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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收汇申报认定(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退税收汇申报认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出口退税收汇申报认定

【第1篇】出口退税收汇申报认定

最近有企业办税员发现,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去年出口报关单时,自检环节会跳出疑点“报关单(xxxxxxxx)逾期申报,需申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疑点呢?原来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6月21日起:

一、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二、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那么,我们如何录入收汇信息呢?下面我们分别介绍在线申报和离线申报两种系统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操作流程: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点击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在线申报,如图:

注意:

1. 已收到外汇,填已收汇情况,无需填视同收汇情况。

2. 未收到外汇,符合视同收汇情况,填视同收汇情况。

3. 若报关单上的一项货物,部分已收汇、部分符合视同收汇情况,将已收汇和视同收汇分开填写。

4. 如果存在同一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对应多个收汇凭证号、多个视同收汇情况的,需保存并新增录入多条数据。

5. 收汇凭证应选择银行收汇凭证(银行回单)。

6. 在填写完《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并保存后,在申报时需将相关收汇凭证电子扫描件、拍照件等资料压缩为zip格式文件上传至电子税务局。

填好后的表格如下:

填表说明:

1. “所属期/申报年月”:按本表对应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的所属期(申报年月)填写。

2. “申报批次”:按本表对应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的申报批次填写(仅外贸企业填)。

3. 第1栏“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4. 第2栏“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

5. 第3栏“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出口的此栏不填。

6. 第4栏“出口发票号”:按出口发票的号码填写。视同出口等无需开具出口发票的业务,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7. 第5栏至第7栏“出口退(免)税销售额”:按本期申报退(免)税的销售额填写。

“币种”:按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币制填写。

“金额”:按本期申报退(免)税的币种离岸价填写。

“折合人民币金额”:按本期申报退(免)税的人民币离岸价填写。

8. 第8栏至第15栏“已收汇情况”:按本期申报退(免)税出口销售额的已收汇情况填写。收汇凭证信息应填写银行收汇凭证(银行回单)内容,同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对应多个收汇凭证的,应分行填写。

“收汇日期”:按银行收取款项的日期填写。“收汇凭证号”:按银行收取款项的凭证票据号填写。“凭证币种”:按银行收取款项的币种填写。“凭证总金额”:按收汇凭证币种的总金额填写。

“对应本报关单(代理证明)金额”:按收汇凭证总金额中对应本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的金额填写。

“对应本报关单(代理证明)折合人民币金额”:按收汇凭证总金额中对应本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的折合人民币金额填写。

“付汇人”:按收汇凭证中的付款人填写。

“非进口商付汇原因”:付汇人与出口合同的购买方不一致的,填写具体原因。

9. 第16栏至第21栏“视同收汇情况”:按本期申报退(免)税出口销售额的视同收汇情况填写。同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有多个视同收汇原因的,应分行填写。

“原因代码”:按本公告附件1的视同收汇原因代码填写。“原因具体说明”:按视同收汇的具体原因填写。

“举证材料种类”:按本公告附件1的视同收汇举证材料清单填写。“折合人民币金额”:按视同收汇的折合人民币金额填写。

“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视同收汇原因为“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以后的”,填写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

“出口合同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对应的出口合同号填写。

附件1:

离线版录入流程:

录入方法同在线版一样。

【常见问题】

疑点一:《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中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xxx)的出口退税销售额折人民币(yyy)与出口明细表中美元离岸价折算的人民币金额(zzz)超过合理区间。

解决办法:检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中出口销售额与出口明细表中美元离岸价折算的人民币金额是否录入有误。

疑点二:收汇凭证号(xxx)的凭证总金额(yyy)与上期申报的zzz不一致,请核实该凭证的实际总金额。

解决办法:查询上期申报时所填《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中同一收汇凭证的总金额,与本次填写的总金额是否一致。

疑点三:收汇凭证号(xxx)累计申报(yyy)次,对应报关单(代理证明)金额累计(zzz),超过凭证总金额(aaa)。

解决办法:查询前期已申报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对应疑点所列收汇凭证,计算已累计申报收汇总金额,是否超过该凭证总金额。

疑点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xxx)在本期《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中的(已收汇折人民币金额+视同收汇折人民币金额)(yyy)与出口退税销售额折人民币(zzz)的差额超出合理范围,请审核实际收汇情况。

解决办法:在出口明细中查询疑点所列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销售额(折人民币),与《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中该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收汇金额(已收汇金额+视同收汇金额)是否偏差超过±5%,若超过则说明数据录入有误,请更正后申报。

来源:深圳税务第二分局

【第2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

【立法沿革】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在此三十年间中国没有对外开放,故没有对该行为的相关规定。

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骗取出口税罪,当时一般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视为一种偷税行为。如1989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签署的国税【流字】第390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有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多退税款的,视同偷税行为。

199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专门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补充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重大修改,完善了该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立案标准】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六十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范】

1.《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罪名认定】

一、出口退税(又称“出口货物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制度,其理论依据来源于国际普遍实行的在商品消费地征收商品税的征税原则。也就是说,出口货物是在国外消费,其税负由国外消受者负担;因此,出口国对所出口的商品不征商品税,已征收的,则在出口时予以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商品税。这就是出口退税制度。

因此,针对“假报出口”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

(1)通过假报出口等手段,将原已缴纳的税款又骗回去的,骗取的部分按“逃税”论处;

