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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印花税怎么交(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印花税怎么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印花税怎么交

【第1篇】企业印花税怎么交

原创发布,禁止抄袭!

作者:会计网老师

1、 注册资本印花税怎么交?

答:按相关的资金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登记金额计算,减半征收申报纳税。

2、 企业只有法人和股东可以分红么?如果公司发给员工年底奖金金额较大个税怎么算?

答:按个税年终一次奖金的处理要求计算应纳税额。

3、 请问,工会经费是否可以用现金支付?没有正式发票的工会经费可不可以报销?

答:实际支付建议银行转账支付为主2实际发生应当由相关发票这类外部凭证作为依据入账。

4、 税款重复缴纳了,后期退回分别怎么做?

答:可以按原先登记的核算分录反向登记。

5、请问更正申报税款的账务怎么处理?

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通常本年度的可以确认计入税金及附加等相关科目。

6、 麻烦请教一下,做账的时候,什么情况可以记费用,什么情况下记营业外支出呢?我们平时给员工发放的福利,缴纳保险等等都是记在营业费用-职工福利费。可是员工家里有事,领导过去探望,给员工的红包以及礼品费用就记在营业外支出里面,为什么?

答:经营性的费用支出计入相关期间费用,非日常经营的损失走营业外支出。具体核算计入科目可以询问记账当事人。

7、建筑业,请了一批临时工,但是老板不想给他们买社保,那我是不是可以去税局把那部分人的工资开劳务发票回来做账就可以了?

答:不合规,不建议。

本文为会计网原创首发,作者:会计网老师。如需引用或转载,请留言授权,并务必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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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商贸企业印花税怎么算

商业印花税怎么算?商业企业主要缴纳的印花税税目是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计征总额”为购销金额。印花税—购销合同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纳税的商业企业,根据扬地税发[2004]97号文件规定:按商品销售收入乘以核定比例40%确定“计征总额”。

商贸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如何缴纳?

《关于印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地税特字[1997]1号)第三条规定,对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企业或商品流通企业,凡按照规定设置帐薄进行核算,并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发给其“印花税自行汇缴许可证”,实行由纳税人按购销合同标的金额,自行汇总计算缴纳印花税的办法;凡不按规定设置帐薄或虽设置帐薄,但帐目混乱,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且不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发给其“印花税核定汇缴通知书”,实行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

第四条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核定计税依据:

(1)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可按销售收入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2)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行情况,对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可按销售收入2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3)对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按照其采购金额40%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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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房地产企业印花税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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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房屋租赁小微企业要交印花税吗

注意点一

不仅仅是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机械设备、车辆等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印花税都是按照千分之一缴纳。

注意点二

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印花税即要缴纳,比如我签订了20年的房租合同,每年租金500万元,合同总金额1亿元,则应一次性缴纳印花税=10万元。

注意点三

印花税一旦缴纳不得因为合同中止而退税,因此印花税属于一次性的,不存在反悔的情况。

注意点四

物业管理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签订房租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区分开来,比如:房租500万元,物业费100万元,合计600万元,这样就只是针对500万元的房租合同缴纳千分之一的印花税。

注意点五

对于个人出租房屋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需要区分住房还是商铺?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个人出租商铺写字楼等,是要征印花税的。

注意点六

对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只是规定了日租金是多少的,这类合同不需要按照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注意点七

合同印花税属于双向税、行为税,一经签订,双方都要缴纳印花税。

注意点八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有减半征收的优惠,一般纳税人不存在减半优惠。

参考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缴纳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只有在税目税率表范围之内的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否则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4、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时贴花。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法规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5篇】工业企业印花税核定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1.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增值税税款。

2.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份公司的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只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

目前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以下五档:

1.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税率为1‰。

2. 购销(买卖)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的税率为0.3‰。

3.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记载金额的账簿的税率为0.5‰

4. 借款合同的税率为0.05‰

5. 对股票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只对转让方单边征收税率为1‰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则不征收。

印花税减免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1.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3.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4.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5.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6.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7.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8.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企业该如何通过财务筹划减免或降低印花税?

1. 根据不同项目印花税率差异进行财务筹划

纳税人在签署《租赁合同》和《购销合同》时,涉及到不同项目的印花税率纳税不同。

不同项目的印花税率,在签订合同要尽量按每个项目签订,即将一系列行为合同分拆。不然就会造成多交印花税的情况。

由于《租赁合同》和《购销合同》适用不同的印花税率,《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率要远小于《租赁合同》印花税率。因此,将一个合同分别签订为两个不同税率的合同,就可以实现省税的效果。

2. 不明确合同总金额的财务筹划

在实操中,出现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最终确定合同金额的情况。若无法确定合同金额,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就无法计算出总印花税。

