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
首先需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与海关进出口权后,企业便可根据税务局具体要求带上相关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出口退税申报
1.货物出口(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2.收汇,并取得相应的收汇凭证
3.如果是外贸企业还需要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后360日内进行认证)
三、数据处理与申报
1.数据录入
当取得出口退税报关单与进项发票并收汇后,就可以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汇总录入退税申报数据(出口明细表、进货明细表、汇总申报表、打印申报表、生成申报电子数据包)。
2.递交资料
向税务局递交退税资料,如果实行无纸化管理的企业不需要提交常规纸质资料(特殊业务除外),如果是四类出口退税企业需向税务局递交相应的收汇凭证。
四、税务局审核
企业递交资料完成,税务局受理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后,对企业递交的出口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企业发放退税款。
注:新企业申报首笔出口退税时,主管退税机关会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与函调。
五、收到退税款
注:新企业首次申报退税完成并收到退税款后完成退税流程,才可进行下一次的退税申报。
我国为鼓励企业走出去,在国际上与其他企业更好地竞争,在企业出口环节,退还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使得企业轻装上阵,更有比拼优势。大家都知道,企业出口货物后,满足国家出口退税条件可以申请出口退税,为了防止出现骗税的情况,税务机关会对出口企业进行税务函调。
什么是退税函调?
为了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退税函调管理办法》,由出口退税部门向出口企业的供货商所属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其是否有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通俗来讲,函调主要是指申报退税所在地的税务局向出口企业的供货商所属税务机关发函,来征询所有货物流、资金流,还有纳税情况等等的真实性;而接收函件的税务机关也会根据实际核查,进行回复,协助发函方审核,函调的实质是国家防范骗税的一种手段。
什么情况会被函调?
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出口企业每年会被函调一次。当然,如果税局认为风险较高的企业,也有可能会多次函调。出口退税函调属于比较正常的现象,只要你的外贸交易真实合法,资料完整,函调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是退税时间相对会延长一些。
出口退税过程中,哪些情形需要进行函调?
1、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商品的出口业务,连续6个月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出口企业为一般风险出口企业。
(2)供货企业一般风险级别为二级以上。
(3)出口商品一般风险级别为三级以上。
2、从新增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自首次申报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的。
3、出口一般风险商品,本月申报的退税额超过50万元且环比增幅超过100%的。
4、跨商品大类出口一般风险商品,连续6个月累计申报退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累计退税额超过10万元的。
5、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的,委托其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品跨大类的。
6、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视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供货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也是发函调查的对象。
退税函调具体流程
退税企业在办理退税过程中,税局审核系统提示存在特定的疑点时,税局会让该企业填写自查表并提交相应凭证资料,并对该资料进行审核、约谈企业或实地核查来确认该出口业务是否真实,对不能排除疑点的,税局通过函调系统把需调查的信息发给该企业供应商所在地税局并让其协助调查,供应商税局收到调查函后找供应商落实并复函。
以一家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为例,外贸企业税务机关发现该外贸企业满足发函标准的情况,会对供货企业发起函调,供货方当地税务机关接收到函件,通知供货方。供货方开始准备资料,将资料提供给当地税务机关,供货方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资料后,向外贸企业税务机关回函,最后外贸企业税务机关确认回函结果。
退税函调的处理
出口企业在收到退税函调时,先填写好出口退税函调信息表,再按照以下步骤来填写出口退税函调(具体的流程按照实际情况来操作):
弄清楚货物出口的准确日期,如果货物滞销了,也要如实报告,保存好具体的货入场地证明单和进仓单等票据;
办理好合同和货物出库手续;
让被委托的外加工企业备好合同以及出库单证和入库单证,配合函调工作。
直到税务函调完成且复函结果不存在问题,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才能办理完成。因此,平时的资料收集整理及正确的账务处理会直接影响出口企业的退税进度。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花费的时间与精力要比其他企业要多些,在做账过程中,也要尽量符合企业的真实状况。
没有操作过出口退税的小伙伴,看了这篇文章,处理这块业务完全不是问题。有讲解,有截图。对本期内容有任何疑问,在日常的业务中有问题可以在此内容下留言,我会一一解答。
退税数据采集
首先登录出口退税的软件(以江苏省的擎天科技为例),月底申报前需要做的是退税数据的采集,录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明细表,操作界面见下图。如果公司的业务量不是很大,可以手工录入;如果业务量较大,可以购买升级版的软件,实现更智能的匹配。
自检申报
当月免抵退出口退税明细录入完之后,就可以进行月底的申报了。首先我们需要进行自检申报,先查看是否有需要调整的疑点。这里的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填写我们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上的期末留抵税额。填写完毕后点击确定。
生成离线数据
这是我们选择离线申报,会产生对应的离线数据包。我们选择好数据包存放的位置。记住该存放位置,待会儿申报时还会需要选用。
生成数据包
国税局网站离线申报
登录国税局的网站后,在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离线申报~数据自检申报~选择数据包存放的位置
出口退免税申报
离线申报
自检申报
检查核查调整疑点
然后下载数据自检的反馈表(直接在网站上查看也可以),根据自检的反馈表,在出口退税系统里进行相应的检查核查调整,然后重新自检申报,待没有可以调整的疑点时可以点击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后等待审核结果
正式申报完成以后,下载税务事项通知书,等待审核结果反馈,相应的疑点向税务局提交相关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出口一定要退税吗?