(2)如果骗取的税款超过原已缴纳的税款,那么,超过的部分按“骗税”论处。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门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三、相关联的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一)“假报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行为包括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而实施的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该条规定的是没有货物出口的假报出口行为。根据《办法》的规定,在完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伪造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骗取出口退税的,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伪造的,开票单位并未实际交税,故这种情形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犯罪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退税金额为准。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虽然开票单位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但是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其销项税额增加,进而导致应纳税额增加,也将导致需要缴纳更高的增值税,计算方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额为销项税额,但开票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部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的出口退税额,与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部分,依法应当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否则可能构成逃税罪,且逃税罪的犯罪数额为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对于超出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部分,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额,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的认定也应以该数额为准。这种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未纳税的货物”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的农产品等。行为人将“未纳税的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报退税, 则行为人必须为自己虚开或让其他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既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由于出口货物实际未纳税,所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范围。行为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不仅需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伪造买卖合同或伪造品名进行报关。因该类物品在国内流通环节并未征收增值税,所以行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的,其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其在没有实际货物买卖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载的增值税额即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三)“虚构货物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将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规定的《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中的“其他欺骗手段之一。行为人虚构货物品名,通常是将低退税率的货物虚构为高退税率的货物;行为人虚构数量、单价,通常是为了虚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尽可能多地骗取出口退税款。

行为人通过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并不完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行为人当期也可能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行为人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额部分属于在货物出口时应予退还的税款,这部分款项不应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作逃税罪的犯罪对象;超出进项税额部分的出口退税款额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而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案例选编】

案例一 章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间,被告人章某通过接受外商客户订单,下单给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围巾等产品,生产完工后由被告人章某负责装箱、运输及办理报关、货物出口手续,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收取外商货款和出口退税后扣除一定生产成本和部分税金将余款支付给被告人章某。2023年9月,被告人章某结伙他人经预谋后,在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亭桥村被告人章某的仓库内,将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的围巾替换为事先在义乌小商品市场采购的塑料水壶、垃圾桶等不可退税货物,并以出口围巾的名义申报宁波北仑海关欲骗取出口退税,后被海关当场查获,没有成功办理退税。上述涉案货物申报价格计人民币642268.73元,如果成功出口可骗取税款102763元。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既遂标准,在学理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管结果有没有获得退税款均属犯罪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既遂标准是已经获得退税款。从该案的裁判结果来看,该裁判法院支持的是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我国犯罪既遂的通行标准,应当是构成要件说,即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结果,故从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得知获取国家的退税款才是该罪的既遂标准。

案例二 余志洪骗取出口退税案

【主要案情】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余志洪在经营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期间,从其另一经营的杭州吉信纸张有限公司以完税价采购相关货物,后明知这些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编码(税号)与海关认定的编码不符,为了企业利益,指使周某在出口贸易中,将82单食品包装纸、烤箱纸、硅油纸、蜡纸、大规格防油纸等纸张故意以食品包装纸、厨房用纸等品名,以48239090海关商品编码(退税率为13%)向海关报关,利用海关不是每单必查的查验制度,蒙混过关,骗取海关的查验,并在海关查验后出口结汇。其明知上述出口货物不能退税,仍将相关单据及原采购出口货物时取得的完税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凭证)提交西湖区国税局申请出口退税,西湖区国税局根据其提供的上述报关单、进项增值税发票、合同等资料共计向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退税人民币1844122.88元。

【简要评析】从该案的证据来看,该公司先后五次因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予以行政处罚,该公司曾提出过海关编码不对,但最后均认可了海关的编码并接受了海关的处罚。且根据海关的相关文件他们的分类的确出现错误。另外,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的确存在侥幸心理想要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表明他们是明知故犯,具有主观故意的心态。法院也据此判断他们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案例三 刘志炼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至2023年期间,刘志炼伙同他人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套用他人货物出口信息,提供虚假合同、提单等材料,通过支付代理费的方式以浙江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桥通公司”、“弘阳公司”、“萧山丝绸公司”)等名义伪造在深圳报关出口木制品家具的事实,骗取退税凭证。同时,刘志炼为获取申报退税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安徽省、河南省等地的砀山县鸿福木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明区霖源木制品厂、开封市金明区兆林木制品厂等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1568万余元,发票税款合计人民币1966万余元,并将上述发票提供给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至案发,刘志炼利用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作为平台骗取出口退税,从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688万余元,另有人民币46万余元退税款因被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发现而未能退税成功。

【简要评析】根据该案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方式一般表现为虚假出口,例如伪造假的出口凭证,虚开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等形式,根据裁判来看,这些行为均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行为。另外,通过相关其他案件判决书的分析,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将不实行退税的物品充当退税物品进行出口的2.将一批货物进行反复循环出口以获得退税款的3.没有出口资质的公司进行国内贸易假冒出口贸易进行出口退税。总之,他们都是利用各种方式来构造虚假的出口贸易行为,获取或者伪造出口单证,以此来骗取国家的税款。

案例四 蔡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菌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 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 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 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客观方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由于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伴随关系,因此在处罚时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在本案中蔡某触犯两罪名,且判处刑罚一样,应当按照目的犯罪来认定其罪名更为稳妥。

【立法沿革】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在此三十年间中国没有对外开放,故没有对该行为的相关规定。

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骗取出口税罪,当时一般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视为一种偷税行为。如1989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签署的国税【流字】第390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有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多退税款的,视同偷税行为。

199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专门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补充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重大修改,完善了该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立案标准】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六十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范】

