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税务知识
栏目

出口退税需要哪些单据(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退税需要哪些单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出口退税需要哪些单据

【第1篇】出口退税需要哪些单据

第一步:进项税发票(品名)-出口退税的发票上的品名必须一致-报关单上品名必须一致

第二步:上面三个单据对应的合同-资金-货物单据-如果报关不是自己公司人去报关,由代理去做,和代理的签订合同、资金记录必须要一致

第三步:进项税认证-发票勾选服务平台(出口退税)-发送

第四步:第三步完成之后(二到三天,到单一窗口上采集数据)-导入进货数据,二到三天左右会有反馈(单一窗口)

第五步:出口数据-录入出口发票-报关单-海关编号/编码-产品编码(hs编码)

【第2篇】电子产品进出口退税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生产的产品流入中国。为了严格控制这些产品,发展中国经济,我们通常称之为关税,只要进出口需要缴纳税款,但在缴纳进出口税后会有一定的退税条件,那么如何申请出口退税呢?前海天盈财税会为您解答。

一、出口退税申请流程是什么?

1.送检和领取相关证件登记表。

企业应当在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出口产品业务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登记证。

2.申报和受理退税登记。

企业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相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关人员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等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登记。

3.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正式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无误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4.变更或注销出口退税登记。

根据实际需要,在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退税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需要了解的是,外贸企业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才能申请进出口退税: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5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销售出口商品的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

6.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表;

7.出口退税货物退税申报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和清单;

进出口退税是政府对企业变相补贴的一种方式。在中国,出口货物退税政策一直存在,这足以表明国家大力支持出口。因此,有必要了解中国进出口退税的退税流程,以便更快地完成出口退税流程,并处理相关事宜。节省时间和成本。以上是进出口退税流程的全部内容。希望你能通过阅读以上内容来更清楚地了解如何办理进出口退税。

进出口退税申请流程有哪些?

【第3篇】出口退税业务代码

为助力外贸稳定发展,提供更高效便捷的退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将整合进入金税三期系统。多年来,征管、退税两套系统独立运行,纳税人和税务人员都对整合完善出口退税系统和金税三期信息系统有迫切需求。新系统已于8月31日正式对外提供服务。

出口退税申报新系统下载

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纳税服务——下载中心的路径,点击进入“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_正式版_00001”链接,

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分别下载生产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_正式版_00001(完整安装程序)

外贸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_正式版_00001(完整安装程序)安装包。

操作手册

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按照纳税服务——下载中心的路径,可按需要下载操作手册,包括生产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外贸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功能-业务办理指引等。

企业该如何启用新系统呢?

如果是之前未申报过出口退税业务,首次使用新系统的企业,则在下载安装新系统后,进行系统配置,按照操作指引进行相应的数据采集、生成、打印等操作即可。

如果是之前已经申报过出口退税业务,现需要从原系统转到新系统的企业,则建议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分别下载最近2年的反馈数据,将反馈数据读入到新系统中,用以同步历史数据。

新系统特点

新系统调整系统菜单结构,以申报操作流程归类菜单设置,操作更加清晰;调整系统表单数据项目名称及填表说明,详细展示项目名称及填表说明,便于理解;统一和简化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流程,使操作更加便捷;界面布局更加清晰、流程指引更加明确,纳税人轻松上手无压力。

新旧对比

1、关联号编写规则有重大变化

在新版申报系统中,外贸企业编写申报关联号时须按“申报年月(6位数字)+申报批次(3位数字)+关联号流水号”的规则进行编制,其中每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需作为一个关联号编写单位(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比照此规则编写)。

与原先申报系统的申报规则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关联号编制前九位与申报数据中申报年月+申报批次保持一致

例如申报数据中申报年月是202008,申报批次是001,那么该批次中关联号样式应统一为“202008001xxxxxxx”

2.每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应单独作为一个关联号编写单位,不同的报关单或同一报关单上不同项号的出口货物不得编写为一个关联号

