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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三类企业(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09 09:09:01 热度:2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退税三类企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出口退税三类企业

【第1篇】出口退税三类企业

刑法条文规定简单、税务规范性文件繁多、税收实践情况复杂等原因叠加,导致骗取出口退税应认定为行政违法予以处罚还是直接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分疑难复杂。也正因如此,对部分出口退税情形的性质,行业从业人员的认知与税务、司法机关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从税法、民法、刑法等多角度探讨出口退税中“走货”行为的定性,并对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的另外5个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行业主体防范和化解涉税风险、合规管理经营提供思路。

一、从业人员认知:“走货”属灰色地带,但不构成犯罪

外贸出口领域中的所谓“走货”,通常是指个体户、小商贩自行联系外商、自行采购货物,联系挂靠至出口企业,以出口企业名义报关出口并取得退税。或外贸企业主动整合联络有外商客户的小商贩、个体户、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以外贸企业名义从事出口业务并办理退税。

将外贸企业资质与有实际外商资源客户进行匹配的,还可能是大的报关公司或货代公司。各参与主体利益体现为:小商贩的返利、运费或报关费的抵减、外贸公司与其他主体的利益分成。

根据我国规范出口贸易及保障税款安全的制度设计,申请出口退税的业务模式主要限定为自营出口(出口企业自行购销、报关)、委托代理出口(出口企业接受他人委托,以显名方式代理出口)和外综服企业代办(专业代理机构代办出口及退税)三类。类似假自营真代理的“走货”“借货出口”行为,则并不属于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合规业务模式。

大部分从业人员基于对行业的朴素认知,认为走货存在违规,因为出口企业不是真实的境内货主,但基本上都认为“走货”情形中存在真实货物出口,有真实货物报关出口,那么取得退税不构成犯罪。在我们代理的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包括外贸企业工作人员、理货员、报关员、个体户小商贩等人员,大部分认为“走货”属于灰色地带,除全程主导业务被认定为主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出口退税办理具体条件要求、办理程序不清楚,税法如何规定更不了解,大多将上述走货行为理解为“行业潜规则”“灰色地带”“大家都这么做,不清楚这是违规的,甚至会涉嫌到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税法认定:对退税主体、退税程序、能退税的业务实质有明确要求,但规定庞杂,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经营但退税的,构成行政违法

(一)外贸管理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即可从事进出口业务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于2004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外贸经营许可制度,并扩大了外贸经营主体的范围。根据最新的《对外贸易法》及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工商、税务、海关、外汇、银行等注册登记手续,并向属地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无论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从事进出口贸易。

(二)出口退税规定:特定主体以规定方式出口才可退税

基于尊重出口退税原理同时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考虑,我国税法对出口货物申报退税的主体及方式进行了限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或视同出口货物的,才以可申报退税,具体包括:

1、办理工商+税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或个体(外贸企业),以自营或委托方式出口货物,可享受退税政策;

2、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具有生产能力的单位或个体(生产企业),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同样可享受免退税政策;

3、以上单位或个体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也可享受退税政策。

并且,综合内销征税和出口退税政策,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程序的需求,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对外贸企业实行“免退”办法。

(三)除外情形:“假自营、真代理”等情形不可退税

为防范骗税出口退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对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风险隐患的出口方式,税法规定为违规出口方式,不仅不能享受退税政策,而且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其中,“假自营、真代理”是最为典型的违规出口方式。

根据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条、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下4项情况被称为“假自营、真代理”:

从上述规定可知,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是以出口企业名义出口,但出口业务非出口企业自营(自行购销、自行出口、自行担责),而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际完成。从业人员普遍认为属灰色地带的“走货”行为,实际上就属于“假自营、真代理”所规定的范畴。该种出口方式,从税法规范角度看,属于违规的出口方式,并不能申请出口退税,反而要适用征税政策。

三、民法认定:“假自营、真代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有效

“假自营、真代理”在税法上不具有合规性,但在民法上,以“假自营、真代理”为约定出口方式达成的业务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7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假自营、真代理”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论述。(参见:最高院的智慧:真代理的协议有效,假自营的退税是否合规得问税局)

该案中,博创公司与民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博创公司委托民爆公司出口钻机设备,以民爆公司名义办理出口退税,但民爆公司仅收取0.6%的代理费,出口退税款应全额付给博创公司,且该业务的采购、出口责任均由博创公司承担。围绕该合作协议是否有效、取得退税是否合法的问题,博创公司与民爆公司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上述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作协议有效。民爆公司取得的退税款,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返还给博创公司。至于该种行为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构成“假自营、真代理”违规行为,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是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责,并非本案审理的范围。

由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可以看出,“假自营、真代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是违反税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知,“假自营、真代理”方式的退税更不构成刑事犯罪。

四、刑事司法认定:构成税收行政违法但不一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在刑法第204条中,法释〔2002〕30号文采用列举方法列示骗取出口退税6种明确手段行为,并有兜底条款。实务中,办案机关更关注手段行为的认定,而忽略了主观目的认定,即6种行为认定为骗税手段的前提“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

经过前述分析可知,“假自营、真代理”的不合规性,主要是由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同时,对于“假自营、真代理”的处理、处罚,同样也只在国税发〔2006〕24号、财税〔2012〕39号文中规定:

1、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2、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假自营、真代理”行为,直接的处理方式为追回已退税款,对于未退税款不再办理,同时视同内销征税,而该行为是否构成骗税,是否应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则需要另行判断。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另外规定了其他只免税不退税情形,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货物。

外贸企业将实质由他人经营货物出口,或者将不能退税的货物办理了出口退税,首先直接违反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但仍需进一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规定,进而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以外贸企业卓远公司涉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为例,卓远公司在未实际参与经营,未跟踪出口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情形下,被利用作为退税平台,由案外人施某主导串联俊宏公司等多家上游纺织企业虚开发票、联系境外机构虚假向卓远公司结汇,以此实现骗取出口退税。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卓远公司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外贸企业卓远公司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违法行为,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暂不予罚款处罚,并未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施某、俊宏公司等参与骗税合谋的上游企业则以虚开、骗取出口退税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行政判决,卓远公司提出,其与俊宏公司没有合谋,且俊宏公司经营正常、所联系货代公司也是较大的货代公司,没有骗税迹象,多家外贸公司被施某利用,卓远公司没有骗税故意。从这一角度看,卓远公司虽实施“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但其不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要件要求,因而不构成犯罪。