.退税归税务部门管理,退税率不是零的商品,企业可以放弃退税,只要按免税申报收入,进项做转出即可;
出口不退税常见问题:
1、已经出口报关完成,但是不退税,要不要工厂开增值税发票呢?
2、如果要开增值税发票,要做内销处理吗?
3、要是做了内销处理,这个增值税发票要做抵扣处理吗?
4、如果做抵扣处理,要以出口转内销的方式处理出口不退税吗?
答:只要是已经出口报关的产品,倘若为0退税税产品(或取消退税率)不是免税的商品,就不用做出口退税申报,须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倘若为免税的产品,也不用做出口免税申报,只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时间填写免税销售额,把对应进项税额转出算入成本就行。
如果不是上述两种状况,不申报出口退税的、逾期的出口退税(在出口日期的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做出口退税申报;出口日期的次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做出口免税申报,也就是增值税申报表上填上免税销售额;超出以上退免税申报期的)视同内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是零退税产品出口,工厂是要开发票,但也不规定一定要是增值税发票,若是工厂开增值税发票则视同内销处理。此外零退税产品税务局规定要做补税的,详细怎么操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咨询当地国税。如果是由于其他原因出口不退税的话,还可以运用国家2023年推行的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进行出口,可以实现以免征不退的方式来进行出口,找广州立量多出口代理就行了。
出口退税要提供的资料。
1.出口的提单2.报关单3.销售合同4.ci形式发票5.出口时的pl装箱单6.工厂增值税发票7.再做一份货物出口明细表
出口退税流程
1.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2.系统录入,打印报表
3.上传数据,确认申报
4.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审核
出口退税计算方式:
一、退增值税:退税金额=出口金额*增值税退税率
1、外贸企业采购货物,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借:物资采购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等
2、销售: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
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4、转成本的不能退税的进项税额=原抵扣进项税额-退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退税: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收到出口退税: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二、退消费税退税金额=出口金额*消费税退税率
1、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主营业务成本
2、收到退还的消费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例子:某进出口公司2006年3月购进服装5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7.75万元,出口至美国,离岸价为1.3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服装退税率为13%,试计算该公司当月应退税额。
购进服装的进项税额=7.75万元*17%=13175元,
应退增值税税额=77500×13%=10075(元)
转出增值税额=13175-10075=3100(元)
购进货物时,
借:物资采购 7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175
贷:银行存款 90675
货物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77500
贷:物资采购 77500
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04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7500
贷:库存商品 77500
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100
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 100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075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75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0075
2、根据购进货物,填报所属期201602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此处是重点内容,很容易会形成错误,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请大家注意!!!
一、购进环节:
常见的填报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方法:
外贸企业将用于出口货物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在认证的当月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二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当中,参与抵扣。在发生出口业务时,再做进项税转出。此种方法我们不建议采用!!!
如果采用此种方法:
第一,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第二,对于财务制度不是很健全的企业来说,在发生出口业务时,是否会及时将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存在一定问题。如果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未将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及时做转出处理或根本就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且在发生内销业务时将出口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就会造成“一票两用”(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存在既申报抵扣进项税金又申报出口退税)的情况发生,同时还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规定。
第二种方法:
外贸企业将用于出口货物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在认证的当月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二十六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当中,待发生出口业务时,将对应的未申报抵扣税额转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二十八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当中。
如果本期未发生出口业务,则填入第二十七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我建议使用第二种填报方法!!!
二、出口环节: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
2、按照实现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填报对应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对应主表:
对应附表一:
三、申报退税环节:
根据在出口退税部门申报,形成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0000
此环节形成的退税款不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任何填报,有些企业会误将形成的应退税款填入到主表的第十五栏“免、抵、退应退税额”,此栏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形成应退税款进行填报,不适用于外贸企业。
画圈地方不要填写!!!
编辑于 2018-08-13
上海出口企业_增值税_出口退税率
出口企业注意!日前,财政部等三部门已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你们关心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过渡期”等问题已经明确。
进出口企业可准备做5件事:
1、了解3月21日政策退税率及增值税率变化;
2、为避纠纷,声明合同条款细节(见下文);
3、4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4、升级出口退税率文库至2019b版;
5、谈降价。
合同最好增加一个条款
4月1日增值税下调 律师提醒:今天起合同最好增加一个条款
根据商业惯例,企业报价一般为含税价格,在税率没有调整前,对于企业来说,通常是已知的固定的税率,据此我们可以推算商品不含税的价格,即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从2023年4月1日起制造业税率下调后三个百分点后,如果含税价格仍然不变,意味着不含税价格上升。
举个例子,增值税税率调整对于买卖双方的影响:
1、如果a公司,卖了一批16%税率的货物给b公司,合同约定含税售价为580万元
(1)16%税率下:
b公司则需要支付给a公司:580万元
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580万/(1+16%)*16%=80万
(2)税率降至13%后:
b公司仍需要支付给a公司:580万元
a公司的销项税额变成:580/(1+13%)*13%≈66.7万
a公司获利80-66.7=13.3万,意味着b公司可抵扣的税款减少13.3万。
2、同样的a、b公司,如果合同约定不含税售价为500万元
(1)16%税率下,b公司支付a公司金额为:580万
(2)13%税率下,b公司只需支付公司a:565万
b公司可少支付580-565=15万元!
