤酒多一倍,结果他们就要多十倍的国内消费税。而且,累积于这些工匠们所喝的啤酒中的,只是很少的面包和奶酪,烂皮衣,牛脖子的肉,一周吃两次的动物内脏,不新鲜的鱼,不加黄油的老豌豆,等等。而累积于绅士们所喝的啤酒中的,却是需要更多的自然物和人工才能制成的物品。此外,这种征收国内消费税的方法,即使被很好地执行,也会跟我们以前所讨论过的绝对人头税一样,既不公平又难于征收,且不易查实。其实,人头税也是一种累积的国内消费税。
除了啤酒以外,还有人提议把食盐,或者燃料,或者面包作为征收国内消费税的唯一商品。但是把这些商品作为征收国内消费税的唯一商品所存在的问题,和把啤酒作为征收国内消费税的唯一商品所存在的问题是一样的。
因为这些商品,有些人消费得多,有些人消费得少,并且许多家庭的消费个体往往由于他们的财产或其他家业的消长而有所变化(人们只知道对每家每户征税,但是却没有考虑到各个家庭成员的多少)。
在所有人们议及的累积的国内消费税中,炉税,或者说烟囱税,看起来是最好的一种了。这仅仅是因为炉子的建造是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的,所以它最容易、最清楚、最能够反映每家每户的收入情况。炉子的数量很容易弄清楚,因为它不像人口那么容易流动;即使是已经没有用处的多余的炉子,缴纳小额税款也比将炉子改建或者拆掉容易;炉子又不太可能被藏匿,因为大部分邻居都知道它的存在;并且人们在盖房子的时候如果愿意花四十先令建造一个烟囱,那就决不会因为两先令的税而不建它。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炉税必须是极其轻微的,否则人们就将难以承受。对一个年收入一千镑的绅士来说,缴纳一百个烟囱的炉税(有一百个以上烟囱的大宅第就很少了)要比一个一般劳动者缴纳两个烟囱的炉税轻松得多。此外,如果只由地主缴纳这种税的话,那这就不是对所有商品征收的累积的国内消费税了,而是对一种特殊商品征收的特殊的消费税,这种特殊商品叫做“房屋”。
我本应该在这里再附加说一说国内消费税的征税方法,不过我想我们参照荷兰在这方面的实践就可以了,或许我还应该谈一谈什么样的人可以被培养成为适合去征收国内消费税的人,以及什么样的人可以被培养成为适合从事其他公共事业的人,如司库、仓管员、税务官等,不过我想我还是在有更充裕的时间里以及在更恰当的时候再来讨论这个问题。
昨晚,针对售价在130万元以上的超豪华车加收10%消费税的新规正式出台,并与12月1日正式施行。虽然政策规定是这加收的10%的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但是恐怕对于一些热门的超豪华车,还是要把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当然,130万元以上的豪华车的消费者或者根本就不会在意车价增加10%。更何况价格超过130万元的几乎都是进口的豪华车,当然了入围此次加收消费税行列的还是有且只有一辆国产轿车的,这就是起售价五百万的红旗l5。
红旗品牌作为国产车的精神领袖,其旗下的红旗l5也是整个自主汽车品牌的旗舰级轿车,无论是售价还是豪华程度,都堪称是自主品牌第一车。
红旗l5的外观很好的保留了第一代红旗的经典造型,船型车身的设计让红旗l5有种昂首挺胸的姿态,特别是车头和车尾之间构成呼应的前倾态势更是让红旗l5的姿态随时都呈现出蓄势待发的样子。
车尾的设计更是慢慢的情怀感,看到这个车尾真的是让人情不自禁的唱起了东方红或者学习雷锋好榜样这样的歌曲。
红旗l5的内饰则是古典加现代的组合,横贯式的中控台造型在两侧是手工漆艺的装饰面板,方向盘后面是没有仪表盘的,仪表盘被放置在中间位置,而且是数字液晶显示,另外中控台上几乎看不到实体按键,空调出风口下部的一块触控大屏把几乎所有的功能都整合进去了。
至于这款车的后排空间,好像多说一个字都是多余的,舒适性也是不用多说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消费税已纳税款扣除
(一)扣税政策
对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当期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一期继续抵扣。
(二)扣税范围: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
1.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6.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
(三)扣税计算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准予扣除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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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消费税可以汇总申报吗?