然而,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出口企业只要是将他人货物以自己名义出口,就属于骗税,从而将“假自营、真代理”这一税务定性直接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司法定性等同。这种思维脱离刑法明文规定,是以行政规范代替刑法规定认定犯罪构成,明显违反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违背税法的基本原理。

五、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的6个疑难问题探讨

(一)“走货”不一定构成犯罪,要结合主观方面、退税链条考察主观故意要件及客观后果要件

从刑法犯罪构成角度,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未将“假自营、真代理”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自然不能直接将构成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假自营、真代理”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走货”(“假自营、真代理”)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依据《刑法》第204条及法释〔2002〕30号文的规定进行判断。即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客观上需要实施“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的骗税行为,主观上需要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并且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要达到5万元以上。

从退税制度角度,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既需要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也需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还需要伪造货物归属及出口事实,并且完成虚假结汇。因此,认定构成骗税罪,需要查实上述全部环节,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另外,从退税原理角度,骗税出口退税的实现,需要以出口货物未缴纳进项税,申报出口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前提,这是打击骗税行为的根本所在。因此,如果出口货物已经足额承担税负,只是出口方式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有碍出口退税管理秩序,则通过行政规范予以调整处理即可,不应上升为骗税罪,予以刑罚的严厉程度。

实务中,“走货”的形成原因多样,除骗税人员利用出口企业,通过“假自营、真代理”实施骗税行为之外,还存在生产企业为规避免抵退税办法而借助外贸企业实现快速回款,以及真实销售方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偶尔出口足额承担税款货物等情况。对于这些原因形成的“走货”,应具体分析其退税行为是否属于“假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合理正确地作出罪与非罪的判断。

(二)出口业务参与程度直接关系自营、代理及合法性的判定

实务中,对于所谓自营业务还是代理业务,税务机关的一个重要判定依据是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中的参与程度。出口业务大体可分为谈签(采购+销售)、运输、报关、付款收汇及退税等五个环节,其中谈签、运输、报关三个环节,对自营和代理的区分尤为重要。

在出口业务中,如果出口企业只提供出口和退税资质,只负责对接单证,并且只保留较低比例的收益而将退税款支付给其他主体,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实质从事代理业务;而如果出口企业设立时间短、经营人员少、只从事代理业务,则面临较大的涉嫌空壳企业参与骗税的风险。此时无论是进行自营业务性质的争辩还是无罪、最轻、合规不起诉等角度的抗辩,都面临较大困难。

(三)虚开案中挂靠的出罪理由,无排除规定应适用于骗税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及其官方解读明确,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如果以挂靠经营方式销售货物,由被挂靠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构成虚开。由此,在虚开刑事案件中,如果存在挂靠经营情况,司法机关的关注重点是挂靠关系是否成立。

在出口退税领域,也存在个体经营者挂靠外贸公司,以外贸公司名义出口退税的情况,此时,税务、公安多以货物不属于外贸公司为由直接否定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并认定外贸公司实施骗税。

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如果真实销售方出口货物已经足额承担税款,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并申报退税,并不会造成税款损失,至多有碍出口退税管理秩序,因此,对于挂靠经营的出口退税方式,也应贯彻虚开案件中的认定思路,将挂靠经营作为骗税犯罪的出罪理由,具体判定挂靠经营是否会造成骗取出口退税的结果,是否应以骗税罪追究责任。

(四)是否构成骗税罪应从退税原理角度分析,虚开罪相关共识应在骗税案中参照适用

在本文第五部分及前述第二个问题,我们从退税原理角度对“走货”“挂靠”行为是否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实际上,对于出口退税领域的其他行为是否符合骗税罪的犯罪构成,都可以此方法分析。并且,实践中关于虚开罪的相关共识,可以作为判定骗税罪的参照。

以如实代开行为为例,纳税人真实发生货物购销,因上游企业或个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从第三方根据采购数量、金额如实代开发票的,许多司法判决已经明确,不具有骗抵税款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罪。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案,再如王超虚开案、崔某虚开案(参见:类案检索: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的4个无罪判决)。在出口退税领域,如果外贸企业存在类似如实代开行为,也应考虑是否存在骗税故意和国家税款损失,对开票行为的性质进行判定,进一步判定是否存在骗税行为,构成骗税罪。

虚开罪的相关共识是结合税收原理对行为合法性进行实质判断所达成,在骗税案件中适用相关共识,同样有利于区分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从而实现对骗税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五)同案多主体人员的认罪认罚或有罪判决,增加出口企业无罪辩护难度

涉案主体众多是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不仅出口企业及其负责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可能涉案,上游企业、托运企业、报关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及介绍人、外汇人员都可能涉案,或作为同案犯起诉,或另案处理。此时,公诉机关往往采用合围方式,将其中的一方或几方主体作为主犯,通过促使其他人员认罪认罚,甚至对另案先行起诉获得有罪判决,而后落实对主犯的指控。

由于出口企业是出口退税业务的核心主体,因而出口企业及其负责人往往被作为主犯处理。在其余主体大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无疑会对出口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不仅表现在笔录方面会存在更多不利供述,而且其他人员还可能提交公诉机关尚未掌握的证据,由此出口企业涉案人员的心理压力也会随之增加,此时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存在极大的难度。

(六)做好税务阶段的沟通与应对,尽可能在前端化解风险,避免责任升级

涉税案件多由税务机关稽查,而后向侦查机关移送,多数骗税刑事案件同样会经历税务处理阶段。在税务处理阶段,出口企业仅与税务机关对接处理案件,而在刑事司法阶段,出口企业则需要面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因此从沟通处理角度,刑事司法阶段难度更大;并且一旦进入刑事司法阶段,出口企业相关人员往往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解决案件争议明显不利。

另外,相较于司法机关,对于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把握更具优势,在税务阶段通过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阐述法律理解与适用观点,能够有更多可能获得认可。

