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代理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代理出口退税方是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案情简介
该案系当地公安部门接到公安部云端打击指令立案侦查,基本案情如下:h进出口贸易公司系外贸企业,z公司系农产业公司均于2023年12月27日成立的公司,d系农业合作社,t系农业合作社,2023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h进出口贸易公司分11次从税务机关取得出口退税款共计350万元;h进出口贸易公司取得所有进项发票均由z农业公司开具。z农业公司所取得进项发票大部分由上述农业合作社开具或者散户果农到税务局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因该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经当地经侦部门侦查,现已经查明果农未向z农业公司供应水果仅存在向其开票及资金过账行为,上述合作社也未向z农业公司供应水果也仅存在开票及资金过账行为,z农业公司表面也不曾见到有水果向h进出口公司供应,而经查明h进出口贸易公司向国外出口的水果系甲市水果商高某某、徐某、李某的水果,外商将外汇结算给h进出口贸易公司后,再由h进出口贸易公司将水果款支付给甲市水果商高某某、徐某、李某。而对于高某、徐某、李某而言因个人无出口资质,其收到自己预先与外商谈好的水果款即可其不管由谁来向他们支付。h进出口贸易公司因出口取得相应的出口报关单,为了享受退税政策赋予的退税权,h进出口贸易公司必须要有进项发票,而高某、徐某、李某个人无法向其开具进项税额发票,因此只能由z农业公司向h进出口贸易公司开具相应的销项发票来核算h进出口贸易公司的进项税额。然z 农业公司开出大量的销项税额发票,就需要有相应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否则就面临高额的增值税,为了使z农业公司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平衡,z农业公司安排大量的散户果农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用于计算z农业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为了使z农业公司从果农处采购水果显的更为真实,z农业公司的原始记账凭证显示水果购销证明、资金过账、资金回流等均已查明是虚假行为足以证明z农业公司没有从这些开票散户果农处收购过水果。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h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出口行为是否构成“假自营,真代理”行为。第二、z农业公司向h公司开票行为是否构成挂靠开票行为?第三、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是否会导致国家税款被骗的损失结果?
三、坤税律师分析
(一)不应仅从形式要件片面理解“假自营、真代理”。
何为“假自营,真代理”?字面意思指的是通过进出口代理公司出口,即委托方出口,但为了退税和操作的方便,委托方与代理方即签订了代理协议,又签订销售合同,伪造成是委托方把货物销售给代理方,代理方在自营出口的业务。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对“假自营真代理”的情形做出了规定而且认为如果符合假自营真代理行为不应当享受退税权。本案从表面形式上看即看不到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出口代理合同,也看不到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购销合同。如果是代理行为那么高某、徐某、李某的水果的报关费用、运费、外商谈判、购销合同签订、出口代理费等均应当由高某、徐某、李某承担。如果是购销关系那么自然是由h进出口贸易公司承担这一切费用与高某、徐某、李某就没有任何关系,高某、李某、徐某只管取得其卖水果的货款即可。《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旨在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出口企业从事“假自营、真代理”行为,出发点基于以上业务多与骗税相关。本案中,表面形式符合“假自营、真代理”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却是高某、徐某、李某与外商直接谈好价格的货物”。在该种情况下,是否就意味着出口企业从事的出口业务就一定是税收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存在骗税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3】民提字第73号)对此问题给出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该案所涉出口业务项下外贸合同实际履行且已履行完毕,有真实的货物出口,退税主体是与外商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民爆公司,民爆公司获得出口退税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作协议》约定民爆公司在收到外贸合同项下的出口退税款后,在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全部退税款支付给博创公司,是当事人之间就民爆公司依法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再行分配的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民爆公司有权处分该笔款项。出口退税是我因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并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由此可见,我们不应仅从形式要件片面理解“假自营、真代理”而且并不能与骗税违法行为直接对应。
如果片面认定出口企业从事“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与骗税犯罪行为相关,是不合规的退税行为,仅从形式要件就作出追缴已退税款的决定或者定罪量刑的话,其忽视了最核心的因素,即交易的真实性。本案中,h进出口贸易公司向z农业公司支付了货款,z农业公司向李某、高某、徐某支付了货款,并以自己名义委托物流公司提供订舱、报关、商检换单等服务,并向物流公司支付了运费、保险费,并以自己的名义申报退税,侦查机关对货物的真实交易和出口并无异议,仅从高某、徐某、李某、h进出口贸易公司、外商的表面关系的外在形式要件作出其涉嫌出口骗税罪的结论,其实质亦违背增值税出口退税原理和损害了企业的出口退税权。
(二)z农业公司向h公司开票行为是否构成挂靠开票行为?