2、“出口发票号”栏变为必填项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中的“出口发票号”在原先申报系统中是非必录项,企业在录入申报数据时可以不录入此项。在新版申报系统中“出口发票号”变为了必录项,企业在录入时需按照现行出口发票的相关规定据实填写,视同出口等无需开具出口发票的业务,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相应号码。

3、“申报商品代码”

“申报商品代码”如非规定情形,无需录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中除了“出口商品代码”外,还有一个“申报商品代码”。如果属于财税2023年98号公告中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按照财税2023年98号公告附件中所列的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填写,不属于此类情况的,

无!!写!此!

如果使用旧版申报系统备份文件导入新申报系统后重新生成新申报数据的企业,需要在新申报系统中手工删除“申报商品代码”内容,否则会造成无法申报。

4、不用再纠结申报退税额与发票差几分钱了

经常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的朋友经常会遇到,录入申报系统后明明征退税率一样,录入计税金额也一样,可退税系统计算出的退税额与取得的进项发票上的税额确不一样,有时多一分钱、有时少一分钱,还要手工修改。在新的申报系统中,按照财税2023年39号文件的规定,外贸企业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企业只要正确录入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中“计税金额”和“退税率”项目,系统自动计算得出的就是出口企业的“申报退税额”,税务机关会据此办理出口退税,企业朋友们不用再纠结是否与发票上的征税税额是否一致了。

文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及公众号

【第4篇】出口退税流程详解

很多外贸企业或许都会遇到需要退税的时候,而一些没实际操作过的话也不会太清楚整个流程是怎么样的,需要准备些什么,现在就由小渔夫来整理一下详细的流程来参考一下吧。

出口退税详细操作流程:

出口外汇收据/核销单——申请成功后——去外管局领取纸质核销单——收到口岸备案核销单后——备案成功后去报关——货物出口报关打印出来后 报关 找到核销单和对应的报关单 - 提交文件 - 提交文件成功后到外管局进行验证 - 文件也可以同时提交 - 提交成功后大约5天, 可以到国家税务局办理退税。

出口收支核销单规定,“核销日期”一般不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起180天(仅适用于出口退税)(远期结汇除外)。

法律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初审。 经初步审查,出口商提交的报关材料、电子报关资料和纸质证明材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将受理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商提交的报关材料或纸质证明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受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应当立即向出口商提交补正和补充材料。 ,证书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为出口商出具收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登记。

第十条 出口商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材料和纸质证明材料齐全的,除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报关单结束前不得核实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 时期。 不符等原因,拒绝接受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以上便是小渔夫整理的一些关于出口退税的详细流程,觉得有帮助可以收藏以备需要的时候更好的找到。

【第5篇】出口退税账务处理实例

身边的朋友都知道我在外贸企业做会计工资高,也都以为我每天很忙很累,只有我自己知道有多轻松!

其实刚入行的时候确实是挺累的,什么也不懂,什么都是需要一点一点摸索,那时候带我的师傅不愿意教我,我也能理解,所以大部分业务都是靠自己摸索会的。

在外贸企业工作的这6年里,我整理出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流程、外贸企业账务处理,还有一些常用的表格,这也是我现在工作轻松的原因。

因为整理出来的这些资料,工资也翻了好几番,所以现在把这些资料分享给你们,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外贸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一、查询相符发票信息

二、出口退税申报

其他

所需资料

出口退税、收汇核销操作流

......

外贸出口企业账务处理

外贸进出口年终分析表

外贸进出口年中分析报告

外贸行业商品明细数据图表

常用出口产品退税率登记表

......

......