在我们代理的某外贸公司涉嫌“假自营、真代理”骗税案件中,经过我们与税务机关的多轮沟通,该案最终以外贸公司被追缴退税款的行政处理结案,避免了被移送司法机关,也取消了予以罚款的处罚。行业内其他相似案件,则多有被定罪量刑的情况,由此可以说明在税务阶段进行沟通,及早化解风险的重要性。

【第2篇】出口退税优惠风险

出口企业“备案单证不合规”对出口退税的实质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电子备案单证有利于减负降本增效,‬化解管理风险,避免经济‬损失,‬电‬子‬备‬案‬单‬证‬好处多多。

一是符合政策规定。税务总局2023年第9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取消了报税务机关同意的要求,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备案单证留存方式,税务机关推行和鼓励出口企业电子化备案单证,方便线上税企互动,实现网上传递核查。

二是减少人力成本。电子化方式留存备案单证,可直接将已经无纸化的单证,如电子合同、电子发票、委托报关协议等直接归档备案,像提单、收汇凭证,举证材料等取得的是数字化或影像化的也可转换成pdf文件直接归档,这样大大减少了纸质复印归档装订的人力成本,还节约纸张,绿色环保,也节省非常多的时间和精力。

三是规范便捷易用。按所属期批次智能化生成备案单证目录,自动生成《岀口退税收汇情况表》并将对应举证材料,智能化存储到电子化档案室留存备查。避免手工整岀现人为错误,确保退税申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內完成备案单证工作,关联归集智能,备案方式灵活,存放保管安全,下载使用方便。

四是可以追根溯源。电子化留存备案单证方面确实会有优势,甚至做到巨细靡遗,尤其有利业务科室日常归集,从业务源头控制,确保备案单证管理‬到位。‬一旦出现问题,企业可以追根溯源,还‬原‬业务过程,‬证明业务真‬实‬性‬,‬避免经济‬损失。‬

五是适应数字经济大趋势。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刻不容缓,已‬经不再是技术问题,而是怎么转变思维和决策方面的问题。岀口企业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实现数字化管理报关数据,发票数据,退税数据等,将为财务部门迎接财务数字化的变革创造条件打好‬基础。

【第3篇】出口退税咨询网站

近年来,我国外贸企业取得迅猛发展,国内外经济往来日益频繁,为促进贸易额的有效增长,提高国内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出口退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口退税制度的出台对我国对外贸易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完全无增值税税率到外贸出口退税规定的实施,进一步调整了对外贸易顺逆差,有力的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各种外贸企业为了寻求自身新发展,也都积极利用出口退税政策来有效的规避管控风险,对于要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将其在国内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还给企业,不仅有效的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间接的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而且有力的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扩大出口创汇。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出口到外国的商品免征税,或者退还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的税收,防止国际间双重征税的情况发生,也是公平税负的体现,有利于外贸企业更好的开展经营,减少税收压力,从而扩大出口规模,增加外汇收入,使中国品牌走向世界,提高中国创造的国际影响力,因此,积极响应出口退税政策,不仅对于外贸企业商品出口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也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进出口贸易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拉动了国家经济的增长,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影响力,同时也使中国制造走向世界。出口退税被公认为提高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外贸企业从业人员对出口退税的了解与掌握程度直接决定企业的发展水平。本文结合当前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出口退税实务中涉及的各项问题,根据自身工作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合理规避外贸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保障企业按时足额取得出口退税款,充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红利,从而助力企业快速成长,提高企业品牌影响力。

1、我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现状

从我国外贸企业当前的发展状况看,出口业务板块存在着成本高的问题,而造成成本高的原因又有很多种。中国制造虽然已经走向世界,但是国内外需求存在较大差异,而且中国产品走上世界还有可能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从而导致国际市场对于进口商品的选择格外严格,加上国内生产成本和运输成本的不断增加,以及人工费用的快速增长,都会造成外贸企业存在出口成本高的问题,从而使产品的“走出去”之路困难重重。此外,如果没有做好供求关系的预测和管理,生产的数量难以精确控制,还会造成货物的剩余,额外增加生产力过剩导致的成本,企业想要减少货物的积压,就要积极的寻求解决办法,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而出口货物的数量又与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企业应合理把控出口的数量,尽管随着出口产品数量的增加,企业所能够获得的退税款也得到了相应的增加,但不合理的数量增加会出现套取出口退税的骗税问题,给国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出口骗税主要是指以虚报出口货物价格、虚开发票以及以空头公司的形式骗取出口退税,这样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给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根据实际退税数据的研究可以发现,每年国内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额都有相当一部分流失,履行正常的退税审批流程需要十五天左右的时间才能够拿到退税款,国家会根据环境变化对出口退税业务进行政策调整,如果不充分了解出口退税的政策与流程,就会阻碍出口退税业务的开展,也会使外贸企业不能充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红利,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外贸税收政策,陆续出台了增值税降税率、提高出口退税率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旨在刺激出口业务的增长,保证企业的退税额应退尽退、应抵尽抵。同时在退税申报方面推出了无纸化申报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递交申报材料,既节省了大量的纸张使用和打印签字工作,又免去了办税人员频繁往返税务局的通勤问题,申报及审核的效率有大幅提升。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分析

2.1出口退税条件下的对外报价问题

在对外报价的过程中,很多外贸企业将出口退税作为利润考虑,而不是排除退税单独核算利润,从而导致了对外报价低于或者低于等于成本,这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商品的竞争力,也为自身吸引了更多的客户,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这种做法只能够在短期内起效,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并且出口退税具有一定周期性,企业是无法迅速拿到退税款的,这样企业自身的资金流动压力就会增大,不利于日常的运营和发展,国家对出口商品进行宏观的调控,一旦对某样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下调,外贸企业又会增加亏损,给企业平稳运行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出口退税条件下如何申报出口价格是很多企业需要思考的问题。

2.2出口退税相关内控机制不完善

在开展企业的出口退税内控工作时,外贸企业内部应对相应业务进行必要的管理核算,并且还要与公司内部各业务部门、货物供应商、海关等政府部门进行充分的协调,更好地推动出口退税业务的开展,但在实际的实务操作过程中,监管部门审核程序复杂,外贸企业内部又缺乏完整的出口退税内部控制机制,从而导致在出口退税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麻烦,比如供应商开具发票出现延误,造成出口退税申报时间滞后,就会导致退税款不能及时给予外贸企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对于很多依赖退税款来实现自身的进一步发展的企业来说,当退税款无法及时到达或者无法到达公司账户时,就会给企业的生存和竞争造成威胁,严重时还会导致企业的倒闭,影响国家外贸出口行业发展。为了使外贸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同时提高企业在自身行业中的竞争力,应建立并完善出口退税相关内控机制,有效的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促进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

