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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印花税税率(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股权转让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股权转让印花税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股权转让印花税税率

【第1篇】股权转让印花税税率

合伙企业,指的是由两个以上(包括两个)自然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今天,印心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合伙企业的涉税问题!

合伙人份额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不需要。如果是转让企业股权,就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合伙人份额并不属于企业股权,所以不需要缴纳。

合伙人出资,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依据相关法规,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超过了已贴花的资金,就需要缴纳补贴的印花税。

因为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属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所以也就不需要缴纳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了。

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应按多少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非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属于转让“经营所得”,应按5%到35%之间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创投企业,那么还会被划分为两种情况:

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属于转让“经营所得”,所以仍按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后,获得的利息、红利,应按多少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收益,都不需要并入企业收入,而是作为投资人个人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理解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

很多人错把“先分后税”理解为“获得的利润,只要还没有分配,就不需要纳税,纳税义务是在利润分配后才发生的”。其实,在获得利润后,应该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并且纳税义务在当月就发生了——这才是“先分后税”真正的意思。

总之,合伙企业涉及的税务问题比较多,一篇文章里很难说到全面。如果想了解更多财税资讯,解决财税难题,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我们拥有经验丰富的财税团队,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理清旧账坏账!

【第2篇】股权转让交印花税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自然人控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为认缴出资,其中股东张三占股60%认缴出资资本60万元,李四占股40%认缴出资资本40万元。现李四将其持有甲公司40%的股权认缴资本40万元,以1万元出让给王五(转让价格公允)。请问股权转让印花税纳税人是谁?纳税人如何缴纳印花税?

回复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第一条【征税范围及纳税人】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因此在股权转让行为中的纳税人就是产权转移书据的书立人,即股权转让人与股权受让人。

对于股权转让行为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书据”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文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因此对于股权转让行为计算印花税的计税基础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价款。

所以,案例中对于李四在认缴出资情形下,以一万元将其持有甲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王五,李四和王五应分别缴纳印花税5元(10000*0.05%=5)。根据印花税法中规定,纳税人李四、王五为个人,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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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股权转让怎么交印花税

我们大概了解或知道,股权转让时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其中,印花税是按“产权转移书据”,以5/万的税率与股权转让的价格进行计算和缴纳。

注册资本实缴时是这样,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也是如此。注册资金的实缴与否,并不改变股权转让印花税的计算基础。

股权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印花税计算的基础

股权转让印花税的计算和缴纳,个人认为关键是确认计税的基础,即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后,股权转、受让双方按照股权价格与5/万的税率计算印花税的金额。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及其影响因素

股权转让价格有三种,平价、溢价和折价。

除股权转让价格为0时不产生印花税外,无论平价、折价还是溢价,都应按转让价格以5/万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一)根据公司的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

公司的净资产,为公司的全部资产扣除公司全部负债后的金额,即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金额。实务中,股权价格大多在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由转、受让双方进行协商和确定。

1、公司的净资产高于股东实缴的资本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司净资产的金额,股权只能是溢价转让,即高于股东实缴的资本转让,包括实缴资本为0的情况。

在实务中,即使转、受让双方协议为折价或平价(平价,是指转让价格等于实缴资本的情况),甚至低到一分或0转让,但在办理股权变更或税局查账时,无论市场监管局,还是税务局都不会认可这个折价或平价,更遑论一分或0转让。不认可的直接结果,就是缴纳涉及到的相关税金,以及罚款和滞纳金。

2、公司的净资产低于或等于股东实缴的资本

这种情况下,只能平价或溢价转让,即转让的价格不低于股东实缴的资本。根据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原则,折价转让实务上也难以被认可。

(二)根据其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根据其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的,建议以上述1、2为原则处理。另外,进行股权价格确定的时候,除净资产外,公司的实缴资本的情况、负债的情况,资产的增值、品牌、内涵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管理层等诸多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影响股权的转让价格。