退一步而言,如果高某、李某、徐某与z公司账面凭证不能体现双方之间有购销法律关系,或者说仅有z农业公司向高某、李某、徐某转账支付水果货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购销法律关系。那么是否也不能排除h进出口贸易公司直接向高某、徐某、李某购置水果并为了符合退税政策而挂靠在z农业公司名下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理怀疑。如果按照挂靠开票的这种可能性来分析是否构成虚开虚抵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际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一条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9号)予以了确认,即“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该《复函》还认为,“1996年10月17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未被废止,但该解释制定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根据我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法发【1997】3号)第五条‘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的规定,应当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合理选择该解释中可以继续参照适用的条文。其中,该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不符,不应继续适用;如继续适用该解释的上述规定,则对于挂靠代开案件也要以犯罪论处,显然有失妥当。”因此,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挂靠开票或者代开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侦查机关不能排除该案中存在真实交易情况下的挂靠开票、代位开票的合理怀疑。
(三)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国家税款被骗。
有真实货物和出口是申请出口退税的基础和条件,企业申报退税附送的资料足以证实交易真实发生并真实出口的情况下,企业就应当享有退税的权益。对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给予出口退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符合国际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侦查机关在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企业虚假出口、存在出口退税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反而证实货物已真实出口的事实。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满足一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二是报关离境;三是财务上已作出口销售;四是已收汇并经核销,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即可申请出口退税,本案存在真实水果出口前提下,为了达到能取得出口退税权而变通的做法,那么该种变通的做法是否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呢?从国家鼓励农产品出口,提高农产品出口竞争力大层面而言农产品出口后应当享受相应的退税优惠,在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那么按照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机关是需要支出该笔退税税款的,因此,从国家退税政策而言,在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国家不存在税款损失。
综上,虽本案中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符合“假自营、真代理”的形式要件,但h进出口公司、z农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实其货物真实交易和出口,符合申报出口退税的条件,侦查机关所侦查所调取的报关单等也有力的说明其认可h进出口公司出口交易真实的客观事实,为避免涉诉成本和潜在出口退税法律风险,建议出口企业按照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申报退税,保证货物真实交易和出口。有关司法机关在认定企业“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不应将此出口业务模式与税收违法行为与骗税犯罪行为划等号,应从交易和货物出口的真实性角度去保障企业的出口退税权,在当前经济下行和贸易战的影响下,更应从保障出口企业权益出发,为我国对外贸易增长提供良法执法环境。
进出口退税的款项虽然很可观,但是为了不让企业盲目申报,它对想要申请的企业是有一定要求的,不是所有企业都可办理,只有满足了它列出来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所以,大家若想要去办这个退税的话,在办理前期务必要做好详细的了解,提前备好一些可能会用到的材料。
出口退税代理公司首选北京中算
若企业是第一回办理进出口退税的,那么就需要进行一个备案登记,这相当于是一个资格的认证,意在查验各个企业有没有办理的资格。
退税资质申请成功后,接下来的流程其实也很简单。首先你要填写一份出口报关单。写报关单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注意不能错了,各项据都要认真核对仔细,报关单和货物单上的内容一定要一致,比如说商品名称、数量、单位等等,填写时可千万不可以马虎。
写完报关单之后,在平台上还要填写其他的一些基本信息,这些都不难,如实填写就好了。等流程操作完之后,大概需要2-3个月的审核时间,过程可能有点长,但这是正常的审核时间,只需耐心等待最后的结果即可。
申请进出口退税的公司,出口的商品是在征收范围内的。还有就是,每一个企业的类型都是不一样的嘛,所以在这些不同类型的企业申请的流程和要求都是有差别的。
不同类型的企业申请的退税要求不一样,所以在申报之前要看好自己的企业是否属于那一种类型的申报要求。
除此之外,企业产品进出口权的整套手续要提前先办妥,出口退税的认定手续也必须要先办理齐全,这样才可以继续申请办理。
在检查并确定企业已经具备办理资质之后,那么就可以准备进出口退税所需要的资料啦,这些资料大部分都是需要自己准备,但是不用担心,只要企业实际上有进行真实的交易,那么这些资料都是很容易就可以通过检验的。
如说您没有时间的话,可以委任北京中算税务来进行相关操作。毕竟专业成熟的团队处理事项上会更具优势。
扩展:中算集团在提供国际商务咨询的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提供招商引资及业务托管。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高准格的专业服务客户,为更多的企业提供财税、外贸行业的全方位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合理合规经营,中算集团已为上万家企业提供服务,也成为更多企业可信赖的长期合作伙伴。致力于成为领先的外贸综合服务方案输出平台。
注意:文中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以北京中算老师为准!