答: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导读: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时刻都在消费,也就是说只要消费就会有消费税,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却不是消费者本身,而是生产销售的企业。下面,请大家和会计学堂小编我一起来看一下哪些外购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消费税?
哪些外购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以上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应税消费品基本内容
应税消费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摩托车(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已于2023年12月1日停止征收)。
哪些外购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消费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有明确说明,那就是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大家记住了吗?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
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引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税款,但不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如: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1)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转换时用增值税税率
(2)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时用征收率
2.包装物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的;
包装物押金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凡逾期未归还的,均并入销售额中纳税。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
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二 、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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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考书目:《深化增值税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服务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相关规定
下列出口货物服务,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范围如下,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 生产企业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及转让技术等。
第二章 适用增值税免税和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3.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4.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5.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6.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7.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8.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9. 财税〔2018〕103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
二、相关规定
除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外,目前,部分出口货物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
1.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征税政策的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16)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8)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9)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
(20)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①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③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21)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劳务。
(22)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劳务。
(23)其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2.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①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②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③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⑤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⑥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8)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9)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以及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10)其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3. 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下列出口服务,除适用增值税零税的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 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
(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8)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的。
(9)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服务。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4. 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下列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2)逾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服务,改按免税申报但仍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计算方法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二、免抵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 免)税政策的货物;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计算方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四)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 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 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 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 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 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 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 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 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6)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7)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8)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9)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三、免退税办法
(一)免退税办法的概念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适用范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三)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服务: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第四章 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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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税〔2018〕93号 (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4. 财税〔2018〕123号(调整部分产口出口退税率)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二、基本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方面,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产品科技水平、对外贸易发展形势等情况,我国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基本形成了对高科技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及劳动密集型产品按适用税率确定退税率、对低技术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按低于适用税率确定退税率、对“两高一资”等产品取消出口退(免)税的整体格局。目前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包括13%、10%、9%、6%、0五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这些产品的征税率适用税率分别是9%、13%。这样,除“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外,所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均与征税率一样,实现了出口产品零税率。出口退税率的提高,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在当下也有力提振了出口企业的信心。
二、特殊规定
除上述一般规定外,退税率还包括以下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
二、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5.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1.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出口服务退(免)税计税依据
1.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 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 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 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 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 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 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 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2.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实行免退税办法,其计税依据为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