国税25号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样的规定,便给纳税人进行财务筹划腾出了空间。

3. 利用“核定征收”做财务筹划

税局确定企业印花税的方法有“查账”、“核定”征收这两种办法,这与企业合同签订率有关。企业合同签订率比较低,低于印花税的核定比率,则选择“查账征收”对企业更为有利;企业合同签订率比较高,高于印花税的核定比率,宜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印花税。对企业更有利于节税。

在企业合同签订率比较高的情况下,尽可能向“核定征收”的标准靠拢,以使企业满足“核定征收”条件,实现“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印花税。

科学预估合同金额,避免多缴税

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特定的应税行为一经发生,即产生纳税义务.无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实际履行多少,都应按照合同签订的金额缴纳印花税。

如果企业没有合理的预估订立合同的金额,导致订立合同金额过大,就容易多缴印花税.所以,企业开展印花税税收筹划,便可以采取先按照最低执行金额签订合同,后续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明确剩余经济合同金额的方式来进行。

4. 通过拆分合同进行财务筹划

分别按印花税不同税率征收对于印花税来说,不同的印花税应税项目对应的适用税率不同。

如既有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的“货物运输合同”税目,也有适用万分之三税率的“购销合同”税目,且合同中有些签订项目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未分别记载合同金额所缴纳的印花税就比拆分合同后分别缴纳印花税的金额高.所以,针对于适用税率不同的印花税应税项目来说,最好拆分合同分别交税。

以上是对印花税可采取的财务筹划,对于在经营期间存在该方面财务筹划诉求的企业来说,可以将以上方法用于平常的业务之中。不仅印花税可以进行财务筹划,员工社保、老板安全从公司拿钱、其他税种等都是可以进行筹划的,欢迎大家走进我们的线下课堂学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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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建安企业印花税怎么交

在之前的印花税条例中,对于印花税的纳税地点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施工企业无法确知是在施工地交印花税还是在机构所在地交印花税,部分施工企业甚至出现了既被要求在施工地交税,又被机构所在地征收印花税的情况。

2023年7月1日实施的《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因此,自2023年7月1日起,单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应当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第7篇】企业没有交印花税

新印花税法实施后,在实务中有一个问题存在争议:没有签订合同,只有发票,这种情况下,到底要不要交印花税?

今天,我们结合浙江税务局12366的最新答复内容,来给大家简单的聊一下这个问题。

先来看税务局的答复:

简单来说,答复的主要意思就是:服务行为没有签订合同,只有发票是不用交印花税的。

税务局的这个答复也很好理解,因为判定是否缴纳印花税的标准很明确:符合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就需要缴纳印花税。具体哪些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看税率表就够了: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印花税法里所指的书面合同,并不是必须是纸质合同,一些数据电子文件也视为书面合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也明确规定:对于买卖合同,只要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也需要交印花税。

但是如果你只有一张发票,从税务局的答复内容来看: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不过,现实中可能有些企业并不是按照各类合同来进行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而是按照发票的金额或者收入来进行统计计算印花税。

这种方式,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合规的,而且容易产生涉税风险。如果企业本身以发票金额作为依据统计印花税的话,则万万不可以套用浙江税务的答复了:你总不能一边按发票的金额粗略的计算印花税,一边又剔除没有合同的发票金额吧?

所以,在实务中,我们的建议是:如果企业严格按照合同进行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只有发票的,可以考虑不交印花税;如果企业本身按发票金额粗略计算缴纳印花税,则就别纠结签没签合同了,都交就对了。

不然,税务局过来查账,给你定性个不合理,补税滞纳金罚款不说,因为一点印花税影响企业纳税信用,那就太得不偿失了。

图表上的文字积木风险

印花税虽然小,但是涉税风险并不小。纵观税务局历年公开曝光的涉税违法案例,每个地方都有那么一些公司“栽”在了小小的印花税上。对于印花税的风险防范上主要有以下几点:

1、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有的企业甚至税务局都找上门了,还不知道自己需要缴纳印花税,这就太不应该了。

2、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记得注明增值税税额,这样可以少交印花税。

3、如果存在签了合同,实际执行的时候出现了结算金额比合同金额少的情况,这个时候建议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金额,这样处理多交的印花税可以办理退税或抵税。

4、合同上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的,及时进行调整更正。否则一旦因此少交了印花税,则有涉税风险;多交了印花税,无法退回。

5、合同涉及多方的话,建议列明各方涉及的金额。这样,各方当事人会根据各自涉及的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和学习交流所用。如有不足,欢迎大家补充。

【第8篇】哪些企业需要交印花税

1. 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2. 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 [1991]155 号、国税函 [1997]505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2006]749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3.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4. 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5. 企业改制

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改制之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没有变动,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