以下是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退税流程。
1.外贸出口企业必须开立基本账户,核实账户,美元账户的银行账户。
2.外贸出口企业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企业名单登记。(有关事宜请访问外汇管理局网站)
代理退税如何操作?怎么收费?
3.报关出口后45天左右取得报关单,报关单到电子口岸申报提交,并下载报关单信息。
4.最好在获得报关预录单信息后发放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报关单上的信息一致,并在扣除联合认证系统中认证并通过。
5.当银行收入申报表(上有申报号)收到所有付款并结算外汇时,有专门的增值税发行。票证并通过,有资质的出口发行。票、下载报关单信息、出口收入记账凭证和结转成本记账凭证,可到出口退税软件进行预申报输入(导入报关单信息和输入操作),制作预申报信息u盘文件到国家税务出口退税部门进行预申报。
6.预申报通过后,回来处理反馈信息。如果没有问题,将正式申报、报表和u盘文件转移到国家税务退税部门进行正式申报。正式申报成功后,出口退税将在两到三个月内收到。不退税的部分转移成本。
对于有代办退税需求的企业来说,就费用方面的问题,是非常重视的。不同的公司,其收费也是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费用大致为500-1000元/月,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票据量大小可能会存在收费差异。
出口退税代理收费价格是多少?
面对市场上众多的代办理公司,大家经常会有这样的一个困惑,为何相同的业务,在收费方面却存在那么大的差异,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因素决定:
出口代理退税公司的收费规范是需要结合不同因素来进行判别,所以企业千万不要以为廉价的划算,这很可能造成后期形成严重的丢失。由于专业的出口代理退税公司不会那么廉价,这一点想一想就知道。
另外,为了不被心怀不轨公司欺骗,也需要了解各种不同公司的定价规范是否合理,由于现在职业的定价能够说是很规范,必定要擦亮眼睛去寻觅也需要让自己的脑筋更灵敏,在判别收费价格的时,要尽量了解详细的规范数据,这关于自己挑选公司协作才会有更大的帮助。还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在判别收费规范时,要了解出口代理退税公司提出的代劳费是否合理,当然还要判别这个代劳是否能够契合价格的要求,这样的价格定位才是较为合算的。
注意: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以北京中算财税老师为准。
来源:外贸日报
退税流程
委托企业(生产企业)和受托企业(出口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后,由受托企业报关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具出口发票,把退税联及记账联交给委托方退税和记账用,在报关出口之日起(报关单日期为准),30天内由委托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第一次业务),60天内由受托方到其主管退税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90天内委托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附: 受托企业(出口企业)需提供资料及装订顺序: 《汇总表、附表、明细表》(一式三份)、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发票(出口退税联)、增值税申报表(主表)、自产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证明。
委托出口退税资料
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和《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并提供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报送主管出口退税国税机关。
需要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资料有:
(1)主管受托企业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签署的代理出口协议;
(3)受托企业出口委托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 口退税专用联)及出口发票(出口退税专用联)
外贸代理操作流程
甲方:出口商 即出口工厂
乙方:进口商
以下产生的相关责任及义务分别以甲方、乙方承担;
第一步:
出口备案(甲方办理) 甲方是否有出口产品,且享受出口退税的权利,将有甲方所在地国税局及税务所认定审批。
审批流程:自签订外贸代理协议(详见附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财务持以下单据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备案手续:
1、 外贸代理协议正本
2、 税务登记证 正本及复印件(国税局留存复印件,查看正本; 以下均是)
3、 营业执照 正本及复印件
4、 开户证明 正本及复印件
5、 组织结构代码 正本及复印件
6、 一般纳税人批复证明 正本及复印件
7、 环保评估 正本及复印件
8、 外贸合同正本
第二步:
国税局备案,税务局审核,且出备案号;(甲乙方协作办理) 甲方所在地国税局审核以上单证后向所在地税务所发送相关文件,税务所审核该文件并对甲方做实地考察,看是否与单证符合及是否有退税的资格。税务局对相关单据审核后,将意见传达给国税局,由国税局做最后审批;并出具《出口退税认定表》及备案号。(以上2个环节的传达及审批时间要20个工作日)情况特殊可以抽人专门到税务所询问。
第三步:
外贸代理公司方可代理出口及收汇(乙方) 对于预付款+货到目的地后若干工作日结全款的情况;
1、我司提供对外收汇账户,收取国外货款。(此账户是受外管局监管的,仅仅是用于收汇;账上金额不能随意转账或做其他)
2、待货物出口后,我司代办出《代理出口证明》后,账上外汇方可转为待核查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核查后,2-3个工作日内便能将外汇兑换为人民币,转入甲方企业账户(汇率按收款时银行汇率)
第四步:
货物备齐后的报关、报检(或乙方)、手闸开关、 法检货物、退税率17%
1、商检:由乙方协助接检疫部门人员去货物所在地工厂/仓库实 施检验,(开箱验货) 0.5—1个工作日检疫部门出具出口通关单或者换证凭条。(具体时间由商检局控制)
2、乙方报关员持以下单据想海关报关、出口通关单、工厂装箱单、形式发票、外贸合同、外贸代理协议、报关委托书、运单等向海关申报。一般在1-2个工作日,海关会做出放行批复文件;并发放相关文件。(此时要求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3、海关放行,发放该有海关章的以下单据:出口报关单、出口退联、出口核销联、及原上报的其他单据(此单据用于出口退税)
第五步:
