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减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减免税款税控设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导读:航信税控设备减免税款怎么做账?关于税控设备减免税这种类型的账务处理,有经验的财务人员一定知道购买和减免的分录会不一样。具体的会计分录大家可以参考下文中小编的整理介绍。
航信税控设备减免税款怎么做账?
答:税控设备等如果要全额抵扣的话是不能认证的,如果认证了,就只能抵扣认证部分的税额.
以下分录全部没有认证
购买: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减免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
贷:营业外收入
税控专用设备全额抵扣税金的账务怎么处理?
一、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二、在有增值税的月份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额
借:管理费用(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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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西部等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地方政府都会出台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来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常见的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自然人代开以及税收返还等。
国家一直以来都有对小规模企业都有相关的扶持性政策。同时,地方性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有的地方园区,不仅可以核定个税还可以免征个税,一年可开具120万。结合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增值税免征。小规模企业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此一来,就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了。
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为0.3%—0.75%。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为1.2%。专票普票都可开具,一年可开具500万。
在税收洼地内,申请自然人代开,综合税率为1.73%—2.65%。一年可开具1000万,不需注册企业,保证好业务真实,三流合一就可申请代开。也不需自然人到场,1—3天就可代开出发票。发票也是由税务正规代开。出完票就有完税证明。
税收返还,在税收洼地内的有限公司,就可享受税收返还政策,返还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根据企业在园区里缴纳的实际税收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返还30%—80%,缴纳得越多,返还得越多。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公众号《税虾虾》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是指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规定,软件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国家优惠政策和各项专有权利。这里的权利指的是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这也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开发者身份权、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和使用许可权。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好处
1.提高竞争力
有助于软件的转让、宣传和经济价值的实现,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2.办理快
申请程序简单且成本较低;办理取得时间较快。
3.项目依据
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是申请职称、科技成果、资金项目的依据。
4.版权保护
保护版权,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直接证据。
5.必要条件
是申请高新企业资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等税收减免的必要条件。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主体基本资料
个人名义申请: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企业名义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技术资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源代码
3.代理委托书
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表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2.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3.缴纳申请费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5.补正程序
根据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登记证书
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记我中心网站,查阅著作权登记公告。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开始征税的起点,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这个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不含企业,仅限于个人和个体工商户。那么对于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该怎么做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
1.确认销售收入时做: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单位;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季申报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增值税额,需要进行会计处理。销售时,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免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未达起征点增值税应计入什么科目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按实际减免的税款,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
计算应缴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
计算应缴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科目。
会计分录在实际工作中,是通过填制记账凭证来实现的,它是保证会计记录正确可靠的重要环节。会计核算中,不论发生什么样的经济业务,都需要在登记账户以前,按照记账规则,通过填制记账凭证来确定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以便正确地进行账户记录和事后检查。以上就是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的主要内容,大家一定要收藏好哦.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
二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3.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版)》(b100000)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
在年度申报时,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版)》(b100000)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
4.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四)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征收方式,查账征税、核定征税企业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3.企业预缴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版)》;
(九)《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案例: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分析:按照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缴纳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缴纳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然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因为增值税免征,所以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征。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30万的,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月销售额超过10万,季度30万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缴纳,但是可以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
李志远提示:
一、财税〔2016〕12号的规定,既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仅针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不包括城建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其他政府性基金。
附财税〔2016〕12号和财税〔2019〕13号文件主要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最新一期“税务讲堂”课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详细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今天我们学习: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营改增以来,相关政策文件均明确,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相应的月收入不超过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此次免税月销售额标准提高至15万元,为使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红利,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中延续了此前的规定。
举例说明:一个市民出租商铺,2023年7月初一次性收取半年租金84万元,分摊到每月未超过15万元(84/6=14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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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律师、桂亦威/律师|注会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终于就有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到期政策的继续实施政策进行了公布,但令人遗憾的是,有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延续2023年度的优惠力度,优惠力度相比2023年,有一定程度的收紧。此次政策文件的公布有哪些改变?我们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分享。
先看一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文件:
其中,为了方便读者对比,我们就政策文件收紧的优惠内容进行了黄色底纹标记处理。
通过与2023年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比,2023年政策的收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及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在处理业务时一定要注意!有变化!!
