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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于2023年7月1日实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同日实施的《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对与印花税有关的政策与征管问题,做出进一步规定。本文结合《印花税法》,分析如何理解与掌握上述文件对有关问题的规定。包括如下问题:一、纳税人的口径二、几类应税凭证的具体规定三、计税依据与补税和退税四、享受免税优惠的主体与范围五、印花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口径
22号公告在《印花税法》关于纳税人规定的基础上,对如何掌握纳税人的范围,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一)《印花税法》关于纳税人的规定《印花税法》第一条将纳税人分成两类:在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二)22号公告对纳税人的细化规定22号公告对如何把握纳税人,做了进一步的规定。1、纳税人的一般规定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如何理解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应该是在凭证上签字盖章,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承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有相应的规定,“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假定a公司与b公司签署买卖合同,a公司负责将价值100万的货物销售给b公司,b公司支付100万的价款,如果c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承诺如果b公司不能按时支付货款,c公司将替b公司支付。a公司和b公司当然是这份应税合同的纳税人,c公司是不是纳税人?由于c公司不是这份合同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单位,c公司不应缴纳印花税。(三)委托贷款合同的纳税人22号公告规定,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这一规定明确了委托贷款合同是应税凭证,受托人和借款人是纳税人。但这一规定,值得商榷。委托贷款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之前是有争议的。原《印花税条例》和现《印花税法》都规定,应税的借款合同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委托借款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一般都是非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签署的借款合同,本就不是应税凭证,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受托方,尽管是金融机构,但不是贷款人,与借款合同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不应是纳税人。7月1日之前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如果没有贴花,是否要补贴印花?不应该,缺乏必须贴花的依据。(四)拍卖成交的纳税人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拍卖人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拍卖人不是纳税人,与关于纳税人的规定,逻辑可以自洽。
二、几类应税凭证的具体规定
(一)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按照22号公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凭证标的为不动产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2、凭证标的为股权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3、凭证标的为动产或无形资产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4、凭证标的为服务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5、属于应税凭证的条件根据以上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属于应税凭证:(1)作为凭证标的的不动产和股权,在境内;(2)作为凭证标的的动产、上述列举的无形资产或服务,销售方在境内;(3)作为凭证标的的动产、上述列举的无形资产或服务,销售方在境外,但标的在境内使用或发生在境内。6、容易忽略的应税凭证常见的下列凭证,属于应税凭证,但可能被忽略:(1)货物进出口合同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署的货物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2)无形资产进出口合同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署的技术、商标等上述列举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合同,包括进口合同与出口合同。(二)有合同功能的单据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三)电力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也就是电网与用户之间的合同,不是应税合同。这种规定的道理在哪里,还是值得商榷。(四)列举的几类非应税凭证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1、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2、行政部门与安置房有关的文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3、总分机构之间的凭证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如何理解“作为执行计划使用”?首先总公司应该有个计划,明确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的业务与资金往来情况,在此基础上,直接的当事方,签署的有关凭证,可以不必贴花。4、如何理解总分机构之间书立的凭证不贴花?原《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2条规定“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如何理解受法律保护?应该是发生纠纷时,可以凭借合同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什么法律呢?现在应该是依据《民法典》。按照《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464条之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民法典》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总分机构之间,同一总机构的分支机构之间签署的合同,不是《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因为不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而是同一民事主体内部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总公司是不能到法院告自己的分公司的,一个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也不能去告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另一分公司,法院不应受理。
三、计税依据与补税和退税