2.3进项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

外贸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出口量,合理获取进项增值税发票,而进项增值税发票又是申报出口退税的前提,没有合法取得进项增值税的发票是不能申报出口退税的,因此,外贸企业应将增值税发票的处理问题列为重点。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理论上是要早于报关时间的,但是常常发生货物到月底才出口,而供货商当月的发票已经用完的情况,并且税务部门还要求先买后卖,从而增加了外贸企业的退税困难;进项增值税发票上的品名、数量以及单位名称与报关单位上的不符时,也会增加出口申报的困难,甚至是无法申报出口退税。

2.4外贸公司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

外贸公司在办理出口退税的相关业务时,需要与出口报关单据、采购发票相匹配,以提高出口退税业务申报效率,但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外贸公司的出口业务量大,需要开具的单子也比较多,因此需要借助信息化系统提示是否开具发票以及发票的内容是否与报关单一致等等,但目前仍有部分外贸企业,特别是小型外贸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没有安装信息化系统,还停留在人工匹配单据的阶段,从而造成了退税手续的延误办理,降低了退税款的到账速度;而海关方面的数据也存在一定的延迟,无法及时有效的获取海关出口信息,同时也会对申报出口退税造成影响,增加了退税管控的风险;很多外贸企业虽然开发了信息化系统,但开发效果不尽如人意,部分功能未实现,取得其他企业开具的发票需要一定的时间,很多发票拿到时才发现无法使用,导致退税申报的效率降低,退税款不能及时到帐,很多小企业资金本就不太充裕,退税款的时效性则变得十分重要,如果退税款没有如期到账,就会增加企业的生存压力,造成资金链紧张,企业周转资金的压力增大。

2.5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力度不足

在出口退税管控方面,部分外贸企业还存在着不足,企业过于重视自身效益的提升而忽略对出口退税风险的有效控制,导致企业财务战略在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效益不高,加上人员的流动,导致财务部门的作用被削弱,没有充分的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盲目的成交,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也使一些外贸企业冒着违法的风险,采取出口骗税的不良手段为自身牟利,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危害了国家的利益,在出口商与供应商的税务管理中,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力度明显不足,缺乏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不利于我国外贸企业的良性发展。

2.6出口退税相关配套培训更新不及时

外贸企业对于出口退税的政策和流程应十分的了解,才能够提高退税的速度,从而在最短时间内拿到退税款,主管出口税务机关每年都会进行退税相关的培训,特别是对于新成立的外贸企业,更应积极参与到该培训中,但是和退税有关的软件以及政策每年都会进行多次调整,造成出口企业的混乱,面对不定期的更新和升级的出口退税系统软件以及频繁调整的政策,企业内部退税从业人员就需要及时适应这些变化,不断调整自身,积极学习新政策应对新变化。但从实际的发展情况看,很少有人能够跟上税收变化的步伐,往往还是会出现一些小的纰漏和不足,不管是外贸企业还是新兴企业,财务人员自身的素质都与这些要求有着差距,并且也无法真正的满足这种要求,给企业财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困难。此外,税务部门在管理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有些政策执行的不到位或者标准不一使得政策落地具有一定困难。因此加强出口退税相关配套设施的培训,增强对出口退税的敏感度,从而有力的推动外贸出口企业的长远发展。

3、提高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有效措施

3.1合理申报出口价格

外贸企业想要获得长远的发展,就要认真对待报价,在价格核算的过程中,不应该将退税款核算进利润内,而是应作为风险准备单独进行核算,在保证自身利润的前提下,慎重考虑将出口退税让利给国外客户的可能性,充分核算让利的比例,从而使外贸企业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有助于扩展国外的空间和市场,提升自身的竞争实力。此外,出口价格的申报,还要考虑到自身所处的行业位置以及竞争实力,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产品,如果在核算价格时,已经单独核算利润的前提下,就要将全部的出口退税让利给国外的客户,而那些市场竞争较小的产品,可以考虑将出口退税自己保留,为后续经营的扩展奠定基础。外贸企业还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来了解该行业的具体状况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并掌握其发展的规律,探析竞争对手的报价,与自身的情况进行对比,并考虑是否最终将出口退税让利给国外客户,或者是让利的比例是多少,但一定是在保证对外报价合理的情况下进行的,不扰乱市场,合理申报出口价格,科学合理让利,保证企业持续发展,健康发展。

3.2完善出口退税相关内控机制

外贸企业应加强自身出口退税相关内控机制的完善力度,从而有效地降低企业出口退税中的实务风险。外贸企业应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出口退税这部分的专项业务,从商品的采购环节到商品的运输、出口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控,为出口退税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从而有效防范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实务管控中的风险,使外贸企业能够获得既定的经济利益,也有助于提升国家的对外形象。外贸企业还应时刻关注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并将自身的情况与国家出台的政策相比较,根据税务机关调查评估的有关要求,将需要的有关单据及时上交给有关部门,包括对外出口合同、出口报关单、增值税发票、采购合同、货运有关单据、收汇相应单据等等,及时响应主管税务机关的各项要求,以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风险内控平台,更好的完善退税相关内控机制,加大对各流程的把控力度,增强各环节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使企业充分运用退税政策,保证出口退税款能够正常的退回企业,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回笼资金,提升资金的周转速度,从而更好地推动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3.3合理处理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外贸企业应时刻关注当地税务局对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规定,不同地区的规定也有所差异,即使出现了与规定不相符的情况,只要该项业务的真实性值得检验,也可以向当地的税务局提交情况说明,进而申报出口退税。此外,在外贸实践中,供货商延迟开发票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因此外贸企业需要与供货商沟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及内容,并且可以将增值税发票收取的有关条款纳入合同,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权益。在报关之后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进项增值税发票上的品名、数量以及单位必须与报关单上的一致,才能够正常申请出口退税,如果进项增值税与报关单发生矛盾时,外贸企业必须确定好以何种单据信息为准,进而审核另一种单据信息的准确性,从而使两份单据信息一致,进而顺利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无论是报关关单还是进货增值税发票,再修改和重新开具的程序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报关出口和开具发票的环节应该严格认真核对,保证单据一次性正确取得,避免返工带来的不便和不确定性。