(1)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起征点为15万。
2023年免税起征点降低至10万。
(2)2023年,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适用3%预征率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及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3年,取消免征增值税优惠,延续2023年政策,即: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适用3%预征率的纳税人,减按1%征收以及预缴增值税。
(3)2023年,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发票可以加价抵扣10%。
2023年,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发票加计抵扣比例降低至5%。
其中,生产性服务业包括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如维修保养服务)等。
举例说明:2023年,某律师事务所有符合抵扣的进项税发票为500万,当年可抵扣进项税500*(1+10%)=550万元。新政实施后,该律师事务所只能抵扣500*(1+5%)=525万。相比2023年,该律所少抵扣了25万元,增加税负25万元,并同时增加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税负。
(4)2023年,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发票可以加计抵扣15%。
2023年,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发票抵扣比例降低至10%。
其中,生活性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其中,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护理、救助救济、足疗、沐浴、洗染、按摩、桑拿、摄影扩印等服务。
以上可见,国家针对增值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逐步收紧,部分政策并恢复至疫情前状态。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10个三级专栏,10个三级专栏中,包括六个借方专栏,即记在借方,表示应交增值税的减少,四个贷方专栏,表示应交增值税的增加。
六个借方专栏,具体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以及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录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具体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核算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下按照差额征税缴纳增值税,允许抵减的销项税额部分。具体会计分录: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冲减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用来核算当月缴纳当月的应交增值税,比如以1、3、5、10、15为 一个纳税周期的:具体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用来核算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主要用来核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增值税(按规定计算的免抵税额)。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主要记录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方专栏包括四个: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等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用来核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时计算的退税最高限额,即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额(实行免退税办法)。
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为例,会计分录:
应退税额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抵顶内销环节产品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没有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用来核算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比如购进货物、服务等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服务以及个人消费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记录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缴纳的增值税,多缴纳了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体现为借方余额,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不属于这里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形,无需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会计方面的工作繁琐复杂,而增值税的相关账务处理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本文在以下进行了减免增值税全套会计分录的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纳税人
(一)关于销项税额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也可以先计提销项税额,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二)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若原本没有抵扣,则不用抵扣即可;
借:原材料等(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等
2、若已经认证抵扣,则须做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原材料等(即:票面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原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只须处理应纳税额即可。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若取得收入时尚未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可以先计提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期末符合免税条件,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增值税额,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导读: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只要是符合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范围内的企业,可以减免一定的土地税的。那么企业停产如何减免土地税?这个解答内容比较重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资料:
企业停产如何减免土地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的规定,对符合一定情形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一)涉税事项申请单;(二)土地权属证明;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四)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的复印件;(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停产、停业减免的,应附报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因此,若企业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五)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减免税款结转会计分录
((一)购进货物且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抵扣凭证已认证,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销售货物时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金,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减免税款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根据企业会计'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计算填列.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进项税额与减免税额需要结转吗?
一进项、税和销项税每月要结转.
二、月末需要把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一起进行结转,这样才知道需要交多少税.