文章篇幅有限,今天就先给大家分享到这里了~~~

【第6篇】出口退税2023年第35号文

由于当前税法对暂缓、暂扣出口退税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以疑点未核实为由长时限暂缓、暂扣企业出口退税款。这不仅增加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也对企业的出口退税权益造成实际侵害。本文围绕两则税务机关长期暂缓退税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展开,为出口企业有效维权提供思路。

一、案例引入:长时限暂缓退税,企业起诉成功维权

案例一 暂缓退税影响退税权益,出口企业起诉法院裁定受理((2018)闽01行终321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福建省冠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分12批次向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应退税款合计金额438万余元。但直到2023年初,仍有245万余元未退给冠恒公司。2023年3月29日,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冠恒公司的退税请求予以答复,以冠恒公司上游12家供货商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为由,对冠恒公司245万余元退税款暂缓办理。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6月30日,福建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以福州国税局的答复既非税务处理决定亦非税务处罚决定,对冠恒公司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冠恒公司的起诉。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冠恒公司的案涉供货商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以需予以排除为由作出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因该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处理行为,导致冠恒公司不能如期获得退税利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冠恒公司提起本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指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例二 暂缓退税不应久拖不决,法院判决税局60日内作出决定((2014)鲁行再终字第4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起,济南丰宁食品有限公司向章丘市国税局申报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章丘市国税局先后于2023年1月、2月为丰宁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共计34万余元,剩余42843.84元以丰宁公司提供了虚假发票为由没有退回。丰宁公司不服,于2023年4月19日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丰宁公司自觉配合章丘市国税局对出口退税相关事项的调查、检查;章丘市国税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并将结果向丰宁公司反馈。丰宁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在审查过程中,章丘市国税局认为出售人为杨金兰、张明铨的33份发票存在疑点,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向章丘市公安局进行了通报,并以此为由长期暂缓退税。丰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章丘市国税局立即退还出口货物应退税42843.84元,利息3602元,共计人民币46445.84元。

2、法院裁判:

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章丘市国税局根据自身和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对该33份发票的进项税不予退还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丰宁公司诉讼请求。丰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办理退税系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在暂停办理后,应当按照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积极履行“落实和处理”职责,尽快作出最终处理意见,不应久拖不决或以暂停办理代替实质上的最终处理,否则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特别是本案中,在章丘市公安局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丰宁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丰宁公司申请退税问题实际上仍处于待处理状态,章丘市国税局应尽快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在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丰宁公司申报出口货物退税问题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而章丘市国税局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丰宁公司的诉讼请求,亦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判决章丘市国税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丰宁公司的申请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

二、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的法律规定及常见情形

暂缓、暂扣退税是为了制止税收违法行为、避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对纳税人应得退税款所采取的暂时性的控制措施。根据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因上游供货企业的原因还是因出口企业本身的原因,只要交易真实性存在疑点,出于保护国家税款的目的,对相关业务的退税款都要做暂缓退税处理,或者暂扣其他业务退税款。

当前,关于暂缓、暂扣出口退税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近年来实务中常见的暂缓、暂扣退税款情形,我们做了标记:

三、暂缓暂扣退税遥无期限,出口企业的四个申辩维权要点

(一)暂缓、暂扣出口退税不应超出合理时限

前述税收规范性文件对暂缓、暂扣出口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的时限却未予以明确。暂缓、暂扣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利进行的暂时性限制,是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所采取一种预防性措施,必须有一定的时限规定,否则“暂缓、暂扣”就会变成实质上的永久,将侵害纳税人的权益。

退税款的取得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周转与业务扩展,因税务疑点难以排除就一味限制企业的退税权益,这种做法与***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讲话精神不符,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中提到的“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关系”要求不符。

《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则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的,应当解除税务扣押、税收保全措施。因此,应参照行政强制措施及税务扣押、税收保全的程序规范,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对交易事项进行核查,超出合理期限的,应解除暂缓、暂扣状态,予以退税。

(二)暂缓、暂扣退税久拖不决,税局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法中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税法规定,适用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税务机关应当从真实性、合法性、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方面对出口商提交的申报资料、凭证等进行审核。若税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凭证、资料等不符合规定或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情况等发现疑点的,在疑点核实期间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疑点所涉及退税额暂扣其他已审核通过尚未退税款,差额部分则需提供担保。

