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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远程申报初始密码(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06 11:49:01 热度:4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退税远程申报初始密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出口退税远程申报初始密码

【第1篇】出口退税远程申报初始密码

最近很多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数据自检时被提示“海关数据中无此出口报关单号”。

出现此提示该如何处理呢?今天我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出现“海关数据中无此出口报关单号”这类疑点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现“海关数据中无此出口报关单号”这种疑点,表示报关单的电子信息没有比对通过。那么,遇到这种疑点该如何处理呢?大家看到这个疑点不用着急,按以下顺序进行排查处理即可。

1、 查检出口明细中的报关单号录入是否正确。出口明细申报录入中的报关单号是21位的,录入规则为:报关单上18位海关编号+0+两位项号,该项号要根据报关单上商品编号和商品序号对应录入,不要对应错误。

2、 通过电子口岸查询报关单状态。出口货物离境结关后2天左右会把结关信息传输到海关总署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会通过电子口岸向国税总局传输。在电子口岸中查询结关报关单一般会出现如下几种状态: “国税总局接收成功”、 “发送国税总局成功”、“国税总局接收失败”等状态,企业可根据相应状态进行处理。

下面我们给大家分享,如何在电子口岸查询报关单状态,及不同状态的处理方式。

第一步,打开中国电子口岸(网址:www.chinaport.gov.cn),点击“点击进入”按钮,即可进入登录页面,如图:

第二步,将电子口岸ic卡插入读卡器并与电脑连接,输入ic卡密码,点击“确认”即可登录,如图:

第三步,点击“出口退税”子系统,进入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如图:

第四步,点击“报关单查询下载”按钮,即可进入报关单查询页面,如图:

第五步,输入查询条件,即可查询到报关单状态,如图:

以下为电子口岸常见状态及其处理方式。

状态一:“国税总局接收成功”。 出现“国税总局接收成功”这个状态,说明电子口岸已将您的退税数据成功发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如果此时您进行数据自检提示“海关数据中无此出口报关单号”,说明该报关单信息还未传给您当地国税局的审核系统中,此时您可以联系当地国税局协查解决(也就是进行出口无信息查询)。

状态二:“发送国税总局成功”。出现“发送国税总局成功”的, 说明电子口岸已经把数据发往国税总局,若此状态超过24小时,此状态需要联系电子口岸热线010-95198咨询!

状态三:“国税总局接收失败”。出现“国税总局接收失败”的,说明电子口岸已经把数据发往国税总局,国税总局接收异常,此状态需要联系电子口岸热线010-95198咨询!

重要提示:

如果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仍提示“海关数据中无此出口报关单号”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进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第2篇】卷烟业消费税出口退税

本文参考书目:《深化增值税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服务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相关规定

下列出口货物服务,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范围如下,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 生产企业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及转让技术等。

第二章 适用增值税免税和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3.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4.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5.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6.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7.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8.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9. 财税〔2018〕103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

二、相关规定

除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外,目前,部分出口货物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

1.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征税政策的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16)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8)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9)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

(20)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①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③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21)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劳务。

(22)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劳务。

(23)其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2.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①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②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③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⑤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⑥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8)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9)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以及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10)其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3. 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下列出口服务,除适用增值税零税的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 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

(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8)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的。

(9)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服务。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4. 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下列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2)逾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服务,改按免税申报但仍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计算方法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二、免抵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 免)税政策的货物;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计算方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四)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 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 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 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 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 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 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 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 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6)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7)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8)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9)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三、免退税办法

(一)免退税办法的概念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适用范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三)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服务: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第四章 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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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税〔2018〕93号 (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4. 财税〔2018〕123号(调整部分产口出口退税率)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二、基本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方面,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产品科技水平、对外贸易发展形势等情况,我国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基本形成了对高科技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及劳动密集型产品按适用税率确定退税率、对低技术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按低于适用税率确定退税率、对“两高一资”等产品取消出口退(免)税的整体格局。目前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包括13%、10%、9%、6%、0五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这些产品的征税率适用税率分别是9%、13%。这样,除“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外,所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均与征税率一样,实现了出口产品零税率。出口退税率的提高,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在当下也有力提振了出口企业的信心。

二、特殊规定

除上述一般规定外,退税率还包括以下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

二、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5.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1.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出口服务退(免)税计税依据

1.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 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 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 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 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 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 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 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2.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实行免退税办法,其计税依据为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

第六章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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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外贸综合服务退免税)

2. 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外贸综服退税)

二、相关规定

为促进外贸新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可以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1. 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 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1)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3.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4. 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七章 放弃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2.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3.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二、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出口服务放弃退(免)税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企业出口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四、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八章 暂不予退税、暂缓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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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2.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8 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3. 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二、相关规定

1.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2.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4. 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5.自2023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5.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有关办结出口退(免)手续时限的限制:

(1)不符合《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

(2)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

6.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出口服务退(免)税申报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按有关规定处理;存在终点的,对应的退(免)税暂缓办理,待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

第九章 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第十章 实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的部分,是指拿它和国内销售的销项税金相冲,也是构成一个少交税的事实: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格(fob)。实际离岸价格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

三、一般贸易

例1: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内销和外销,征税率16%,出口退税率为13%,2023年2月上期期末留抵税额20万,国内采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6万元;内销货物不含税价80万元,外销货物销售额120万元(不考虑汇兑损益)。计算应退税额。

解析: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6%-13%)=3.6(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6000

2、当期应纳税额=12.8-(16 -3.6)-20=-19.6(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额=120×13%=15.6(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9.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5.6万元

4、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5.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56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6000

5、当期免抵税额=0

6、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19.6-15.6=4(万元)

四、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类似于国内业务的委托加工,它是由国外的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由国内的加工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者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商往往是成品承受人。来料加工实行的是增值税的免税不退税政策,进口的原材料免税;国内加工方收取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 ;由于加工费免征增值税的,加工过程中所耗的国内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因此免税加工费对应的进项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联想: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包括: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2.软件产品。3.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4.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5.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7.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例2: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l0%。2023年9月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60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l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9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

解析:计算过程:

1、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所耗进项税额转出=60×90÷(200+100)=18(万元) ;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90)×(13%-l0%)=3.3(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000

3、当期免抵退税额=110×10%=11(万元);

4、当期应纳税额=13-(60-18-3.3)-3=-28.7(万元);