第六章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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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外贸综合服务退免税)
2. 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外贸综服退税)
二、相关规定
为促进外贸新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可以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1. 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 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1)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3.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4. 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七章 放弃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2.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3.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二、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出口服务放弃退(免)税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企业出口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四、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八章 暂不予退税、暂缓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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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2.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8 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3. 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二、相关规定
1.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2.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4. 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5.自2023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5.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有关办结出口退(免)手续时限的限制:
(1)不符合《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
(2)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
6.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出口服务退(免)税申报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按有关规定处理;存在终点的,对应的退(免)税暂缓办理,待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
第九章 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第十章 实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的部分,是指拿它和国内销售的销项税金相冲,也是构成一个少交税的事实: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格(fob)。实际离岸价格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
三、一般贸易
例1: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内销和外销,征税率16%,出口退税率为13%,2023年2月上期期末留抵税额20万,国内采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6万元;内销货物不含税价80万元,外销货物销售额120万元(不考虑汇兑损益)。计算应退税额。
解析: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6%-13%)=3.6(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6000
2、当期应纳税额=12.8-(16 -3.6)-20=-19.6(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额=120×13%=15.6(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9.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5.6万元
4、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5.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56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6000
5、当期免抵税额=0
6、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19.6-15.6=4(万元)
四、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类似于国内业务的委托加工,它是由国外的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由国内的加工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者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商往往是成品承受人。来料加工实行的是增值税的免税不退税政策,进口的原材料免税;国内加工方收取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 ;由于加工费免征增值税的,加工过程中所耗的国内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因此免税加工费对应的进项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联想: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包括: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2.软件产品。3.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4.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5.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7.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例2: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l0%。2023年9月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60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l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9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
解析:计算过程:
1、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所耗进项税额转出=60×90÷(200+100)=18(万元) ;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90)×(13%-l0%)=3.3(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000
3、当期免抵退税额=110×10%=11(万元);
4、当期应纳税额=13-(60-18-3.3)-3=-28.7(万元);
5、当期应退税额=11(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8.7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1万元)
6、结转下期留抵税额=28.7-11=17.7(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为=0。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10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0000
五、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通俗地说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实质是将买的原料、辅料、能源、动力含的税都退掉,由于进料加工进口时免税,所以出口时也不用退,但加工完的离岸价中包含这些成本,要将不退的减去,所以要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
进料加工实行的是免税并退税政策,加工耗用的国内料件的进项税,要退给出口企业的,不用作进项税转出。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分“实耗法”和“购进法”两种:(1)“实耗法”: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2)“购进法”: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3:某化工生产企业,系一般纳税人,兼营内销与外销,2023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国内采购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
2、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50万元;
3、内销货物不含税价格80万元,外销货物销售额120万元。该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0%,上期留抵税额2万元。
计算该企业免抵退应退税额。
解析: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0×(13%-10%)=1.5(万元);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3%-10%)-1.5=2.1(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80×13%-(13-2.1)-2=-2.5(万元);
4、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0×10%=5(万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20×10%-5=7(万元);
6、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0时,且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5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2.5=4.5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5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0000
例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增值税率13%,退税率10%。2023年9月外购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货已入库。当月进口料件一批,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25万美元,采用实耗法,其计划分配率为60%。当月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格75万美元(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内销商品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该厂上期期末留抵税额5万元。假设美元比人民币的汇率为1︰6.4,该厂进料加工复出口符合相关规定。计算该厂当期应退税额。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计算过程: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60%;