税务机关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是一种暂时的限制,不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产生终极性影响,但是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久拖不决,则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该种拖延履行退税职责的不作为行为,法院应确认违法,责令改正

前述案例一中,再审法院即认为,章丘市国税局在公安局对丰宁公司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案决定不予立案后,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最终判决章丘市国税局60日内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

(三)暂缓、暂扣退税对企业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在税务实践中,税务机关普遍认为暂缓、暂扣退税行为是一种中间性、阶段性状态,后续是否退税才是一个决定性的行政行为,故认定暂缓、暂扣退税未对企业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不具可诉性。我们对此并不认同。

首先,因业务真实性存疑而引发暂缓、暂扣退税,出口企业由此无法及时取得退税款,特别是因一项业务存疑而对其他业务应得退税款进行暂扣时,无疑会对企业的财产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第(二)项(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或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税局暂缓、暂扣退税的可诉性,已得到众多司法判决的支持:如常熟市华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苏0582行初54号)、宁波市瑞麟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宁海县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17)浙02行终127号)以及前述福建省冠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2018)闽01行终321号)中,法院均认为暂缓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当依法受到是否合法的审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四)企业能够证明出口业务真实的,应恢复办理退税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实践中,税务机关以出口企业业务存在疑点为由进行核查时,应在合理期限内收集业务真实与否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易是否真实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按照存疑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被调查企业解除暂缓、暂扣退税的限制,恢复办理出口退税。

同时,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出口业务真实,而税局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同样应当及时解除暂缓、暂扣限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总结:暂缓、暂扣退税是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所采取一种暂时性措施,税务机关应在合理期限内核查业务真实性并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面对暂缓、暂扣久拖不决情形,纳税人可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通过提交证据证明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业务虚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按照存疑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纳税人恢复办理出口退税。

【第7篇】2023年最新出口退税

最近接了好几个关于双抬头报关的咨询,客户均是外贸企业,有的由于报关单填写错误,而在申请退税时受到阻碍,有的被税局初步认定为“代理”而不予退税。今天索性在这里做一个分析和总结,聊聊双抬头报关以及申请出口退税的那些事儿。

一、什么是双抬头?

所谓“双抬头”报关,指的是出口企业在填写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在“境内收发货人”一栏填写了一个单位,而在“生产销售单位”一栏中填写了另一个的单位。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号),“境内收发货人”栏目应当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

因此,若是自营出口,则出口企业本身既是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单位,又是在境内销售的单位,故在“境内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均应当填写企业自身。若是委托代理出口,由于境内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不同,因此就会出现“双抬头”的情形。

二、委托代理出口是否能退税?

自营出口自然不用说,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基本都能够满足申请出口退税的条件。那么委托代理出口是否能够进行退税呢?

委托代理出口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根据商贸函〔2017〕759号文,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若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可以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出口退税,其中生产企业为退税主体、承担主体责任,综服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类是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非综服企业)出口。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提供相关资料后,还是可以申请出口退税的。但需要注意,委托方需要取得受托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简而言之,如果是委托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收发货人”栏目应当填写的是代理方或者受托方,“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应当填写的是委托方,委托方均为退税主体。不同的是委托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可以由综服企业代为申报出口退税,而委托非综服企业出口货物,是由委托方自行申报出口退税的

三、谨防“假自营、真代理”

上述提到的委托非综服企业出口,在现实中往往存在很多的问题和风险,若通过这种方式出口货物,要谨防被认定为 “假自营、真代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就明确规定了,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应当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四、双抬头报关,可否以“境内收发货人”为主体退税?

