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减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减免税款账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导语
“六税两费”,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施行以来,许多小型微利企业都享受到了税收减免优惠,不知道会计朋友们在进行账务处理有没有遇到问题呢?今天小编就来讲一下退税、减免该如何做账~
会计分录
1.退税处理:冲减“税金及附加”
收到返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退税金额)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贷: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ps:冲减“税金及附加”时,一定要通过应交税费过度,要不然会发现明细账有问题。资源税的会计处理比较特殊,在资源税计入成本的情况下,冲减税金及附加的分录,需要变更为冲抵对应的成本。
2.减免方法:直接少计提(以资源税为例)
(1)对外销售应税的矿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计入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减半计提)
(2)企业自产自用的应税矿产品,根据用途不同,借记不同的科目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减半计提)
(3)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
借: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
对于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借: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减半计提)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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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7月21日
成都审计公司,改制审计流程:
1、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进行初步沟通了解,确定财务报表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等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2、会计师事务所安排项目组,像被审计单位发送企业改制审计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3、被审计单位按照资料清单准备相关审计资料,并确定现场审计时间;
4、现场审计阶段;
5、审计情况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6、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7、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改制审计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一、财务类资料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明细账、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
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各项税缴款书;
4、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5、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备查类资料1、营业执照(若未三证合一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
2、开户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外商企业批准证书、财政登记证;
3、验资报告或入资单、评估报告;
4、车辆、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5、短期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
6、长短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资料及合同;
7、产品销售(服务)合同、采购合同;
8、减免税批复等税务批准文件;
9、上年度审计报告;
10、管理当局声明书(事务所提供样本)
本号提供改制审计、专项审计等各类审计服务,关注获取税收优惠政策、免费咨询服务,如有帮助别忘了评论点赞收藏一条龙哦~
吸收合并登报怎么办理?
上市企业的吸收合并比较复杂且流程很专业。而非上市企业上市前为了整合内部资源、加快公司的发展,一般会采取对从事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一般来说需要经过审计确定各个公司的净资产,根据各出资方所占的股权比例,计算出其拥有的净资产值,以此再确定各出资方在存续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
那么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存续公司需要在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而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因为比较复杂,我们就不多做介绍了。所以有些非上市企业的公司员工会咨询吸收合并登报应该怎么办理?其实现在进行网上登报即可,网上登报提供模板的模板可丰富了,操作也非常的方便。上支付宝就可以办理,支付宝首页搜索登报点点,按照流程操作即可,最快24小时见报。费用超级划算的,花小钱干了件大事情。
下面是一些参考模板提供大家可以模仿一下:
xxx就业创业证丢失,证号:xxx,特此声明。
xxx有限公司遗失已填开的xxx市出口商品发票(存根联)xxx份,代码:xxx,号码:xxx,未盖章。
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一直以来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都很受会计人员的关注。减免税额实际上是对一些纳税人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本文就针对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当应交增值税免税时,属于国家补助性质的利得,按照会计准则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减免增值税是否还需要计提附加税?
答:减免增值税不用计提附加税。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营业收入不超过9万,免交增值税的同时,附加税也免除。
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和独立税是相同的,但税率另有规定,是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作为前提和依据
内资企业的增值税需要缴纳附加税。如果是市区,则按照增值税的7%计算缴纳城建税;如果是县镇,则按照增值税的5%计算缴纳城建税;如果是乡村的,则按照增值税的1%计算缴纳城建税。对于教育费附加,按照3%的税率来计算缴纳,对于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2%的税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数,由于增值税已经减免,所以也就不需要计提与缴纳了。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会计分录
1、每月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季度申报时,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情况下,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3、季度末时,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情况下,将季度内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冲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红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怎么做?申报明细表怎么填?
