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印花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印花税需要每月申报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新印花税法执行后的首个大征期来了,对于按季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来说需要注意了,10月大征期,按季申报印花税跟之前不一样了。
根据新印花税法规定,印花税是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其中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可以选择按季或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应税营业账簿可以选择按次或者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但是各地规定上可能有所不同,有的地方直接规定了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计征。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已经没有了按月计征的情形了。具体之前按次、按月申报的变化,可以参照下图:
之前按月申报的,系统一般会直接自动转为按季申报,具体大家可以去电子税务局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中看一下,如果原按月的没有自动变更为按季,建议联系一下当地税务主管机关。
如果查询发现没有按期申报的税种认定,则需要先进行税种信息认定。但是如果是按次申报的话,不需要进行认定印花税税种信息。
同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2023年10月25日前,需要完成2023年7-9月的印花税申报工作,如果不能按时完成,或将产生涉税风险。
有些小伙伴可能第一次接触印花税的按季申报,对于操作流程可能不熟悉,我们顺便简单给大家讲一下新印花税法下的纳税申报流程。
1、一般如果进行了税种认定,直接从电子税务局我的待办里就能进入印花税的申报页面。如果没有进行税种认定,直接搜财产和行为税,就能找到印花税的申报入口。
2、然后进行税源采集,多数人需要采集的是2023年7月1日之后的税源信息,所以在税源采集页面需要选择“新增税源”。
3、如果之前进行了税种认定,那么税源采集比较简单,只需要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和“计税金额”这两项内容。如果内容比较多,建议直接用导入模板功能批量导入。
如果之前没有进行税种认定,或者按次申报,需要自行增加税源明细,分别填写应税凭证名称、税目、税款所属期、计税金额等内容。
4、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然后进行申报就行了。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是按季申报,就算当季度没有印花税,也需要做零申报,否则就会产生逾期申报的后果,可能会影响信用,甚至罚款。
印花税的零申报比较简单,先采集税源信息,然后进行申报即可。在采集税源的时候,应税凭证数量和计税金额都填0,应税凭证日期可以选择所属期的最后一天。
当然,也有个别地方电子税务局因为系统原因,可能计税金额不能填0,否则无法保存申报。对于这种情况有种参考办法是:在计税金额那里随便录入数据,生成纳税数据后,再把计税金额改成0。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税务局具体的操作界面和步骤可能略有不同,但是都比较类似。另外,小微企业的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系统会自动计算减免金额。
导读:一些企业关系良好,在一个企业需要资金周转的时候没有跟银行借款,反而跟关系良好的企业借了款。这类企业间借款并不罕见,在借款后企业的财务也需要对此做账、报税,企业间借款是不是缴印花税?
企业间借款是不是缴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故企业间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在印花税缴税范围内。如果需要对该问题进行确认的话,可以致电当地12366进行咨询,或者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还可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方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的7%(市)、5%(县、建制镇)、1%(工矿区)、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2%、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可暂免征,没有证明附征2%。)。
企业间借款是不是缴印花税?如财务还没有弄清楚就要及时弄清楚印花税缴纳的知识,保证自己能准时、合理、规范的缴纳印花税。如果对企业间借款账务处理也有疑问,也完全可以通过会计学堂网来了解。
印花税法施行啦!一起了解新变化以及申报新操作
嘉峪关税务2022-07-08
自2023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施行。《印花税法》实施后,与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首先,请记住三个公告:
1.《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2.《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注点一:
税目有哪些变化?
《印花税法》中共有合同(指书面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四大类税目,17个明细税目。较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关注点二:
税率有什么变化?
部分税目的税率降低:
1.原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2.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调整为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3.原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4.对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进行了细化,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5.营业账簿,仅对“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合计征税,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
关注点三:
应纳税额尾数有何新规定?
实施印花税法后,纳税人需要按照实际计算税额缴纳税款。
注意: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关注点四:
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一是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二是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办理印花税申报?