说回到本文最开头提到的问题,有的来咨询我们的客户,本身是外贸出口企业,填写报关单的时候也在“境内收发货人”一栏填写的是该企业自身名称,但却错误的将“生产销售单位”填写成了上游供应商。通过上面的讲解,无论是自营出口(单抬头)还是委托代理出口(双抬头),退税的主体其实都应当是“生产销售单位”,尤其是对于双抬头报关出口,一般都不会是由“境内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申报出口退税(非医用口罩除外)。

其实这反映出来的不仅仅是手写错误,而是企业整体的合规出现了漏洞,对于整个出口链条各个环节的相关要求不重视、不了解。由于形式要件的问题,而使实质上本来完全合规的业务在申请退税时遇到重重阻碍,结果在海关和税局之间来回奔波、协调,甚至招致税局的现场调查,其实是非常遗憾并且耗时耗力的事情。

进出口企业往往比其他企业受到更多方面的监管,我们还是建议每一家进出口企业能够在事前做好应有的合规和培训,事先做好全面的了解和防范,总比事后弥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小的多。

【声明】以上内容具有较强时效性,且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

【第8篇】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1.首次登录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发现企业名称填写错误如何修改?

点击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信息,点击“修改”按钮,可直接进行企业信息的修改,修改后企业信息会自动更新成修改后的企业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海关代码填写错误均可按此方法修改)。

2.无纸化企业在哪里配置无纸化税盘密码?

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里面取消启用数字签名-无纸化设备密码的填写,无纸化企业生成申报数据时无需插税盘,可直接生成申报数据。

3.生成的申报数据在哪里找?

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申报数据一般默认储存路径为c盘下以海关代码+申报年月命名的文件夹中,如果调整过申报路径,需到调整后的储存路径下查看。(如:生产企业生成路径:c盘/2102888888_201801_scsb)。

4.生成申报数据时提示“路径不存在,是否创建路径?

首次生成申报数据时,系统会出现该提示,因为路径是首次创建,可点击“确认”按钮,继续生成,不影响申报。

5.打印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表时,出现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备案变更表打印表单做了调整,生成的表单样式与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样式相同,变更内容会调整为变更后内容。

6.企业自检申报后提示疑点:商品码缺少商品码调整对应表?

企业在申报端填写商品代码时录入的商品代码是10位且为失效的商品代码。建议企业撤销申报数据,将10位商品代码修改为8位有效商品代码即可。

7.企业自检申报后提示疑点:申报的商品代码(xxx)不是财税【2014】98号文中所列商品代码,不予受理?

出现该提示原因是企业填写了申报商品代码字段。企业申报的商品代码本身就不在财税〔2014〕98号范围内,才会出现此疑点。如果不是申报财税〔2014〕98号商品,企业不用填申报商品代码。建议企业撤销申报数据,在明细采集中将申报商品代码字段清空不填写即可。

8.修改报关单申请在哪里填写?证明申请向导-证明申报数据录入-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中采集录入

9.自检疑点提示”该报关单的监管方式(4600)存在退税或者是不退税的情况,请确认后处理?

此疑点属于警告类疑点,需要税局进行加强审核,无需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可以进行申报退税。

10.横琴平潭地区企业购进水电气退税业务,业务类型代码如何填写?

新增横琴平潭地区企业购进水电气退税业务,业务类型代码:gjsdq。

【第9篇】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资料

图源:今日头条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具体要求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

(一) 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二) 出口货物报关单(统一使用单一窗口打印的横款报关单)

淡然退税注:如税务局没有要求,可以从电子口岸打印。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我省以无纸化放行通知书替代);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淡然退税注:包括国内运输单据。出口企业进入保税区内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二、备案要求

(一)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1

(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申报资料装订要求

(一)出口退税凭证汇总封面(企业自制)

(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

(三)免抵退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 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统一使用单一窗口打印的横款报关单)

(五)出口发票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注意事项:申报装订资料应是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相关表单有签字栏的均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要分开装订。

附件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附件二: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附件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注意fcr不属于运输单据,仅是一种收据不能作为提单)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三、财务重点核对内容参考(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集装箱号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二)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附件二: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缙云县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网

注:文章及图片除原创外均精选转载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意在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货之家专业提供:保税仓储、进口报关、跨境货源、海外仓储、国际物流、跨境平台、跨境购汇等定制一站式跨境进口无忧服务!