那么,对于2023年4月1日之前签署的合同,并在2023年4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由于税率的调整,意味着买方可以认证抵扣的税款减少,作为买方,是否可以依法少付相应的税率降低部分的款项?在此笔者不发表意见,欢迎大家留言发表评论!
因此,在增值税下调的情况下,合同约定含税价对于卖方来说比较合算,不含税价对买方来说比较合算,为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这种不必要的纠纷,可考虑增加一个特别条款,即价税特别条款,可以在合同中这样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
或本合同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特别提示:上述条款的选择适用,企业应根据合同具体情况而定。注意不是合同不含税,是单价分为含税单价和不含税单价,如果是不含税单价,那么合同价=不含税金额+税额。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同时废止。
上海出口企业_增值税_出口退税率。
搜索“马德仪”
刑法条文规定简单、税务规范性文件繁多、税收实践情况复杂等原因叠加,导致骗取出口退税应认定为行政违法予以处罚还是直接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分疑难复杂。也正因如此,对部分出口退税情形的性质,行业从业人员的认知与税务、司法机关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从税法、民法、刑法等多角度探讨出口退税中“走货”行为的定性,并对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的另外5个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行业主体防范和化解涉税风险、合规管理经营提供思路。
一、从业人员认知:“走货”属灰色地带,但不构成犯罪
外贸出口领域中的所谓“走货”,通常是指个体户、小商贩自行联系外商、自行采购货物,联系挂靠至出口企业,以出口企业名义报关出口并取得退税。或外贸企业主动整合联络有外商客户的小商贩、个体户、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以外贸企业名义从事出口业务并办理退税。
将外贸企业资质与有实际外商资源客户进行匹配的,还可能是大的报关公司或货代公司。各参与主体利益体现为:小商贩的返利、运费或报关费的抵减、外贸公司与其他主体的利益分成。
根据我国规范出口贸易及保障税款安全的制度设计,申请出口退税的业务模式主要限定为自营出口(出口企业自行购销、报关)、委托代理出口(出口企业接受他人委托,以显名方式代理出口)和外综服企业代办(专业代理机构代办出口及退税)三类。类似假自营真代理的“走货”“借货出口”行为,则并不属于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合规业务模式。
大部分从业人员基于对行业的朴素认知,认为走货存在违规,因为出口企业不是真实的境内货主,但基本上都认为“走货”情形中存在真实货物出口,有真实货物报关出口,那么取得退税不构成犯罪。在我们代理的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包括外贸企业工作人员、理货员、报关员、个体户小商贩等人员,大部分认为“走货”属于灰色地带,除全程主导业务被认定为主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出口退税办理具体条件要求、办理程序不清楚,税法如何规定更不了解,大多将上述走货行为理解为“行业潜规则”“灰色地带”“大家都这么做,不清楚这是违规的,甚至会涉嫌到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税法认定:对退税主体、退税程序、能退税的业务实质有明确要求,但规定庞杂,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经营但退税的,构成行政违法
(一)外贸管理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即可从事进出口业务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于2004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外贸经营许可制度,并扩大了外贸经营主体的范围。根据最新的《对外贸易法》及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工商、税务、海关、外汇、银行等注册登记手续,并向属地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无论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从事进出口贸易。
(二)出口退税规定:特定主体以规定方式出口才可退税
基于尊重出口退税原理同时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考虑,我国税法对出口货物申报退税的主体及方式进行了限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或视同出口货物的,才以可申报退税,具体包括:
1、办理工商+税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或个体(外贸企业),以自营或委托方式出口货物,可享受退税政策;
2、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具有生产能力的单位或个体(生产企业),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同样可享受免退税政策;
3、以上单位或个体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也可享受退税政策。
并且,综合内销征税和出口退税政策,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程序的需求,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对外贸企业实行“免退”办法。
(三)除外情形:“假自营、真代理”等情形不可退税
为防范骗税出口退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对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风险隐患的出口方式,税法规定为违规出口方式,不仅不能享受退税政策,而且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其中,“假自营、真代理”是最为典型的违规出口方式。
根据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条、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下4项情况被称为“假自营、真代理”:
从上述规定可知,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是以出口企业名义出口,但出口业务非出口企业自营(自行购销、自行出口、自行担责),而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际完成。从业人员普遍认为属灰色地带的“走货”行为,实际上就属于“假自营、真代理”所规定的范畴。该种出口方式,从税法规范角度看,属于违规的出口方式,并不能申请出口退税,反而要适用征税政策。
三、民法认定:“假自营、真代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有效
“假自营、真代理”在税法上不具有合规性,但在民法上,以“假自营、真代理”为约定出口方式达成的业务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7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假自营、真代理”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论述。(参见:最高院的智慧:真代理的协议有效,假自营的退税是否合规得问税局)