结转分录:
1、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导读: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到增值税的减免优惠,不少的财务对相关的会计分录和政策内容都不是很了解,本文来为大家解答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会计分录怎么写。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会计分录怎么写?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平时取得销售收入正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月末或季末时不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会计分录怎么写?本文不仅回答了这个问题还介绍了相关的政策,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会知识,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学堂,多位老会计在线为大家解疑答惑。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原标题:优化绿色通道政策 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市场与贸易研究室主任翟雪玲访谈
记者: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问政策的出台如何有助于鲜活农产品流通?翟雪玲:《通知》的出台对于长期以来围绕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进行了修订完善,回应了广大群众反应强烈的相同或者相似品种不同待遇的问题。一是《通知》中新增了品种名称与别名和商品名的对照表,增补了个别市场需求量大、与目录内产品名称或外形相近、区分难度大、经常出现争议的品种,如樱桃番茄(圣女果)、香菇、粉蕉(苹果蕉)、大蕉、金香蕉、鸽蛋、火鸡蛋、鸵鸟蛋等,解决了菠萝与凤梨、樱桃与车厘子等产品的关系认定问题。二是规范了部分品种的表述,解决了实际存在的很多争议。《通知》根据学名对目录原有品种进行了规范表述,对存在问题的名称进行了更正,如将“西红柿”调整为“番茄”、“鲜牛奶”调整为“生鲜乳”,“蘑菇”调整为“双孢蘑菇”等,减少了以往品种认定中存在的争议空间。三是增加了部分产品名录。按照“大众化、入口吃,易腐烂、不耐放,种植广、销量大”的原则进行了补充完善,比如增加了油麦菜、芥菜等消费量较大的品种。统一规范“鲜活”“深加工”的判断标准。鲜红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规定,运输的必须是新鲜农产品,但以前对新鲜的界定没有统一标准,如何科学认定鲜活农产品“新鲜”与否取决于主观判断,导致各地收费站执行标准不一致,出现“红萝卜在长途运输、受天气干燥等影响,导致外面一层被风干而无法免费”的负面舆论事件。本次《通知》中规范了“鲜活”“深加工”判断标准。例如判断“鲜活”可参照“蔬菜叶片或其他可食用部位具有一定的光泽和水分,没有发生萎蔫现象”;“农产品精深加工是在粗加工、初加工基础上,将其营养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质和副产物等进行再次加工,实现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过程”进行判断,确保所有符合标准的鲜活农产品正常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统一规范了“整车合法装载”查验标准。2005年的《实施方案》中规定“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标准,执行起来困难较大。本次《通知》中对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进行了规定。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生产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其他农产品混装,要求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仓栅式货车暂以实心栏板高度计算车厢容积),参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记者:优化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产生哪些积极作用?翟雪玲: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已经形成了区域化生产、全国性消费的格局,大市场、大流通的特点非常突出。在这种背景下,优化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于农产品稳供保价、畅通循环、降低流通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都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进一步畅通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政策回应了广大居民的诉求,解决了部分突出问题,对于畅通菜篮子产品流通将起到明显的积极作用。二是有助于提高农产品流通的信息化水平。《通知》提出,要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技术研究应用攻关,充分利用安装数字辐射透视成像检测设备和大数据分析等措施,加快探索全链条全过程的智慧检测机制,实现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精准识别、高效检测和优质服务。客观上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流通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程度。记者: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翟雪玲:“绿色通道”政策的实施,对保障市民菜篮子、促进鲜活农产品的流通,降低运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数据,2023年至2023年,全国收费公路共免收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费2610亿元,其中2023年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免通行费的车辆达到8573.5万辆次,金额274亿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湖南省是我国鲜活农产品流通大省,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196.38亿元,其中,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减免15.09亿元,占通行费收入的7.7%。湖南省在2011—2023年间高速公路运输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车辆累计3940.77万辆,占货车总流量的6.2%,减免车辆通行费150.49亿元,占通行费收入的8.0%。记者: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出台以来一直受到农业经营主体的关注,政策也随着形势发展不断的优化完善。请您介绍一下该项政策出台以来历经了哪些变化?翟雪玲:为支持“菜篮子”工程,保障各地鲜活农产品及时送到居民的餐桌,1995年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和公安部联合组织建设了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先后开通山东寿光至北京、海南至北京、海南至上海、寿光至哈尔滨4条蔬菜运输“绿色通道”,这拉开了建设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开端。2005年1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在全国建设“五纵二横”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明确各地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予以降低或免收通行费。2023年12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提出在2005年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2023年11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明确从2023年12月1日起,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2023年8月,为协调防疫新冠肺炎疫情和保障广大居民农产品需求,交通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作者:刘月姣
编辑:李雅洁
监审:姜玉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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