1.在搜索栏中搜索“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可快速查找(系统支持模糊查询);或者通过功能分类查找【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2.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点击备注栏的“税源采集”,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注意:无论是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进行印花税申报时,应先采集印花税税源信息报告。
3.在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页面点击增加;
温馨提示:若要采集2023年7月1日前属期的税源,请通过老版报表进行采集进入老版报表。点击此页面蓝色字体,便可跳转至老版税源信息采集报表页面。
4.页面弹出“税源明细录入页面”,此页面增加“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日期”栏次与“应税凭证数量”栏次。
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且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同一属期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举例1
a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3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根据税法最新规定,具体处理情形如下:
①a纳税人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无需填写实际结算金额与实际结算日期,并“计税金额”栏次填写0,应缴纳印花税:0元×0.3‰=0元
②纳税人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填写实际结算金额1000000元,实际结算日期2023年10月12日,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元×0.3‰=300元
③纳税人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填写实际结算金额3000000元,实际结算日期2023年3月7日,缴纳印花税:3000000元×0.3‰=900元
举例2
b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应税凭证填写1000000份,计税金额填写1000000000元,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万元×1‰=100万元
5.税源信息采集完整,点击保存,即可申报。
注意:若发现申报有误,可在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模块进行报表更正,必须首先更正税源信息采集报告,然后可更正印花税申报表。
来源:甘肃税务
注意!这些情况不用缴纳印花税
彭怀文
有人问:
国内的甲公司把境外m国的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国内的乙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境外m国签署的。股权转让完成后,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把股权转让协议带回了国内。
请问: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针对该问题,马上就有人给出了如下答复。
外企股东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外资企业中的一位外国股东要把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一家外国公司,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均隶属国外,并且股权合同签订地点也在国外。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由哪一方缴纳?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贴花,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据此,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其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规定贴花。如果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予以贴花。在境内贴花时,由单方使用的则单方贴花。若双方使用的,则双方同时贴花。
根据上述的权威问答,似乎甲公司和乙公司也是需要缴纳印花税!
但是,如果不加分析的套用,或者过分迷信权威问答而不注意差异,就可能导致犯错误而多交冤枉税。
总局问答的中股权,是指属于境内外资公司的股权。境内外资公司,是以中国法律成立的,是需要在中国政府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
而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都是中国公司,但是交易的标的公司,却是在境外m国注册的,并不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上述规定中的“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显然是指中国政府的“管理机关”,并不包括境外国家(地区)的政府管理机关。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没有在中国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不属于“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文章开头问题中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同样道理,我们可以得出下面情况下的交易也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境内单位或个人,签署协议交易位于境外且在境外登记注册的汽车、房屋、建筑、矿山、草原、土地等。
单位或个人,签署协议买卖或转让不具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
总之,没有在中国政府的“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公司在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时,应该选择按月申报还是按次申报呢?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印花税按期(月)申报和按次申报有何不同?
二、应该选择按月申报还是按次申报?
三、已办理按期(月)申报印花税,为什么税源只能添加购销合同税目,别的税目增加不了?
四、如果选择按月申报,零申报是否需要做税源采集?
需要。由于税源采集是申报的前置条件,未做税源采集无法申报。因此,即使是零申报也要做税源采集。
以上就是关于印花税按月申报和按次申报的几个热点问题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第一教室、祥顺财税俱乐部
问: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征收?哪种情况下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1.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10.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账簿
1)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万分之五贴花(自2023年5月1日起,减半征收印花税)。
2)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自2023年5月1日起,免征印花税。)
哪些属于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形式。
1. 供应合同是组织间为落实国家的物资分配计划所签订的合同。
2. 采购合同是商业、工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了生产或经营,采购原材料或产品而订立的合同。
3. 预购合同约定将来履行的合同。购销结合合同是在购买对方货物的同时向对方销售某些货物的合同。
4. 协作合同是双方为了各自需要交换物资的合同。
5. 调剂合同是双方调剂余缺而订立的合同。
购销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为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其中供应合同要依国家计划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价格,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
购销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缴纳取决于合同签订。对于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下,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何避免被重复征税?
避免重复征税,结合《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为计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是含税金额则需要按含税金额贴花,如合同所载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则不需按含税金额贴花。
签订购销合同上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价格内容即:
“本合同不含税金额元,大写人民币:,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 元,大写人民币:,价格共计元,大写人民币:。”
来源:北京税务
01
问:我要申报水资源税,请问在哪里可以填报月取用水量?
答:您好,请您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水资源税信息共享平台】—【月取用水量填报】进行填写。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二、税费申报及缴纳—水资源税信息共享平台—月取用水量填报页面。
02
问:我公司为外省公司,刚在北京购入办公性质的商品房,如何申报房产税?
答:您好,在首次申报房产税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采集房源信息,待征期正常申报。也可在征期内再采集房源信息和完成申报。首次在京办理房产税申报时,需要先联系税务机关做临时登记申请临时账号。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二、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采集房源信息,待征期正常申报。也可在征期内再采集房源信息和完成申报,首次在京办理房产税申报时,需要先联系税务机关做临时登记申请临时账号。
03
问:本期申报印花税有误,税款已缴纳,如何更正?
答:您好,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查询维护】模块查询更正印花税申报。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二、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三、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查询维护—申报。
四、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查询维护页面。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北京税务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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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0月28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自然人股权转让缴纳2种税
1.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差额征收;
2. 自然人股权转让,则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转让双方应当按照0.05%缴纳。
注意:
财税【2019】13号文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的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中自然人也是比照小规模纳税人来进行管理的,因此,可以享受小微普惠的优惠政策,减半征收!