以上就是关于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减免的增值税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
税务政策随时变,财税人员得经常关注相关网站,了解政策变化,否则一不留神就会出错。最近几年小规模纳税人的变化更大,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的这项增值税免税政策,去年还是月销售额15万(按季度纳税的,不超45万),今年又回到了10万(季度不超30万)。那今年还有几项要注意的减免事项:
1.开具普票:2023.1.1-12.31日,开具普票,适用3%征收率的按1%开具。
适用5%征收率的,政策没有变化,还是按5%来开具。
2.开具专票:开具专票时,按3%征收率开具,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特别注意,开专票会占用10万元额度。
3.可以自行选择按月或季度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例:丽丽的公司2023年1月份销售额3万元,2月份7万元,3月销售额19万元,按月申报纳税,一月二月份销售额未超10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三月份是要缴税的,如果按季申报纳税,三个月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这样第一季度的就能享受免税政策了。
4.可以选择放弃优惠,开具3%进项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优惠政策,选择3%开专票,可以取得13%的进项票抵扣。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纳税人对其从事的同类业务,根据规定采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税率征收增值税时,购买进项货物及劳务,其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据上注明的税率是13%,进项税额也以13%计算,可以全额抵扣。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优惠政策,选择3%开专票,取得进项票是13%的能够抵扣。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是指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规定,软件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国家优惠政策和各项专有权利。这里的权利指的是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这也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开发者身份权、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和使用许可权。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好处
1.提高竞争力
有助于软件的转让、宣传和经济价值的实现,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2.办理快
申请程序简单且成本较低;办理取得时间较快。
3.项目依据
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是申请职称、科技成果、资金项目的依据。
4.版权保护
保护版权,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直接证据。
5.必要条件
是申请高新企业资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等税收减免的必要条件。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主体基本资料
个人名义申请: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企业名义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技术资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源代码
3.代理委托书
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表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2.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3.缴纳申请费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5.补正程序
根据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登记证书
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记我中心网站,查阅著作权登记公告。
今天就和大家来聊聊现行企业会计中核算涉税业务的主要会计科目:
1. 应交税费
2. 税金及附加
3. 所得税费用
4. 递延所得税资产
5. 递延所得税负债
6.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 营业外收入
8. 其他收益
9. 应收出口退税款
(一)“应交税费”科目
【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
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应交税费”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费)种进行明细核算
【不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
借:固定资产等(房、地、车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注意一】印花税的会计核算
①由于印花税一般情况下是由纳税人以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方式缴纳税款的,因此,为了简化处理,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购买印花税票时可以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②一次购买印花税票金额较大,且分期使用的,
借“预付账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待实际使用时,再
借: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预付账款”科目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核算印花税
企业按应计提的印花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实际缴纳印花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二】契税的核算
(1)纳税人购买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按应计提的契税:
借: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核算契税。
企业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2)纳税人单独购买土地使用权
按应计提的契税:
借:无形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核算契税。企业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3)房地产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视开发情况而定
如果土地购入后就进行开发则作为开发成本处理
如果土地购入后仅作为土地储备,则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注意三】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算
(1)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核算车辆购置税。企业实际缴纳车辆购置税时:
借: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核算车辆购置税
企业购置应税车辆或者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按应计提或者补缴的车辆购置税额: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实际缴纳车辆购置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 11 个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其中,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和贷方共设置 10 个专栏加以反映
2.“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企业销售的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计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企业缴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提示】
通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方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方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
5.“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6.“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教育费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税金及附加”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2.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等
3.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税金及附加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
5.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其他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其他收益”科目属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其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收到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期末由借方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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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资料图 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31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称,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公告表示,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将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三、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注减税标识。
1.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2.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
(三)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四、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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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既然需要运营,那么就要开票,在这个过程中,对于税控盘的抵扣应该怎么处理呢?申报表应该怎么填呢?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般纳税人税控盘抵扣申报表怎么填
主表: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附表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填报《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金税盘可以全额抵扣吗?
增值税纳税人2023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税控盘抵扣申报表怎么填
小规模纳税人要填写2个表,需要先填写《减税明细表》的对应栏次,然后再填写主表栏次,的应纳税额减征额,需要我们自主选择减免税的代码以及性质。
以上就是有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控盘抵扣申报表填写说明和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开始征税的起点,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这个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不含企业,仅限于个人和个体工商户。那么对于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该怎么做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
1.确认销售收入时做: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单位;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季申报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增值税额,需要进行会计处理。销售时,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免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未达起征点增值税应计入什么科目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按实际减免的税款,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
计算应缴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
计算应缴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科目。
会计分录在实际工作中,是通过填制记账凭证来实现的,它是保证会计记录正确可靠的重要环节。会计核算中,不论发生什么样的经济业务,都需要在登记账户以前,按照记账规则,通过填制记账凭证来确定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以便正确地进行账户记录和事后检查。以上就是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的主要内容,大家一定要收藏好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详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填写季度销售额<45万元
月度销售额<15万
1.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申报表填写:
2.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具发票。(只标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其他填写方法看上图)
减征2%部分数据填写: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数据代入主表。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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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6月1日是公告实施的第一天,
哪些车辆符合购置税减半条件?