【第10篇】为什么有出口退税

“出口转内销”这个词有时候用来形容质量比较好的中国产品。在当时,中国往往把质量比较好的产品用于出口,质量不太好的产品留给中国国内消费。“出口转内销”的货物往往质量比较好,而且由于货物已经生产,且外贸产品一般不在企业库存之列,有时会低价抛售兑现。在中国计划经济的时代,“出口转内销”的商品有时候是价廉物美的代名词。

广州出口退税:为什么会有出口转内销,要怎么申报?

出口转内销如何申报纳税?

1、(开票处理)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项税额,同时在主表第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2、(不开票处理)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账务上,将其所发生的差额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在免抵退税中冲减相应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原未做单证齐全申报的冲减单证不齐出口额,原已作单证齐全申报的冲减单证齐全出口额)。

广州出口退税:为什么会有出口转内销,要怎么申报?

3、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项税额,同时在主表第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并在同期的免抵退税申报时填报《生产企业调整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申报单证情况报告》冲减免抵退税出口额(对“单证不齐”的冲减“单证不齐”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对“单证齐全”的冲减“单证齐全”的免抵退税出口额)。无法准确划分出口货物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同时填报《进料加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进项转出申请表》,按表中计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二第17栏。

【第11篇】出口退税实名需要什么资料

许多外贸公司,在与国外客户做生意的时候,会选择办理出口退税。以下细节,在首次办理申请出口退税,递交资料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1. 初次申请出口退税,需要递交:营业执照、报关单、采购合同、采购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出库单(供应商提供)、付款银行单、商品出仓单、装箱单、库存报表、提单、订舱单、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货运代理运输发票、委托报关协议、销售合同、形式发票、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货物图片、核注清单、涉外收入申报单、业务记账凭证、财务报表等。除了这些常规的资料之外,税局会要求提供公司经营地址的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管理费发票、水电费发票、员工花名册、社保人员明细等资料进行核查。

2. 在递交资料核查完成后,税局会安排上门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要求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均有在税局办理实名认证,并且已经绑定企业。核查时,会对公司员工进行一些业务问题的提问,员工需要清楚了解整个业务流程,能够流利解释税局工作人员的问题。此外,税局员工还会对企业员工在税务知识和风险上进行教育和培训。

3. 在填写退税申请的时候,需要注意所有单据上的信息都必须与报关单上的信息一致。

4. 业务必须真实存在,不得弄虚作假。

5. 企业必须有对公银行账户。

6. 所有申请出口退税的资料,企业需要妥善保存至少5年以上,以备税局抽查。

【第12篇】出口货物退税率为零账务处理

举例说明如下:

假定a公司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为11%,退税税率为5%。截止2023年12月31日,账面南瓜籽仁的余额为8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该批南瓜籽仁相关的购进货物、运输和加工等产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5万元,预计出口价格700万元,在不考虑预计销售费用,且假定a公司2023年12月无内销收入,期初无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情况下,该批南瓜籽仁的“免、抵、退税额”计算如下: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11%-5%)=42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0-(0-42)-55=-13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700×5%=35万元;

(4)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3万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35-13=22万元。

假定a公司当月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次年1月该批存货以700万元(不含税)价格实现出口销售,不考虑其他业务的影响,a公司次年1月份的会计处理如下:

(1)假定期后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2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3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13

(pls:所用税率为案例所在年份所执行税率。)