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税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自然人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下列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下列情况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况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1765年英国国会为转嫁沉重的军费负担而向英属北美殖民地直接征税的条例。七年战争后,英国政府为进一步控制殖民地和镇压印第安人,派遣一万名军队常驻北美,由当地负责全部开支。1765年3月22日,英国国会通过的印花税条例规定,北美殖民地的印刷品包括报纸、书刊、契据、执照、文凭、纸牌、入场券等均需加贴印花税票,税额自2便士到几英镑不等,违者罚款或监禁。条例直接侵犯每一个人的利益,遭到殖民地人民的强烈反对。殖民地人民坚持只有通过他们自己的议会才能作出征税决定。自由之子、自由之女等秘密会社纷纷出现,带领群众捣毁税局,焚烧印花税票,把税吏身上涂满柏油、粘上羽毛、游街示众。11月印花税法生效前,全殖民地税吏都被迫辞职。1765年10月,在纽约召开全殖民地反对印花税法大会,会上通过拒绝向英交纳印花税等14项决议。为抵制印花税条例,全殖民地展开抵制英货运动,从而导致英国对殖民地的出口额大幅度下降。英国30个城市的商人和制造商联合向议会上书请求废除印花税法。在殖民地人民的坚决斗争与英国商人的强烈要求下,英国议会于1766年3月18日,通过废除印花税条例的决议
关于印花税法7月1日实施的事情,我们前前后后发了很多相关文章,大家基本也都了解得差不多了。但是很多人没有留意,印花税申报变化也挺大的,比如取消了按月申报,按次申报的取消了税种认定,营业账簿改为按年申报等等,会计不要弄错了。
相较于之前的暂行条例,印花税法明确了具体的纳税期限,仔细的小伙伴们可能会发现:这里取消了按月申报的描述,只有按次、按季、按年相关的说法。
所以,简单而通俗的来讲,理论上2023年7月1日及以后,除了申报6月所属期的印花税税款之外,印花税是无法进行按月申报了,只能选择按季、按年或者按次了。比如7月份及以后的所属期,我们可以在10月份按季申报7-9月所属期的印花税。
这一点,电子税务局上也能侧面印证:7月1日起,上面已经自动将按月申报的核定信息改成了按季申报。
同时,部分地方税务局也已经发文明确了这一点:按月申报的,应税合同、产权书据转移自动转为按季申报,营业账簿自动转为按年申报。
另外,很多人可能对于纳税期限、申报期限、缴纳期限等分不清楚,我们在这里也啰嗦提一句:
比如你7月10日签了一个买卖合同,那么按规定7月10日就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交税),但是如果你每签一个合同就申报缴纳一次印花税,如果公司略微大点,财务就得累死了。所以才有了按月、按季、按年等纳税期限的规定。
比如按季申报,你7月10日签订的合同,属于第三季度,那么等到三季度过去之后,可以一起申报三季度的印花税。所谓申报、缴纳期限,就是季度终了15日内,也就是10月15日前(遇节假日会调整)。
讲完了取消按月申报之后,我们再给大家顺带说一下印花税取消税种认定是怎么回事。
这个事情已经执行了很久了,对于按次申报来说,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做税源采集,然后直接申报就行了。但按期申报的话,还是需要先进行税种认定的,不然没法申报。
按期申报的话,即便当期没有相关业务,也是需要进行零申报的。按次的话,可以更灵活和简单,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就不用申报。
所以对于一些小公司,业务很少,或者涉及印花税极少的企业,可以考虑按次申报,这样会减少一些工作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印花税纳税期限出现重大调整。厦门市税务局于6月29日发布2023年第2号通告,明确我市印花税纳税期限。
按期申报
(一)纳税人按期申报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二)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系统自动对按期申报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作出调整。现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将自动转换为按季申报,营业账簿将自动转换为按年申报,无需另行申请。
按次申报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营业账簿均可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现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按期申报。
注意事项
(一)纳税期限调整后申报时点的过渡。上述调整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7月1日之后的印花税均按上述期限申报缴纳。以按期申报为例:
1.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的税款应在2023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 所属期2023年6月的税款应在2023年7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二)推荐纳税人采取按期申报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正式施行后,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易发逾期申报的情况,进而可能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产生滞纳金。因此,我们鼓励按次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按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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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纳税人关心免除印花税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部分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过来看一看吧,免征印花税的凭证有以下八种:
1.应税凭证的复印件或抄本。
2.依法应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需取得所在地的应纳税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具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贴息贷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而签订的贷款合同。
6.向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和慈善组织捐赠财产的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产权转移证明文件。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的销售合同。
8.个人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签署的电子订单。
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甄别、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好了,以上就是本次的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营业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税务、北京税务等的答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同时,合伙人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来说,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其适用范围的会计准则制度,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不过,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合伙企业并未出台专门的会计核算制度或准则。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并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笔者认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不适合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建议合伙企业设置单独的科目用以核算合伙人出资。比如设置“合伙人资本”科目,该科目除了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可以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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