3.4提高出口退税系统信息化水平

在对出口退税进行管控的同时,应提高出口退税系统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海关数据下载的时效性,将出口退税实务管控中的风险降至最低,保证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建立健全出口退税系统的信息化水平,聘用专业的技术人员及时更新系统,从而提高数据的安全性,技术人员还应与退税人员积极沟通,保证系统的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及时优化自动匹配海关报关单信息、退税自检预申报等功能,在提升自身信息化水平的同时,有效的解决系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效地防范风险。不断完善海关电子口岸平台和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平台之间的有效连接,使审核的结果能够快速及时的发送到企业,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并且不断将审核结果细化,为完善自身的不足奠定基础,该措施也能够有效地提高出口退税相关环节的工作效率,使得企业能够及时有效的应对退税系统带来的问题,从而加快出口退税的办理。

3.5加强出口退税风险管控力度

外贸企业应转变发展理念,寻求多样化的发展模式,不管是自行联系外商,先收购后出口,还是国内客户指定外商通过外贸公司进行出口,不同的商业模式,都不可避免地会存在退税风险,为了将这一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风险管控力度,强化合同签约阶段的出口退税管控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明确合同审批、授权等必要程序,并合理审核合作外商的背景、实力以及信用等等,确定供货商能够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增加出口退税的确定性,重视规避收汇和退税的风险,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合理的防范,保证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不危害国家利益。

3.6加强对出口退税政策的学习

外贸企业应加强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研究学习,明确退税流程,简化不必要的手续,提高税款到账效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从业人员还应积极参加税务机关举办的培训,学习退税申报软件的使用方法,并主动了解退税政策,从而减少因税收政策变化带来的麻烦。财务人员还应明确企业自身的状况,将税务政策执行到位,并根据税务标准的不同,及时调整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对出口退税政策的重视程度,企业也应重视出口退税相关配套设施的培训,为提高自身的发展而坚持学习,不逃税、不避税,在为国家做贡献的同时,也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4、结语

综上所述,出口退税作为外贸企业的核心业务点,在企业全部业务流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对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的分析,在保证企业自身良性发展的同时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的增长,更利于保持外贸市场的活跃度。为此,企业应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和业务真实性的监督,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扩大出口退税商品的适用范围,制定完善的出口退税内控机制,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其风险控制能力,及时反馈退税信息,减少退税政策变化对自身带来的不利影响,为企业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作者:赵悦

【第4篇】出口退税退税率查询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必知

常见的征税方法

(1)从价税:按商品的价格计征关税,税率-般以百分率来表示, 即商品价格的某-特定百分比率。但在确定商品的完税价格问题上,各国海关做法不一。有的按发票价格,有的按商品离岸价,有的按到岸价,有的按独立的买卖双方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成交的价格,即所谓“正常价格”,有的按“海关估定价格”来计算。较常见的是到岸价作为海关的完税价。从价税的保护作用随物价的波动而波动。物价上涨时,其保护作用增大:物价下跌时,其保护作用减少。世界上较多的国家采用从价税。

(2)从量税: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体积、容量和规格等计征关税。按商品重量计征关税最为常见。物价上涨时,从量税税额不能随之增加,其保护作用小;物价下跌时,税额不受影响,其保护作用大。瑞士是唯一全部采用从量税的发达国家。

(3)混合税:亦称复合税,即同时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征税方法。有的以从价为主,加征从量税;有的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美国较多地采用混合税。

(4)选择税:对一种商品既规定从价税率,又规定从量税率,择其高者征税。有时,为了鼓励进口某种商品,也有择其低者征税的。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分类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是流转税(又称问接税)范围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款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应缴纳的消费税。

外贸企业退税办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免、抵、退”各有含义,①“免'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②“抵”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③“退”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 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 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遇还或免征其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注: -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 个 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出口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3)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4)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5)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2、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罚款。

3、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制定。

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井退税:

1、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注: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

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三)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四)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 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般贸易、进料加工、、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般贸易计算方式致;来料加工免税。

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

(1)“30天'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该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2) “90天”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3)“180天” 。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4)“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产品征税证明。

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出口退税计算

(一)计税依据和退税率

1、计税依据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指按照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的计税金额或计税数量。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产品购进金额。如出口货物-次购进一 票出口,可以直接从专用发票上取得;如-次购进多票出口或多次购进、多票出口,不能具体到哪一票业务时,可以用同-产品加权平均单价乘以实际出口数量计算得出。如出口货物是委托加工产品,其退税计税依据为用于委托加工的原材料购进金额和支付的加工费金额。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购进金额或实际出口数量。可根据出口情况,从消费税缴款书中直接取得或计算得出。

2、退税率

出口退税的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计算应退税款的比例。包括增值税退税率、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产品退税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查询。

(=)计算方法

般来说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等于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当期(次)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次)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总和。但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由于进口料件给予了免税,因此应计算抵减部分退税额。

1、-般贸易、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x适用退税率

2、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应退税额=原材料金额x退税率+工缴费金额x 14%

3、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计税依据x退税率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销售进口料应抵减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x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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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一、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到底什么时候进行增值税申报呢?

相信一定有企业对货物出口后,何时进行增值税申报有疑问,这还真是值得说一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增值税申报到底怎么填呢?