根据《印花税法》第5条和第6条关于计税依据的规定,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一般是凭证列明的不含增值税金额,凭证没有列明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作为计税依据。22号公告明确了若干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一)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金额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由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所以,平均数不包括增值税。(二)凭证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导致的补税与退税在结算金额与凭证金额不一致时,根据合同当事方不同的处理方式,印花税计税依据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1、不变更凭证金额,计税依据不变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2、变更凭证金额,计税依据调整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3、计税依据增加,补缴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4、计税依据减少,退还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不是用贴花的方式缴税,印花税也可以退还。(三)因增值税计算错误导致的补税与退税由于增值税不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在含税价的情况下,增值税计算错误,直接导致印花税计税依据错误。1、重新确定计税依据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2、计税依据增加,补缴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3、计税依据减少,退还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四)股权转让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举个例子,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假定转让价格是100万,如果a公司对b公司的认缴出资是30万,实际出资20万,如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列明,计税依据就是90万(100万-10万)?这个规定,颇让人费解。(五)外币折算的汇率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六)货物联运的计税依据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七)未履行的已税合同,不退税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因计税依据计算不准而多缴的印花税,都可以申请退税。未履行的合同,反而不能退税,这不同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难以让人信服。(八)多贴印花税票,不退税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以为印花税票一般是画销的。
四、享受免税优惠的主体与范围
某些凭证可以免税,22号公告规定了享受免税的主体与范围。(一)免税凭证当事人,都可免税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有的免税,不是对凭证的免税,而是对凭证某一当事人的免税。(二)享受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范围根据《印花税法》第12条第4款,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可免征印花税。22号公告规定可以免税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三)捐赠人可以免税的受赠学校范围《印花税法》第12条第6款规定,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捐赠给学校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可免征印花税。22号公告规定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四)捐赠人可以免税的受赠社会福利机构范围《印花税法》第12条第6款规定,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可免征印花税。22号公告规定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五)捐赠人可以免税的受赠慈善组织范围《印花税法》第12条第6款规定,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可免征印花税。22号公告规定的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六)享受免税优惠的非盈利医疗卫生机构《印花税法》第12条第7款规定,非盈利医疗机构采购采购药品和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可免征印花税。22号公告规定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印花税法》第12条第8款规定,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可免征印花税。22号公告规定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五、印花税征收管理
14号公告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做了明确。(一)填写《税源明细表》,进行综合申报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二)凭证不列明金额,也要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尽管没有金额,也要申报合同书立情况。实际结算后,再申报缴纳印花税。之前的规定是,合同没有金额,先贴5元。自7月1日起,不必了,实际结算时,再贴。(三)如何确定纳税期限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四)境外纳税人如何完税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五)优惠管理方式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总之,印花税尽管是个小税种,但积少成多,纳税人还是要重视。
个体户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形式,那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呢?
01税率不同
税率不同,是最大的区别。
✅️个体户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很低,从0.8%到1.5%,现在还有减半征收的政策,可以说综合税率在0.4%-0.75%之间。
✅️个体户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为5%-35%之间,同样也有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注意:个体户开具增值税专票要交增值税3%!
02计税依据不同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个体户,以不含税开票额为计税依据,来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
✅️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以利润为计税依据,来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在这点上看,同公司有相似处。
❤️注意:个体户经营者的工资不能作为成本,因为申报个人经营所得税时,经营者已经有每个月5000的减免额度存在!
03是否建立账本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没有要求建立账本,经营者根据企业发展需求来看,达到建立账本要求的可建账。
✅️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必须按要求建立账本,以开票收入减去成本作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公司类型,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承担着无限的盈利与亏损的经济责任,比较常见的就是一些工作室,服务中心,贸易中心等等,从规模上来讲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个独企业,那么它们有什么不同呢?又需要缴纳哪些税种呢?
