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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放弃免税权(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纳税人放弃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人放弃免税权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第1篇】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我们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最近下游客户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公司能部分放弃免税吗?

税小夏:当然可以!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部分放弃免税。

相关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划重点

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

举个例子

a公司是制造业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来自货物销售,适用3%的征收率。2023年4月a公司销售收入75万元,其中20万元应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可以对20万元销售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计算缴纳0.6万元增值税;其余55万元销售收入,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申报表填写小贴士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如下图所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第2篇】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w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该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据悉该公司由于免税项目的业务尚处于开拓期,需在未来3年大量购置固定资产,进项数额比较大。如果没有做好筹划,企业税负会明显偏高。得知该企业2018 年10月应税收入共1000万 元(不含税),免税收入212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其中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50万元,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0万元)。对于筹划方案,小麦老师建议放弃免税权,可以降低企业成本。

【分析】

增值税的免税政策有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产生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加之免税收入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不同政策的情况下具体税负的详细测算,以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一般情况下,当免税收入进项大于放弃免税权后的应纳税额时,企业可以考虑放弃免税权。

【对比】

方案一享受免税权

2023年10月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为1000×6%=60(万元),应分摊转出的进项税=50×212÷(1000+212)=8.75(万元),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0万元不能抵扣,则应缴增值税=60-(50-8.75)=18.75(万元)。

方案二放弃免税权

2023年10月销项税额为1000×6%+(212÷1.06×6%)=60+12=72(万元),进项税额共80万元,则应缴增值税=72-80= -8(万元),最终形成留抵税额8万元。

【结果】

测算结果说明,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可以有效降低成本。而且由于公司未来3年还要进行用于免税业务的硬件投入,且进项税额比较大,免税收入增速不会太快,3 年内放弃免税比较合理。

【第3篇】纳税人放弃免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具体怎么办,往下看↓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事项名称】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申请条件】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八款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纳税人放弃减税、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6.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7.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8.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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