【第9篇】企业和个人借款印花税吗

一、增值税

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时,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低于500元/次由于不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免税。在2023年4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由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个人也可以享受,因此在此期间个人取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费亦随之免征。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利息收入的,需要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企业在实际支付时应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

一是在合法凭据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如果支付给个人的利息金额超过500元的,需要取得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低于500元的,可以不需要发票,以内部付款凭证以及个人的收款收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同时要符合债资比的规定。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四、向个人借款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借款合同,征税范围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五、会计处理

企业资金紧张时,发生对外借款的,根据借款期限的不同,分别计入“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具体划分按照借款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时间为准,不超过一年(含)的借款就计入“短期借款”,超过一年的借款就计入“长期借款”。

1、借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2、按期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利息

3、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上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归还本金时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说明:实务中也有人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严格来说会计核算应注重经济实质,在“借款”中核算更能反映其经济实质。

作者:张国永,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0篇】小微企业不交印花税

说到小微企业大家都不陌生,但是什么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今天带领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小微企业定义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微企业的主要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财税〔2018〕77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财税[2017]43号(废止)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上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财税[2014]75号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财税[2015]106号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二)增值税方面

1、财税[2017]76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印花税方面

财税[2017]77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其他方面

1、财税[2016]12号

自2023年2月1日起,对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财税[2017]18号

自2023年4月1日起,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问税有道

如有侵权,请原作者与小编联系。

【第11篇】银行企业的印花税

最近一段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正式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等配套文件相继发布,受到金融行业财税人员关注。笔者梳理发现,印花税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发布后,银行和保险企业关切问题得到有效回应。

银行境外分行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是否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立法前,在中国境外书立的规定范围内的合同凭证,以是否受到中国法律保护来确定是否应缴纳印花税。相关合同中有境外参与方如何进行纳税处理,在征管层面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银行来讲,其国际业务中部分涉及到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内客户的直接信贷类服务,可能涉及到印花税纳税问题。22号公告对动产、不动产、股权、服务和商标专用权等各项权利分别明确了应税凭证的认定标准,且基本原则与增值税认定“境内”应税行为的方式趋同。根据22号公告规定,境外分行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如果标的为服务,因其接受方在境内,属于在中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对印花税缴纳方式进行了明确: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于此,笔者建议银行全面梳理境外分支机构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跨境业务,并关注后续具体征管政策,尽快建立自行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印花税的具体工作方案。

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营业账簿,是否缴纳印花税?

一般来说,外国银行的境内分行营业账簿中,不设置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账户,境外总机构拨付给境内分行的资金大多体现在“营运资金”账户中。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4号)明确,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印花税法明确,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同时,14号公告附件2明确,国税函〔2002〕104号文件全文废止。因此,不设置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账户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不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在印花税立法前,银行为客户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所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并不明确。22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也就是说,银行作为受托人对委托贷款合同负有印花税纳税义务,消除了征管层面的争议。

对此,笔者建议银行,应尽快就该问题建立合规纳税的管理方案和工作流程。例如,银行应全面梳理委托贷款业务,并在财税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参数,确保每个委托贷款合同都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不发生遗漏情况。

再保险合同和财产险理赔端拍卖,是否缴纳印花税?

在印花税立法前,财产保险再保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一直不太明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财产保险合同的税率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同时明确“不包括再保险合同”。也就是说,再保险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笔者建议财产保险公司,应调整印花税计税的取数逻辑,避免出现再保险合同继续缴纳印花税的情况。

22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财产险公司理赔端涉及拍卖的情况较多,应按照这一规定,缴纳相应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以物抵债的相关司法文书,是否缴纳印花税?

对于银行和资管行业来讲,普遍存在通过司法途径形成以物抵债的情况,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很可能不会或无法与债务人签订抵债协议,且抵债资产大多涉及房产等产权转移。在印花税立法前,对于已生效的司法文书进行的产权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一直存在争议。

22号公告明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等司法文书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据此,金融机构取得以物抵债的相关司法文书,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联合业务中,各参与企业如何计税?

实务中,金融行业的一些联合业务,在应税凭证中不会列明各自涉及的金额。例如,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共同向客户发放联合贷款,贷款合同中不会明确双方各自提供的贷款本金金额;再如,在保险公司的联保共保业务中,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在部分保险合同中不会明确各方承担的保险份额。在印花税立法前,对于同一应税凭证涉及两个或以上纳税人的情况,若凭证中并未列明各自涉及的金额,各方如何缴纳印花税并不明确。

对此,22号公告明确,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编辑:沐林财讯

【第12篇】企业重组合并印花税税收政策

一、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现状

基于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我国对企业重组采取了金积极支持引导的税收政策导向,并针对重组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如图1 灰色部分标识)。

●对特定重组事项予以分期课税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无论是对税款分期还是所得分期,都可以有效缓解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暂时纳税能力不足问题。