个人独资企业因为是个人出资成立的,所以是没有企业所得税的,只有增值税与个人经营所得税,以及增值税附加费。
个人独资企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今年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恢复为3%,一般纳税人根据行业可以分为 6%,9%,11%,13%几档,增值税不管在哪里都是需要足额实缴纳税的。
查证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的税率是5%-35%,但是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有一些地方的有些行业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的个税税率通常在0.5%-2%左右,这是什么概念呢?开取100万的发票,那么个税仅需要缴纳5000元-2万元就完税了,这就是核定征收的魅力。
增值税附加属于小税种了,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综合税率是增值税的12%,目前是减半征收为6%,这个税很少,印花税5/万,这个也比较少,但是还是需要缴纳,。
今年增值税普票是有500万的免征额度,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增值税附加也免征了。
个人独资企业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税种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核定征收确实能够少交税,核定征收在今年之前很多时候被用于节税,确实能够解决很多问题,今年的核定征收主要还是以个体户为主了,使用效果是一样的,能够达到一样的节税目的。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入驻税收洼地园区请移步关注《税了吧》
导读:大家都知道大部分合同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又不尽相同,今天会计学堂小编与大家分享,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提依据是否含装卸费呐?会计学堂,与您一起成长。
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含装卸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1.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2.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3.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因此,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金额。
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
答:委托人与承运人签订货运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一、委托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住址或者收货人,以及所交付运输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送达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相关情况。
二、委托人交运的货物如果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委托人有义务提交有关审批、检验等手续。
三、委托人托运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进行包标、并作出标志、标签,并向承运人提交名称、性质及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
四、承运人对委托人委托托运的货物,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物包括各种动产,不限于商品。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不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
“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含装卸费?”不知道大家感觉难度怎么样呢。
2023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发布,该文件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全文或部分废止53个印花税文件。
在上述废止的文件中,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公告比较引人注目。因为这两个文件都提及了印花税的核定征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2023年7月1日废止)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2023年7月1日废止)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第十四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发布的公告,比如: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的公告2023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2-07-0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结合税务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9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的通告》的通告2023年第6号
发布时间: 2022-06-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的通告》(2023年第8号)已不再适用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有效期截止2023年6月30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厦门税务
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7号)。
这么看,印花税是取消了核定征收。
但如果看印花税法和征管法,却可以看到如下相关规定:
《印花税法》第十八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以上规定,又明确表明印花税还是有可能核定征收的。这究竟该怎样理解呢?
核定征收在实务中分为两类:一是事前核定,二是事后核定。
很多年来,主管税务机关对印花税的管理,大部分直接采用了事前核定的方式,也就是可以主动申请核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被废止后,意味着,今后印花税不能首选核定征收的管理方式,而是应该由纳税人根据相关合同凭证,据实申报印花税。如果纳税人没有据实申报,存在征管法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才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大概意思就是以后你得按正常操作计税,如果你们没有,税务局检查到了发现你计税不合理,然后可以给你核定征收。
来源:小陈税务08、东方税语、晶晶亮的税月、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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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早在今年1月,多地税务局就通知,全面推行查账征收!而在7月,多地税务局已经开始执行废止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可以看出,税务局在逐步堵塞“核定征收”避税的漏洞,全面取消核定征收将是大势所趋。
什么是核定征收?
因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导致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比如参照当地同类、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经营水平相近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进行核定。
什么是查账征收?
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以多退少补。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为什么查账征收将会成为主流?
一是因为核定征收管理风险巨大,可以说是一种粗放的管理方式,原本是惩罚性措施,但在实务中,却逐渐成为了一种“税收优惠”。
二是因为企业在发生大额股权转让或财产转让,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导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行业下限时,都只能按照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会造成税款直接流失。
三是随着税收现代化服务的不断推进,核定征收程序流于形式,核定的税额未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纳税能力,造成国家税源的损失,容易滋生税收腐败等问题。逐步实现取消核定征收,能减少税源损失、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
编辑:廖凯文
印花税又有新变化,以后不能“打折”交了!多地税务局发文明确:7月起,废止印花税原有的地方性核定征收文件。很多人来问,印花税核定征收是不是取消了?
