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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法判断股票持有期是否满12个月,股息红利所得能否享受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里12个月的时段计算,实务中较有争议,有以下四种观点:
1.购入股票之日作为起始日,被投资企业作出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之日作为终止日,这个期间满12个月可享受免税,不满12个月不得享受免税;
2.购入股票之日作为起始日,转让股票之日作为终止日,这个期间满12个月可享受免税,不满12个月不得享受免税;
3.购入股票之日作为起始日,被投资企业作出股息红利分配决议日所在年度的12月31日作为终止日,这个期间满12个月可享受免税,不满12个月不得享受免税;
4.购入股票之日作为起始日,被投资企业作出股息红利分配决议日所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日(即次年5月31日)作为终止日,这个期间满12个月可享受免税,不满12个月不得享受免税。
问题:以上四种观点,哪种正确?
解析:
(1)政策口径
观点二正确。持有期间指买入至卖出的期间,凡持有期满12个月的,在持有期间宣告分配的股息,居民企业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凡持有期不满12个月的,在持有期间宣告分配的股息,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居民企业分期取得股票(包括购买、定增等方式)的,分期转让股票的,按照先进先出原则,确定持股时间。
(2)操作方法
纳税年度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如果在汇缴期满(次年5月31日)前,持股满12个月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汇缴期满前持股未满12个月,暂不享受免税优惠,对股息所得不作纳税调减,待持股满12个月后,由纳税人专项申报,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追补享受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多缴税款抵顶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所得额不足抵减的,办理退税。
举例说明:
甲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买卖a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a公司2023年2月1日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甲企业根据持股比例分得股息红利1000元。
分析:
截至2023年5月31日,持股满12个月的股数只有5000股。因此可享受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金额=1000×(5000÷25000)=200(元)。
2023年6月30日卖出15000股,其中5000股为2023年1月5日购入,持股期间取得的股息已享受免税优惠,另10000股为2023年12月5日购入,持股时间不满12个月,故持股期间取得的股息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023年12月18日卖出10000股,为2023年12月5日购入,持股时间达12个月,可享受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金额=1000×(10000÷25000)=400(元)。应更正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调减股息所得400元。
作者:高金平;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来源:注册税务师、璟行财税开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财税问答】李某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从大陆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可以免税?
1、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后续国发[2013]6号文在“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中提到: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国发〔2013〕6号是一个工作安排的文件,具体实施需要各部门“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才行,否则不能税法的执法依据。)湖北地税依据该文件,发布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自2023年2月3日起,取消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政策。除湖北的规定外,目前其他各地没有出台文件执行国发[2013]6号文的规定,后续的废止文件目录中也没有财税字[1994]20号文。实际操作中,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仍然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与现行税法中提到的非居民个人不是一回事,外籍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
3、香港身份证共分为两类,分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永久身份证所拥有权利比较完善,内地人只有放弃了其内地户口,才能得到永久身份证。而香港居民身份证是仅有在港的居住权。
该问题中,李某只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并非是永久的,代表着并没有放弃内地的户籍,此时是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
事项一
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是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非间接投资,也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事项二
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无需税局备案,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
事项三
企业自己留存的备查资料主要有: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事项四
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季度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了。
事项五
关于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填写:
(1)企业发生投资收益(包括持有及处置收益)如有税会差异,一般情况下通过《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
(2)企业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如无税会差异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不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填报。
(3)如既有税会差异又有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的则两张表同时填写。
(4)企业发生处置投资项目如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不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事项六
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分配所得,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所得。
事项七
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受12个月期限限制。
事项八
是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规定:
四、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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