该案中,博创公司与民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博创公司委托民爆公司出口钻机设备,以民爆公司名义办理出口退税,但民爆公司仅收取0.6%的代理费,出口退税款应全额付给博创公司,且该业务的采购、出口责任均由博创公司承担。围绕该合作协议是否有效、取得退税是否合法的问题,博创公司与民爆公司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上述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作协议有效。民爆公司取得的退税款,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返还给博创公司。至于该种行为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构成“假自营、真代理”违规行为,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是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责,并非本案审理的范围。
由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可以看出,“假自营、真代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是违反税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知,“假自营、真代理”方式的退税更不构成刑事犯罪。
四、刑事司法认定:构成税收行政违法但不一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在刑法第204条中,法释〔2002〕30号文采用列举方法列示骗取出口退税6种明确手段行为,并有兜底条款。实务中,办案机关更关注手段行为的认定,而忽略了主观目的认定,即6种行为认定为骗税手段的前提“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
经过前述分析可知,“假自营、真代理”的不合规性,主要是由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同时,对于“假自营、真代理”的处理、处罚,同样也只在国税发〔2006〕24号、财税〔2012〕39号文中规定:
1、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2、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假自营、真代理”行为,直接的处理方式为追回已退税款,对于未退税款不再办理,同时视同内销征税,而该行为是否构成骗税,是否应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则需要另行判断。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另外规定了其他只免税不退税情形,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货物。
外贸企业将实质由他人经营货物出口,或者将不能退税的货物办理了出口退税,首先直接违反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但仍需进一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规定,进而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以外贸企业卓远公司涉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为例,卓远公司在未实际参与经营,未跟踪出口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情形下,被利用作为退税平台,由案外人施某主导串联俊宏公司等多家上游纺织企业虚开发票、联系境外机构虚假向卓远公司结汇,以此实现骗取出口退税。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卓远公司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外贸企业卓远公司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违法行为,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暂不予罚款处罚,并未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施某、俊宏公司等参与骗税合谋的上游企业则以虚开、骗取出口退税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行政判决,卓远公司提出,其与俊宏公司没有合谋,且俊宏公司经营正常、所联系货代公司也是较大的货代公司,没有骗税迹象,多家外贸公司被施某利用,卓远公司没有骗税故意。从这一角度看,卓远公司虽实施“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但其不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要件要求,因而不构成犯罪。
然而,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出口企业只要是将他人货物以自己名义出口,就属于骗税,从而将“假自营、真代理”这一税务定性直接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司法定性等同。这种思维脱离刑法明文规定,是以行政规范代替刑法规定认定犯罪构成,明显违反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违背税法的基本原理。
五、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的6个疑难问题探讨
(一)“走货”不一定构成犯罪,要结合主观方面、退税链条考察主观故意要件及客观后果要件
从刑法犯罪构成角度,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未将“假自营、真代理”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自然不能直接将构成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假自营、真代理”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走货”(“假自营、真代理”)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依据《刑法》第204条及法释〔2002〕30号文的规定进行判断。即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客观上需要实施“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的骗税行为,主观上需要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并且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要达到5万元以上。
从退税制度角度,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既需要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也需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还需要伪造货物归属及出口事实,并且完成虚假结汇。因此,认定构成骗税罪,需要查实上述全部环节,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另外,从退税原理角度,骗税出口退税的实现,需要以出口货物未缴纳进项税,申报出口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前提,这是打击骗税行为的根本所在。因此,如果出口货物已经足额承担税负,只是出口方式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有碍出口退税管理秩序,则通过行政规范予以调整处理即可,不应上升为骗税罪,予以刑罚的严厉程度。