2、耗用进口料件金额=75×60%=45(万美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一出口货物离岸价×计划分配率)×汇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75-45)×6.4×(13%-10%)=5.76(万元);
4、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转的留抵进项税额=80×13%-(26-5.76)-5=-14.84(万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一出口货物离岸价×计划分配率)×汇率×出口货物退税率=(75-45)×6.4×10%=19.20(万元);
6、当期应退税额=14.84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4.84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9.20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9.20-14.84=4.3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48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36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2000
六、综合案例
某市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无纸化申报免抵退税,2023年2-5月发生下列业务(该批出口货物的征税率16%,4月1日起征税率为13%,退税率13%未调整),1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5万元。计算各月的免抵退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一)2月份业务
1.本月份购入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90万元,税额14.4万元(增值税税率16%);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40万元,税额6.4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购进原材料
(1)借:原材料一a 9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4 000
贷:银行存款 1 044 000
(2)借:原材料一b 4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 000
贷:银行存款 464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8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12.8万元,货款已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68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928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8 000(16%)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68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680 000
3.本月份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结转出口成本70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8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8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700 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本月出口货物信息不齐,无法申报免抵退税,为了保证增值税申报数据与免抵退申报数据的一致性,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零。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800 000×16%=128 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44 000+64 000=208 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元)(单证信息不齐)
(4)上期留抵税额=50 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128000-(208000-0)-50000
=-13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130000元。
(二)3月份业务
1.本月购人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00万元,税额16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一a 1 0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60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8万元,货款已收到;结转内销成本40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 000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400 000
3.本月出口销售收入(cif到岸价格)计65万元,其中海运费4.5万元,保险费0.5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结转出口成本5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650 000
应付账款一运保费单位 50 0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650 000
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人 50 000(红字)
3.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5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500 000
4.本月收到2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并进行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16%-13%)=2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出口成本 2 4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4000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6%=80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000000×16%=160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4000(元)
(4)上期留抵税额=130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80000-(160000-24000)-130000=-186000(元)
(6)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86000 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800000×13%=104000(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6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 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 (元)
(9)当期免抵税额=0
(10)结转下期留抵税额=186000 -104000=82000(元)
(三)4月份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3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2月应退税额10.4万元,免抵税额为0;3月收到出口退税款。
(1)根据批准的金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4 000
(2)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04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2.本月购入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70万元,税额9.1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调整为13%),已验收人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b 7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 000
贷:银行存款 791 000
3.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后调整为13%),款项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41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65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000 (13%)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41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410 000
4.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50万元,单证收齐信息齐全,结转出口成本4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5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400 000
5.本月收到3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扣除海运费、保险费后的出口销售收入为60万元,并进行申报。
(1) 3月出口收入+4月出口收入=600000+500000=110000
(2)3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000×(16%-13%)=18000 (元)
(3)4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13%-13%)=0 (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18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 000
特别提醒:4月份,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3%,征退之差为零。假如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6%,征退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的计算。
6.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3%=65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91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8000(元)
(4)上期期末留抵税额=82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65000 -(91000-18000)-82000=-9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90000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1100000×13%=143000 (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43000 (元)
(9)当期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
(10)当期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143000-90000=53000(元)
(四)5月份业务
1.5月份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4月份《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90 000元,免抵税额53000元;并在5月份收到退税款。
(1) 根据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3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 000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90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2.根据审批的”免抵税额“计提城建税(7%)、教育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
(1)城市维护建设税=53000x7%=3710(元)