乙方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单据,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出口退税认定表
4、报关单 出口退税率 出口核销联(在报关不由乙方操作下甲 方提供)
5、代理协议正本
6、 形式发票正本 乙方财务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15-20个工作内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提供以下单据,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出口退税认定表
4、报关单出口退税率出口核销联(在报关不由乙方操作下甲 方提供)
5、代理协议正本
6、 形式发票正本 乙方财务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15-20个工作内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第六步:
甲方现场办理出口退税或抵税(甲方)。甲方财务持《代理出口证明》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退税或抵税业务;具体时间因公司情况及税务所办事效率而定。
何天云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为了增强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等原因,我国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已经缴纳税款,主要包括已经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使得我国出口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这便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
部分行为人在利益驱使下,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或者部分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伪造采购合同、报关单据等各种方式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方式有“买单配票”“货物循环”“高报价格”等。而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个人挂靠在出口企业名义,有真实货物出口而申请出口退税,这种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笔者讨论这个问题主要是基于,在办案中,发现部分办案机关对上述行为错误定性。办案机关认为,个人挂靠在出口企业之下,以出口企业名义出口后获得出口退税,即使存在真实货物出口,也应当认定为构成出口退税罪。其入罪逻辑是:
1.实际掌握出口货源的是挂靠的个人,而非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行为虽然是以出口企业名义实施,但是实际采购方是挂靠的个人;
2.与货代公司、报关行之间的业务虽然是以出口企业名义实施,但是实际委托方是挂靠的个人,而非出口企业;
3.向外商销售货物,虽然也是以出口企业名义实施,但是实际上也是挂靠个人在掌控,例如货物交付、对接等合同履行行为都是挂靠的个人在实施而非出口企业;
4.在完成了上述出口业务之后,出口企业以其名义通过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报关手续材料等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办案机关以上述前三点内容,否定了出口企业在本次出口业务中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主要理由是挂靠个人实际掌握货源、确定了采购内容,决定与货代公司、报关行实际合作内容,以及与外商合作货物交付等都是由其实际操作,而出口货物仅是提供了公司“名义”。
在不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形之下,出口企业提供上述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以及报关单据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便是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笔者认为,办案机关以上的观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现有税务的相关规定,具有真实出口货物,挂靠出口经营行为并非必然被排除在申请出口退税范围之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5条第2款明确了“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但是上述通知已废止,并被《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所替代。
而关于挂靠出口货物是否能申请退税的内容,在财税(2012)3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都有规定。
国税发(2006)24号文在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是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者退税风险的或者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的,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的,不得申保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财税(2012)39号文第7条规定也做出类似的规定,出口企业也自营名义出口,但是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者退税风险之一的,或者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或者免税政策。
上述规定内容似乎也是肯定了挂靠出口货物不能申请退税,若行为人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下,申请出口退税则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但是仔细分析上述两份文件,笔者认为,认定挂靠出口货物不能申请退税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国税发(2006)24号文针对上述问题出台的目的是“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以及第二条适用的前提“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