一、注意!7月起,印花税核定征收变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实施,有关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文件如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77 号被公布废止。
青海、青岛、厦门等多地税务机关也相继发布公告,废止原先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地方性文件。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下面我们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根据新实施的《印花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我们将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和之前的国税函〔2004〕150号(废止文件)做了一个多方位的对比。
1、核定征收情形方面:
2、核定办法制定上:
3、核定方法及其他规定上: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得出结论:
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废止后,并不代表着彻底取消了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只是7月起,各地市不再根据自行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进行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全部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7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仍有权核定其印花税应纳税额,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提醒大家!印花税,或许再也不能打折交了!
根据最新的《印花税法》及相关征管文件和解读文件,现在印花税是按照应税凭证类型和相应的税率计税,在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产生纳税义务。
用大家好理解的话来讲就是:印花税计税需要按应税凭证列明的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税申报的。也就是没有“打折”的说法了。
而之前,在核定征收情况下,印花税是可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交税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折”。
具体打折标准由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每个地方的标准也不大一样,大概在50%-100%之间。下图是青海的一个核定标准,大家可以参考看看:
正常情况下,核定是可以由企业进行申请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批准。
可以看到,“打折”交印花税,是核定征收之下的一个产物。但是现在,随着一系列的核定征收文件废止,以后交税就没有打折核定的依据了。
那是不是以后就再也不能打折交税了呢?有些人已经收到了税务局的明确通知了: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之前是核定征收(打折)交印花税的,要密切关注当地有没有作废核定征收的文件,并注意申报风险,别因此少交了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印花税是每个公司都绕不开的税种,也是财务工作者最需要学习的知识。日常生活中,几乎人人都要跟税打交道,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以及各种附加税,但是不熟悉的人可能不知道印花税具体是什么税。
说到签订合同,必然会涉及到印花税!有些企业认为印花税是小税种,交税少,所以不重视,往往造成漏报、少报;甚至有的企业竟不知道合同是要交印花税的!印花税虽说是个小税种,需要关注的内容可不少,实际工作中企业经常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小小的税种,却藏着巨大的风险,一不小心就会被稽查……
一、印花税是什么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它可以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或委托代征,税务机关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
1、立合同人,即书立经济合同的各方当事人;
2、立帐薄人,即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3、立据人,即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即领受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三、印花税的纳税时间
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间就是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般情况,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这79种情况不交印花税了!
01、普惠类4项
02、小微企业优惠 1项
03、促进区域发展 2项
04、与住房相关优惠 11项
05、社会保障2项
06、文化、教育类 4项
07、体育类 6项
08、运输类 4项
09、金融类 28项
10、三农类 4项
11、企业转制升级 9项
12、支持商品储备类优惠 4项
五、印花税常见问题
1、网上销售货物,电子订单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2、印花税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如何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相关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且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3、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所立合同需要贴花吗?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第二条规定: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特别要说明的: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纳税人在签订应税合同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因此,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金额,而非开票金额。
案 例
王总有个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注册资金100万元,全部属于认缴,也就是实收资本0元。
经过2年经营,截止目前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也就是净资产1000万元。
现在要股权转让给刘总,股东决议中标明的转让价格0元。
提 醒
自然人股权0元转让,并不代表0元个税!
分析:股权转让价格0元是否明显偏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万元*100%=1000万元
3、因此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000万元
股权转让个税?
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20%=(1000-0)*20%=200万元
股权转让印花税?
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缴纳股权转让的印花税=1000*0.05%=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下称“新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6月10日通过,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新法中与企业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征收范围减少。新法取消了权利、许可证照所征收的5元印花税。
二、税率降低。新法规定,以下税率发生变化:
1、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2、部分产权转移合同降低税率: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3、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从原先按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将财税〔2018〕50号规定直接纳入立法。
三、按实际计算税额纳税,取消尾数。
四、统一按征管法监管,不再轻税重罚。
五、明确增值税不作为计缴印花税依据。新法中第五条规定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六、明确免征范围。新法中第十二条对凭证免征印花税的情形有规定,其中与企业相关的主要包括: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以及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另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查是否符合以上减免或免征资格,符合资格的,可向有关机关申请。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6/ac04259fbbc24b9581156b81d3c76275.shtml
很多会计人可能都没接触过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申请表,如果你还不了解这部分内容,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为什么要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表?