股权0转让的情形

当然,股权的转让价格也存在0转让,而且这种转让是被市场监管局或税局认可的。比如,公司实缴资本为0,而且公司净资产也不高于0。此时,因其计税基础为0,印花税也为0。

在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后,其印花税的计算就是一道简单的数学题了。

【第4篇】企业重组股权转让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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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本部分讨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股权收购中现金等非股权支付工具问题。收购方以股权作为支付工具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后在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中讨论。

1、股权转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转让股权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体系

第一类:上市公司原始股东转让其上市之前持有的限售股,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开户的券商履行扣缴义务。

第二类: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对个人投资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类:除上述两类股权(票)之外的其他的股权转让,按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3、股权转让行为的具体情形

67号公告明确了七类情形的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个人股东出售股权是最常见的股权转让行为。

(2)公司回购股权:回购股权主要用于股权激励、再转让等情况。如果发生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减少,应该按照撤资和减资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适用政策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非上市公司发生的向个人股东回购股权,应该按67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上市公司中大量发生的股票回购业务不适用67号公告,因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未来新的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原有的老股东把股份转让给未来的新股东的行为,就属于拟上市主体股份权属的变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7号公告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根据67号公告,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6、需要核定收入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7、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六种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9、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①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10、股权原值的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6)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7)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8)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11、合理费用的确定

67号公告规定为:“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也就是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税金及支付的费用。

股权转让中缴纳是税金主要是印花税且有完税证明。

关于合理费用具体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12、外币结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67号公告规定:“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宜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确认:

67号公告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申报入库方式

《个人所得税法》和67号公告的基本规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原则上由扣缴义务人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将税款申报入库,这是首选的处理方式。但实务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操作性困难。因此现行政策也允许受让方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前提下采用转让方自行申报的方式将税款缴纳入库。

(3)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地点的确认

67号公告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

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①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②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③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④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⑥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来说,分次支付转让款的也需要一次性将全部税款缴纳完毕。

14、个人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现实中存在个人通过设立境外控股公司来投资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人以转让境外控股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转让中国境内的企业,对于这种形式转让中国境内企业公司股权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政策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为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二、参考法规条文及书籍

1、《资本交易税收实务》(2019版) 徐贺编著

2、《个人所得税法》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

【第5篇】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

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应该也是很多会计头疼的问题,股权转让时产生的印花税应该怎么办?怎么做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公司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上交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印花税” 科目

1、如果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管理费用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

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公司承担股东股权转让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帐务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不能承担的,实在不行就先计入管理费用--其他会计科目,或者是计入营业外支出

股东变更要交印花税和个税吗?

案例分析

原来是a股东50万,b股东50万,c股东50万,d股东150万,共注册资金是300,变更为:d股东150万分别转让给a、b、c三个股东各50万,变更后注册资金没有变

印花税需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双方分别贴花,即a、b、c各在其转让股权合同上贴花,d需要在三份合同上贴花。

个税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纳税义务人是d,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价格-(历史成本+与转让有关的费用) ,如果平价转让或低于历史成本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零不交税,但税务机关需要核实此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的话会要求当事人按照公允价格来计算转让价格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后一般要补税。

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一般是在千分之0.3-千分之0.5之间,像最经常见到的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比较特殊的权利、许可证照,是按件贴花的金额为5元,印花税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按照购销金额或者是交易费用与税率的乘积相乘得出印花税。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怎么缴纳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6篇】股权转让印花税谁承担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如果股权转让方将其应缴纳的税费转嫁给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价款与应税收入存在不一致,应将股权转让价款转换为应税收入并计算其应纳税费。

2023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持有的丙公司(非上市公司)1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随后于2023年8月办妥股权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甲公司应向受让方乙公司收取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甲公司应缴纳的税费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丙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该股权转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10%股权的取得成本为400万元,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甲公司2023年度未包含该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且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0,适用25%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乙公司购买该股权后,对该股权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税收处理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过程