实务中,“走货”的形成原因多样,除骗税人员利用出口企业,通过“假自营、真代理”实施骗税行为之外,还存在生产企业为规避免抵退税办法而借助外贸企业实现快速回款,以及真实销售方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偶尔出口足额承担税款货物等情况。对于这些原因形成的“走货”,应具体分析其退税行为是否属于“假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合理正确地作出罪与非罪的判断。
(二)出口业务参与程度直接关系自营、代理及合法性的判定
实务中,对于所谓自营业务还是代理业务,税务机关的一个重要判定依据是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中的参与程度。出口业务大体可分为谈签(采购+销售)、运输、报关、付款收汇及退税等五个环节,其中谈签、运输、报关三个环节,对自营和代理的区分尤为重要。
在出口业务中,如果出口企业只提供出口和退税资质,只负责对接单证,并且只保留较低比例的收益而将退税款支付给其他主体,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实质从事代理业务;而如果出口企业设立时间短、经营人员少、只从事代理业务,则面临较大的涉嫌空壳企业参与骗税的风险。此时无论是进行自营业务性质的争辩还是无罪、最轻、合规不起诉等角度的抗辩,都面临较大困难。
(三)虚开案中挂靠的出罪理由,无排除规定应适用于骗税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及其官方解读明确,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如果以挂靠经营方式销售货物,由被挂靠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构成虚开。由此,在虚开刑事案件中,如果存在挂靠经营情况,司法机关的关注重点是挂靠关系是否成立。
在出口退税领域,也存在个体经营者挂靠外贸公司,以外贸公司名义出口退税的情况,此时,税务、公安多以货物不属于外贸公司为由直接否定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并认定外贸公司实施骗税。
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如果真实销售方出口货物已经足额承担税款,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并申报退税,并不会造成税款损失,至多有碍出口退税管理秩序,因此,对于挂靠经营的出口退税方式,也应贯彻虚开案件中的认定思路,将挂靠经营作为骗税犯罪的出罪理由,具体判定挂靠经营是否会造成骗取出口退税的结果,是否应以骗税罪追究责任。
(四)是否构成骗税罪应从退税原理角度分析,虚开罪相关共识应在骗税案中参照适用
在本文第五部分及前述第二个问题,我们从退税原理角度对“走货”“挂靠”行为是否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实际上,对于出口退税领域的其他行为是否符合骗税罪的犯罪构成,都可以此方法分析。并且,实践中关于虚开罪的相关共识,可以作为判定骗税罪的参照。
以如实代开行为为例,纳税人真实发生货物购销,因上游企业或个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从第三方根据采购数量、金额如实代开发票的,许多司法判决已经明确,不具有骗抵税款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罪。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案,再如王超虚开案、崔某虚开案(参见:类案检索: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的4个无罪判决)。在出口退税领域,如果外贸企业存在类似如实代开行为,也应考虑是否存在骗税故意和国家税款损失,对开票行为的性质进行判定,进一步判定是否存在骗税行为,构成骗税罪。
虚开罪的相关共识是结合税收原理对行为合法性进行实质判断所达成,在骗税案件中适用相关共识,同样有利于区分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从而实现对骗税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五)同案多主体人员的认罪认罚或有罪判决,增加出口企业无罪辩护难度
涉案主体众多是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不仅出口企业及其负责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可能涉案,上游企业、托运企业、报关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及介绍人、外汇人员都可能涉案,或作为同案犯起诉,或另案处理。此时,公诉机关往往采用合围方式,将其中的一方或几方主体作为主犯,通过促使其他人员认罪认罚,甚至对另案先行起诉获得有罪判决,而后落实对主犯的指控。
由于出口企业是出口退税业务的核心主体,因而出口企业及其负责人往往被作为主犯处理。在其余主体大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无疑会对出口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不仅表现在笔录方面会存在更多不利供述,而且其他人员还可能提交公诉机关尚未掌握的证据,由此出口企业涉案人员的心理压力也会随之增加,此时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存在极大的难度。
(六)做好税务阶段的沟通与应对,尽可能在前端化解风险,避免责任升级
涉税案件多由税务机关稽查,而后向侦查机关移送,多数骗税刑事案件同样会经历税务处理阶段。在税务处理阶段,出口企业仅与税务机关对接处理案件,而在刑事司法阶段,出口企业则需要面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因此从沟通处理角度,刑事司法阶段难度更大;并且一旦进入刑事司法阶段,出口企业相关人员往往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解决案件争议明显不利。
另外,相较于司法机关,对于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把握更具优势,在税务阶段通过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阐述法律理解与适用观点,能够有更多可能获得认可。
在我们代理的某外贸公司涉嫌“假自营、真代理”骗税案件中,经过我们与税务机关的多轮沟通,该案最终以外贸公司被追缴退税款的行政处理结案,避免了被移送司法机关,也取消了予以罚款的处罚。行业内其他相似案件,则多有被定罪量刑的情况,由此可以说明在税务阶段进行沟通,及早化解风险的重要性。
出口退税云讲堂
为了更好服务疫情防控和做好“稳外贸”工作,帮助出口企业及时、准确掌握和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红利和各项服务措施,广东省税务局开展“出口退税云讲堂”系列课程,通过视频微课、视频直播等多种方式,向出口企业进行政策讲解。课程将不定期通过“广东税务”公众号、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发布,敬请留意。
第四期
出口企业外购口罩等防疫物资可以申请退税吗?
最近收到许多小伙伴的咨询电话:我公司原来出口的是家电(服装、家具、陶瓷……)等产品,现在由于海外疫情严重,国外客户增加了口罩等防疫物资的订单,请问我公司外购这类防疫物资的出口可以申请退税吗?