1.《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罪名认定】

一、出口退税(又称“出口货物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制度,其理论依据来源于国际普遍实行的在商品消费地征收商品税的征税原则。也就是说,出口货物是在国外消费,其税负由国外消受者负担;因此,出口国对所出口的商品不征商品税,已征收的,则在出口时予以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商品税。这就是出口退税制度。

因此,针对“假报出口”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

(1)通过假报出口等手段,将原已缴纳的税款又骗回去的,骗取的部分按“逃税”论处;

(2)如果骗取的税款超过原已缴纳的税款,那么,超过的部分按“骗税”论处。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门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三、相关联的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一)“假报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行为包括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而实施的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该条规定的是没有货物出口的假报出口行为。根据《办法》的规定,在完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伪造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骗取出口退税的,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伪造的,开票单位并未实际交税,故这种情形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犯罪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退税金额为准。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虽然开票单位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但是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其销项税额增加,进而导致应纳税额增加,也将导致需要缴纳更高的增值税,计算方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额为销项税额,但开票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部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的出口退税额,与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部分,依法应当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否则可能构成逃税罪,且逃税罪的犯罪数额为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对于超出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部分,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额,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的认定也应以该数额为准。这种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未纳税的货物”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的农产品等。行为人将“未纳税的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报退税, 则行为人必须为自己虚开或让其他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既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由于出口货物实际未纳税,所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范围。行为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不仅需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伪造买卖合同或伪造品名进行报关。因该类物品在国内流通环节并未征收增值税,所以行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的,其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其在没有实际货物买卖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载的增值税额即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三)“虚构货物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将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规定的《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中的“其他欺骗手段之一。行为人虚构货物品名,通常是将低退税率的货物虚构为高退税率的货物;行为人虚构数量、单价,通常是为了虚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尽可能多地骗取出口退税款。

行为人通过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并不完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行为人当期也可能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行为人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额部分属于在货物出口时应予退还的税款,这部分款项不应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作逃税罪的犯罪对象;超出进项税额部分的出口退税款额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而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案例选编】

案例一 章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间,被告人章某通过接受外商客户订单,下单给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围巾等产品,生产完工后由被告人章某负责装箱、运输及办理报关、货物出口手续,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收取外商货款和出口退税后扣除一定生产成本和部分税金将余款支付给被告人章某。2023年9月,被告人章某结伙他人经预谋后,在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亭桥村被告人章某的仓库内,将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的围巾替换为事先在义乌小商品市场采购的塑料水壶、垃圾桶等不可退税货物,并以出口围巾的名义申报宁波北仑海关欲骗取出口退税,后被海关当场查获,没有成功办理退税。上述涉案货物申报价格计人民币642268.73元,如果成功出口可骗取税款102763元。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既遂标准,在学理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管结果有没有获得退税款均属犯罪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既遂标准是已经获得退税款。从该案的裁判结果来看,该裁判法院支持的是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我国犯罪既遂的通行标准,应当是构成要件说,即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结果,故从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得知获取国家的退税款才是该罪的既遂标准。

案例二 余志洪骗取出口退税案

【主要案情】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余志洪在经营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期间,从其另一经营的杭州吉信纸张有限公司以完税价采购相关货物,后明知这些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编码(税号)与海关认定的编码不符,为了企业利益,指使周某在出口贸易中,将82单食品包装纸、烤箱纸、硅油纸、蜡纸、大规格防油纸等纸张故意以食品包装纸、厨房用纸等品名,以48239090海关商品编码(退税率为13%)向海关报关,利用海关不是每单必查的查验制度,蒙混过关,骗取海关的查验,并在海关查验后出口结汇。其明知上述出口货物不能退税,仍将相关单据及原采购出口货物时取得的完税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凭证)提交西湖区国税局申请出口退税,西湖区国税局根据其提供的上述报关单、进项增值税发票、合同等资料共计向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退税人民币1844122.88元。

【简要评析】从该案的证据来看,该公司先后五次因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予以行政处罚,该公司曾提出过海关编码不对,但最后均认可了海关的编码并接受了海关的处罚。且根据海关的相关文件他们的分类的确出现错误。另外,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的确存在侥幸心理想要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表明他们是明知故犯,具有主观故意的心态。法院也据此判断他们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案例三 刘志炼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至2023年期间,刘志炼伙同他人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套用他人货物出口信息,提供虚假合同、提单等材料,通过支付代理费的方式以浙江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桥通公司”、“弘阳公司”、“萧山丝绸公司”)等名义伪造在深圳报关出口木制品家具的事实,骗取退税凭证。同时,刘志炼为获取申报退税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安徽省、河南省等地的砀山县鸿福木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明区霖源木制品厂、开封市金明区兆林木制品厂等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1568万余元,发票税款合计人民币1966万余元,并将上述发票提供给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至案发,刘志炼利用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作为平台骗取出口退税,从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688万余元,另有人民币46万余元退税款因被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发现而未能退税成功。

【简要评析】根据该案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方式一般表现为虚假出口,例如伪造假的出口凭证,虚开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等形式,根据裁判来看,这些行为均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行为。另外,通过相关其他案件判决书的分析,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将不实行退税的物品充当退税物品进行出口的2.将一批货物进行反复循环出口以获得退税款的3.没有出口资质的公司进行国内贸易假冒出口贸易进行出口退税。总之,他们都是利用各种方式来构造虚假的出口贸易行为,获取或者伪造出口单证,以此来骗取国家的税款。