●对某些重组交易的税收减免主要体现在财产行为税的规定中,比如对重组业务涉及到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既有减半征收契税的规定,也有免征契税的情形。

●不予征税的待遇包括不属于课税范围暂不予征税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某项重组不属于具体的征税范围,并没有发生相应的纳税义务,本质上并不属于税收优惠,如税法规定企业产权的整体转移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相对而言,暂不征税则属于应税范围,只是基于特定目的对应税所得或税款进行了递延,并没有免除重组主体的纳税义务,具体又包含普遍适用和限定适用两种情况。

总体而言,这些优惠方式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对各类企业重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构建起了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相配合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体系和多种穗税收优惠方式,企业重组的税收环境趋于优化,但是仍存在进一步改进和提升的空间。

1、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存在结构失衡

●从政策数量上看,企业所得税是出台重组政策数量最多的,占比接近40%。其次是个人所得税,占比约为20%。两个所得税累计占比约六成,是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主体。再次是契税,占比为17% 左右。排在第四位的是增值税,占比为13%,如果考虑营改增过程中增值税对营业税重组政策的替代,则这一比例为15%。最后是土地增值税,占比为4%。

●从政策质量看,关于重组事项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也是最为系统和完备的,涵盖了重组交易的几乎所有类型,既明确了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税收待遇,还针对重组业务设计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相对而言,重组业务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仍存在比较明显的欠缺,仍然没有出台特殊性的税务处理规定。同时,为数不多的重组增值税政策主要是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条款过于简单和笼统,判断标准不够具体明确,影响了政策的理解和执行。

2、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层级整体偏低

回顾近年来所颁布实施的重组税收政策,绝大部分都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其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规定约占四成;其余则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国税函”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布的文件规定,其中还有一些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对各地重组个案请示问题的答复,实践中却作为正式的政策规定加以执行,影响了税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由于政策层级不高,财税部门有权制发、废止和修改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导致政策变动较为频繁,造成新旧政策的衔接不够紧密顺畅。以重组的契税规定为例,2008 ~2023年前后一共颁布了4 个,几乎每年一调整,税收政策的随意性比较大,反映了重组税收政策制定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3、企业重组税收管理相对弱化

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应该包括重组事项的税务处理和相应的税收管理两个方面。然而,一直以来我国关于企业重组的税收实体性规定较多、管理性规定偏少,而且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上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有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中,侧重于重组税务处理方面的政策性、实体性规定占比高达82% ;而对于政策执行和后续处理的程序性、管理性规定明显偏少,只占到18%。这反映出我国重税收政策制定、轻税收管理监督的现状,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税务部门对企业重组前的情况缺乏必要了解,难以准确把握企业重组的真实动机,也导致参与重组的经济主体对于重组事项的税务程序和管理要求缺乏明确合理的预期;

●二是在企业实施重组过程中,税务部门缺乏及时有效获取重组涉税信息的渠道,对具体重组事项的税务处理缺少过程监督,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税收风险;

●三是在重组交易完成后,后续税收管理弱化,特别是对享受了递延纳税和税收优惠的重组业务缺少动态跟踪管理,甚至导致税款源流失,违背了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初衷。

所以,通过政策梳理发现,我国采取了多种支持企业重组的税收优惠方式,但相关税收政策仍存在结构失衡、层级偏低和管理弱化等问题。

附:企业重组政策集锦及税收指引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3、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6、财税[201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9、财税[2009]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11、财税[20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2、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16、国税函[2009]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7、财税[2015]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财税[2015]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21、财税[2012]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2、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3、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4、财税[2018]17号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5、《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指引》

【第13篇】销售企业印花税计算

小规模企业印花税计算方式:印花税计算,根据所交印花税税种来确定。一般是万分之三、万分之五等。个别按数量计算。

1、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是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是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第14篇】企业转让汽车是否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导读】:印花税是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凭证税性质。另一 方面,任何一种应税经济凭证反映的都是某种特定的经济行为,因此,对凭证征税,实质上是对经济行为的课税。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总分公司之间销售是否缴纳印花税吧!

总分公司之间销售是否缴纳印花税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应缴印花税的凭据不仅仅限于合同,还应包括调拨单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等一些内部使用的单据,如果总分公司之间未签订合同,但却有其他单据作为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据也应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

1、立合同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好了,关于“总分公司之间销售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我们的小编哦!

【第15篇】合伙企业的收入印花税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合伙企业,据我所知,一般企业在收到实缴资本时需要缴纳印花税,请问我司收到实缴资本是时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在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印花税时,其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

一般企业在收到投入资本时需要确认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所以需要缴纳印花税。

而合伙企业对于注册资本没有要求,其投资款一般可以在“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而不是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合伙企业在收到实缴资本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特别提醒:由于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有些合伙企业可能会将收到的实缴资本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这种情况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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