5、当期应退税额=11(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8.7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1万元)

6、结转下期留抵税额=28.7-11=17.7(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为=0。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10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0000

五、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通俗地说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实质是将买的原料、辅料、能源、动力含的税都退掉,由于进料加工进口时免税,所以出口时也不用退,但加工完的离岸价中包含这些成本,要将不退的减去,所以要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

进料加工实行的是免税并退税政策,加工耗用的国内料件的进项税,要退给出口企业的,不用作进项税转出。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分“实耗法”和“购进法”两种:(1)“实耗法”: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2)“购进法”: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3:某化工生产企业,系一般纳税人,兼营内销与外销,2023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国内采购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

2、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50万元;

3、内销货物不含税价格80万元,外销货物销售额120万元。该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0%,上期留抵税额2万元。

计算该企业免抵退应退税额。

解析: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0×(13%-10%)=1.5(万元);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3%-10%)-1.5=2.1(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80×13%-(13-2.1)-2=-2.5(万元);

4、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0×10%=5(万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20×10%-5=7(万元);

6、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0时,且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5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2.5=4.5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5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0000

例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增值税率13%,退税率10%。2023年9月外购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货已入库。当月进口料件一批,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25万美元,采用实耗法,其计划分配率为60%。当月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格75万美元(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内销商品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该厂上期期末留抵税额5万元。假设美元比人民币的汇率为1︰6.4,该厂进料加工复出口符合相关规定。计算该厂当期应退税额。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计算过程: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60%;

2、耗用进口料件金额=75×60%=45(万美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一出口货物离岸价×计划分配率)×汇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75-45)×6.4×(13%-10%)=5.76(万元);

4、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转的留抵进项税额=80×13%-(26-5.76)-5=-14.84(万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一出口货物离岸价×计划分配率)×汇率×出口货物退税率=(75-45)×6.4×10%=19.20(万元);

6、当期应退税额=14.84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4.84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9.20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9.20-14.84=4.3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48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36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2000

六、综合案例

某市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无纸化申报免抵退税,2023年2-5月发生下列业务(该批出口货物的征税率16%,4月1日起征税率为13%,退税率13%未调整),1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5万元。计算各月的免抵退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一)2月份业务

1.本月份购入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90万元,税额14.4万元(增值税税率16%);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40万元,税额6.4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购进原材料

(1)借:原材料一a 9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4 000

贷:银行存款 1 044 000

(2)借:原材料一b 4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 000

贷:银行存款 464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8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12.8万元,货款已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68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928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8 000(16%)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68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680 000

3.本月份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结转出口成本70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8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8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700 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本月出口货物信息不齐,无法申报免抵退税,为了保证增值税申报数据与免抵退申报数据的一致性,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零。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800 000×16%=128 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44 000+64 000=208 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元)(单证信息不齐)

(4)上期留抵税额=50 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128000-(208000-0)-50000

=-13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130000元。

(二)3月份业务

1.本月购人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00万元,税额16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一a 1 0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60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8万元,货款已收到;结转内销成本40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 000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400 000

3.本月出口销售收入(cif到岸价格)计65万元,其中海运费4.5万元,保险费0.5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结转出口成本5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650 000

应付账款一运保费单位 50 0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650 000

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人 50 000(红字)

3.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5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500 000

4.本月收到2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并进行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16%-13%)=2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出口成本 2 4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4000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6%=80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000000×16%=160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4000(元)

(4)上期留抵税额=130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80000-(160000-24000)-130000=-186000(元)

(6)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86000 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800000×13%=104000(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6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 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 (元)

(9)当期免抵税额=0

(10)结转下期留抵税额=186000 -104000=82000(元)

(三)4月份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3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2月应退税额10.4万元,免抵税额为0;3月收到出口退税款。

(1)根据批准的金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4 000

(2)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04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2.本月购入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70万元,税额9.1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调整为13%),已验收人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b 7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 000

贷:银行存款 791 000

3.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后调整为13%),款项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41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65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000 (13%)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41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410 000

4.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50万元,单证收齐信息齐全,结转出口成本4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5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400 000

5.本月收到3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扣除海运费、保险费后的出口销售收入为60万元,并进行申报。

(1) 3月出口收入+4月出口收入=600000+500000=110000

(2)3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000×(16%-13%)=18000 (元)

(3)4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13%-13%)=0 (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18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 000

特别提醒:4月份,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3%,征退之差为零。假如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6%,征退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的计算。

6.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3%=65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91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8000(元)

(4)上期期末留抵税额=82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65000 -(91000-18000)-82000=-9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90000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1100000×13%=143000 (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43000 (元)

(9)当期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

(10)当期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143000-90000=53000(元)

(四)5月份业务

1.5月份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4月份《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90 000元,免抵税额53000元;并在5月份收到退税款。

(1) 根据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3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 000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90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2.根据审批的”免抵税额“计提城建税(7%)、教育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

(1)城市维护建设税=53000x7%=3710(元)

借:税金及附加 3 710

贷:应交税费一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2)教育费附加=53000x3%=159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59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3)地方教育费附加=53000x2%=106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06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五)6月份申报缴纳地方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贷:银行存款 6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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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颖言税

【第3篇】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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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口退税的问题其实并不是一个人对此有疑问,好多的小伙伴对此都有疑问,不用担心,这是一个很多人都“头痛”的问题,小编今天带来了外贸企业超全账务处理+核算要点,希望能对你的工作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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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出口退税代理费用

exw,即工厂交货,是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一、问:exw能否出口退税?

