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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已经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在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如果个人转让的是认缴的股权,税务机关如何界定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如何计算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和乙两个自然人分别认缴60万元(已实缴45万)和40万元(已实缴25万)。甲和乙拟将未实际出资的30万股以0元价格全部转让。股权转让上月a公司净资产140万元,a公司账面不存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不考虑股权转让过程发生的印花税及其他费用,甲和乙转让认缴股权的公允价如何界定?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该案例所描述的情形,在实务中比较常见。这个案例涉及几个实务问题需要大家引起重视。
一、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并存的情况下,优先转让哪项股权
如果转让方个人的股权都是实缴股权,或者都是认缴股权,不存在这个问题。在既存在实缴股权,又存在认缴股权的情况下,个人转让股权是否要优先转让实缴股权,然后才能转让认缴股权?
这个问题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实务操作中,当转让方既存在认缴股权,又存在实缴股权的情况下,即便转让合同中约定只转让认缴股权,主管税务机关也可能会要求转让方按实缴股权占比对转让的股权进行拆分,分别按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确定转让价格及应该缴纳的税款。
二、认缴股权的公允价如何确定
如果该0元转让价格低于公允价格,则税务机关会按照公允价格界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以此为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案例,甲和乙转让认缴股权的公允价格该如何界定?
(一)观点1——公允价为60万元
此观点认为,a公司净资产140万元,对应的股数为70万股,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每股公允价就是2元。将转让的股数30万股(无论是实缴还是认缴)与每股价格相乘,即可计算得出公允价格为60万元。
甲和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0×20%
=12(万元)
该观点的致命弱点就在于将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混为一谈,错误地将实缴股权的每股价格生搬硬套到认缴股权。按此观点,如果甲和乙转让全部100%股权,则公允价格就应该为200万元(100×2)。
而a公司的净资产总计才不过140万元!按照67号公告的原则,就a公司的实际情况,所有股东的全部股权公允价值最多也不可能超过140万元!
因此,观点1不可取。
(二)观点2——公允价51万元
该观点认为,如果要套用67号公告的精神,就需要把认缴的股数按1元价格先计入净资产额。这样a公司的净资产就是170万元,而不是140万元;对应的股数是100万股,而不是70万股。则:
转让30万认缴股权的公允价
=30×(140+30)÷(70+30)
=51万元
甲和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1×20%
=10.2(万元)
该观点看似合理,但也存在一个缺陷。就是认缴的股数为什么要按1元价格先计入净资产额,而不是其他价格。在理论上缺乏合理的解释。
(三)观点3——按认缴股权是否参与利润分配确定价格
个人转让注册在北京的公司股权时,被投资方公司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张《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按照该表附件说明的规定,当认缴的股权不参与利润分配时,自然人股东可以0元转让;当认缴的股权参与利润分配时,就需要按被投资方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乘以转让比例确定转让价格。
该观点从认缴股权是否参与利润分配两个角度进行考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对比较合理。
如案例中的情况,甲和乙都同时存在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在认缴的股权参与利润分配和不参与利润分配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如何计算转让价格及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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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乙分别认缴70万元和30万元设立a公司,分别占股70%和30%。甲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实缴了70万元,乙未实缴。
2023年6月,公司净资产为80万元,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30%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并约定丙在受让股权后三个月内实缴30万元。股权变更登记后,税务机关认为乙应纳个人所得税4.8万元,乙认为不应纳税。由此产生税务争议。
2023年3月1日《公司法》修订实施后,注册资本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发布)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股东未实缴出资或少出资情形下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问题,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根据税法,上例中a公司的净资产为80万元,乙持有的30%股权对应净资产为24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以对应净资产份额24万元核定其转让收入,实际初始投资成本0元,应纳税额=(24-0)*20%=4.8万元,税务机关的核算于法有据。
但,根据公司法,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投资权益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乙未实缴出资,其在年底不享有利润分配权,丙在年底受让时,亦不享有分红权。根据税收合理性原则,对乙按30%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存在不合理性。
根据税法关于“正当理由”的规定,乙可以提供未实缴、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于此时无法取得分红而予以0元转让的正当性。实际上,甲一个人取得全部利润分配并以全部利润为基数缴纳个人所税,且丙于三个月后充实资本金,国家总体税收没有减少亦未延迟。
现假设:甲、乙分别认缴70万元和30万元设立a公司,分别占股70%和30%。甲实缴70万元,乙只实缴了10万元,现公司净资产80万元。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10%股权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并约定丙在受让股权后三个月内实缴20万元。此时,10%股权对应的实际原始投资成本=10*10%/30%=3.33万元,对应净资产份额=80*10%=8万元,转让收入不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和初始投资成本,不属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情形。应纳税额=(8-3.33)*20%=0.93万元(以上扣减均不考虑印花税、登记费等相关税费)。
我们大概了解或知道,实缴制下的个人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认缴制或未实缴完的股权转让其实也是如此。其中,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以5/万的税率计算缴纳。
一、缴纳税金的情形
(一)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价格有三种,折价、平价和溢价。股权转让的价格与实际出资额相等时为平价,高于为溢价,低于为折价。
股权转让,只有溢价才会有财产转让所得,产生个人所得税。此时,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为溢价扣除合理的税费后的余额与20%的税率计算。
如果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因转让价格等于或低于出资额,未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印花税
股权转让,只有在其转让价格为0时不产生印花税。除此之外,无论平价、折价还是溢价,都应按转让价格以5/万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转让价格的计算或确定
(一)根据公司的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
公司的净资产为公司的全部资产扣除公司全部负债后的金额。
1、公司的净资产高于股东实缴的资本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转让价格应当高于实缴资本(包含实缴资本为0的情况)的金额,股权只能是溢价转让。
即使转、受让双方协议为折价或平价,但在办理股权变更或税局查账时,无论市场监管局,还是税务局都不会认可。不认可的直接结果,就是缴纳涉及到的相关税金。
2、公司的净资产低于或等于股东实缴的资本
这种情况下,只能平价或溢价转让。根据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原则,折价转让实务上不会被认可。
(二)根据其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根据其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的,以上述1、2为原则处理。
另外,进行股权价格确定的时候,会考虑实缴资本的情况、负债的情况,资产的增值、品牌、内涵价值等诸多情况。
股权交易一定要诚信交易,不要为了省几个税钱而故意低价转让,或者签订阴阳协议来逃避相关税金。否则,风险隐患就存在了。小者补交税金和罚款,大者股权转让交易存在变数,甚至可能影响到未来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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