【第13篇】如何骗取出口退税

【案情】

湖南甲公司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为获取出口退税,甲公司与李某等人商定,由李某等人充当中间人,用广东商家的香肠等农产品为甲公司“配货”,冒用甲公司的名义出口至香港,货物出口后,甲公司持报检、报关等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甲公司申报出口退税报关单688份,金额共4.02亿元,获取出口退税款51962395.49元,甲公司与李某等人按约定比例分配退税款。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伙同他人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将他人生产的农产品假冒成自产货物出口,虽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其有真实的货物出口,香肠等农产品在国内虽未实际缴税,但应当视为已税货物,已税货物出口后国家依法应当退税,甲公司没有假报出口,国家税收没有损失,甲公司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刑法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据此,所谓“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包含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实质要件就是刑法所称的“假报出口”以及司法解释所指的“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两者表述不同而含义相同,司法解释的表述更为明确,形式要件则是司法解释所指的四种情形。所谓“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又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虚构货物出口事实;二是虚构货物已税事实。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出口退税的两个实质条件对应,一是货物实际出口,二是出口货物在国内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税款。本案中,甲公司有真实货物出口,根据相关规定,出口食用农产品视同其在国内已经交了税,所以甲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这一实质要件。虽然本案存在真实货主与名义货主不一致等情形,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形式要件类似,但因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实质要件不符,不能认定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此外,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本质是诈骗犯罪,诈骗犯罪的客观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包括:犯罪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处分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诈骗犯罪的主观不法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诈骗故意。本案中,甲公司不具备诈骗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首先,甲公司在客观上不存在诈骗行为。甲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证实货物已经出口,税务机关根据货物已经出口的事实办理退税,货物已经出口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税务机关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并非因为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甲公司在本案中确实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并未使国家机关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属于诈骗犯罪所规定的行为。其次,甲公司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出口退税制度是一项国际惯例,除少数特殊产品外,产品出口后,其在国内已交的增值税国家予以退还,而农产品在国内是免交增值税的,国家将出口农产品视为已税货物予以退税。至于该税款是退还给真实的货主还是名义的货主,对于国家来说并没有区别,甲公司按照其与真实货主的约定,从真实货主那里获取一部分退税款,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没有损害真实货主的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小平 曾仁平

【第14篇】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流程

出口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会计的纳税申报退税流程分别是什么样的呢?快来学习一下吧!

1.出口生产企业会计纳税申报退税流程

注意事项:

1. 生产企业无出口时无须进行纳税申报,无信息时不申报,报送税务机关(15日之前报送),。

2.事前材料报送、装订顺序: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出口货物明细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表、出口发票出口退税联、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申报企业留存)

3.事后备案资料:打印备案单证目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含:海运提单、航空提单、铁路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银行收汇水单。

2.出口外贸企业会计纳税申报退税流程

注意事项:

1.事前材料报送、装订顺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发票出口退税联、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无纸化申报企业留存)

2.事后备案资料:打印备案单证目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含:海运提单、航空提单、铁路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银行收汇水单。

3.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有出口有申报,没出口没申报,无信息没申报,一个月的征期内可以多次预申报,多批正申报。

最后给大家补充一个知识点,让我们能更好地进行纳税申报,看看出口退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出口退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第15篇】出口退税如何办理

如今,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其在经营期间多涉及到出口退税业务办理。因此,为了确保出口退税能够有序进行,顺利拿到出口退税税款,很多外贸企业都对出口退税需要了解的事项格外关注。接下来,本文将对相关问题作具体说明!

一、出口退税申报前准备事项

1、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自开票之日起30日以内办理认证手续;并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以内收齐单证且办理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2、外贸企业应当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交单工作;

3、外贸企业必须将每一份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和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一致(否则不能退税)。

二、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的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代理出口协议;

5、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银行开户证明(一般为企业开立的基本账户);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公司)提示:外贸企业应当在商务厅办理从事进出口业务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以内,填写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般是一式三份),并且凭以下资料到当地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需要验原件,所以最好原件复印件都带上)。

《出口退税需要哪些单据(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