从案例可知,转让方甲公司转让股权应缴纳的税费由受让方乙公司承担,假设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为a万元。

1.印花税

甲公司转让股权应缴纳的印花税,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则:

印花税应纳税额=a×0.05%=0.0005a(万元)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因此: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a—0.0005a—400=(0.9995a—400)(万元)

甲公司2023年度未包含该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且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0,上述股权转让所得没有2023年度经营亏损和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予以抵减,应按照适用税率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0.9995a—400)×25%=(0.249875a—100)(万元)

3.应税收入

股权转让价格600万元是转让方甲公司实收金额,其转让股权应缴纳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均由受让方承担,因此:

股权转让应税收入—印花税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价款a—0.0005a-(0.249875a—100)=600

a=500÷0.749625=667.0002万元

综上,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为667.0002万元。

(二)转让方甲公司的税收处理

甲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在计算应缴纳的税费时,不能以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应计算出应税收入667.0002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其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乙公司承担这些税费。

(三)受让方乙公司的税收处理

1.购买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因此乙公司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600万元。乙公司承担转让方甲公司应缴纳的税费,其纳税人为甲公司,不是乙公司,不能计入该投资的计税基础,形成了税会差异。

2.转让或者处置该股权投资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因此乙公司以后在转让或者处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税前扣除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与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税会差异”;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成本为处置收益,因此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对处置收益进行纳税调整。

二、股权转让双方的会计处理

(一)转让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对持有的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转让该股权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款600万元扣除股权取得成本400万元后的余额200万元,计算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二)受让方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购买该股权的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因此,乙公司购买该股权的入账价值包括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关税费、承担转让方甲公司的税费等。

①乙公司签订转让股权协议应缴纳的印花税,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则:

印花税应纳税额=

667.0002×0.05%=0.3335(万元)

②乙公司承担转让方甲公司的税费

乙公司承担转让方甲公司的税费=印花税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0.0005a+(0.249875a—100)=67.0002(万元)

③乙公司购买该股权的入账价值

该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股权转让价款+印花税应纳税额+乙公司承担转让方甲公司的税费=600+0.3335+67.0002=667.3337(万元)

2.转让或者处置该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乙公司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其账面价值为667.3337万元;以后在转让或者处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为667.3337万元。

三、股权转让需注意的财税事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涉税条款

本案例中,《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应缴纳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条款。

(二)股权转让的应税收入

本案例中,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为转让方税后转让收入,应转换为税前转让收入即应税收入,作为计算纳税依据。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23年7月生效,而办妥股权变更手续时间为2023年8月,甲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应于哪个时点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甲公司应于2023年8月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四)未收到股权转让款,是否可以推迟纳税

假定本案例中,甲方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于2023年2月收到,甲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能否于2023年2月确认收入呢?答案是否定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转让款项实际收到时点无关,不能因为2023年8月尚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为由,推迟到2023年2月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五)股权转让价格应公允

本案例中,甲公司股权转让应税收入667.0002万元,应为公允的转让价格,若存在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等情形,则面临被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涉税风险。

(六)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

本案例中,甲公司转让该股权收入高于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产生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当年度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权转让方转让股权收入低于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则形成股权转让损失,该损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转让财产损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股权转让与土地增值税

如果本案例中的被投资单位丙公司有土地房产,乙公司购买该股权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则该股权转让可能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八)股权转让与增值税

本案例中的被投资单位丙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甲公司转让该股权,无须缴纳增值税。如果丙公司为上市公司,则甲公司转让该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因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若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适用3%征收率。

作者:林溪发;单位:厦门欣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来源:现代营销(经营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7篇】0元股权转让交印花税吗

案例

王总有个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注册资金100万元,全部属于认缴,也就是实收资本0元。

经过2年经营,截止目前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也就是净资产1000万元。

现在要股权转让给刘总,股东决议中标明的转让价格0元。

提醒

自然人股权0元转让,并不代表0元个税!