答:根据exw的贸易术语定义和特性,笔者从资格条件、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四个角度来判断能否进行退税。

资格条件——货物具有退税率:首先出口商品是具有退税率的商品;企业具有退税资格:申报退税的企业应具有退税的资格。

信息流——报关单信息流:报关单的成交方式为exw,且发货人为出口退税企业;备案单证流:备妥相关备案单证,以运输单据为例,最好能够提供正本提单的影印件,以方便出口退税管理机关审核。

物流——货物实际离境(具备运输单据):货物实际已经离开关境,这可以通过报关单和备案单证中提及的运输单据佐证;进入特殊区域(不具备运输单据,通过报关单证体现):货物进入特殊监管区域或能够退税的特殊监管场所,通过报关单、备案清单等申报单据佐证。

资金流——收汇:出口退税的企业申报并且收汇;确认销售:出口退税的货物确认销售。

二、问:exw成交方式办理出口退税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一)exw下出口退税额的计算:

1、计算方法以及exw与fob转化

根据出口退税额的计算规定,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fob与exw的换算公式为:fob=exw+国内段的运费+国内段的保费(如果需要)+清关费用。

根据贸易术语的定义,exw和fob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国内段的运保费和出口清关手续——fob卖方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装上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因此,如果报关单成交方式是exw,那么,计算fob为基础的出口退税额时,要考虑国内段的运费、保费和出口报关费用,尽管这些费用不是由卖方承担的。

由于exw的特殊性,可从以下两种计算方法中选择:

一种是前述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这种计算方法的好处是稳定;缺点则是将中国出口货主不承担的国内段运费和保费纳入到出口退税额,但实际上国内段运费和保费并不是中国出口企业的收入,这等于扩大了出口退税的计算,容易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另一种是不以fob作为出口退税额的基础,而是以exw作为出口退税额的基础,更好地符合国际贸易实际,更准确地提供出口退税额的计算基础。这样计算的好处是不会造成国家利益受损;但其缺点是增加了管理成本和负担,即新增出口退税额计算基准。

2、报关单上的运费、保费、杂费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报关单也会显示运费和保费信息,但其体现的是国际段的运费和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出口报关单的运费是指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出口报关单的保费是指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与exw术语的应退税计算无关。

对于exw术语,国内段运费和保费信息应体现在报关单“杂费”一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杂费”一栏是这样界定的:“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

(二)exw下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备案单证

由于出口的运输和通关手续是由买家办理的,那么运输单据也由买方取得,作为出口退税申请的卖方,在取得运输单据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按照贸易术语的定义,清关手续也是由买方安排的。下面将就出口清关申报、出口运输单证等角度进行解析。

1、谁来办理出口清关申报?

按照exw贸易术语,买方应该安排出口清单,但为了方便出口退税考虑,买卖双方通常提前约定由卖方协助报关,并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即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

2、中国发货人为何难以取得正本提单?

因为进口商(买方)租船订舱,提单单证发货人(shipper)通常是国外买方或者买方指定的第三人,承运人听从提单单证发货人的指令,同时也将提单递交给提单单证发货人,即国外的买方,所以中国的出口商在exw术语下较难获得正本提单。

3、如何看待fcr单证?

货运代理收据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本身并不是运输单据,仅是收货证明;货运代理在签发fcr时,其身份是代理,不是承运人。因此,fcr单证本身是货物收据而非运输单据的性质,以及fcr签发人是代理而非承运人的身份,决定了其不能代替提(运)单成为备案单证。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可要求出口商提供进仓证明、集装箱装箱单(clp- container load plan)、fcr货代收据等一系列物流补充单据,形成较为完整的出口信息链,以弥补没有正本提单影印件的挑战。

4、怎样应对提单问题?

一是厘清有没有提单。在exw贸易术语下,经常有出口货主反映没有提单,但事实情况是,买方安排订舱(租船),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因此在exw出口中,买方是单证托运人,在货物装上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并通过代理交给货主(买方);有些货运代理还会签发fcr(货运代理收据)给卖方。可见,在exw术语中,提单是存在的。

二是厘清中国货主能否获得提单。在实务中,的确存在中国货主难以获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但是,备案单证中的提单并不是正本提单,而是指正本提单的影印件。对于影印件,中国货主应通过与国外买方协商以及与货运代理沟通积极获取。

三是作为出口方的中国货主,需要明晰的是,我国法律对于国内托运人(货物的卖方)是有保护的——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以其与货物卖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损害货物卖方作为托运人合法的提单权利。

三、exw术语下对出口卖方的建议

一是买卖双方约定卖方协助报关;二是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以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三是约定买方向卖方提供正本运输单据的影印件,以方便后者出口退税。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作者:胡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5篇】2023年出口退税延期

“尽管税务机关不断优化服务,加大对企业的辅导和提醒,但是在日常申报过程中,纳税人还是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常见的是申报超期、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数据录入错误和忽视前期管理造成‘退税周期’漫长四类问题。”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副主任力争表示。

申报超期问题

具体而言,指纳税人由于申报逾期,导致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

“这类问题常见于新办中小型出口企业。”力争介绍,由于这类企业规模较小,往往是一人多岗(又跑业务又办退税),或者一岗多人(企业办理退税的人员频繁更替),使得负责退税的人员对于税收政策关注不够或理解有误,要么忘记申报,要么认为税务机关受理后审核不通过要求重新申报,就不再有申报期限的限制,最终造成申报逾期,企业蒙受损失。

税务机关建议:出口企业特别是新办中小型企业,要重视提高办税人员的专业素质,办税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各项出口退税政策,特别是出口退税办理截止期。截止期前一定要到税务机关来,要么办理退税申报,要么办理延期手续。对于税务机关受理后,审核不通过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出口企业在修改后,一定要依照税务机关出具的不予办理决定书上要求的申报期限,按时申报。

申报资料不齐全问题

“这类问题常见于特殊业务的退税申报中。”力争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等文件的要求,对于不同类型的出口业务,纳税人要提供不同的申报资料,比如中标机电、对外承包、出口到保税区、代理出口等业务,就有各自不同的要求。但是,部分纳税人由于出口业务较少,而忽略了政策中对于特殊业务的申报要求,造成因申报资料不齐全,而不被税务机关受理的后果。

税务机关建议:办税人员要加强出口退税政策的学习,特别是对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65号公告等涉及申报要求的公告,一定要在开展业务之前,就先认真了解公告对于申报资料的要求,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注意及时收集出口退税申报要提交的单证,避免因申报资料不齐全而造成申报不成功。

申报数据录入错误

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做的一份统计显示,纳税人申报资料经审核被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的情形中,约有一半是由于纳税人录入数据错误造成的,常见的错误有:发票金额录错、报关单离岸价格录错、商品代码录错。部分企业甚至存在同一错误经税务机关告知后反复出现的情形,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出口企业的退税速度。

税务机关建议:出口企业要重视申报数据的录入质量,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岗对申报数据进行复核,提高数据质量。

忽视前期管理,造成“退税周期”漫长

“办税服务厅的日常工作中,我们时常会遇到部分纳税人在不能顺利办理退税申报时情绪急躁,反映‘退税周期’漫长。”力争说,“但我们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实际上,在企业整个退税过程中,在税务机关花费的时间占比很小。”