借:税金及附加 3 710
贷:应交税费一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2)教育费附加=53000x3%=159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59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3)地方教育费附加=53000x2%=106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06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五)6月份申报缴纳地方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贷:银行存款 6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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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含税销售额除以(1+征收率)*适用税率
【备注】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除以(1+征收率)*征收率
【备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1 若进口货物不得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 若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备注】不允许抵扣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
消费税税目及计税形式
烟 :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
【备注】烟叶不征收消费税
酒:1 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2 对以黄酒为生产的配制或者泡制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
3 调味料酒,酒精不征收消费税
高档化妆品:1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2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被税目的征收范围
鞭炮,焰火:1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2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摩托车:1 包括气缸容量为250毫升的摩托车和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两种
2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小汽车:1 包括各类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超豪华小汽车
2 不征收消费税: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 包括各类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2 对宝石柸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高档手表:包括每只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0000元的各类手表
游艇:包括8米<=艇身长度<=90米,内置发动机,可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电池:1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2 对于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涂料: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420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多数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黄酒,啤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消费税纳税环节
一般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
卷烟: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批发
超豪华小汽车(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130万元):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零售
生产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征税时点
生产:
直接销售: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1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时不纳税,生成最终产品并销售时才须纳税
2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具体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费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委托加工:
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直接出售):不纳税
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非直接出售):出售时纳税,同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生成最终产品并销售时纳税,委托加工环节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同计征方式下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
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额+销售数量:结合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两种计税依据确定
包装物押金与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关于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方式基本一致(啤酒,黄酒,成品油除外),具体税务处理方式如下:
包装物
增值税
消费税
备注
取得时
逾期时
取得时
逾期时
一般货物
×
√
×
√
逾期或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并入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
√
×
×
实行从量计征,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消费税
其他酒类
√
×
√
×
收取时即并入销售额计税,逾期时不再进行计税
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关于以旧换新,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货物与金银首饰的销售额的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 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货物的收购价格,即全额计税)
2 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扣减旧首饰收购价格,即差额计税)
作者:安克让,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刑事、商事、税务律师,京非财税法律服务机构郑州中心合伙人。
思考:消费税非应税消费品开具发票“变名”为应税消费品销售如何定性?
一、案情简介
原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调查认定,赋隆公司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赋隆公司2023年购进“沥青、沥青混合物、沥青料、原料油、重质油”等消费税非应税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01392716.6元,数量84505.51吨。在销售环节,赋隆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中沥青仅为824786.32元、500吨;开具消费税应税产品“燃料油”,合计金额201664384.14元,数量83181.13吨。
原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听证后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徐税稽罚[2018]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赋隆公司少缴的消费税款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101314616.34元50%的罚款,计50657308.17元。徐州税务稽查局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年7月13日送达赋隆公司。
赋隆公司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违法事实部分无异议,但不服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1.撤销徐税稽罚[2018]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一并审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47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合法性。
另查明:2023年7月10日,徐州税务稽查局作出徐税稽处[2018]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该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赋隆公司的违法事实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一致。徐州税务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47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赋隆公司应补缴消费税,2023年101314616.3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以上少缴纳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赋隆公司以上违法事实造成少缴的消费税款定性偷税,限赋隆公司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赋隆公司对徐税稽处[2018]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没有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赋隆公司的诉讼请求,赋隆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徐州税务稽查局依据其在行政调查程序中收集的其对赋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形成的询问笔录、调取账簿资料等相关证据,认定赋隆公司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其中,赋隆公司2023年购进“沥青、沥青混合物、沥青料、原料油、重质油”等消费税非应税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01392716.6元,数量84505.51吨。在销售环节,赋隆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中沥青仅为824786.32元、500吨;开具消费税应税产品“燃料油”,合计金额201664384.14元,数量83181.13吨。徐州税务稽查局对赋隆公司因以上违法事实造成少缴的消费税款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101314616.34元50%的罚款,合计50657308.17元。同时徐州税务稽查局告知赋隆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徐州税务稽查局作出涉案税务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所调取的账簿资料以及对赋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于2023年购进“沥青、沥青混合物、沥青料、原料油、重质油”等消费税非应税产品(数量84505.51吨、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01392716.6元),后将沥青等消费税非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在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将发票货物名称分别填写为“沥青”(500吨、824786.32元)和“燃料油”(83181.13吨、金额合计201664384.14元)。上诉人认为自己没有生产行为,没有应税产品的出现,所以不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的构成要件。企业将消费税非应税产品生产为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时应当缴纳消费税。举轻以明重,本案上诉人直接将消费税非应税产品换名,在无需支出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就将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虽然产品物理性质没有变化,但是上诉人变相逃避了应当缴纳的消费税,导致了消费税的流失,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的构成要件。因此,被上诉人基于上述事实认定赋隆公司构成偷税,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律师分析