分析:股权转让价格0元是否明显偏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万元*100%=1000万元

3、因此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000万元

股权转让个税?

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20%=(1000-0)*20%=200万元

股权转让印花税?

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缴纳股权转让的印花税=1000*0.05%=5000元

【第8篇】股权转让交印花税吗

小诺最近看见这样一个案例,跟各位老板一起分享一下~

a与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某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股权转让价格110000000元。

b共支付伍某股权转让价款50000000元。后来股权变更办理完成,a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此外,《股权转让协议》也没有按照要求缴纳印花税。

最后,不言而喻,被处罚了。追征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追征印花税55000元,同时加收滞纳金。

看这罚款的力度,你还敢不认真交税吗?

当然,有的老板可能第一次做股权转让的事,对容易踩坑的点不太了解,今天小诺就给大家普及一下转让个人股权的那些事!

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个人所得税

二、印花税

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三、增值税

个人转让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三种税款是在股权转让的时候必须缴纳的。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受让方已经支付或支付了部分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生效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

5.这四种行为已经完成: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以股权抵偿债务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形

“我该交的都交了,为什么税务机关还会找上我?”

还有一种情况,就算你交了税款,还是会被查,那就是——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不过各位老板也不用过于担心,只要你符合以下这几种情况,是完全没问题的:

√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是因为国家的政策调整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巨大亏损,可以低价转让股权。

√ 将股权转让给继承人或有其他身份关系连接的人,比如: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等以及对转让人有直接抚养或有赡养义务的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 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能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的内部转让。

√ 股权转让的双方能够拿出相关材料证明其合理性等其他情形。

对于股权转让,最需要注意的小诺已经告诉大家了。

此外还需要提醒一下,不要“冒险行事”。有一部分人想要通过双方的沟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就签署低价合同。

这不是合理合法的避税,完全属于偷逃税,是违法行为。

没办法得逞不说,税务机关还将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税法还规定对偷逃税款处50%至五倍罚款,出现小诺举的案例的情形,还是老老实实纳税吧~

【第9篇】个人之间股权转让印花税

今日话题

企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发生企业重组是常有的事,可往往很多企业,在进行企业重组前很少考虑纳税问题,一旦进入实质阶段时,税务问题就曝露出来了,方式不当的,给企业带来了繁重的税收负担,严重的还影响了企业重组工作的开展。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讲一讲,企业重组中的涉税问题,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二、案例涉税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要缴税?缴什么税?如何缴税?何时缴税?由谁缴税?怎么缴税?

三、政策依据

1、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要缴税?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税。

2、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缴什么税?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同签订需要缴纳“印花税”。

3、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如何缴税?

(1)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公告2023年第67号)

(2)印花税

财产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按所载金额0.5‰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国税发[1991]155号)

4、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何时缴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公告2023年第67号)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六)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七)以股权抵偿债务;

(八)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九)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5、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由谁缴?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公告2023年第67号)

6、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怎么缴?

根据财税[2015]41号文相关规定:

(1)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3)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来源:昌尧讲税 (changyao_jiangshui )

作者:马昌尧

【第10篇】股权转让合同零印花税

股权赠予就是我们常说的0元转让股权,因为涉及到个人和企业的不同情况,所以缴纳的税款也会有所不同。

印花税:依照《印花税法》,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税率是股权价款的万分之五。

增值税:如果股权赠与方是非上市企业,那么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反之,如果是上市公司,那么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赠与方是个人,那么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我们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的规定,如果是转让股权的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的收入,作为0元转让的股权赠予情况,在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定之后,出让股权方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继承了或接收了股权,明显偏低的股权转让收入可以被视为有正当理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权的赠与方和接收方都是个人,那么接受方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如果股权的赠与方是单位,接受方是个人,那么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接受方和赠与方的关系不同,可以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偶然所得”两种情况缴纳个税。如果是满足公益捐赠条件的个人赠与行为,按照规定,可以税前扣除30%或者100%。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作为股权赠与方,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将转让的股权视作转让的财产,按照股权公允价值计算应收收入,减去股权的计税基础之后,再差额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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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股权转让哪一方缴纳印花税

有的企业股东不想保存自己的股权,期望转让出去取得相应的本钱.这种操作也能的,不过需求征得别的的股东的赞同,按公司的规章来处理才能够.那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什么税?一般景象,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印花税,具体阐明如下.