以2023年度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所辖二类企业和三类企业为例,二类企业从报关出口到实际办理退库平均时间为2个~3个月,其中税务机关从申报受理到送交国库时间平均约为7天,约占全部时间的7%。三类企业从报关出口到实际办理退库平均时间为4个~6个月,其中税务机关从申报受理到送交国库时间平均约为12天,约占全部时间的8%。

税务机关建议:出口企业要重视出口退税申报前期的管理,建立出口退税完整周期的监控体系。从货物出口开始,就加强对各种原始单证收集、流转的管理。例如,业务部门组织货物报关出口后,要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在海关的系统中搜集报关单数据信息;财务部门也要及时督促业务部门向国内货源供应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后及时认证,这样才能切实缩短“退税周期”。

【第6篇】骗取出口退税案例

编者按:我国外贸出口行业近年来持续增长,在税收方面,出口退税力度也日益加强。同时,国家对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持续高压予以打击,以遏制外贸出口涉税犯罪、保证税收政策落到实处。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频发,不乏刑事大案。但是在代理实务中,笔者发现司法机关在查处骗税刑案过程中亦存在疏漏。本文即通过三起案例,分析骗税罪的罪与非罪,探究构成骗税罪的核心要件与环节,同时对相应的辩护策略予以盘点,以供读者参考。

一、外贸监管力度持续加强,骗税风险集中爆发

(一)我国外贸出口保持增长,退税力度不断加强

2023年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与出口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增长态势。根据数据统计,2023年1至5月份,我国外贸出口总额高达14,025.7亿美元,同比增长13.5%。外贸出口成绩喜人,离不开税收政策的助力和支持,今年上半年,我国出口退税共约1.1万亿元,同比增长21.2%,同时,出口退税的速度、力度还在不断加强。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要求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提高税款退付效率,显现了国家保障外贸的决心。

(二)六部门联合打击骗税,外贸涉税刑事风险高

国家延续了一直以来对外贸领域的税收支持政策,同时,为确保出口退税支持措施落到实处,打击不法分子采取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国家持续以坚决态度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光明日报》发文指出:截至今年3月底,税务部门已通过查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挽回国家税款损失346亿元。今年6月16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央行、外汇六部门召开了“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留抵骗税和出口骗税工作交流推进会”,指出对于骗税行为依然要保持狠打严查的高压态势,加强部门联合协作,精准识别出口退税中的高风险事项,进行立体式、全链条打击。因此,外贸企业行业的涉税刑事风险依然居高不下。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接连爆发,涉及多领域多地区

202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网上连续多次公示了十一起外贸涉及骗税的案例,案涉地区广、金额大,表明当前外贸涉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监管力度空前加强。

1. 江西九江废旧二手设备虚开、低值高报骗税案

2. 辽宁阜新虚开农产品发票、配单骗税案

3. 四川“7·15”虚开、洗钱、骗税案

4. 福建团伙虚开、买单配票骗税案

5. 河南、湖南皮革和香菇行业出口骗税案

6. 广东深圳利用电子专票骗取出口退税案

7. 广西走私、非法出售发票、虚开、骗取留抵退税案

8. 安徽团伙骗取留抵退税及出口退税案

9. 广东虚开骗取留抵退税及出口退税案

10. 河北皮毛企业配单骗取出口退税案

11. 青岛农产品骗取出口退税案

此种形势下,有必要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辩护策略进行仔细的检讨,以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以更好地加强外贸出口领域的税收监管与检查。

二、受合作方蒙蔽、不具有骗税故意,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德览公司、徐占伟骗税案:不具有骗税故意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德览公司为外贸企业,徐占伟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间,案外人林某坤、张某萌挂靠德览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模式为:德览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报关单,林、张二人自行组织货源和报关出口。出口后,林、张二人将合同、报关单、发票提供给德览公司,德览公司申请退税。德览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退税10,256,301.61元,扣除手续费后,均汇入林某坤指定的账户。后查明,林某坤、张某萌的业务系虚假出口。

法院认为:德览公司利用自己出口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因此,判决德览公司和徐占伟无罪。

(二)骗取出口退税须具有骗税的故意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规定的罪状为“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明确其中须以欺骗手段为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中,对“假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作了明确解释,也表明骗取出口退税罪只由故意构成,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税的故意,或者行为人(主要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明知他人欲骗出口退税,依然为其办理退税。

在挂靠、代理报关退税的情况下,如果未能查明代理报关、被挂靠企业是否明知行为人具有骗税行为,即未能证明企业具有骗税的故意,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四自三不见”不必然构成骗税罪

“四自三不见”,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但是“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形。此种情形显属违规违法,不得退税。但是,并非“四自三不见”均构成骗税罪。

依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第6条的规定,只有出口企业在明知行为人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下,才构成骗税罪。在本案中,德览企业虽然构成了 因无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无法排除其受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因此不构成骗税罪。

三、“假报出口”事实查处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一)赵某某等骗税案:证据不足未排除合理怀疑

2023年年底,由华税代理的赵某某骗税案,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无罪判决。

本案中,赵某某及其控制的一家外贸企业位于我国边境城市。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某将他人运输出境的免税不退税的货物,伪装成其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共180单,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约二千万元。

经过律师全面审查在案的证据资料,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首先认为: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与相应的骗税金额,除了依据言辞证据外,应当结合下列客观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内贸采购合同、外贸出口合同、货物流情况、资金流情况。

1、“配货”部分:本案仅有运输环节、报关环节的被告人、证人的言辞证据,均系推断性证言,缺少货物的真实货主的证言印证,未查明被“借货”的货主。此外,由于缺乏货物流的证据,难以区分赵某某的企业真实的货物交易和“配货”的部分。

2、“买单”部分:本案认定报关单系虚假,是通过提供货物信息的被告人供述间接认定的,证明力不足。即公诉机关的逻辑是:该货物信息是购买的,因此货物出口是虚假的,因此报关单自然是虚假的。但缺乏货物流、资金流证据,赵某某在出口时,时常混杂其真实的出口货物,因此无法区分一份报关单中真实的货物与“配货”的部分。

3、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就案涉的报关单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虚开,缺乏资金流、货物流的证据予以支撑,仅系被告人、证人的言词证据。税务机关认定的虚开发票,亦缺乏货物流、资金流的证据证实。