主要还是纳税人因为凭证管理的原因,不能完整的提供应税凭证和计税依据,正确计算和缴纳印花税,所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缴纳印花税,但是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核表,经过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通知书》。
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核表应该怎么填?
1、首先是纳税人的名称和企业类型,联系电话以及税务登记号等一定要据实填写
2、要填写当地的地税局的微机号码(这部分如果不清楚可以咨询税局工作人员)
3、企业按照上半年的纳税办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或者自行贴花
4、企业要按照上年度的汇总缴纳方法,实际缴纳印花税的金额
5、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或者自行贴花纳税购花金额之和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6、合同的种类和凭证项目,按照印花税核定的征收比例幅度表,中的应税凭证、收入凭证项目和支出凭证项目进行填写
7、核定征收方法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经常签订的应税凭证以销售收入业务支出等一定的比例作为计税的依据,对印花税进行征收缴纳的一种方法,纳税人如果没有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比如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等,都是要依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据实纳税的,核定的比例由税务机关填写。
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由纳税人填写并且加盖公章。
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当期应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税率
以上就是有关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核表填写的原因和一些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分开来说,首先要区分是个人股权转让还是单位股权转让,其次要区分是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还是非上市股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增值税
(一)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企业转让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任何一种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因此,任何主体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1.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要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
综上,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需要缴纳增值税
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所以,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不管是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按照扣除股权取得成本后的差额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根据财税字〔1998〕61号文件规定,个人在二级市场(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转让的是限售股,按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1.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
因此,不管是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还是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都要缴纳印花税。
最近,很多小伙伴向小编咨询印花税相关问题,尤其是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相关政策。今天,小编整理出一些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01、什么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印花税核定?
答: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02、目前我市印花税是如何核定征收的?
答: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市局确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核定征收比例。
03、厦税公告2023年第27号文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的范围有哪些?
答:主要调整了批发业务、零售业务和外贸业务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
(1)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60%-80%调整为25%-70%;
(2)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30%-70%调整为25%-70%;
(3)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80%-100%调整为15%-70%。
04、纳税人的经营行为若包含多种业务的,应如何判断适用范围?
答: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包含上述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范围。
05、根据厦府[2019]10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我市外贸业务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统一暂按下限15%执行,是指对所有外贸业务的购销合同都按15%的核定比例征收吗?
答:当然不是。首先,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了问题1中列举的情形,并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征收管理;其次必须是以外贸为主营业务纳税人,才能适用15%的核定征收比例。不是所有的外贸企业哦。
06、是否以外贸为主营业务应如何判定?
答:是否以外贸为主营业务的标准,可以其外贸业务(含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是否占50%以上为判断依据:
(1)进出口总额占购销总额50%以上;
(2)出口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
(3)进口额占总购入额50%以上。
以上三个条件达到其中一个即可。
07、对购销合同核定后,纳税人是按照收入计算计税依据吗?
答:不对,购销合同核定后,其计税依据为购销总额,也就是应该按购入和销售金额的合计数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核定比例计算计税依据。
08、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有异议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问: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征收?哪种情况下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导读】:购销合同,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购销合同的制定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起协商的,那么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半征收如何计提和结转,接下来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半征收如何计提和结转
印花税退税减半征收的会计分录
答:用红字冲原计提的印花税:
借: 管理费用-印花税(红字)
贷: 应交税金---印花税(红字)
在根据退款票据作红字凭证:
借:应交税金---印花税 (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2023年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免政策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二、2023年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三、2023年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如何计算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按照购和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现在一般要求按月缴纳.
计提本月印花税的处理,以及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半征收的做法,您现在都知道了没有?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您与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交流.
以上就是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半征收如何计提和结转,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半征收的会计分录是不是很简单呢,你学会了吗?想获取更多财务会计知识,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网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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