本案认定的变名销售的事实为:赋隆公司2023年购进“沥青、沥青混合物、沥青料、原料油、重质油”等消费税非应税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01392716.6元,数量84505.51吨。在销售环节,赋隆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中沥青仅为824786.32元、500吨;开具消费税应税产品“燃料油”,合计金额201664384.14元,数量83181.13吨。
消费税变名销售常见于石化行业,石油炼化企业生产燃料油按照规定应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但炼化企业为了逃避缴纳消费税,在对外销售燃料油的过程中将燃料油变为沥青、沥青混合物、沥青料、原料油、重质油等消费税非应税产品,受票企业在对外销售时按照燃料油销售并开具燃料油的发票,但受票企业没有缴纳消费税,则很容易被金税三期识别,受到税务稽查。
为了防止消费税的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第47号公告,公告规定如果贸易企业在购销环节开受发票变名的,需要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义务。
本案中赋隆公司为何变名销售,本人不敢揣测,但无外乎配合石油炼化企业逃避缴纳消费税外,另一种原因可能为下游受票企业抵扣消费税,下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抵扣之前已经缴纳的消费税。
本案中需要引起注意的一点是税务稽查局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将2023年第47号公告作为了依据,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若赋隆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诉讼,受到税收征管法“双前置”的约束,即先缴纳税款,再提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而赋隆公司是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并要求法院对2023年第47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的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但47号公告并非税务稽查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因此法院未予以审查,错失了机会。
二审法院均认定赋隆公司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构成偷税,一审法院对为何构成偷税没有明确说明,二审法院则说明的很清楚,也就是一般情况下企业购进消费税非应税产品进行加工生产出消费税应税产品,产生各种成本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应缴纳消费税,而本案中赋隆公司购进消费税非应税产品在没有任何生产行为的情况下开具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发票,相当于销售消费税应税产品,更应该缴纳消费税。
对税务机关和法院观点的异议。法院观点看似有道理,但本人认为非然,《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这就规定纳税人只有生产了应税消费品的行为才会产生缴纳消费税的义务,企业购进消费税非应税产品进行加工生产出消费税应税产品,本应征收消费税,本案中赋隆公司并没有生产行为,也就没有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不应征收消费税,也不应定性为偷税,但其变名开具发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处罚。赋隆公司下游企业如根据其开具的变名发票抵扣消费税,目的是为了逃避缴纳消费税,则对下游企业应按偷税处理。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7号公告明确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税务机关作为主管机关,执法过程中对消费税变名销售仍会按照偷税处理,而本案必将也对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产生影响,企业还是不要以身试法。
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序号
税种
税目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2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
20%
3
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4
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15%
5
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
6
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
7
企业所得税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5%
8
企业所得税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5%
9
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0%
10
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
2、增值税适用税率表
序号
税种
税目
税率
1
增值税
陆路运输服务
10%
2
增值税
水路运输服务
10%
3
增值税
航空运输服务
10%
4
增值税
管道运输服务
10%
5
增值税
邮政普遍服务
10%
6
增值税
邮政特殊服务
10%
7
增值税
其他邮政服务
10%
8
增值税
基础电信服务
10%
9
增值税
增值电信服务
6%
10
增值税
工程服务
10%
11
增值税
安装服务
10%
12
增值税
修缮服务
10%
13
增值税
装饰服务
10%
14
增值税
其他建筑服务
10%
15
增值税
贷款服务
6%
16
增值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6%
17
增值税
保险服务
6%
18
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
6%
19
增值税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20
增值税
信息技术服务
6%
21
增值税
文化创意服务
6%
22
增值税
物流辅助服务
6%
23
增值税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6%
24
增值税
不动产租赁服务
10%
25
增值税
鉴证咨询服务
6%
26
增值税
广播影视服务
6%
27
增值税
商务辅助服务
6%
28
增值税
其他现代服务
6%
29
增值税
文化体育服务
6%
30
增值税
教育医疗服务
6%
31
增值税
旅游娱乐服务
6%
32
增值税
餐饮住宿服务
6%
33
增值税
居民日常服务
6%
34
增值税
其他生活服务
6%
35
增值税
销售无形资产
6%
36
增值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
10%
37
增值税
销售不动产
10%
38
增值税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0%
39
增值税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0%
40
增值税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0%
41
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
0%
42
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
0%
43
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0%
44
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
0%
45
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0%
46
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
0%
47
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0%
48
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
0%
49
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0%
50
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0%
51
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技术
0%
52
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0%
53
增值税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16%
54
增值税
粮食、食用植物油
10%
55
增值税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10%
56
增值税
图书、报纸、杂志
10%
57
增值税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10%
58
增值税
农产品
10%
59
增值税
音像制品
10%
60
增值税
电子出版物
10%
61
增值税
二甲醚
10%
62
增值税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0%
63
增值税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6%
64
增值税
出口货物
0%
3、增值税适用征收率表
序号
税种
税目
征收率
1
增值税
陆路运输服务
3%
2
增值税
水路运输服务
3%
3
增值税
航空运输服务
3%
4
增值税
管道运输服务
3%
5
增值税
邮政普遍服务
3%
6
增值税
邮政特殊服务
3%
7
增值税
其他邮政服务
3%
8
增值税
基础电信服务
3%
9
增值税
增值电信服务
3%
10
增值税
工程服务
3%
11
增值税
安装服务
3%
12
增值税
修缮服务
3%
13
增值税
装饰服务
3%
14
增值税
其他建筑服务
3%
15
增值税
贷款服务
3%
16
增值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
17
增值税
保险服务
3%
18
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
3%
19
增值税
研发和技术服务
3%
20
增值税
信息技术服务
3%
21
增值税
文化创意服务
3%
22
增值税
物流辅助服务
3%
23
增值税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
24
增值税
不动产租赁服务
5%
25
增值税
鉴证咨询服务
3%
26
增值税
广播影视服务
3%
27
增值税
商务辅助服务
3%
28
增值税
其他现代服务
3%
29
增值税
文化体育服务
3%
30
增值税
教育医疗服务
3%
31
增值税
旅游娱乐服务
3%
32
增值税
餐饮住宿服务
3%
33
增值税
居民日常服务
3%
34
增值税
其他生活服务
3%
35
增值税
销售无形资产
3%
36
增值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
5%
37
增值税
销售不动产
5%
38
增值税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3%
39
增值税
粮食、食用植物油
3%
40
增值税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41
增值税
图书、报纸、杂志
3%
42
增值税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3%
43
增值税
农产品
3%
44
增值税
音像制品
3%
45
增值税
电子出版物
3%
46
增值税
二甲醚
3%
47
增值税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48
增值税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49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
3%
50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5%
51
增值税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5%
52
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
53
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
54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
55
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56