4、内贸采购合同方面:内贸合同是否系虚假合同,缺乏资金流、货物流证据。

5、外贸出口合同方面:缺少合同相对方即外商采购方的证言、资金支付的证据。

6、外汇方面:案涉外汇系赵某某违规购得,但无法充分证实本案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也无法充分证明本案的骗税金额。

据此,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骗税罪构成要件的核心事实

依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的规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要件是择一要件,即:

据此可见,只要满足上述手段之一的,结合主观上的骗税故意、客观上造成的退税损失,就可以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诉。但是,要证实上述手段,还要结合实际的资金流、货物流等客观证据,不能仅凭言词证据认定。

1、虚假合同方面:应当结合合同相对方的言词证据、合同标的物的实际来源与运输、合同约定的对价支付、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等情形予以认定。对于外贸合同,还要判断外汇是否虚假。

2、虚假报关单据方面,应当结合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货物的真实买方、货物的运输过程予以认定。

3、虚开发票方面,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以真实货物交易为核心,结合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予以认定。

4、货物方面:在将免税不退税的货物作为一般贸易出口报关时,应当结合货物真实卖方的情况认定。

(三)充分梳理外贸出口环节的证据资料

外贸环节众多,错综复杂。就出口退税申报来说,要涉及国内的货物采购、报关出口、收汇结汇、申报出口退税等一系列环节。在每个环节,都存在相应的风险点。

国内货物采购环节,主要审查合同、发票是否虚假,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系虚开。报关出口环节,主要审查报关单、货运单等单据的取得。收汇结汇环节,主要审查银行备案单证、外汇的实际来源。申报出口退税环节,审查实际退税入库的税额。因此,办案机关务必一一详查,不然可能无法形成完成的链条,无法排除真实货物出口的合理怀疑。

四、骗税须造成实际退税损失,未退税部分不认定为骗税

(一)刘某波等骗税案:未证实实际退税的部分不认定为犯罪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注册、控制11家企业,取得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184张,票面总金额170,784,863元,公诉机关直接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乘以10%的退税率,认定被告人利用虚开的发票骗取退税总金额为17,896,07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控制的企业同时具有真实的业务和虚假的业务,在案证据显示,其以虚假的出口单证申报的出口退税,实际共计1,358,387.14元。公诉人指控的其余出口货物均系虚假出口且成功申报退税的意见,不能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不予认定,该部分不构成犯罪。

(二)未产生骗税数额的不构成骗税罪

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张明楷教授认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结果犯,这个结果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实际骗取了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只有当行为人骗取了国家出口退税款时,才能认定为发生了构成要件结果,进而认定为犯罪既遂。”(参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罪名成立条件分析》)

同理,不但对于直接申请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而言,要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为构成要件,对于在案的以取得好处费为目的的其他行为人,也以最终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损失为构成要件,而非以取得好处费为构成要件。

(三)骗税税额的计算应以实际退税入库为限

在实践中,存在部分办案机关按照上游查明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税额,乘以退税率,计算退税的税额。这种做法显属错误。骗取出口退税系特殊的诈骗罪、结果犯,其特殊性在于诈骗对象是国家的出口退税这一公共财产。在一般的诈骗罪中,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认定诈骗金额。在骗税罪中,也应以实际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认定骗税金额。

五、小结;外贸企业应当加强风险应对

目前,我国的外贸出口行业正处在发展之中,国家对外贸出口行业提供了大量的税收政策支持。但是,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也屡禁不止,因此,税务、海关、公安、外汇等多部门联合起来,对骗税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由于骗税罪的定罪量刑很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5条之规定,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巨大,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250元以上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因此,外贸企业应当注重自身合规,积极应对出口环节的涉税风险:

(一)加强自身合规建设,坚守真实货物出口

出口环节的业务很多,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外贸出口过程中,“自营”、“代理”等方式的基本模式,避免“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的情形。此外,要合理审查供应商、票据、合同、货物信息,确保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对于外综服企业、代理报关企业等,更要预防供应商与外商勾结的可能。

同时,应当借助税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力量,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

(二)重视税务稽查程序,避免行政责任向刑事责任转化

外贸企业应当重视税务稽查程序,尤其是在已被认定虚开、骗税等情形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最大程度保证风险控制在行政程序中。

(三)借助专业人士力量,妥善应对刑事风险

如果案件被移送公安,或由公安直接立案侦查的,当事人面临刑事程序的启动,涉案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调查,说明自己业务的真实性,提供证明业务合规的相应合同、资料、信息、单据等,积极沟通证明自己不具有骗税的故意、具有真实货物出口。此外,应当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梳理案件的材料、卷宗,与公安、司法机关沟通。

【第7篇】出口退税会计分录

外贸公司出口退税账务处理: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的确定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不论是何种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均以取得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所属月份,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2、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增值税)核算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金额,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1)购进出口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货物出口后,确认收入,根据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率,计算征退税差额及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3)根据退税申报的数据: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3、外贸公司出口退税(消费税)核算外贸公司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纳消费税。

(1)货物出口后计算应退消费税款: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2)收到退回的消费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现在很少涉及到消费税

【第8篇】出口退税退的是什么税

一、怎样取得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对出口商品购入环节已征收的税收退还的一种税收措施,出口的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需要交税,而且还可以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

所以,出口退税不是退的出口环节的税,而是退的出口产品购入环节已缴纳的税。

什么是出口退税

二、企业取得出口退税的条件

1、出口的企业必须一般纳税人,且购入环节有增值税专票;

2、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资质,且以自己公司的名义正式出口报关;

3、出口的产品不属于国际不鼓励出口的产品,出口的产品是有退税率的。

三、怎样及时取得出口退税?

1、充分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完善企业出口退税资格;

2、提前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做好申请出口退税前的准备工作;

3、熟悉出口退税流程,把握出口退税时点,早认证、早交单;

4、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或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的条件

四、出口退税的计算公式:

商贸型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出口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购入进项金额×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计算公式

【第9篇】出口退税计算公式

出口退税退的是什么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国内按税法规定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

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出口退税退的什么税种?怎么计算?

出口退税怎么计算?

