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体工商户有哪些税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1月1日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施行。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都有哪些?这篇合集值得收藏,快来一起看看吧↓
部分内容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年11月4日b2版
曹凯 孙斌 于燕
制作:刘耘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据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显示,截至2023年1月,我国市场主体达1.7亿户,其中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三分之二、带动近3亿人就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啥区别?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下拉查看。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啥区别?
形式
责任承担
法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
无限责任
不具有
个人独资企业
无限责任
不具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出资额为限)
具有
(1)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
2.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就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个体户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可以。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4.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上海税务 |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010)61930016
转自:中国税务报微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截至2023年8月底,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相比2023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超1亿户,年平均增幅12%。其中,个体工商户从4060万户增加至1.09亿户,迈上历史新台阶。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快来一起学习吧~~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截至2023年8月底,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相比2023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超1亿户,年平均增幅12%。其中,个体工商户从4060万户增加至1.09亿户,迈上历史新台阶。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快来一起学习吧~~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来源丨中国政府网微公号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截至10月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有市场主体75.16万户,同比增长6.37%;个体工商户52.32万户,同比增长7.66%,个体工商户总数占全部市场主体的70%左右。作为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个体工商户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总结固化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完善了市场主体发展的法治环境,彰显党和政府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关心关爱,将有力推动个体工商户实现长远健康发展。目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掀起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
为促进个体工商户长远健康发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以“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及《条例》实施为契机,紧紧围绕个体工商户实际困难和需求,积极组织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切实保障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为个体工商户发展送服务
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是打开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之门的“钥匙”。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宁夏市场监管公众号开展“一网通办”登记注册知识问答、产品质量服务月、食品安全线上直播等多个专题政策宣传活动,向社会介绍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经营等方面的政策和知识。举办“双创活动周”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月”线上发布活动,讲解补贴券、创业就业等惠企政策,发布中小企业服务需求、服务产品3476项。
结合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政策,分类开展41场次13.2万人专项宣传辅导。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需求,推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31次,涉及24.7万户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政务大厅led屏、电子屏滚动播放《条例》,在导服台、咨询台、办事窗口放置《条例》宣传册,方便办事群众查阅。开展送法规进市场、进园区、进企业活动,推进《条例》宣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市场主体。在商业街区、购物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通过现场政策解答、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开展户外宣传,提升市场主体对《条例》的知晓度和认知度,营造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扶持 为个体工商户发展办实事
《条例》调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积极与市场监管总局对接,改造登记注册系统,及时调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和“个转企”文书材料规范,指导基层登记机关做好登记注册服务。
各级登记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当场办、一次办、限时办,就近办、网上办、异地可办等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措施,巩固一日办结成果。积极引导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发展,扶持个体工商户拓展线上经营,降低创业就业成本。同时,进一步优化“一网通办”平台功能,将企业核名、开办、变更、注销等业务整合到一个平台,将涉及开办的注册、刻章、税务、银行开户、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事项“打包”集成到“一网通办”平台,实现开办一个入口办理,一日办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承接的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设定的466项许可事项按照“四扇门”的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对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营业执照登记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同步办理,个体工商户准营更便捷。
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拓宽经营渠道。向各网络交易平台企业、社区团购企业发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倡议书,鼓励平台企业从平台准入、供应链服务、技术支持等方面精准帮扶,投放更多精力和资源,引导帮扶个体工商户“触网”经营,拓宽“销路”,为入驻商户提供网上店铺设计、产品设计、活动策划等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运营规则,严格查验进货商品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证照信息,督促并协助平台内经营者主动“亮照、亮证、亮标准、亮规划”,帮助个体工商户快速提升线上运营能力,增加产品和服务附加值,提升商品服务质量,促进健康发展。
《条例》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规,体现了中国***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强决心,体现党和政府服务民生、保障困难群众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全社会尊重劳动、关爱劳动者的时代精神。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党建指导站、党建联系点、党建专(兼)职人员的作用,广泛开展“党建+放心消费”“党建+诚信经营”等特色党建活动,深入各类市场主体和生产一线调研走访,为“小个专”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引导个体工商户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激发广大个体经营者的使命感、荣誉感、归属感,提振发展信心,实现个体工商户更好更快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利用《条例》出台实施的有利时机,积极组织宣传培训,充分发挥《条例》在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中的法治保障作用。发挥自治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针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退税减税降费、贴息贷款、延期还贷、稳岗就业等组合式政策措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并带动就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二级巡视员 魏尊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截至2023年8月底,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相比2023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超1亿户,年平均增幅12%。其中,个体工商户从4060万户增加至1.09亿户,迈上历史新台阶。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快来一起学习吧~~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来源:国务院客户端、河南政府网)
11月1日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施行 盘点:税费优惠已覆盖全部个体工商户
2023年11月04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曹凯 孙斌
自11月1日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施行,要求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本期b2版和b3版梳理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主要税费政策,并结合实务研究提出实操要点,供读者参考。
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一系列税费优惠,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种,帮助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市场主体减负纾困。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入推进减税降费,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年年加力、步步扩围、层层递进。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戴诗友表示,税费优惠政策已覆盖全部个体工商户。
一、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免征增值税
【涉及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主要内容】
1.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实操要点】
1.个体工商户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符合相应条件,即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可免征增值税。其中,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同销售额,对应的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不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为居民提供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涉及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主要内容】
2023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实操要点】
厘清收派服务概念。收派服务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三、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涉及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主要内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实操要点】
准确掌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具体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增值税
【涉及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主要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实操要点】
1.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五、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
【涉及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主要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实操要点】
1.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收入,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所取得的上述收入,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2.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享受。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留抵退税
【涉及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实操要点】
1.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满足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涉及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主要内容】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操要点】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八、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涉及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主要内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操要点】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个体工商户即可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须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下转b3版)
(上接b2版)
盘点:税费优惠已覆盖全部个体工商户
九、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
【涉及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主要内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实操要点】
1.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可以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涉及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
【主要内容】
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各项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各项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
【实操要点】
1.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17号公告发布前(2023年9月14日)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可以延缓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十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税费可扣减
【涉及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主要内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实操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十二、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税费可扣减
【涉及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主要内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实操要点】
1.重点群体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
2.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此外,现行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府性基金;对部分特困行业和缴纳费款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征社会保险费。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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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个体工商户最新政策,国家税务已经发布,个体工商户开普票每个月10万,季度开普票30万以内,一年不超过120万,根据双免政策,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的税。
那个体工商户可以核定吗?税率是多少?个税是多少?哪些行业可以运用个体工商户减轻税负压力?
小编慢慢为大家解答: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按照企业的开票额进行交税纳税,个税核定税率为0.6%-1%,增值税为1%,附加税0.12%,综合税率不到2%,相当于企业100万的开票额,只需要缴纳2万的税费就完税。
二、以下是整理后个体工商户可以为企业减轻税负压力的行业:
1、建筑业:包含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劳务等上下游或相关联的产业链,较难获取成本票,利润虚高。
2、商贸业:各类产品销售、零售、批发、租赁等
3、现代服务业:包含但不限于设计、翻译、培训、中介、租赁、企业管理、企业咨询等
4、科技业:软件开发、网络科技、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等
三、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征收后,可以为企业解决大量缺少成本发票的问题,上游企业和个体建立业务关系,承接业务开具企业所需品类发票,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解决企业因真是业务没有取得发票的问题。
综上所述:随着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逐渐收紧,很少的地区还在申请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时代到来,是今后的企业选择的大势所需,解决企业缺少成本票,解决企业利润虚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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