案例四 蔡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菌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 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 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 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客观方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由于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伴随关系,因此在处罚时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在本案中蔡某触犯两罪名,且判处刑罚一样,应当按照目的犯罪来认定其罪名更为稳妥。

来源:刑事法治

【第3篇】中国出口退税的税率

退税政策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2023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2023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

2023年6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出口退税

国务院200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有效地化解退税不及时的难题,截至2004年11月20日,全国累计办理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1669亿元人民币,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税老账已全部还清,2004年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企业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税款,应该说新政策比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大量的历史遗留欠退税的问题,实现了短期政策调整目标,无论是从地方政府还是外贸企业,对此的反映都是积极的,总体上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

出口退税新机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特点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先后在1994年、1999年和去年三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去年10月最新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与前两次调整比较,按现行出口结构,这次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 研读新的出口退税规则,有五大鲜明特点。

第一,借市场的力量培育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列为主题。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说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题中应有之意。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之一,在某些行业诸如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降低其出口退税率,并不会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出口竞争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与发展它们的竞争力,尽管短期是有损的,长期则是有利的。

第二,借国际规则扩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特别是对农产品的政策支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当仁不让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农产品的各种政策支持尚未纳入wto的框架之内。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关爱有加,《通知》规定“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维持原有的退税率。除此之外,对部分农产品的加工行业的产品还提高了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就由5%调高到13%。

第三,借地方优势调整区域间的利益分配。据2003年初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外贸十强省(市)分别是广东、上海、江苏、北京、浙江、山东、福建、天津、辽宁和河北。其中,广东进出口总额高达2211亿美元,占去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35%。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的92%为十强省市所占有。毫无疑问这些省市占有全国退税总额的绝大部分,换句话说,强省从中央财政中通过退税渠道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财政在退税资金方面则倍受压力,全国尚欠出口退税额到年底将达到3000亿之巨。新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此项规定可谓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财政压力减轻;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超基数之上负担部分退税额并不会影响其财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

第四,借税收杠杆调节国内资源性产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据不同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国内需求情况,采取了大致三类措施予以调节。一是维持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不变。二是下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特别是在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中,资源性产品为多,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木浆、纸板等等。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也有类似的情况,如焦炭、煤、铜、铝、磷、铁合金等产品的退税率有较大幅度的下调。近几年这些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相对旺盛的需求增长有缺口,通过税收政策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关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

最后,借非汇率的手段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尽管我国政府多次在各种场合都明确地表达了人民币稳定对国内经济、亚洲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币升值的实际压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国外汇储备总额达到3647亿美元。进一步说,多年来的进出口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高速增长,使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要理由并没有被改变。因此,新出口退税政策是巧借非汇率的手段,力求减少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以缓解国际社会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共勤外贸服务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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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出口退税平台密码重置

一、出口退税的内涵

1、纳税人在国内交易缴纳的增值税=收客户的销项税额-向供应商购货支付的进项税

2、纳税人在出口缴纳的增值税=收客户的销项税额0(因为出口免税即免销项税)-生产该产品向供应商购货支付的进项=-进项税额(退给纳税人)

3、纳税人既有内销又有出口=出口该退的进项-内销该交的应纳税税=余额退还

小结:免抵退=免出口的销项+该退的进项先抵内销的应纳税额+退余下的进项税额

二、出口的资格办理

(一)进出口资质审批办理流程:

1、到商务局申请备案,7天后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到所属区县工商局变更经营范围,增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同时到所属区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申刻报关专用章,当天领取;

3、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7天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到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7天后领取《自理报捡单位备案登记证书》;

5、向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约10天后取得入网许可,购ic卡、读卡器、操作系统,从而成为中国电子口岸正式会员;

6、到省级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账户开立、出口核销备案。

(二)进出口审批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代码证正副本;

3、国、地税正副本;

4、公章、名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

7、公司章程;

8、公司注册地址、名称英文译音;

9、公司法人、财务主管、海关办事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联系电话;

10、公司固定电话、传真、邮箱地址;

(三)办理进出口权必须备案的五个相关部门:

1、省级商务局:取得进出口资质;

2、进入海关系统:取得海关进出口代码,以备进出口报关时调用。

3、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得检疫备案代码,进出口报关时必须提供;

4、中国电子口岸:该系统将海关、检疫、外管局和国税等几个部门的数据进行联网,进口付汇及出口申请核销单、收汇和退税时所用;

5、省级外汇管理局:取得外汇账户开立许可,并出口备案;

三、出口的大概流程

1, 申领核销单(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

2, 核销单网上进行口岸备案:做报关资料(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一般贸易的报关单,核销单等给货代,以便报关) 下面图解

3, 拖箱:工厂装柜(在这里要特提一点,大多数的是fob成交价,客户指定货代,一般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用指定货代来拖柜,他们的费用太高,你可以自行拖柜)

4, 起运:

5, 在中间的这一段时间内,为了退税能及时进行,可以让工厂及时开票,认证,催汇,催单等操作

6, 单证退回后,先进行核销单和报关单电子口岸交单工作(也可以不等退回,先行操作,企业可自行选择)

7, 核销

8, 退税

四、核销和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一)收汇核销所需资料:

1, 核销单

2, 报关单(出口收汇专用联),前提已以电子口岸交单

3,银行结汇水单

4,出口收汇核销表(一式两份)

(二)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1, 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已核销过)

2, 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前提是在电子口岸下的出口退税子栏目下已交单

3,进项发票(已认证)

4, 出口发票(有些地方不用附此单证)