准确地计算出口退税,必须掌握正确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说,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等于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当期(次)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次)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总和。但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由于进口料件给予了免税,因此应计算抵减部分退税额。有关出口退税计算公式如下:

1、一般贸易、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适用退税率

2、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应退税额=原材料金额×退税率+工缴费金额×14%

3、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

销售进口料应抵减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

出口退税计算的关键是,正确确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和退税率。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由于加工后的货物是分次出口的,核销期很长,很难具体确定哪一次出口货物该抵减多少退税额。因此,一般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在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后,从企业应退税款中扣除。

出口退税骗税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意:文中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以北京中算老师为准!

【第10篇】跨境电商怎么出口退税

首先,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跨境电商与传统出口企业的区别,简单来说:传统外贸的特点就是频次低,订单量大,资料齐全,目前可以便捷的办理退税。而快速发展的b2c跨境电商,在退税问题上一直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使得出口产品不能享受退税优惠。

b2c跨境电商使得贸易碎片化,很多使用亚马逊、速卖通、ebay、wish等的跨境b2c平台的卖家都是小邮包出口,具有批次多、频率高、货值低、品种杂,无报关单的特点,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办理退税非常麻烦。为了支持跨境电商卖家退税,国家出台了9610政策,针对的就是b2c跨境电商直邮发货方式的出口退税。

跨境电商哪些情况可以做出口退税?

国家对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目前跨境电商卖家适合的情形可包括:

1. 海外仓头程(海运/空运/快递)发货;

2. fba头程(海运/空运/快递)发货;

3. 国际快递发货。

出口退税基本流程:

1. 办理备案:数据对接海关,口岸的系统;

2.信息上传系统进行三单比对(订单、支付、物流),清单核放;

3.报关,跨境电商企业定期汇总清单生成报关单申报,海关出具报关单退税证明;

4.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口岸系统申领的核销单到外管局办理结汇手续;

5.通过纳税申报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退税申报并带相关资料税务批复后,去税务办理退税申请手续,从而退税。

出口报关的核心:

(1)清单核放:即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将“三单信息”(商品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推送到单一窗口,海关对“清单”进行审核并办理货物放行手续,通关效率更快,通关成本更低。

(2)汇总申报:指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定期汇总清单形成报关单进行申报,海关为企业出具报关单退税证明,解决企业出口退税难题。

q1

退税能退几个点?

产品的退税率由国家规定,将产品按照海关编码(hscode)进行合规的归类,退税率与之对应。卖家可在www.hsbianma.com查询参考,但最终的产品归类,以有关监管部门认定为准。

q2

退税什么时候给我?打到我的个人账户吗?

满足所需条件和单据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的结算,由平台提前垫付并向供应工厂结算相应的货款。对于能否打到个人账户,则不需要也是无法另行支付到个人账户的。

q3

我之前没做过传统外贸,怎样计算跨境退税

是否划算或者能降低成本?

需要咨询您的供应商工厂,确认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额外加钱?加几个点?之后查询并确定您主要产品的hs编码,根据上述hs编码,查询产品退税率。如果退税率比额外加点高,即具有初步的可行性,卖家可以进一步咨询。

q4

我的生意规模还比较小,可以做跨境退税吗?

从商业可行性角度,有几个因素是需要卖家考虑的:首先是获得增值税发票的成本;其次是小批量货物单独报关和退税可能会有额外的每票200-300的成本;再者跨境退税需要提现外币,提现外币金额有一定的门槛;正规报关的货物,也应在一定时间内收汇并结算,否则不但无法退税,还会产生额外的销项税。基于以上几点,建议卖家在业务和资金稳定流转后,再考虑退税,并且一定要考虑通过退税来降低成本。

q5

我一次性采购,分批出货能退税吗?

根据税务部门规定,目前一般不支持多张报关单对应一张发票。如果卖家需要将多次出口报关货物一次性开票,请开成多张发票,使得其中每一张的各项内容都可以和报关单相对应。为保证发票和报关单的一致性,一般建议出货后(取得海关审结报关单信息),再开相应发票。

【第11篇】出口增值税退税

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实行退还或者免征,是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服务公平竞争。

我国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三项基本政策:

1、退(免)税政策★★—— 出口零税率并退税

出口零税率指 整体税负为零,不同于免税。

*是对本环节出口销售的货物、劳务和跨境服务的增值部分,实行零税率的增值税;

**是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服务之前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

2、 免税政策★——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 征税政策——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是指出口货物、劳务以及跨境应税行为实行 零税率,退还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即按 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政策

内容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1) 出口企业,包括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

(2) 出口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3) 其他: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4)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如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租赁期 5 年以上)。

2.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可关注列举:

(1) 企业条件:一般纳税人、经营 2 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 a 级、年销售额 5 亿元以上、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 列举外购货物出口: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等。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 对进境复出口货物进行加工修理修配;

(2) 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加工修理修配

4.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零税率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列举服务(如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转让技术等)。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2 种

方法

含义

适用范围

1.免抵退税办法

出口零税率,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适用零税率的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

2.免退税办法

出口零税率,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1)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或劳务

(2)外贸企业外购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

(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一般规定:除单独规定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征税率。(13%、10%、9%、6%和零税率)

2.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否则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依据 法定发票,如: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购进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主要出口企业和出口业务的退税依据如下:

出口企业

出口项目

退(免)税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确定

2.外贸企业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3.跨境(零税率) 应税行为务

(1)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

①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实际运输收入

②其他:提供应税服务额

(2)实行免退税办法

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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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出口退税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广东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广东省税务局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退税发票、代办退税发票的勾选与确认、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和查询、抵扣勾选与退税勾选相互调整等业务。为确保纳税人出口退税业务顺利开展,现整理了相关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日常申报操作中参考。

01

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操作注意事项

(一)登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需使用金税盘、税控盘或税控ukey。

(二)未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退税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出口退税。

02

相关操作流程

(一)出口退税勾选操作流程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退税勾选”模块下设“发票退税勾选”、“退税批量勾选”、“退税确认勾选”和“退税勾选统计”四项功能。外贸企业、水电气等其他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具有“退税勾选”功能权限,可作退税勾选的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代办退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退税勾选的流程为:先通过“发票退税勾选”和“退税批量勾选”功能逐票勾选或批量勾选多份发票,再通过“退税勾选确认”功能进行确认。外贸企业未进行退税勾选确认的发票不能用于出口退税,一个自然月内可对当期勾选的发票进行多次确认,一经确认无法撤销。