案例一:
问:我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在需要外购一部分口罩进行出口,请问这种情况能申请退(免)税吗?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拓展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01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02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列名生产企业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附件5,广东省内仅有两户生产企业在内(此略)。
——所以,如果你公司不属于“列明生产企业”,对于外购口罩出口的情况,要看是否符合视同自产的条件。如果符合,则可以申请退(免)税;如果不符合,则不能适用退(免)税政策。
案例二:
问:我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现在从国内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防护服进行出口,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发票金额100万,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能退多少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适用免退税办法。
防护服的现行退税率为13%,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所以此种情况下,你公司购进防护服出口,可以申请退税。退税额为进项发票的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即100×13%=13万元。
案例三:
问:我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现在从国内小规模企业购进护目镜出口,取得的是征收率为1%的代开增值税专用专票,不含税发票金额100万,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能退多少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三条,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目前,护目镜的退税率为13%,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征收率为1%,所以该笔业务的退税率为1%。——所以此种情况下,你公司购进护目镜出口,可以申请退税。退税额为进项发票的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即100×1%=1万元。
案例四:
问:我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现在从国内小规模企业外购体温计出口,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所以此种情况下,你公司外购的体温计出口,不可以申请退税,适用免税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审核:邱璇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王道树
中国网讯 3月31日,国新办就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王道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贸发展。近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制发了公告,提高了1464项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并且税务部门从便利出口企业申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的角度推出了一系列便利化措施,确保“减税费优服务 助复产促发展”落到实处。
在出口退税方面,这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的1464项产品当中,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的有380项,提高到13%的有1084项。这些产品的征税率适用税率分别是9%、13%。这样,除“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外,所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均与征税率一样,实现了出口产品零税率。出口退税率的提高,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在当下也有力提振了出口企业的信心。
在出口退税便利化方面,税务总局推出出口退税事项全流程“非接触式”办理措施。有三项:一是“非接触式”申报。在疫情期间,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以及相关的申报,无需再提供纸质资料。二是“非接触式”审核。疫情期间,税务机关仅审核电子数据,审核无问题的,就可办理相关的退(免)税事项;需要调查评估的,采取案头分析、电话约谈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核查,排除疑点后即可办理相关事项;需要实地核查的,采取“容缺办理”的方式,在一定限额内先予以办理退(免)税,疫情之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三是“非接触式”反馈。税务机关办结相关事项后,及时通过网络把办理的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如果企业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据统计,截止到昨天,自2月10日实施这些便利化措施以来,全国税务机关共为将近23万户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2040亿元,有效减轻了这些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
同时,为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税务部门在退税办理时间方面进一步“提速增效”,对于正常退税业务的平均办理时间,总局提出要求再提速20%,也就是从2023年的10个工作日压缩到8个工作日以内。
目前海外疫情还在持续蔓延,这对于我国外贸出口带来很大的影响。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以开展税收宣传月为契机,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形势和外贸企业的诉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出台更多更好更实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出口退税等合规的外贸政策工具,稳住外贸的基本盘。
珠海市a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8日,法定代表人黄某霞,系珠海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至2023年期间,黄某霞伙同黄某、钟某豪、任某枝、秦某及公司财务人员朱某清、郭某虹、李某等人,通过其设立、控制的关联公司河南n服饰有限公司、中山w服饰有限公司为a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通过非法中介人员张某等人手中掌握的无需办理出口退税的他人的出口货物为其“配货”,利用上述虚假报关获取的出口报关单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向珠海市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其中,被告人张某(受雇于深圳市b贸易有限公司),在其老板邱某飞(已死亡)的授意下,为获取非法收益,案发期间与a公司负责货物出口业务的钟某豪联系,其在收到钟某豪使用qq聊天工具传送的虚假出口货物信息后,利用其取得的他人货物出口信息,将出口货柜信息套取,以深圳市c报关有限公司、深圳市d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名义为a公司申报虚假出口。现已查明,被告人张某为a公司提供了6份出口报关单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并已完成报关单匹配对应出口货物进项发票,按照规定预计于2023年4月30日向税务机关主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应退税额为人民币439914.86元。因公安机关于2023年4月2日将黄某霞、钟某豪等人抓获,致使a公司未能使用上述已经完成6份出口报关单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2023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珠海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2.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属于从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张严锋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在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否既遂未遂上,以犯罪人是否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为标准,如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应认定为既遂;反之,应为未遂。