以上四种资料把报关单顺序,外加封皮封底装订

(三)另外所需三表一盘:

外贸退税9.0系统的操作方法,操作完成后,可以打印出表格和导出u盘

1, 出口退税汇总表(一份)

2, 出口退税出口明细表(三份)

3, 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三份)

4, 转为正式申报后生成的资料导入u盘

五、出口退税的退税率+退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和退税率

1. 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指按照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的计税金额或计税数量。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产品购进金额

① 如果出口货物一次购进一票出口,可以直接从专用发票上取得

② 如果一次购进多票出口或多次购进多票出口,不能具体到哪一票业务时,可以用同一产品加权平均单价乘以实际出口数量计算得出

③ 如果出口货物是委托加工产品,其退税计税依据为用于委托加工的原材料购进金额和支付的加工费金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购进金额或实际出口数量。可根据出口情况,从消费税缴款书中直接取得或计算得出。

2.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查询

(二)计算方法

准确地计算出口退税,必须掌握正确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说,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等于计税依据乘以退率,当期(次)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次)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总和

但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由于进口料件给予了免税,因此应计算抵减部分退税额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一般贸易、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适用退税率

2.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应退税额=原材料金额×退税率+加工费金额×14%

3.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

销售进口料应抵减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

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由于加工后的货物是分次出口的,核销期很长,很难具体确定哪一次出口货物该抵减多少退税额。因此,一般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在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后,从企业应退税款中扣除

五、出口退税的操作流程

(一)出口退税核销单的操作:

1、认识“出口外汇核销单”

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

核销单 certificate of verification 共有三联,企业存根联,银行签注联和出口退税专用联.由于我国出口政策的不断改变,目前核销单在实际操作中就只有出口退税联还在发挥其功效

2、电子口岸关于核销单方面的操作

(1)登录电子口岸

www.chinaport.gov.cn/pub 插入操作员ic卡,输入密码

(2)进入操作页面

a、 修改密码可以在左侧页面进行

b、 一般常用的是图中所示“出口收汇”、“出口退税”、“95199卡注册”三个子操作系统

现在点击进入“出口收汇”页面,进行核销单相关的操作

3、“出口收汇”子系统相关操作

(1)核销单申领

企业到外管局去申领核销单之前,应先在电子口岸上进入核销单申请

进入“出口收汇”页面后,页面左侧点击“核销单申请”,申请份数中输入企业所需核销单数量、点击“申请”,弹出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

弹出“核销单申请成功”的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

网上申请成功后,企业核销员带身份证复印件、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等相关资料到主管外管局领取纸质核销单。首次申领还需附外销合同。外管局根据企业出口规 模、核销状况等因素向企业发放核销单,如发放核销单数量未达到企业申请数量,且企业有实际需要时,可以向外管局提交核销单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对核销单实际 需要状况,申请特批

(2)口岸备案

步骤1在值中输入核销单号

步骤2 点击“条件设定”

步骤3 点击“开始查找“

出现核销单页面,点击红圈所示的,蓝色核销单号码的链接

步骤1、在“使用口岸“中填入需备案口岸(代码、文字都可以,也可以按页面左下角提示”使用口岸输入口岸代码,或输入0,按回车键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步骤2、点击确认

步骤3、弹出对话窗口后确认

弹出“设置成功”的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备案成功。一般电子口岸操作成功后,海关会在半小时内收到电子信息。

(3)企业交单

提示:核销单必须在电子口岸备案后方可使用。企业交单核销单报关后,海关会出报关单的核销联和退税联,并在核销单的退税联上盖海关验讫章,并退回报关单位。

收到从海关退回的核销单和报关单,应在电子口岸上提交数据,现在先介绍提交核销单

操作页面左侧选择企业交单

以核销单043119173为例

步骤1 “值”中输入核销单号043119173

步骤2 点击“条件设定”,核销单号出现在红圈3位置

步骤3 点击红圈4所示“开始查找”

点击核销单号的蓝色链接

弹出“设置成功”的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备案成功。一般电子口岸操作成功后,海关会在半小时内收到电子信息。

提示:核销单必须在电子口岸备案后方可使用企业交单

核销单报关后,海关会出报关单的核销联和退税联,并在核销单的退税联上盖海关验讫章,并退回报关单位。收到从海关退回的核销单和报关单,应在电子口岸上提交数据,现在先介绍提交核销单

右上红圈所示“出口报关单”可以点击,并查看此核销单对应报关单数据,如果有误,应要求海关更改数据

步骤1 ,点击“交单”

步骤2 弹出对话窗口后选择“确定”

弹出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

(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1、在做申报单据前,首先应该明确几个事情:

(1)般申报需要两类文件:

一是出口文件(出口报关单),二是进货文件(进货增值税发票)。这两个文件在实际申报中,原先是需要递交给税务机关的,目前已简化到只需进货发票。但是在申报录入操作中,还是需要依照出口报关录入出口信息。

( 2)申报的时机:

一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出口关单有信息和进货发票有信息,出口信息由海关按月发送给税务机关,所以出口之日起30天后,税务机会才会有出口信息;进货信息则是进货发票认证45天后,税务机关才会有进货信息。所以出口日期45天左右才具备退税申报条件。企业可以控制的就是报关之后,根据关单信息开据增值税发票,并且尽快进行发票认证

(3)申报录入前的准备工作:出口报关单/进货发票/认证发票处理

报关单方面的工作:

①在关单右上角空白处,用铅笔标上出口发票号;

