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小微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如何快速了解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这部《2023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肯定能帮到你。
记者刚刚了解到,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2023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对2023年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2023年发文延续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2023年继续有效的部分税费优惠政策三个方面内容进行了梳理。
新出台的制造业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制造业留抵退税扩围优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2023年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等。新出台的中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优惠、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等。
2023年发文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优惠政策,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优惠政策,以及公交站场、客运站场、城市轨道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等。
2023年继续实施的部分优惠政策,包括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优惠政策、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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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李艳玲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刘永豪 图片 四川省税务局
咱们2023年的1号公告呢,取消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500万之内免税的这个优惠政策,同时也取消了季度销售额 不超过45万免税的这个优惠政策。
那我们现在保留下来的呢,是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税,要注意啊,免税是不可以开专票的,因为专票不可以免税,专票你的下游是可以抵扣的,所以你要想免税呢,只能是开普票或者是无票收入,那么这个政策颁布的时候呢,我们就告诉大家,他其实给我们提示了一个方向,我们税收优惠政策这个口子它在收紧,力度它在缩小,对吧?
那么我们也提醒大家关注一下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那么企业所得税呢,有一个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这个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超过300万的,不超过300万之内呢,是分两段:
首先是100万之内,实际征收比例是2.5%,它其实是应纳税所得额打12.5折,再乘以20%的税率,这样得到的2.5就是我们经常说的100万利润交2.5的所得税,其实说的是不标准的,但也就这个政策呢,基本上是已经没了,虽然说正式的文件还没有出台,但是在电子数据各个政策提醒的地方,大家应该都看到了啊,这个已经没有了。
那么剩下的是原来100万到300万部分按5%的比例交税,这个政策是到2024年年底到期,所以现在基本上就是300万之内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5%这个比例交税,超过300万是25%,2.5%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个人所得税里面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有一个减半征税的政策,就是给你打五折,这个政策大概率应该也没有了,一系列的政策告诉我们,税收有个政策的口子在收紧,优惠力度在减小。
但是,他这个税税款征收的任务应该还是在上升的,他这个税收任务其实是在上升的,那么其实呢,我给大家分享这个的意思就是告诉大家,财税合规已经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大家一定要去认真的学习税法,把这个财税合规。落到实处。
那么分享的这两个优惠政策提醒大家,第一我们关注政策正式落地,第二点呢,就是你要尽快的做汇算清缴了,你把汇算清缴做完,第一季度所得税预交的时候,应该就是我刚才说的这个啊,不优惠以后的这个政策按5%,如果说你二二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亏损数,那么你想用二三年第一季度的盈利去弥补二二年的亏损的话,你应该是在二三年第一季度所得税季报之前把二二年的汇算清缴完成,所以没有做汇算清缴的抓紧去进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这之前,财税〔2019〕13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已截止)
1、小微企业,再减半征收!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由10%降至5%。
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的所得税政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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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微企业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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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优惠时间
优惠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从10%降到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又降了?大错特错!
有些会计会疑惑: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不是有2.5%,5%,10%,20%。
事实上,2.5%和5%以及10%并非其税率,这里我们姑且理解为税负率。
根据上文所说的优惠政策,对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不仅按20%税率交税,而且还有分段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所谓分段就是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就是5%(25%*20%)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就是10%(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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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2023年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如果满足其他的条件,那么企业所得税=100*25%*20%+200*50%*20%=25万元。
这里的5%,10%就是这么来的,为什么前面说你应该把这个理解为税负率,原因就是这里,因为税率始终是20%。
而在新政策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100*12.5%*20%)+200*50%*20%
这个2.5%的税负就是这么来的,就是在原来5%基础上再减半。
=(100*12.5%*20%)
现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说,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好了,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100*12.5%*20%)+200*25%*20%
也就是2.5%和5%了。
所以,不管是2.5%,5%,10%都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率
而小型微利企业的法定税率自始至终只有一个,那就是20%
2023年企业所得税最全税率表
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常见税率?每种税率有哪些适用情况?小天给大家总结成了相应表格,需要的就收藏起来。
1、基本税率:25%
基本税率主要适用于一般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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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包括20%、15%和10%。
(1)适用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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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按1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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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按10%征收
其中,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四)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2023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3.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
五、有关问题
(一)我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我公司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我公司是2023年度设立的企业,已完成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请问从何时起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四)我公司是2023年的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过汇算清缴,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五)我公司为2023年3月新设立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购买房产并申报缴纳印花税,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我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属于一般纳税人,今年3月刚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如何确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七)我公司成立于2023年9月,属于一般纳税人,今年3月刚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3月按次申报“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八)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九)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十)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十一)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申报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六税两费”时,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答: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依据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根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从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依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十二)我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十三)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但是,如果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属于个体工商户,仍然可以据此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十四)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但是还未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还能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十五)我公司“六税两费”的申报逾期了,是否还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的,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也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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