增值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57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5%
58
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5%
4、增值税适用扣除率表
序号
税目
增值税扣除率
1
购进农产品(除以下第二项外)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消费税适用税率表
序号
税种
税目
税率
1
消费税
生产环节: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56%加0.003元/支
2
消费税
生产环节: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6%加0.003元/支
3
消费税
商业批发环节: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11%加0.005元/支
4
消费税
雪茄
36%
5
消费税
烟丝
30%
6
消费税
白酒
20%加0.5元/500克(毫升)
7
消费税
黄酒
240元/吨
8
消费税
甲类啤酒
250元/吨
9
消费税
乙类啤酒
220元/吨
10
消费税
其他酒
10%
11
消费税
高档化妆品
15%
12
消费税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13
消费税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14
消费税
鞭炮、焰火
15%
15
消费税
汽油
1.52元/升
16
消费税
柴油
1.20元/升
17
消费税
航空煤油
1.20元/升
18
消费税
石脑油
1.52元/升
19
消费税
溶剂油
1.52元/升
20
消费税
润滑油
1.52元/升
21
消费税
燃料油
1.20元/升
22
消费税
气缸容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
3%
23
消费税
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
10%
24
消费税
气缸容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
1%
25
消费税
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乘用车
3%
26
消费税
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乘用车
5%
27
消费税
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乘用车
9%
28
消费税
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乘用车
12%
29
消费税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
25%
30
消费税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
40%
31
消费税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32
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33
消费税
高档手表
20%
34
消费税
游艇
10%
35
消费税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36
消费税
实木地板
5%
37
消费税
电池
4%
38
消费税
涂料
4%
39
消费税
商业批发环节: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11%加0.005元/支
来源:由高顿财税学院首席讲师陈志坚老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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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注会(税法-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知识点】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一、消费税概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特殊作用: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调节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目前列举 15项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一般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1%-56%)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从价、从量、复合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区别
联系
1.两税征收范围不同
2.两税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3.两税的纳税环节不同
4.两税的计税方法不同
1.两税都对货物征收
2.两税在特定环节同时缴纳
3.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两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四、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指定环节 一次性缴纳消费税;除另有规定外,批发、零售环节一般不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扣缴义务人是受托方。
(二)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
2.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3.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进口自用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及人员。
【例题·单选题】下列单位中,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 )。
a.小汽车生产企业
b.委托加工烟丝的卷烟厂
c.进口红酒的外贸公司
d.受托加工白酒的加工厂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受托方只是消费税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环节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有( )。
a.高尔夫球及球具的生产销售环节
b.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
c.高档手表的零售环节
d.卷烟的批发环节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 b,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选项 c,高档手表在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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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含义是什么?一起来了解一下↓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甲卷烟厂和其客户乙卷烟批发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卷烟厂主要生产a牌卷烟和雪茄烟,其中a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为120元/标准条。2023年5月,甲卷烟厂和乙卷烟批发公司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甲卷烟厂: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烟叶,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价款80万元,价外补贴8万元,缴纳烟叶税17.6万元,全部运往丙企业委托加工成烟丝,发生运费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万元。向丙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15万元。丙企业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该批烟丝已入库,当月未领用。
2.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40万元,支付运费并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万元。当月领用80%外购烟丝生产a牌卷烟。
3.购进其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50万元。
4.销售本厂生产的a牌卷烟420标准箱,不含税单价120元/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60万元。
5.向当地举办的展览会无偿赠送本厂新研制的雪茄烟,生产成本18万元,无同类产品价格。
乙卷烟批发公司:
1.购进卷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00万元。
2.本月发生购货及销货运费支出共计20万元(不含税),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乙卷烟批发公司销售情况如下表:
其他相关资料:雪茄烟成本利润率为5%,适用消费税税率36%;烟丝消费税税率30%;a牌卷烟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批发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11%,定额税率0.005元/支。
要求:
(1)计算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卷烟厂2023年5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甲卷烟厂2023年5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包括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计算乙卷烟批发公司2023年5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乙卷烟批发公司2023年5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1)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材料成本= (80+8+17.6)×(1-10%)+2=97.04 (万元)
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97.04+15)÷(1-30%)×30%
=48.01(万元)
(2)甲卷烟厂2023年5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甲卷烟厂业务(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0+8+17.6)×10%+2×9%+15×13%
=10.56+0.18+1.95
=12.69(万元)
甲卷烟厂业务(2)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40×13%+8×9%
=18.2+0.72
=18.92(万元)
甲卷烟厂业务(3)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
甲卷烟厂业务(4)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260×13%=163.8(万元)
甲卷烟厂业务(5)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8×(1+5%)÷(1-36%)×13%=3.84(万元)
甲卷烟厂2023年5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63.8+3.84-(12.69+18.92+50)=86.03(万元)
(3)甲卷烟厂2023年5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包括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缴纳消费税=1260×56%+420×150÷10000+18×(1+5%)÷(1-36%)×36%
-140×30%×80%
=705.6+6.3+10.63-33.6
=688.93(万元)
(4)乙卷烟批发公司2023年5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缴纳消费税=765×11%+180×250×200×0.005/10000
=84.15+4.5=88.65(万元)
(5)乙卷烟批发公司2023年5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560+765)×13%+56.5÷(1+13%)×13%=178.75(万元)
进项税额=800×13%+20×9%=104+1.8=105.8(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78.75-105.8=72.95(万元)
酒类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如何申报?
来源:珠税融媒 珠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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