通常情况下,犯罪人未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有以下四类情形:
一、犯罪人已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但没有实际骗得出口退税款;
二、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证实税务机关尚未实际退款至永某公司账户;
三、犯罪人虽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但税务机关未实际退税;
四、因税务局的发现而犯罪人的骗税行为未得逞。
本案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霞伙同钟某豪等人,通过其设立、控制的关联公司n公司、w公司为a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通过非法中介人员张某等人手中掌握的无需办理出口退税的他人的出口货物为其“配货”,利用上述虚假报关获取的出口报关单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向珠海市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其中,被告人张某为a公司提供了6份出口报关单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已完成报关单匹配对应出口货物进项发票,按照规定预计于2023年4月30日向税务机关主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公安机关于2023年4月2日将黄某霞、钟某豪等人抓获,致使a公司未能使用上述已经完成6份出口报关单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结合本案案情,涉案6份用于申报退税的报关单同对应出口货物进项发票的匹配已经完成,并预计于2023年4月30日申报,证实涉案人黄某霞与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骗取出口退税,但由于公安机关2023年4月2日便将黄某霞等抓获,6份报关单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而致使骗税未得逞。该种情况应当属于上述四种未实际取得退税款的第一种情形。因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未遂,法院采纳了被告人张某辩护人的意见作出犯罪未遂的认定。
综上所述,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也属于结果犯,以是否取得出口退税款作为区分该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志。
而同样作为进出口领域行政犯的走私罪,其也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特征,但其既遂未遂的标准就需综合考虑走私犯罪案件特点、刑事打击实际需要等多方面因素做出判断。例如在实际操作中,走私犯罪人即使向海关申报的行为未完成,但被现场查获走私货物或物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也以走私既遂认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陈粤 整理
1、国务院决定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降低外贸企业出口成本
于10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为企业减负、保持外贸稳定增长;部署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
会议指出,实行出口退税,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也有利于应对当前复杂国际形势、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会议决定,从2023年11月1日起,按照结构调整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现行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9%的提至10%,其中部分提至13%;5%的提至6%,部分提至10%。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和面临去产能任务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不变。
2、ipaylinks与wish官方认证收款平台allpay达成合作
近日,ipaylinks与wish官方认证收款平台allpay达成深度战略合作,双方通过资源整合,共同为wish卖家提供收款服务,让wish卖家多一种收款新选择。
3、ebay:年终旺季期间将取消markdown manager restriction
本周二(10月9日),ebay宣布将在年终购物旺季期间取消markdown manager restriction,卖家可以随时创建打折促销活动,而无需等待14天。不过,ebay同时也表示该限制可能在2023年再次实施。
4、亚马逊否认aiova投诉,表示平等对待平台上的所有卖家
10月5日,aiova向印度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简称“cci”)提交了一份请愿书,指控亚马逊印度站偏袒cloudtail和appario等其拥有股份的卖家。
亚马逊印度站于10月8日做出回应表示,亚马逊平等对待平台上的所有卖家。
5、亚马逊印度站与flipkart正式开启促销大战
flipkart的big billion days特卖会和亚马逊的great indian festival特卖会9日正式拉开序幕。
据悉,2023年flipkart的big billion days将有40,000多个注册卖家,在70多个类目中销售超过百万种产品。
另据了解,亚马逊印度站在大促期间也会推出折扣高达50%的手机和电子产品。
6、iw:“硬退欧”或造成欧盟对英国的出口下降50%
德国经济研究机构iw 10月9日表示,英国如果“硬退欧”或导致欧盟其他国家对英国的出口下降50%。而受“无摩擦贸易”损失的影响,德国对英国的出口预计将减少57%。
iw在研究中还指出,英国脱离关税同盟可能意味着,英吉利海峡两岸的企业每年将需要缴纳逾150亿欧元(合170亿美元)的关税。
7、中国邮件占俄国际邮件总数份额达94%
俄罗斯《生意人报》援引“俄罗斯邮政”公司消息称,运送至俄罗斯跨境邮件的数量正在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而2023年前三个季度,中国在该市场所占份额达到94%。
俄罗斯卫星新闻通讯社报道,《生意人报》写道,2023年前9个月“俄罗斯邮政”经手的国际邮件总数达到2.589亿件,同比增长25%。“俄罗斯邮政”认为,年底前将继续保留这一趋势,经手的邮件数量会超过3.54亿件。最近两年内邮件数量已经增长56%。中国在运送至俄罗斯的国际邮件总数中所占的份额在继续增长,目前已经达到94%,而2023年这一份额为89%。
8、亚马逊推出全新物流试点项目
外媒10月8日消息,亚马逊正在巴西进行一项物流试点项目,帮助其在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南美市场站稳脚跟。据报道,亚马逊目前已与cargox(货运服务初创公司)达成合作。后者被称作是巴西运输界的滴滴,改写了当地运输系统的格局。
亚马逊计划在巴西建立自己的配送网络,但目前面临着一些特殊的挑战:巨大的国土面积导致了远距离配送成本过高,同时亚马逊河成为了巨大的自然运输障碍,此外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内陆地区,道路基建不发达,非柏油路造成了巨大的运输困难。而这些都成为了亚马逊选择一个经验丰富的当地合作伙伴的重要原因。
9、dhl在东南亚推出货到付款服务
日前,dhl宣布在东南亚推出跨境配送货到付款服务,支持消费者以现金形式支付国际订单,并在交货时进行支付。据悉,现金仍然是东南亚地区的王牌支付方式,超过73%的人口仍然没有银行卡,这也是不少电商公司面临的困境。
现金货到付款是dhl跨境电商专线包裹产品的增值服务,专为帮助中国和澳大利亚的卖家将货物配送给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的消费者。dhl每两周向卖家进行汇款结算,卖家可在dhl门户网站上直接追踪货到付款的款项状态。
10、北欧:半年在线消费€100亿
瑞典丹麦联合邮政的北欧电商报告指出,今年上半年,北欧地区的消费者网购了价值100亿欧元的商品,和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1%。北欧人网购时,买的最多的是衣服和鞋子,其次是家用电子产品、书籍、美容和保健产品。这些品类的商品非常适合在线零售,因为它们相对容易配送,而且通常同质化,有利于价格比较。
11、日本货运航空恢复成田至欧洲航线
日本的日本货运航空公司正在恢复从东京成田机场飞往欧洲的航班 。该航空公司发现其中一架货机的维修记录存在差异,于6月17日暂停航班 。该航空公司决定停止飞行其他飞机,同时检查他们的记录。
2023年10月5日,日本货运航空公司重新启动了成田机场与阿姆斯特丹史基浦机场和米
答:退的是进项.进项退给单位,减少了,就是贷方.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进出口公司的.