②按出口日期,在国家外管局网站上查询出口日的人民币的外汇牌价,标准格式是100美元=xxx.xx人民币。用铅笔标注在出口发票号下面

进货发票方面的工作:

用铅笔在进货发票的空白处,标明出口发票号,并注明总张数和序号,标注格式可以为:17xxxxxx-4-1,2,3,4,其中17代表年份,xxxxxx代表出口发票号,4代表本单共有4张进货发票,1,2,3,4分别代表这是本单第n张发票。如果本单只有一张进货票,就是17xxxxxx-1-1。这样标注的好处是,一看就知道这个出口单下共有几张进货发票,此为第几张。

根据本人经验,把进货发票用曲别针别在出口报关单上,这样将来录资料时,就算前后翻动申报文件,也不会把申报文件搞混乱

建立开票企业记事本文件:

有些企业装备有发票认证设备,可以远程认证,并下载认证发票信息包,有些企业没有,做申报单据时,就要录入认证发票信息。其中涉及到开票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为了便于操作,建议建立一个txt的开票企业信息记事本文件,需要录入某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时,复制,粘贴就可以完成,一是提高准确率,二是提高效率。

2、申报录入第一步:确认所属期所属期是

申报录入第一步:确认所属期:所属期是指申报的是什么期间的出口业务

按照出口报关单的日期,把出口业务分成不同的所属期,比如201707申报的是2023年7月的出口业务,如果2023年7月一次没有申报完所有业务,还可以做成7月二次继续申报,如果还没有申报完,可以继续做成2023年7月三次…...这样做的好处是,看到所属期,你就可判断是几月报关出货的业务。将来查找时,也有方向和范围。

3、申报录入第二步:认证发票信息导入和认

申报录入第二步:认证发票信息导入和认证发票信息处理

对于有认证设备的企业,其认证信息结果可以从税务系统里下载,这类企业的退税申报人员有福了。可以将从税务机关认证的发票信息导入到申报系统里。

在申报系统的向导中找到外部数据采集里的认证发票信息读入。读入的文件是压缩文件,是从认证发票的信息中下载的,此为压缩包文件,千万不要打开,以免破坏压缩包。

很多企业没有做这一步,而是将认证发票信息直接录入进货数据录入中,虽然也能退税申报,但是不属于规范操作,这里不提倡。

另外,对于没有认证设备的企业,这类企业的退税申报人员要辛苦一点了。只能手工将税务机关认证的发票信息导入到申报系统里。

4、申报录入第三步: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出口明细录入,就是将出口报关单的信息,录入到申报系统里面。但是需要录的信息,有一些是报关单上没有的,比如汇率,这个就需要录之前去外管局网站上查询出口日的外汇牌价,系统默认的是100美元对应的人民币价格,所以,要以百位录入。如:686.75,如果在录的过程中停下来去查汇率就会影响效率,所以建议提前查好,用铅笔写在出口日期旁边。

关联号的编排规则

很多新手不掌握正确的关联号编排规则,导致申报数据无法生成,或是生成错误信息,所以在录入出口明细时,重点讲一下关联号的编排规则。

关联号由12位数字组成,比如:2017070101

5、申报录入第四步: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因为我们做过认证发票信息处理,所以录进货信息时,我们只需要录入增值税发票右上角的8位编码,相关的发票信息就会自动加载,我们只需要核对一下就可以。可以回车确认相关信息。如果没有做认证发票信息处理,很多人要在这里一条一条的录信息。而认证发票信息处理是可以发票认证后就进行录入,不必在申报时才录入。

认证发票信息处理,还可以解决两张关单开据一份进货发票的情况,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按照关单数量分次录入,如果你录的数值不对,系统会提示你的数值不对,这时你可以仔细核对数量是否正确。如果你录的正确,则不必理会系统提示。

在录入进货明细时,同样要录入关联号。因为前面已经很详细的讲过关联号的编排规则,这时你再录入关联号时,应该就不出现心存疑惑的情况,可以放心大胆的录入相关信息。

进货明细中的序号就是进货发票张数的流水号.

进货明细审核认可:进货明细录完后,选择所有信息的审核认可.

6、第五步 三项检查

(1)出口明细录入完毕后做审核认可;

(2)进货明细录入完毕后做审核认可;

(3)以上审核做完后,就要做三项关联检查

1) 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表格空白为正常,如有数据显示则查看对应数据,并进行修改。)

2) 换汇成本检查;(合理下限为5.00,合理上限为8.00。也会有部分货品的换回成本超出合理限制,一般换汇成本在3-9以内的在退税操作中是属于可以跳过的。)

3) 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一致性检查显示通过即可,如有问题查阅数据进行修改。)

三项检查通过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如果三项检查后出现错误提示,如果是数量数据错误的,要进行相关的修改;如果是换汇成本高的,需要在申报系统内做情况说明的录入。

7、第六步 确认明细申报数据

这一步没有什么特别的,点一下“确认明细申报数据”就可以了。

8、第七步 退税汇总表录入及生成退税申报数据

这一步要录入申报的所属期和批次,仔细核对后,点确认,并保存。

然后 点击生成退税申报数据,生成的压缩包文件保存在桌面或指定文件夹,此压缩包就是退税申报系统用的文件,不可进行解压也不要打开,否则会造成数据破坏。

9、第九步 预审

打开国税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点开 退税申报-办税区-退免税预申报 进行预审,通过预审之后,就可以打印申报文件,做纸质的申报文件

10、第十步 正式申报-打印申报文件

如果打印机不能打印a3纸张的话,建议保存为pdf格式,拿去专门的打印店打印。

所有纸质文件做好后,在纳人端预审通过的申报文件可以转为正式申报,然后去税务大厅进行正式申报,在纳税人端做的转正式申报的必须当天申报。

六、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在“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中核算,不计入企业的收入,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一部分退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一部分抵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第5篇】出口不退税视同内销

导读:公司产品出口视同内销怎么申报?出口视同内销的相关知识是很多会计新手都没有接触过的,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往往不知道该怎么分析。下面会计学堂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总结一些经验,欢迎阅读!