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什么税?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需求交印花税.印花税是对合同、凭据、收据、账簿及权力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股权转让需求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所以说两边都需求交纳印花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别的的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别的的股东寻求赞同,别的的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别的的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别的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

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股权转让首要要交印花税、个税和企业所得税.

1、印花税:股权转让要签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而法规规则买卖合同是需求贴花交纳印花税的;印花税是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的两边征收的,两边都需求缴印花税;

2、增值税: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权转让是个人或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自己持有的未上市企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权,而这几种状况都不归于增值税征收规模;

3、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的税收中,增值税针对上市公司,印花税是小头.

以上收拾的材料内容,便是咱们关于'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什么税?'这一问题的具体答复.现在也大致理解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印花税的原因了吧!已然现已说到了股权转让缴税的问题,小编还概括了一下股权转让需求交纳的一些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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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股权转让时的印花税问题

股权转让是非常普遍的经济行为,尤其是在近年来经济快速增长下,个人投资、股权变动越来越频繁。但因其往往涉及金额较大,交易过程中的涉税相关事项一直是企业和个人十分关注的问题。

随着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征管更加严格,股权转让各环节中需要注意的涉税事项也在增加。

那么接下来带大家看一看标的为非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注意的5大涉税事项。

1.确定交易各税种纳税主体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主体,一是股权转让方;二是股权受让方 ;三是目标企业,即股权转让方持股的企业。

在股权转让税费承担中(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转让方须缴纳所得税、印花税 ;受让方须缴纳印花税。

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受让方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此外如果是法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转让方企业还要就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一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还会涉及到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双方都需要缴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企业不用缴印花税,也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由股权转受双方自己完成。

2.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申报时间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1)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2)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以下这些行为已完成的: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3.股权转让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这里的合理费用主要包括个人转让股权时按规定缴纳的税金、凭合法票据实际支付的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及其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但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除外。

企业股权转让相较个人来说,不会单独计算交税,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但是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税费,只要满足税前扣除规定的,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4.股权转让中的税费承担

股权转让中的税费承担问题往往是转让方和受让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明晰股权转让的税费承担问题,有两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股权转让税费承担条款约定有效

从合同角度而言,股权转让方通过获得对价转让股权,股权受让方通过支付对价获得股权。

股权定价有多种方法确定,交易价款是否包含各类税费可由股权转让双方决定。

合同当事人之间对税费承担条款的约定,只要不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不改变税收法律、法规对税种、税率、税额等的强行性规定,则可以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股权转让税费承担约定并不改变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人的法定纳税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协议予以免除。

税费承担条款虽可以将税费的实际承担主体进行转移,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的纳税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如果非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税费承担条款,造成税款未及时申报、缴纳,税务机关会要求实际的纳税人义务人去承担相关的补交税款、滞纳金乃至税收罚款的责任。

5.股权转让中的含重资产需注意

如果转让股权时目标公司股权中有涉及到土地、商业地产等重资产,由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则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土地使用权或者不动产转让,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除此之外,股权转让还有因转让主体不同纳税地点各异、因转让方披露信息不真实全面导致受让方遭受损失等等各种更加复杂的问题。大家在涉及股转问题时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员,谨慎的处理各种问题。

【第13篇】股权转让印花税纳税地点

目前,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主要分两种情况:

1、 根据财税[2005]11号文件规定,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按照“股权转让书据”交纳印花税。2007年5月30日,该税率已经由1‰调整为3‰.