从该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税务部门出台该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外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针对挂靠出口中“四自三不见”不规范出口业务防止该不规范行为可能给国家出口退税机制平稳运行带来负面影响。
这种不规范行为之所以会造成如上后果,主要是因为被挂靠的出口企业仅提供资质而没有实质掌控出口业务内容,这样就极易使得挂靠人有了更大空间人为通过虚构出口业务量、出口品名、修改出口货物价格等等内容而虚构出口内容。
反之,若被挂靠出口企业不仅提供出口资质,还是实质参与到挂靠人交易中,确保了从国内采购货物、报关出口以及出售给外商等内容真实性,这种情况不仅不会损害我国外贸持续稳定发展以及对国家出口退税机制平稳运行带来负面影响,而是更加进一步活跃和刺激我国外贸健康运行。因此,办案机关直接以行为人是否存在挂靠这一外部形式而直接否认了行为人挂靠出口的合法性,而否认挂靠企业具有申请退税的资格,显然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国税发(2006)24号以及财税(2012)39号才没有明确规定如之前的政策规定“挂靠企业”不能申请退税,而是通过规定挂靠行为中存在“四自三不见”等内容不能申请退税。
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规定了部分挂靠行为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是延续了国税发(2006)24号上述的精神内容。
同时,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挂问题的公告》的官方解读关于挂靠行为是否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观点,也能印证到上述的观点。
该官方解读第二条认为,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的需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2.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从上述内容可知,该解读首先肯定了挂靠行为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是普遍存在的,行为人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能以行为人是否是挂靠,而应当结合被挂靠人以其名义提供了相应货物、劳务或者服务。
若行为人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人提供了货物、劳务或者服务的,则应当以挂靠方为纳税人,并以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否则反之。
官方解读内容应当结合财税(2012)39号文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予以理解。官方解读内容肯定了被挂靠企业在实质参与到挂靠经营业务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具有合法性,若财税(2012)39号否认了被挂靠方或者其他主体在获得该增值税发票后不能以此申请出口退税,这两者岂不是相互矛盾了吗?笔者认为,这两者不矛盾,相反正是税务部门关于挂靠行为的合法性予以认定,即被挂靠方实质参与了挂靠经营业务,能一定程序上规避掉挂靠方虚构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问题风险,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承认挂靠行为合法性,承认了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合法性,也就承认了被挂靠方具有申请出口退税的资格。
本文主要从我国税务政策内容分析了具有真实货物出口业务,个人挂靠出口企业而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并不必然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分析。下篇,笔者将继续就上述问题,分享自己的观点,敬请关注。
跨境电商b2c卖家哪些情形可以出口退税?
国家对通过一般贸易交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目前跨境电商卖家适用的情形可包括:
● 海外仓头程(海运/空运/快递)发货
● fba头程(海运/空运/快递)发货
● 国际快递发货
跨境电商的出口退税怎么做?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税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出口退税需准备的材料、资格、形式与流程
出口到退税基本流程图:
与供应商确认好需要出口商品的发票名称、数量
——跟供应商开具发票的到位时间——准备出口货物的资料——报关出口——出口退税的备案申报——审核——税款退付、退税清算
备注:准备出口货物的报关资料有:报关合同、商业发票、装单箱资料、电子档报关草单、委托报关的还需要一份委托报关书。
出口退税需要以下资料,包括采购合同,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报关单,销售合同,出口发票,形式发票以及物流提运单以及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如果产品需要商检的话,还需要提供产品的商检单。
扩展阅读:出口退税的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
为了保证各国商品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能够公平竞争,消除因各国税收政策不同,造成的出口货物税收含量差异,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惯例,退还已征收的出口货物间接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零税率原则
征多少,退多少。国家利用退税率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如调控产业结构设定低退税率来限制低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设定高退税率来鼓励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所以,尽管零税率那退税率应该全部是 17%,国家还要设置不同档次的退税率。增值税的退税率不一定等于税率,出口退税率有 17%、14%、13%、11%、9% 等几档,是为了通过退税率来控制出口的原因。鼓励出口,退税率就高点,控制出口,退税率就低点。退税率为 0,就是不免不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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