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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款退税怎样办理(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留抵税款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留抵税款退税怎样办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留抵税款退税怎样办理

【第1篇】留抵税款退税怎样办理

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操作指南(以江苏省为例)

步骤1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步骤2

进入办理界面,纳税人根据需要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或者“自行填报”。

步骤3

按照表单要求填写数据,选择“是否先进制造业”后,表单内容稍有不同。据实填写后,上传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一般企业表单:

先进制造业表单:

步骤4

点击“保存”。根据提示信息,预览整张表单,确认数据无误后提交,完成申请。

【第2篇】增值税留抵税款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现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3年第14号公告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3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上下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化退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强化资金保障,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要最大程度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17日

云浮税务:

强化风险防范

为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落地保驾护航

今年4月1日以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一系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陆续实施。我市税务部门坚定扛起政治责任,通过政策“一对一”推送、“点对点”辅导、“快响应”审核等一系列举措,确保退税资金“活水”直达云浮企业,大量合法经营、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在第一时间享受到税费政策红利,发展动能更足,活力更强。

与此同时,也有少数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乘机混水摸鱼,恶意骗取留抵退税,侵蚀国家税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曝光了5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做到“露头就打”,落实了“从严从快、打早打小”的原则,彰显了税务部门推动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细、落准落稳的坚强决心。

针对今年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云浮市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受理举报等方式精准筛选疑点线索,积极构建“事前预审、事中审核、事后抽检”的风险防控机制,织密织牢风险防控网,严厉打击骗税行为。

同时,会同公安等部门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查处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特别是运用大数据精准发现、重拳打击团伙式造假虚开骗取留抵退税。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将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并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云浮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恶意骗取留抵退税损害税法权威,扰乱税收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税务部门将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对通过各种违法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重拳出击”,确保留抵退税资金真正退到合法经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手中。

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要严格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依规享受税收“红利”。全市税务部门在不折不扣落实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将坚决维护税法权威,对偷税、骗税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进一步营造公平法治的税收环境。

5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曝光

一、河北查处一生产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

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办组织河北省承德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筛选的疑点线索,联合公安部门查处某生产企业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企业取得虚开发票29份,骗取留抵退税19.31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广东查处一中介服务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

广东省珠海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分析发现,某中介服务企业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4.1万元,且存在对外虚开发票疑点。经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确定该企业为一个通过接受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犯罪团伙实际控制的企业之一。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江西查处一矿业公司骗取留抵退税和偷税案

江西省赣州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据大数据分析,查处大余县闽鑫钨业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偷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个人收款不申报隐匿销售收入818.15万元,还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1337.3万元,共计偷税365.04万元、骗取留抵退税78.64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企业偷税款共计365.0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加收滞纳金;追缴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78.6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2倍罚款。

四、西藏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

西藏拉萨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自治区局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查处西藏鸿俐轮胎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个人收取销售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30.5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五、辽宁查处一交通运输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

辽宁省辽阳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上级风险推送线索,查处辽阳市双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利用个人银行卡收取运费隐匿公司营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10.81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骗取留抵退税款的主要手段

曝光案件中骗取留抵退税款的手段主要有三种:

一是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而虚增留抵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款;

二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虚增进项税额、虚增留抵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款;

三是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和虚增进项税额两种手段并用,虚增留抵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款。

本次曝光的5起案件,其中3起是采用第一种方法骗取留抵退税款、2起是采用第二种方法骗取留抵退税款。

骗取留抵退税款的法律责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究竟是依据什么规定,作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哪些情形会构成犯罪,面临哪些刑事责任呢?

一是通过上述第一种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可能构成逃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即构成逃税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刑法》对此规定了例外情形,“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是通过上述第二种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含留抵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一万元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通过上述第三种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可能同时构成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对于逃税罪的刑事处罚是,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的刑事处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增值税留抵退税

十问十答

快来看看吧

1、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力度的决策部署,从2023年4月1日起,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实施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呢?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适用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个行业企业。

提示1:什么是大、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微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提示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如何确定?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

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意,上述四个条件需同时符合。

4、纳税信用等级应如何确定?

纳税人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以纳税人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等级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5、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提示1: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提示2: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6、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优惠-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023年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时间安排如下: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2023年留抵退税具体申请时间安排如下:

7、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免抵退税吗?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税吗?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9、纳税人取得留抵退税后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0、纳税人如果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是否还能申请留抵退税政策?

除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中,“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潘伟

值班主任:赵军鳗

值班总编:卢利文

【第3篇】留抵税款可以申请退税吗

q:

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a: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q:

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a:

纳税人在2023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q:

制造业中型企业,是否只能在5月纳税申报期内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a: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的规定,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3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3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因此,你公司如果为制造业中型企业,同时符合14号公告规定的退税条件,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你公司未在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申请退税,也可以在此后的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申请退税。

q

按照2023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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