2、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即除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以外的股权转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企业股权转让的其他税务

外商投资者境内企业股权境外交易也应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1988】255号、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时,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并且外商投资者境外交易股权只是在境外付款,必须在境内办理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该在带入境内时按规定的税率贴花。

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

152000投资收益

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举例

分析相关资料:2008年9月,a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242?370 元,出资比例为 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14篇】印花税认缴股权转让

我们大概了解或知道,实缴制下的个人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认缴制或未实缴完的股权转让其实也是如此。其中,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以5/万的税率计算缴纳。

一、缴纳税金的情形

(一)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价格有三种,折价、平价和溢价。股权转让的价格与实际出资额相等时为平价,高于为溢价,低于为折价。

股权转让,只有溢价才会有财产转让所得,产生个人所得税。此时,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为溢价扣除合理的税费后的余额与20%的税率计算。

如果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因转让价格等于或低于出资额,未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印花税

股权转让,只有在其转让价格为0时不产生印花税。除此之外,无论平价、折价还是溢价,都应按转让价格以5/万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转让价格的计算或确定

(一)根据公司的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

公司的净资产为公司的全部资产扣除公司全部负债后的金额。

1、公司的净资产高于股东实缴的资本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转让价格应当高于实缴资本(包含实缴资本为0的情况)的金额,股权只能是溢价转让。

即使转、受让双方协议为折价或平价,但在办理股权变更或税局查账时,无论市场监管局,还是税务局都不会认可。不认可的直接结果,就是缴纳涉及到的相关税金。

2、公司的净资产低于或等于股东实缴的资本

这种情况下,只能平价或溢价转让。根据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原则,折价转让实务上不会被认可。

(二)根据其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根据其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的,以上述1、2为原则处理。

另外,进行股权价格确定的时候,会考虑实缴资本的情况、负债的情况,资产的增值、品牌、内涵价值等诸多情况。

股权交易一定要诚信交易,不要为了省几个税钱而故意低价转让,或者签订阴阳协议来逃避相关税金。否则,风险隐患就存在了。小者补交税金和罚款,大者股权转让交易存在变数,甚至可能影响到未来的上市。

【第15篇】认缴股权转让印花税吗

例:甲、乙分别认缴70万元和30万元设立a公司,分别占股70%和30%。甲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实缴了70万元,乙未实缴。

2023年6月,公司净资产为80万元,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30%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并约定丙在受让股权后三个月内实缴30万元。股权变更登记后,税务机关认为乙应纳个人所得税4.8万元,乙认为不应纳税。由此产生税务争议。

2023年3月1日《公司法》修订实施后,注册资本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发布)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股东未实缴出资或少出资情形下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问题,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根据税法,上例中a公司的净资产为80万元,乙持有的30%股权对应净资产为24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以对应净资产份额24万元核定其转让收入,实际初始投资成本0元,应纳税额=(24-0)*20%=4.8万元,税务机关的核算于法有据。

但,根据公司法,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投资权益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乙未实缴出资,其在年底不享有利润分配权,丙在年底受让时,亦不享有分红权。根据税收合理性原则,对乙按30%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存在不合理性。

根据税法关于“正当理由”的规定,乙可以提供未实缴、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于此时无法取得分红而予以0元转让的正当性。实际上,甲一个人取得全部利润分配并以全部利润为基数缴纳个人所税,且丙于三个月后充实资本金,国家总体税收没有减少亦未延迟。

现假设:甲、乙分别认缴70万元和30万元设立a公司,分别占股70%和30%。甲实缴70万元,乙只实缴了10万元,现公司净资产80万元。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10%股权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并约定丙在受让股权后三个月内实缴20万元。此时,10%股权对应的实际原始投资成本=10*10%/30%=3.33万元,对应净资产份额=80*10%=8万元,转让收入不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和初始投资成本,不属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情形。应纳税额=(8-3.33)*20%=0.93万元(以上扣减均不考虑印花税、登记费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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