注意:外贸企业退税勾选成功后,必需在“退税确认勾选”功能对已勾选为退税用途的发票进行确认,确认成功才能完成退税发票的认证;如果未做退税确认勾选,相应发票不传递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会导致获取不到发票信息无法受理退税申报。

(二)“抵扣勾选”与“退税勾选”相互调整的操作

1.“抵扣勾选”调整为“退税勾选”

外贸企业误将用于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为抵扣,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调整。

⑴若应勾选为退税的数据错误勾选为抵扣,但该发票尚未用于纳税申报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①已“抵扣勾选”数据尚未“申请统计”和“确认签名”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将用途调整为退税:撤销勾选框中的“√”,点击提交确认,这些发票就会再次回归到未勾选状态。这时就可以进入退税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退税勾选。

②“抵扣勾选”数据已“申请统计”或“确认签名”,但尚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应先撤销“确认签名”并撤销统计,然后按照前一种情形进行操作,即取消原勾选,再在“退税勾选”中进行勾选。

⑵若应勾选为退税的数据错误勾选为抵扣,且该发票已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①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如果可以撤销,纳税人可以在撤销申报之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首页选择“回退税款所属期”重新回到上一所属期,再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方法操作即可(撤销“确认签名”和“申请统计”,然后撤销“抵扣勾选”并进行重新“退税勾选”)。

②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如果不能撤销,那么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业务,并按审核结果进行处理。

注意:提出《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申请前,首先应将相应的税款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且每张发票只能开具一次《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

2.“退税勾选”调整为“抵扣勾选”

外贸企业误将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为退税,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调整。

⑴已“退税勾选”但未“确认退税勾选”的发票,发现勾选错误,需要调整为“抵扣勾选”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可以撤销勾选框中的“√”,点击提交确认,这些发票就会再次回归到未勾选状态。这时就可以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抵扣勾选。

⑵已“退税勾选”且已“确认退税勾选”的发票,发现勾选错误,需要调整为“抵扣勾选”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①如果该发票尚未申报退税,纳税人应使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或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在“其他申报向导—发票误勾退税且未报退税申请录入”模块生成申报数据,再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相应申报数据。企业可在审核通过的次日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抵扣勾选功能模块重新进行抵扣勾选。注意,进行以上操作应确保该发票尚未进行退税申报。

②如果该发票已经申报退税,且符合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的条件,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次日之后,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在“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模块进行勾选,然后进行统计、确认,相关税款可以用于抵扣。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勾选操作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代办退税勾选”模块下设“代办退税勾选”、“代办退税批量勾选”和“代办退税统计”三项功能。“代办退税勾选”功能仅适用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有代办退税标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备注栏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专用发票)进行勾选。

勾选流程为:通过“代办退税勾选”和“代办退税批量勾选”功能,逐票勾选或批量勾选多份发票。

注意:代办退税勾选流程无需确认,一经勾选不可撤销。

03

外贸企业原已认证发票信息下载流程

外贸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税在线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认证发票反馈下载”,按起始年月、截止年月下载相关的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后导入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供稿:广东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第13篇】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搜航网获悉,3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提高了近1500项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给正在复工复产的外贸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红利。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告,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本公告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

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具体来说15号公告一是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其中:出口退税率由10%提高至13%的有979项,由6%提高至13%的有103项,由免税和征税调整至13%的各1项

二是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由6%提高至9%。

实施时间

15公告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也就是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及其以后的上述1464种出口货物适用新的出口退税率。今明两天出口的货物比两天后出口的同产品编码的货物普遍要少退3个税点,如有可能,可做好税收筹划,尽可能享受退税政策红利。

注意事项

原来已经放弃出口退税,选择免税或征税的出口货物,由于这次新政策提高了其出口退税率,觉得重新选择恢复出口退税比免税或征税划算,则可以重新选择恢复出口退税,不受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不得重新选择恢复出口退税的政策限制。

附:具体商品清单

自疫情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密集发布了多项稳外贸措施,还有大量新的政策利好在路上。商务部部长助理任鸿斌在2023年全国进出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商务部进一步完善外贸外资协调机制,陆续出台多项举措,会同相关地方和部门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复工复产。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力争早日实现由“企业复工复产”到“全产业链复工达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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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代理出口退税方是谁

一、案情简介

该案系当地公安部门接到公安部云端打击指令立案侦查,基本案情如下:h进出口贸易公司系外贸企业,z公司系农产业公司均于2023年12月27日成立的公司,d系农业合作社,t系农业合作社,2023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h进出口贸易公司分11次从税务机关取得出口退税款共计350万元;h进出口贸易公司取得所有进项发票均由z农业公司开具。z农业公司所取得进项发票大部分由上述农业合作社开具或者散户果农到税务局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因该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经当地经侦部门侦查,现已经查明果农未向z农业公司供应水果仅存在向其开票及资金过账行为,上述合作社也未向z农业公司供应水果也仅存在开票及资金过账行为,z农业公司表面也不曾见到有水果向h进出口公司供应,而经查明h进出口贸易公司向国外出口的水果系甲市水果商高某某、徐某、李某的水果,外商将外汇结算给h进出口贸易公司后,再由h进出口贸易公司将水果款支付给甲市水果商高某某、徐某、李某。而对于高某、徐某、李某而言因个人无出口资质,其收到自己预先与外商谈好的水果款即可其不管由谁来向他们支付。h进出口贸易公司因出口取得相应的出口报关单,为了享受退税政策赋予的退税权,h进出口贸易公司必须要有进项发票,而高某、徐某、李某个人无法向其开具进项税额发票,因此只能由z农业公司向h进出口贸易公司开具相应的销项发票来核算h进出口贸易公司的进项税额。然z 农业公司开出大量的销项税额发票,就需要有相应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否则就面临高额的增值税,为了使z农业公司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平衡,z农业公司安排大量的散户果农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用于计算z农业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为了使z农业公司从果农处采购水果显的更为真实,z农业公司的原始记账凭证显示水果购销证明、资金过账、资金回流等均已查明是虚假行为足以证明z农业公司没有从这些开票散户果农处收购过水果。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h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出口行为是否构成“假自营,真代理”行为。第二、z农业公司向h公司开票行为是否构成挂靠开票行为?第三、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是否会导致国家税款被骗的损失结果?