1、免是指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2、抵是指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先抵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3、退是指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先抵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给与退税.
出口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或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作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
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答: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出口退税涉税帐务处理
1.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额fob*征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3.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4.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问题:
出口退税会计核算怎么做账务处理?
答案:
出口退税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按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原材料/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出口货物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当期应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当期免抵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免费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教程!
什么是出口退税额?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出口退税额怎么计算?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出口退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或出口的货物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或产品。2、其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3、其货物必须是所在公司财务上做出口销售的产品。4、其货物必须是已经收汇并经核销的产品。
要学习出口退税,首先要认识报关单,因为出口退税很大的操作都是离不开报关单的。报关单上对于会计来讲有用的项目:
1、报关单号;在关单的右上角。18为数字,代表的是出口海关的编码,出口的批次和编号等。是需要在退税系统录入的,不能有一点错误。有错误就引起申报退税不成功。
2、出口日期:报关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申报日期,一个是出口日期。企业要出口,先要把货物运到海关规定的码头或货场,然后到海关进行信息的录入申报要出口,这个时间就是申报日期。海关获取了以后,就会安排进行查验才能放行。这就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来操作,当查验没问题,可以放行出口,这个时间就是出口日期,申报出口退税一定是填写出口日期,不能使用申报日期。
3、成交方式:离岸价、到岸价、装船价。
离岸价:假如企业要出口韩国釜山港,货物运到了码头,经过检验可以出口,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要用吊车吊装到船上。当集装箱在空中越过船舷那一刻开始。货物的所有风险和责任都由外国客户负责,与我们无关了。就是说货物出口产生的保险费、海运费都有客户承担的,就是离岸价。
会计用离岸价做收入和申报出口
到岸价:当轮船把货物运到了韩国釜山港,吊车要把货物从船上吊卸到码头上,当集装箱离开轮船,越过船舷的那一刻开始,货物的责任和风险开始有客户负责,就是说在海运费和保险费由我们来承担的方式。
会计要用报关单中出口金额减除海运费和保险费的净额做收入和申报出口
装船价:是指双方商量把海运费和保险费共同按一定比例来承担的方式。
会计用报关单中出口金额减除商定的所负担运保费的净额做收入和申报出口
企业比较喜欢离岸价,因为对我们的风险是最低的。
有的报关行或出口企业为了省事,可能把报关单中运保费没按实际填写申报。后果就是出口收入虚增,有多骗取出口退税,虚假出口的嫌疑。也会多交所得税,多交增值税
4、商品编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身份号码,国家也对每一个出口的商品安排一个独有的编码,编码对应的就是该商品的退税率。申报出口退税编码的录入错误会导致退税率的错误。
5、出口金额:现在出口大多以美圆结算,因为美国是世界的强国,美圆是世界性的结算货币。出口退税申报的外币必须是美圆,在利用每月一日的汇率来折算。如果出口报关单上不是美圆,是殴元或日圆。就需要按照纽约市场的价格先把它们换成美圆,然后在折算成人民币来申报。
目前全国都使用大连龙图信息技术公司开发的一款申报软件,可以在中国出口退税信息咨询网上免费下载安装。建议安装在c盘。
海关已经取消了纸质的报关单,税务也要求把退税申报系统和增值税开票系统安装同一台电脑上。对出口企业实行1234类管理。对于12类企业实行无纸化申报。但出口发票还要在开票系统的普通发票模块开具。一定注意要在税率栏次填写免税二字。不然就可能出现本来要免税,却要按照内销征税的现象。
相关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答疑补充
q:退税率调整的过渡政策是什么?
a:在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中,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退税率调整前,出口企业已经按原16%(10%)税率购进的货物服务,我们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政策。
下面具体讲一下过渡政策。首先强调一下,过渡政策是针对此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服务,对于此次不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服务,不涉及过渡政策问题。过渡政策区分不同的退税方式而不同:
39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在表述过渡期政策时,在“2023年6月30日前”之后有个“(含4月1日前)”。
例1:一家外贸企业4月1日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10%的货物,4月1日之后取得13%、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13%、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取得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执行16%、10%的退税率。
例2:一家生产企业4月1日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10%的货物,应执行16%、10%的退税率。
供稿:上海·奉贤税务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