昆明市场反响如何?
公告显示,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记者走访了昆明西市区几家汽车4s店,由于是工作日,来店里咨询、选购的市民并不算多。在汽车交付区,车主周先生刚刚完成了付款开票,成为这家4s店第一位享受到车辆购置税减半政策的车主。
车主 周先生:“我感觉挺好的,实惠到我们每个买车人,我是5月31日知道的,开发票刚好遇上,车价是78900元,原来车辆购置税是6900元,现在实际加下来是3450元,刚好一半。”
汽车销售人员表示,5月31日政策刚公布,就陆续接到客户的咨询,其中一些客户已经有了购买的意向。
云南金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销售经理 杨彦平:“我统计了一下,6月1日早上有七个以前购车观望客户主动发微信来问,销售顾问已经告诉客户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半,如果从6月1日开发票购买车的话,可以享受国家车辆购置税减半的补贴,并且像我们品牌的车型,只有唯一一款2.5t的车不参加,其它车型全部可以享受国家车辆购置税减半政策。”
云南港鑫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 杨建:“从我这边统计数据,自5月31日下午到6月1日早晨,可能有三十多位客户打电话来咨询车辆购置税减免的事情,其中至少有20位客户明确表示会到店咨询和选购。”
销售人员介绍,这款指导价为69900元的汽车,按原有方式需缴纳车辆购置税为5974元,减半后只需缴纳2987元。另一款指导价为178700的汽车,按原有方式需缴纳车辆购置税为15273元,减半后只需缴纳7636元。
云南港鑫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 杨建:“我们的车价从7万多到20万左右,从购置税减免的情况看,消费者能享受到三千到八千元补贴的实惠。”
6月1日是新政策实施的第一天,销售人员预计,未来还将对市场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云南港鑫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 杨建:“我相信这个政策公布以后,对汽车行业来说会有拉动作用,对消费者来说也是非常实惠的好政策。”
云南金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销售经理 杨彦平:“车辆购置税减半可以有一部分的刺激,但是增加的数量具体有多少,得看后续销量数据出来才知道。”
记者:崔光瑞 鲁小侠
编辑:梅岭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目录
序号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减免性质代码
1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芦山)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8号
04011610
2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鲁甸)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27号
04011613
3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04011802
4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12704
5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16〕111号
04012705
6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04013609
7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就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04013610
8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21201
9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04021203
10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07
11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3
12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4
13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5
14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6
15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7
16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8
17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9
18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20
19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04021921
20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04021922
21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04021923
2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59号
04023003
23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24401
24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
04024404
2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24501
26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24508
27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
04024509
28
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4号
04032101
29
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63号
04032102
30
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1号
04032103
31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04033302
32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2号
04033303
33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3号
04033304
3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33305
35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
04039901
36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49904
37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万元及以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04049909
38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万元至3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04049910
39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0万元至5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04049911
40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号
04061002
41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61004
42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号
04061008
43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61009
44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04064001
45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64005
46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04081507
47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04081508
48
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04081511
49
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04081512
50
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9号
04081513
51
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04081514
52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04081516
53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04081518
54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号
04081519
55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83904
56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83906
57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83907
58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04091507
59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小额贷款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
04091508
60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99905
61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5
62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6
63
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7
64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8
65
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9
66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5号
04103206
6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 (税海涛声公众号)
04103214
68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120601
69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121101
70
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23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号
04121302
71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129910
72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129920
7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23年新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04129921
74
分配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04129922
75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23年新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04129923
76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04129924
77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0号
04129925
7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04129999
其他
其他
79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4135401
80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4135501
81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4135601
82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4135701
83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国际运输协定等其他类协定、免税协议、换函等
04139901
段文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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