三、坤税律师分析

(一)不应仅从形式要件片面理解“假自营、真代理”。

何为“假自营,真代理”?字面意思指的是通过进出口代理公司出口,即委托方出口,但为了退税和操作的方便,委托方与代理方即签订了代理协议,又签订销售合同,伪造成是委托方把货物销售给代理方,代理方在自营出口的业务。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对“假自营真代理”的情形做出了规定而且认为如果符合假自营真代理行为不应当享受退税权。本案从表面形式上看即看不到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出口代理合同,也看不到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购销合同。如果是代理行为那么高某、徐某、李某的水果的报关费用、运费、外商谈判、购销合同签订、出口代理费等均应当由高某、徐某、李某承担。如果是购销关系那么自然是由h进出口贸易公司承担这一切费用与高某、徐某、李某就没有任何关系,高某、李某、徐某只管取得其卖水果的货款即可。《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旨在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出口企业从事“假自营、真代理”行为,出发点基于以上业务多与骗税相关。本案中,表面形式符合“假自营、真代理”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却是高某、徐某、李某与外商直接谈好价格的货物”。在该种情况下,是否就意味着出口企业从事的出口业务就一定是税收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存在骗税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3】民提字第73号)对此问题给出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该案所涉出口业务项下外贸合同实际履行且已履行完毕,有真实的货物出口,退税主体是与外商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民爆公司,民爆公司获得出口退税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作协议》约定民爆公司在收到外贸合同项下的出口退税款后,在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全部退税款支付给博创公司,是当事人之间就民爆公司依法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再行分配的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民爆公司有权处分该笔款项。出口退税是我因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并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由此可见,我们不应仅从形式要件片面理解“假自营、真代理”而且并不能与骗税违法行为直接对应。

如果片面认定出口企业从事“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与骗税犯罪行为相关,是不合规的退税行为,仅从形式要件就作出追缴已退税款的决定或者定罪量刑的话,其忽视了最核心的因素,即交易的真实性。本案中,h进出口贸易公司向z农业公司支付了货款,z农业公司向李某、高某、徐某支付了货款,并以自己名义委托物流公司提供订舱、报关、商检换单等服务,并向物流公司支付了运费、保险费,并以自己的名义申报退税,侦查机关对货物的真实交易和出口并无异议,仅从高某、徐某、李某、h进出口贸易公司、外商的表面关系的外在形式要件作出其涉嫌出口骗税罪的结论,其实质亦违背增值税出口退税原理和损害了企业的出口退税权。

(二)z农业公司向h公司开票行为是否构成挂靠开票行为?

退一步而言,如果高某、李某、徐某与z公司账面凭证不能体现双方之间有购销法律关系,或者说仅有z农业公司向高某、李某、徐某转账支付水果货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购销法律关系。那么是否也不能排除h进出口贸易公司直接向高某、徐某、李某购置水果并为了符合退税政策而挂靠在z农业公司名下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理怀疑。如果按照挂靠开票的这种可能性来分析是否构成虚开虚抵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际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一条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9号)予以了确认,即“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该《复函》还认为,“1996年10月17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未被废止,但该解释制定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根据我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法发【1997】3号)第五条‘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的规定,应当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合理选择该解释中可以继续参照适用的条文。其中,该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不符,不应继续适用;如继续适用该解释的上述规定,则对于挂靠代开案件也要以犯罪论处,显然有失妥当。”因此,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挂靠开票或者代开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侦查机关不能排除该案中存在真实交易情况下的挂靠开票、代位开票的合理怀疑。

(三)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国家税款被骗。

有真实货物和出口是申请出口退税的基础和条件,企业申报退税附送的资料足以证实交易真实发生并真实出口的情况下,企业就应当享有退税的权益。对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给予出口退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符合国际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侦查机关在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企业虚假出口、存在出口退税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反而证实货物已真实出口的事实。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满足一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二是报关离境;三是财务上已作出口销售;四是已收汇并经核销,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即可申请出口退税,本案存在真实水果出口前提下,为了达到能取得出口退税权而变通的做法,那么该种变通的做法是否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呢?从国家鼓励农产品出口,提高农产品出口竞争力大层面而言农产品出口后应当享受相应的退税优惠,在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那么按照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机关是需要支出该笔退税税款的,因此,从国家退税政策而言,在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国家不存在税款损失。

综上,虽本案中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符合“假自营、真代理”的形式要件,但h进出口公司、z农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实其货物真实交易和出口,符合申报出口退税的条件,侦查机关所侦查所调取的报关单等也有力的说明其认可h进出口公司出口交易真实的客观事实,为避免涉诉成本和潜在出口退税法律风险,建议出口企业按照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申报退税,保证货物真实交易和出口。有关司法机关在认定企业“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不应将此出口业务模式与税收违法行为与骗税犯罪行为划等号,应从交易和货物出口的真实性角度去保障企业的出口退税权,在当前经济下行和贸易战的影响下,更应从保障出口企业权益出发,为我国对外贸易增长提供良法执法环境。

【第15篇】出口退税收汇申报金融机构代码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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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出口企业的各项支付或者收入的费用,和一般的纳税企业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会计学堂就来为大家解答关于“出口退税的企业每个月需要申报哪些表格?”

出口退税的企业每个月需要申报哪些表格?

答:1、报关单向海关购买取得,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为一式六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出口结汇用)、证明联(出口退税用)。报关并经海关签证后退回出口企业两联—出口结汇联(白色)和退税证明联(黄色)。

报关单须在90天内申报出口退税,否则会计账务上按出口转内销处理。

2、核销单向外汇管理局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核销单为一张三联式,核销单左第一联存根外汇管理局存,中第二联核销后企业留存,右第三联核销后撕下来做出口退税联报税务局使用。

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如何将已认证发票信息导入到出口退税系统中?

1.打开“中天易税网上认证企业端软件”,点击左栏的“数据查询”,设置

需要导出的认证时间区间,检索记录,之后选择“认证通过”,操作处就有了“数据导出”,选择保存地址后保存(应该是.xml文件)

2.进入退税申报系统,首先进入系统维护—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检查自己的税号是否准确,不对的修改正确。

3.进入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认证发票信息读入,文件类型改成xml文件,之后选择刚才保存的文件,打开导入。

4.导入的发票不需要进行认证发票信息处理。

希望上文“出口退税的企业每个月需要申报哪些表格?”的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阅读!如果你们还有其他的问题不知道怎么解答的话,不妨在线向我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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