(一)我们先来仔细看看填报说明吧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填报

第16栏“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第17栏“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适用免抵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报

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主表填报

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注意:本月的主表第15栏的“免抵退应退税额”是上月的审核系统核准通过的退税额。举个例子:2023年5月核准通过所属期202104的退税额100万,则在2023年6月申报所属期202105的增值税申报表时,15栏会自动跳出100万。

(二)我们举个例子

厦门某企业为生产型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2023年5月出口货物fob价为100万美元,退税率为13%,当月内销不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率13%,当期进项税额610万元,发票通过认证。出口业务当期收齐单证,5月美元换人民币记账汇率6.50,上期无留抵,2023年6月申报增值税和免抵退税。

五步法:

(1)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税率-退税率)*fob*汇率=0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上期留底税额

=2600000+0+0-6100000-0=-3500000

即:本期期末留抵=3500000

(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fob*汇率*退税率=1000000*6.50*13%=845000

(4)确定当期应退税额

比较(2)和(3)即本期期末留底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比较,孰小按孰退

本期期末留底>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845000

(5)确定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845000-845000=0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报

《增 值 税 及 附 加 税 费 申 报 表》主表填报

【第6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外购产品

生产企业的“七步退税法”

进料加工业务(国内采购免税料件)

第1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第2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第3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第4步: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第5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第6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第7步:确定免抵税额

【解释】界定两个概念: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原料、辅料等材料,你按他们的要求做,做完后产品给人家,你收加工费这种类型的活。来料加工的材料是免税的,出口也是免税的,所以不涉及出口退税问题。

进料加工,“进口”材料后,按自己的要求生产加工,然后复出口。这种贸易类型的活既涉及进口料件,也涉及国内采购料件,所以相对复杂。但是,这种贸易类型的进口的料件在缴纳保证金后一般是先免增值税进口的。由于是免税进口,企业购进时没有负担进项税,你把这部分材料加工成产品复出口的时候,免税材料的进项税就不能再退税。(免税来,转一圈,免税走,不涉及征税,也不涉及退税)

一般贸易

进料加工(或国内免税料件)

第1步:剔税抵减额

第1步:剔税

第2步:剔税

第2步:抵税

第3步:抵税

第4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第3步:算尺度

第5步:算尺度

第4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第6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第5步:确定免抵税额

第7步:确定免抵税额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23年10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答案及解析】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100×(17%-13%)=100×(17%-13%)=4(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7-30-6=-19(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00×13%=100×13%=13(万元)

(4)应退税额=13(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0(万元)

(6)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19-13)万元。

【剔税计算的两种方法】

①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公式: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②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案例】以某生产型出口企业为例,2023年1月在海关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材料1000万元,出口额2000万元。2023年1月料件报关进口,1月实现出口500万元,取得国内进项税额100万元;2月实现出口1500万元(均在当月收齐所有单证),没有国内进项税额。1、2月份内销销售收入均为0,征税率17%,退税率13%。

购进法下免、抵、退税计算:

1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000)×(17%-13%)=-20(0,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0,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可以留待下期继续抵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纳税额=0-(100-0)=-100(万元);免抵退税额为0;应退税款为0;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

2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17%-13%)-20=40(万元);应纳税额=0-(100-40)=-60(万元);免抵退税额=(1500-500)×13%=130(万元);应退税款为60万元;免抵税额为70万元。

实耗法下免、抵、退税计算:

1月份出口耗用的进口料件=500×1000÷2000=25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500-250)×(17%-13%)=10(万元);应纳税=0-(100-10)=-90(万元);免抵退税额=(500-250)×13%=32.5(万元);应退税款=32.5(万元);免抵税额=0;期末留抵税=90-32.5=57.5(万元)。

2月份出口耗用的进口料件=1500×1000÷2000=75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750)×(17%-13%)=30(万元);应纳税额=0-(57.5-30)=-27.5(万元);免抵退税额=(1500-750)×13%=97.5(万元);应退税款=27.5(万元);免抵税额=97.5-27.5=70(万元)。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抵退税计算中,采用“实耗法”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即按计划分配率和出口货物计算,购进法已经过时,学员了解一下即可。

【例题】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

2023年11月和12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1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850万元、增值税额144.5万元,材料、燃料已验收入库;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150万元、增值税额25.5万元,其中20%用于企业食堂;以外购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支付货物的运输费用开具专票,税额1.96万元。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2)12月份:免税进口料件—批,支付国外买价2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国内采购免税材料120万元,所有料件已验收入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内销货物600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40.4万元;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200件用于对外赠送,货物已移送。

要求:

(1)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23年11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2)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23年12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11月份

①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合计=144.5+25.5×80%+5.1+1.96=144.5+20.4+5.1+1.96=171.96(万元)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5%)=10(万元)

③应纳税额=300×17%-(171.96-10)=-110.96(万元)

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500×15%=75(万元)

⑤应退税额=75(万元)

⑥留抵下月抵扣税额=110.96-75=35.96(万元)。

(2)12月份

①免税进口料件组成价=(200+50)×(1+20%)=300(万元)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300+120)×(17%-15%)=8.4(万元)

③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5%)-8.4=3.6(万元)

④应纳税额=[140.4÷(1+17%)+140.4÷(1+17%)÷600×200]×17%+3.6-35.96=[120+40]×17%+3.6-35.96=-5.16(万元)

⑤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20×15%=63(万元)

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00×15%-63=27(万元)

⑦应退税额=5.1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7-5.16=21.84(万元)。

“免抵退税”小结

步骤

涉及项目

计算过程

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

税和抵扣税额

a=离岸价×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税料件价×(征税率-退税率)

抵税

当期应纳税额

b=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当期进项税-a)-上期留抵税额

限额

免抵退税额

c=离岸价×外汇牌价×退税率-免税料件价×退税率

比较

应退税额

比较b和c中较小的,作为应退税额

挤出

确定免抵税额

若应退税额为b,免抵税额为c-b

若应退税额为c,免抵税额为0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7篇】出口退税率分国家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国家对出口退税率做了相应的调整,并预备了相应的政策调整期限,那么此次出口退税调整的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呢?

出口退税,你最想了解什么?

✔ 税率下调

✔ 过渡政策

✔ 执行时间

统统都想要?

no problem!

part 1、税率下调

根据今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中税率16%的下调为13%、税率10%的下调为9%。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

part 2、过渡政策

在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中,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退税率调整前,出口企业已经按原16%(10%)税率购进的货物服务,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政策。过渡政策不同,对应的退税方式也不同。

2023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购进时已按16%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的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0%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9%的退税率。

2023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10%的),继续执行16%10%)的退税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后的13%9%)的退税率。

part 3、执行时间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应按照下列原则确认:一是报关出口(不含保税区出口)的,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二是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三是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货物服务的出口时间,也按照此原则确定。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本文转载于浦东税务(公众号id:pudongshuiwu)

【第8篇】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2023年最新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全部流程,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申报教程】

今天过完是不是大家都放假了,回家过中秋节了呢。今日呢,小编在这里整理有关最新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全部流程,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申报教程。一个是出口退税的理论知识,一个是手把手教大家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操作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流程。不懂得如何处理出口退税的会计人员,可以参考本文!