公司产品出口视同内销怎么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视同内销征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视同内销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公司产品出口视同内销怎么申报?文中提到的内容想必大家看到这里都有了自己的收获.学习更加专业的财务知识,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6篇】外贸出口退税流程

出口退税流程是如何运作?出口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出口货物退税(免税)是指免除国际贸易货物出口国出口的货物在本国境内消费时所必须缴纳的税款,或者退还根据税法已经支付的税款(增值税、消费税)。

具体流程介绍如下

1. 登记表的领取和相关文件的出具

企业必须在取得产品出口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后30日内申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备案与受理

企业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按登记表及相关要求填写,加企业公章及相关工作人员盖章,报送税务机关。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等证明材料,经核实无误后,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的核发

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正式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变更或注销

如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部分退税政策发生变化,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那么,出口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呢?

退税计算分为征税计算和退税计算两部分。

征税金额计算公式为:出口商品销项税额=出口商品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商品销项税额+出口商品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退税金额计算公式为:退税金额=出口商品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

【第7篇】出口退税流程如何操作?出口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出口退税流程是如何运作?出口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出口货物退税(免税)是指免除国际贸易货物出口国出口的货物在本国境内消费时所必须缴纳的税款,或者退还根据税法已经支付的税款(增值税、消费税)。

具体流程介绍如下

1. 登记表的领取和相关文件的出具

企业必须在取得产品出口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后30日内申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备案与受理

企业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按登记表及相关要求填写,加企业公章及相关工作人员盖章,报送税务机关。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等证明材料,经核实无误后,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的核发

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正式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变更或注销

如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部分退税政策发生变化,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那么,出口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呢?

退税计算分为征税计算和退税计算两部分。

征税金额计算公式为:出口商品销项税额=出口商品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商品销项税额+出口商品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退税金额计算公式为:退税金额=出口商品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

【第8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着各个企业开始走出口贸易,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成了会计人员提升自己的会计途径。也不要把它想的很难,看完流程就知道出口退税操作其实没有那么复杂了。出口退税涉及的查询相符发票信息、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操作流程、所需资料以及出口退税收汇核销操作流程等等,有不清楚的下面是详细的流程操作整理,希望给各位财务人员带来帮助。

章节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手册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涉及的功能说明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上资格信息报告的操作流程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备案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图

四、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退税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带图解流程

章节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实操手册

上述有关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全部内容,就先到这里了。对于出口退税业务操作不理解的财务人员,详细的操作流程整理了文档,希望帮助大家进一步掌握出口退税的操作。

【第9篇】中国出口退税咨询

出口退税查询网址大全,为外贸人士提供多个出口退税查询网址以方便外贸人员查询出口退税时做参考。常熟市税务局出口退税查询:http://www.cstax.com/ckts/ 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taxrefund.com.cn/ 全关通出口退税率表:http://www.qgtong.com/szcktxlbweb/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率:http://www.csj.sh.gov.cn/tycx/tycx_tuishuicodesearch.jsp?sub=111 退税率查询:http://ts.acsoft.cn/tslcx.aspx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查询: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1069/index.html 浙江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查询:http://www.zjtax.gov.cn/wcm/xchaxun/tuishui.jsp通商汇出口退税查询工具:http://www.gotohui.com/tools/rate/ 四川省税务局出口退税查询:http://wsbs.sc-n-tax.gov.cn/sscx/cktsl.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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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进出口网

【第10篇】出口退税购买即征即退产品

北京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贯穿全程的低碳理念,主要体现在冬奥会场馆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维过程中。当然,这离不开一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积极参与。对这些企业来说,其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不断创新业务的背后,也离不开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等政策的有力支持。

根据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这两项政策不能同时适用。那么相关企业如何在这两个“互斥”方案中找到“最优解”?这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和选择,本文通过案例据以说明。

案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a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是一家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筹建期购置生产设备、装修生产车间,前期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同时,a公司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符合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2023年12月,a公司首次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期末留抵税额为430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政策规定:即征即退与留抵退税只能“二选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一条的规定,享受增量留抵退税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换句话说,对a公司这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与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企业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那么,a公司究竟是应该选择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还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呢?