内容较多,共236页ppt。所以小编捡重要的内容来展示了。完整版的可以在文末获取!

01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的有关基本政策是什么

1、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具备的条件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概念

3、免抵退税的计算

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业务的退税特点和出口退税的规定

五、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流程

02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

出口电子数据的传输流程图如下

1、生产企业出口的收入申报

关于收入申报问题,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出口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不管单证是否收集齐全都要申报,只是单证不齐时只做账面收入确认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做退(免)税申报。

1.1收入申报的申报表主表填写

1.2附表一的填写如下

2、生产企业出口的退税申报

2.1生产企业出口的退税申报期限

2.2退税申报系统的网上申报操作

2.3单证收齐后申报时申报表的填写

3、生产企业出口的国际收支申报

03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凭证管理

04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

05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在线申报操作教程

篇幅限制,最新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全部流程,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申报教程,就不再一个一个步骤展示了。上述有关出口退税的所有ppt都可以在实际税务处理工作中参考。

【第9篇】电子产品进出口退税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生产的产品流入中国。为了严格控制这些产品,发展中国经济,我们通常称之为关税,只要进出口需要缴纳税款,但在缴纳进出口税后会有一定的退税条件,那么如何申请出口退税呢?前海天盈财税会为您解答。

一、出口退税申请流程是什么?

1.送检和领取相关证件登记表。

企业应当在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出口产品业务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登记证。

2.申报和受理退税登记。

企业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相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关人员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等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登记。

3.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正式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无误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4.变更或注销出口退税登记。

根据实际需要,在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退税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需要了解的是,外贸企业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才能申请进出口退税: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5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销售出口商品的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

6.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表;

7.出口退税货物退税申报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和清单;

进出口退税是政府对企业变相补贴的一种方式。在中国,出口货物退税政策一直存在,这足以表明国家大力支持出口。因此,有必要了解中国进出口退税的退税流程,以便更快地完成出口退税流程,并处理相关事宜。节省时间和成本。以上是进出口退税流程的全部内容。希望你能通过阅读以上内容来更清楚地了解如何办理进出口退税。

进出口退税申请流程有哪些?

【第10篇】出口退税金额怎么查

又到月底了,出口发票该开具了。目前出口发票有两种:开票系统开具(含电子发票)和自制的形式发票。

按当地税局要求来使用。

按政策规定,先确认收入,才可以申报退税。所以拿到报关单后要及时确认收入。

开票系统开具注意事项

名称:客户英文名

地址电话:汉字写上客户国家货物名称:和报关单名称一样金额:fob价格*汇率

汇率用出口当月第一个工作日汇率税率:选免税或0税率

备注栏:根据各地要求填写。

生产企业销售额填附表一,16行。开票系统开填“开具其他发票”,自制的填“未开具发票”

外贸企业填附表一,18行。

开票系统开填“开具其他发票”,自制的填“未开具发票”

使用离线版申报系统版本号:00004_l01代码库版本都是:2021c请申报前核对版本后再申报

【第11篇】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出口货物退税/免税(export rebates),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

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出口退税

买单可以退税吗?

不可以。首先,您知道了什么条件才能退税,您就知道为什么买单出口不能退税了, 这个也是国家鼓励出口的一个有效措施 退税需要生产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能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依据 也就是说退税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有增值税发票 在国家出口操作中,如果要想拿退税,那么从工厂买货时就要让工厂开出增值税发票。如果没有增值税发票就没有任何办法能享受到退税的 也就是说没有增值税发票是不可以报退税的 所以增值税发票是必须物,你要退税只能找其他办法。比如找别的工厂代开增值税发票,最好是找工厂而不是找外贸公司,货代公司 要知道货代公司,他们连假的都开不出来,只能买一份报关资料,根本没资格开发票,这个毋庸置疑。 而如今有很多外贸公司也经常开具的是假增值税发票,一旦被查将非常麻烦。 所以,只有工厂和少数正规的外贸公司才有条件开增值税发票,才有资格退税。

【第12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资料装订

maoebao.com告诉你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答:(一)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 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 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7、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8、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五、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答: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 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 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 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 代理销售明细帐;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何时可进行申报退税工作?

答: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七、外贸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答:1、将有关退税资料,按帐上做销售的顺序,按月按同类产品归集填报'出口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2、可将同一年度内不同月份的申报表按装订册归集填报审批表,每册一张。

3、根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专用缴款书的装订顺序,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4、根据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单、代理出口证明单等,依凭证装订顺序,填报'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登录表'(一式四份)。

5、根据消费税出口专用缴款书,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6、填写登录表时,应每笔一行。(一票多笔或一笔多票时都应分别填写)。若发生以前申报的有关项目错误可用正负数填报相关的登录表进行调整。

7、根据每次申报报送的资料汇总填报'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一式四份)。

8、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八、生产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答:必须填写《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

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九、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是否即可办理申报退税?

答: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必须先查询相关电子信息和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方可办理申报。出口企业每月(次)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之前,应先将该月(次)申报出口退税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符及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关于出口退税申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国税〔2000〕84号)规定:为了提高企业退税单证审核通过率,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后,对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简称专用税票)实施'先查询、后申报'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先进行电脑查询相关电子信息,然后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具体要求:

1、对2000年9月1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以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信息齐全、单证齐全的,单独造册申报;

2、对连续两个月查无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报关单或核销单信息的,单独申报,由退税部门按月向有关部门反馈。

十、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如何申报退税?

答: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除需符合一般出口退税的条件外,还需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复印件并加盖海关的证明章),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第13篇】出口退税用户名密码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出口退税企业的结汇操作流程,以下是我工作过程中的操作,如果有错误,请大家及时指出一起探讨。主要涉及银行结汇和外汇管理局的操作。

结汇的操作:

1、登录网上银行,在国际业务板块进行,我们公司用的工行,所以我以工行的操作举例。先给大家看一下主要界面:

2、 依次在右边交易区点交易方式—对方国别—外币账户,如果有外币进来,点击不同的外币账户,就会显示外币账户余额,然后选择业务编号—输入结汇金额(一般输的都是账户余额)—点击实时汇率:查询—提交—输入银u盾密码—再次提交—完成结汇

3、交易方式有实时交易、挂单交易、询价实时交易三种,我们公司一般选择的是实时交易;

有关结汇额度:先把出口合同等资料交给银行审批,之后生成业务编号,点击业务编号可以知道我们可结汇的额度,如果结汇的金额大于剩余可结汇的额度就需要那新的出口合同到银行增加额度。

一般在银行结汇的次日就可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结汇申报

外汇管理局结汇申报操作:

1、 打开外汇管理局网站,输入登录用户名,界面如下:

2、登录后,依次点击数据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录入,界面如下:

3、点击申报号码—依次在红色框里输入信息—点击保存即完成结汇申报

4、输入信息的详细说明:

(1)根据国外客户所属国家输入国家简称,如我们公司主要是香港或者意大利的客户,一般输入(hkg或者ita);(2)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要看你出口的货物来源,如果是保税进口料件或商品经过加工复出口的,应填写是,否则填写否。

要看你的那个料是国外保税进来的还是国内购买的非保税料。若你们所收的那笔款项出口出去时没有包含国内购料部份呢,则选是 ,因为是属于保税货物出口。如果是一般出口,选择是否;如果货物没有实际出境,办理出口手续后入保税区、保税仓库的,选择的是。如实填写即可(3)交易编码和附言根据自己公司实际业务选择,我们公司是做手袋箱包的,所以一般用的就是121010:一般贸易箱包手提袋;121020:进料加工手提袋。

我找了一些常用的词语供大家参考。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以后我会写一些财务工作和生活的文章。

【第14篇】中国出口退税的税率

退税政策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2023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2023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

2023年6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出口退税

国务院200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有效地化解退税不及时的难题,截至2004年11月20日,全国累计办理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1669亿元人民币,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税老账已全部还清,2004年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企业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税款,应该说新政策比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大量的历史遗留欠退税的问题,实现了短期政策调整目标,无论是从地方政府还是外贸企业,对此的反映都是积极的,总体上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

出口退税新机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特点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先后在1994年、1999年和去年三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去年10月最新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与前两次调整比较,按现行出口结构,这次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 研读新的出口退税规则,有五大鲜明特点。

第一,借市场的力量培育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列为主题。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说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题中应有之意。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之一,在某些行业诸如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降低其出口退税率,并不会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出口竞争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与发展它们的竞争力,尽管短期是有损的,长期则是有利的。

第二,借国际规则扩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特别是对农产品的政策支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当仁不让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农产品的各种政策支持尚未纳入wto的框架之内。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关爱有加,《通知》规定“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维持原有的退税率。除此之外,对部分农产品的加工行业的产品还提高了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就由5%调高到13%。

第三,借地方优势调整区域间的利益分配。据2003年初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外贸十强省(市)分别是广东、上海、江苏、北京、浙江、山东、福建、天津、辽宁和河北。其中,广东进出口总额高达2211亿美元,占去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35%。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的92%为十强省市所占有。毫无疑问这些省市占有全国退税总额的绝大部分,换句话说,强省从中央财政中通过退税渠道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财政在退税资金方面则倍受压力,全国尚欠出口退税额到年底将达到3000亿之巨。新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此项规定可谓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财政压力减轻;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超基数之上负担部分退税额并不会影响其财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

第四,借税收杠杆调节国内资源性产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据不同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国内需求情况,采取了大致三类措施予以调节。一是维持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不变。二是下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特别是在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中,资源性产品为多,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木浆、纸板等等。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也有类似的情况,如焦炭、煤、铜、铝、磷、铁合金等产品的退税率有较大幅度的下调。近几年这些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相对旺盛的需求增长有缺口,通过税收政策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关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

最后,借非汇率的手段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尽管我国政府多次在各种场合都明确地表达了人民币稳定对国内经济、亚洲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币升值的实际压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国外汇储备总额达到3647亿美元。进一步说,多年来的进出口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高速增长,使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要理由并没有被改变。因此,新出口退税政策是巧借非汇率的手段,力求减少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以缓解国际社会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共勤外贸服务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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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出口商品退税率为0

如果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主要从国内购买硅锰钢丝、钢轨等钢铁产品出口到国外。自2023年5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在新的税收政策下,我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何计算税款和纳税申报?

公司上述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涉及2023年新发布的两份文件。

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贵公司出口的硅锰钢丝(原出口退税率为13%)自2023年5月1日起取消146种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率;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23种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率自2023年8月1日起取消,贵公司出口的钢铁(原出口退税率为13%)也在取消范围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1)款,即出口企业出口或视为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税(免税)的货物,视为国内销售货物征税。

贵公司应按照上述政策准确计算税款,并及时申报。铁路出口为例:假设贵公司于2023年5月购买80万元(不含税)铁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0.4万元;8月购买180万元(不含税)铁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23.4万元。8月份,以离岸价113万元、226万元(换算为人民币)的方式向南非报关。这两种产品的税率都是13%,8月份没有其他业务发生。如果上一期的税额为0,则钢轨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财税[2012]39号第7条第(2)款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换算人民币价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13+226)÷(1+13%)×13%=39(10000元);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税不能免税和扣税额)-上一期。

但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如果购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然后转换为国内税收货物,则适用于增值税和附加税申报表(2)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抵扣证明。贵公司出口的轨道属于取消退税率的产品。直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一号)的有关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直接检查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无需申请出口货物内销证明。

二是增值税申报操作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申报表整合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规定,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主表和《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加资料》附表。购买轨道的进项税额为33.8万元,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加材料(2)》第一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加材料(1)水平第一栏13%税率货物及加工维修服务及其他发票垂直开具第四栏销(应纳)税交叉栏填写销项税额39万元。

第三,如果贵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出口钢铁产品,应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版、单窗口在线版、出口退税离线版三个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转让受托人公司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转让公司备案,证明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出口退税三类企业(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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