1.方案一:选择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a公司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通过数据测算,由于a公司筹建期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从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产生收入起,至2023年9月,这些留抵税额才被全部消化;2023年10月起,a公司开始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即可申请即征即退。

这种情况下,a公司在2023年12月~2023年12月共需要缴纳增值税602万元,可退还增值税602×70%=421.4(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602-421.4=180.6(万元)。

选择这一方案的优点是,a公司如果在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可申请退还,长期来看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缺点是可能造成企业前期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闲置,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相对较低,资金紧缺时不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2.方案二:选择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a公司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时间分别为2023年12月、2023年6月,可退还的留抵税额分别为258万元、8.4万元。

这种情况下,a公司如果选择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2023年12月~2023年12月共需缴纳增值税868.4万元,可取得留抵退税款266.4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868.4-266.4=602(万元)。

选择这一方案的优点是,a公司能够充分消化前期产生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紧缺时可缓解融资压力,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缺点是,企业一旦选择适用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将无法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产生入库税款,实际税负率可能相对较高。

分析决策:充分考虑对现金流的影响

通过比较,2023年12月~2023年12月,a公司存在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如果选择留抵退税,以贷款月利率0.7%计算,虽可以节约融资成本16.33万元,但比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多缴纳增值税602-180.6=421.4(万元)。综合来看,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2023年~2023年,选择方案一可增加企业税前利润405.07(421.4-16.33)万元,故应选择方案一。

部分生产企业因筹建期购建不动产及生产设备,面临资金的流动性紧缺的问题,同时还会形成金额较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对这些企业来说,申请留抵退税,无疑解了企业燃眉之急,能够在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已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从长期来看,一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销项税额一般会大于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还是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前做好测算,做好方案设计。特别是对退税比例较高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在选择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取得退税款的当期现金流情况,还应综合考量后期的资金流。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林建华、潘平

【第11篇】出口退税率分国家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国家对出口退税率做了相应的调整,并预备了相应的政策调整期限,那么此次出口退税调整的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呢?

出口退税,你最想了解什么?

✔ 税率下调

✔ 过渡政策

✔ 执行时间

统统都想要?

no problem!

part 1、税率下调

根据今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中税率16%的下调为13%、税率10%的下调为9%。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

part 2、过渡政策

在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中,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退税率调整前,出口企业已经按原16%(10%)税率购进的货物服务,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政策。过渡政策不同,对应的退税方式也不同。

2023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购进时已按16%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的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0%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9%的退税率。

2023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10%的),继续执行16%10%)的退税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后的13%9%)的退税率。

part 3、执行时间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应按照下列原则确认:一是报关出口(不含保税区出口)的,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二是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三是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货物服务的出口时间,也按照此原则确定。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本文转载于浦东税务(公众号id:pudongshuiwu)

【第12篇】出口退税是退的什么税

出口退税是退的什么税?出口退税就是国家对出口企业上线的一种优惠策略,主要给企业退还进口和国内税金,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降低成本,更好的发展自己,那么我们要如何申请退税呢?一起跟上海仲企了解下吧!

一、出口退税有什么用?

(1)增强了在我国出口商品的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提升了出口产品构造。1978年-1994年工业生产成品占出口总额的比例由46.5%升高到83.7%,强有力地促进了进口贸易的发展。

(2)提升了对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管理方法和税收监管,强有力地支撑了外贸体制的改革创新,促进了出口企业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的变化,有益于恰当体现出口企业的真正经营成果,推动出口企业改进运营管理、提升经济评价、提升经济收益。

(3)促进了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强了国内的出口创汇和外汇占款能力。极其地面增强了在我国调整国际收入支出及国际偿还的能力,确保了在我国费率的平稳,维护保养了国际信誉度,为对外贸易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在我国引入海外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经验、进口的中国急缺的应急物资和机器设备提供了资产,为对外贸易多方位、多样化、高速运行的发展开辟了宽阔的国际市场销售,进而又推动了国内市场的发展和产业布局的合理配置,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如何申请进出口退税

领到办理出口退税需要的相关材料;

(一)办理报关手续;

(二)退税备案申请办理和审理;

(三)出口退税的办理原材料。

1、具体内容填好真正、详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在其中“退税开户行账户”须从税务变更的银行账户中选择一个填写;

2、盖上备案登记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产生授权委托出口业务流程的生产商给予授权委托出口协议书;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给予的其他资料。

【第13篇】出口退税金额怎么查

又到月底了,出口发票该开具了。目前出口发票有两种:开票系统开具(含电子发票)和自制的形式发票。

按当地税局要求来使用。

按政策规定,先确认收入,才可以申报退税。所以拿到报关单后要及时确认收入。

开票系统开具注意事项

名称:客户英文名

地址电话:汉字写上客户国家货物名称:和报关单名称一样金额:fob价格*汇率

汇率用出口当月第一个工作日汇率税率:选免税或0税率

备注栏:根据各地要求填写。

生产企业销售额填附表一,16行。开票系统开填“开具其他发票”,自制的填“未开具发票”

外贸企业填附表一,18行。

开票系统开填“开具其他发票”,自制的填“未开具发票”

使用离线版申报系统版本号:00004_l01代码库版本都是:2021c请申报前核对版本后再申报

【第14篇】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

现就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7日

来源:进出口经理人

【第15篇】出口退税转为免税处理

a公司是一家出口退税企业,2023年5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了系统升级,a公司财务人员将出口退税系统重启后,发现无法在退税系统中查询到其在5月份申请的一笔退税申报记录,在咨询退税管理部门后了解到,需要先对该笔退税申报记录进行撤回才能够重新提交退税申请。接下来笔者就来教大家如何撤回退(免)税申报,流程如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中的“出口退税管理”,进入新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如下图图1所示:

图1

二、进入“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后,选择“出口退(免)税申报”,点击“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如下图图2所示:

图2

三、在“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中填写需要撤回的申报记录数据即可,如下图图3所示:

图3

四、最后,我们将生成申报的数据点击“正式申报”,提交后台审批,如下图图4所示:

图4

撤销申报审批通过后,我们方可重新提交退税申请。

《出口退税收汇申报认定(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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